《道德与法治》教学设计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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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1
关键词:薄弱 法律 教学观念
中学生最大的特点就是学习、模仿能力强,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同时也是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时期,自身缺乏自制力也很容易受到不法行为的诱惑,走上违法的道路。所以培养中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对他们自身今后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他们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振兴。
这个阶段错误或者产生误导,将会对他们今后的人生造成很大的隐患。另一个角度来看,普法、用法是法治社会的必须条件,学生懂法,社会的法律氛围和法律的威慑力都会逐渐提高。
但是中学生的优点也是他们的薄弱之处,初中生认识水平、能力都比较低,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其实问题的发生都是有长期隐患的,等待问题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后就为时已晚了。这与中学生法律意的培养没有受到学校、家庭、社会的重视有着直接关系。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必须加强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使中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得到全面的发展
一、当前在课程中出现的法治意识问题
第一,时代性不强。我国中学教育中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都是穿插在《道德与法治》的课本当中的,由于升学压力没有专门的法治教育课,专职的法律老师也没有,学生、学校对这门课程的重视程度就决定着法律知识的传授效果。一系列因素导致中学生法治意识薄弱,学法氛围不够浓厚等现状,还好目前新更改的教材已经在教学内容上进行了改进,许多法律知识不仅明确而且实用。只是教师的教授方式还有待改进,目前来看许多教师并没有真正让学生感受对法律的需求,更没有了解什么样的形式才是当前学生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这久要求教师要跟上时代的变化,跟进教材的变化,设身处地的站在学生的角度去思考,才能让法治意识培育有明显的效果。
第二,过于单一的培育途径。传统的教育方式导致对于法律知识的传授还是停留在理论灌输为主,形式化的东西过多,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只是简单的普法教育,不能停留在单纯的告诉学生有哪些法、哪种法,没有办法让学生参与或模拟参与到某种法的运用。真正的了解到法律的作用,法律的知识。学校的应试考试使得《道德与法治》中法律知识的传授比较零碎,缺乏实践的检验途径,学生单纯的背会某个法律条例,并不会在乎他有没有深入理解并且知道在哪可以运用的到。内心有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第三,应试化教育影响严重。新课程改革后,《道德与法治》课程要求在教c学的关系中,学生是主体,教师是引导者,一切的理论知识要让学生能够切身体验到,感受到。教学应当回归学生活,从学生身心发展出发,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然而当今学校教育教学深受应试教育的消极影响,一味地关注升学率,忽略了学生这个主体,忽略了学生是否需要法律常识,忽略了学生是否需要掌握法律运用能力,忽略了中学生的法律修养。法治教育本身在应试教育中的地位不高,有些法律常识不是必考点就被忽略。许多学校不管这些内容是否对学生的身心发展有多么的重要,完全毫无道理的放松了对学生法治观念方面的培养,认为学生当前在学校学习,法律的应用、法律意识的培养都是大学之后的事情,目前还顾不上这些知识的学习。
另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就是《道德与法治》的教师大部分不是法学专业出身。入职之前的专业把控不严格,没有特殊专业要求,许多初中教师从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只是凭借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进行授课所以对中学生进行法律概念、原则、制度等基本知识的解读就会略显浅薄。这样有着很大的风险,如果教师本人法律知识丰富,那还可以弥补,如果教师自身就对初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没有重视起来,教学效果一定会很差。教育教学实践中就会发现虽然有些教师意识到了法治教育不容小觑,但自身水平有限,在进行法律案例分析教学时,品德课教师描述案件本身浪费太多时间,反而将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惩罚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一带而过,教师自己对法律知识却是一知半解,更无法对学生引起深刻的自我反省。
二、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的建议
首先,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浪潮下,教师的责任也越来越重要,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适当选择法学专业,一方面弥补法律人才的确实,另一方面可以培训之前不是法学专业的教师,一举两得。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教师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承担者,是第一责任人和直接推动者。只有紧跟时代要求,对于在职教师进行法律教学进修,从教师内心重视法律的作用,让教师认识到法律意识对于中学生的重要性。提升师生共同的法治文化意识努力创造为校园中每位教职员工学习法律规章制度的机会并贯穿教师学习培训始终,帮助教师知法、懂法,树立高尚的师德与法治意识相结合。每年的新晋教师中一定要有法学专业方面的毕业生,使学校教师队伍更专业化。
再次,建设高素质的法治教师队伍。法治意识培育是一项集理论与实践以及必要的政治、法律学知识于一体的涵盖范围广且具有一定综合性的工程。所以从教学承担者上下功夫是关键。第一,实行严格准入制度。在教师招聘入职环节就应当从源头上做好把关,适当加入一些有关法治意识考核的内容;第二,加强培训。不同学校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拥有一支规模相匹配的以法学为主体的教师队伍,在能够教学的同时还可以了解外界相应的法律规定变化和案例情况,对于其他教师和学生学习都有促进作用。第三,强化持续学习。教师应充分利用好课余时间不断学习法律知识,研究对初中生进行法治意识培育的有效策略,加强自身法学素养,从而更好地将已有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实际中去。
参考文献:
[1]左勇。浅谈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法治意识培养[J].新西部(理论版),2014,(08).
[2]何丽丽。思想品德教科书的法制教育内容研究[D].西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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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教案2
教学目标:
1、感受校园生活的重要性,体验快乐的校园生活。
2、学会明辨是非,珍惜校园生活,热爱学习,能够用法律维护自己的**。
3、能够在体验中感悟校园生活的重要性,珍惜校园生活,珍惜学习机会。
教学重点:
感悟校园生活重要性
教学难点:
维护受教育权
教学准备:
多**课件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播放视频《校园中的喜悦》
二、校园生活
1、算一算:你在学校的时间
在校一天是六个小时
在校一周是( )个小时
在校一个月是( )个小时
在校一个学期是( )个小时
2、小讨论:一天的在校时间那么长,那你在校园中的生活过得怎么样呢?你感觉快乐吗?你喜欢这里吗?
3、描绘我的校园生活。
4、小观察:请你观察一下一天的内容,归纳一下,我们在学校都会做哪些事情?
5、师:学校是我们成长的天地。在这里,我们不仅可以学到很多本领,认识不同的老师和同学,而且还可以参加各种活动。
6、明辨是非。(P41页:小玲的故事)
7、总结: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对我们的成长很重要。
三、维护受教育**
1、播放视频《父母重男轻女,不让女儿读书》。
2、讨论:
(1)看了视频以后,你能理解这些女童上学的渴望吗?
(2)如果遇到视频当中的这种情况,她们能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吗?
四、法律讲坛
1、课件出示相关法律:凡具有*******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享有*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2、齐读。
3、教师解读。
五、教师总结:珍惜学习机会,努力学习。
六、朗诵《女孩》
第2课时
教学目标:
1、了解学校生活、学校的设施、环境等,热爱学校,珍惜校园生活,能为解决学校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或建议。?
2、培养学生关爱集体,关心校园的情感,引导学生形成用自己灵巧的双手去创造美好校园的生活态度。
教学重点:
了解学校生活、学校的设施、环境等,热爱学校,珍惜校园生活。
教学难点:
培养学生关爱集体,关心校园的情感,引导学生形成用自己灵巧的双手去创造美好校园的生活态度。
教学准备:
多**课件
学生完成“校园垃圾报告”。
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1、教师:同学们,我们的校园里还有许多美丽的地方,今天,老师就想跟小朋友们比一比,看谁发现校园里的美景最多,好不好?
2、出示校园美景图片,学生畅所欲言。
二、我为学校出点力
1、教师:学校正在开展“我为绿色校园出点力”的活动,朱可可和同学们发现学校总有扫不完的垃圾,他们决定**校园垃圾问题,你可以根据本校情况把**报告补充完整。
2、教师;我们的学校还存在哪些可以改进的地方?请分组**,可以通过拍摄照片或文字报告等方式记录下来。
3、学生交流:学生课前进行**,补充**报告。
课件出示校园垃圾**报告:
(一)校园中的垃圾问题
1、有些同学随地扔垃圾。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大家对“校园垃圾”问题的看法
1、有同学认为学校的垃圾桶位置设置不合理,扔垃圾不方便。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我们的建议
1、学校可以在操场和教学楼增设垃圾桶。
2、如果学校有运动会或者其他大型活动,垃圾可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师:我们可以行动起来,与同学、老师和校长一起,为学校建设提出建议。
(四)我们学校有待改进的地方
(五)大家不同的看法
三、制定行动方案
教师:学校可以改进的地方,很多与我们的行为相关,请同学们做一个行动方案,赶快行动起来吧。
四、教师总结
道德与法治法律范文3
关 键 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 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 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 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 “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
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 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
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
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
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
(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
道德法律化使社会规范系统中道德与法律的结构趋于合理,以实现系统本身的功能优化。首先,通过立法确认某些道德标准为法律标准。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合同法确认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中得以反映,以及若干职业道德、市民行为规范被赋予行规、民规的法律意义,等等,无一不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第二,使某些道德升格为习惯法。法可分为国家法和民间法。国家法,即典型意义上的法,指一国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民间法指民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自行创制和遵守的,在特定地域、社会关系网络内发挥作用的地方性规范。民间法一般不见诸文字,而且是零散的。在一定意义上讲,民间法是一定地区道德的泛化、规范化,是一定的道德加强了其强制力并更经常地得到遵守的产物。至少,民间法与道德传统、社区习俗有更强的依附力、亲合力,并往往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所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也能折射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三,通过监督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禁止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总之,道德法律化是进行法制改革的基础,是实现法治的桥梁。
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
(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
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
三、历史与现实之间
(一)现实中的矛盾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
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
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
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
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
(二)让历史告诉未来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 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
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
道德与法制4
[关键词] 礼仪教育 人文社会 可持续发展 道德与法
引 言
在当今高度发达的人类社会中,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目标和首要任务。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通过加强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与有效的管理,妥善兼顾与协调社会不同阶层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创新社会机制,有效地增强社会的活力和竞争力。
人文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新的发展观、道德观和文明观[2-3],它对于我们这样的人口众多、资源匮乏,虽然有“礼仪之邦”之称,但社会人口素质参差不齐的大国来说,具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水平、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
礼仪教育[4-6]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教育,通过传授礼仪知识,以其规范性、共同性、多样性、时代性、差异性、继承性等特性,将中华民族五千年来不断代传承下来的饱含传统文化的“礼”向当代中国不同的人群传递着礼仪素质、礼仪意识,推动着社会主义社会向文明不断前进。
因此,如何在礼仪教育中渗透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制内容,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与人文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融入到礼仪教育中,使其具有现代气息,这无疑是现代礼仪教育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
礼仪教育的与时俱进观
我们传统的礼仪教育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核心,以国家的典制形式固定下来,通过一套完整、严格的礼制,也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周礼”,成为维护古代政治制度及上层建筑的主要仪式;同时,通过行为规范的特征,作为古代不同阶层的伦理规范也起着表达敬意和修身养性的作用。
西方的礼仪教育一词源于法语中的“etiquette”,其原意是“法庭上的通行证”[7],后来,“etiquette”一词进入英语并几经演变,便有了“礼仪”的含义,意思是“人际交往的通行证”,并逐渐演化为现代西方礼仪。主要强调人的举止、言辞或风度等,是人的行为、行动的规矩或规范。
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交平台的增加,礼仪教育已经从传统的“面对面”、“书面”等单一的形式逐渐地向多元化、全方位、一体化等方向转变,诸如,网络礼仪、涉外礼仪、商务礼仪等。这也给礼仪教育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1.与时俱进的礼仪教育多元化特征
礼仪教育的多元化特征一直存在,从中国古代的家庭礼仪中的“三纲五常”、国家礼仪中的“周礼”、到自身修身养性的“礼仪”,在礼仪的方面都着重体现着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特质。西方的礼仪教育的多元化更是将其视为与人交往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不断发展,礼仪教育的多元化出现了两个新的特征:
(1)礼仪教育向社会的不同层次、不同角度、不同方向、不同侧面逐渐延伸,可以说,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礼仪。同时,伴随着社交平台的增加,在多元化的礼仪教育中,又在不同的社交平台上体现出新的特征,这就使礼仪教育不能只是停留在传统的、一成不变的礼仪规范上,而要针对不同的社交平台、不同的延伸面,形成具有新时代特征的、具有鲜明侧重点的全新礼仪教育类型。
(2)礼仪教育将面临个人素质严重参差不齐的不同人群的挑战。尽管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在抓人民群众的礼仪教育,但个人素质教育的低下与我们原来所倡导的礼仪教育观严重脱节,使得礼仪教育在个人素质面前形同虚设,再比如,我们经常会见到“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践踏草坪”、“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等,严格意义上说,我们不能说这些人是“坏人”,只能说这些人的素质或者素养较低。因此,礼仪教育的内涵要紧跟时代步伐,解决礼仪教育与个人素质缺失之间存在的不协调问题。
据此,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礼仪教育,要把握时代脉搏,深挖当代社会所面临的社会政治、经济问题,赋予传统礼仪教育“多元化”特征以新的时代气息及现实意义。
2.与时俱进的礼仪教育社会化特征
礼仪,很早我们就作为一种国家的典制被固定下来,广为人知的“周礼”就是其代表和佼佼者。在国家的领导者或者统治者对礼仪的使用下,一方面规范了社会不同阶层的行为,而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将礼仪以法制的形式规定下来,即,所谓的“礼法”,来调和不同阶级的关系和矛盾,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这也就是礼仪教育的社会化特征。
而在新时期的社会,礼仪教育的社会化特征依然存在,并且将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诸如,“三个代表”、“八荣八耻”。主要体现在:
(1)社会主义社会,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对立阶级之间的矛盾,而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因此,礼仪教育应该发挥其调整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作用,与国家所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促进社会的公平竞争与发展、发现并暴露新的社会矛盾、保证社会和谐发展;
(2)礼仪教育应该与我们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经济建设目标、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未来的四个现代化和小康社会的大方向一致,引导人民群众向有利于社会发展与稳定、民族团结、国家公平与进步的健康方向发展,不能流于表面,要扎扎实实地做好礼仪教育的社会化推进。
礼仪教育的社会化不能一蹴而就,而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循序渐进,以人民群众能够接受的形式有效开展礼仪教育。
3.与时俱进的礼仪教育道德与法制特征
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缺少了道德与法制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纸上谈兵”,因此,自古以来,礼仪教育就与道德与法制建设是分不开的。
思想道德与法律同属社会上层建筑,均与社会的经济基础相联系并受其制约。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这种规范性和功能上的同质性构成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部分教育内容融合的可行性[8]。以往的礼仪教育中,都将道德与法制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被应用,因此,无法更多地体现社会主义不同阶段的道德与法制特征。
为此,在新时期应该主要从以下方面研究礼仪教育中的道德与法制特征:
(1)礼仪教育中,应该将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的方面,针对当前法制意识淡薄、法制普及面低等缺点,通过人民群众通俗易懂、耳熟能详的方式把法制教育融入到礼仪教育中,为新时代礼仪教育赋予法制教育的特征,使礼仪教育不再停留在条条框框,与我们的法制建设进程一致;
(2)礼仪教育中,以“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的社会主义道德作为基调,从人民群众身心中散发出一种爱国、爱党、为民族而骄傲的气质,并以此为准则,指导自身的行为、规范,提高自身素养,为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礼仪教育中的道德与法制的融合,以及三个方面的互相融合,将是社会主义阶段一个长期的发展目标,需要几代人不懈的努力,才能达到真正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理想状态。
4.与时俱进的礼仪教育文化特征
中华民族具有五千年的传统文化传承,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深厚的底蕴。如何在向其他的国家和人民传递优秀的文化信息也将是礼仪教育的一个核心内容。
近年来,国家在传递中华民族文化中作出了不懈的努力,诸如,海外众多的“孔子学院”、“汉基教育”等,通过正式的学校教育的方式向各国人民介绍中华民族传统文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注重经济发展的今天,尽管国家倡导经济与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但经济与精神文明建设失衡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如何在新时期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有效地进行精神文明建设,达到双方“平衡”已经成为一个难题。
而传统文化中,诸如“齐家治国平天下”等理念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礼仪教育的传统文化“核心”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以传统文化为“核心”的礼仪教育,适应新时期的精神文明建设目标,通过赋予传统文化中的新内涵,倡导传统文化中的修身养性,提高个人素质的理念,“剔除糟粕,吸取精华”,一方面为传统文化的发展提供机遇,另一方面,传统文化的“核心”观,加速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2)以传统文化为“核心”的礼仪教育,使传统文化融入到人民群众的道德和素质教育中,在个人的礼仪体现中表现传统文化,通过“耳濡目染”的方式向不同的国家、不同民族的人民传递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内涵和底蕴。
因此,礼仪教育中的传统文化“核心”观,不但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需求,同时,也是赋予传统文化时代气息,弘扬传统文化的主观需要。
礼仪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概念最先是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上正式讨论的[9]。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更多的领域都在探讨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诸如,政治、经济、社会等。原国家主席更是指出:“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要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
礼仪教育也是如此。在社会主义社会礼仪教育无疑会带来新的发展特点与特征。如果还是因循守旧地以古代或者借鉴其他的礼仪教育为基础的话,将会使礼仪教育背离原国家主席邓小平提出的“以实际为出发点,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落入“形而上学”的怪圈。
只注重礼仪形式和外在表现的礼仪教育,就会成为“繁文缛节”的老套,而不赋予新时代特征的礼仪教育只能被丢到“故纸堆”,因此,礼仪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研究已经迫在眉睫。
礼仪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应该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礼仪教育中道德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社会主义时期的道德和法制观念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与法制建设的深入逐渐拓展的,礼仪教育应该遵循“发展才是硬道理”的规律,在发展中成熟和完善。
(2)礼仪教育应符合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法制、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为国家的基本建设服务,而不应该脱离实际,盲目追求形式的创新,难以深入人心。
(3)礼仪教育自身的丰富与完善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时刻保持礼仪教育的内容与形式的高度统一。
(4)礼仪教育应该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精华的部分共同可持续发展,保持血脉相连。
总 结
礼仪教育中的道德与法制建设、传统文化的传承、与时俱进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是社会主义新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课题,保守和墨守成规已经不是礼仪教育的特征。
1.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制是新时期礼仪教育的底线,没有它,礼仪教育将无从谈起,而礼仪教育也应该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制建设保驾护航。
2.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新时期礼仪教育的核心,没有文化传承和底蕴的礼仪将是“空洞”的和“虚无缥缈”的,礼仪教育的脉络中应该流淌着中华民族特有的传统文化,塑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礼仪教育和个人气质。
3.提高个人的素质和素养将是礼仪教育的最终目标,个人素质和素养的欠缺将使礼仪教育缺少扎实的根基,将是“空中楼阁”。
4.礼仪教育本身与时俱进的发展是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目标,与实际脱节的礼仪教育将会被社会所淘汰。
5.礼仪教育内涵的丰富、形式的多样将有助于礼仪这一中华民族传承了五千年的规范以更加快速的方式推进。
6.礼仪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是确保与时俱进、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线,不考虑礼仪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将落后于时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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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金玲,王艳府。 图说礼仪[M]. 重庆:重庆出版社,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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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顾希佳。礼仪与中国文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3.
[8]何玉芳,张艳红。“基础”课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内容的“融合”探析[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2011(3):59-61.
[9]韩秀琪。可持续发展需要理论创新[N].光明日报, 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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