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理学精编教案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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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理学教案【第一篇】
《中国法制史》作为大学法学专业课程,在法学教育中占据一定的地位。但是由于中国法制史具有史学的“务虚”特征,因此在以追求“务实”的法学教育环境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已经成为一门渐趋弱势化的学科。笔者从教以来,一直担任《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工作,对该门课程所面临的困境有着深刻的认识,如中国法制史教材以断代史为体例的模式令学生感到内容繁杂且重复枯燥,该学科涉及大量文献典籍及生僻字词让学生望而生畏,中国法制史缺乏实用价值而使学生产生传统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观念等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教师应当采用多元化教学方法,以讲授教学法为主,适当辅以案例教学法、比较教学法和多媒体教学法,从而增强课程吸引力,加深学生对古代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达到改善教学效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本文将以《宋代法律制度》的教学为例,对中国法制史的多元化教学方法略作探讨。
一、运用讲授教学法,系统传递核心知识
由于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是以中国法制发生、发展为基本线索,以大量史料为理论来源,具有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泛且零散、文字艰深晦涩、专有名词难以理解等特点,因此教师在采用讲授教学法时,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优化教学内容,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在讲授宋代法律制度时,教师先简要介绍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使学生初步了解宋代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地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位,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不仅促进了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和思想观念的更新,还使得宋代法制文明依然居于世界的前列。随后教师以重点和难点为主线系统讲授核心知识体系,在两宋法制指导思想方面,应重点讲授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对宋代立法思想的影响;在立法活动上,主要讲授《宋刑统》、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在行政法律制度上,应着重于两府三司的中央行政机构、由御史台和谏院组成的中央行政监察机关、宋代科举制度改革和历纸、磨勘等职官考课制度;在刑事法律制度上,应把重点放在《重法地法》等刑事特别法和折杖法、编配法等宋代独具特色的刑罚制度上;在民事法律制度上,教师讲授的重点是,宋代因佃户、雇工、婢女等有了民事主体资格而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范围,婚姻制度受程朱理学的影响而进一步强化了夫权,宋代物权体系以所有权、典权、永佃权等为主要内容,契约制度以担保制度、契约中介制度和竞标缔约制度为主要特色,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户绝继承以及女性、遗腹子、私生子、义子、赘婿等的财产继承;宋代经济法律制度可结合王安石变法讲授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和市易法等,此外还有独具特色的禁榷律法;在司法制度方面,重点介绍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宋代临时审判机构——案议、制勘院、推勘院,还应结合《洗冤集录》、《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等著作讲解宋代证据制度。
(二)从学生熟悉的背景知识人手,激发学生的浓厚兴趣
很多学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时,认为该学科难度高且不容易理解,因此逐渐失去兴趣。但是笔者发现,学生们对他们所熟悉的的背景知识却很感兴趣。因此,教师应尽量以学生熟悉的背景知识为切入点,由此展开知识点的传授。在讲授宋代婚姻制度时,可以引领学生赏析宋代词人陆游的著名作品《钗头凤》。宋律明文规定,尊长对卑幼有主婚权和干涉他们婚姻的权利,因此尽管陆游和唐婉“伉俪相得”,但是“二亲恐其惰於学,数谴妇,放翁不敢逆尊者意,与妇诀”。在讲授宋代良贱制度时,通过介绍抗金英雄岳飞父子被害后,其亲属遭到流放而没籍为官奴婢,揭示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在南宋遭到废弃。在讲授刺配刑时,结合《水浒传》第二十七回的记载,刑部官将武松杀潘金莲、西门庆的行为定性为“斗杀”,遂得减死,判“刺配二千里外”之刑,揭示宋代以刺配刑惩治凶徒已是司法中的普遍现象。以苏轼通判杭州时在风流和尚杀人案中的判词为例来阐释宋代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苏轼的判词是:“这个秃奴,修行忒煞,云山顶空持戒。只因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毒手伤心,花容粉碎,色空空色兮安在。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
二、运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具有现实意义,通过对中国历代具体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从理论到实践,得知其间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变化;我们可以从文本到社会,理解立法与司法二者间的差距。从而激发我们深究导致二者间差距的诸多社会历史因素的兴趣,也使我们得以从中探寻到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中国法制史案例浩若烟云,主题多种多样,难度参差不齐,涉及的法律问题各有不同,案例情节长短不一,如何根据教学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并合理运用案例,是成功进行案例教学的关键。
(一)案例所概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应有现代意义
曾经有学者提出,中国法制史“固然让今天的法学院学生们领略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博大精深,但在很大程度上,却无法与他/她们在法学院中接受到的其他主流知识对接”。这样,学生不可避免地对务虚的中国法制史缺乏兴趣。针对这一点,教师选择的案例所概括出来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应尽量与部门法有所对接,使学生深刻体会古代法制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在宋代法律制度的案例教学中,可以选择北宋元绛书证定案的案例,在该案中,永新县土豪之子龙聿盗用同乡少年周整之母的手印,订立契约蒙骗对方田产。县官元绛根据契约上的年月写在手印之上这一不符合客观事理的现象,判决归还对方田产。该案反映出口供的证据地位在宋代进一步下降,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及检验笔录等越来越受到重视。再如南宋典主迁延人务案,阿龙将田地出典给富户赵端,八年后的正月,阿龙想回赎田地,但赵端以田地正在耕种为由,要等到秋收后再还地。阿龙见回赎不成,便将赵端告到了官府。宋代法律中有诉讼时效制度即务限法,每年二月初一开始“人务”,即进入农忙季节,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属于务
限期间,官府停止受理民事案件。到十月一日“开务”,直至次年一月三十日为止,才受理民事词诉。审理此案的地方官认为,赵端要等秋收后还地,以至于阿龙在长达八个月的务限期内无法,而且阿龙很可能在这段时间内花掉收赎的资本,因此赵端“迁延”的目的就是想霸占该田产。依法应对赵端“杖一百”,但考虑到他年事已高,本案就此封止,只勒令他在收到赎田款后退还田业给出典人。该案就涉及宋代特有的不动产制度典权、体现诉讼时效的务限法和刑法中的恤刑原则,这些法律原则和精神在当今法制中仍有体现。
(二)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意义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之一,就是让学生体会古代中国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法律本身等各种因素对不同时期法制的影响,因此教师应当选择能充分反映当时社会本质和社会意义的典型案例。如北宋时期的阿云一案:“初,登州奏有妇阿云,母服中聘于韦,恶韦丑陋,谋杀不死。按问欲举,自首。”登州知府许遵认为阿云订婚之时,服丧期未满,故与韦某的夫妻关系不能成立,应以普通人处理,并将此案上报朝廷。这个案子送到大理寺以后,大理寺按照“谋杀已伤”的罪名,判处阿云绞刑。但许遵不同意大理寺的判决,他说:“阿云在衙门里接受审问的时候,刚一开始讯问,她就马上全部交代了作案的事实。因此,应当承认她有‘自首’的事实,属于‘按问欲举’,要减二等论罪处罚。”宋神宗就把这个案子交到刑部处理,刑部的官员认为许遵的理由十分荒唐,大理寺的判决是合法的。此案经刑部复核后,奏请皇帝裁决。最后,宋神宗特颁敕令,免除了阿云死罪。尽管这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但是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宋代对疑难案件的司法管辖、对该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争议、敕和律的关系等等,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引起激烈争论,争论范围之广、时间之长、涉及朝臣之多,在中国历史上是非常少见的。通过对该案例的讨论和分析,学生可以了解到北宋法制和司法运作方面的丰富信息。
教师在精心收集和选择案例之后,通过预先布置案例、组织学生分析讨论、总结解析案例三个步骤,将案例应用到教学之中。如果条件和时间允许,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以古代法律规定为基础,以当下法律热点问题为契机,以学生现有法律知识为背景,让学生对案例角色进行分配,参与进来自行断案。
三、运用比较教学法,实现古今融会和中西比较
中国法制史无论作为通识课程还是专业课程,都有必要引入比较教学法,既包括中国古代与现代的比较,也包括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以拓宽学生的视野。
(一)中国古代法制与现代法制的比较
中国法律文化是中国古代几千年文明积累和沉淀的产物,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继承性,至今仍深刻影响着现代法律文化,因此有必要进行古今对比以引导学生更好地理解现代法治状况。教师在讲授宋代登闻鼓机构时,可以把击登闻鼓这种宋代进京上访的主要形式与当今存在的进京上访进行比较,使学生认识古代的“越诉”和“京控”与今天的上访从历史根源上是一致的,进而认识现今上访形成的原因并深入理解法律文化的继承陛。教师在讲授宋代科举制度时,可以把它与现代的高考制度和公务员考试制度相比较。宋代科举中的别试制度、封弥誊录制度、锁院制度、殿试制度等所规定的闭卷、密封、监考、回避、入闱、复查的方法至今还为现代高考和公务员考试所沿用。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
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还应当进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既有助于增进学生对西方法律文化的了解,又能突出本国法律文化的特色,从而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以宋代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为例,《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二十八》载:“地原从官地上出入者,买者不得阻碍。宅舍亦开。且新旧间架丈尺阔狭,城市乡村等紧慢去处,并量度适中,估价务要公当,不致亏损公私。”又:“居住原有出入行路,在见出卖地者,特与存留。”在法国,直到约700年后的《拿破仑法典》第682条和683条才有类似的规定:“自己的土地被他人的土地围绕,且并无通道至公路时,土地所有人得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要求在邻人土地上取得通行权……”;“通道一般应在被围绕的土地与公路间距离最短的线上开辟”。再如,对12世纪、13世纪产生的中国讼师和英国律师进行比较。大约在北宋仁宗之后,民间纠纷日益增多,好讼之风初露端倪,到了南宋逐渐盛行。随着民间好讼风气的兴起,一种专门教人打官司的学问“讼学”与职业“讼师”便应运而生。但是在中国士大夫特有的无讼理想法制观念下,讼师遭到宋代官府的抑制和打压,因此讼师无法完成向现代律师身份的转换。而同时代的英国政府则对处于萌芽期的律师持一种保护的态度,将律师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对其在职业道德方面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对其人数予以限制,对其不当行为加以规范,等等。这些措施使得英国早期的律师得以存活并不断发展。通过中西对比,能使学生客观认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民族精神。
四、运用多媒体教学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中国法制史的多媒体教学形式主要是使用power point制作课件,其主要内容包括:课外必读与参考书目、授课进程中必要的引文和注释、授课要点与难点、课后作业点评等等。教师在制作课件时,可以适当配合使用图片、漫画、历史故事视频、讲座视频、电子书、word文档等,
但不宜过多和繁琐,以免过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而扰乱正常的思维和思路。在讲授宋代法律制度时,通过展示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使学生直观地感受到宋代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通过展示《宋兄弟争财图》,帮助学生理解儒家传统的“重义轻利”观念在宋代受到严重冲击;通过展示宋宁宗嘉泰四年诏颁的《验尸正面人形图》,使学生感受宋代检验制度的完善程度;通过播映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的视频《解密大宋法医宋慈神奇验尸奇法》,让学生形象地了解宋代法医宋慈在《洗冤集录》中详细记述的验尸方法。
当然,多媒体教学并不局限于教师在课堂上放映和讲解power point课件,它还包括课外资料的提供、课后的问题解答、讨论等内容。教师还应当利用互联网的便利为学生提供网上课件和教学录像,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和学生进行资料交流和观点论争。
宋明理学教案【第二篇】
关键词宋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
一、宋代案例中体现的司法官责任
研究《宋刑统》和宋代其他文献的法律条文,其体现的司法官责任几乎包括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考察宋代司法官责任制度,不仅要分析静态的法律条文,还要结合动态的实践效果,从典籍中记载的案例着手,把法律和实践结合起来来考量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实施情况。
案例一:“鼠弹筝”案
雍熙元年,开封寡妇刘使婢诣府,诉其夫前室子王元吉毒己将死……及解缚,两手良久不能动。帝谓宰相曰:“京邑之内,乃复冤酷如此,况四方乎?”
案例二:王蒙正等多人故入人罪案
知蕲州虞部员外郎王蒙正责洪州别驾,坐故入林宗言死罪,合追三官,勒停,特有是命。……录事参军尹化南、司法参军胡揆不驳公案,各罚铜五斤。
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宋代司法官责任的很多方面,其中包括受贿贪赃的责任、出入人罪的责任、断狱稽违的责任、违法刑讯的责任。
案例一中,王元吉被自己的后母刘寡妇告到官府。刘寡妇声称,王元吉在她的饭食里下了毒,想要毒死她。事实上这件事另有隐情,刘寡妇在丈夫去世后,耐不住寂寞,于是就和别的男子产生了,碰巧被她的继子王元吉发现,刘寡妇心虚,害怕王元吉会去官府告发她,于是,她叫自己的使唤丫头抢先一步把王元吉告到了官府。开封知府接到案子后,把案子交给右军巡院审理,司法官宋廷照负责审理,在讯问了相关人员后,案情还是不清晰,没法知道案子的真相。由于王元吉一直不认罪,这个案子拖了许久。知府只好把案子再交给左军巡院,司法官韩昭裔负责审理。期间,刘寡妇赠送钱财给韩昭裔,韩昭裔接受后,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对王元吉动用大刑,使得王元吉屈打成招,承认了刘寡妇指控的事实。《宋刑统》第十一卷“枉法赃不枉法赃”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无禄者各减一等,枉法者二十匹绞,不枉法者四十匹加役流。”此条是对受财贪赃的规定,审理案件的司法官,如果违反法律,收受钱财,枉法裁判的,会被依法受到惩治。韩昭裔接受刘寡妇的贿赂,违反了《宋刑统》对司法官断案时受财贪赃的规定,被罢官。
案例二中,王蒙正任蕲州知州,蕲水县是蕲州管辖的县城,蕲水县知县林宗言因为私占官麻案发,王蒙正与林宗言结怨已久,因此,想借机置林宗言于死地。王蒙正把案情告诉殿直皇甫振,并向他借钱,用来收买审案官员,又派蕲水县主簿郑照搜罗林宗言以前的劣迹。做好这些准备工作之后,王蒙正吩咐办案的司法官,把林宗言判为死罪。此案由两个司法官审理,一个是司理参军刘涣,他对案情有所怀疑,但是没有挑明了反对王蒙正,还有一个是判官尹奉天,他对王蒙正逢迎拍马,急于讨好,逼林宗言就范。在录问的时候,林宗言翻供,原来的供述,但是两个录问官潘衢和苏湮,都没有依法进行重审。司法参军胡揆走了个形式,依照林宗言之前的供述进行判决。录事参军尹化南按照惯例签名确认。结案后,王蒙正画行表示认可,通判张士宗附上署名,案子随后申报到提刑司和转运司,他们都没有发现冤情。宋仁宗得知案情后,十分重视,并把涉案的官员一一处置。
分析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宋代朝廷比较重视司法,一旦发现违反法律审案的司法官就会依法认定其责任,但是,在对他们的惩罚上,由于皇帝最终参与了冤狱的,在案件的处理上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这些枉法裁判的司法官更多的是被贬、罢职,而《宋刑统》中对司法官责任的规定的刑事惩罚也没有被皇帝最终采用。宋代统治者重视司法,掌握司法审判的最终决定权,这也是出于宋代中央集权的需要。
二、宋代司法官责任制度的成因
宋代司法官责任制度沿袭了以往朝代的制度规定,其产生有深刻的历史基础,同时,由于社会环境的不同,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也是宋代司法官责任制度形成的现实基础。
其一,加强中央集权,正是宋太祖出自唐代藩镇割据的思考,而制定出的法律也是为了加强集权统治的需要。宋代由其重视对司法官权力的监督与分割,把全国按路进行划分,路上设提点刑狱官,协助转运使审理民刑案件。地方分为州县两级,由州县的长官负责司法审判。
其二,宋代统治者总结唐代灭亡的经验教训,提倡重文轻武,宋太祖祖训规定不杀士大夫,文人得到厚待,文化发展迅速。宋代的皇帝大都喜欢读书,具有文人习性,爱护人民,体恤百姓,关注司法,不仅重视司法官的选拔,还亲自审理重大案件,冤狱,惩治枉法裁判的司法官。宋真宗时,有人上奏,州、军得司法参军用人不当,使得冤案产生,希望能从通过“明法科”中选拔司法官。皇帝惩治枉法裁判的案例在宋代古籍文献中多有记载,统治者严厉打击司法腐败,为宋代司法官责任制度起到了良好的推进作用。
三、结语
宋代司法官责任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对维护国家稳定有序,防止司法黑暗腐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宋朝的统治者皇帝对司法官责任制度给予高度重视,一方面,学习前人为司法官责任制定的系统的法律条文,在宋朝立法中加以继承,并有所发展,另一方面,吸取纵容官吏贪赃枉法,以致司法黑暗的教训,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监督司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推动当时的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宋明理学教案【第三篇】
关键词宋福祥;故意杀人;不纯正不作为犯
一、案情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进公开审理查明:1994年6月30日傍晚,宋福祥酒后归家,为了一件小事情竟然与妻子李霞大打出手。李霞说:“老是吵架,我去死算了”。宋福祥说:“那你去死吧”。李霞随即就想上吊自杀,然后找寻上吊用的绳子。宋福祥竟然不管她,结果李霞上吊身亡。经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事技术鉴定:李霞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二、判决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做出如下判决:
宋福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三、研讨
此案发生后,在我国学术界的争议轰然而起,学者或认为有罪,或认为无罪。笔者谨分析具有代表性的陈兴良、张明楷两位教授之观点。
陈兴良教授认为:“本案中宋福祥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行为是否具有等价值性?我认为,没有”。陈兴良教授的论证有以下问题:
首先,陈兴良教授判断标准有误。陈教授认为,宋福祥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于宋福祥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行为是否具有等价值性。宋福祥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等价值性是没有意义的概念,只会增加理论成本。
其次,陈兴良教授没有指出宋福祥是否有作为义务。而作为义务的有无是故意杀人罪成立与否最关键的环节,而不在于他是否故意或过失设定了其妻自杀死亡的原因。这个最重大的环节被陈教授略去了。
最后,陈兴良教授实质上,是将定罪的重心,引导在先行行为的方向,这也是误导读者之处。陈教授认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他妻子上吊死的原因是不是故意或过失而设定的。这暗示宋福祥吵架行为是先行行为,并继而认为先行行为一要出于故意或过失,二要与风险具备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只强调有因果关系,不提出认定因果关系的具体规则,就等于什么也没说,因为没人会认为先行行为与风险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至于是否应对先行行为进行故意或过失的限定,大可不必。
张明楷教授认为:“关于宋福祥案件,我认为应认定为不作为之故意杀人。”张明楷教授的论证过程漏洞更多、更大。
首先,张明楷教授指出宋福祥有作为义务,但根本没交代是哪种类型。这是严重的问题。
其次,张明楷教授探讨作为义务的高低,没有意义。张教授认为,宋福祥的作为义务程度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但这站不住脚。作为义务的有否,才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核心要件,其程度无关紧要。在有作为义务的情形下,即便程度低,也不会因为低而排除犯罪。作为义务的有否,与作为义务的高低,根本就是两个问题,后者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中,没有容身的空间。所以判断犯罪成立与否时,只需考虑作为义务的有否,无须考虑作为义务的高低。考虑作为义务高低,完全是浪费精力。
最后,张明楷教授对作为义务产生的原因认定有误。笔者认为,这三点理由不能说明宋福祥具备作为义务。换言之,如果不是宋福祥,而是其朋友在家中,显然他的朋友也具备这三个理由描述的情形:宋妻生命面临紧迫危险、家里无其他人、朋友可以轻易救助宋妻,难道朋友就因而产生作为义务吗?显然不能。
评析了两位学者的观点,问题的关键来了。宋福祥究竟构成故意杀人罪否?笔者认为,当然构成。宋福祥具备特定近亲关系之作为义务。宋福祥与妻子是近亲属关系,这点使其对妻具备保护义务。而且,不能认为宋福祥具备先行行为之作为义务。因为宋福祥的吵架行为并未制造法益侵害的密接风险(上吊是出于妻子自己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吵架制造的风险),也没有违反义务(谁说夫妻不能吵架?),实在是天下夫妻之间很日常的行为,所以吵架行为不是先行行为。也不能认为宋福祥构成遗弃罪。因为我国《婚姻法》只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而非救助义务。因此,法院判决是合理的,张明楷教授结论是正确的。
参考文献
[1] 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法律出版社,2006.
[2] 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2卷)[M].法律出版社, 2013.
宋明理学教案范文【第四篇】
丈夫重婚
女公务员借高利贷打离婚官司
今年44岁的宋某,出生于湖北某个偏僻的县城。从湖北一所财校专科毕业后,不甘从事百货公司会计工作的宋某,经过努力如愿以偿进入武汉大学金融系读书。从武汉大学毕业后,她进入湖北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班,成为一名公务员。
1997年,已经28岁的宋某在父母的再三催促之下,与一位姓阮的男子结婚生子。宋某父母起初并不同意女儿的婚事,因为阮某比宋某小五岁,且没有正当职业。但面对女儿的执著,两位老人只能默默地祝福女儿。
“你老公还有一个老婆,你知道吗?”2012年春节后,宋某的闺蜜小胡,听说阮某已在某地结婚生子的消息后,赶忙提醒宋某。宋某表示,经过核实,阮某确实已婚生子。为了夺取儿子的抚养权,宋某找到一家放高利贷公司,举债借钱打离婚官司,并最终获得儿子的抚养监护权,还与阮某的另一个合法妻子,一起把阮某“送”进了监狱。
逼债疯狂
被“放假一年”,来扬“求包养”
“为了打官司,我借了五万元高利贷,月息5000元。”宋某称,作为工薪阶层的她,由于无力偿还高利贷和利息,放高利贷公司的人经常前往宋某家中,对其疯狂侵扰的同时,还威胁家人的生命安全。
今年春节前,放高利贷公司的人多次前往宋某单位讨要说法。面对放高利贷公司疯狂逼债,单位领导虽然都很同情宋某的不幸遭遇,但为了单位的声誉,最终给宋某放假一年,以处理“私事”。此时,已经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宋某,只好前往外地“躲债”。
宋某介绍,为了“躲债”,她只好投奔远嫁扬州、家境富裕的表姐黄女士。来到扬州以后,为了养活儿子和自己,没有特殊技能的她,想在扬州找一个条件优越的男人,既能够“包养”自己,又能帮助自己偿还高利贷。
步入歧途
包养费太低,她走上了路
“妹妹,我给你找个男人吧?”看透表妹求人“包养”的黄某,在今年2月的某天试探宋某说。得到宋某默许后,黄某在扬州某茶馆里给她介绍了一个中年男人。双方经过交谈,中年男子愿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包养”宋某。对这个价格,宋某认为太低,无法帮自己偿还高利贷,因此拒绝了。
事后,为让宋某自食其力,黄某又帮宋某谋得一个在某洗浴场所给客人端茶倒水的工作。今年5月1日下午,在浴室做按摩的胡某找到正在打扫卫生的宋某说:“有个包厢里的客人要‘小姐’。我们浴室没‘小姐’,你不是要认识条件好一点的男人嘛,我去帮你问一问,对方如果能给你生活费,你就陪陪他。”
“以后我会准时给你生活费!” 在浴室包厢正想找小姐的顾某,听宋某讲完身世后,一边同情地看着宋某,一边“急吼吼”地将宋某抱进怀里……而宋某也认为自己找到了生命里的“贵人”。
终落法网
今年扬州市首例传播性病者被批捕
案件相关承办民警表示,当天下午,接到浴室有人的举报电话后,扬州市公安部门立刻组织民警,前往查处。宋某证实,双方交易才10分钟左右,民警就冲进包厢,将她和顾某抓了现行。民警在浴室包厢的地面上发现散落多张湿巾纸,按摩床上还有一个已经用过的……
因涉嫌犯罪活动,宋某和顾某被民警带回讯问。然而,令民警吃惊的是,检查结果显示,宋某患有梅毒(系前夫传染所致)。承办民警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宋某明知是法律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她不仅知法犯法,还在患有性病的情况下。因此,警方以涉嫌传播性病罪,依法对宋某采取措施。记者从检方获悉,目前,宋某因涉嫌传播性病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捕。
“传播性病罪,是极其罕见的罪名。”我市相关案件承办部门介绍说,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仍、的行为。根据权威部门查阅的审判案例显示,宋某是今年以来,全市第一例因传播性病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女,也是全市第二例因传播性病罪,而被移诉法院的公诉案件。
(新民网 04)
女子遭“小三”骚扰挑衅 咬断对方手指赔偿20万
婚姻家庭中,一旦遭遇第三者插足,对受害一方来说,真是五味杂陈。小芸是个受害者,面对“小三”接二连三挑衅,在争执中,咬断对方一根手指。这样的做法虽说解气,但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日前,余姚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小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面对丈夫出轨 妻子一再隐忍
小芸29岁,长得眉清目秀,穿戴得体大方,谈吐优雅。不过连她自己也没想到,有一天她会站在被告席上。2005年,21岁的小芸来到慈溪打工,认识了比自己大一岁的安徽小伙阿明。两人在慈溪结婚买了房。婚后不久,小芸怀孕,就回四川老家生孩子,而阿明继续留在慈溪赚钱养家。
今年年初,小芸带着刚满周岁的儿子回到慈溪,却不想隔三差五地接到陌生女人的来电,对方不仅问阿明的动向,还对她辱骂攻击。原来阿明在她生子期间和余姚人史某好上了。小芸伤心、恼怒,百味杂陈。但看到儿子,想到老公低声下气的道歉,并答应已与史某断绝关系,小芸最终决定原谅丈夫,既往不咎。
“小三”骚扰挑衅 原配咬断其手指
不过事情没有就此平息,1月20日,史某打不通阿明电话,又一次来骂小芸,并振振有词地要小芸去余姚当面谈判。小芸忍无可忍,带着老公和朋友到余姚见史某。两个女人一碰面,那是针尖对麦芒,越看越觉得对方不顺眼,随后开始对骂,最后史某先动起手来,抓脸、揪头发,撕扯衣服。
小芸也不甘示弱,顾不了形象了,当街还手,两人打成一团。阿明和朋友想劝架,但两个女人都在气头上,谁也不怕谁。小芸见史某骂声不断,怒不可遏,正好史某的右手食指戳到小芸的嘴边,小芸想也没想,一口咬住,死活都不松口,直到感觉嘴里有东西,吐在地上才看清,原是史某的一截手指。为此,两夫妻赔偿史某20万元。
(张利 23)
花甲老教师猥亵6名小学生 教育局称情节轻微
在庐江县同大镇新渡小学,年近花甲的四年级语文老师周某,假借给孩子上辅导课的名义,在宿舍内对多名女生进行猥亵。前不久,学生小玲因为不堪忍受其骚扰,回家告诉家长,周老师的行为才被家长们知晓。家长们随即报案,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当地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仍没有给家长们一个回复。
不堪骚扰,女童哭诉“被欺负”
小玲是庐江县同大镇新渡小学四年级学生。从三年级下学期开始,班里转来一位姓周的语文老师,同时也是她们的班主任。
起初,大家对这位年近花甲的老师印象还不错,觉得和蔼可亲。然而,时隔不久,同学们发现,这位周老师经常喊女生去他的宿舍内“辅导功课”。
“他专门找漂亮的女生。”小玲说,她每次被喊进周老师的宿舍,周老师就将门窗关上,摸她手和身体。
直到今年6月,周老师变本加厉,小玲不堪忍受,回家告诉母亲被老师“欺负了”。
家长震怒,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听到女儿的哭诉,小玲母亲既震惊又愤怒。她赶忙将自己发现的情况告诉其他女生家长。
家长们回家纷纷询问自己的孩子,才知道在一年多时间内,周某已骚扰班里多名女生。
家长们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一位家长告诉记者,初步了解,已经涉及6个女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小学只有两排平房,一排是教室,一排是办公室和宿舍,教师办公室的隔壁是周某的宿舍。
教育局:有悖师德但情节轻微
事发后,周某已经被庐江县公安局拘留。但是,自家长报案之后,这件事情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当地警方和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对此给家长们一个回复。
“有悖师德,但情节轻微。”近日,庐江县教育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取证阶段,鉴于受害学均是未成年,“从保护她们的权益角度出发,教育主管部门不宜公开去学生家中调查。”
该负责人说,事发后,教育主管部门已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等公安机关调查结论出来后,教育局将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对周某作出相应处理。
(法制网10)
抑郁症母亲因疾病缠身家境窘迫掐死患病儿子
邓桂侠现年42岁,与丈夫赵某结婚十几年,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大儿子已经上初中。由于邓桂侠有多年的结核病,家中生活又困难,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2012年4月邓桂侠又生下一个孩子,孩子生下来以后突发怪病,经常无缘故抽搐、憋气,后经医院诊断为癫痫病。想到丈夫为了生计,常年在外打工,自己身患疾病,家中生活困难,邓桂侠不堪重负,渐渐萌生杀死小儿子的念头。今年2月20日,邓桂侠趁丈夫外出之机,给小儿子穿好衣服,平躺放在床上将其掐死。随后拨通了“110”报警电话,向警察说出全部事实。(检察日报22)
男子网友遭反抗
其哥们帮忙摁住获刑9个月
近日,邳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约见网友引发的案件,李某因帮助朋友实施,构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据了解,二十岁的小艳没事经常浏览各大交友网站,希望找到自己的真命天子。不久前,她认识了一个网名叫“忧郁王子”的小伙子,两人初次在网上聊天便碰出了火花,越聊越投机,不知不觉聊了四个小时,还觉得意犹未尽,小艳当即决定去见网友,当晚便打车来到网友李某所在地邳州。李某邀来好友张某一起陪吃晚饭,饭后李某给小艳订了一间房,因为天色已晚,小艳礼貌地请两人离开,不料这时旁边的张某色性大发,强抱住小艳欲与她发生关系,小艳严词拒绝并不断挣扎,张某随即叫李某帮忙摁住她,然后强行与小艳发生了关系。案发后,李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新华网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