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思政教师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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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学界从不同的角度,对主客体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产生了一些学术争鸣。这对于深化和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问题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持久的学术争论,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研究还存在较大的困境。有鉴于此,本文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一点思考,为化解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争议,做一些尝试性探索。

一、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之主体与客体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展开、运行和持续,思想政治教育系统是由一个个具体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所构成,二者之间有着紧密联系。因此,学者们在探讨主客体问题时,很容易出现把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主客体等同于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主客体的现象。矛盾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依据,思想政治教育的存在与发展是由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与过程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及其存在样态所决定的。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与过程内部各要素之间不同的联系及存在样态决定其基本矛盾的不同,不同的基本矛盾决定其主客体的不同。思想政治教育系统是指“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并促使其自主地接受这种影响,从而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其基本矛盾是“一定社会发展的要求同人们实际的思想品德水准之间的矛盾”。而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这一基本矛盾,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主客体。首先,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主体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社会是由人构成的,人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没有经过社会化的人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社会人,社会缺乏与社会要求相适应的技能和思想政治素质的人,就很难良性运行和发展。但每个人在出生之初,都只是自然人和生物人,只具备一些基本的生理本能。只有自然人和生物人经过必要的社会化过程,转变为具备一定社会发展所要求的社会观念和社会技能的社会人,社会才可能存在和发展。思想政治教育作为自然人社会化过程的基本途径和方式之一,其系统内部自然包括社会和个人等基本要素,这些基本要素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形式,即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基本矛盾,不仅是思想政治教育发生与发展的根本依据,也是我们探讨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主客体的根本依据。就此而言,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主体只能是社会。但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伴随着国家、阶级的产生,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主体逐步由国家所取代。但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和阶级最终会逐渐走向消亡。在国家、阶级消亡之后,主体逐渐由国家向社会回归。其次,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客体是一定社会个体的思想政治素质。从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及其基本矛盾来看,人是基本要素,是思想政治教育作用的对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就是提升社会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使之符合一定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根本上说,思想政治教育系统是做人的工作,提升人的思想政治素质,推动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但我们不能因此得出结论: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客体就是人。因为人是一个复杂的多面体,既有受生物规律支配的自然属性,被生物学、医学、心理学和人类学等科学所研究;又有社会属性,被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思想政治教育学等社会科学所研究。换言之,所有人类科学活动都是以人为对象的。但每一学科都只是从特定的视角研究人的社会属性的某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也不例外,它并不以人的所有社会属性为对象,而只以人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作用对象。因此,以思想政治教育学为理论指导的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客体就是一定社会个体的思想政治素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指的个体思想政治素质中的“个体”是内涵扩大了的“个体”概念。长期以来,我们研究中的“个体”常常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所见的一个个具体的人。后来,随着研究的深入,“个体”概念的内涵逐渐发生了变化,“‘个体’既可以指一个个具体的人,也可以指社会意义上的一个群体或单元”。因此,个体思想政治素质既可以是指具体的个人的思想政治素质,也可以是某一个群体的思想政治素质。概言之,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基本矛盾是社会与个体之间的矛盾,这个基本矛盾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主体是社会,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客体是个体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主客体

关于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关系,有学者从马克思实践的视角认为“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思想政治教育客体是人的思想政治素质”,此观点对于我们思考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主客体关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学界普遍认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的思想品德要求和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对受教育者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引导,促使受教育者产生内在的思想矛盾运动,以形成和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的过程”。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共同参与的过程,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持续推进和良性运转离不开其中任何一方的参与。换言之,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就是教育者解决一定社会的思想品德要求与受教育者已有思想政治素质水平之间矛盾的过程。这一基本矛盾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成因复杂微妙。但这一基本矛盾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之主客体。首先,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主体。教育者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发起者、组织者和操作者。教育者是一定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代言者,他不是以个人的身份而是以一定社会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并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因此,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教育者是主导性主体。目前,学界对教育者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主体已达成共识,争议的焦点在于受教育者可否成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主体。围绕着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比如“主客体双角色”说、“主客体转化”说、“主体间性”说等等,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作出了不同的解读。但仔细观察,我们依然可以发现这些观点之间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承认受教育者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具有主体性,但部分观点所说的受教育者的主体性是一种被动接受的能动性,是接受教育者教育的主体性,是受教育者客体性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实际上,受教育者不仅在接受教育者教育上是主体,更是自己行为的主体,因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由内化和外化两个过程所构成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内化就是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内容和要求由外在的知识、理论、规范向个体内在思想领域转化的过程,是一定社会意识转化为受教育者个体意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教育者是组织者,处于主导地位,受教育者是参与者,处于主动接受地位,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顺利开展,达成思想政治教育目标。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外化是指受教育者将自己的个体意识转化为外在的实际行为的过程,是由内在思想向外在行为的转化。因此,从内化和外化的角度来看,受教育者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主动主体,既是主动接受教育的主体,又是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主体。从内化和外化的角度,我们把受教育者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主体,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受教育者作为一个“现实的人”,是有意志自由的。因此,人具有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人的意志自由是人为自身行为承担责任的依据。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要受教育者年满18周岁,他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受教育者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育者不能为受教育者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教育者不是“教唆犯”。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可以引导受教育者选择所谓正确的行为方式,但并不能决定这一正确的行为方式一定能够带来积极的行为结果。如果一旦在教育者的引导下,受教育者的行为抉择产生了不良的行为结果,那么,教育者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因此,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外化的角度来看,受教育者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确立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其次,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思想政治素质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客体。有学者之所以把受教育者看作客体,原因在于,如果我们把受教育者看作主体,那么,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似乎就没有了客体。如有学者提出,把受教育者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主体而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思想政治教育变成只有教育者而没有教育对象的活动”。当然,也有学者为了把主体间性运用到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之中,就把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看作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是复数的主体,他们把教育资料作为共同客体,与教育资料构成‘主体-客体的关系’”。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在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着差异。差异就是矛盾,这一差异导致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基本矛盾的产生。换言之,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就是围绕着双方在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的矛盾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可见,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客体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素质。鉴于此,我们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主体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客体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当然,也有学者担心,把受教育者看作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主体,会淡化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此观点在这里不多做评述。概言之,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主体。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就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围绕受教育者思想政治素质的提升而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三、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与过程主客体之分的意义

教育过程的主客体是教育系统主客体的具体化,虽然二者之间存在着重要联系,但不能将二者相互混淆。准确区分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主客体与过程主客体,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理论研究。首先,有利于化解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之争。如前所述,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发展、消亡,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主体虽然存在着一个由社会或社会群体到国家、再到回归社会的逐步变换过程。但就其本质而言,国家、阶级集团只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的代表。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主体还是社会或社会群体。在这个变换过程中,客体还是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主体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客体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具体展开,过程的主客体是系统主客体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具体表现。但长期以来,由于学界对此不加区分,于是就出现了多个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或者找不到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现象。如有学者认为,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教师无疑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教师才是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在阶级社会里,国家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甚至是最高主体”。因此,明确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主客体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主客体,有利于避免把教育者、社会、政党集团、国家等都笼统地称为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甚至出现把受教育者看作主体之后,找不到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现象。其次,有利于厘清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与过程的概念。自该学科成立以来,思想政治教育概念表面看来,似乎争议不大。但仔细比较,我们就会发现,目前学界对思想政治教育概念的界定,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把国家、社会、阶级和政党笼统地称为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主体。社会、国家与阶级、政党之间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概念,它们之间有着质的区别。如此笼统地使用,必然会给思想政治教育概念的界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如有学者主张,只有进入阶级社会、国家产生了,才有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把思想政治教育定义为,“一定社会的阶级或集团运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群体和阶级所需要的思想政治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也有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是指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并促使其自主地接受这种影响,从而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从上述两个概念中,我们看到有的学者在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运用上,存在着社会、国家和阶级、政党不分的现象。关于社会和国家的区分,马克思恩格斯早就作过明确的区分,在此我们不再赘述。因此,科学区分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有利于准确界定思想政治教育概念。

二是把思想政治教育系统概念与过程概念相混淆。长期以来,学界对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与过程区分不严,把过程主客体等同于系统主客体,进而把过程概念与系统概念相混用。如有学者提出:“思想政治教育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根据社会和自身发展的需要,以正确的思想、政治、道德理论为指导,在适应与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道德素质和促进全面发展的过程。”显然,这一定义把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和系统的主客体等同起来,进而混淆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概念和思想政治教育系统概念。可见,科学区分教育系统与过程主客体,有助于科学界定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与过程概念。最后,有利于推动思想政治教育理念的现代化。传统的教育理念把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分别看作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单一的主体和被动的客体。近年来,虽然学界开始重视受教育者的能动性,但仅仅是停留在接受教育的能动性,忽视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伴随社会的不断发展,受教育者主体性的逐渐觉醒,需求的逐渐增多,但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和主体需求在教育过程中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和满足,思想政治教育效果不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群众主体地位不断提高,迫切要求在教育过程中与教育者共同来自主建构自己的精神家园。因此,赋予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必须要求教育者及时转变自己的教育理念,树立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与受教育者一起民主协商,共同探讨和构建我们精神家园的现代教育理念。

概而言之,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开展与推进,教育过程主客体是教育系统主客体在教育过程中的具体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主客体就等于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主客体。因此,正确区分、明确界定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与过程的主客体,有助于深化和推动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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