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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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道(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压器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用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接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接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竹子;

(五)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地方物资、商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批准的商业企业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查验证明、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任何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本单位证明;任何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规定的商业企业出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二十条、电力主管部专用架空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三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其中违反本条例条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可采取措施,强行伐、剪树木、竹子;凡造成损失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应责令其赔偿,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法侵占电力建设设施依法征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器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或实物,并视情况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诉,对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仍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篇】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刚才,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李文勇总队长、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张方正副总经理分别就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济南市经信委、济宁市公安局和烟台供电公司作了交流发言。会议达到了总结经验、分析形势、明确任务、推动工作的目的,开得很好。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全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为电力稳定可靠供应提供坚强保障

去年是《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颁布实施第四个年头。一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履职尽责,广泛持续开展宣传宣讲活动,大力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涉电违法犯罪,政警企群联合协调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发供电企业产权人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电力设施外力破坏事件明显减少,全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齐抓共管机制积极形成,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工作协调和依法行政机制逐步完善。各地高度重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全省17市及各区县都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烟台等11个市和青州等38个县(市、区)设立了电力执法机构,组建了用电检查队伍;各级公安部门依托省、市、县三级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联合工作办公室,深化警企合作机制,政、警、企联合执法工作逐步常态化、规范化,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潍坊市建立经信、公安、电力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加强工作联动,及时研究解决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济南市针对地下电缆保护难度大的实际,协调供电、市政、热力、燃气等部门建立电缆通道隐患排查联动机制,实现了电缆实时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得到集中整治。各市不断加大综合治理力度,积极组织开展防外力破坏专项行动,集中排查整治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隐患,依法查处保护区内植树、建房等违法作业。20xx年,全省共清理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树木70余万棵, 制止违章施工近20xx起,整治违章建筑1000余处、违章放炮采石场近200处,有效防止了外力破坏事件的发生。日照供电公司与日照市园林局达成了年度修剪协议,对市区内园林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及时处理7000余株高危树木。潍坊市由市政府下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综合治理,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隐患治理进行现场督察,确保了隐患整治落实到位。

三是产权单位自身防控能力明显提高。各级供电企业认真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和义务,加大投资改造力度,加强技防设施建设,对重点变电站安装电子围栏和视频监控系统,为配电变压器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在输电线路铁塔上加装在线监控系统,目前全省220kv等级以上变电站实现了电子围栏防盗系统全覆盖。完善电力设施保护标志配置,深入开展线路防护区安全设施规范化治理。加强三级护线队伍建设,推进输电线路通道属地化管理,联防共管工作成效显著。枣庄供电公司为119条电缆通道设置警示标识,在架空输电设施上装设保护标志1万余块,有效降低了外力破坏事件。莱芜供电公司积极探索输电线路巡护新模式,委托社会力量承担线路通道巡视任务,20xx年实现220kv输电线路“零跳闸”。

四是供电企业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山东电网强化电力故障报修服务管理,突出“城乡一体化”服务理念,打造“三十分钟抢修圈”,居民客户报修抢修速度进一步提高。推行农村客户缴费“一村一点”,提高城镇地区“一户一表”覆盖率,实现城乡供电服务措施一体化、装备一体化、信息一体化。加强95598客服电话的集中受理、统一答复、闭环管理,提高省市县公司三级服务协同水平。推进用电诉求无障碍服务,全省所有供电营业窗口实施“无周休、无午休”工作制度,实现用电诉求零障碍、业扩报装零缝隙、电量电费零差错、电费交纳零距离、故障抢修零超时、应急服务零延迟,供电可靠性和供电服务质量全面提高。

五是涉电违法犯罪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各级公安机关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三电”联席会议及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办公室职能,建立多部门联动、多层次联手、多警种联合作战的打击整治模式,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以挂牌整治和案件多发地区为重点, 深入开展打击涉电犯罪 专项行动,保持了对各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全省电力运行外部环境明显好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xx年,我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稳中有进,电力生产和供应稳定可靠,与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有力有效是分不开的。在此,我代表省经信委向全省工作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战线上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二、加大措施,提高认识,推进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今年是全面完成“”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全省经济形势严峻复杂、下行压力很大,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任务十分繁重。今年我省电力供应形势依然偏紧,用电高峰期存在700万千瓦左右供电缺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十分重要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抓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全力推进工作难点和薄弱环节的依法整治,努力取得工作的新成效。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我省是电力生产和需求大省,近年来随着电力建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银东直流等输电线路的投运,电网结构和规模不断壮大,电力设施点多、面广、战线长的特点更加突出,外力破坏事件的危害性很大。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力的保障作用日益突出,人们对电力的要求和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而电力设施重要设备、关键线路的微小故障和损毁,都会直接影响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甚至引发大面积停电事故,危及正常的生产生活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虽然我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仍存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施工作业、电力设施建设与其他设施建设相互妨碍等问题,损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等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威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面临许多新的情况,防范和整治难度依然很大。因此,我们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看到存在的挑战和压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绷紧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弦不放松,扎扎实实抓好每一项工作,为确保全省电力稳定可靠供应提供强有力的工作保障。

(二)大力宣传宣讲,营造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不懈、卓有成效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体平台,广泛 宣传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重大意义。要充分利用现场执法、巡视维护、走访服务的时机,深入厂矿企业、村庄社区开展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向群众宣讲清楚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必要性,电力设施受到破坏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危害性,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义务,增强全社会依法用电、护电意识。 要通过宣传教育、正面引导、劝戒警示等方式,对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举报破坏盗窃行为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表彰奖励,对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的行为进行曝光和惩处,形成损毁电力设施受惩、保护电力设施光荣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深入做好三防体系建设,提高输变电设施安全防范保护能力。各级供电企业要严格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强化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切实做到安全标志设置到位,巡视维护制度制定到位,“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实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各地要 在现有变电站电子防盗围栏、视频监控系统等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不断完善技术措施,加大技防资金投入, 大力推广安全防范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对重点输变电设施监控防范力度。输电通道实施属地化管理后,基层供电企业防范维护任务很重,要 充分发挥供电所等基层单位熟悉环境、了解民情的优势,进一步加强三级护线体系建设, 建立专业维护人员与群众护线队伍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完善供电企业与经信、公安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 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视维护,确保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四)依法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积极推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各级经信部门要认真履行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列入工作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研究措施方案,积极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今年“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即将展开,各地要结合城镇建设规划,积极与发改、规划、林业、建设等部门沟通,及时将重大输变电工程等项目纳入“十三五”规划及城乡总体建设规划,留足电力建设发展空间,并在开展城市绿化、植树造林等活动时,规避电力设施保护区域。要扎实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基础性工作,组织产权单位对辖区内电力设施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掌握设施运行状况,并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年检,及时查清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督促产权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责任人,跟踪检查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情况,并定期考核通报,确保隐患彻底排除。

同志们,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让我们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加大措施,扎实工作,不断取得全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新的更大的成效!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篇】

尊敬的鲁昕副部长,同志们:

今天,直辖以来的第三次全市教育工作会议隆重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和部署“”教育工作,组织实施《重庆市城乡教育改革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代表市委、市政府,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重庆教育过去五年取得了重大成就,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始终坚持推进教育普及,实现了“三大突破”

一是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普九”。20xx年40个区县实现100%“普九”,20xx年顺利通过国家检查验收。直辖前,重庆在西部地区的“普九”程度比较低。直辖初,加上渝东南、渝东北等贫困地区,普及率只有%,中西部最低。我们用了9年时间成为西部领先,西部还有五六个省区要到20xx年才能实现全面“普九”。这是一个重大突破。

二是在“普九”基础上用4年时间实现了“普十二”。今年,重庆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比例达到90%,基本实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前,国家这项指标是80%,西部很多省70%。重庆作为西部地区的省市,能够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跟东部地区一样实现“普十二”,又是一个重大突破。

三是大学毛入学率达到30%,西部第一,为今后基本普及高等教育奠定了基础。直辖初期,全国大学毛入学率是14%,重庆为8%。这些年来,国家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重庆几乎每年以2个百分点挺进,今年超全国平均水平4个百分点。陕西省一直是西部的教育高地,今年大学毛入学率为29%。四川省虽现有110万大学生,但人口比我们多,大学毛入学率不到25%。从这个意义上讲,重庆是当之无愧的西部教育高地。

(二)始终坚持教育改革创新,解决了十大历史遗留问题

一是历史性地还清了“普九”欠债。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会产生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大规模“普九”,当时国家和地方对教育的投入不足,地方又必须加快推进,就会产生负债,普遍表现为乡镇政府欠债,影响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和社会稳定。“普九”欠债,重庆达28亿元。20xx年,我们清偿了20xx年以前形成的20亿元债务,然后,又偿还20xx年以后形成的8亿元债务,成为全国第一个全部偿还“普九”债务的省市。

二是全面改造中小学危旧房。投入45亿元,20xx年底全面消除了420多万平方米d类、200多万平方米c类中小学危旧房,普遍改造农村中小学校舍。汶川地震发生后,投入26亿元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今年完成工程总量的60%。

三是解决学生寄宿难的问题。重庆农村多是山区,人口分散,加上大量农村留守儿童需要培养教育,必须大力兴建寄宿制学校。20xx年以来,我们投入68亿元,计划到20xx年建成20xx所。截止今年,已建成2080所,超额完成任务。

四是彻底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农村代课教师每月收入四五百元,只有在编教师的一半,又没有津补贴,有的上课十年、二十年,退休后还得不到养老等社会保障,很不合理,极不公平。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公开招考形式招录农村代课教师为公办教师。历史遗留的1万多名代课教师,除考试不合格者,90%以上都成为正式教师。

五是解决库区迁移学校的资金缺口问题。按照“三原”标准迁移的库区学校,本身搬迁经费不足,加之新建学校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累计欠债31亿元。20xx年,我们配合协调长江委、三峡办进行资金核查、调整补偿投资,得到亿元补偿投入。其余26亿元遗留欠债,已纳入三峡后续规划予以解决。

六是解决教师待遇问题。一直以来,教师和公务员待遇差不多。20xx年以后发生了两个变化:一方面公务员实施津补贴改革,而教师没有实施;另一方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不再收取学杂费,教师津补贴来源产生缺口,直接导致教师与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出现较大差距。20xx年市政府用财政性资金为教师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50元,20xx年和20xx年分别提高到300元、500元。20xx年,落实资金49亿元,在全国率先落实并兑现万义务教育教师的绩效工资。

七是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0xx年,国家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财政按过去两年的平均收费标准补助80%。重庆义务教育生均经费保障标准比周边省市高出1倍多。20xx年,又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补助等标准,实现农村与城镇学校 “同标准拨款”。

八是大力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普九”完成后,投入校舍建设等专项资金100多亿元,今年60%的中小学达到国家标准化要求,建成中小学塑胶运动场1080片,城乡教育差距逐渐缩小。

九是解决高中阶段教育瓶颈问题。过去, “普九”大规模扩张,初中的升学率只有30%—40%。每年全市“两会”有很多提案和建议反映高中阶段学校不足。近五六年,我们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特别是加快中等职业教育,瓶颈问题得到历史性地解决。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规模115万人,比1997年翻两番。

十是解决大学扩招生均经费问题。1997年大学扩招前,国家部属高校的生均经费为8000—9000元,地方大学为5000元。随着扩招规模的扩大,地方财政教育经费没有跟上,所有地方大学生均经费被减半为2500元。20xx年我们研究决定,到20xx年重庆所有大专院校生均经费达到原标准,目前超额实现预定目标,达到5600元。做成这件事很不容易,扩招前不到20万大学生,新增了50多万人。现在又有一个新问题,根据1997年的物价系数,当时生均经费5000元,十多年后是否还用这个标准?如果算上通胀系数,1万元的标准也应该,至少应该比全国各个地方率先达到目前部属高校8500元的平均水平。

(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了事关千家万户的教育民生

一是全面实现免费义务教育。从20xx年、20xx年秋季分别开始实施农村、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现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到20xx年,累计投入资金83亿元,每年惠及350万中小学生。

二是健全贫困学生资助体系。目前,资助学生总量400多万人。在全国率先对中职教育“五类学生”实施资助政策,今年推行中职全免费,已在10个区县试点,力争明后年全面实现。

三是健全农民工子女就学保障机制。将进城农民工子女纳入义务教育保障机制范围,26万农民工子女享受“两免一补”。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今明两年300多万农民转为城市居民。要新建115所中小学校,解决他们子女的入学问题。

四是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培养关爱机制。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把培养照顾好130万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民生十条”,我们采取寄宿制、代理家长、托管家园、“4+1”教育培养模式等方式,妥善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五是实施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惠及学生270多万人次。市级落实1亿元奖补专项资金,区县投入7亿元,为困难家庭中小学生提供学生饮用奶或鸡蛋。对寄宿制学生按小学每生2元、初中每生3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对非寄宿困难学生,免费提供“爱心午餐”。

六是建立新型校园警务体制。今年三月以来,全国部分地区发生校园暴力伤害学生事件。为保障学生安全,我们安排专项经费亿元,建立了新型校园警务体制和勤务机制,配备校警5588名、校园保安26554名,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实现“一校一警”、“多校一警”全覆盖。

七是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政府制定十条措施,通过引导基层就业、定向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就业指导等方式,促进毕业生就业。在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三年期间,高校和中职毕业生的就业率基本保持在90%和96%以上。

(四)以大学城建设为载体,促进高等教育提档升级

重庆是山城,建设性用地比较少。为改变高校“螺丝壳里做道场”的现状,20xx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建设大学城,促进了高校基础设施扩张。截止今年,大学城入住高校15所,13所已正常运转,2所在建,学生规模15万人。在大学城建设驱动下,全市大专院校近30所搬迁、15所就地扩张、西南政法大学等学校异地扩张。全市高校占地40平方公里,比20xx年翻了两番,建筑面积由400万扩大到20xx万平方米,生均占地由20增加到60平方米,超过教育部标准10平方米,即使今后几年学生数量达到80万、90万,也是达标的。

随着基础设施的大改造,6个本科学院升格为大学,新组建6所本科院校、24所高职学院、7所独立学院,高校数量增加到61所。这不是拔苗助长,而是教育发展、学校硬件设施改善、师资队伍和学生规模扩张之后的必然结果。每所升格的大学、新建的学校,全按照国家标准,经过教育部长达半年时间以上的审查验收。类似情况在上世纪90年代,沿海地区大规模推进,而重庆直到20xx年还原地踏步,没有一所高校升格。现在我们还了欠帐。

(五)始终坚持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创建民办教育发展制度改革的典范

一是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十条政策。在民办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收费标准、财政扶持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目前,全市民办教育机构2954所,在校生万人。“十条政策”在全国有率先开拓的意义,得到了教育部高度肯定,并全国推广。

二是在全国首创民办教育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融资提供担保。公办学校有专门资金渠道,一般不需要融资,而民办学校的资金来源比较困难。经过调研分析,全市300个中职学校中有70多个属于民办,而其资产总额才2亿元。说明这些民办中专大部分靠租借校舍办学。如果一个学校发展到一定规模,其教育设施却靠租借,哪怕办学的人出发点很好,也极有可能耽误学生。因此,我们组建了全国第一个教育担保公司,帮助民办学校解决融资难问题。目前,担保公司已与8家银行签订67亿元规模的授信协议,为20多个学校提供了贷款担保。

三是帮助部分民办学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一些民办学校由于办学方针、办学模式出错,最后资不抵债。办学人可以逃债、一了百了,但是几百个学生苦不堪言。我们采取由优质学校并购、政府偿还学校债务的办法,依法并购了十几所民办学校,保障了教师和学生利益。第二种是,民办学校发生产权归属争议,对薄公堂,有的一扯十年,老师学生深受其害。我们协调司法诉讼,解决了他们的债权问题。民办学校历史遗留问题的化解,提高了民办教育的含金量。

(六)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达到教育财政投入占gdp4%的要求

“”期间,重庆财政性教育投入年年占gdp的4%。今年全国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教育工作会议都明确要求,从20xx年开始,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要达到gdp的4%。重庆“”就做到了。我们始终坚持预算内和预算外、预算和决算、地方决算和中央决算“三个比例”保证教育投入。新增教育经费70%往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这几年,除了六七百亿元正常预算外,基础设施建设有六七百亿硬投入,大学城建设100多亿元,30个大学改造200多亿元,中小学危旧房改造、寄宿制学校建设200亿元,土地转让和税收优惠150亿元。还有平时各种各样的资金调度。重庆优先发展教育理念是牢固的,优先投入教育的资金渠道是畅通的。

过去五年重庆教育的快速发展,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教育的结果,是全市教育战线广大教职员工共同努力的结果。借此机会,谨向全市教育工作者、向辛勤耕耘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园丁们表示亲切的慰问,致以崇高的敬意。

二、充分认识发展教育的重大意义,加快建设西部地区教育高地和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

(一)教育高地是支撑经济高地的基础。

过去五年,重庆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全市生产总值翻了一番,工业销售值今年突破1万亿元,地方财政收入增长4倍;实际利用外资翻了三番多,达到63亿美元,进出口总额增长2倍多。 “”时期,市委、市政府的规划目标是:基本建成国家中心城市、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提前五年实现全面小康;gdp年均增长%、翻一番达到万亿元;工业销售值达到万亿元,财政税收、利用外资等各方面都实现大发展。在一切竞争中,人才是根本,是竞争的核心要义,特别是要在世界大格局发展中抓住机遇、崭露头角,人才起着关键作用,而教育是人才成长的基础。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经济发展,教育为先”的理念,把投资教育作为面向未来的战略性投资,加快推动教育科学发展。

(二)教育是缩小贫富、城乡、区域“三大差距”的基础性环节。

缩小贫富差距的理论体系包含五个层次。一是国民收入的一次分配。既要讲公平,也要讲效率。如果“蛋糕”分歪,调整起来非常麻烦。1990年,我国gdp总量不太大,但那时58%左右是老百姓收入。到20xx年,这个比例减少到47%左右,现在到了42%左右,社科院的统计是38%。老百姓分配的“蛋糕”少,消费就少,经济结构就出现问题。二是国民经济二次分配,包括社会保障制度以及财产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等制度。三是财政性转移支付。四是创业和就业。五是教育。教育在缩小贫富差距、缩小三大差距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比如,城市和农村籍大学生,虽然家庭条件等因素可能导致贫富差距,但他们知识水平差距不大,随着就业创业可能由穷变富,不会导致一辈子的差距。如果教育出了问题,就可能使一代人无法缩小贫富差距。印度的教育体制就不太公平,虽然英语程度高、高等教育不错、大学毕业生工资待遇较好,但是印度10亿人,人分九等,宗教、阶级、等级观念非常严重,如果第八、第九等的人不能读书,父母是洗衣工,小孩将来还是洗衣工,没有翻身的机会。我们必须确保教育起跑线上的公平,再穷不能穷教育。

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认识,重庆未来十年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实现城乡教育一体化、教育现代化和教育国际化,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把重庆建设成为西部地区教育高地和长江上游地区的教育中心,率先进入全国教育强市和人力资源强市行列。为了实现这个蓝图,教育要在四个方面实现“率先”。

第一,率先实现城乡教育一体化。一是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以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为重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区县中职和普通高中建设,高标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二是推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着力提高渝东南、渝东北教育水平,重点在万州、涪陵、黔江布局一批大专院校。三是解决好户籍制度改革中的教育布局问题。随着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农村人口会逐渐减少,现在农村学校已经出现大量的闲置校舍。如果再投入建设,就会造成资源浪费。未来十年,20xx万农民将会减少到1000万。要根据这种人口分布趋势,合理布局城市人口集聚区的学校;调整农村学校布局,一些闲置校舍可作为农村文化活动场所。市教委和市文广局等部门要加紧研究和策划,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第二,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水平的人才是教育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当前,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要求,从国家发展大局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后金融危机时代世界格局发展变化的重大机遇,发展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占领制高� 这些大产业、大项目迫切需要人才和教育的支撑。比如,1亿台笔记本电脑生产基地,将形成1万亿元销售值,占全球笔记本电脑市场1/3的份额,需要集聚研发、设计、管理等各方面人才。再比如,建设数据处理中心和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3万台服务器,需要1000多名信息数据专业人才,如果建成十万、百万台,就需要上万、十万的人才。教育对重大招商项目有时会发挥关键作用。可以说,西永微电园1亿台笔记本电脑项目,就是大学城引来的。我们最近正在竞争一个世界级的集成电路项目,百亿美元规模。优惠政策、配套加工厂等因素固然重要,但最关键的因素是人才。最近一个月,重庆邮电大学成立半导体学院、重庆大学成立集成电路和信息工程学院,每年能够输送1500名大学生、1000名研究生,培训几千名相关技术人才。这两个学院就能够提升重庆的信息人才竞争力。我们就是用这种逻辑在推进工作。

六大支柱产业常规发展、增量扩张、升级换代同样急需人才。化工方面,总投资50亿美元的40万吨mdi一体化项目正在推进,建成后销售值可达500亿元,形成20xx亿元化工产业集群,急需大量化工专业人才。由于化工专业性强,所以市政府考虑是否建1所化工学院。汽摩产业大发展也急需人才。最近我们引进了一名顶尖人才,湖南大学校长钟志华院士,在全国汽车领域极具影响力。建设西部金融中心,也急需要大量金融人才。虽然企业管理人才可以转换知识结构从事金融,但还是缺少专业匹配的财经学院、金融学院。

第三,率先实现教育的国际化。全面推进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大力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加强高校与跨国公司、科研机构合作。这是我们教育《纲要》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各级各类重点学校、高校要加快推进。美国常青藤大学国际化程度非常高,一是百年历史;二是上百亿美元基金在股市里运作;三是教师、学生全球交流,学术活动非常广泛,各种各样世界级的前沿理论集中研讨。所以,他们可以获得诺贝尔奖。要学习借鉴世界教育各种合理的先进文化、先进教育思想、先进运行方式,比如民办教育资金来源、公办教育支撑体系等等,促进我们的教育发展。

第四,率先建成学习型社会。为全社会的成年人创造继续学习的条件。一要发挥普通高校、电大、进修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资源优势,重点抓好以提升应用能力为核心的学历教育、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为主的非学历教育。二要充分利用电大远程教育资源,建设以网络、电视等为载体的开放式教育服务平台。三要整合区县、乡镇(街道)和社区的各类教育资源,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四要建立社会教育文化资源定期开放制度,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体育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益设施定期向社会免费开放。

三、坚定不移改革创新,全面提高教育的科学发展水平

(一)坚定不移地提高教育普及率。现在已普及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争取20xx年基本普及高等教育,20xx年大学毛入学率达到40%。普及学前教育是当前和今后几年的重要任务。目前,全市4100所幼儿园,60%为民办,40%为公办。如果一股脑把民办幼儿园撤了,全由政府兴办,一是无此必要,二是极不合理。对于主城区、区县城等比较发达的地方,应该鼓励民办;对于农村乡镇等比较落后的地方以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协调发展,普及学前教育。

(二)坚定不移推进教育体制机制改革。重点是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招生考试评价制度、现代学校制度改革、办学体制改革、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破除影响城乡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增强教育发展活力。在人才培养方面,要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人的知识,20%来自学校,80%来自工作和生活实践。古代人饱读诗书、学富五车,信息量却远没有我们现代人大。但信息量太大,信息垃圾也多。如果一个人整天读书、上网好像很用功,可能最后变书呆子。我们的教育就是要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知行合一、学用结合的世界观,增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上学期间就能够适应农村、工厂、社会,不要太脆弱,稍微遇上不愉快的事就跳楼或者发生各种异端情况。对学生而言,精神生活、生活环境、师生互相关爱、接受艰难困苦的磨炼都很重要。市委、市政府决定,每逢暑期市区两级机关全部开放,让留在学校的上万名学生实习,每个处室可以安排两三个学生。他们一两个月增长的知识,可能终生受用。实习期间,可以每月补助他们1500元或者20xx元。既解决学生的收入,又增长阅历。也可以让学生学军、学农、学工、学商。这些事情不是机械的,可以交叉,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实习时间。总之,要让广大学生形成从基层做起、与社会接触,而不是好高骛远的世界观。

前不久,副主席到重庆师范大学图书馆考察,上千名学生争相与领导见面。习副主席即兴演讲12分钟,对学生进行价值观念方面的辅导,非常亲切,也很实用。习副主席的讲话是我们这一代人一生历练精神感受的总结,非常有指导意义,要印发全市所有大专院校,让学生、老师学习。

(三)坚定不移提高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一是提高教育行政指导水平。我们的校长、党委书记要从政治家、教育家角度,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系统和准确地把握学校发展方向,不能仅当一名学术专家。二是提高学校科学管理水平。倡导教授治学、教授治校,让教授参与教育资源分配,让教授、名教授、学术专家担任某个学科发展的领军者、产学研方面的领头羊。这方面,一个顶级人才就能发挥重大作用,促进一个学科大发展,带出一个团队、培养一批人才、获得很多大奖。三是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建立健全有利于教师成长、发展的机制,加强教师培训,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四)坚定不移地强化教育服务能力。一是优化高校和职业学校区域布局。学校布局得好,服务的面就更宽。要把重庆8万平方公里都照应好。二是加快调整学科专业。围绕经济结构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新的专业学科,不要总在原来擅长的老学科里打转,最后走进死胡同。三是加强科技创新和产学研结合,创新校企、校地合作。经济发展中最关键的环节就是科研成果产业化。企业发展过程中更要注重吸收和利用教育资源。比如,工业达到万亿销售值,以%的比例作为研发费用,就有750亿。如果企业把这750亿落在自己锅里,除开购买新设备,由企业技术人员内部消耗,就比较浪费。现在的情况就是这样。最理想的状态是,750亿研发经费,250亿用于购买设备、进口关键原器件,250亿用于工程师、技术人员研发,250亿转给学校和科研院所,形成产学研平台,以供各种各样技术人员实验、分析。我们一定要把这件事情做好。

(五)坚定不移加大教育经费投入。财政性教育投入占gdp4%,是对教育重要性理解程度的问题、是一个诚信问题。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无论gdp增长到多大规模,今后十年,财政性教育投入保持4%比例不变,万亿就是600亿,20xx年如果gdp达到3万亿,就是1200亿。如果硬件不需要投入,就转投软件和研发,转投教育均衡发展、学校内涵建设、增加生均经费、补助贫困学生、提高教育民生水平等各个方面。这样,重庆教育才真正代表未来,代表世界级的发展水平。同时,教育债务要在今后五年彻底化解。现在大专院校200多亿投资,总资产近300亿,欠债70亿,负债率23%,不到30%,总体是安全的。但学校之间发展不均衡,有的学校债务占总资产50%,要严格控制。中职、普通高中负债控制在20%以下。义务教育学校,不管公办还是民办,都不能负债。

(六)坚定不移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一个学校的竞争力包括六个方面特征:一是硬件条件。二是产学研和学科带头人,师资条件。三是学生来源。毕业生的素质,一半靠自身,一半靠学校教育。当然,学校水平高,招收的学生素质就高。四是学校经费。五是校园文化。六是领导班子治校。校长、党委书记所构成的领导集体是学校的灵魂。从这个意义上讲,首先要建设好学校领导班子,加强对学校的领导。同时,加强教育系统党团组织建设,发挥组织优势,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使我们的学生成为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篇】

第二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当地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乡分级管理。县以上地区设立保护电量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由电力、公安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地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并在电力保卫部门内设置工作机构。

乡(镇)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基层组织,由主管的乡(镇)长、电管站长、派出所长、民兵(武装)负责人组成,组织群众护电网,保护当地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加强专业性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定期巡查和维护电力设施,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保护电力设施所需费用,在设施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六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可小于下列数值;

1—10千伏1.5米

35—110千伏3—4米

154—220千伏5米

300千伏6米

500千伏8米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按《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标志牌的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色》、《安全标志》等标准。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时,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在跨越公路时,电力线距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下列数值:35—110千伏,7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4米。

地下电缆、水底电缆的铺设,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必须在电力设施3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通知电力部门,并采取切实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厂、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管道(沟)的安全运行,在专用管道两侧兴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不得在发电厂、变电所及其附近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杆塔和拉线基础的下列范围内取土、堆土或倾倒有害化学物品:10—35千伏,4米;110—220千伏,5米;330—500千伏,8米。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外侧进行开挖鱼塘和深沟等危及电力设施的工程。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或活动的规定。

在电力架空保护区内,可以保留和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其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1—10千伏,2米;35千伏,2.5米;63—110千伏,3米;154—220千伏,4米;330千伏,5米;500千伏,6米。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附近,进行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机械施工时,应征得县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在城市道路上的电力杆塔和拉线基础附近施工(包括敷设城市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等),应服从城市统一规划。

在电力、电缆线两侧1米内施工,应谨慎使用风镐和电钻等机械,不得损坏电力、电缆线等电力设施。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和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十四条收购或出售电力器材,应遵守《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电力主管部门专用架空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应遵守《条例》的规定。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房屋时,电力主管部门应采取增高杆塔高度,缩短档距,提高电气和机械强度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

在城市和城市风景区中进行各项电力建设施工(包括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及埋设电缆线等),对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和行道树应严加保护。确需砍伐、移植的,应与城建园林部门协商。对名贵树木应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园林部门若因城市绿化需要,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应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

修建跨越公路、航道的电力设施,应征得当地公路、航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符合各等级公路、航道的技术标准和净空要求。

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在与邮电通信线路发生矛盾时,应与邮电管理部门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奖励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保护电力设施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其贡献大小给予10元至1000元物质奖励;对举报、阻止或协助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及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由电力主管部门按追回经济损失价值的大小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但个人获奖一般不超过1000元。

(二)对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本条(一)款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予以表彰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对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违反《条例》上述规定,尚未损坏电力设施,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供电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3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3000元罚款。罚款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县电力主管部门决定;罚款额1000元以上的,由市电力主管部门决定。罚款额500元以上,应及时报市电力主管部门备案;罚款额1000元以上,应及时报省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可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上少供电(发)电量损失折款。罚款额不得超过赔偿费的50%。

(三)对电力设施造成重大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赔偿和罚款外,还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执行各种处罚时,应填发罚款和赔偿处罚通知书;收到罚款和赔偿费后开具凭证(罚款凭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专用罚没款凭证)。县、市电力主管部门对罚款和赔偿的处理,均应定期报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等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在发电厂、变电所专用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挖掘坑穴或设置障碍物,损毁、涂改、拔除、移动标志牌,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哄抢发电厂燃料,盗窃电力设施器材数额较少的;

(四)明知是盗窃的电力设施器材而收售的;

(五)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在电力设施附近进行爆破,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拆盗、毁坏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电力通讯等设施,或放置异物、放火、制造事故,危害电力生产及运行的;

(二)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哄抢发电厂燃料,数额较大的;

(三)聚众冲击发电厂、变电所打砸抢的。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在接到赔偿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赔偿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罚款应全部上缴国库。赔偿费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对被破坏电力设施的修复和补偿,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人身伤亡、财产和经济损失的,由肇事者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给电力设施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篇】

第十五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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