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意见范例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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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意见1

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它可以保证处于少数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居于主导地位。剥夺处于多数地位的被统治阶级中一部分人的政治权利,不仅可以直接减少被统治阶级中反对者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其他被统治者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表达反对意见,从而使统治阶级得以以寡驭众,使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数量上从实质上的多数变成表达出来的少数。在社会主义社会,要保障实现多数人的统治,使多数人的意志能够居于统治地位,就必须废除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废除这一干扰民众意志的正常表达的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

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破坏,它的存在使通过民主的形式得到的可能是不民主的结果,因为它剥夺了一部分人表达意见的权利。而让每一个人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才能通过全面分析所有人的意见来满足大多数人的要求。举一个例子,比如五个人通过投票决定吃什么东西,两个人想吃肉,三个人想吃水果,本来应当是吃水果的占多数,但是这三个人对具体吃什么水果意见不一,一个想吃苹果,一个想吃梨,还有一个想吃桔子,这就给了想吃肉的两个人机会,尽管他们两个人一个想吃鸡,另一个想吃鸭。他们可以首先对付想吃苹果的人,说只有你一个人想吃苹果,你是少数,禁止你发表意见。再对想吃梨的人说,你也是少数,禁止发表意见。这样想吃肉的反而成了多数。这虽然是个简单的例子,但却具有典型意义。社会的其它方面也是如此,每个人的意志都会或多或少与其他人有些差别,从某一个角度看,都有可能成为少数,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又会成为多数。允许少数意见存在,才能保障多数不被破坏,这是一种辩证的关系。这也是为什么要实现民主必须要保护少数的原因。

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少数派的意见永远不会居于统治地位,多数派总能表现出更强大的力量。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剥夺的是少数人的权利,他们的意见本来就是少数,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会使多数人的意志更加具有优势。但是他们既然是少数,我们又何必去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呢?不允许少数派的存在,会使所有人在表达意志时有所顾忌,反而使真实的多数人意志不能够表达出来。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所有假冒众人之名行一己之私的人都是使用这种强权的手段压制反对者的力量,而在他们垮台之后我们才能听到反对他们的声音有多么强烈。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对于中国并不具有积极意义,因为统治阶级本身处于多数地位,不需要通过减少被统治阶级发表意见的机会来使自己的意见成为多数,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继续存在只会给予少数派以利用的机会。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真正反映所有社会成员的真正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本意,使社会意志的表现和本质一致。多数人的意志不需要借助于抑制少数人表达意志就能成为多数,而对于少数人的抑制反而会影响多数人意志无拘束地表达,并且使少数人有机会假借多数人的名义压制多数人中的一部分从而使少数人的意志取得多数的假象。

在社会主义国家,理论上作为社会多数的无产阶级是国家的统治者,但代表这一阶级行使统治权的毕竟只能是一小部分人,这也就存在这一小部分人利用权力变质为无产阶级对立面的可能。而作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就会成为悬在无产阶级头上的套索。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要使人民真正居于统治地位,使历来是被统治者的无产阶级成为国家的统治者,就要保障所有人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不剥夺任何人的政治权利,才能使每一个人都敢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多数意见真正反映出人民的意志。使所有人都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坚固基石,是避免社会主义制度变质的强力防腐剂。

从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来看,在原始社会,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是不存在强权的,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也都可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自从出现了阶级、国家以及剥削,人们的政治权利就不再平等了,为了压制被统治者的反抗,维护在数量上处于少数地位的统治者的强势地位,统治者制定了剥夺政治权利制度以及其他维护强权的制度。从奴隶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这一制度作为统治者的有力统治工具一直存在着。但是社会主义是完全不同于前几种类型的社会制度,多数人重新取得了统治地位,剥夺政治权利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作为社会制度的本质飞跃,社会主义会在很多方面不同于以往的社会制度。进入社会主义的中国人应当在思想上摒弃旧的思维模式,不拘泥于传统,敢于对旧的制度质疑,勇于接受新的思想,这也需要在制度上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保障所有人的政治权利,使人们在质疑和创新之前没有心理上的恐惧。真理愈辩愈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中国才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最佳环境。

少数意见2

虽然斯卡利亚的法律意见很少成为最终的判决意见,但他三十年坚持撰写少数意见的历史才是美国司法不可或缺的内容。而这,或许正是斯卡利亚最大的法律遗产

2月13日凌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在睡眠中安详辞世。这个以敢于尖刻批评多数意见和流俗观点的少数派和异见者,离开这个世界时却是如此的从容、平静。斯卡利亚是意大利移民的第一代后代,双亲都是虔诚的天主教徒,父亲老斯卡利亚还是一名语言学家。熟悉美国政治生态的人都知道,外来族裔在政治上往往倾向于自由主义,大多是的支持者。然而这种移民身份背景在塑造斯卡利亚的价值取向方面发挥的作用显然远低于他的家庭背景。1986年,斯卡利亚被当时的共和党总统里根任命为大法官,成为第一位意大利裔大法官。就任以后,斯卡利亚近乎偏执的捍卫宪法制定者的意旨,反对灵活变通的解释宪法,反对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在内的司法扩张。在诸如废除死刑、堕胎、同性恋和控枪等争议问题上,斯卡利亚都以强硬的反对立场而闻名于世。

在2005年“罗珀诉西蒙斯”案中,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裁定,宪法第八条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禁止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判处死刑。斯卡利亚在异议意见中言辞激愤,称多数意见完全是根据自己的主观偏好、选择性的援引外国法律和外国判例来改造美国法律,而法律的改变只能诉诸民主的决策方式,并非民选的九位大法官根本没有这个权力。在2015年“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斯卡利亚在异议意见中毫不留情的讥讽道:“1868年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时,每个州都将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组成多数的五位大法官,竟然脸不红心不跳地根据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发现了‘基本权利’,而这个所谓的权利,当时所有制定并通过修正案的人根本没有提到过。”

斯卡利亚不仅以他的反对立场闻名,更以他阐述反对立场的方式而著称。或许因为传承了父亲的语言基因,有人评价他“始终屹立于生动阐述的巅峰”。美国著名记者琼・比斯丘皮克曾在《最高法院的“喜剧之王”: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传》中这样形容他:“立场保守,却文笔犀利;争强好胜,但逻辑严密;性格狂放,却魅力十足。”斯卡利亚不仅善于为自己的观点辩护,还乐于给其他大法官的判决意见挑错。1991年,哈里・布莱克门大法官就一份判决意见征求斯卡利亚的意见。斯卡利亚洋洋洒洒,把草稿划得面目全非,圈出不少的语法错误。布莱克门大法官是谦谦君子,为此专门致信感谢。可就连这份致谢信也被斯卡利亚圈出了几处的拼写错误。斯卡利亚将对同僚的语言挑错视为一项事业,并声称要“鉴别和扑灭法律文书写作中出现的滥用新词行为”。

在美国的宪法解释传统中向来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路径。一种力图寻求立法者的原意并严格根据立法原意和字面含义来解释法律;另一种力图寻求立法的目的和价值指向并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来对法律条文进行弹性、灵活解释。前者的代表有大法官雨果・布莱克,后者的代表有大法官本杰明・N・卡多佐。斯卡利亚毫无疑问属于后者。如果用“文明进步”的政治标准来界定,斯卡利亚的绝大多数意见都是“保守的”、“落后的”甚至“僵化的”、“不合时宜”的。然而在社会的急速变革中,在价值观的多元裂变中,“固执己见的少数”、“教条刻板的原旨主义者”更显珍贵和伟大。美国宪法之所以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宪法,离不开斯卡利亚这样终其一生奉宪法文本如同圣经的坚守者。虽然斯卡利亚的法律意见很少成为最终的判决意见,但他三十年坚持撰写少数意见的历史才是美国司法不可或缺的内容。而这,或许正是斯卡利亚最大的法律遗产。

少数意见3

一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列宁指出,党内民主的实质是全体党员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处理党内一切事务,即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人”,党内事务归根结底由党员当家作主。也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发展了这一思想,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一论断深刻阐明了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要求。党内民主从本质上讲,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发展党内民主,就是要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保障党员民利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尊重党员在党内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推行党务公开,积极拓展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特别是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选人用人等工作上,保障党员有更多更透明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而使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民主素养和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得到不断提升。

二是完善制度。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当前,要积极探索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制定和实施落实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推动党内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尤其是完善民主讨论制度,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充分发表、平等讨论的制度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证党员和党组织经常性地参与党内决策,使党的各项决策在党内拥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完善民主选举制度,使党内选举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证选出广大党员能够充分信任、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既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又反对和防止分工不合作、班子软弱涣散。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保障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有效行使监督权,使党的权力在阳光下得到正确行使,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三是正确处理常委会与全委会的关系。合理划分常委会与全委会的职责权限,正确处理好常委会与全委会的关系,这是新形势下推进党内民主的一个新课题。全委会授权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而不是常委会领导全委会。要通过常委会向全委会述职和报告工作、中心组理论学习、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以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选人用人等事项,接受全委会监督,进一步强化全委会在重大问题上的决策职能,进一步提高全委会的地位和作用。

四是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党内民主的关键是准确把握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根本保证。高度的党内民主,是集中统一的基础;有效的集中统一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前提。正确把握发展党内民主与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辩证关系,既可以充分激发全党同志的创造活力,又可以有效防止和克服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既能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又能有效防止和克服个人专断、主观武断,真正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有些同志习惯于把民主与集中相互对立,认为强调民主多了会削弱集中,强调集中多了会削弱民主,因而往往顾此失彼。其实民主与集中,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对立面,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依赖、互为条件、不可分离的统一体。

五是正确处理“班长”与委员的关系。要牢记同志告诫的:“各级党委是执行集中领导的机关。但是,党委的领导,是集体领导,不是第一书记个人独断。在党委内部只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一书记同其他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书记这个“班长”同其他委员的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关系。党委研究决策重大问题,书记和其他委员一样只有一票的权利。所谓党委书记负“主要责任”,并不是指党委会决定问题以书记的意见为主,更不是指由书记个人作主,而是指书记与委员相比,在决策和落实方面负有更多的和更重要的责任。会前,书记要通过与委员们酝酿协商,进行必要的调查,确定会议议题,做好有关准备;会中,书记要引导委员紧紧围绕议题正确充分地开展民主讨论;讨论结束时,书记要对各种不同意见作出归纳总结,提议进行表决;会后,书记要负责对党委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少数意见4

我市现有47个少数民族,人口为15400多人;现有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2个、组3个。多年来,在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下,我市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少数民族聚居的村、组基本脱贫,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市少数民族仍有一部分在生活上还处于贫困状态,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组生活水平还比较低,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因此,我们必须切实加强全市的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以使少数民族尽快走上富裕之路。这是认真贯彻党的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实践,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富民强市,跨越发展,努力在北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没有少数民族的脱贫就没有全市人民真正意义上的脱贫,没有少数民族的小康就没有全市人民真正意义上的小康。“消灭贫困,实现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加快少数民族的全面发展,不仅是逐步缩小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差距、最终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迫切要求,而且也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领导,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我市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要求“到年,我省少数民族群众基本脱贫,60%以上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民族聚居地方的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这是全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总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快全市少数民族的扶贫开发工作,使少数民族经济发展速度和人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市的平均水平,是我市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基本目标。从年开始,在全市进一步推进少数民族“千户扶贫工程”,每年争取使现有的1644户贫困家庭中有500—600户脱贫,力争到年,使我市少数民族群众基本脱贫,60%以上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各县(市、区)在“富民强市,跨越发展,努力在北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要坚持“同等条件优先和适度倾斜”的原则,对尚未脱贫的少数民族贫困户,要继续组织脱贫攻关;对刚刚解决温饱的,要巩固脱贫成果,加快实现小康步伐;对已基本实现小康的,要帮助他们努力实现宽裕型的小康。各地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要始终把民族聚居村、组地方和婚嫁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贫困人口作为帮扶重点。同时,要关注城镇少数民族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困难,在实施社会保障等方面予以照顾。

三、落实政策,加大投入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建立全市少数民族扶贫基金,支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各县(市、区)要确保省拨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不断增加对少数民族扶贫开发的投入。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4号《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确保民族教育优先或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少数民族聚居村、组所在地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除上交国家的税费外,免征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通过捐赠等多种途径,积极参与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企业捐赠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纳税人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8号文件精神,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要充分利用小额扶贫贷款的优惠政策,扩大对农村少数民族贫困户的贷款规模和收益面。各单位、各部门在进行对口帮扶活动中,要把少数民族扶贫开发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项目、资金、科技、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强化领导,增强合力

少数意见5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意见领袖;现代意见领袖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中西部发展相对不平衡,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因教育水平、经济状况等影响,受众信息理解和传递都受到一定制约。另一方面,由于、生活习俗等影响,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对少数民族受众的影响力并没有随着大众媒介的强势介入而降低。因此,优化少数民族媒介、凸显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作用,对于正确引导舆论、促进少数民族发展有积极意义。

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分类

“意见领袖”(Opinion leader)是传播学中“两级传播理论”的重要概念,由著名传播学者拉扎斯菲尔德提出,他指出意见领袖在社会的任何部分、层面和人群当中都普遍存在。沃纳・塞佛林也提到“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意见领袖:职业的、社会的、群体的”。意见领袖区别于一般受众的特点,如思维活跃、在群体或社区中有较高的地位、社会交往面广,等等。归纳起来,可以总结为三点,即“价值观的人格化体现(其人为谁)”、“能力(其人的知识)”和“可利用的社会位置(其人所知的人)”。[1]

根据卡兹和拉扎斯菲尔德《个人影响》和罗杰斯《创新与普及》的观点,传统意见领袖的形成通常包括个人价值、信息源、知识水平、责任感、人际交往、社会地位等因素。[2]在此笔者认为,少数民族意见领袖指那些在少数民族社区当中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具备一定能力和独立的价值观体系,并能在某一领域内可以为其他受众给出指导意见的人。少数民族社区中的意见领袖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传统意见领袖,第二类为现代意见领袖。

(一)少数民族传统意见领袖

传统意见领袖指在少数民族社区当中有着较高声望的代表人物,他们是社区内有威望的老人以及宗教领袖等,如伊斯兰教当中的阿訇、藏传佛教当中的活佛等。他们生活于少数民族聚集的社区,在传统少数民族社区中的某一领域内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在面对有争议的问题时,很多人都愿意请教这些人,因此他们具有改变他人看法和行为的力量。

作为传统意见领袖,一部分人是主动去了解信息,乐于为他人提供意见,具有心理成就感。也有一部分人是因为或地方习俗等因素而无意识形成,并不是主动去传递信息,因此少数民族传统社区当中的意见领袖也有一定的被动性和滞后性。

(二)少数民族现代意见领袖

社会化发展的过程当中,部分少数民族接受了自己社区以外的新信息和文化的影响,但并没有脱离原来的社区和群体,他们具有本民族文化和民族情感认同,并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为原有社区带来一些新观念和改变。因此,这类现代意见领袖相对于社区原有的传统意见领袖而言,有较明确的目的。

根据习性相近原则和教育程度原则,这类少数民族意见领袖被认为是现代化的少数民族意见领袖。他们通常与社区内其他人有着相似的价值观和处世态度,其受教育程度又高于一般群体,此外,获取信息的渠道也比其他社区成员更多元。这类意见领袖大多在网络等新媒介中发表观点、表达情感,或为其他少数民族受众设置议论事项。

(三)区别

传统和现代的意见领袖都服务于少数民族社区,但形成原因、传播手段等不同,比较而言,二者的区别在于:

就信息传播活动而言,传统意见领袖存在于现实生活中,通过在现实生活中的口头传播承担传播信息的媒介,如宗教活动中的演讲和其他人际传播活动;而现代意见领袖则多存在于虚拟社区中,善于利用媒介传播信息、表达意见和建议。

就信息接收能动性而言,少数民族传统意见领袖的信息接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比如家族中的长辈是在某事需要做出裁决时才进行传播活动,一部分宗教界人士也是在他人需要解答疑问时才进行信息判断和传播;而现代意见领袖则是主动寻求信息,或者在某事发生后直接利用媒介发表自己的看法、抒发自己的情感等来影响他人。

就信息获取手段而言,注重于人际传播的传统意见领袖偏重于利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获取信息,现代意见领袖较容易使用新兴媒介高速获取信息,其传播速度远远优于传统意见领袖。

就消息反馈来说,传统意见领袖对于传播后的反馈速度滞后,而现代意见领袖则相对可以得到较快和较多的反馈,他所带来的是信息循环往复的沟通过程。

当然,传统意见领袖和现代意见领袖都有各自的优势,比如传统意见领袖面对更多文化基础较薄弱的受众,在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有权威的影响力;而现代意见领袖则对具有较高学历的社会群体有较好的传播效果。两种意见领袖在不同的领域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意见的传递和引导,对少数民族社区的意见疏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大众媒介不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少数民族传播事业发展迅速,少数民族语言类电视、报纸增多,有关少数民族的信息量加大,少数民族网站数量增加等等。但是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分布较广,且各民族语言、风俗习惯、信仰都有所不同,这些因素都或多或少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信息的传播和受众对于信息的理解。

意见领袖可以集中群众的智慧,消除各个议论权的差异或者将差异最小化;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独到的分析能力分析评价社会问题,然后进行表达;纠正公众中某些错误的观念。甚至在涉及少数民族社区的突发事件时,一些官方色彩较浓的传播会被认为是“宣传”而引起一部分受众的排斥,但在此时,较权威的少数民族意见领袖所传递观点带来的效果,往往超越一般宣传所起的作用。[3]

可以说,少数民族意见领袖首先影响着少数民族社区舆论。近年来,我国突发事件频发,这些突发事件能在很短时间内引起社会上的强烈关注并造成极大影响。在突发事件面前,“舆论场”加速形成,很多“场内”的受众在面对多路意见时较为迷茫摇摆,为了寻找相同的意见方向而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这时的舆论往往是由于“随众”形成,而不是自我判断得出。在舆论导向面前,需要大众媒介充分发挥作用,在涉及地方性、民族性很强的问题面前,更需要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引导。因此,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在引导少数民族地区舆论方面有关键的作用。

民族地区问题关乎国家和谐稳定,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可以看做是“草根的意见领袖”,他们来自各个民族或者社区,代表不同的群体立场,明白群体内部需求和实际情况,所以既可以代表某群体发出意见,让社区群众明白他们的呼声可以通过正确的路径被传达出,又可以给出更加实际的建议,从而更有效地解决问题,这对维护地区的稳定和谐、促进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有较重要的影响。

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引导

在评估信息价值取向、促进意见形成和优化民族社区发展的过程中,少数民族意见领袖是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目前少数民族地区舆论引导的一个关键点。对于这些能够影响舆论的传统意见领袖又如何进行引导呢?

笔者认为,在提升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媒介素养的前提下,对社区传统意见领袖和社区现代意见领袖进行针对性引导,比危机面前的突击宣传更有意义。

(一)针对传统意见领袖

在少数民族社区中,传统意见领袖的意见传递较有威慑力。其中,宗教领袖为传统意见领袖的主要力量,他们对信息的传递往往结合和民族文化的解释。对于大多具有的少数民族受众来说,宗教领袖的意见指导是一种可以引起内心共鸣的理念传递,其影响力往往超过大众媒介。

针对传统意见领袖,可以从提升人文素质教育入手,以科技和文化教育的提升促进信息理解的正确和传递,这也是将信息与民族信仰文化更好结合的保障。

文化是人类的知识遗产,也是人格的培养。在保护传统民族文化的同时,加强传统意见领袖的现代文化教育,是提升民族地区发展的基础。这对传统意见领袖接收信息、理解信息、解释信息、传递信息也有积极的意义:它可以更好地促进传统意见领袖理解本民族文化、信仰,并将文化、信仰和信息传递结合起来,更好地为本民族文化进步和地区发展服务。

从2007年起,兰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学院就开始举办“阿訇培训班”。培训期间,依托兰州大学师资队伍和开放进取的办学理念,对学员系统地进行《伊斯兰文化史》《阿拉伯哲学史》《古兰经学》《圣训学》《教育学》《网络与传媒》《中国文化史》《汉语写作》《古代汉语》《伊斯兰法学》《中国民族史》等课程培训,并由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就“我国的宗教现状与政策”“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发展及其特点”“世界伊斯兰教概况”及“伊斯兰如何面对分歧”等问题进行多次专题讲座。

虽然举办该培训班的初衷并不是完全从信息传播的角度出发,但其对宗教领袖这样的传统意见领袖的引导意义不言而喻。这也是我们在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引导过程中可以借鉴的方式。

(二)针对现代意见领袖

现代意见领袖对本民族传统文化有依赖性,并试图在保留本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引入一些新的先进理念,从而促进民族社区发展。现代意见领袖是一个具有文化基础的群体,对于他们的引导,人文素质教育已不是关键,媒介特质和信息特质学习是引导现代意见领袖的一条路径。

对于媒介特质的学习,可以促进现代意见领袖对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特征的理解;信息特质的学习和理解,可以使现代意见领袖更加清楚地辨别媒介信息,从而更加准确地分析甄别,以便更加准确地将信息传递给其他受众。

如网络知识被贝斯特划分为“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前者指与网络相关的概念术语,后者指使用计算机程序完成任务。在利用网络进行信息获取和传播时,就要求少数民族意见领袖不仅能够理解网络的特性,并且能够很好地利用其特性辅助信息的获取和传递。面对其他媒介亦如此。

另外,作为现代意见领袖,有条件和能力接触越来越多的外来信息,因此,提升其思辨能力是引导的关键:这既可以使现代意见领袖在面对信息时有自觉的甄别能力,也可以使他们认识到自己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关乎社区稳定和社区中的整体情绪。

结语

少数民族社区信息传播效果直接影响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引导和培养少数民族社区意见领袖,对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是积极有益的尝试。区分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当中的传统力量和现代群体,有针对性地寻找优化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知识结构、强化少数民族意见领袖文化素质、提升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媒介素养的路径,是引导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可行办法。具体措施的实施不仅需要因地制宜的策略,更需要我们在反复的实践中探讨。

参考文献:

[1]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M].郭镇之,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2]向芬。基于不同平台的网络意见领袖传播特征初探[G]//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25.

[3]言靖。舆论形成的一般过程研究[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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