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方案【参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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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方案旨在优化资源配置,确保信息传递顺畅,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各部门协同合作,最终实现目标的顺利达成,是否符合预期呢?以下是阿拉题库的小编为大家分享的移交方案【参考5篇】文章,欢迎您借鉴参考。

移交方案【第一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4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二)坚持属地化操作、专业化运营。各市(地)政府(行署)制定本地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政策,对同一地区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执行相同政策标准。通过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时间安排,从20xx年开始,全面推进在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重点完成龙煤集团所属企业供水、供热和物业管理移交以及有关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20xx年基本完成有意愿并能够实现移交的企业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20xx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企业自行主张不移交的项目,自20xx年起各级政府不再出台移交政策。

三、职责分工

(一)省国资委、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开展工作,协调推动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省属企业及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中央下放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及监管等工作。

(二)省发改委、住建厅负责指导各市(地)统筹用好用足棚户区改造、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等相关政策,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三)省人社厅、工信委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指导各市(地)开展相关工作,配合做好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相关工作。

(四)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制定当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工作办法,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开展市、县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相关工作;做好本地区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移交改造工作,做好本地区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清算等工作。

(五)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xx〕62号)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xx〕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三)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财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由市(地)政府(行署)制定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移交单位要通过转岗、解除劳动关系、内部退养等方式妥善安置。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做好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五)积极落实资金。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补助政策,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资〔20xx〕56号)规定执行;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市(地)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费用由市(地)政府(行署)研究明确解决办法。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六)合规使用资金。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分离移交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探索移交途径。各市(地)政府(行署)要积极帮助移交企业协调落实接收单位,从事“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的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专业企业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三供一业”职能。市(地)政府(行署)可成立相应专业企业组织接收,也可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或由政府接收后委托经营。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八)合理统筹规划。各市(地)政府(行署)应统筹利用国家各种支持政策和资金,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与其他政策结合,协同推进,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用好用足国家政策,避免重复建设,发挥综合作用。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及地方政府要充分考虑我省气候特征,合理规划,保证职工居民冬季正常供电、供水、供热。

(九)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省政府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推进落实相关工作,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单位、确定责任人员和联络人员。

(十)及时掌握情况。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从20xx年10月起,每季度末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重大问题随时报送。

市政道路PPP项目移交方案【第二篇】

PPP项目移交方案

1、移交工作计划

移交范围

在移交日期,项目公司向政府方无偿移交:

(a) 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的所有设备、资产、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法律文件等一切与项目稳定运营相关的资产或者权利;

(b) 政府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项目公司方未曾按照本协议规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能够继续本项目的稳定运维。

项目公司方向接收人移交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时,将解除和清偿完毕社会资本方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源自本项目的建设、运维的由项目公司方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 移交的备品备件

在移交日期,项目公司向接收人无偿移交十二(12)个月内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 技术转让

项目公司在移交日期将届时使用的运维本项目所必须的项目公司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的接收人,并确保政府或其指定的接收人不因此遭受损失。如果该等技术和专利技术为第三方所有的,则项目公司协助政府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按照实际使用费用取得这些技术和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移交质量保证

移交日期本项目的状况 在移交日期,项目公司保证本项目:

(a) 处于良好的运维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 (b) 符合本协议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c) 符合本协议中所规定的移交标准。 质量保证期 项目公司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期后三(3)个月届满日期间,修复由原材料、工艺、施工、运维或管理缺陷或合作期内项目公司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并承担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责任。

政府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及环境污染责任后应及时通知项目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上述通知最迟应在三(3)个月的保证期结束前送达。收到该通知后,项目公司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果项目公司在收到政府方通知后三十(30)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政府方有权自己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向政府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而且政府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中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 对招标人的培训

合作期结束的六(6)个月之前,项目公司方提交一份当时员工名单,包括每位员工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选择在移交日之后优先继续聘用全部或部分员工。

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项目设施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在移交日六(6)个月之前向项目公司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项目公司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使之达到熟练操作和管理要求。作为移交的一部分,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应联合考试,以确定被指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可以接管本项目的独立运维。移交后,项目公司免费提供不低于6个月的技术支持。 风险转移

项目公司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移交费用和批准

项目公司及政府方负责各自因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政府方应自行负责其获得所有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并且应支付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所有印花税、税收、收费和类似的费用。如果项目公司未按第十章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政府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政府方有权从运维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中扣除。 移走项目公司相关的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项目公司应于移交日期之后六十(60)天内,自费从场地移走仅限于项目公司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运维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项目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政府方在通知项目公司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项目公司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项目公司应将所有承包商和投标人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第三方项目公司合同期限及相关

项目公司在与第三方签订运维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使得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

如在移交日前,项目公司需签订运维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项目公司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政府方同意。未经政府方同意的,由项目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移交验收程序 移交验收

在最后恢复性大修后并在移交日期之前,政府方应在接收人和项目公司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如发现存在缺陷的,则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如果项目公司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政府方可以自行修正,由项目公司承担风险和费用。政府方应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或在可用性付费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项目公司。

如任何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如果评定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费用由实施机构承担;如果评定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移交程序

合作期届满二十四(24)个月前,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成立移交委员会,由项目公司方三(3)名代表和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方三(3)名代表(包括至少一名接收人的代表)组成,各方代表应取得相应授权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备案。移交委员会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以下事项:

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 最后恢复性大修及之后的验收; 将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物品、文件资料、权利或权益凭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

最后恢复性大修

(a) 在移交日期之前不早于十二(12)个月,项目公司应对本项目设施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期六(6)个月之前完成。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期前十五(15)个月时由移交委员会核准。

最后恢复性大修应包括: (i) 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 (ii) 检修、探伤、检测等;

(iii) 政府方合理要求的其他检修项目;

项目公司有义务将政府方合理提出的检修项目列入其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 (b) 如果项目公司不能根据第(a)款项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政府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大修,由项目公司承担费用和风险。政府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相应款额,以补偿最后恢复性大修的费用;当维修保函下的相应款项不足以支付恢复性大修费用时,政府方则在可用性付费中作相应扣减。在此情况下,政府方应向项目公司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

如果项目公司为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所需进行的对本项目设施缺陷或损害及环境污染责任的修复无法实施或不合理地增加负担或过于昂贵,则政府方有权因本项目的性能指标降低而获得赔偿。政府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获得上述赔偿。

移交维修保函

移交维修保函的提供及有效期

(a) 移交维修保函的提供。项目公司应于合作期限届满日三个月之前,向政府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移交维修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协议下移交期间的修复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i) 符合本协议附件2《移交维修保函》规定的格式或政府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ii) 由政府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 (iii) 金额为伍佰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

(b) 移交维修保函的有效期。移交维修保函在项目移交后的三(3)个月届满之日止前始终有效。

恢复移交维修保函的数额

如果政府方在移交维修保函担保期限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项目公司应确保在政府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移交维修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协议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政府方提供移交维修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政府方提取移交维修保函的权利不影响政府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解除项目公司因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政府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项目公司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移交维修保函相应金额的,政府方有权发出催告,项目公司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项目公司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政府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余额。

移交方【第三篇】

3、移交方案

一、工程移交

1、目的

为确保移交环节的顺利实施,我司编制此移交方案,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招标文件要求,就移交的内容、程序等进行补充说明。确保交出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的广佛出口放射线二期(南海段)工程BT项目资料齐全、功能完善、施设良好、设备运行正常,满足设计、符合使用要求的建设项目。

2、职责

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工程竣工移交的组织工作。

道管处、管理公司、施工单位、专业分包等各方协调组织办理竣。 工程移交的各项手续并确保所移交的各项内容完整、客观、准确。 施工单位负责竣工资料的编制和移交,包含竣工图,设备相关资料。 施工单位协同各专业分包及材料供应商向道管处提供成套设备的使用规范。 施工单位协同管理公司负责按技术协议规定的要求组织技术、设计、采购等部门消除缺陷,达到长期、稳定、连续运行的各项指标。

施工单位负责设备单体试运行、系统分部及整体试运至24小时试运组织、协调和组织工作,道管处及管理公司现场进行监督和试操作。 施工单位负责做好调试期间的配合及验收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移交前的技术性能指标的验收、评估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项目管理公司。

3、移交程序 、工程预验收

施工单位各个专业的专业工长配合道管处组成分专业小组,带领各专业技术以及现场负责人等进行现场移交。各方按照各自的移交清单分别按照片区进行单体验收,每个片区验收合格后进行汇总。

各方按照各自提交的移交方案清单分别按照分片区进行分单体验收,并签字确认。每个片区验收合格后进行汇总。

各个专业的验收分为子单位工程验收、分项移交、分部移交、相关系统运行需要现场抽查调试以确认。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各专业施工单位对预验收提出的不合格进行汇总、整改消缺、由业主验收确认。

项目消缺合格后,由总包部门向管理公司提出调试申请,总包协同各专业技术配合调试操作。

、工程验收程序 分项工程

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的单项调试由总包组织各专业分包和厂家技术人员实施。 分部工程验收

A.单项工程调试确认合格后进入分部工程移交。

B.由施工单位协同管理公司分专业(分多个部门进行统一调试,组织调试队实施分系统调试,并做好相应记录)。

C.分部工程移交由道管处、管理公司、监理、施工单位及相关厂家技术人员现场见证,并做好相应记录。

D.由管理公司及道管处负责接受该单项工程的负责人监督验收分部工程施工质量。 E.分部工程如遇系统调试由运营调试人员负责操作。 单位工程移交

A.分部工程确认合格后进行单位工程移交程序。

B.单位移交由道管处、管理公司、监理、施工单位及相关厂家技术人员现场见证,并做好相应记录。

C.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公司负责施工单位保运队组织调动及运营人员操作、巡检设备。

D.由管理公司及道管处负责接受该项目负责人监督验收汇总整体工程验收记录。 E. 单位工程如遇系统调试由运营调试人员负责操作。

4、工程竣工移交程序

分部工程验收及移交由总包施工单位报业主或监理人员同意后,确认签署移交单,宣布该分部工程移交结束,对暂时不具备条件但不影响安全运行的项目,由总包施工单位报业主或监理人员确定负责处理的单位和调整时间,另行整改,直至各分部(各专业)工程移交结束汇总完成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完成后,组织进行工程资料移交。

移交完成后一年内,因设计、设备、施工原因出现的所有问题,由施工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协调各部门处理。

环保验收参见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档案资料移交 交竣工验收

(1)单项工程完工后,由施工方在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通过项目公司向道管处提交验收申请,道管处接到申请后5日内应根据单项工程种类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管养等单位对单项工程进行交(竣)工验收。

(2)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单项工程验收不合格,项目公司应组织施工方按照验收结果进行整改、修复或返工,在完成上述工作后,项目公司应再次向道管处提交验收报告,道管处在收到上述报告后5日内再次组织有关部门对单项工程进行交(竣)工验收。

(3)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当日即进入保修期,其中立项为市政工程的,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立项为公路工程的,保修期为五年,含两年的缺陷责任期。

(4)本款就单项工程交(竣)工未尽事宜,以道管处《业务管理手册》相关规定为准执行。 2 交付

单项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当日,投资方应将该工程交付给道管处,单项工程交(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投资方通过转让该单项工程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将单项工程移交给道管处或南海区政府指定的第三方。 3 视为交付

道管处在本项目单项工程未经交(竣)工验收或交(竣)工验收未通过之前不得使用。道管处使用上述未经交(竣)工验收或未通过交(竣)工验收的单项工程,视为道管处接收该单项工程,自该日起开始计算回购期并向投资方支付该单项工程回购款。

道管处提前使用而视为单项工程已经交付,但该单项工程按照设计施工图尚未完成施工任务的,并不免除投资方和项目公司按照该单项工程设计施工图继续完成投资和施工的义务,如投资方和项目公司未能在施工工期内完成该单项工程投资和施工任务,视为投资方和项目公司违约,道管处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投资方主张违约责任。 4 质量保修书

投资方应在单项工程内全部工程移交给道管处的同时,向道管处提交《质量保修书》。

提前使用的单项工程,提前使用部分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修复期及或保修期,其他部分自该单项工程全部通过交(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修复期及或保修期。 5 资料的编制

我司按照佛山市档案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佛交[2008]529号)规定及道管处规定的相关要求编制施工文件和交、竣工图表。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含道管处要求格式的竣工图全部电子版)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在道管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人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公司须完成施工资料规范组卷、编目以及经监理人审查合格的竣工图,将经审查合格、完整的竣工文件装订、打码、贴盒并连同对应的电子文档(质保资料

为PDF格式,竣工图为CAD格式)移交道管处,配合道管处完成项目档案验收后,按档案部门要求的套数移交相应竣工文件(包括晒蓝图)。

我司在向佛山市南海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文件的同时,向道管处提供相同的一份资料备存,竣工档案资料的整理、提交应符合相关行业交(竣)工验收办法。项目公司在单项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三个月内向道管处移交项目竣工档案资料,完成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手续。

三、BT项目移交 回购期

本项目单项工程的回购期分别为五年,自单项工程交付使用之日为回购期的起计日。

各单项工程若有因征地拆迁等非投资方及施工方原因无法按照约定单项工程工期(含道管处批准的延期工期)完成投资建设任务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已完成部分单独验收结算,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回购;

(2)因征地拆迁等原因无法施工部分工程,在本协议约定工期届满后一年及以上(含一年),若完成拆迁工作,则投资方应选择继续完成该部分工程投资及施工任务,在交(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回购;或者经道管处同意,也可放弃该单项工程部分工程的投资及施工任务,由道管处重新选择投资方及施工方。 2 回购价款组成及计算

单项工程回购价款的组成

单项工程回购价款=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项目公司对投资方的债务; 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单项工程建安费建设期利息+单项工程回购期利息+单项工程投资回报;

项目公司对投资方的债务=单项工程建安费-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 交(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本协议附件5进行结算。 单项工程建安费建设期利息(B)

(1)利息计算基数:建安费建设期利息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建安费建设期利息以道管处委托的施工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每月建安费(An)作为预支付的计算基数,道管处每半年计算并预付一次利息。

我司及施工方每月计量的检验批或分项工程须达到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要求,并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如发生不合格的检验批或分项工程,该检验批或分项工程须待提供合格证明后方可计入验收合格当月的工程量并按协议约定计算建设期利息。工程变更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变更工程按当期实际完工的合格工程量计量,但需待变更审批完成后方可支付变更工程建设期利息。

(2)利息计算时长:每月20日前,由项目公司对每计量月的建安费(An)进行汇总并报监理人、道管处,道管处在每月28日前进行审核,自计量月之次月1

日开始计算建设期利息,至单项工程交付之日的时间段。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如实计算。

(3)利率的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三年至五年)计息。

(4)单项工程建安费建设期总利息(B)=∑每计量月建安费建设期利息(Bn)。 (5)单项工程建安费建设期利息在结算后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为:根据经南海区财政局审核确定的工程建安费核定实际应付建设期利息,在最近一期回购款支付时点,将实际应付各期利息与前期已预支付的各期利息的差额之和合并计算支付。

单项工程回购期利息(C) 回购期起计确定:

单项工程支付回购款的期限为五年,自单项工程交付之日为回购期的起计日,道管处开始支付单项工程回购款。

利息计算基数=单项工程建安费-至上季度末道管处累计已支付的单项工程回购价款(不含利息和投资回报);

利息计算时长:3个月,不满3个月的,按日如实计算。

月利率的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三年至五年)/12。

当季度的回购期利息(Cn)=利息计算基数×月利率×利息计算时长。 单项工程回购期利息(C)=∑每季度的回购期利息(Cn)。

如利息起计日暂未确定单项工程建安费,则以道管处委托的中介机构确认累计已完成的单项工程建安费-至上季度末道管处累计已支付的单项工程回购价款作为基数预支付利息,利息差额在工程建安费确定后最近一期回购价款中调整。

单项工程投资回报(D)

投资回报按照单项工程分别计算,本项目年投资回报率为投资方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百分率。

单项工程投资回报计算基数=单项工程建安费-至上季度末道管处累计已支付的单项工程回购价款(不含投资回报及回购期利息部分)。

当季度的投资回报(Dn)=投资回报计算基数×年投资回报率/4 单项工程投资回报(D)=∑每季度的投资回报(Dn) 3 单项工程回购款的支付

本项目单项工程自交付给道管处之日为单项工程回购期的起计日,道管处开始支付单项工程回购款。

每个自然季度支付的回购款=A/M+Cn+Dn,三年至五年内道管处分别于下一季度首月的20日内计算并支付当季度的回购款,M为本项目回购款支付期数(正常

情况下M=20)。

单项工程建安费(A)及单项工程建安费建设期利息(B)支付 (1)单项工程建安费按照第款进行计算。

(2)单项工程建安费(A)在回购期内每自然季度支付(A)/M。

(3)单项工程建安费建设期利息(B)在建设期内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产生建安费建设期利息的当年七月及次年一月。

单项工程建安费回购期利息(C)支付

(1)单项工程建安费回购期利息(C)按照双方商定进行计算。

(2)单项工程建安费回购期利息(C)在回购期内每自然季度予以支付。 单项工程投资回报(D)支付

(1)单项工程投资回报(D)按照双方商定进行计算。

(2)单项工程投资回报(D)在回购期内在每自然季度予以支付。 4 单项工程建安费审定前后回购款的支付

如单项工程交付之日起至单项工程建安费审核确定之日存在时间差,双方同意自单项工程交付之日起至单项工程建安费审核确定之日止,在每一个自然季度首月的20日内,道管处按以下计算办法支付工程回购款:

每自然季度应支付的单项工程回购款=累计确认的单项工程建安费×5%+(累计确认的单项工程建安费-至上季度末累计已支付的单项工程建安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三年至五年)/4+(累计确认的单项工程建安费-至上季度末累计已支付的单项工程建安费)×投标函所载明的年投资回报率/4。

在单项工程建安费确定后,按本协议约定的原则计算每一期的回购金额。在单项工程建安费确定后的最近一期支付时点,将当期的回购金额及前期回购金额的差额(即此前各期已支付的单项工程回购款与各期实际应付单项工程回购款的差额之和)合并计算支付给投资方。若单项工程交付之日起至约定支付首期回购款之日止不足一个自然季度的,则据实计付。最后一期回购款的计付期限不足一个自然季度的,则据实计付。

道管处还须支付因道管处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投资方可以取得的损失赔偿总和,减去因投资方及或项目公司违反约定义务而由道管处从回购资金中直接扣减的违约金或损失。 5 单项工程回购

道管处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完全地回购项目公司投资并建设符合设计要求的单项工程。

道管处有权在回购期内以签订补充协议书的方式对本项目单项工程进行提前回购,提前回购合同条款参照依据原则如下:

(1)计算回购期利息的利率不予调整;

(2)投资回报率不予调整;

(3)调整后的回购期限在补充协议中确定;

(4)调整回购期限内的回购款支付期数在补充协议中确定。 6 回购款支付程序

道管处通过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支付回购款。

投资方每次收取道管处支付的回购价款时,向道管处出具与收取款项等额的有效票据。

回购款支付程序:道管处将回购款支付给投资方,必须按本协议所确定的时间和金额到达投资方指定的资金账户。

移交方案【第四篇】

根据《x市市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行政审批机构的实施意见》和《xx县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行政审批职能划转移交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本次行政审批职能划转移交涉及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粮食局、县科技和地震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体育旅游局、县卫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民政、县城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档案局、县供销联社等xx个部门实施的xxx项行政许可事项,一次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由县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审批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作原则

本次行政审批职能划转移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原审批部门在正式移交之前办理和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办结,档案由原审批部门保存。移交之后受理的审批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资料档案由县行政审批局保存。

(二)原审批部门在办理交接时,应一并移交审批事项相关的空白证件等文本资料、专用设备、专网权限等,不能一次移交到位的,应安排专人跟踪衔接,确保审批工作不不出现空白。正式移交后,原审批部门专业印章和钢印随审批事项一并移交县行政审批局,由县政府统一封存。如有特别情况由原审批部门办理的,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仍由原审批部门办理。

(三)实行行政审批过渡期制度。完成划转职能的单位在过渡期间要指派专人到行政审批大厅窗口现场办公,指导办理原审批单位业务,做好审批业务的传带,协调解决运行初期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过渡期现场办公指导时间暂定x个月,要确保现有审批人员能够独立开展工作。过渡期后,审批事项办理中需要原审批部门协助的,原审批部门应及时提供支持。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x月底以前)

x月xx日召开全县行政审批职能划转移交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划转移交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纪律要求。划转行政审批职能的县直各单位制定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移交工作计划和移交时间。x月xx日前报送移交工作专班人员名单(包括专班领导、联络员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固定和移动电话);x月xx日前填报《全县行政审批事项划转移交登记表》(详见附件),要求按审批事项逐项填写,一项一表,编号准确,加盖公章,计划移交时间和报送时间由县行政审批局和填报单位共同确认。

(二)正式移交阶段(x月初至x月中旬)

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各单位填报的移交时间,统筹安排接收工作计划,制定接收工作专班。单位之间移交时间集中冲突的,以报送登记时间为主,按照“先交先接,先到先接,成熟一家,移交一家”的时间顺序,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逐项进行移交工作对接,办理移交登记手续,移交专网专线系统、设备以及文件档案等,确保移交工作一次成功,审批工作无缝对接,群众办事不受影响。移交工作原则上x月xx日完成,需要推迟移交时间的,由移交单位提前书面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过渡期内完成移交。

在划转事项移交过程中,根据进度安排,已经办理移交的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现场业务指导、培训,现场指导时间为x个月,确保各岗位人员能够独立开展工作。x月xx日启用县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封存已经完成移交单位的行政审批公章。

(三)评估验收阶段(x月底前)

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编办、县人社局等单位参加,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参与,移交一家,验收一家,从重视程度、移交时间、移交质量、运行状况、遵守纪律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验收,评比先进,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监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完成后,县行政审批局要及时将结果抄告相关监管责任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审批监管双向推送制度,进一步完善结果抄告制度。

(二)明确责任。全县行政审批职能划转移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移交审批事项多,移交工作标准高,程序要求严格,涉及县直xx个部门。按照“先移交、后接受”原则,划转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承担移交工作主体责任,县行政审批局承担接收工作主体责任,移交责任在前,接收责任在后。

(三)迅速落实。相关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领导挂帅,主动对接,早移交早接收,掌握工作主动权,切实对县委、县政府负责,对改革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确保相关审批职能早日划转到位,圆满完成行政审批职能划转移交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保障安全。划转移交过程中,各单位要强化信息安全意识,保障行政审批系统信息化平台相关设备(服务器、路由器等)的安全、稳定运行,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审批系统在使用中不出现宕机、数据丢失等故障。

移交方案【第五篇】

为贯彻执行《靖安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试行方案》(靖府发[20xx]19号),确保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切实有效地代表县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特制定国有资产移交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国有资产营运管理的重大部署,扎实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和国有资产营运机制改革;严格规范资产移交和接管,促使资产移交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确保移交期间工作不断、思想不乱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顺利移交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有序衔接;努力盘活国有资产,集中必要财力,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为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提供有力支撑。

二、移交范围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国有资产,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国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含无形资产),股份制企业里的国有股本,旅游景区设施建设政府投入在旅游项目中所拥有的股份,水资源开发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租汽车、县内交通线路经营权,国有水库水面、河道漂流、河道采沙经营权,城市公用设施经营权,城市广告经营权,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县政府划入的其它国有资产。

(二)县林业公司及所属国有林场的国有资产,县粮食系统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贸委、商业局所属正常运行企业的国有资产,县自来水公司、城投公司的国有资产。

(三)尚未改制而又停产的国有企业资产。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接管企业闲置资产。

时间安排:20xx年1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闲置资产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另一类是尚未改制而又停产企业的国有资产。这些资产集中在全县各经济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国资营运中心核实后直接接管,具体移接交工作安排详见《靖安县国有资产移交工作安排表》。

第二阶段:接管正常运转企业资产和股份制企业、其他经济实体中的国有股本(股份)。

时间安排:20xx年1月1日---20xx年1月31日。

正常运转企业资产由国有资产营运中心授权管理,主要有以下资产:县林业公司及所属国有林场的国有资产;县粮食系统企业的国有资产;县自来水公司、城投公司的国有资产等。

上述资产由现在的授权经营单位和有关企业进行清理、造册登记,连同相关证件和20xx年以来的详细经营情况送交国资营运中心审核备案。

第三阶段:接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及无形资产。

时间安排:20xx年2月1日---20xx年3月31日。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以及各种无形资产要由产权单位及相关管理单位列具清单,登记造册,并随同产权证和经营合同等相关资料,向国资营运中心直接移交。

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历年来储备的土地资产,要把相关资料报送给国资营运中心备案。

四、接管要求

资产移交接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确保全县资产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做到以下五点:

(一)明确移交主体。各部门、各单位是资产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务必加强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协调督办,工作人员要做好移交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确保资产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二)制定移交方案。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资产移交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和负责移交专门机构的组成人员要以文件形式在11月5日前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国资营运中心,强化措施、明确责任,有效地推动工作落实。

(三)确保平稳移交。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本着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资产移交和办理相关手续。

1、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务必提供优质服务,落实专门人员为移交资产办理相关手续。

2、对闲置资产,主管部门负责清理造册(如资产有抵押担保等情况,要同时提供银行抵押担保证明),国资营运中心负责核实。

3、对正常运转企业资产,要出具企业运转前一个月的财务审计报告,国资营运中心凭审计报告及企业相关报表办理接交手续。

4、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各单位要如实提供产权证、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5、对无形资产,各单位要如实移交给国资营运中心。移交后,各种无形资产一律通过市场手段获得。

(四)严格工作纪律。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国有资产及相关账目认真清理并妥善保管,在移交之前和移交期间,不得以任何名目和借口隐匿、转移。对于抵制移交的单位和负责人,严格按照《靖安县国有资产移交工作纪律》严肃处理。国资部门严格按照移交工作方案的要求,扎实做好资产接管,确保平稳过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按时完成任务。按照靖府发[20xx]19号文件精神和县政府的要求,确保国有资产移交工作在20xx年3月31日之前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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