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验收方案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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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范文1

关键词: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验收与维护管理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ccelerating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is also in the high-rise building more and more. High-rise buildings in satisfy people life demand at the same time, also brought many fire safety hidden trouble, high-rise building internal fire control facilities and acceptance of the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is very important.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high building fire control facilities to acceptance of the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related aspects of the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Keywords: high building; Fire control facilities; Check and acceptance an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9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层建筑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高层建筑由于功能复杂、建筑高度大、火势蔓延快、人员疏散难度大、灭火救援困难等特点,使得高层建筑成为消防安全监管的重点。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主要依赖于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对于预防和遏制火灾的发生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必须加强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与平时的维护管理。

一、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防火分隔系统

防火分隔系统的常见问题主要集中在防火卷帘上,主要表现在卷帘未分割严实、电力系统设计安装不规范等。

2.消火栓及消防供水系统

消火栓的常见问题主要表现在阀门无法关闭紧密,存在渗漏现象。同时,由于北方地区冬季寒冷,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致使消火栓冻裂现象经常出现。消防供水系统的常见问题则是消防水箱没有与消防给水管网连通,导致无法正常供水。

3.火灾报警系统

火灾报警系统的常见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火灾探测器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装,致使其功能不能正常发挥。二是火灾报警器标识设置不合理,不能正确指引报警按钮的实际位置。三是报警控制器的质量不符合消防管理部门的有关标准,或没有选用经国家质量管理部门认证的产品,导致在发生火灾时,不能正常工作。

二、如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验收工作

如何加强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工作是对消防监督人员的重大考验,是消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的重要措施,也是建筑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道安全检验。这就要求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验收及评定,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通常情况下,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验收时应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做好资料审查

对于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而言,其各种资料必须齐全,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验收时,首先是要严格审查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是否齐全,施工是否与原设计一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规定,做到有理有据。对于资料不齐全的要禁止其投入使用。

2.做好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

主要对消防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性能指标证书等各类文件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要检查消防设施的安装是否合理,对于不符合安装要求的消防设施要责令重新安装,直到符合标准为止,防止由于安装不合理导致在发生火灾后不能正常使用。总而言之,要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安全,将消防设施安全隐患彻底消灭在萌芽中。

3.做好消防设施功能的检测

消防验收人员主要通过实际测试的方式对消防系统(如消火栓、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装置等)进行相关检验,并对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进行测试,检验其是否能够达到消防要求。

4.模拟测试

在以上三项工作完成之后,检测人员还应通过模拟测试的方式对整个消防系统的综合功能进行全面系统的实战检验,以确保在发生火灾时,整个消防系统能够正常运作,从而最大程度的发挥其消防安全功能,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1.后期维护管理不到位

目前对于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与管理缺乏长效管理机制,由于高层建筑企业单位与消防产品生产厂家签订的维护及管理合同大多为一年。一年过后,消防设施如果出现问题,便无人对其进行检查与维护,导致高层建筑产生火灾隐患。

2.应用技术日益复杂化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普及,各类电子信息技术消防产品不断被应用于各类高层建筑的消防系统当中,并不断地更新换代。电子信息技术消防产品虽然丰富了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但也对消防设施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大的考验。由于是新兴产业,技术力量相对薄弱,从事相关方面工作的技术人才还很稀缺。当消防维护公司同时负责多个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时,就会出现工作不到位、维护不完善的情况,甚至忽略了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隐患的彻底排除。因此,要求从业人员不断学习新的技术,以达到对消防设施能够很好的维护和管理。

3.消防设施维护人员技术水平有限

由于消防设施维护人员技术水平不过关,在设施维保过程中往往只用“一切正常”来反映消防设施的表面情况,此种不使用技术参数说明问题的方法虽然能够反映设备的表面状况,却无法反映出消防设施的内在安全隐患。其实这时的消防设施已经出现安全隐患,只是由于他们的技术有限,无法检测到这种高端设施的安全隐患。因此,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四、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1.对消防设施生产厂家及维护单位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

首先,要对消防设施生产厂家进行规范,使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产,从源头上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安全。其次,提高维护单位的技术水平,提高其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同时,增强对消防安全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使其能够更好的担任这项工作。最后,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定期对消防设施维护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消防设施安全的考核,保证从业者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

2.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消防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必须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必要的。另外,还要注意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以便更好的调动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于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建筑单位予以相应的奖励,对于违反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使得所有从事高层建筑维修管理工作的单位都能够严格律己,有利于彻底清除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隐患。

3.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要增强工作责任感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所拥有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排除各种可能发生的消防设施安全隐患。同时,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从而为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结语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同时,高层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在预防和控制火灾中的作用逐渐增大,需要消防监督人员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测验收,以及对后期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进行有效监管,以确保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

参考文献

[1]仝艳时,曲毅.建筑防火构造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09年第07期

[2]肖泽南,张靖岩.建筑消防安全与性能化设计[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

社。2010年第06期

[3]王东萍.建筑设备工程[M].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02期.

消防验收报告2

本工程,自开工以来,在上级**、质监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的大力**下,通过全体参建员工的努力和辛勤劳动,工程于20xx年12月21日通过了五方主体预验收工作,并完成了有关问题的质量整改闭合,现消防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下面就工程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 工程概况:

1、 xxxx与广场路交叉口,南邻广场路,北邻飞鹏巷,西朝信河街,东邻居民区。属居民集中区域,为消防重点**单位,本工程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十八~二十二层,**裙房二层组成。总建筑面积为40192m2,地下部分。总建筑高度分别为:、、、。一层层高为、二层层高为,三层层高为;地下室一层高度分别为:机动车库;设备房非机动车库。地下事室主要有两个消防通道口,设计容量为400m3的消防水池及设计容量为18m3的喷淋专用水池、消防排烟风机房、自备发电房等设备房,地上二层~三层商场部分设置有两座消防楼梯。屋顶设有电梯机房,正压送风机房及消防水池设计容量18m3等设施。

2、 建筑类别及耐火等级:一类高层建筑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北侧商业部分为二类多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

3、 主体结构采用全现浇钢筋砼框架—框支剪力墙结构,地下室连体,地下室设有汽车库,非机动车库。一、二层设有商场、办公区等公共场所,三层设为**层(技术层)、露天部分设屋顶花园等休闲场所;四层及以上为住宅。

二、 工程使用功能:

1、 本工程消防报警系统采用消防中心**系统,由自动报警系统、楼层疏散指示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消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系统、消防广播和消防电话等系统组成。消防中心设在D-1栋一层,消防中心采用集中报警**器**。

2、 本工程联动系统为集中**,联动**台设在一层消防**中心内,联动功能主要有:火灾报警后停止送排风机,打开排烟口和正压送风口,启动排烟风机和正压送风机,火灾确认后接通警报装置,10~15秒后接通紧急广播,**疏散,同时启动消防水泵、喷淋泵,电梯迫降至底层。

3、 消防**室的联动逻辑和手动功能:a、手动按钮动作时,立即联动消防设备。b、消防栓按钮动作时,立即启动消防泵和喷淋泵。C、烟感、温感、水流指示器等报警时,应确认后方可联动消防设备。d、消防紧急广播扬声器、排烟口及暂停空调机等功能应联动着火层及上、下层,e、消防**室应有各消防设备的启停启示,并能手动**各消防设备的启停。f、消防**室内的消防广播应能手动开启,也可自动开启,设有话筒,也可放录音带。g、消防中心应设有消防支队的`直通专用电话,在消防水泵、电梯机房、风机房应设有消防电话。

三、 工程施工过程:

我公司建立了各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建立完善的工程自检**,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整个工程施工程序进行严格的**,在每个分项施工前,进行严格的技术交底,并依据技术交底要求和验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做到跟踪同步,各项技术复核项目,自行复核合格后,报请质监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行验收,在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规定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材料均要求具备合格条件,对不合格,杂乱产品拒之门外(主要消防材料生产厂家及采购数量见附表1)。

在施工过程中经我公司、项目部不懈努力,全体员工的辛勤劳动下,我施工方均已按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完成了各项工作,各设备经调试运行正常,各报警系统,经检测公司检测合格,

四、 施工中余下的问题:

1、由于本工程项目投资时间比较早,按原先设计规范施工,与现消防验收规范要求,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2、 由于供电局负责配电房设备安装,还没有全部完成,现各设备所采用的电源为工地临时用电,负载不能同时运转时间太长。

3、 由于施工时间太紧,以及其它客观因素,各系统功能调试过程中,存在一些小问题。

消防验收防火报告3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对建筑工程有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建筑工程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过程中所实施的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并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责任制和消防设计自审制。

第六条从国外(境外)引进的建筑工程设计,其消防设计必须符合我国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消防技术标准的,须报经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八条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必须重新设计,并与原工程的消防设计相衔接。

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进行装修、装饰,必须提高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报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核准。

第九条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卷。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的下列设计内容进行审核: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登高面和登高场地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物的防爆设计;

(十三)工业建筑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工艺流程及说明书;

(十四)消防设备和产品选型;

(十五)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设计图纸,从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工程,可延长至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后,方可实施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施工单位选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按国家规定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建立健全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电安全、动火审批、巡逻值班、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施工场所的各种材料应按规定定点堆放,易燃物品及废料应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建筑工地应设置便于消防车辆出入的通道。

高层建筑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建筑工地,缨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回车道。

第十七条搭建临时工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其防火间距以及与施工主体建筑或永久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在防火间距内严禁搭建其他建筑或堆放可燃材料。

(二)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采用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墙。

(三)临时工棚在工程竣工的同时必须拆除。

第十八条不得在在建重点工程、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易燃、可燃材料仓库。不得在在建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宿舍住人。

第十九条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建筑工地临时动火,事先必须清理动火现场或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分隔,配置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监管。在竖向井道或高空动火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易燃场所应设置防火标志,不得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地用电必须符合电力规范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电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具备国家相应资格的电工统一安装。

(二)750W以上大功率照明灯具应用支架支撑,照明灯具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距离必须距可燃构件和可燃物水平间距五十厘米以上,电源引入线应有隔热防护措施。

(三)用电设备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符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超过一天用量,应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

(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定量领取,当天未使用完的,应及时交库,不得随意堆放。(三)不得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

(四)乙炔气钢瓶必须同氧气钢瓶分开放置,其间距一般不小于五米,并与明火现场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地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能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总用水量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竖管,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置水带和水枪。

(三)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水泵或与施工合用的水泵,其电线应专线敷设。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工地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在申报消防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技术测试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进行装修、装饰的,其装修、装饰材料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并在装修、装饰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检验合格证书或测试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防火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同一建筑物有多家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管理责任;未签订协议的,由其共同负责。

移动式消防器材、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建筑物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不得无故停止使用;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内容和要求的;

(二)安装、调试、维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不符合规定的;

(三)选用不合格的消防设备、器材进行安装的;

(四)在在建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宿舍住人的;

(五)不按规定搭建临时工棚的;

(六)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的;

(七)建筑工地不按规定配置消防用水的;

(八)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建筑物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无故停止使用或者因故停止使用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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