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资产处置【汇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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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的重要手段,合理处置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如何实现科学管理与有效监督?以下是阿拉题库的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浅谈国有资产处置【汇集5篇】文章,欢迎您借鉴参考。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篇】

正文

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面广量大,在国民经济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做好这些企业特别是在一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档案处置工作,对于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小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情况分析

中小企业情况复杂,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档案管理水平也高低不一,加之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形式多样,因而在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处置情况较为复杂。近两年来,张家港市档案局陆续对市经贸委、贸易局、交通局、粮食局、供销社等系统的原国有、市属中小型企业在改组、联营、兼并、承包、租赁、出售、破产和股份合作等资产与产权制度改革中档案处置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执法检查。在调研和检查中发现,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能否合理处置,与企业原有的档案管理状况、企业的档案法制意识、企业转制过程中主管部门对档案处置的重视程度、采取措施是否得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大部分企业原有档案基础较好,重视档案工作的延续性、稳定性,档案处置比较合理。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有一定的规模,管理有一定的水准,员工的档案法制意识较强,企业将档案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基础来抓,档案管理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相当一部分企业档案管理达到了省级以上的管理水平。在企业转制过程中,企业领导高度重视档案的处置工作,把档案看成是企业资产的重要依据、凭证及企业生产、科研、经营管理活动得以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合理地处置了档案的流向。企业在转制前、转制中及转制后的档案基本得到了稳定和延续,保证了档案的完整齐全与安全。

2.部分企业原有档案基础较差,但由于补救措施及时,档案得到了较好的处置。这些企业大多为一些主管部门下属小型企业,由于规模较小,档案部门对这些企业的关注较少,业务指导不够,因此这些企业的档案人员大多是凭传统经验管理档案,归档质量较差。但在产权变动过程中,由于主管部门比较重视,采取了一些得力措施,进行亡羊补牢,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维护了档案的安全。如市粮食局下属的基层粮管所和粮贸公司,转制前档案意识较薄弱,档案材料收集不全,台帐不清,档案设施陈旧。在转制过程中,市粮食局高度重视档案的处置工作,主动与市档案局联系举办培训班,对下属28个粮食企业档案人员进行培训,对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力量认真补收散存的档案材料,对各企业的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在硬件设施上该局调整扩大了库房,投入10万元经费安装了密集架,将28个企业的文书档案与会计档案全部移交到局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由于措施得力,目前移交任务已经全部完成。

3.少数企业原有档案基础较差,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企业和主管部门对档案处置未引起足够重视,存在问题较多。这些企业多为一些已破产、破产未审结企业、切块转制企业和空壳企业。平时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涣散,对档案也疏于管理,档案意识较差,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主管部门没有把档案处置的组织管理工作纳入企业转制工作的议程同步进行,因此存在问题较多。如华亿机械集团公司在破产过程中档案柜已被变卖,档案却散摊于地上,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档案频繁借出,都未办理借出、收回手续;破产未审结的市毛纺织厂的档案虽大部分保存在原企业,但台账不齐、数目不清,已移交给切块转制企业的设备档案、基建档案和职工调出带走的人事档案,没有办理移交手续;空壳企业杨舍供销社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和部分退休辞职人员档案,用编织袋堆放在职工宿舍里,很不安全。

4.个别企业原有档案基础虽然较好,但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未把档案处置列入议事日程,同样会给档案的安全带来隐患。如原市发电厂曾是张家港市的一家重要企业,档案管理曾达到国家二级水平,该厂于2001年政策性关闭,由于主管部门没有对档案处置问题引起重视,在清理资产时,既没有通知档案部门参与组织指导档案的处置,也没有将档案的处置列入资产清理程序,结果导致该厂除了设备档案随资产转移,干部职工档案被主管部门接收外,其余5800多卷(册)文书、会计档案仍留在原厂,无人管理,处于失控状态,并有部分档案材料外流。

二、档案部门加强档案处置监管的几点做法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张家港市档案局本着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一系列举措,加强对档案处置的监管。

1.及时下发通报,引起各方重视。执法检查结束后,张家港市档案局向全市各镇、各部门下发了《关于对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报》,并抄报市委市政府。《通报》下发后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并引起了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关注,时任市长的曹福龙批示“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保管十分重要,请档案局将各镇各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要求整改的内容、时间等以书面形式,盖好公章,写清内容及要求,发至各镇各部门主要领导。”

2.切实采取措施,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整改。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市档案局依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及《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执法检查中问题较多的部门和企业下发了《档案执法检查通知书》,要求他们采取措施限期加强整改。在此基础上,又向全市各镇各部门主要领导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各镇各部门全面组织检查,对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要求,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用书面形式报市档案局,由市档案局组织抽查。

3.分类指导,组织整改。针对中小企业档案处置的复杂情况,市档案局认真组织人员进行分类指导,督促各镇各部门和机关企业组织实施整改。根据企业转制的形式和档案的内容,按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置:一是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性质的,其档案原则上整体移交改制后的企业,要求企业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进行妥善保管;二是改制后为国有股权参股的,原企业档案可向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移交;三是改制后为民营企业或已破产和关停并转企业,原企业的设备、基建档案随实物移交,产品科研档案按有关政策移交或转让,企业原有的文书、会计、干部职工档案一律由各镇和有关主管部门接收;四是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妥善保管的,督促各镇和有关主管部门接收;五是企业转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现企业分别保存一份。

4.积极参与重点企业档案的处置工作。我们经调查了解到原市发电厂在政策性关闭过程中档案处置工作存在的问题后,市档案局立即与该厂主管部门进行了交涉,发出了《加强对原市发电厂档案管理的意见》,责成主管部门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负责清理工作,并派出业务骨干,督促指导该厂及时清理回收外流档案,收集整理零散文件,按标准要求进行立卷归档,对全部档案登记造册,建立完善检索工具。鉴于该厂企业档案内容较为重要,数量较多,对于今后工作查考和研究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市档案局决定把该厂档案全部接收进档案馆作寄存处理,并积极争取了4万元经费,作为寄存该厂档案的费用,目前该厂5883卷(册)档案已移交进馆。

三、对加强中小企业资产、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思考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加快,企业兼并、改组、整体出售、破产、股份制改革等资产与产权变动日益频繁,依法加强对这些企业的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档案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对此,我们要不断地创新工作思路,坚持长效管理。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企业依法治档意识。企业档案能否合理处置,企业档案工作能否保持连续和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领导及企业档案人员的法制意识。因此档案管理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档案法制意识;要认真宣传贯彻《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进一步提高各有关单位和领导做好档案工作特别是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依法落实各项职责,规范档案处置行为。

2.建立转制、破产企业档案申报制度,强化对档案工作的监管。为了使转制破产企业的档案处置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档案部门要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转制、破产企业档案申报制度,依法要求企业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申报转制、破产程序,将档案处置的经费纳入转制、破产经费,在转制、破产过程中保持档案人员的稳定。

3.在档案处置过程中,档案管理部门要与企业主管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中小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光靠档案部门很难完成如此艰巨的任务,要积极争取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支持,共同抓好这一项工作。要督促各企业主管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所属企业档案的处置和接收工作;要会同综合经济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二篇】

一、合理确定改革改制形式,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一)坚持“有进有退、进而有为、退而有序”的原则,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推进企业体制创新,实行以产权为核心的多种形式的改革。改革改制形式由市国企办(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二)对在国有经济中起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作用的行业和企业,主要包括供水、地方铁路、港口、军工、城市基础设施、粮食储备、垄断性资源开发利用等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中的骨干企业等,要加大改组、改造力度,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明确国有资产监管和营运主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实现产权多元化和职工国有身份转换的同时继续保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

(三)对缺乏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实行国有资本整体退出的民营化改制。

(四)对生产经营已经停止或已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依法破产暂时有困难的企业,实行全员解除劳动关系、转换国有身份、按政策分类安置,企业所有制性质及法人资格一定时间内维持不变。

(五)对有条件的企业推进并购重组,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盘活资产存量。

(六)对经济效益差、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实行破产。

二、规范改革改制程序,健全批准报告制度

企业改革改制必须制订方案,实行批准报告制度,具体操作要按照《市市直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操作规程》执行,其主要程序为:

(二)制订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或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与企业或其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后制订。改革改制方案中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情况;企业改革改制拟采取的形式及涉及的资产负债范围;企业职工安置办法;企业资产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企业改革改制后的发展思路和措施。

(四)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革改制方案。产权持有单位应当将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改革改制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企业改革改制。

(六)实施改革改制方案。改革改制方案批复后,由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所批复的改革改制方案组织实施。

三、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改革改制企业必须对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

(二)改革改制企业必须由市国资委从中介机构备选库选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三)改革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并按《市市直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核准工作规程》进行核准。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

(四)改革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市国资委确定的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并按照《市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程》的要求,公开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竞价转让,不得指定受让方,严禁暗箱操作。市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要进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专户,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五)改革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不得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以引进战略投资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主要形式;可以探索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六)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工作由市国资委按《市市直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程》进行。企业核销的不良资产要按照《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的规定,由市国资委委托有资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接收、统一管理、集中处置。对企业的不良金融债务,市国资委要委托有资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行“集中打包处置、公司缩水回购、竞价转让变现”,对集中处置的收益要进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专户。

(七)对与原改革改制企业一次性计提的职工安置补偿费及相关费用相对应的国有资产实行保全措施,除改革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兑现协议外,改革改制企业须用不低于职工安置补偿及相关费用总额的土地、房产等流动性强、易变现的不动产向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抵押。今后,改革改制企业不得再采取在转让前将职工安置补偿及相关费用从国有净资产中抵扣、提留的方式。

(八)破产清算组成员由市法院从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指定,破产清算组原则上由市国资委牵头组成,组长由市国资委与市法院协商确定。破产清算组接受市法院的领导和市国资委业务监管及指导。具体的运作模式采取清算组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行托管清算;破产清算终结后,剩余的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委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九)市国资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革改制企业的跟踪管理,督促改革改制企业按承诺期限兑现职工的安置补偿费、股票及集资;对改革改制企业带入的金融债务和其它债务缩水而产生的收益要冲减改革改制时的负资产,对冲减负资产有余的收益要收缴;对改制时带入到新设企业的土地资产要进行清理,对工业用地因改变土地性质而产生的级差收入要按规定上缴国库。

四、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企业无论选择何种改革改制形式与方法,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外,都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转换国有职工身份。职工安置补偿费计算的截止时间:改革改制方案已批复的,以批复的时间为计算截止时间;改革改制方案没有批复的,以年12月31日为统一截止时间。

(二)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补偿费标准和计算办法维持原标准和办法不变,继续按市委、市人民政府发〔2000〕12号文件执行。

(三)对职工安置补偿费采取总额计算、据实支付、及时销账的办法进行。

1、职工安置补偿费由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计算,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再报市国企办(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2、职工安置补偿费,企业能自求平衡的由企业自求平衡,不能自求平衡的以主管部门在行业内自求平衡。

3、职工安置补偿费不在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而是根据企业支付安置补偿费的实际情况逐年在其净资产中扣减国有资产金额,直至职工安置完毕。

4、每年由企业将实际用于职工安置补偿的资金划入市国资委指定的劳动专用账户。职工安置补偿费由主管部门或企业提出申请,市国资委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拨付,由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落实到职工。

5、改革改制企业在职工安置补偿费未兑现付清之前,其全部资产的转让变现和担保抵押,必须经市国资委同意并履行审批手续,否则,工商、土地、房产、金融、交警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过户和财产担保抵押手续。改制企业、破产企业和其它改革形式的企业,专项用于安置职工的有资产,其变现所得资金,必须全部进入市国资委指定的劳动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安置职工,此类资产在发生产权变更时,须提交由市国企办(市国资委)出具的劳动专户证明,否则,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五、加强领导和监督,促进非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健康有序进行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国资委要与监察和检察机关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调查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未与改制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产权持有单位必须及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与改制后的新企业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也可选择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在新企业作价入股和留作新企业对该职工的相应债务,但职工应与新企业签订认股协议书或借款协议书。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三篇】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从实际出发,在确保粮食安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造作用和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的前提下,以产权制度改茸为重点,以机制创新为主攻方向,通过改组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组织结构,实现粮食产业化经营,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县粮食局负责,统筹规划,因企施策,稳步推进。改革要面向市场,合理利用国有资产优势,实施企业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改革的主要方式和基木程序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式是: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按照国有资本有序退出的改革思路,对现有14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改革改制,实行国有控股或参股,组建新的粮食购销企业,形成具有一定实力和优势的市场化购销网络。

1、全县14个粮食购销企业,除李家堡省储库按粮改政策保留实行国有控股外,共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组建新的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国有控股、参股或民营化等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产权结构,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根据省、市改革方案的意见和要求,全县拟组建2——3个国有控股或参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对其余企业可划归为购销网点,也可实行租赁、出售或承包经营。

3、全县粮食购销企业重组兼并由县粮食局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县粮改办和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改革实施的基本程序

1、建立机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草按照县粮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县粮食局具体指导和组织下开展工作。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要建立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积极配合和支持改革,确保企业改革稳步推进,顺利实施。

2、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由县粮食局与财政局协调组织,会同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资产评估和报损。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规定实施资产评估,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报损资产要专项报县粮食局和财政局审核确认,经审批后按有关规定调整帐务。

4、财务审计。财务审计和法人代表离任审计由县粮食局安排内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局配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5、民主决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方案,要明确提出改制形式、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县粮改办和县政府审批。

三、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

(一)安置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公开公正,自愿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安置对象。全县国有粮食企业在册职工、离退人员以及原企业代管人员。

(三)安置形式。对现有在册职工全部实行身份置换,依法与原国有粮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采取办理退休、内部退养、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择优聘用、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等办法进行分流安置。离返休人员和原企业代管人员移交有关机构代管。

(四)资金来源。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资金,采取企业自筹、财政补助、资产处置变现、粮食风险基金和银行贷款等多渠道解决。对粮食企业处置净资产的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交纳社会保险费。对企业文付职工分流安置成本形成的债务,允许企业冲减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本金。

(五)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县政府确定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上报县粮改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四、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和债务处理

(一)资产处置:

1、对企业经审计认定的逾期应收怅款损失、待处理资产损失、短库损失和其它已成损失的资产,按照“先核实,后申报”的原则,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酌情处理的基础上,由企业申请,报县粮食局和县财政局审批后核销。

2、对企业在改制前自行撤消处理的逾期应收帐款损失或在处理后另行建立债权各查帐薄、有望清收及部分清收回来的应收帐款,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要如实说明情况,一并在审计时作出定论。

3、对企业在站外投资建造或购置的房地产、租用土地及以物顶债尚未变现的资产等,在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一并纳入评估范围,改制时原则上作价变卖、收回投资,一时难以处置变现的,在新企业组建时一并接收。

4、改制前企业已将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或担保给银行或其它债权人的,除政策规定解除抵押以外,企业可用其它资产置换抵押资产,或在资产过户后由新纽建企业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二)债务处理

1、历史财务挂帐处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帐,经审计清理认定后,政策性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上划到县粮食局集申管理,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消化本金和支付利息,经营性挂帐按照债随资走的原则划归新组建企业,以挂帐资产作为股权,行使对挂帐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分享挂帐企业的收益,并以所得收益支付挂帐利息和消化挂帐本金。

2、债权债务处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部债权债务,在改制时由新组建企业在清产核资核实确认后全部接收和承担。对原企业在经营中赊欠的应收货款,要按照“谁主管,谁经手,谁负责清收”的原则及时清收,一时难已清收的,要通过审计和清产核资落实清收责任和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在此基础上由新组建企业接收全部债权,负责追缴与清收。原企业债务在核实后一并移交,由新组建企业负责清偿。

3、企业改制前欠缴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个人集资款、欠发工资等一次性采取措施进行补交和清偿,不得断档和拖欠。

(三)库存粮食处理。对改制企业现有库存粮食,在核实“"三帐”、清查实物、帐实相符的条件下由新组建企业如数接收全部库存粮食。对现有库存中经县粮食局、财政局核定的尚未销售的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数量,依照凤财发(2005)21号文件,在2006年5月底前按分期销售计划继续给予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四)国有资产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并重组,其国有资产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拍卖等形式处置,具体处理办法和实施在县财政局和县粮食局指导监督下进行。

五、企业改制有关政策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此改制时,由县粮食局统一划拨处置资产、统一补偿标准、统一实施粮改方案。新组建的企业要接收安置原企业离退休、内退、协保和代管人员: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的待遇。

(二)职工身份置换安置补偿全由县粮食局统一计算到人,其办法以企业2005年7月31日在册人数为准,按宝鸡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总额,到人时体现工龄差别;对改制中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按规定绘予经济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自行脱离企业的人员,按《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男55岁、女45岁以上),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办理提前退休。对于年龄较大(男50岁、女40岁以上)、工龄较长(男30年、女20年)的职工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办理协议保留劳动关系。

(五)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和非统筹支付约有关补贴以及五、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死亡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等从企业净资产中量化切块预留,由改制后企业负责管理与落实。

(六)改制费用。改制企业办理注册、税务、土地、房产变更登记及水、电、电信、车辆过户等手续时,有关部门要热情服务,减免收费。

六、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

(一)组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的粮食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经营管埋制度。经政府授权,县粮食局对其国有资产行使管理和监督,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新组建的粮食企业,要继续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争取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支持。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政策性业务,政府要给予必要的相关费用和价差补贴。

(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新组建的粮食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废的要求,依照《公司法》,逐步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明确企业管理层的权、责、利,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

(三)改革企业内部用工和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新组建的粮食企业实行定编、定岗、定员。企业经理实行选聘制,员工实行竞争上岗制,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要按照平等自愿、双方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落实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政策,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和收入能增能减的分配制度。

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浅谈国有资产处置【第四篇】

摘要国有资产在社会的发展中是十分关键的,要想减少资产流失的现象,就要将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有着足够的重视,要将国有资产处置好,就要采取正确的方式,国有资产处置的方法有很多,要想提升国有资产的处置效率,就要对企业内部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研究,通过科学合理的研究,将资产处置工作做好,保证国有资产得到合理的处置。但是现在我国的国有资产处置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急需解决。本文就是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研究,为相关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国有资产;处置;问题;对策

国有资产处置在经济的建设中是十分关键的,尤其是在企业的发展中,一定要使用正确的方法进行国有资产处置,这样才能保证国有资产的价值发挥到极致,保证国有资产最大化的得到利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国有资产的处置问题越来越重视,一定要将国有资产中出现的问题解决好,保证国有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例如国有资产的审计,在核算的时候会出现较大的问题,尤其是在管理的过程中,将这些问题解决好,就意味着国有资产处置科学、合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审计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是十分关键的,但是现在的审计工作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有着很大的问题,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审计工作进行全面的处理,尤其是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面,依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表现在四个方面,以下是对这四个方面进行基本的分析:

(一)在对国有资产处理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企业的经营管理,尤其是在资金的管理上,一定要将资金管理工作做好,因为企业的经营现状与资金管理在国有资产处置上是十分关键的,一定要符合相关的法律,但是由于我国对资产处置的法律还不健全,会经常出现违规的情况,尤其是在核算的时候,经常会出现核算不真实的情况,或者是选择的材料自身就存在着真实性的问题,这样及会导致国有资产的处置出现问题,对国家的管理是不利的,需要我们重视,完善国有资产处置法。

(二)有很多的单位在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时候,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对资产进行处置,有些单位在利益的趋势下,对资产的评估作假,有些单位是对国有资产进行越权处理,这样对企业的资产处置的影响是巨大的,让相关的单位在企业结构上出现较大的问题,尤其是在岗位变动的时候,不能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交接,使得交接工作变得十分换乱。

(三)还有很多的企业在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时候,重视形式,容易在形式上做功夫,没有将企业现存的状态考虑好,尤其是在新设备、新资产的购买上,将一些性能较好的资产提前淘汰,这样就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行政成本增加,对企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尤其是单位在利益的驱使下,对资产进行了报废处置,这样的做法导致了资源无法合理的利用,对企业利润也会产生影响。

有很多的单位仅仅考虑了个人的利益,没有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资产的报废处理,冒用资产处置之名对资产进行处理,有些人员就将国有资产进行了无偿赠与,有些是将这些资产划归私人所有,这样的情况是十分不利于国有资产的处置的,导致了国有资产在处置上存在着较大的漏洞。

二、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对策分析

(一)从体制建设上来看

国有资产在体制建设上需要重视,一定要建立健全财政主导型的管理体制,作为政府财政部门,要全面的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这样的体制可以减少国有资产的处置成本,也能减少诸多的中间环节,将中间环节工作做好,这样就最大程度的保证国有资产处置的合理化、科学化。还能将一些其他的财产归纳在财政部门中,例如房屋、土地和车辆,这些都可以划归为是国家的资产,由财政部统一进行资产的处置。

要细化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应用,但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资产的管理,需要将目前的情况与实际相结合,在责任监督、违规处罚、审批权限上进行细化,还要将这些规章制度综合起来,避免出现矛盾的现象,有时还存在着漏洞,出现无章可寻的现象。

(二)从执行力监督上来看

1、要规范流程

将流程规范好,才能保证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效率低的提高,作为企业应该实现阳光操作,将技术、行政、经济等进行多角度的结合,通过合理的、科学的审核,形成一种良好的拍卖机制,这种拍卖机制要将财政、中介和大众结合在一起,这样公开化、公平化,有利于对资产的处置,这样对企业的资产处置工作是十分有利的,在大众的监督下,就会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让资产实现保值和增值。

2、要创新机制

国有资产处置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将资产处置好,机制体制也是一方面的原因,因此,要充分的利用资产交易平台,将资产交易平台合理化的建设,资产交易平台中要有企业资产地动态更新,这样企业资产在出现变动的时候,可以及时的知道,尤其是在低效资产、闲置资产等情况发生的时候,便于人们对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基本的监督,让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做好,保证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国家对资产进行统一的管理,可以使资产循环的使用,提高企业的效益。

还要探索资产的处置模式,将资产的处置工作做好,利用先进的技术,尤其是互联网,进行信息的实时更新,如果出现需要处置的资产就可以及时的发现并进行拍卖,这样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是十分有力的。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调剂机制,合理的调剂可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这样也可以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对资产的使用是十分重要的,需要得到人们的重视。资产的调剂方式有很多种,可以通过租赁、联营和拍卖的形式对资产进行合理的处理,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证资产的合理流动,不会出现过度浪费的现象,这样的国有资产处置才符合国家发展的要求。

3、要强化监督

要将监督工作做好,这也是国有资产处置中十分重要的环节,监督工作在国有资产的处置中扮演着十分关键的角色。首先要完善国有资产处置体系,严格的按照国有资产的处置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理,保证信息的公开化,为有效的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条件,还要构建全方位的监督提下,将监督工作做好。其次是要实现资产处置管理的常态化,及时要利用财政部门进行质量上的检查,将资产处置工作作为财政监管的重点,还要进行年度检查工作,可以将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合理的堵塞,还可以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合理的应用在资产处置中,进行动态的监督,这样对监督工作是十分有力的,可以加快监督的步伐,让监督工作有序进行。

(三)从管理人员方面来看

国有资产的管理人员在资产的处置上也是十分重要的,从素质上分析,就是要对管理人员的素质进行提升,针对这一方面的内容,就到积极的开展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将他们的视野以及知识层面拓展得更为开阔。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当积极优化相关处置管理理念,优化管理方式,最大程度上满足现代国有资产处置与管理的多元需求。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对奖惩制度进行有效落实,全面提高国有资产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管理人员应当不断增强自身知识储备,强化国有资产处置与管理意识,宣传高效化的国有资产管理理念,从而推进国有资产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能够对国家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实际利用率,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未来一段发展时间内,应当积极完善国有资产处置方式,提高其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鲁明功。青海:强大功能促国有资产处置大幅升值[J].产权导刊。2013(03)

[2],沈爱华。国有资产处置风险规避浅析[J].北方经贸。2013(07)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五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长令第149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科学营运、规范监管为重点,围绕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防范国有资产营运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大目标,不断完善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健全监管体系

1.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监管范围。

2.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县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对县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4.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以资产为纽带,按照“县国资委(决策层次)——县国资办(管理层次)——具体国有资产营运单位(运营层次)”构成的三层次监管体系运作。

三、强化监管职能

(1)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

(2)审核国有资本变动等重大事项;

(3)监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资产重组;

(4)审查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改制财务;

(5)依照规定向所出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

(6)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7)依法监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8)调查处理国有资产纠纷,查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9)依法参与国有资产收益分配;

(10)承办县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8.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对本部门、本辖区内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实施本部门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督促本部门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接受县国资办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0.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四、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1.县国资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产权纠纷协调、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12.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事项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13.县国资办对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14.县国资办向其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监事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15.县国资办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6.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17.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县国资办报送财务月报、年度报表及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18.规范企业资产处置行为。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转让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的审批制度,200万元及以下的资产转让、增资、减持或核销,由县国资办审批;200万元以上或转让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县政府批准。

五、加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20.资产使用的管理。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按有关规定,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提供担保。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审批。建立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并将资产清查结果报县国资办。

六、强化责任追究

22.建立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要求,合理设置考核内容,切实做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进一步促进企业经营责任的落实。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审计制度,每年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全率、固定资产利用率,使单位主要负责人真正承担起资产管理责任,以维护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3.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占有、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或者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致使国有资产及其权益毁损、灭失、减值等的情形。具体是:

(1)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者产权界定的;

(2)违反规定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

(3)在承包或者租赁中,不按规定发包或者出租的;

(4)在经营管理中,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或者依法对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有监督制止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

(5)在对外收购、兼并中损害国家利益的;

(6)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

(7)在财务处理时,不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收益入帐或者调减国有资本金及权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24.对国有资产流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以下统称处分):

(1)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2)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流失不足10万元,但占单位国有资产总额的20%以上30%以下的,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的处分;

(3)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00万元以上,或者流失不足100万元,但占单位国有资产总额的30%以上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

前款(2)(3)项规定的留用察看处分,适用于企业人员,但依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任用的人员除外。

25.除依照以上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外,县国资办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或者部门采取任职限制措施,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国有单位的领导职务或者在其他重要岗位上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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