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理学教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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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理学教案【第一篇】

关键词:宋教仁;思想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K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6-0207-03

宋教仁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先驱、“中华民国”的主要缔造者,“民国”初期首位倡导内阁制的政治活动家。他从1903年参与建立华兴会到1913年被袁世凯刺杀于上海,在中国政治舞台上活动了整整10年,宋教仁毕生追求民主,最后甘为民主献身,他对整个近代中国民主政治转型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武昌起义前,宋教仁主要从事革命的组织和宣传工作,武昌起义后,他积极致力于革命政权的建设活动,袁世凯窃取政权后,又坚持不懈凭借议会和袁世凯进行斗争,是的主要创始人和实际主持人,他的地位之高、影响之大、功勋之卓著,是不容忽视的,然而长期以来史学界对他的研究却没有提到相应的高度。

1978年之后,学界对宋教仁的研究逐渐得以深入。关于宋教仁研究的史料方面,1980年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古代近代史研究室校注的《宋教仁日记》,1981年中华书局出版了陈旭麓主编的《宋教仁集》。之后研究宋教仁的专著和文章开始增多,1984年江苏古籍出版社出版了陈旭麓、何泽福著《宋教仁》。1987年在湖南桃源县召开了宋教仁的学术讨论会,这次学术讨论会收到学术论文38篇和《宋教仁评传》一册,桃源县政协还特编了《宋教仁纪念专辑》,《宋教仁纪念专辑》包括《宋教仁传略》、《宋教仁家世》和有关人士写的回忆录和国内外学者的论文。进入90年代以后,关于宋教仁的研究又有了新的发展,进一步挖掘并整理出版了部分宋教仁的史料,如1997年岳麓书社出版了迟云飞与梁小进合作审订的资料集《喋血共和―宋教仁》,2011年人民日报出版社以《宋教仁自述1882-1913》为名重新出版了宋教仁日记。国内学术界除了挖掘有关宋教仁的史料外,还出版了多部研究宋教仁的专著,如1997年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迟云飞的《宋教仁与中国民主》,2010年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迟云飞的《宋教仁思想研究》。国内自1992至2011年发表的关于宋教仁研究方面的论文达130多篇,这些研究成果中除了有一部分涉及宋教仁历史地位的评价和宋教仁的革命活动外,很大一部分是关于宋教仁思想的研究。对宋教仁思想研究最多的是他的政治思想、爱国主义思想、法律思想及社会主义思想,近年来随着研究范围加大,还有对他的社会主义思想、外交思想、经济思想、新闻思想等的研究。

一、关于宋教仁的政治思想研究

宋教仁的政治思想研究是宋教仁研究的一个热点,很多研究者比较系统地探讨了宋教仁的责任内阁、政党政治思想和民主实践。

关于宋教仁议会政治思想产生的时间,杨天宏认为,“宋教仁的议会政治思想产生于何时,从宋氏留下的文字中已经很难考证出来了,虽然1905年宋教仁在《醒狮》曾刊出《清太后之谈》,但这篇文章没有就立宪正面立论,所以难以让人看出宋氏的主张究竟如何。”[1]朱欣成认为宋教仁在1911年写成的《论都察院宜改为惩戒裁判所》一文中表达的政治改革构想:“‘今后吾国政治变革,结局虽不可知,然君主专制政体必不再许其存在,而趋于民权的立权之途,则固事所必至者。’是宋教仁政治思想第一次较具体而完整的表述。”[2]宋教仁在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思想以后,他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否有吸收、发展的过程,其发展的轨迹如何暂时还没有学者专文论述。

武昌起义后,革命党人对于新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选择什么样的政体有比较大的争执,争执的其中一方就是宋教仁,宋教仁认为“民国”初建时应该采用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而孙中山认为“民国”应该实行美国式的总统制,那么为什么宋教仁从一开始就选择责任内阁制并始终坚持,还积极付诸实践呢?周建林认为,宋教仁力主在中国推行内阁制的原因除了责任内阁志是他心中一直理想的政体外,还与他对当时的政治格局的思考有关,首先就是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其次就是“排除封建官僚在革命队伍内部的势力”[3]。杨逢银认为还有一个原因“宋教仁不希望中国革命成功之后,由少数人出来执掌政权,他不主张能力顶高的强人来领导国家,而是接受进化的观点,相信人民会逐渐提高自治能力,这一思想在其1911年8月所著的《英国宪法革命》一文中有清楚的表达”[4]。

责任内阁制是与政党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宋教仁很早就观察到政党内阁是资产阶级革命派掌握政权的最佳途径,他想要在中国实行纯粹的“政党内阁制”,于是他改组同盟会组建参加议会选举,以组阁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宋教仁的这一做法过去曾被学术界认为是向后倒退,但现在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对他的这一实践持肯定甚至是赞赏的态度。郝延军认为:“宋从革命思维到建设思维的转化,本是革命后人必须达到的认识水准,而事实却并非如此,于此我们就不得不肯定宋教仁认识的敏锐了。”[5]杨天宏认为,“在同盟会的核心领导当中,宋教仁是最早为适应这一形势变化而调整自己的政治行为的政治家”,“殊不知这正是宋氏的高明之处,政治家的政治行为与时转移,何足为怪。”[1]刘洪英认为在当时和袁世凯斗争的政治形势下,宋教仁组建实行政党内阁是打中了袁的要害,“在当时是符合中国革命实际的,避免了小资产阶级的狂热性和不必要的牺牲。”[6]正因为如此袁世凯对宋教仁又恨又怕,收买不成便痛下杀手。

宋教仁在武昌起义之前做了很多革命宣传工作,在日本留学期间,宋教仁发表了大量的关于各国政治制度的译著,还创办了《二十世纪之支那》,同盟会后改办为《民报》,1905年,清政府实行所谓“预备立宪”,为了揭露清政府的“预备立宪”谎言,宋教仁发表了《清太后之谈》、《希望立宪者其失望矣》、《梦可醒矣》等大量时评。1911年宋教仁担任《民立报》主笔后发表了大量的文章介绍他的政党政治和责任内阁思想。宋教仁对西方民主思想的宣传对革命的推动作用为各研究者所肯定,但是也有人认为,“他对于自由、平等、反抗压迫、天赋人权、在民之类的资产阶级民主的主要原则的阐述,恰是其最薄弱的地方。过多地宣传资产阶级民主的具体组织形式而忽视上述原则的创造性阐释,表面上看是他的宣传活动不深入的表现,而从本质上说是他所属中国资产阶级软弱性在政治理论上的反映。”[7]非常遗憾的是现在还没专文挖掘宋教仁革命宣传工作。

二、关于宋教仁的爱国主义思想研究

关于宋教仁的爱国主义精神,大部分学者都认为除了表现在他对帝国主义侵略中国野心的揭露之外,还表现他对祖国边疆史地问题的研究与关注。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英、美、德、俄等资本主义国家完成向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的转化,新兴的美、德、日等帝国主义国家疯狂地争夺亚非殖民地,要求重新划分势力范围。宋教仁敏锐地认识到这一世界局势新变化,出于对国家命运的关注,宋教仁以他独到的战略眼光看到了中国的新希望,那就是各帝国主义国家内部和帝国主义之间都矛盾重重,这给中国提供了利用矛盾、徐图自强的历史机遇与希望。“这是宋教仁超越以往向西方寻找真理的中国人的一个重大进步”[8]。宋教仁还对新的世界形势下帝国主义侵略中国野心进行了无情揭露,首先是对帝国主义对中国实行假保全、真侵略政策实质的揭露。“宋教仁以自己独特的见解向当时的中国人民指出了这点,提醒人民认清帝国主义的侵略本质,警惕亡国的危险性,并号召人民起来抵抗帝国主义的侵略,进行民族自救”[9]。其次宋教仁对帝国主义利用经济手段侵略中国的实质进行了无情揭露。“宋教仁将帝国主义的变相侵略提升到亡国灭种的危险高度,是为了让人民清醒地认识到它给中华民族带来的巨大危害性,从而唤起人民反抗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使中国不步埃及亡国的后尘,体现了他维护民族利益的崇高思想。”[9]

宋教仁对俄国、日本侵略中国野心揭露得最为深刻、彻底。彭大成、周树辉认为宋教仁对俄国野心的认识“是魏源、左宗棠、郭嵩焘、曾纪泽之后,中国对俄国的侵略野心与扩张计划观察得最深刻、分析得最深透的防北战略思想”。[10]江涌和刘湘湘肯定了宋教仁在日俄战争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日本对俄开战的真实意图。彭大成认为,“虽然宋教仁长期居住在日本,在经济、军械方面还需要日本政府的帮助,但是在事关国家与民族利益的根本问题上,宋教仁对日本政府的侵略阴谋却还是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揭露,表现了民族利益高于天的坚定爱国主义立场。”[10]

同时学者们也注意到了宋教仁对帝国主义的认知还是有一些局限性。“例如:面对帝国主义的侵略,他主张不使用暴力手段,他还认为中国革命只有获得各列强的同意才能成功等等。”[9]“他不敢明确提出反对帝国主义,对帝国主义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像孙中山那样全面、深刻的地步,更不用说组织民众进行反帝斗争”“他本人尤为强调外交手腕解决中外关系,暴露出他的消极忍让思想。”[11]

史学家对宋教仁的爱国思想进行了较充分的研究,但是他的爱国思想及对帝国主义的认识是否有一个认识发展的过程却还没有专文论及,这也是以后值得探讨的一个论点。

出于对国家和边疆领土安全的关注,宋教仁对中国的边疆史地有一定的研究。樊明方对宋教仁的边疆史地研究评价很高,他认为宋教仁的边疆史地研究“深入系统的历史背景、地理状况考察,细致入微的条约内容,透彻的国际法理论分析,使他的论著不仅在边疆史地学术方面达到一定水平,而且在盱衡时局上也有独到的见地,可谓洞观风云,入木三分。”[12]

三、关于宋教仁的法律思想研究

1904年宋教仁起义失败后在日本法政大学、早稻田大学学习法律。1905年中国同盟会成立后宋教仁任司法检事长,1911年黄花岗起义时宋教仁负责制定起义成功后的法律制度草案。1911年武昌起义后宋教仁在武昌,为湖北军政府拟定《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及官制草案》。即使在1912年袁世凯政府初期宋教仁只任农林总长,他也在任上拟定大量农林行政法规,并推出相关法律草案。1912年8月,宋教仁将同盟会改组为,坚持用合法的斗争遏制袁世凯独裁专制。

宋教仁法律思想中表现最突出的是依法治国思想,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是有法可依,宋教仁清楚地意识到了制定法律的重要性,他亲自制定或主导制定了多部民国法律。在强调制定法律的同时,宋教仁尤其强调制定“良宪法”,把宪法视为共和政体的保障,将制定一部真正的共和宪法作为建设共和政体的关键,宪法“不能因人的问题以法迁就之,亦不能因人的问题以法束缚之。”[13]“宋教仁为‘良宪法’的论述和争斗,有力地反击了袁世凯企图设立有利于己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的野心,一定程度上钳制了总统的权力。”[14]

在宋教仁法律思想中,重视人民权利的思想占有突出的地位。“把人民权利纳于法制之中是宋教仁的理想,为此他曾做出不懈的努力。”[15]

宋教仁法律思想中还有一个引人注目的方面就是提出了独立的行政裁判之思想,宋教仁的独立之行政裁判制度的思想,首先在1911年8月的《民立报》刊发的《论督察院宜改为惩戒裁判所》一文提出,在辛亥革命后由其起草的《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及官制草案》里再次得到表述。马海峰认为:宋教仁倡导独立的行政裁判,不仅表明了他深受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而且说明了他是一个真正的民主法治的践行者[16]。

在宋教仁的依法治国思想中,不能忽视的还有他利用国际法维护祖国的实践。“同时他对国际法的运用,不仅能适时从法理上把握国际条约,而且还能运用国际习惯来处理在没有条约调整的国际法领域,机动灵活,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17]

宋教仁是资产阶级革命派中少有的法学专家,他熟习各类资产阶级法律,还坚持把法律应用于政治实践,史学界研究他的法律思想多和政治实践联系在一起,少有从法学专业角度来研究他的法律思想,这也是以后研究值得切入的角度。

近二十年来对宋教仁思想的研究领域逐步扩展到他的社会主义思想、经济思想、外交思想、教育思想、新闻思想等方面,其研究范围越来越广泛。但是相对其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的研究来说,其他方面的思想研究还是一个非常薄弱的领域,其研究的深度还有待加强。

参考文献:

[1]杨天宏。梁启超与宋教仁议会民主思想异同论[J].战略与管理,1996,(5):91-99.

[2]朱欣成。宋教仁政治思想述评[J].江西社会科学,2003,(1):167-169.

[3]周建林。宋教仁“政党内阁”思想述评[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3):81-86.

[4]杨逢银。论孙中山与宋教仁政体分歧[J].浙江学刊,2002,(6):193-196.

[5]郝延军。简析宋教仁民初民主制度的设计[J].唐都学刊,2003,(4):103-106.

[6]刘洪英。试论宋教仁的民主革命思想特色[J].史学月刊,1999,(3):46-53.

[7]陈新华。宋教仁的民主思想及实践活动[J].中学历史教学参考,1998,(8):4-6.

[8]彭大成。宋教仁的帝国主义论与民族解放思想[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9,(4):42-47.

[9]江涌,刘湘湘。论宋教仁的爱国主义思想[J].武陵学刊,1996,(2):51-54.

[10]彭大成,周树辉。宋教仁的民族危机论与外交策略论[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9,(3):1-5.

[11]田强。试论宋教仁对国际局势的分析[J].三峡大学学报,2001,(6):50-53.

[12]樊明方。宋教仁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J].西北大学学报,1991,(4):105-109.

[13]宋教仁。宋教仁集(下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1:486.

[14]胡峰。国权与法治的双重变奏――宋教仁法律思想述论[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5):162-164.

[15]朱云平。论宋教仁的法制思想[J].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04,(5):101-105.

宋明理学教案【第二篇】

(杨青福建闽学研究会副会长 )

朱熹与程氏兄弟介绍:

朱熹的教育学说

距离嵇康将近1000 年以后,又出现了一位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教育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的皖籍大教育家,他便是南宋时期的朱熹。

朱熹以其自成体系的教育学说卓立于世。朱熹(1130~1200 年),字元晦,一字仲晦,号晦庵,别号考亭、紫阳。祖籍婺源(原属安徽徽州,今属江西婺源县)。一生为学教人长达40 余载,从政之余亲自执教,经验宏富,著述丰厚。其著述涉及哲学、经学、史学、文学、乐律、辨伪以至自然科学诸多领域。在教育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有《童蒙须知》、《小学》、《近思录》、《论语集注》、《孟子集注》、《大学章注》、《中庸章句》、《资治通鉴纲目》等。后入辑有《朱文公文集》一百卷、《朱子语类》一百四十卷等。朱熹之前,中国尚无小学专门教材。朱熹所编《小学》,实属中国第一本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小学德育教材。此教本以汇编古人“嘉言懿行”而成,分内外两篇,共385 章,以立教、明伦、朋友、心术、威仪、衣服、饮食为目,作为小学初学必读之书。朱熹编写的《童蒙须知》,则以“始于衣服冠履,次及洒扫清洁,次及读书写字及有杂细事宜,皆需当知”为主旨,凡衣服饮食,几案器具,以及对上对下,一举一动,皆逐条列目,并作详细说明,严格规定。《小学》和《童蒙须知》成为宋以后封建社会中历代流行的蒙学教材。朱熹所制订的《白鹿洞书院教条》,被视为封建社会理学书院学规的楷模。该“教条”对书院教育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训练纲目、学习秩序均作了详细规定,包含着相当完整的教育理论和实际教学措施。朱熹所著《四书集注》则成为钦定教科书和科举考试的标准,历时长达700 年之久(即直到1905 年废除科举制度方为终结)。见之于教育思想,朱熹继程颢、程颐之余绪,对周秦以来的教育理论作了总结和改造,对孔孟的儒家教育学说作了阐释和发挥,所提出的“存天理,灭人欲”以培养“圣贤”为根本目标的教育目的论,“小学”教育重在以事教(即“学其事”)、“大学”教育重在以理教(即“穷其理”)的教学重点论,“穷理”与“笃行”相统一的教学原则论,循序渐进与熟读精思相结合的读书方法论等,均卓成一家之言,建构了完整的教育理论体系。世称程朱理学体系为程朱学派。南宋以后,程朱学派的教育理论被视为儒学“正宗”,成为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教育学说。朱熹的教育思想对宋以后的元、明、清各代影响深远。朱熹同时还是新安文化的代表人物之一,对新安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有开拓之功。

《白鹿洞书院学规》亦称《白鹿洞书院教条》、《白鹿洞书院揭示》。朱熹撰。朱熹(1130~1200 年),南宋哲学家、教育家,宋代集理学之大成者。毕生不曾放弃教育活动,先后创办寒泉精舍、武夷精舍、竹林精舍,修复岳麓书院、白鹿洞书院等。《白鹿洞书院学规》系淳熙六年(1179 年)朱熹在江西任康军时,重修庐山白鹿洞书院,为明确办学宗旨而作。这个“学规”对书院教育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训练纲目、学习秩序都作了详细规定,包含着相当完整的教育理论和实际教学措施。其基本内容为“五教之目”、“为学之序”、“修身之要”、“处事之要”、“接物之要”等五端。“五教之目”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为学之序”为:“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修身之要”为:“言、忠信,行、笃敬,惩忿窒欲,迁善改过”;“处事之要”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接物之要”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行有不得,反求诸己”。这个“学规”成为封建社会“大学阶段”的教育准则和宋以后历代书院的办学方针,对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教育产生过重要影响,被元、明、清3 代的教学尤其是书院教学引为楷模。此“学规”后收入清人《学规类编》。

二、《朱子读书法》

宋明理学教案【第三篇】

《中国法制史》作为大学法学专业课程,在法学教育中占据一定的地位。但是由于中国法制史具有史学的“务虚”特征,因此在以追求“务实”的法学教育环境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已经成为一门渐趋弱势化的学科。笔者从教以来,一直担任《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工作,对该门课程所面临的困境有着深刻的认识,如中国法制史教材以断代史为体例的模式令学生感到内容繁杂且重复枯燥,该学科涉及大量文献典籍及生僻字词让学生望而生畏,中国法制史缺乏实用价值而使学生产生传统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观念等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教师应当采用多元化教学方法,以讲授教学法为主,适当辅以案例教学法、比较教学法和多媒体教学法,从而增强课程吸引力,加深学生对古代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达到改善教学效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本文将以《宋代法律制度》的教学为例,对中国法制史的多元化教学方法略作探讨。

一、运用讲授教学法,系统传递核心知识

由于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是以中国法制发生、发展为基本线索,以大量史料为理论来源,具有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泛且零散、文字艰深晦涩、专有名词难以理解等特点,因此教师在采用讲授教学法时,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优化教学内容,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在讲授宋代法律制度时,教师先简要介绍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使学生初步了解宋代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地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位,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不仅促进了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和思想观念的更新,还使得宋代法制文明依然居于世界的前列。随后教师以重点和难点为主线系统讲授核心知识体系,在两宋法制指导思想方面,应重点讲授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对宋代立法思想的影响;在立法活动上,主要讲授《宋刑统》、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在行政法律制度上,应着重于两府三司的中央行政机构、由御史台和谏院组成的中央行政监察机关、宋代科举制度改革和历纸、磨勘等职官考课制度;在刑事法律制度上,应把重点放在《重法地法》等刑事特别法和折杖法、编配法等宋代独具特色的刑罚制度上;在民事法律制度上,教师讲授的重点是,宋代因佃户、雇工、婢女等有了民事主体资格而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范围,婚姻制度受程朱理学的影响而进一步强化了夫权,宋代物权体系以所有权、典权、永佃权等为主要内容,契约制度以担保制度、契约中介制度和竞标缔约制度为主要特色,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户绝继承以及女性、遗腹子、私生子、义子、赘婿等的财产继承;宋代经济法律制度可结合王安石变法讲授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和市易法等,此外还有独具特色的禁榷律法;在司法制度方面,重点介绍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宋代临时审判机构——案议、制勘院、推勘院,还应结合《洗冤集录》、《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等著作讲解宋代证据制度。

(二)从学生熟悉的背景知识人手,激发学生的浓厚兴趣

很多学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时,认为该学科难度高且不容易理解,因此逐渐失去兴趣。但是笔者发现,学生们对他们所熟悉的的背景知识却很感兴趣。因此,教师应尽量以学生熟悉的背景知识为切入点,由此展开知识点的传授。在讲授宋代婚姻制度时,可以引领学生赏析宋代词人陆游的著名作品《钗头凤》。宋律明文规定,尊长对卑幼有主婚权和干涉他们婚姻的权利,因此尽管陆游和唐婉“伉俪相得”,但是“二亲恐其惰於学,数谴妇,放翁不敢逆尊者意,与妇诀”。在讲授宋代良贱制度时,通过介绍抗金英雄岳飞父子被害后,其亲属遭到流放而没籍为官奴婢,揭示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在南宋遭到废弃。在讲授刺配刑时,结合《水浒传》第二十七回的记载,刑部官将武松杀潘金莲、西门庆的行为定性为“斗杀”,遂得减死,判“刺配二千里外”之刑,揭示宋代以刺配刑惩治凶徒已是司法中的普遍现象。以苏轼通判杭州时在风流和尚杀人案中的判词为例来阐释宋代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苏轼的判词是:“这个秃奴,修行忒煞,云山顶空持戒。只因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毒手伤心,花容粉碎,色空空色兮安在。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

二、运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具有现实意义,通过对中国历代具体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从理论到实践,得知其间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变化;我们可以从文本到社会,理解立法与司法二者间的差距。从而激发我们深究导致二者间差距的诸多社会历史因素的兴趣,也使我们得以从中探寻到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中国法制史案例浩若烟云,主题多种多样,难度参差不齐,涉及的法律问题各有不同,案例情节长短不一,如何根据教学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并合理运用案例,是成功进行案例教学的关键。

(一)案例所概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应有现代意义

曾经有学者提出,中国法制史“固然让今天的法学院学生们领略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博大精深,但在很大程度上,却无法与他/她们在法学院中接受到的其他主流知识对接”。这样,学生不可避免地对务虚的中国法制史缺乏兴趣。针对这一点,教师选择的案例所概括出来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应尽量与部门法有所对接,使学生深刻体会古代法制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在宋代法律制度的案例教学中,可以选择北宋元绛书证定案的案例,在该案中,永新县土豪之子龙聿盗用同乡少年周整之母的手印,订立契约蒙骗对方田产。县官元绛根据契约上的年月写在手印之上这一不符合客观事理的现象,判决归还对方田产。该案反映出口供的证据地位在宋代进一步下降,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及检验笔录等越来越受到重视。再如南宋典主迁延人务案,阿龙将田地出典给富户赵端,八年后的正月,阿龙想回赎田地,但赵端以田地正在耕种为由,要等到秋收后再还地。阿龙见回赎不成,便将赵端告到了官府。宋代法律中有诉讼时效制度即务限法,每年二月初一开始“人务”,即进入农忙季节,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属于务

限期间,官府停止受理民事案件。到十月一日“开务”,直至次年一月三十日为止,才受理民事词诉。审理此案的地方官认为,赵端要等秋收后还地,以至于阿龙在长达八个月的务限期内无法,而且阿龙很可能在这段时间内花掉收赎的资本,因此赵端“迁延”的目的就是想霸占该田产。依法应对赵端“杖一百”,但考虑到他年事已高,本案就此封止,只勒令他在收到赎田款后退还田业给出典人。该案就涉及宋代特有的不动产制度典权、体现诉讼时效的务限法和刑法中的恤刑原则,这些法律原则和精神在当今法制中仍有体现。

(二)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意义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之一,就是让学生体会古代中国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法律本身等各种因素对不同时期法制的影响,因此教师应当选择能充分反映当时社会本质和社会意义的典型案例。如北宋时期的阿云一案:“初,登州奏有妇阿云,母服中聘于韦,恶韦丑陋,谋杀不死。按问欲举,自首。”登州知府许遵认为阿云订婚之时,服丧期未满,故与韦某的夫妻关系不能成立,应以普通人处理,并将此案上报朝廷。这个案子送到大理寺以后,大理寺按照“谋杀已伤”的罪名,判处阿云绞刑。但许遵不同意大理寺的判决,他说:“阿云在衙门里接受审问的时候,刚一开始讯问,她就马上全部交代了作案的事实。因此,应当承认她有‘自首’的事实,属于‘按问欲举’,要减二等论罪处罚。”宋神宗就把这个案子交到刑部处理,刑部的官员认为许遵的理由十分荒唐,大理寺的判决是合法的。此案经刑部复核后,奏请皇帝裁决。最后,宋神宗特颁敕令,免除了阿云死罪。尽管这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但是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宋代对疑难案件的司法管辖、对该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争议、敕和律的关系等等,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引起激烈争论,争论范围之广、时间之长、涉及朝臣之多,在中国历史上是非常少见的。通过对该案例的讨论和分析,学生可以了解到北宋法制和司法运作方面的丰富信息。

教师在精心收集和选择案例之后,通过预先布置案例、组织学生分析讨论、总结解析案例三个步骤,将案例应用到教学之中。如果条件和时间允许,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以古代法律规定为基础,以当下法律热点问题为契机,以学生现有法律知识为背景,让学生对案例角色进行分配,参与进来自行断案。

三、运用比较教学法,实现古今融会和中西比较

中国法制史无论作为通识课程还是专业课程,都有必要引入比较教学法,既包括中国古代与现代的比较,也包括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以拓宽学生的视野。

(一)中国古代法制与现代法制的比较

中国法律文化是中国古代几千年文明积累和沉淀的产物,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继承性,至今仍深刻影响着现代法律文化,因此有必要进行古今对比以引导学生更好地理解现代法治状况。教师在讲授宋代登闻鼓机构时,可以把击登闻鼓这种宋代进京上访的主要形式与当今存在的进京上访进行比较,使学生认识古代的“越诉”和“京控”与今天的上访从历史根源上是一致的,进而认识现今上访形成的原因并深入理解法律文化的继承陛。教师在讲授宋代科举制度时,可以把它与现代的高考制度和公务员考试制度相比较。宋代科举中的别试制度、封弥誊录制度、锁院制度、殿试制度等所规定的闭卷、密封、监考、回避、入闱、复查的方法至今还为现代高考和公务员考试所沿用。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

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还应当进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既有助于增进学生对西方法律文化的了解,又能突出本国法律文化的特色,从而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以宋代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为例,《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二十八》载:“地原从官地上出入者,买者不得阻碍。宅舍亦开。且新旧间架丈尺阔狭,城市乡村等紧慢去处,并量度适中,估价务要公当,不致亏损公私。”又:“居住原有出入行路,在见出卖地者,特与存留。”在法国,直到约700年后的《拿破仑法典》第682条和683条才有类似的规定:“自己的土地被他人的土地围绕,且并无通道至公路时,土地所有人得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要求在邻人土地上取得通行权……”;“通道一般应在被围绕的土地与公路间距离最短的线上开辟”。再如,对12世纪、13世纪产生的中国讼师和英国律师进行比较。大约在北宋仁宗之后,民间纠纷日益增多,好讼之风初露端倪,到了南宋逐渐盛行。随着民间好讼风气的兴起,一种专门教人打官司的学问“讼学”与职业“讼师”便应运而生。但是在中国士大夫特有的无讼理想法制观念下,讼师遭到宋代官府的抑制和打压,因此讼师无法完成向现代律师身份的转换。而同时代的英国政府则对处于萌芽期的律师持一种保护的态度,将律师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对其在职业道德方面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对其人数予以限制,对其不当行为加以规范,等等。这些措施使得英国早期的律师得以存活并不断发展。通过中西对比,能使学生客观认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民族精神。

四、运用多媒体教学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中国法制史的多媒体教学形式主要是使用power point制作课件,其主要内容包括:课外必读与参考书目、授课进程中必要的引文和注释、授课要点与难点、课后作业点评等等。教师在制作课件时,可以适当配合使用图片、漫画、历史故事视频、讲座视频、电子书、word文档等,

但不宜过多和繁琐,以免过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而扰乱正常的思维和思路。在讲授宋代法律制度时,通过展示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使学生直观地感受到宋代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通过展示《宋兄弟争财图》,帮助学生理解儒家传统的“重义轻利”观念在宋代受到严重冲击;通过展示宋宁宗嘉泰四年诏颁的《验尸正面人形图》,使学生感受宋代检验制度的完善程度;通过播映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的视频《解密大宋法医宋慈神奇验尸奇法》,让学生形象地了解宋代法医宋慈在《洗冤集录》中详细记述的验尸方法。

当然,多媒体教学并不局限于教师在课堂上放映和讲解power point课件,它还包括课外资料的提供、课后的问题解答、讨论等内容。教师还应当利用互联网的便利为学生提供网上课件和教学录像,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和学生进行资料交流和观点论争。

宋明理学教案范文【第四篇】

丈夫重婚

女公务员借高利贷打离婚官司

今年44岁的宋某,出生于湖北某个偏僻的县城。从湖北一所财校专科毕业后,不甘从事百货公司会计工作的宋某,经过努力如愿以偿进入武汉大学金融系读书。从武汉大学毕业后,她进入湖北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班,成为一名公务员。

1997年,已经28岁的宋某在父母的再三催促之下,与一位姓阮的男子结婚生子。宋某父母起初并不同意女儿的婚事,因为阮某比宋某小五岁,且没有正当职业。但面对女儿的执著,两位老人只能默默地祝福女儿。

“你老公还有一个老婆,你知道吗?”2012年春节后,宋某的闺蜜小胡,听说阮某已在某地结婚生子的消息后,赶忙提醒宋某。宋某表示,经过核实,阮某确实已婚生子。为了夺取儿子的抚养权,宋某找到一家放高利贷公司,举债借钱打离婚官司,并最终获得儿子的抚养监护权,还与阮某的另一个合法妻子,一起把阮某“送”进了监狱。

逼债疯狂

被“放假一年”,来扬“求包养”

“为了打官司,我借了五万元高利贷,月息5000元。”宋某称,作为工薪阶层的她,由于无力偿还高利贷和利息,放高利贷公司的人经常前往宋某家中,对其疯狂侵扰的同时,还威胁家人的生命安全。

今年春节前,放高利贷公司的人多次前往宋某单位讨要说法。面对放高利贷公司疯狂逼债,单位领导虽然都很同情宋某的不幸遭遇,但为了单位的声誉,最终给宋某放假一年,以处理“私事”。此时,已经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宋某,只好前往外地“躲债”。

宋某介绍,为了“躲债”,她只好投奔远嫁扬州、家境富裕的表姐黄女士。来到扬州以后,为了养活儿子和自己,没有特殊技能的她,想在扬州找一个条件优越的男人,既能够“包养”自己,又能帮助自己偿还高利贷。

步入歧途

包养费太低,她走上了路

“妹妹,我给你找个男人吧?”看透表妹求人“包养”的黄某,在今年2月的某天试探宋某说。得到宋某默许后,黄某在扬州某茶馆里给她介绍了一个中年男人。双方经过交谈,中年男子愿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包养”宋某。对这个价格,宋某认为太低,无法帮自己偿还高利贷,因此拒绝了。

事后,为让宋某自食其力,黄某又帮宋某谋得一个在某洗浴场所给客人端茶倒水的工作。今年5月1日下午,在浴室做按摩的胡某找到正在打扫卫生的宋某说:“有个包厢里的客人要‘小姐’。我们浴室没‘小姐’,你不是要认识条件好一点的男人嘛,我去帮你问一问,对方如果能给你生活费,你就陪陪他。”

“以后我会准时给你生活费!” 在浴室包厢正想找小姐的顾某,听宋某讲完身世后,一边同情地看着宋某,一边“急吼吼”地将宋某抱进怀里……而宋某也认为自己找到了生命里的“贵人”。

终落法网

今年扬州市首例传播性病者被批捕

案件相关承办民警表示,当天下午,接到浴室有人的举报电话后,扬州市公安部门立刻组织民警,前往查处。宋某证实,双方交易才10分钟左右,民警就冲进包厢,将她和顾某抓了现行。民警在浴室包厢的地面上发现散落多张湿巾纸,按摩床上还有一个已经用过的……

因涉嫌犯罪活动,宋某和顾某被民警带回讯问。然而,令民警吃惊的是,检查结果显示,宋某患有梅毒(系前夫传染所致)。承办民警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宋某明知是法律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她不仅知法犯法,还在患有性病的情况下。因此,警方以涉嫌传播性病罪,依法对宋某采取措施。记者从检方获悉,目前,宋某因涉嫌传播性病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捕。

“传播性病罪,是极其罕见的罪名。”我市相关案件承办部门介绍说,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仍、的行为。根据权威部门查阅的审判案例显示,宋某是今年以来,全市第一例因传播性病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女,也是全市第二例因传播性病罪,而被移诉法院的公诉案件。

(新民网 04)

女子遭“小三”骚扰挑衅 咬断对方手指赔偿20万

婚姻家庭中,一旦遭遇第三者插足,对受害一方来说,真是五味杂陈。小芸是个受害者,面对“小三”接二连三挑衅,在争执中,咬断对方一根手指。这样的做法虽说解气,但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日前,余姚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小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面对丈夫出轨 妻子一再隐忍

小芸29岁,长得眉清目秀,穿戴得体大方,谈吐优雅。不过连她自己也没想到,有一天她会站在被告席上。2005年,21岁的小芸来到慈溪打工,认识了比自己大一岁的安徽小伙阿明。两人在慈溪结婚买了房。婚后不久,小芸怀孕,就回四川老家生孩子,而阿明继续留在慈溪赚钱养家。

今年年初,小芸带着刚满周岁的儿子回到慈溪,却不想隔三差五地接到陌生女人的来电,对方不仅问阿明的动向,还对她辱骂攻击。原来阿明在她生子期间和余姚人史某好上了。小芸伤心、恼怒,百味杂陈。但看到儿子,想到老公低声下气的道歉,并答应已与史某断绝关系,小芸最终决定原谅丈夫,既往不咎。

“小三”骚扰挑衅 原配咬断其手指

不过事情没有就此平息,1月20日,史某打不通阿明电话,又一次来骂小芸,并振振有词地要小芸去余姚当面谈判。小芸忍无可忍,带着老公和朋友到余姚见史某。两个女人一碰面,那是针尖对麦芒,越看越觉得对方不顺眼,随后开始对骂,最后史某先动起手来,抓脸、揪头发,撕扯衣服。

小芸也不甘示弱,顾不了形象了,当街还手,两人打成一团。阿明和朋友想劝架,但两个女人都在气头上,谁也不怕谁。小芸见史某骂声不断,怒不可遏,正好史某的右手食指戳到小芸的嘴边,小芸想也没想,一口咬住,死活都不松口,直到感觉嘴里有东西,吐在地上才看清,原是史某的一截手指。为此,两夫妻赔偿史某20万元。

(张利 23)

花甲老教师猥亵6名小学生 教育局称情节轻微

在庐江县同大镇新渡小学,年近花甲的四年级语文老师周某,假借给孩子上辅导课的名义,在宿舍内对多名女生进行猥亵。前不久,学生小玲因为不堪忍受其骚扰,回家告诉家长,周老师的行为才被家长们知晓。家长们随即报案,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当地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仍没有给家长们一个回复。

不堪骚扰,女童哭诉“被欺负”

小玲是庐江县同大镇新渡小学四年级学生。从三年级下学期开始,班里转来一位姓周的语文老师,同时也是她们的班主任。

起初,大家对这位年近花甲的老师印象还不错,觉得和蔼可亲。然而,时隔不久,同学们发现,这位周老师经常喊女生去他的宿舍内“辅导功课”。

“他专门找漂亮的女生。”小玲说,她每次被喊进周老师的宿舍,周老师就将门窗关上,摸她手和身体。

直到今年6月,周老师变本加厉,小玲不堪忍受,回家告诉母亲被老师“欺负了”。

家长震怒,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听到女儿的哭诉,小玲母亲既震惊又愤怒。她赶忙将自己发现的情况告诉其他女生家长。

家长们回家纷纷询问自己的孩子,才知道在一年多时间内,周某已骚扰班里多名女生。

家长们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一位家长告诉记者,初步了解,已经涉及6个女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小学只有两排平房,一排是教室,一排是办公室和宿舍,教师办公室的隔壁是周某的宿舍。

教育局:有悖师德但情节轻微

事发后,周某已经被庐江县公安局拘留。但是,自家长报案之后,这件事情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当地警方和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对此给家长们一个回复。

“有悖师德,但情节轻微。”近日,庐江县教育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取证阶段,鉴于受害学均是未成年,“从保护她们的权益角度出发,教育主管部门不宜公开去学生家中调查。”

该负责人说,事发后,教育主管部门已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等公安机关调查结论出来后,教育局将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对周某作出相应处理。

(法制网10)

抑郁症母亲因疾病缠身家境窘迫掐死患病儿子

邓桂侠现年42岁,与丈夫赵某结婚十几年,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大儿子已经上初中。由于邓桂侠有多年的结核病,家中生活又困难,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2012年4月邓桂侠又生下一个孩子,孩子生下来以后突发怪病,经常无缘故抽搐、憋气,后经医院诊断为癫痫病。想到丈夫为了生计,常年在外打工,自己身患疾病,家中生活困难,邓桂侠不堪重负,渐渐萌生杀死小儿子的念头。今年2月20日,邓桂侠趁丈夫外出之机,给小儿子穿好衣服,平躺放在床上将其掐死。随后拨通了“110”报警电话,向警察说出全部事实。(检察日报22)

男子网友遭反抗

其哥们帮忙摁住获刑9个月

近日,邳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约见网友引发的案件,李某因帮助朋友实施,构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据了解,二十岁的小艳没事经常浏览各大交友网站,希望找到自己的真命天子。不久前,她认识了一个网名叫“忧郁王子”的小伙子,两人初次在网上聊天便碰出了火花,越聊越投机,不知不觉聊了四个小时,还觉得意犹未尽,小艳当即决定去见网友,当晚便打车来到网友李某所在地邳州。李某邀来好友张某一起陪吃晚饭,饭后李某给小艳订了一间房,因为天色已晚,小艳礼貌地请两人离开,不料这时旁边的张某色性大发,强抱住小艳欲与她发生关系,小艳严词拒绝并不断挣扎,张某随即叫李某帮忙摁住她,然后强行与小艳发生了关系。案发后,李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新华网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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