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奖励办法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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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奖励办法1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广东省辖区内研究开发,或属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以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公安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了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经在行业范围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ward congress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Conference)。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是依据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而对中国当代科学技术前沿获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以及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当中也创造出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的科学家以国家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大会。
国家科技奖励获奖者的评选过程
由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不同奖种的评价标准来对申报科学家承担的项目成果进行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评审确认,同时邀请中纪委驻科技部的纪检监察局在评审的全过程当中进行现场监督以确保客观公正。
国家科学技术奖项
目前中国设立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项。
国家科学技术奖项评审周期
这些奖项每年评审一次。
创新创业奖励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 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 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 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获得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部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2000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奖励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管理性资质,为能够提高企业知名度或企业形象,有利于工作开展,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荣誉性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性资质为直接用于经营或生产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 有关奖励或资质中区分一、二、三等级的,上述奖励金额为最高级别奖励,每差一级,部级差别1000元,省部级差别500元,市级差别200元。
第二十六条 同种科技成果或技术同时获得多种不同级别荣誉(各项奖励、基金、资质)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创新创业奖励办法3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农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公正地进行农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农业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省农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科学、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省农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农业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和组织。在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仅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或者组织不得作为获奖者。
第五条省农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省农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委员会科技教育处。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自然科学类
第七条《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
《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办法》第七条(三)所称"得到自然科学界认同",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用。
第八条自然科学类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主要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并指导研究工作。
(二)提出创新性的研究方法和手段,或者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三)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
第九条自然科学类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获奖单位必须是第一完成人所在的单位。自然科学类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条自然科学类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前人尚未发现,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的发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在科学上取得重要价值,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节技术发明类
第十一条《办法》第八条所称的农业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新工艺包括农业、农产品加工、生物工程等各种技术、方法等;新材料包括用各种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技术发明类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二条《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由发明专利的",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且经指定查新机构认定的。
《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办法》第八条(三)所称"在实施中取得显著效益或者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较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农业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推荐。
第十三条技术发明类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四条技术发明类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发明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对该项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技术发明类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
第十五条技术发明类奖的评定标准为: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促进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已产生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十六条《办法》第九条(一)所称"农业技术开发方面",是指在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创新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并将其应用推广。
《办法》第九条(二)所称"社会公益方面",是指在标准、规划、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办法》第九条(三)是指组装、集成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农业科技成果(技术),取得显著效益的。
《办法》第九条(四)所称"较大农业科技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综合性农业科学技术工程(项目),包括重要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在项目实施中有协作、攻关内容,技术、组织、实施难度较大。通过项目的实施提高农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力,效益显著。
第十七条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获奖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集成组装、应用推广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八条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科技进步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一等奖的不超过11人,二等奖的不超过9人,三等奖的不超过7人。
第十九条推荐为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的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农业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成果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 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条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技术开发方面:
在技术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或推广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新增利税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方面: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农业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农业科技进步和发展,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保护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对农业科技发展和农村经济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得到应用,取得了社会效益,对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有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较大农业科技工程(项目),以及应用农业高新技术在改造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升农业生产科技水平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较大技术、组织、实施、管理难度农业科技项目,在技术和管理上有显著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农业可就发展具有显著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较突出,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农业可就发展具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管理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应用效果较大,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明显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推荐办法及评审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经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申请推荐。
第二十三条推荐项目必须统一采用《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的格式及软件系统,可到中国龙网进入省科技厅网址,或直接点击省科技厅网址
第二十四条推荐项目必需使用推荐管理系统录入有关内容,并制作软盘一同报送。
第二十五条凡已获得过部级、省、部级、市(地)级科学技术奖或者相当于本奖励级别奖励的成果,不得再次推荐。
第二十六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第二十七条对落选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活动中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推荐。
第二十八条推荐的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项目评审费。
第二十九条奖励办公室负责受理推荐项目,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推荐时间、推荐书和软盘录入是否符合要求。推荐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还需审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情况等。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佐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能提交评审。
第四章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经奖励委员会批准拟授奖的项目,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可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果的即为授奖项目。
第三十二条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以及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对所提出的异议,应包括有关证据。凡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获奖候选人所完成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创新创业奖励办法4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由区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2、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二、促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产品开发
3、区设立科技创新创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产学研活动,由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实施产学研结合的项目。
4、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设立经过省级以上认定的博士后科研站或重点实验室,区财政给予经费匹配,最高匹配10万元。
5、鼓励企业不断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及新产品,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新产品,对企业当年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产业导向、技术领先、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并通过国家、省鉴定的,区政府一次性奖励每个产品分别为1万元、万元,并推荐到市里参与评奖。
三、强化技术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
6、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每年新认定的部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奖励按最高级别享受,不重复计奖。
7、对经过省以上的科技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孵化器等科技基础设施,经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区财政参照省、市标准给予奖励。
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8、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市高新技术企业且当年销售收入和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省星火龙头企业,一次性补贴3万元。
9、对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等国家、省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并能有效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区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匹配支持,并给予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超过5人)一定的科研津贴或奖励。
10、对在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开发应用高新技术成果,投产两年后利税超过500万并形成工业化生产的,奖励主要贡献者3000元。
五、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11、设立区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津贴发放等。
12、用好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加快培养和引进我区前沿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急需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及优秀企业家。
13、积极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区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企业和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并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
六、鼓励和支持科技创业
14、鼓励各类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项目承包等各种形式转化创新成果,参与科技创业。
15、对科技人员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至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这一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由工商部门现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对外省(市)的企事业单位及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自带科技成果来我区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经认定,除享受上述优惠外,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和资金扶持。
16、科技人员离开原单位从事科技创业的,其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行管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收人事档案服务管理费用,其管理成本由区财政列入预算。
七、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17、区政府每年及时安排科技三项经费,主要由科技部门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实验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以后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使“十一五”末科技三项经费达到当年财政支出的%以上。
18、区财政每年按人均元落实科普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努力达到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
19、强化企业的主体投入地位,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规模骨干企业不低于3%,一般企业不低于1%,逐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20、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八、加大对科技创新奖励力度
21、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类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原获得奖金数额的基础上,本区加发100%的奖金,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原获得奖金数额的基础上加发30%的奖金。
22、设立*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对我区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两年一评,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每名奖励2万元。
23、区政府每年表彰科技进步先进镇(街道、开发区)、部门5个和科技进步先进企业10个,先进个人20名。
九、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24、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申请或授权进行补助,对优秀专利成果和专利发明人给予奖励,对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企业进行表彰以及专利诉讼补贴等。对本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承担50%,其余在区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本区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易于实施、产业化前景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并经确认的可申请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00元。
25、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制定,对当年成为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订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加大对科技创新工作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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