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来主义教案(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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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来主义教案【第一篇】
从语义学和心理诱导功能看问题,“任务单”全称自主学习任务单,强调的是学生的任务,学生拿到“任务单”就知道“这是我的事”,这有利于培养学生对自己的学习负责的态度。“导学案”顾名思义强调的是教师导、学生学,学生拿到“导学案”就知道:教师让我做的事又来了。可见,“导学案”残留着教师为中心的痕迹。
从理论基础看问题,“任务单”属微课程教学法第一模块,微课程教学法有三大理论基础支撑,即人性化学习理论、课程论和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如下图)。理论基础的背后,是哲学、教育学、心理学、传播学+N(中西诸法,在微课程教学法三大模块中皆可按照系统最优化的原则融会贯通)。“导学案”则未见其明显的理论基础,虽然有人把内因与外因,学生具有初步的预习能力,需要教师引导、循循善诱和尝试教学等纳入理论基础,也有人把发现学习和建构主义纳入理论基础。
从教学设计看问题,“导学案”从常规的学习目标(教学目标)出发,紧紧围绕知识点(实为考点)展开出题和训练,具有测试学生掌握与否的性质。由于缺乏学习支架,学生做题时可能懂了可能没懂,作业准确率不能保证,等待教师课堂上“点拨”。“任务单”把“目标管理”引入教学设计,强调四个环环相扣的设计步骤:①提炼学生课前自主学习的达成目标;②根据达成目标设计学习任务,确保完成学习任务有质量就能达成学习目标;③根据学习任务提供学习方法建议和开发配套教学视频;④在前三步基础上,设计课堂学习活动,并提炼出课堂学习形式预告,从而把“目标管理”延伸到课堂学习。值得一提的是,“③”保证完成任务的质量,“②③”配套保证学习目标达成。因此,在课堂学习阶段,教师惊喜地发现,学生都会自主学习,课堂真正可以内化知识、拓展能力了。
从对学生的基本判断看,“导学案”认为学生只能预习,而且,一定会有问题,实践中也确实如此。“任务单”认为人人有自主学习的能力,只要提供必要的支架,所有的孩子都能发现知识,有质量地完成学习,达成目标,实践中也确实如此。原因在于,“任务单”为学习活动搭建了支架。
拿来主义教案【第二篇】
于明
2000年6月26-30日,由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中国—加拿大高级法官培训项目第五次联合研讨会及“WTO与司法机构”比较研究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这次研讨会得到中国和加拿大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法官学院院长曹建明教授、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中加合作项目中方项目主任王世民、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方光成,加拿大驻华大使贝祥、参赞诺恒立、中加合作项目加方项目执行机构主任海伦·杜蒙教授到会致词并做重要讲话。郑成思、赵维田、郭寿康教授,高级法官孙南申、陶凯元等十几位国内专家和学者以及十几位来自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麦吉尔大学的教授和安大略省的大法官、律师在研讨会上发言,德国和欧盟也派代表出席了研讨会。国家法官学院的其他领导、骨干教师和来自全国各地法院的百余名资深法官参加了研讨会。与会的中外专家和法官就“WTO与司法机构”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广泛的交流。
一、WTO的建立与完善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要追溯于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成立之时,该协定脱胎于未获批准的国际贸易组织协定(ITO),即1943年布里斯敦国际金融会议通过的三个文件之一: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建立世界银行协定、国际贸易组织协定(ITO)。前两个文件即时生效,而ITO由于美国政府的反对,几经坎坷,于1947年10月,在日内瓦会议上将其中第四章“贸易政策”抽出来,单独形成一个非经各国立法机关审批的政府间的临时性行政协议——GATT。它为WTO奠定了两个基本方向:1满足了各国降低和消除货物关税以及1994年后服务贸易壁垒的要求;2创设了义务性的规定,阻止或消除在货物和服务贸易中的其他形式的障碍或壁垒(非关税壁垒)。从1948年至1994年,在GATT的主持下,共进行了8个回合的谈判,目的在于根据上述两点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体制。早期的谈判仅关注关税问题,自1968年的《反倾销法案》后,非关税问题涌现出来,从1979年开始由六个《东京回合守则》加以扩展。1994年的第15轮谈判,即乌拉圭谈判达成了《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正式创立了WTO。在这一时期,WTO的基本要件和法律得以确立,这其中包括了WTO最重要的原则和协议,为今天的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基础。加拿大多吉尔大学阿曼德·迈斯德拉尔教授、欧盟代表弗兰兹·贾森、人民大学郭寿康教授、对外贸易大学白树强教授等在发言中进一步指出,WTO即法制经济,中国加入WTO对其经济的影响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入世带来的经济冲击不会一夜间到来,入世对中国直接产生影响的将是法律的重新构建。
二、WTO规则在法院审判中的适用
阿曼德·迈斯德拉尔教授在介绍加拿大法院适用法律方面的情况时说,加拿大法院时常会受理有关执行GATT规则的案件,但是,在加拿大,国际条约不是自动生效,必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当一部法律与GATT之间有冲突时,国内法优先;加拿大最高法院最近认为,法院应当研究国际条约以便确定本国履行国际义务时有所帮助,而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有几次加拿大事实上已经违背了GATT的义务,原因就是法院错误地适用了GATT规则,而没有适用本国法。德国律师葛毅在发言中指出,关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在德国和欧洲其他国家都有类似的讨论,各种观点往往是针锋相对的,主流的观点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相对独立的,国际法准则如要在某国发生效力则必须将其融入到国内法;融入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个案(具体)的方法,即要在某国生效的国际法准则,应当分别融入到该国国内法的体系中去,这种方法最能为各国接受,但是这种方法在融合国际惯例方面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而各国为不断变化的国际惯例单独立法似乎又不太可能;二是一般的方法,即国际法规范无须更多的立法即可成为国内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直接适用),这种方法很适合于融合国际惯例,却很难融合国际条约;总之,任何形式的国际法要成为可适用的国内法,宪法通常是这种融合的媒体。国家法官学院教师刘汉富博士在发言中认为,中国加入WTO,其政治意义大于经济利益,就适用法律而言,几乎所有WTO成员都坚持WTO规则在法院不具有直接适用力,这是“国际惯例”,加拿大等国的专家学者在发言中也印证了这一点,这与我国主流观点和司法实践的做法不同,他认为WTO规则在中国法院不能直接适用的理由有:1国家主权问题;2国内法院直接适用WTO规则的困难;3GATT/WTO是政治性条约,是各方利益妥协的产物,在不明其背景的条件下不宜直接适用;4WTO有一套争端解决机制,国内法院管辖属程序不当;他强调对WTO在国内法院不能直接适用,立法机关应当进行立法控制,这不仅仅是通过全国人大的批准程序将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的程序问题,而是实质性的立法问题。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曾令良教授在发言中认为,中国加入WTO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第四次革命,从国际法理论上看,执行国际条约应遵守两个原则:一是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二是不干涉内政原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南申在发言中说,由于中国尚未入世,目前没有直接适用WTO规则的案例,中国入世后,中国法院必须恪守WTO规则,按WTO规则办案;但是WTO规则的适用有其复杂性,他认为中国法院按现有的审判模式,对WTO规则不会大量直接适用,对法律适用问题应做出专门规定或司法解释以指导对WTO规则的适用,在涉外个案处理上应采取对等原则。
拿来主义教案【第三篇】
关键词:印第安人 教育 相同点
民族教育比较是用世界的科学思维观点与方法,利用相关的理论与科学技术,对比当前世界不同国家、区域的民族教育现状;采用多思维角度,教学民族教育的不同点、相同点教学比较,探讨民族教育共同规律及发展总趋势,以推动各国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达到提高各国办学质量和文化科学水平服务的目的。古代罗马知名学者塔西陀对比较研究具有深刻认识。他说过:要想认识自己,就要把自己同别人进行比较。比较研究法现已被广泛运用于科学研究的各个领域。在教育科学研究中,比较研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加拿大和美国都是美洲的大国,印第安人很早就在这两个国家土著。将这两国的印第安人教育状况作一对比,探讨这两国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的共同之处,以便借鉴外国少数民族教育经验,进一步提升我国民族教育的办学质量。
一、两国印第安人居住区具有宗教学校
早在加拿大成立联邦时,在魁北克的新教徒和其他地区的罗马天主教徒,都在印第安人居住区开设了各种宗教学校。在1949年纽芬兰加邦时,就有8种不同宗教的派别通过多种方式保留了自己开办在中小学中开办教会学校的权力。除公开由教会主办的教学会学校之外,加拿大的宗教教会还出资管理着国内近50%的私立学校。这种私立学校招生率还高于公办学校,但私立学校的规模比较小,在校生人数不足200人的点总数的75%。[1](P615)
在美国,无论是白人还是印第安人等有色人种学校,都同教会有着紧密的联系。许多宗教组织都主办过印第安人的学校。例如,公理会教士脱诺尔(Asa turner)与耶鲁学院的同学组织了耶鲁神职工作队,在伊利诺斯州开办了文实学校。此后,又在阿华州设立了教会学校。又如,浸礼会教士派克(John Mason Deck)在印第安那州伊利诺斯州和密苏里州开办过几所星期日学校。[2](P699)在高等教育中,教会组织创办大学的实例也很多。例如,美国浸礼会国内布道团(The American Baptist Home Mission Society)曾经投资资助印第安人民族学院。这些民族大学虽然不完全是为印第安人大学生设立的,但应该有不少印第安人大学生在其中就读。
二、印第安民族学校都开始了双语教学
在世界各国,凡是存在少数民族的地区,学校教育中绝大数都有双语教学。这是语言教学的一个普遍现象。在加拿大,由于民族的繁多,流行英语、法语和其他各种民族语言。在加拿大,土著的印第安人由于历史的悠久,有“第一民族”之称,他们说不统一的语言,约有60种之多。因此,印第安人认为自己分属不同的民族,当地的一些人类学家也赞成这种观点,但在《加拿大印第安人法》中,官方一律称他们为“印第安人”。为了加速多元文化主义教育,联邦政府大力支持双语教学。官方为各省和地区提供双语教学所需要的一定数量的资金。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政府通过各种方式为各省双语教学提供了亿加元,从法律上讲,加拿大的“权利和自由”规定本国青少年可以运用本民族的母语或其父母祖辈的语言,到学校学习文化。在语言种类上分析,在魁北克省内的85%的人讲法语,而在新不伦瑞克省有百分之三十的人讲法语,而其他地区绝大多数人讲英语。语言的不统一,使得加拿大印第安人的双语教学就十分必要。[3]
美国由于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语言种类繁杂。早在1664年英国人踏上美洲殖民地时,在北美大陆就有18种不同国家的欧洲和500种印第安语言了。因此,在印第安人学校进行双语教学非常必要。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议会颁布了《双语教育法》。在联邦政府的支持下,全国中小学的双语教学仍然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在印第安人的学校,除了学习印第安柴罗基部落语言外,还要学习英语、德语、法语、挪威语和西班牙语等多种外语。联邦政府对双语教学的学校管理还比较严格。据一份白宫教育问题分析小组于1981年的调查报告,符合政府的标准双语教学项目不是很多。[4](P23-26)但是,我们认为,在印第安人等有色民族的学校中,开展双语教育,对于加深各民族这间的文化交流,提高印第安人学习英语、法语等外语的能力,肯定会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比较教育的研究是一个涉及面广的学术问题,由于对比的角度不同,视野的范围不同,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果。上述所述,仅仅是笔者的一言之见,深入研究外国教育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借鉴外国的教育经验,为进一步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服务。
三、均有促进印第安民族教育发展的法律
加拿大的民族结构中,印第安人、梅蒂人和纽特人等土著民族是一支不可忽视的民族。2013年的全国人口普查的数字表明,该国共有土著民族九十八万人,为总人口的百分之三。其中印第安人,占百分之六十二。[2](P672)由于加拿大联邦政府不设教育部,教育管理实行高度的地方分权自治,在各省均设有教育部管理印第安人的教育。虽然如此,联邦政府还是通过教育立法的形式来对印第安人的教育实施宏观管理,例如,1911年,印第安事务部颁布了《印第安法》,规定7――15岁的印第安青少年必须接受初级的义务教育。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联邦政府又颁布了《由印第安人控制的印第安人教育》,该法规主要是针对印第安人对白种人外来文化的抵制现象、企图采用印第安人自己办学校、自己选用本民族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等措施,来转变印第安人对外来民族控制教育的思想观念。设法由“对印第安人进行教育转变为由印第安人自己进行教育 ”[5](P65-68)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虽然表面上由印第安人管理学校,聘用本民族的教师,但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管理方式上仍采用白种人的制度。此外,教育经费不足、缺乏本民族的教育体制和教学人才,也使印第安人的教育事业面临重重困难。[6](P177-180)为了促使印第安人能够进入大学学习,政府的《印第安事务和北方开发部法案》,规定对印第安少数民族攻读大学,提供援助资金,包括学费、书费、交通费和生活补助费。又如,二十一世纪初,加拿大教育部门制定了《2001年土著学生奖学金、大学奖学金方案》,每年向印第安土著民族大学生提供200万加元的奖学金,奖学金种类多达400多种。[7](P3)
除联邦政府外,各省政府也制定了法律、法规来推动印第安民族的教育事业。例如,加拿大萨省(Saskatchewan)于1999年颁布了《土著民族高等教育与培训行动计划》,为提高印第安人的识字率和升学率,培养他们大学毕业就业的技能和技巧;2000年,加拿大阿尔伯塔省颁布了《加强联系:阿尔伯塔政府土著民族政策框架》等法规文件。
在美国,印第安人是美国的土著民族。目前主要集中在亚利桑那(Arizona)、加利福尼亚州(Califormia)、新墨西哥州(New Mecico)和俄克拉荷马州(Oklahoma)等四个州,约有300个部落。随着印第安人反对各族歧视运动的开展,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印第安人的教育逐步受到了美国联邦政府的重视,国会通过一系列促进印第安人教育事业发展的法规。例如,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颁布的《印第安人教育法案》,三年后,又颁布了《印第安民族自决与教育援助法案》(Indian Selt-Determination and Education Assistance Act)。[8](P6-12)前一法案是美国建国后首部专门为印第安人教育制定的法案,主要目的是通过联邦政府经济上对印第安人保留区的学校和入学儿童提供补助。此后,通过修改法案的形式,鼓励发展印第安人居住区的学校进行课程、教学改革,并调动教师开发设计双语课本和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印第安民族自决与教育援助法案》从政治角度调动印第安民族参与本民族的政治活动,以维护本民族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为达到这一政治目标,联邦政府允许印第安部落和政府的印第安事务局可以签订契约,开办由印第安人自己管理的契约学校(Contract Schools)。
为了发展印第安人的高等教育,国会于1978年又通过了《部落自主社会学院援助法案》(Tribally Controlled Community College Assistance Act ),由于该法案主要涉及印第安部落高等学院的办学,故又称《部落学院法案》(Tribal College Act)。
四、两国的印第安民族都受过联邦政府的“同化教育”
在加拿大,学者汉普顿(Eber Hamptom)认为,印第安人的教育有五层含义,其中之一就是“同化教育”,所谓同化教育是指白人使用自己的教育方式,为达到白人同化其它民族而对外民族进行的教育。
在加拿大,从英国殖民时期就开始对土著民族实施了同化教育。殖民者的目的是要通过文化教育来强制性地“驯化”土著印第安民族。用欧洲西方的传统习惯和文化同化印第安人。就是在加拿大独立后,联邦政府推行义务教育,要求印第安人子女入学,但却规定一切学校均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教学内容是欧洲的传统文化,课程计划中没有印第安民族所需要的课程。结果,造成不少印第安中小学生逃学。[9](P49)国内一些学者认为,加拿大政府对印第安民族实施“同化教育”政策的时间是在约19世纪初至20世纪中期,同化教育政策是欧洲民族自我中心主义在教育上的表现。联邦官员带着民族自我中心论的偏见,一贯认为本民族的文化高雅,而印第安人的文化落后,因此,对印第安民族而言,他们应该抛弃传统文化,接受欧洲人的先进文化。
美国联邦政府对印第安人采取教育同化政策的时间,一些学者认为是在1880――1934年。在这一时期,美国白种人通过派遣传教士到印第安人地区开办学校。美国基督教团中的不少传教士都是早期开办印第安人学校的先锋。例如,京士伯格(Cyrus Kingsburg)深入到田纳西州的柴拉基部落(Cherokees)、华虚朋(Cephas Washbum)和芬尼(Alfred Frinney)到阿肯色州长的柴拉基部落进行传教和开办学校。[10]1-2此外,联邦政府为大力推进各地的同化教育,还设立了专职人员负责贯彻和实施联邦政府的同化教育计划,以便进一步改进印第安人的教育。他们还把印第安人中学习成绩优秀的青年送进高等学校学习,培养具有同化素质的医师、律师和教师。到了1916年,联邦印第安人事务局还为印第安人学校在课程上,设计了园艺、养禽、工本、种植、制乳、烹饪、缝衣等课程计划。企图加速同化教育的发展。
由于加、美两国同化教育政策普遍受到印第安人的抵制,两国联邦政府从20世纪中期开始,把教育政策从“同化”转为“自治”和多元化教育。
五、均设立印第安民族自治学校
加拿大的印第安人长期进行了争取本民族教育自的斗争,迫使联邦政府于1972年通过了一项新政策,即政府专门开办由部落控制的学校(Band-Controude Schools)。此项措施在印第安人教育史上具有重大意义,不但印第安人可以逐步掌握自由的教育权,而且印第安人的代表在学校董事会也取得了应有的地位。据统计,1984――1985年间,全加拿大的印第安人子女中,有%在部落控制的学校就学。[11](P34-38)加拿大国内的教育自治政策同政治上的自治有着非常重要的联系。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了土著民族自治州。较早成立自治政府的是塞切尔州和克里――纳斯卡皮州。在自治政权的建立后,印第安人的传统图腾艺术、固纽特人冰屋等优秀文化也在学校中得到了宣传。1992年在夏洛特城召开的宪法修改会议上,规定联邦政府必须保护和发展土著民族的语言、文化、经济、土著地位。
美国印第安人的教育自治运动,早在南北战争结束后就开始了。例如,皮拨代教育基金(Beabody Education Found)、詹尼斯教育基金(Anna T・jeanes Found)和斯列特教育基金(John Slater Found)投资数万美元为少数民族办学校。
美国在二战后五、六十年代后,随着民权运动的高涨,印第安民族争取教育自治权的斗争也进一步深入。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54年对布郎托皮卡教育局一案作出的判决,认为黑白人分校接受教育是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从而使1896年联邦政府实施的黑人与白人“隔离而平等”是违法的。此后,美国印第安人教育权和教育自治权学校日逐增多。[12](P72-77)1964年,立法部门颁布《公民权利法》,禁止财政机构向实行歧视印第安等少数民族的大学提供经费资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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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来主义教案【第四篇】
加拿大入境事务和多元文化部长、加拿大总理哈珀最重要的内阁成员肯尼,将哈珀的贺词郑重地交给了欧阳元森。
哈珀在贺词中说,福建社团联合总会促进了中加两国的文化交流,保持了一个庞大群体的和谐融洽,并维护了成员们的最大利益。他高度赞赏加拿大福建社团的会员们,称他们为那些既为自己的传统自豪,又在所在国追求美好生活的新移民树立了榜样。
这份赞誉与社团主席欧阳元森的努力密不可分。
欧阳元森在多伦多华人中享有很高的威望,他不但带领社团推动了“陈旺法案”的制订,维护了华人的合法权益,还在慈善等领域多有建树。
上世纪90年代初,欧阳元森到加拿大闯荡。从农场、餐厅搬运工做起,靠汗水和智慧积累点滴财富,一步一个脚印,直到用535万加元买下在密西西加市的6000多平方米的物业。目前,他的欧阳氏集团拥有十几家公司,涉及超市、房产、物流等多个领域。
2010年3月7日,加拿大福建社团联合总会成立。欧阳元森以96%的得票率高票当选首任执行主席,联合总会主要由福州、福清、平潭、泉州、莆田、龙岩和厦门同乡会的福建籍旅加侨胞组成,如今包括多伦多23个福建社团,会员近3万人。
“多伦多有70多万华人,其中有10多万是福建人。但我们所努力做的,并不只是为了福建人,而是为了华人。”欧阳元森对本刊记者说,“国家在变得富强,我们海外华人能够做一点什么,这是我一直在思考的。”
为华人修改的“陈旺法案”
在高票当选联合会主席后,欧阳元森就开始积极寻求为保障华人权益做一些事情。“陈旺案”的圆满解决是最典型的例子。
2009年5月,华埠金牛城超市老板福建人陈旺通过店内保安监视录像,发现一人偷走了超市里的数棵盆栽。没想到,一小时后,该人再次骑着自行车返回,打算再次行窃。陈旺发现后,立即与另两名店员将疑犯擒获,并拘留在车内等待警方前来处理。
这名小偷是惯犯,过去20年犯案累累,他也承认返回超市意在再次盗窃。但当警察抵达现场后,却认为陈旺非法禁锢,以袭击他人、绑架、强行拘禁、携带暗藏的武器4项罪名对陈旺提出。
按照加拿大《刑法》过去的规定,公民抓小偷必须人赃俱获,即只有在小偷实施偷窃的过程中才有权将其抓捕。陈旺抓小偷时小偷手上并没有赃物,因此反倒被警方。
这一案件在多伦多轰动一时,在华人圈尤其是福建人圈子里引起极大的愤慨。
“多伦多地区的超市业者长期被偷窃问题所困扰,从业者蒙受财产的损失,却又求助无门。长期以来,福建乡亲由于文化、语言的差异,权益往往很难得到保障。联合总会的成立,就是要集合大家的力量去帮助利益受损的同胞。”欧阳元森说。
于是,他站出来召集社团代表集中商讨,并组织了同乡声援团,积极向司法机构、媒体等发出自己的声音,推动案件向合理、合法的方向发展。
之后,他本人动身前往渥太华,在20多个国会议员开会间歇,向一名华人议员和一名懂中文的加拿大议员表达自己对陈旺案的看法。
“我说,这是很不公平的事情!加拿大相关的法律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跟当前的社会状况并不完全符合。偷窃者不仅伤害商家利益,也极大影响了社会治安。现在偷窃者只要不得手,往往做个记录就放了,这对社会治安是一种长远的伤害。”就在欧阳元森愤慨地表达这些观点时,慢慢地身边围过来越来越多的议员。最后,有许多议员被说服,对欧阳元森表示理解和支持。
在陈旺案庭审终审的当天,福建社团联合总会的声援团到法院举行庭外声援,并接受多家平面、网络及电视媒体的采访,向全社会发出公正判决陈旺案的呼吁。案件最终以小偷认罪,公诉机关撤销对陈旺的控罪而告终。
中国梦也是海外华人的梦
在福建联合社团和各界人士的积极推动下,加拿大政府于2011年2月提出修改《刑法》、扩大公民自卫权的法案,这一法案也被称为“陈旺方案”。加拿大总理哈珀到金牛城超市看望陈旺,并表示,公民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司法保护,而不应受其限制。
陈旺案的圆满解决,在加拿大全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讨论。有人评价这是一次“推动华人价值观和加拿大法制理念完美融合的成功尝试,对华人社区团结精神产生极大的鼓舞,深深地印证着华人尤其是福建乡亲的团结和力量。”
2010年6月,时任国家主席访问加拿大。为了欢迎祖国领导人,以及与反对势力抗争,欧阳元森组织了500多位乡亲,包下大客车驱车500多公里赶到渥太华。正如他所预料的,现场已经有几百名、、分子盘踞。欧阳元森与乡亲们整整跟了4天,并与他们进行辩论。为此,接见欧阳元森时赞扬他们的义举。
“我们并不是为了接见才这么做,而是发自内心,觉得这是我们应该做的事情,要维护祖国的形象。我们这一代人对祖国的感情很深。主席提出中国梦,我很感动,中国梦,也是海外华人的梦。”欧阳元森说。
欧阳元森的情怀与父亲的影响密不可分。“父亲是我最尊敬的人,我20多年在国外打拼的成绩,最大的功劳归于我父亲。他对我的教诲和影响无法磨灭。”
小时候,父亲对欧阳元森管束严格,对待长辈一定要用尊称,否则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就会打耳光。
欧阳元森清楚地记得,儿时家里并不富裕,但父亲是家族里备受尊敬的人,常有贫困的亲戚来找他。每逢这时,父亲就会和蔼地对来客说请坐一会儿,转身便出去,或借或凑,总会带点粮食或钱回来送给来者。
“这种影响延续至今,我力争做得像父亲一样。”欧阳元森说。在慈善方面,欧阳元森连续16年为家乡平潭的老人会年捐助40多万元。他还为汶川大地震、青海玉树地震捐助近10万加币,并为河南固县的留守儿童学校捐款2000多万元。
现在,欧阳元森三代同堂,有8个孙子、孙女。他为他们请中文老师,并注重培养他们对传统文化的热爱。
在他开的超市里,他看到许多华人的小孩都只会说英语。有一次他开玩笑地对一个华人小孩说,下次来要是不会中文,就不卖东西给你啦。
这句玩笑背后是他的担忧。他呼吁国家更加重视海外华人第二代的爱国主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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