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申请书【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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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申请书【第一篇】

xxx交警队:

xxx(当事人姓名),性别xx,年龄x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住址或单位xxxx

于20xx年x月x日x时x分,在xxx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申请书【第二篇】

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市XX街道XX小区居民,住该市XX街道XX号。邮政编码: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张某,李某之母(如果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必须列明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王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XX市XX街道XX小区居民,住该市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则只需列明属于哪个律师事务所即可,否则应当列明代理人的户籍所在地。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数。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申请人李某之父李某某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XXXX年XX月XX日X时,申请人李某之父李某某步行于XX路上,XX公司雇佣的司机周某驾驶牌照为XXXX的大货车失控冲向人行道,将正在行走的李某某撞伤。后李某某被送往XX医院急救。在急救的中,李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X时在XX医院死亡。经XX公安管理机关委托,XX鉴定机构进行了尸检,结论为李某某的直接死因是心脏病突发,与交通事故缺乏直接的关系。申请人认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之前从没有心脏病的历史,其不存在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可能性,再者,即使确系心脏病死亡,其心脏病的。突发与交通事故存在这直接的关系。因此,申请人对XX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李某某的死因重新进行鉴定,希望予以准许。

此致

XX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申请人:XXX

(原告未成年,应注明)法定代理人:XXX

(原告未成年,应注明)法定代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李某某XXXX年至XXXX年的体检报告复印件。

交通事故申请书【第三篇】

申请人:×,男,汉族,32岁,住×。被申请人:×,男,汉族,36岁,住×。请求事项:

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拥有的浙×福田牌汽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现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给案件执行带来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今特向贵院提出保全申请,望予以准许。申请人愿对本保全提供担保。

此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索赔申请书【第四篇】

赔偿请求人:杨伟,住韶关市浈江南路94号602房。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韶关市启明路。

赔偿请求人杨伟因与广州宏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20xx年6月1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该法院同意宏伟机械公司关于租赁处分本人属于所有的摊铺机的证明(主要内容为:1、同意本人被浈江区法院查封的摊铺机继续由宏伟公司租赁,设备闲置期间不计算租金;2、租金由浈江区法院直接收取保全直到达到保全金额为止(本人与谭湘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谭湘龙向法院申请的保全金额);3、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由宏伟公司负责直至法院拍卖或变卖为止。)及将宏伟公司交给浈江区法院的部分租金(32500元)退回给该公司,致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误认为宏伟机械公司已付清其应付给本人的所有租金,结果判决驳回本人要求宏伟公司支付剩余租金的诉讼请求,因此,本人请求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赔偿因本人该法院的失误而导致损失的租金8545500元及诉讼费27235元,共计8572735元。

事实与理由:

本人与广州市宏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xx年8月9日签定机械租赁合同,约定宏伟机械公司租用本人的摊铺机一台,租金为每月75000元,该租赁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宏伟公司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现该公司未按时交纳租金,已构成违约,本人要求该公司支付所欠租金合法合理,应该得到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1、《机械租赁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租赁期间,依法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提出终止合同,合同自终止通知到达被通知方时发生终止效力。自租赁合同签定后直到宏伟公司将摊铺机移交到浈江区法院为止,该公司从未向本人提出过要终止合同,因此,租金的计算时间应自宏伟公司拉走设备的次日(20xx年8月30日)起至其将设备移交给浈江区人民法院时(20xx年10月20日)止,共13个月零20日。现本人只主张13个月的租金,也符合宏伟公司主张的租金应从设备调试完毕后计算(20xx年9月8日开始计算)的要求,因此本人的请求也是合理公道的。

2、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浈江区人民法院的查封并未影响到宏伟公司对设备的使用,而且《机械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设备闲置期间,承租人可以不给付租金,因此宏伟公司主张的在设备闲置期间不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是没有依据的。

3、《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未有规定法院有权进行包括就被查封财产订立租赁协议在内的`任何处分被查封财产的权限,因此,浈江区人民法院对宏伟有限公司在20xx年10月24日提出的租赁请示函作出的同意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权(或越权)处分行为,应视为无效,而由于浈江区人民法院该行为导致的本人无法向宏伟公司追讨的设备租金应该由浈江区人民法院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希望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能对本案重新审查,还本人一个公道。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赔偿请求人(签名或单章):XX

XX年XX月XX日

65 7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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