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论文论文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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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热点小论文1

试论社会热点的舆论引导能力

摘 要 新闻界所谈到的社会热点问题实际上就是指一个时期内被社会广泛关注的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这是群众的舆论焦点,也是新闻舆论引导的难点,做好社会热点的引导工作、加强社会热点的舆论引导能力对于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文章主要分析了社会热点的发展趋势,并对加强社会热点舆论引导能力的对策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 社会热点;舆论引导;发展趋势;对策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和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社会舆论的形成机制以及传播方式都有所改变,这也改变了原有的新闻宣传格局。胡锦涛同志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新闻宣传要“更好地发挥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这一重要指示为社会热点的舆论引导指明了方向。社会热点的形成是人的主观态度和客观环境比如人的思想方式、认识能力、社会政策、社会风气、社会公平与公正等综合作用的结果,此外,社会热点有正、负的双向功能,所以其形成原因是错综复杂的,这也给新闻工作者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为了更好发挥社会热点的正面舆论引导能力,必须对舆论的发展趋势、引导规律进行深入研究,在尊重规律的基础上进行思维创新,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社会热点发展趋势

社会热点的基本特点包括热点产生的时代性、热点选择的典型性、热点关注的持续性、热点报道的纪实性、热点引导的科学性、热点群体的集中性、热点构成的复杂性等,可以说,社会热点就是某个时期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热点也呈现着不同的发展趋势,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当前我国社会热点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经济类热点将继续保持领先,政治类紧随其后,这说明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目标没有改变,我国总体经济发展缺乏显著突破的现状也没有发生较大变化,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经济类热点和政治类热点都将会呈现上升趋势;第二,群众对社会热点的关注逐渐由个体利益向社会的整体利益转变,可见人们的社会能力都在逐渐增强,对社会发展形势较为有信心;第三,群众对社会热点的关注逐渐由物质利益向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利益发展,可以看出来人们的关注范围在逐渐扩大,需求和素质呈现着同步增长的状态;第四,社会热点所产生的双向效应将会对群众的生活和情绪产生更为深刻的影响。所以说,社会热点舆论潜在的问题非常严峻。

2加强社会热点舆论引导能力的对策

坚持四个“情”

社会热点反映的不仅仅是社会矛盾,还是社会心态,因此,在实施社会热点舆论引导工作时必须结合社会热点现状、特点以及成因,坚持四个“情”,使社会热点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首先,社会热点的形成与人们对社会形势、政策的知晓程度有着密切关系,每个群众都有维护自己利益的需求,因此,他们必然有知情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求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要求,但是由于信息资源输出与人们对信息获得的不对称,人们的知情需求往往得不到满足,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形势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每个群众都能对社会形势、任务、困难、政策、前景知情。

其次,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往往覆盖全社会,社会成员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那么他们就需要知道这些重大社会热点的基本状况、成因、解决方法是怎样的,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做好热点调研,为群众查明情况,给群众以明确回应。

再次,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还要做一个陈情者,向群众说明事情真实情况,否则社会热点将会朝着负面方向发展,因此,对于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重大热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群众,向群众陈情,让群众能够有机会参与社会管理,共同进行社会重大问题的解决。

最后,对社会热点进行舆论引导时,应做出详细且周密的部署,保证知民情、顺民意,不仅要考虑到宣传的教育性,还要考虑群众的承受力,不断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和科学的思维方式,禁止隐瞒、愚弄、随意、功利和炒作,真心对待群众,真正实现为民谋利、让民用权,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把握好三个“度”

第一,辨识热点要准,运用辩证思维方式,站在全局的高度去寻找政府、党以及群众关心的问题,特别是要抓住在群众中有较深影响且不进行引导就会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选择在公开报道后不会对社会和群众造成负面影响的问题,只有这样社会热点舆论引导才能发挥其正面效应。第二,反应社会热点的速度要快,应对群众生活、愿望、态度等保持高度敏锐性,做到对社会热点捕捉的及时性和快速性,不断提升对热点问题的策划、传播能力,尽量在短时间内对社会舆论做出有效引导。第三,对社会热点进行处理的时候,应把握好尺度,这主要是因为热点产生于不同范围,影响面也就不同,必须区别对待,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扩大需要进行正面引导问题的影响力度,而有些问题则应保持适当的宣传力度,还有的问题应以“冷”相对,不给其提供评说市场。在做好三个“度”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热点问题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稳定、反映舆论与引导舆论、正确舆论导向与宣传效果的关系。

做好三个“力”

增强社会舆论引导能力其实是建立在媒体三个“力”的基础上的,因此,必须全力打造媒体的三个“力”。一个媒体的公信力对社会热点的舆论引导力有着决定作用,只有有了公信力,这个媒体才具有话语权,它说的话才会有人相信,公信力越高,其优势意见的形成就会越顺利。当前社会媒体的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严重分散了群众的注意力,这样舆论引导就无法发挥其应有效应,媒体必须建立自己的品牌,比如主持品牌、记者品牌、栏目品牌、频率品牌等,充分利用品牌力增强舆论引导力和社会影响力。另外,新闻媒体工作者的素质、能力是增强社会热点舆论引导能力的必备条件,这就需要个人加强素质学习,并建立起系统学习标准,使媒体的系统学习力不断提升,提高新闻媒体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社会热点舆论引导力朝着正确方向发展。

3结论

总之,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新闻工作者应高度重视社会热点的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将舆论监督功能发挥出来。由于社会热点具有一定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和群众性,因此,在舆论引导工作中必须坚持四个“情”的原则和方法,把握好三个“度”和三个“力”,构建良好的舆论引导平台,增加社会热点的正面舆论引导能力,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奠定坚实的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王良。增强新闻宣传舆论引导能力探析[J]。石油政工研究,2013,4(1):43-45.

[2]上官志春,李清秀。主动做好热点新闻的正面引导[J]。声屏世界,2012,23(4):30.

[3]刘赞,戈广安。网络热点事件中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策略[J]。中国记者,2012,18(6):17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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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贫富差距现状的分析。2

相关数据分析。

对贫富差距现状的界定分析,主要是从当前学者们比较认同的基尼系数分析与统计局的数据对比分析中反映出来。

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看,我国总体居民基尼系数在1994年达到峰值,而后有一定水平下降(1996年,1997年,1998年),到2006年又回升到。而社会学家的调查数据显示差距更大:1980年,中国大陆的基尼系数约,到1988年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也只有,但到了1994年的以后逐年攀升,2005年为,2006年,2007年,每年增百分点。

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扩大。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城镇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是20%最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元)的倍;农村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人均纯收入元)是20%最低收入组(人均纯收入元)的倍。

农村内部差距扩大的同时,城乡差距逐年拉大。1978年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1994年就到了,1999年又上升到。从实际收入看,以2007年为例,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为1985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

基于社会发展现实矛盾的分析。

政府财富增长过快,政府占有社会财富过多2007年,世界银行发布了2份极具震撼力的报告。

第1份关于俄罗斯经济状况的报告指出,俄罗斯经济增长是符合穷人利益的经济增长。第2份报告涉及中国,在2001年至2005年间,中国经济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但13亿人口中最贫穷的10%人口的实际收入却下降了%。中国30年的高速发展,积累了大量财富。从1995年到2007年,去掉通胀成分后,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倍,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增加倍,农民人均纯收入才增倍。在中国,超过76%的资产是政府拥有的,民间只有不到25%的资产。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曾载文披露,2004年中国公车消费4085亿元,公款吃喝2000亿元,公费出国3000亿元,中国每年“三公消费”近9000亿元。因此,在政府过度占有社会财富、政府支出不受纳税人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纳税人事实上在用自己的血汗钱供养着一个庞大的官僚集团。

社寻会财富通过权力租越来越集中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撰写的《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研究报告摘要指出:根据恩格尔系数和其他一些消费特征进行初步推算,高收入阶层中存在大量隐性收入,目前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的9倍。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按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由于数据不充分,难以重新计算基尼系数,但肯定会明显高于世界银行计算的的水平。在中国城镇高收入居民中存在大量灰色收入,这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包括金融贪腐、土地收益流失、企业用于送礼的旅行和娱乐支出、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数额已接近3万亿元,占了万亿元遗漏收入的大部分。这说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

缩小贫富差距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3

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贫富差距充分体现社会不公,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社会不和谐因素也在不断增加。党的十六大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达到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目标,就必须按照公正原则,形成合理的分配体系,努力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这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各个子系统协调发展的重要课题。

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经济和谐的必然要求。

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没有经济和谐就没有经济效率,整个社会的运转也就失去了必要的物质支撑。在经济系统内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环节必须有机衔接,顺畅循环,否则,再生产过程就不能正常进行,整个国家的经济将会出现负增长。国外的实证研究表明,在经济收入差距过大的国家,经济增长率趋于缓慢。中国自己的发展经历也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这一趋势。首先,贫富分化必然导致需求不足、消费疲软,容易形成经济萎缩。经济学理论认为,在既定财富规模条件下,分配越均等,可支配收入用于消费的部分就越大。如果收入差距过大,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消费需求就不可能保持上升趋势。其次,贫富分化影响经济结构的优化。从产业结构变动与发展的角度看,收入差距过大,财富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必然会出现产业发展自动围绕小部分人的需求倾向。有限的资源及资金将主要流向奢侈品生产部门及相关服务部门,并形成畸形扩张。而穷人由于其收入低下,需求不足,用来满足他们生活需求的轻工业部门以及以轻工业部门发展需求为发展基础的机电等基础工业部门必然相对萎缩,产业结构也必然无法优化。

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阶层和谐的重要标志。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下岗失业人员也随之增加,城市贫困人口已成为新贫困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利益关系方面讲,贫富两个阶层间常常存在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在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的作用下,改革的成本和代价并不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来共同承担,也不是根据各个利益群体在改革中的获益多寡来承担。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是居于竞争劣势地位、而且在承受能力上特别脆弱的贫困阶层承担了更多的改革成本和代价,为改革发展和富裕阶层的崛起换取了时间和空间。和谐社会则要求社会各阶层之间应该具有良性的、公正合理的互动结构。确切而言,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应当具有如下标志:

(1)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

(2)各个阶层应当得到有所差别的并且是恰如其分的回报;

(3)社会各阶层之间应当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

如果能够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建设起实现互惠互利的公正规则,在不断增进高收入阶层利益的同时,使贫困阶层的处境也随之得到不断改善,逐渐缩小两极分化的巨大鸿沟,那么,就能够实现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团结和有效合作,避免阶层之间产生不满、抵触甚至是反抗的恶性互动,营造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

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历来是社会不稳定的潜在根源。剥夺理论指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群体怀有仇视或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仇视指向也可能扩散。犹如经济学上的“木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木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能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隐患。近期,改革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均等,分配领域中很多不公正、非法的现象已经引发了许多冲突,如农村对非法收费的反抗,城市领域的劳动纠纷、社会犯罪等。

如果政府在一段时期内不能将改革的利益较为均等地加以分配,一旦富裕阶层与受损阶层之间的差距变得不可接受,整个政权的道德基础就将发生动摇。历史经验昭示我们,没有哪个政权可以在经济严重不平等下维持政治稳定。而只有实现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融洽协调,人们的心情才会舒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整个社会才会和谐稳定。因此,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努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社会热点的论文4

论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免费”律师

摘要近年来,“律师免费提供刑事辩护”这一违反经济发展规律的现象如雨后春笋一般,充斥在公众的视野中。许多社会影响巨大,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都不乏律师“挺身而出”,设法争取为当事人免费提供刑事辩护。广州的许霆,湖北的邓玉娇似乎都是这一现象的受益者,这些免费律师在案件进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这种情形一方面使得律师身上围绕着“仗义执言”的光环,另一方面也使得公众纷纷质疑他们的动机是为了“抢眼球”、“博出名”。律师应当承担的是怎样的社会责任?律师应当用怎样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执业行为?在热点事件中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是否有违职业道德?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社会热点事件;免费律师;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

新中国律师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艰难发展过程,律师的性质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到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最终发展成为现在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到底是什么?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阐释:

第一,律师是区别于公权力机关的法律专门人才。与公权力机关所享有的立法、司法、执法权不同,律师的权利仅仅是依委托替当事人辩护或代理法律事务,这种权利究其本质是国家法律所允许和保障的当事人授予的权利。由此可知,律师是一个依靠自身法律知识和技巧生存的法律工作者。

第二,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区别于其他职业。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通过实习,经国家批准才能执业。其工作是依据事实和国家法律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代理或辩护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律师是天然的法律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1]就拿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来看,律师的辩护权仅限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尺度等方面提出法律意见,提请和建议审判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有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律师只有辩护权,没有任何决定权。

因此,我们得出一条结论: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者。律师的一切执业活动都不应偏离其应有的社会定位,无论是收费律师还是免费律师,人们对他们的期许都应该是一样的。二、免费律师不等于公益律师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就明确为我们指出:律师服务也是一种商品,有其自身可以与货币进行交换的价值。因此,可以说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是天经地义、符合经济学发展规律的。人们普遍认为,律师是专门帮人打官司的人。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来换取高额报酬,是人们普遍羡慕的“高薪阶层”。众所周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还需要差旅费、应酬费等物质支持,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绝对是亏损的,甚至可以说是违背商品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且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作为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既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同时也有收取费用的权利。因此,律师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是合情合法的。但是近年来却出现了一个“奇特”的现象:在倍受舆论关注的刑事案件中,出现了大量律师设法争取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形。这到底是律师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义举,还是追求个人利益的特殊手段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论。

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有以下两点可以帮助理解“免费律师”行为的出发点。首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获得的回报形式是多元的,物质回报只是其中一种。除此以外,律师内心正义感的满足与自身价值的实现亦是一种回报;

其次,社会评价的正面提升,对于律师凝聚社会公共资源和积累人脉都是很有帮助的。简单说来,律师可以以此博“名”,名利总是相伴相生的。但是律师出“名”,既要有“知名度”,也要有“美誉度”和“专业度”,即使是所谓的营销之“术”,也必须建立在维护律师

品德、专业与职业操守之上。盲目出名、出骂名不仅不利于律师个体,对律师业整体的形象,也是不负责任的。

必须强调的是,免费律师和公益律师并非同一概念。公益律师是指受雇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公益机构、非政府机构、非营利机构,免费为某类人群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庞德曾说过,公益法律职业是:“一群人从事有学问有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的以它谋生,但是仍然不失其公众服务的宗旨”。[2]整个社会对于公益律师的要求远远高于收费律师,他们被要求应当关怀大众、关注公益;要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和对社会敏锐的洞察力;他们还必须具有勇气、持久的耐力、坚强的性格特质;有悲天悯人,拯救普适大众于苦难的情怀。

律师的善行不能也不应纯粹成为一个招揽业务的幌子,由此可知,免费律师不等于公益律师。公益律师当有“担当之心”,但不可以公益之名,行自我炒作之实,更不可为一己之名,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公益律师当如“侠客”,除暴安良、匡扶正义,满足公众对正义的渴求,而不应以牺牲当事人利益,成就自己的名望;公益律师当以法律和大局为重,而不应以公然无端挑起社会对国家机关的仇视与矛盾来成就自己的悲壮。

免费律师所代表的是一种社会现象,而公益律师所昭示的却是一种社会精神。

三、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的作用

评价辩护律师的作用,一是看他的努力对案件有没有积极的帮助,二是看他的行为举止是否符合律师行业的职业要求。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有一定的特殊性,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并非社会热点事件的绝对主角,其作用主要是辅助社会热点事件一方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说,一名刑辩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想要对案件提供积极的帮助必须建立在符合律师行业的职业要求的基础之上,这样辩护律师的作用才得以完全实现,才能得到社会民众的肯定性评价。

一名刑辩律师对案件有没有积极的帮助有其特殊的判断标准,一是是否对公安、司法机关可能存在的程序性错误进行了监督并取得实际效果;二是是否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心灵慰藉;三是是否昭示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或无辜。作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这样的要求并不算苛刻,完成起来也相对容易,但是如何才能既不越过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的红线又完满的完成辩护任务,这才是衡量律师所办理案件质量的关键。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乏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费辩护却遭到民众反感与质疑的案例,例如红极一时的“邓玉娇案”中的夏姓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大呼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甚至痛哭流涕。由此引发人们对七尺男儿泪到底是“做秀”还是性情流露的巨大争论。据说在两年前沸沸扬扬的崔英杰案件中,夏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当他从法院拿到《起诉书》,看到崔英杰涉嫌的罪名从公安机关认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离奇地变成“故意杀人牵连妨害公务”时,悲从中来,“泪流满面”。因此,民众将此理解为该律师展示其“行为艺术”的一贯方式也不足为奇。我们姑且不对该律师行为做情感上的评判,单从律师职业的角度来看,他的行为似乎与律师应当扮演的社会角色有所偏离,与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不相吻合。

试想一下,一个医生所受到的尊重不会来源于因为一个病人的死亡而痛哭流涕,而是来自于他的精湛医术和不放弃的精神。一名律师也应更加理智的面对每一个案件,只要努力的把手中的案子做实,真正做到问心无愧,无须这样的“表演”,自会受到应有的肯定与尊重。需要肯定的是,也有很多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色,例如“唐慧劳教案”,就是由其代理律师甘律师首先在网上将此事披露,引发了民间舆论的强烈不满,最终使得受害人的冤屈得以昭雪,并且使得“劳教”这一中国特色行政处罚再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进而无形的推动中国的法制化进程。

因此,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承担着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其作用是突出的、不可替代的。在社会热点事件中也一样,刑辩律师理应接受职业道德和社会使命的双重约束,扮演好“刀尖上的舞者”这一角色。四、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律师该何去何从

作为一名律师,无论是提供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无论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还是为“罪行滔天”的被告人进行辩护,都属于正常职业的范畴,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必须受到自身职业道德和业务需求的双重约束。特别是在影响特别巨大的社会热点事件中,更需要律师把握好法律和内心的天平,恪守更加严格的职业道德,才能维护律师自身以及律师业整体的社会形象。具体而言,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

坚定的法律信仰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律师的法律信仰首先表现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其次应保证其自身职业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一个对法律并不信仰,视正义为无物的律师眼中,法律只不过是权力的婢女,是满足一己私欲的筹码。有的律师在参与社会热点事件的过程中,为了眼前利益,不惜使用非法手段,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打着免费律师的旗号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的去维护当事人的非法利益,使律师业的整体形象受到了严重损害。究其原因,正是由于部分律师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时候丧失了坚定的法律信仰,背离了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

(二)以维护民权为己任

法官对正义的维护是居中裁判性的,理应不偏不倚。但是律师则不然,律师的角色决定了他应该从一个非居中的角度来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其对民权的忠实维护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往往天然地成为国家权力的对立一方。律师与民权的结合,不仅是私权平等意义上的结合,而且更是私权与国家公权相互制约意义上的结合。[3]通过律师介入帮助被告人对抗国家机器,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国家的力量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因此,为有影响、有意义的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是律师维护民权的体现,也是律师的职责所在。这种为弱势群体减免服务费用的人道主义行为应当受到鼓励。但是这种行为如果仅仅具有人道主义的躯壳而没有人道主义的内容,则最终会背离律师维护民权的职业要求(三)追求独立职业人格

律师的职业使命就在于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寻求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与法官、检察官等代表国家权力的主体相比,律师的社会化倾向更为明显,也更加独立于国家权力。检察官和法官无法脱离其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对国家权力的依赖,而律师则完全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谋求生存,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而且律师个体还独立于其所在的事务所。正是由于律师职业人格的独立性,才使得律师职业的对抗性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有人曾说过,西方法治先进的国家的发展进程表明,与其说法治是“法官之治”更毋宁说是“律师之治”,只有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才可能真正实现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和对司法权的尊重,可以说社会对律师的态度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律师在法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广受关注的社会热点事件中,律师的“功”与“过”都会被放大,自觉不自觉地接受民众的指责或褒奖,此时律师的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到律师的个体形象,更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律师的整体形象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我们的律师具有高尚的人格,正直的品质,与强权抗争的勇气和为真理献身的精神,唯有如此才能增加社会之信赖,维护稳定之大局。

参考文献:

[1]青峰。中国律师制度论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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