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业务合作的九大看点【范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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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第一篇】

[关键词]农村合作银行 信贷风险 信贷操作规程

当前,农村合作银行机构遍布农村,具有相当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规模,已成为农村金融的基础和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条件的限制,农村合作银行经营的对象是农业产业、农村中小型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层次低、底子薄、效益差,经营风险较大,形成了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局面。因此,切实加强农村合作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努力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信贷风险成因分析

1.农业生产的风险性大。农村合作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为“三农”,而农业生产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每一次大的自然灾害都造成大批借款户因农业生产遭受破坏而难以按期归还贷款,由此造成大量的信贷资金沉淀。

2.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严。目前农村合作银行信贷资产的管理尚处于粗放经营的管理层次,缺乏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贷款决策、约束机制。且信贷管理手段落后,跟不上信贷业务快速发展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只注重贷款的调查和审查,疏忽贷后跟踪检查。

3.行政干预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党政领导由于缺乏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加之为了在任期内政绩显著,大搞短期行为,盲目地搞一些市场风险大的发展项目和超过承受能力的基本建设,而强令银行发放贷款,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那种“政府点菜、银行买单”的现象。

4.不良贷款清收乏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合作银行存款总额逐年增长,贷款规模不断扩大,而部分信贷员风险意识淡薄,存在着只收取贷款利息,本金不收也可的思想,不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清收老欠贷款。更为严重的是有的银行为完成收息任务,采取纸上作业的方式,以贷收息,致使借款户借款余额逐年累增,潜在风险逐年加大。

二、防范信贷风险的策略

1.调整信贷投放方向,大力扩张信贷资产规模。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全面加快贷款投放步伐,树立抢占优质客户意识,通过拓宽支农领域,在支农深度与广度上做好文章,除对常规农业保证支持外,对农民的生产、建房、消费等其他合理资金需求也全力予以支持,使农民群众存在的贷款难问题得到根本缓解。

2.要敦促信贷人员必须及时掌握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与信贷资产质量密切相关的基本法规,如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破产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掌握并运用法律武器,这是时代对信贷人员提出的迫切要求。

3.是规范授信业务程序。农村合作银行要健全审贷分离制约机制,做到职责分明、相互制约、协调发展,实行民主科学的授信决策。防止一言堂和长官意志决策带来的信贷风险,做到有章可循,规范运作、严格管理。

4.规范信贷操作规程。一是贷前搞好对贷款户的科学评估,信贷人员要深入贷款户,取得与贷款有关的详实资料,科学评估、预测贷款风险度,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真实的调查材料;二是贷时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事,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三是实行贷后跟踪检查,建立贷款检查登记簿,记录贷款使用、运转情况,一旦贷款出现风险,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5.严格贷款担保手续。为避免信贷资金被长期不合理占用,农村合作银行对新发放的贷款要全面推行保证、抵押、质押贷款,尽可能减少发放信用贷款,对原有的不良贷款,要逐步补办担保手续。在方式上,应优先采用抵(质)押方式,对保证贷款要严格审查保证人的资信状况,防止因保证人多头担保或无力担保等造成“担”而不“保”的现象。

6.大力清收不良贷款。农村合作银行要坚决执行贷款谁发放、谁收回的制度,联社要在划分责任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清收不良贷款的任务,并与职工个人劳动报酬挂钩,要实行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在清收过程中,要针对不良贷款的风险程度,制定不同的清收计划,要采取岗位清收、责任清收、委托清收、依法清收等方式打好清收不良贷款攻坚战。

总之,对农村合作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管理来说,坚持稳健审慎经营是前提,构筑以人为本体制是保证,明确业务市场定位是方向,调整信贷资产结构是手段,增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实力是目的。

参考文献:

[1]缪非。首家农村合作银行将诞生[N].证券时报,2003-03-05.

[2]蒋苏宜。我市筹建农村合作银行[N].宜兴日报,2005-07-25.

[3]首家农村合作银行在甬成立[N].上海经济报,2003-04-10.

[4]陈智胜,邱京田。首家省级农村合作银行成立[N].中华合作时报,2005-07-01.

[5]黄斌,王云波。“小”银行走向“大”世界[N].金融时报,2005-06-16.

[6]杨永芹,向江微。我市农村合作银行9月开始组建试点[N].重庆日报,2004-08-06.

“银信合作”理财模式的发展及建议【第二篇】

一、“银信合作”理财模式的发展现状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和信托公司通过签订协议,由银行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再将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信托计划并作为单一委托人指定资金用途的理财模式。2007年以来,“银信合作”逐渐发展成为国内理财产品的主要运作平台。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主要分为“打新股”和“融资”两大类。“打新股”是指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后,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新股申购信托计划。融资类信托产品主要是指银行以单一委托人的身份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信托公司利用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给特定客户进行融资。融资类信托产品主要有“转让贷款”、“信托贷款”和“购买票据”三类。转让贷款是商业银行将原有信贷资产通过协议转让给信托公司,但仍负责对该信贷资产的贷后管理以及收回。根据协议,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会对该信贷资产提供担保,或以授信、后续贷款支持的方式以确保信贷客户到期还贷。信贷资产的收益由理财投资客户、理财产品发行方、信贷资产担保方、信托公司等分享。信托贷款是银行将募集资金通过信托公司贷给指定客户。购买票据类信托计划则是银行将募集资金购买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再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资产,这种理财模式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了流动性。

2007年,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行额达到4035亿元,其中“打新股”产品的募集金额为2864亿元,占人民币理财产品总额的71%,“转让贷款”、“票据”和“信托贷款”类产品分别为亿元、亿元和亿元。

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

(一)强劲的国民理财需求与商业银行的盈利动力同时存在。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居民储蓄一直居高不下。截至2008年6月,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已达到194400亿元。而自2006年开始的证券市场的上涨行情带来的财富效应,更加刺激了城乡居民的投资热情。居民的理则意识逐步增长,形成了强大的理财需求。由于大部分投资者缺乏投资经验,多数人选择购买基金的方式进行理财。银行理财产品正式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了快速的发展。商业银行通过发售理财产品,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中间业务收入,改善其盈利结构。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各商业银行成立了相应的理财部门,在部门业绩考核的压力下,银行理财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进一步促进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快速发展。

(二)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成为银行合作的现实选择。由于目前的分业经营体制,商业银行尚不能投资证券市场。在证券市场繁荣的背景下,银行理财产品必须找到一种渠道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从而分享证券市场带来的高收益。信托公司天然具备的制度优势是可以同时投资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这种制度资源决定了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前提。

(三)在从紧的货币政策背景下,商业银行通过银信合作理财模式为维护银企关系而融资。从紧的货币政策给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压力。一方面,贷款业务目前仍然是国内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由于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受到限制,即使有过多的流动性却因为没有贷款额度而不能放款。自从存款准备金率连续提高到%,商业银行的成本压力开始显现。另一方面是多数银行上市后面临着股东提出的盈利要求的压力,加上既有客户因为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银企关系的维护遇到一定困难。

在这种条件下,商业银行通过银信合作的渠道绕过政策限制发放贷款,既满足了客户的贷款需求,维护了客户关系,又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拓宽了盈利空间。

三、银信合作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结构单一

目前,银行合作理财产品比较单一,主要是“打新股”产品和融资类产品。在2007年,打薪股产品在银信合作产品中的比重达到71%。这主要是由于2007年证券市场的牛市行情,加上一级市场新股发行的高折价,使打新股成为高回报的无风险套利行为。不过,自2008年以来,打新股的首日上市价格也逐步走低,收益开始下降。很多股票已经跌破发行价,持有时间稍长的话甚至会带来亏损。加上股票市场连续的下跌,市场的新股发行量剧减。最近几个月来,几乎很少有打新股产品发行。

实际上,融资类信托理财产品的发展正呈现加速趋势。由于此类产品不受信贷规模的限制,其已成为商业银行规避从紧货币政策的一条“暗渠”。无论是“票据”产品还是“转让贷款”产品,都是对贷款规模控制的变相突破。不管是打薪股产品的盛行还是融资类产品的火爆,银信合作模式仍然没有摆脱产品单一的尴尬面,信托公司远没有实现受托理财的专业理财职能。

(二)信托行业发展参差不齐,在银信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银信合作模式中,主导权掌握在商业银行手中。商业银行因为有庞大的营业网点和客户资源,加上商业银行本身的信誉,在销售理财产品环节具有明显优势。信托公司由于不能对信托项目进行公开宣传,加上合同分数不能超过200份的限制,在产品销售方面不具备优势。而在产品设计方面,国内普遍存在产品设计能力不强的问题,信托公司也不比商业银行强。因此,整个银信合作项目都在商业银行的主导下完成,银行管资金来源,委托给指定的资金使用方。因此,产品的定价权也掌握在银行手中,银行只是付给信托公司少量的信托管理费用,大部分的收入属于商业银行。

(三)银信合作产品中隐含的系统风险

第一,部分资金流入房地产等受宏观政策调控的高风险行业。2007年内共有71只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向房地产企业,金额为亿元。当前房地产行业整体存在较高风险,房地产交易持续低迷,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在严格的政策限制背景之下,只得以大幅高于正常贷款利率才有可能融到资金。此类房地产信托计划通常给出很高的预期收益率(平均在15%以上)。实际的贷款利率远高于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一般在20%以上。在金融市场上高风险总是与高收益相对应。本来,信托计划以及委托贷款都是一种市场行为,投资者为了追求高回报,就必须承受高风险。但是,商业银行并不存在控制此类贷款风险的正向激励,而信托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对风险的认知缺陷,并不能真正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一旦贷款出现违约,将产生一系列问题,不利于维护金融稳定。

第二,融资性理财产品的担保存在的风险。银监会于2007年11月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以及其他融资类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然而,部分银行通过其他途径为信托贷款提供担保,从而规避监管要求。其主要做法是通过第三方银行或者政策性银行(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进行担保,或者以授信、后续贷款等方式变相担保。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以及作为运作平台的信托公司都不承担借款企业的违约风险,那么这种信用风险只有提供担保的机构来承担。担保的金融机构在贷款调查和项目调查参与程度不够,那么提供担保的

金融机构本身对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评估不够充分。

第三,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行为,优化了资产负债结构,使其未能反映真实风险。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转让或票据资产转让等行为,将这些资产转移到表外,从而降低了贷款资产规模,改善了资产负债比例关系。但是,按照银信合作协议的一般规则,这些贷款资产仍然由银行负责管理,包括贷款的回收。如果贷款到期不然按期收回本息,则损失由银行承担。银行虽然转移了资产,却不能转移相应的风险。因此,仅看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并不能真正反映其真实的全部风险敞口。

(四)银信合作理财模式使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更加模糊,降低了货币供应量作为政策目标的有效性

金融管制的放松及金融创新快速发展使对货币的定义及计量十分困难。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都经历过金融创新使货币供应量这个政策目标失效的过程。关于一些创新金融产品该不该归纳到货币供应量的范畴,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长时间的争论,而究竟应该归纳到哪个层次的货币供应量,也没有定论。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近年来金融市场的一种创新,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一些理财产品的出现可能改变了货币供应量,但现有统计口径无法反应。例如,居民的存款变成理财产品,尤其很多短期产品,那么这种资产究竟能否纳入到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如果可以的话,应该纳入到哪个层次的货币供应量,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另一方面,有些理财产品的出现,虽然不会改变货币供应量,但却支持了社会的融资活动。例如,通过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发放信托贷款,居民的存款变成了企业的存款,并没有影响到货币供应量的变化,事实上却发生了融资活动。如果不考虑这个因素,单纯以货币供应量的变化作为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其有效性将下降。

(五)信息不透明

一直以来,理财市场一直存在着信息不透明、支付条款模糊的情况。在银监会2005年推出的管理条例与指引文件,以及2008年的现场检查与指导中,都反复强调了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知情权。对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而言,主要的问题是信贷类产品投资的贷款项目不明确。此外,由于银信合作属于单一资金信托,此类产品尚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条例。有观点认为,银信合作属于私募基金形式,不需要公开信息披露。但是,银行的客户是广大的投资者,带有公募基金性质,因而有必要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频率。

四、政策建议

(一)信托公司要加强自主研发的力度。信托公司要充分发挥制度优势,通过产品创新来奠定自身在银信合作中的地位,增加谈判的砝码。

(二)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既要完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以利于投资者做出判断,也要促进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以加强相关业务的监管。

(三)加强对理财市场的监管。首先要促进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监管协调;其次,要出台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管理办法,规范银信合作业务;最后,要求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进一步强化内部风险控制。

(四)完善货币政策体系。第一,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在加强产品创新的同时,积极配合宏观调控政策;第二,加强研究货币统计口径的问题,统筹考虑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第三,培育金融市场,为货币政策目标由数量调控向价格型调控方式做好准备。

银信合作【第三篇】

关键词:银信合作;中小企业出口;对策

一、引言

从浙江省上虞市2010年1-5月份海关进出口数据分析表明:上虞市的外贸形势随着国际市场需求的复苏呈现较快的恢复态势,但考虑到2009年同期的基数影响以及外贸增长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尤其是2009年底以来的希腊危机愈演愈烈,上虞市出口企业将面临更加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2010年的外贸增长预计将出现前高后低走势,外贸形势依然不容过于乐观,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又将面临“严冬”的打击。为了更好地开展上虞农村合作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更好地服务占比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业务结算量较大的中小企业,本文拟从分析中小企业自身出口业务特点、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关系出发,结合国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推出的新政,对如何加强银信合作,助推中小企业出口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

二、中小企业出口面临的现状与困难分析

第一,上虞市的中小出口企业与大型出口企业相比,存在出口风险防范上的先天不足:一是其自身规模以及从业时间来看,缺乏对买家较直接和及时的认识能力,对于国别和行业风险的了解和把控能力尤其薄弱。二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一些国外进口商对急于开拓国际市场的中小企业提出了更为苛刻的付款条件,如由原来的先付款再发货改为赊销采购,并要求更大的信用额度和更长的信用期限,而中小企业由于缺乏类似大型企业的议价权而不得不接受不平等条件,从而陷入较大的收款风险和资金短缺难题的恶性怪圈,企业“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现象严重。三是中小企业由于没有专人对于相关政策的管理,因此往往无法及时了解国外市场的变化及国内政府部门政策的调整,如商务厅、海关、商检、国税、地税、外管这些部门政策的变化,不仅享受不到政府的鼓励政策,很可能还会给企业带来经营上的困难。

第二,中小出口企业得到金融系统的信贷支持严重不足。上虞市中小出口企业出口有着“小而散”的特点,具体而言就是出口企业有外贸短单多、小单多、出口国别多,但总额较小甚至非常小,作为客户经理收集该类软信息与大型企业规范的财务“硬信息”相比,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财务成本;同时从对客户经理的考核来看,该类中小企业由于原有固定资产往往已经全部抵押或者无法提高有效的抵押物品、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自身现有的资信又达不到银行要求的纯信用贷款或贸易融资的要求,作为客户经理虽然在审查、审批和贷后检查工作比大型企业有所简化,但必要的环节仍然不可缺少,仍需支付更高的单位货币管理成本却无法做出相对应的业绩,因此对于中小出口企业的信贷需求往往比较漠视,中小企业能得到金融系统的信贷支持严重不足,同时有效服务不足成为中小出口企业将长期面临的重点难点。

三、中小企业出口优势与上虞农村合作银行关系分析

虽然上虞市的中小出口面临的种种困难,但在仔细分析我市的进出口海关数据的基础上,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作为中小企业出口有其自身的特点与优势,主要表现在:一是“船小好掉头”,这种“好掉头”竞争优势的灵活性体现在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一般具有贸易真实性强、时间较短、金额要求较小的特点,站在农村金融机构的角度出发,这种业务发展的特点与我们开展外汇业务的特点有着暗合之处,如何发挥上虞农村合作银行的自身优势以适应小企业的经营特点,从而有效避开与其他外汇专业银行的正面竞争,达到有效降低自身信贷风险、稳定中小企业客户群体、促进外汇业务量增长。二是中小出口企业能对市场上各种特殊的需要做出快速反应,大企业由于更注重标准化,不容易做到这一点,而中小企业则可利用其小、快、灵的特点生产满足顾客特定需求的产品,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在开展外汇出口业务时与其他专业银行相比有着一定的不足,但是农村金融机构同时有着人民币信贷资金充裕、管理信贷审批半径短,能有效根据小企业差异的多样性,按区域、类型、行业特点等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创新使用中小企业信用险融资服务产品,两者有着广泛的合作空间。

四、国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新政分析

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有其“保障风险、便利融资、促进发展”的政策性作用,但是原有的信保政策信用险融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着“门槛高、费率高、投保方式烦”的特点,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机构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积极性,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保险覆盖面仅仅集中在少数几家银行对几家大型企业特定的几笔大型出口业务上。为了更好发挥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浙江省率先提出了“中小企业简易投保方案”的试点新政。仔细分析和对比新政与原有的信保政策,发现其在市场的准入门槛、投保方式的改变、费率计算和选择的灵活性、出险后赔保手续四个方面都作出了全面修改,对于中小出口企业和农村金融机构而言,在投保程序、填报内容、风险承担范围、工作效率的提高上必将更具有操作性。

五、上虞农村合作银行如何加强银信合作,助推中小企业出口

出口信用险融资业务与银行的合作其实是一项传统的老业务,那么如何及时针对新的出口形势和国家出口保险公司在浙江提出的新政试点,更好地做好做大这项业务从而助推中小企业出口,笔者觉得可以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学习,提高对银信合作意义的认识。一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针对国外买方的信用风险承担保险责任,在实际操作中信用保险公司会对中小出口企业投保人的客户核定一个买方限额,并在买方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核定国外进口商限额的过程,实际上是通过其自身的征信渠道,采用类似于银行信贷调查的方法对国外进口商的资信进行了调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填补银行只能调查中小出口企业自身的资信,而对地处境外的进口商信息监控薄弱的空白,完善银行的资信调查体系。二是通过银行与中小出口企业投保人、出口信用信用保险公司签订三方“赔款转让协议”出口信用险融资,银行获得了接受赔款的权利,在出现收汇风险后,获得了一种风险保障。三是通过信保合作这种形式提供对中小出口企业的业务增值服务,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必将在贷款、存款、国际结算、中间业务收入等各个方面起到促进作用。

第二,共同协作,做好宣传推介。在了解和掌握了银信合作和出口信用险融资这种产品意义后,银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最好的产品如何没有得到推广与应用,“养在深闺无人识”。因此,在实务操作中银行必须在了解中小出口企业所处行业、贸易客户的稳定性、交货流程与付款流程的特点的基础上,共同协作,加强三个方面的宣传:一是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在扩大贸易、帮助企业拓展市场上作用突出的宣传,使中小企业能够了解通过国家信用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在开拓市场与风险控制两个方面取得平衡的意义。二是在银行办理出口信用险融资业务时便捷性优势。三是逐步破解中小出口企业原有办理出口信保费率高,银企信三方签约手续麻烦等认识,突出新政实施后中小出口企业的保费将得到国家政策性补贴(以100万美元出口为例实际支付只需要3000美元)、手续便捷,只需每月申报一次出口情况,出险后便可直接报损索赔、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自行掌握限额和赔偿比例等亮点,提高中小出口企业的积极性。

银信合作【第四篇】

关键词: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合作与发展

1.回顾银信合作的发展阶段及合作模式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外的金融服务已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一些大型的信托机构与银行往往建立战略联盟或者采取股权合作的方式进行合作。混业经营主要体现在以资本为纽带,通过控股或者控制设立子公司等形式,至少在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金融服务。综合经营的实质就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银行母公司—非银行子公司,全能银行等组织形式,通过战略联盟、市场销售协议等市场组织形式,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两者或者两者以上的不同种类金融业务的经营方式。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但从长远趋势来看,混业经营应该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也正被逐步推进,这为银信合作提供了较为广阔的合作平台。从发展历程看,可归纳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体现的是一种互为客户型的合作模式,业务主要集中为产品销售。在此阶段信托公司通过银行销售信托产品可以解决信托公司营销网点缺失问题,信托可以指定商业银行托管信托资产,增加商业银行资金来源。这种模式在未来一段时期也仍是银信合作的主流模式。

第二阶段体现的是信托平台合作模式。常见的业务主要集中在银行信贷资产跟信托之间收益权转让的信托业务和银信理财业务。信托公司为商业银行量身定做信托方案,商业银行可以借助信托公司处理盘活不良资产;也可以将其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中流动性较好,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以信托方式进行证券化处理,满足短期资产处置需求;或通过信托产品银行质押贷款,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问题;发行银信理财产品,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这个阶段,信托公司扮演更多的是管道型、平台型的角色,同时在银信合作过程中,涉及资产和风险自银行转移的问题,真假各半,有的是银监会111号文禁止的虚假操作。

第三阶段可称为股权合作阶段,是最具有探索和创新价值的领域。银行业进入信托领域,银信之间合作达到战略合作伙伴的关系,势必将业务合作推进到资本合作。2007年5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交通银行实施战略重组。重组完成后,公司更名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其中交通银行持有85%的股份,湖北省财政厅持有15%的股份,成为国内首家由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的信托公司。交银信托的模式成立后,预示着国内进入到银行控股的信托合作阶段。

2.银信合作是双方互赢的最佳选择

银信合作为信托转型提供路径

我国的信托行业尽管已成立30年,但是国内的信托业发展历程曲折,一直处于“发展——整顿”的怪圈,长期以来功能定位不清晰。信托业的发展与其金融支柱不相称,根本无法与银行、证券、保险三大支柱相提并论。2001年,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质为标志,中国信托业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信托从以信贷、实业和证券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收入来源的模式,转向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营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佣金和分享信贷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2007年1月,由中国银监会主持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新两规”)正式出台。“信托新两规”的修订,开宗明义强化信托公司的信托功能,提出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新“两规”的颁布,使信托业的功能定位逐步清晰,信托业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也为银信合作提供了政策平台。

银信合作为银行提供综合化经营的突破口

在我国金融业综合化经营,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不仅能经营传统业务,还能经营原属于证券、投行、保险、信托公司的业务,以及衍生金融业务。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实质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经营多领域金融业务,以实现现代商业银行资本节约、收入多元化和差异化竞争的要求。混业经营早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流模式。从国际金融业的经验看,综合化经营一方面提高了服务效率,降低了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有效地分散和降低了经营风险,并最终增加了盈利。。

3.规范银信合作行为将推动高端合作模式的产生

银信合作行为尚需规范

近几年来,我国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具有明显向好和加速的趋势。从浅层次的合作逐渐向资本层次发展,由个案合作逐渐向战略合作发展,由单一合作逐步向立体化合作发展,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互动性、深层次、多元化、立体性的合作局面。并且在合作中始终伴随着业务创新和金融创新,为中国金融体制逐渐向混业模式过渡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经验积累和准备。但是由于银信合作以第二阶段合作模式为主,信托多处于通道式的角色,加之在创新发展中监管的滞后缺位,造成诸如2009年涌现出的银行通过发行信贷类理财产品再回购,从而实现资产置换目的的非合规业务。。同时银信合作中大量业务是“通道”类业务,信托公司的管理职能没有体现出来,报酬率低,不利于信托业务的转型发展。

银信合作发展需要提升品质

目前我国金融业正呈现混业经营的新趋势,这是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共同成长,不断探索的过程,正确解读监管当局的政策导向对于拓展未来银信发展合作是至关重要的。。从银监会111号文件,已明确重点引导的是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同时鼓励信托公司为商业银行高端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积极推动银信合作向高端市场发展。规范和创新是银信合作的基本原则,提升银信合作的品质是推动双方合作的根本保证。

未来银信合作的模式存在诸多可能,银信之间的合作向多元化、市场化、综合化的模式推进。信托公司在期间,也在不断寻求适合自己的定位,培育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银信合作中充当不同的角色。一种角色是提供资产管理和高端个人客户财富管理业务,将个人信托的模式成为银行提供财富管理、私人银行业务的优先选择,实现高资产净值客户(HNWI)财富保护与传承。一种角色致力于金融创新领域,进行股权私募基金(PE)、房地产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的尝试,通过其创新平台拓展新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一种角色通过控股、参股中小商业银行、中小券商、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形式组建以信托公司为重心的金融控股公司。

总之,随着中国金融深化进程的加快,在信托与银行理财业务天然的契合和互动的过程中,不仅银行与信托公司都将各得其所,更可为我国金融业的综合经营提供一条可行的路径选择。同时我们也应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稳健管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兴,探索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通过相互合作,开发交叉性金融产品,从而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银信合作【第五篇】

关键词:担保机构;协作银行;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

一、我国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存在的问题

现代 意义上的信用担保机构最早于1840年出现在瑞士,20世纪以来,专业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 发展 和成熟于欧美、日本等国家。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起步较晚,真正被国家当作政策工具是在20世纪90年代。目前,担保实践模式主要有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三种。

担保机构在与协作银行的合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担保机构缺乏资金补偿机制,使其承保能力弱,一旦发生代偿就有财务亏损或面临破产风险。其次,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合作时承担了过高风险,许多担保机构承担了100%的风险,这明显不利于分散风险。同时这种机制也没有充分发挥保证金的乘数效应,不符合 经济 学上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这种不平等的合作方式是商业银行滋生机会主义的温床,极易引发道德风险,从而进一步恶化担保机构的处境。

从欧美和日本等信用担保体系相对成熟的国家来看,为了规避和分散风险,担保机构都没有实行全额担保,而是承担风险的70%—80%,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来承担。这种风险分担机制对我国的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来讲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的理论基础

关于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问题,国内外专家学者都曾进行过有益的尝试与研究,提及较多的有以下几种理论。

1.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即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相关信息不相等,从而容易对信息劣势者的决策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这种情况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相当普遍,同时由于信息成本过大而无法根除。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才使得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资格审查相当苛刻,而信用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则被认为信息相对对称,从而担保机构的存在较为明显的降低了银行的成本。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源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本文中所谈到的道德风险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而言。如果担保机构在担保过程中承担了全部风险,那么商业银行 自然 就会放松对贷款企业的资信审查与还款过程当中的监督跟踪,更为严重的还会导致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合谋骗取担保机构存在商业银行的保证金。

3.交易费用

交易行为本身是消耗费用的,即有成本的。任何交易都可以看成是双方所达成的一项契约。担保机构在交易对象的选择、交易信息的获取与处理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等方面都可以取得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经济。担保机构经营的即是风险,它使用专业化经营来降低或消除风险并降低交易过程整体的风险和内生交易费用。

三、关于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的建议

1.完善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体系

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能否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是决定担保业能否 发展 壮大的一个前提;而银行通过寻求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可以不断扩大业务领域、增加贷款规模、提高贷款的安全性。由于目前我国尚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再加上担保机构的实力过于弱小,很难得到协作银行的信任,这是导致其将风险完全或绝大多数转嫁给担保机构的一个原因。这就造成了担保机构责任与能力的不对等,加大了整体风险。因此,相关部门可考虑对担保机构实施资信评级体系,并把资信评级结果作为双方进行业务合作、确定风险分担比例的 参考 指标。

2.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实行风险分担

无论是从国外较为成熟的担保模式考虑还是从信息不对称等理论出发,为了更好地提高市场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我国的商业银行都应该在与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承担一部分风险。然而出于自身利益,很少会有商业银行会主动分担担保机构的风险,这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从而使风险分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至于承担何种比例,基于不同地区、不同商业银行发展水平会有差异以及面临市场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在综合以上的考虑后可允许对不同的商业银行实行在平均比例上的一定浮动。

3.担保机构贷前调查与协作银行贷后监督相结合

由于担保机构与申请贷款的中小 企业 之间信息相对对称,这样在贷款前的资信审查工作可交由担保机构负责,既发挥了其专业化的优势又在某种程度上节约了协作银行的交易成本。当贷款发放给中小企业后,协作银行可在帐户管理等领域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向实施有效监督,以防拖欠或拒还等情况发生。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两种机制的结合无形当中对中小企业形成了一道加强型的防护墙,同时也解决了担保机构全额担保现象,扩大了担保机构担保金的乘数效应,提高了担保效率。

参考 文献 :

[1]王素莲: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价值取向j.当代 经济 研究,2005,(1):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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