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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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旨在加强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规范交通行为,保障通行安全,减少事故发生,提升运输效率,是否能够有效落实?以下是阿拉题库的小编为大家分享的高速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范文5篇文章,欢迎您借鉴参考。

最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篇】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三十二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二)在省、**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九条 经省、**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篇】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7年9月23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依法维护公民游行、示威的权利。

公民行使游行、示威权利,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三条凡要在本市城乡道路、公共场所和水上举行游行、示威的,必须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应由组织者持本人身份证件,于五日前到游行、示威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县的到市公安机关办理。

申报登记的事项有:组织者的姓名、职业和住址,游行、示威的目的、人数、地点、起迄时间、行进路线、组织方式及安全措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接到游行、示威的申报登记后,应于三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组织者。

公安机关对于游行、示威的申报登记,除认定该游行、示威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或者有可能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以外,应当许可;但根据维护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的需要,可以适当变更原申报的游行、示威的地点、起迄时间和行进路线。

第五条游行、示威的组织者在申报登记后,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申报;公安机关作出许可的决定以后,组织者决定取消游行、示威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原申报登记的公安机关。

第六条经许可的游行、示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扰。公安机关应当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制止无关人员介入,保障游行、示威正常进行。

游行、示威的组织者应当保证游行、示威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事项进行,并负责维护游行、示威队伍的秩序和安全,主动协助公安人员维护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在游行、示威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件,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改变行进路线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对未经许可的游行、示威或虽经许可但不按照公安机关许可事项进行的游行、示威,公安机关应责令停止进行,或采取其他必要的行政措施。任何人不得阻碍或者抗拒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八条公民在游行、示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拦阻车辆、阻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不得侵占、损毁公私财物;

(四)不得散发、涂写、张贴诽谤侮辱他人、造谣生事的宣传品;

(五)不得发表或呼喊煽动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演说或口号;

(六)不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可在必要的地点设置警戒线。

在警戒线范围内,不得游行、示威。

第十条凡违反本条例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9月23日

农村公路保护条例 【第三篇】

省公路局组成调研专班,赴五山、潜江、咸安、大冶等地就我省农村公路养护模式进行了调研。调研采取了听汇报、座谈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现将调研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五山、潜江、咸安、大冶等地在农村公路养护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比较有代表性的农村公路养护模式。

(一)五山协会管理模式:农村公路养通过公开竞标和合理低价议标两种形式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乡镇农村公路管养协会和村管养协会分会负责。公路养护权拍卖的具体方法是:养护路段按3-5公里为一标段,每标段1000元养护费,每标段确定2-3名候选人,报乡镇管养协会通过后,对外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然后召开竞标会,由评标委员会(村委会主要干部、无职党员、退休村干部、群众代表及县乡道所专业技术人员7-9人组成)进行综合打分,确定中标者,由村级管养分会与中标者签定管养协议,养护路段每年一招标,与合格中标人每年签一次协议,从而建立长期有效的养护管理机制。

这种模式优点在于能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农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显著增强。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用市场运作的方式招标确定养护人员。由镇路协负责组织,村级分会具体实施,通过公开竞标或议标,根据里程来设置专职养护人员职数,然后由镇村两级路协与中标人签定管养协议,具体承担清扫路面、疏通边沟、整理路肩、维护路产等养护事项。目前,该镇已有14个村近100公里农村公路养护由竞标成功的25名专职农村公路养护员承担。通过招标确定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该镇的农村公路路况大为改观,基本做到了路面干净、边沟通畅、路肩平整、标志齐全。

二是分比例筹资,落实养护人员待遇。养护人员工资按每年每公里1000元核定,具体采取5:3:2的分担比例,即每公里农村公路的养护费用,交通部门拿500元,镇政府从财政拿300元,村委会从集体积累中拿200元,确保专职养护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兑现。

三是健全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为使养护管理有章可循,该镇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五山镇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五山镇农村公路养护招标实施细则》、《五山镇农村公路养护考核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了提升农村公路品位,在交通部门的扶持,参照干线公路相应标准,建立错车道,设置了警示牌、防撞墩;为了保障农村公路通畅,定期上路巡查。此外,还对照管理目标和签定的目标责任状,按照《公路养护百分考核表》,由交通部门、镇政府、村与路协联合,分季度对农村公路建养管各项工作进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严格兑现奖惩。

(二)潜江合同养护管理模式:对于油路或水泥路的路面养护,各乡镇每年根据辖区内公路养护的实际,与交通部门签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合同书,委托专业养护机构进行养护;对于清扫、除草、疏通管涵等日常养护则在村组中选派责任心强的养护协管员进行管护。为保证养护质量,交通部门建立了专门的养护基地,选拔了一批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购置了一批农村公路养护设备,组建了农村公路养护公司,保证了大中修养护质量。还从每个乡镇交管站和协管队伍中抽调人员,经统一培训后上岗,形成日常养护网络。

这种模式优势在于养护资金有可靠保障,养护质量也稳步提升。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养护资金得以落实。市政府和交通部门每年各拿出50万元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基金,同时市政府还从各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拿出200万元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保证了农村公路养护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是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协管员制度。从乡镇交管站中抽调骨干进行农村公路养护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回原乡镇担任农村公路养护协管员,专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进行日常巡查管理,每月定期向市农村公路办公室汇报,以便统一进行养护调度。

(三)咸安委托养护管理模式:区交通局受区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管理工作,负责筹措、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监督区公路段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区公路段受区交通局委托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及养护工作,负责拟订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管理方式简便,养护资金和养护质量有保障。主要特点是:

一是确保养护资金专款专用。区财政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基金专户,省公路局下达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区财政安排的财政资金、区交通局筹措的养护资金等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统一规划到区财政农村公路养护基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养护资金首先必须满足日常养护需求,节余款额用于安排公路大中修工程及水毁修复工程等,不足部分由区交通局负责筹措。年度养护资金有节余的转入下年。

二是日常养护得以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主要实施单位为咸安中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与中天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并按日常养护工程年度预算的5%提交履约担保金。咸安中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从区公路段剥离,经工商注册,实行自负盈亏的专业化养护公司。下辖4个公路管理站、一个养护工程队和23个专业化养护道班。中天公路养护公司根据各道班所在位置,将咸安各乡镇、村组公路列入各道班进行正常养护。

(四)大冶专设机构管理模式: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原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的基础上,正着手组建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为隶属市交通局的副科级单位,内设三科一队,即计划工程科、财务审计科、养护管理科、路政大队,配备编制17人。其主要职能: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规;负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养护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及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工程质量实施行业监督和检查;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便于农村公路养护的统一管理,但要注意避免增加新的人员经费和管理经费。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养体系。按照《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制定了《大冶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农村公路管养分级负责,养护管理体系、技术规范、路政管理、保障投入、检查验收等要求,理顺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按照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市、乡、村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责任。市政府承担县道养护管理、乡道大中修工程,乡镇政府承担乡道的小修保养、村道的大中修工程,村委会负责村道的小修保养,配合乡政府搞好村道大修。

二是积极筹措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为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该市正在研究制定《大冶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突出统一计划、分级投入、行业考核、专款专用的原则,除上级定额补助资金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市财政每年列支100万元;在乡镇财政分成中每年提取10%;公路沿线受益单位、社会企业和个人捐款;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筹集。如还地桥镇政府今年拿出3万元资金,委托镇城管办对还虹公路进行养护。该镇东庄村公里的水泥路养护资金由本村两个碎石厂投入,聘请两名养护人员负责路面清扫保洁。保安镇的保长路、金山店镇的金梅路、灵乡镇的毛灵路等里程比较长的通村公路都由当地政府投入养护资金。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意识薄弱,责任不明。养护是公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而在许多地方,重建轻养的思想比较严重。公路沿线部分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差,任意侵占公路、开设马路商店、利用公路打场晒粮等影响公路畅通的现象还很严重。虽然现在已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但具体责任还不明确,导致部分农村公路未得到有效养护。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难度大。

(三)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标准不明。交通部颁布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有效地提高了国省道的养护质量。但是农村公路与国省道在交通量、路面结构、重要程度、养护资金上都有较大的区别,因此农村公路的养护技术标准不能直接套用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而目前交通部、省交通主管部门也还未制定出台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标准。

(四)路政管理难。农村公路线长面广,管理难度很大,加之农村公路建设时未征地,也尚未明确路产路权,亦没有埋设界桩,红线控制区土地使用和管理上政出多门,出现违章建筑处理难,公路遭到破坏处理难。

三、对策与建议

针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困难的问题,要积极探索农村公路管养新模式,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管养,确保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一)贯彻《条例》,明确主体,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健康发展。

解决农村公路管养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合理划分村委会、乡镇政府、市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逐步完善农村公路管养体系,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公路管养缺位的突出问题。当前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上突出的问题是责任主体不明,职责不清,机制不一,由此造成了农村公路发展后劲不足。为此,研究制定科学的、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资金筹措方式是实现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和《湖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各级政府以及行政村组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以及养护工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组织建设、人员队伍、养管内容、任务标准、考核奖惩等。

(二)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农村公路管养模式。

当前,在我省已经建成使用的农村公路中,各县市乡镇对于农村公路管、养的态度和方法各不相同,效果也大相径庭,可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养模式。可以借鉴的是:

一是协会养护模式。五山镇是我省乡镇中农村公路修建较多,采取协会养护模式起步较早的乡镇之一,他们采取招标确定养护人员的办法,积极开展路肩培土,边沟清理,路面保洁,路政管理等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类似于这种探索可规范操作模式,在一定范围内试行。

二是合同或委托养护模式。潜江、咸安等地由政府出资,委托交通部门(潜江模式是交通部门与乡镇签定养护合同)和公路部门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其资金来源比较有保障,养护验收考核操作上简单易行,可在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县市试行。

(三)强化措施,多方筹资,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到位。

资金问题是困扰和制约农村公路养护的首要问题,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是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一是确保省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落实到位。按照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省交通厅在交通规费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逐步到位。

二是地方政府按照规定投入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到位。县级财政每年直接从财政收人中要拿出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乡镇政府可从税收超收分成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三是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坚持不搞摊派、不加负担、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一方面鼓励广大群众有钱出钱,无钱出工等,另一方面积极争取本籍在外创业人士捐资。还可利用公路两旁优势资源转让和出让冠名权筹集一部分养护资金。

四是加强养护资金监管。财政、交通等部门要协商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监管,坚持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防止中间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足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对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公路沿线乡镇、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指导,强化监管,确保农村公路管养质量。

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并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程、养护工程预算定额标准和管理办法。农村公路的管养应结合每条路的具体情况和交通量大小,分别采取经常性、季节性、突击性、专业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在养护管理方式上实行包路段、包质量、包责任、定奖惩的三包一定原则,将养护管理直接与责任人利益挂钩,充分做到责权统一,保证农村公路的畅通,真正做到农村公路建一条,养一条,管一条,发挥效益一条。

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养护及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组织专职养护人员进行养护,或通过招标确定公路养护公司进行养护。路面日常的保洁、护理等通过竞标实行承包制,把路面保洁等日常养护任务承包给个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篇】

近年来,我省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运输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各种危及铁路、公路安全的隐患,各类事故仍有发生。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5号)精神,杜绝各类人为因素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损坏的现象,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的重要性,全面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铁路、公路等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确保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对于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推进“平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的重要性,按照各自职责,全面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的行为。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交通设施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协调,努力形成各方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依法开展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全面检查和专项整治。各地要组织力量,加大依法治路工作力度,依照《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铁路、公路沿线及运输设施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专项整治,对危及铁路、公路设施安全的取土挖砂、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生产储存危险品、违章建筑等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作业危及运输安全、情节严重的企业,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要结合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车辆,运用源头治理与路面执法相结合的方式,杜绝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破坏公路设施。检查整改的情况,由各市政府汇总,于8月30日前书面上报省政府办公厅。

三、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应急机制。铁路、公路等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运输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巡视,坚持早发现、早处理的原则,对可能发生各类灾害或事故的路段,及时进行整治,并安排必要的力量和设备,加强监测监控,严防事故发生。根据我省雨季长、雨量多及台风等自然灾害多的气候特� 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设施和养护、安全生产等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各地要积极做好防洪和防范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处置汛期行车突发事件的能力。

农村公路保护条例 【第五篇】

关键词农村公路建设资源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农村公路是我国公路的基础,是农村地区的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与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我国农村公路里程占全国公路通车总里程的3/4以上,连接了广大的县、乡、村,是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命脉所在。在农村公路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农村公路和资源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将对公路建设中存在的资源环境问题做出归纳,并提出有益于两者协调发展的应对策略。

一、我国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的资源环境问题

1.耕地资源流失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目前已进入一个高峰期,“十一五”期间将投入数千亿元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在实现“村村通”公路建设热潮中,中国农村村镇建设缺少规划,人口居住分散,自然村布局零乱等现状,造成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较大土地资源压力。

目前,农村公路建设中耕地资源浪费的现象屡有发生。其原因主要有:某些施工责任方违法或违规,使得施工主体工程滥占和分割土地,由此增加了填挖土方工程量,造成对耕地资源和施工场地地质地貌的破坏;第二,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打造其表现政绩的所谓“形象工程”,在当地公路规划和设计阶段,未能做到因地制宜,不顾环保因素和经济因素,盲目追求建设的高标准。在规划和设计公路时往往废弃旧道,甚至有些施工者,为减少土石方、减少用工、节省资金投入而多占良田沃土,增加临时用地,导致不必要的耕地浪费。这不仅影响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也会引发其它经济发展环节的连锁反应,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额外的压力。因此,必须采取可行措施,确保耕地资源不流失少流失。

2.水土资源保持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取得突出成就,逐步凸显的环境资源问题也正在破坏着我国农业的基础条件。公路建设对水土资源的破坏表现为:违反水土保持规定,在施工过程中使有害物质进入土中,干扰地表水、地下水流向,改变地下水资源埋藏和运动的条件,导致水流与数量的变化;在公路建设过程中,由于承包商或施工方在设计规划、资金筹措或不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等因素,不顾及路域地形地貌,任意挖砂、采石、取土,使得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遭到破坏,极易形成塌方、泥石流等安全隐患。加之对水土流失疏于防护,流失的弃渣、砾石、弃土、废水等又对路域耕地造成侵蚀。

3.动植物资源保护问题

我国农村公路的建设和运营还可能导致周边自然景观失去原始状态,破坏生态系统的功能结构和多样化物种的生存环境,打破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导致生态平衡的丧失。

因此,在山区地带的开辟新道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地动植物资源,特别应保护珍贵树木和古木。在山区公路建设工程中,应结合当地实情,遵循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保护当地动植物资源。我国《森林法》对于森林保护也有详细的规定:对于建设过程中需采伐林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进行采伐。公路建设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扰动,对动植物资源的负面影响,应纳入我们制定对策的范围,以有效扭转当前农村公路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二、应对农村公路建设资源环境问题的对策

1.科学规划并制定环保评价制度

坚持科学发展观,改变农村公路与环境保护脱节的现状,就要把生态保护观念融入到建立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去。公路建设应实施规划环境评价,把环境目标作为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和项目决策要素之一加以考虑,从建设伊始就对当地农村交通发展决策和布局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因公路建设造成的负面环境影响。评价细则应包括:生态工程评价、土地资源评价、矿物资源评价和科学管理评价等指标体系,抓好公路建设事前评价和营运期事后评价,建立全程动态评价系统。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设立,应做到理解和尊重当地农民的意愿和选择,使他们能够在环保评价体系制定、施工过程监管和环保资金监督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2.落实环保资金确保技术支持到位

当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投入、地方政府配套、社会捐助及群众集资等,而实际情况是国家投入资金有限,其余渠道资金数量难以保证,造成修建环保型公路标准难以达到。基于此,应从资金规划阶段着手,使环保用资金专款专用,并要求各级财政拨出资金设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专项基金,同时注重完善环保资金使用监管流程。其次,应从保证公路建设生态资源保护的技术支持角度着手,确保农村公路施工的技术水平。注重引进公路环境工程专业人才,逐步提升环保技术开发和实际应用能力。

3.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切实制定当地实施条例

目前,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善。这些法律法规使环境资源保护有法可依,对公民和法人造成环境损害必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以明确的规定。我国农村公路建设中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违规现象屡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即是对环保法律法规掌握不够,环保意识淡薄。因此,相关交通部门及责任者应提高宣传意识,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宣传。目前道路交通部门应特别加强对《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公路建设中的各项法律义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加大对资源环境破坏行为的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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