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工作安排方案范例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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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管理范文1
一、指导思想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突出“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工商党风廉政建设主题,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预防的原则,以促进干部廉洁从政为重点,通过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电子档案、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电子档案管理记录制度、对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实行静态和动态监管相结合,年终监察与网上日常监察相结合,干部考核任用与电子档案考核相结合,实现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效监管机制,达到教育干部、培养干部、爱护干部的目的,提高干部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为系统事业的长远发展继续力量。
二、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搜集领导干部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实现静态监察与动态监察的结合。对分局在职副股级以上领导干部建立个人廉政电子档案,内容分为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两部分。
1、包括:本人工作履历、政治面貌、工资收入、住房、职务变动、兼职等基本资料及主要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
2、动态信息包括:本人执行收入申报、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自查自纠材料或未自查自纠记录;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检查(自查)情况及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对群众反映问题的核实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对本人的审查、立案文书及结论材料;本人对纪检监察部门发出的相关文书的回复材料;纪检监察部本人实施谈话诫勉的有关材料等。
分局将在保证基本信息准确的基础上,加大对动态信息的管理力度,对分局掌握的文书材料和有关决定及时录入个人廉政档案,并督促干部本人录入相关信息。对个人信息报告、录入不及时的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十二项廉政制度规定追究本人责任,实现对领导干部的动态实时监管。
(二)搭建内容完备的网上廉政监管平台,实现年终监察与网上日常监察相结合。以领导干部电子廉政档案为主体,建立《分局廉政监管网络平台》。平台设置档案管理、廉政制度、公示公告、廉政格言、警示案例、经验交流板块,发挥干部年终监察与日常监察的综合功能,克服年终监察方式存在的发现问题不及时、监管程序不规范、相关信息不公开等弊端,通过规范的网上监管方式实现对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全面、及时、阳光管理。为将平台信息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分局出台了十二项党风廉政违规违纪记录配套制度,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电子档案管理记录制度》、《工商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存在违纪行为记录制度》、《落实党风廉政责任记录制度》、《案件回访违规违纪廉政档案记录制度》、《政务公开责任追究记录制度》、《日常检查违规违纪行为记录制度》、《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记录制度》、《出国出境报告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记录制度》、《参与经商办企业情况记录制度》、《述职述廉情况记录制度》。制度对录入内容、时限、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形成了规范的党风廉政档案违规违纪录入体系,做到问题的早发现、早反馈、早纠正。
(三)廉政档案记录与干部考核任用结合,实现档案管理与实绩考核的结合。按照十二项违规违纪记录制度的规定,将日常纪检监察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逐项对应记录本人的廉政电子档案。对廉政档案管理记录情况对年终考核挂钩,年内有违规违纪记录一次以上,取消年终评选优秀、嘉奖资格,同时,记录内容将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考察的重要依据。对干部个人未按规定如实填报、补充动态廉政信息行为,一经发现核实,将按制度规定给予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三、实施步骤
“实施廉政电子档案管理”活动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性工作,具体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第一阶段(2012年5月7日至2012年5月10日)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发动阶段。要结合分局的实际情况,要高度重视党风廉政电子档案管理建设宣传工作,使每一位干部职工都能了解廉政电子档案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在新时期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途径。通过宣传发动,提高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
第二阶段(2012年5月11日至2012年5月20日)整个党风廉政电子档案实施方案和各项党风廉政电子档案制度的制定。以国家工商局、省局党风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局《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电子档案各项制度。
第三阶段(2012年5月21日至2012年5月30日)电子档案的制作和档案材料的录入。以据党风廉政电子档案制度的要求,将本局附合录入的人员情况全部进行电子档案录入。
第四阶段(2012年5月31日至2012年6月2日)运行和验收。按照党风廉政电子档案制度的要求,对党风廉政电子档案整体系统(制度的制定、电子网络的设计调试、人员情况的录入等)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运行。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党风廉政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是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途径,对于加强分局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各项工作开展有着重要意义,为促进工作落实,分局决定成立由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原金亭任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人事政工科、监察室、法制科、信息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工作的组织、领导督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办公室主任,阎秀武同志任副主任。
方案管理范文2
1增强专业性培训在档案管理的优化过程中,尤其是要突出对整个现代化技术的综合平衡运用,要从多方面加强档案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在全面认同档案管理重要性的基础上,聘请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的分类指导,鼓励管理人员参加各种档案管理的业务知识培训,从提升自我学习能力、业务处理能力等,提高管理者的各项综合素质,规范档案管理的整个管理过程。2规范档案管理机制单位档案管理是一项综合管理的技术运用,同时要依托强有力的规章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系统化的管理体系,管理手段上也要进行及时的更新,在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进行统一的管理。在全面形成规范化的业务能力的基础上,进行各种技术的培养,进行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管理工作与事业单位的考核和发展同步。
2探讨档案管理的现代化路径
1规范化管理的统一运用模式档案管理要是综合的管理方法,就需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通过严格的管理机制,从多方面细化管理渠道,形成综合性的运用。一是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参照先进档案管理的做法,健全档案转递、借(查)阅、实时登记、保密等有关制度,做到统一档案袋,统一档案材料目录,统一建立花名册、档案登记簿、接收档案登记簿。并督促单位实行专人专管、专柜专存,档案管理步入规范化轨道。二是落实责任巩固成效。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作年度考核,要求把档案的科学保管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在人力、财力上给予保障。明确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对违反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者,视情节严格追究责任。同时,成立合督察组,全面督查指导档案管理工作,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2档案目录与检索的现代化模式建立相应的档案目录是档案管理工作中是一个重点。如今计算机普及事业单位的各个角落,档案目录也完成了手写向计算机打印的转变。在档案目录的管理中,我们可以利用专门的档案管理软件,对档案目录和目录下的相关资料分门别类,然后输入计算机,用软件对录入的内容进行统一规整。如果要调用某个档案,只要输入相关名称,那么档案管理软件就会显示档案的具体目录位置和简要概括,这无疑大大缩短了档案检索的时间。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在分析各类档案的同时,应划分不同的目录与之对应,以提升检索的准确率。3软件辅助的现代化管理模式在当前的档案管理中,要通过建立各种软件辅助系统,尤其是在档案信息不断规范化的大背景下,对于出现的各种全新信息,要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辅助管理,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形成综合的管理模式,从当前的现代化技术运用技术来看,比较广泛的档案软件包括有档案归还、借阅系统等,在此基础上可以更好的实现管理上的突破,形成优化的路径。现代化技术主要是应用计算机和网络,文档分离问题和网络安全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在当前的档案管理中,一方面内部应该保证文档的一体化,让档案与文件统一;另一方面,对网络要实施密码控制,及时对网络安全进行测评和安装杀毒软件等来保证档案的安全。并通过“查、补、健、固”四步曲,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有效扭转档案“脏、乱、杂”等现象,发挥出档案的有效作用。
3结语
方案管理范文3
[关键字]通信;管线;管线巡检终端
[abstract] according to census of resource of urban pipeline characteristic, combining multiple industry pipeline management experience, and raised the urban pipeline engineering management plan, and with communication pipeline as an example for detailed introduction.
[key words] communication; Line; Pipeline inspection terminal
中图分类号:+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管线管理是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和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建立统一的动态地下管网信息管理系统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也是建设数字城市极为重要的标志。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各大城市的管网资料往往不全、资料分散、数据现势性差,许多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政治影响。因此,加强城市管线工程动态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一、管线数据采集标准
管线数据定制
根据甲方及工程需要定制管线数据采集的对象种类、以及各管线数据的属性定制。
以通信管线为例,采集对象种类有:标石、电杆、杆路、杆路段、挂墙、挂墙段、管道、管道段、管孔、子管孔、光电接头盒、光交接箱、光缆、光缆段、光路、光纤、局向光纤、盘留点、人手井、纤芯接续、引上段、直埋、直埋段、机房、站点等。
管线数据采集流程
根据各管线资源制定专业的采集流程。利用专业的采集设备、对管线资源进行快速、精准的采集,现场操作方便,定位精度高,多种采集手段所得数据相互印证,确保采集数据准确无误。
质量管理体系
基于ISO9001的质量管理体系
通信管线数据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含以下五大模块内容:
质量手册: 主要功能是将产品的质量方针及目标以文件形式告诉全体员工。
程序文件: 指导员工如何进行及完成质量手册内容所表达的方针及目标的文件。
作业指导书: 详细说明特定作业是如何运作的文件。
记录表格: 是用于证实产品或服务是如何依照所定要求运作的文件。
质量检查验收规范:对内外业采集、加工各种检查验收的详细规定文件。
质量管理细则
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成果经质量检查员、项目负责人、质监部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层层审核确认后才能对外提供。
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成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经理
实施奖惩结合的质量制度
对于其成果质量长期保持在良以上的员工以及对成果质量有合理化建议并产生效益的员工给与奖励
对于其成果经常出现问题的员工要给与处罚
数据产品的检查验收的实施
数据产品的检查验收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实施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验收
成果质量控制流程图
二、管线数据结果的兼容性
管线资源采集加工所得数据已兼容行业各管线系统供应商的格式要
求,如对主流的平台系统数据都能无缝对接。
管线数据格式主要有:dxf矢量文件、shp格式、xls表格、mdb数据库、jpg图片、doc格式等。
如xls表格:根据需要定制采集属性表格,覆盖面广、大部分属性选择输入,数据录入快速准确
dxf矢量文件:模块端子占用情况形象直观,跳纤清晰明了,说明准确无误
三、管线数据快速更新方案
管线巡检终端是针对管线资源普查、巡检服务,结合行业特点,在手持gps定位仪windows mobile系统上进行的二次开发产品。管线巡检终端在管线资源普查的应用对提高普查工作效率、保证普查数据的准确性、保持管线数据有效快速更新起到关键作用。
管线巡检终端实现了如下的4项应用功能:
高精度管线资源现场定位:采用差分处理将定位精度保持在亚米级
定制采集录入模块:针对各种管线资源属性特点,定制采集模块
采集数据无线传输:采集的数据通过无线网络实时与服务器进行通信,现场采集的属性数据及照片能实时传送到服务器,确保数据安全快速备份
普查数据实时更新:针对各种管线资源系统数据接口,定制普查数据格式,使得传送到服务器的数据能顺利录入系统,从而使系统数据实时更新
参考文献
[1] 《中国移动网管系统GIS平台技术规范》
[2] 《中国移动传送网命名规范》
[3] 《中国电信资源命名规范》
[4] 《通信线路勘察技术规范》
作者简介
方案管理范文4
一、个案管理的定义
20世纪80年代末期,美国政府为了解决医疗费用上涨的问题,通过推出个案管理方式,在有效降低医疗费用的同时,亦保证了患者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得到必需的医疗服务。美国护理个案管理委员会(CommissionforCaseManagerCertification)对个案管理的定义为:个案管理(CaseManagement)是一个充分合作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了评估、计划、执行、协调、监督和评价来选择医疗服务,以满足患者的健康需求,通过多种交流和选择治疗条件而达到医疗服务高质量,收费又合理的结果。因此,个案管理不是停留在某一阶段,也不局限于某个医疗单元,而是发生在持续医疗的全过程中,旨在不断满足患者的需求[3]。在大多数的个案管理系统中,护士充当了个案管理责任人(CaseManager)的角色[4]。护士作为就诊患者的合作者、协调者,确保以最少的资源,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和目的。此外,个案管理涉及到与其它医疗专业人员的合作,所以个案护理管理责任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公关技巧。由于需要对患者实施整体护理,而护士又是唯一具有这一资格且能够给患者直接提供多种护理服务的专业人员。个案管理责任人所从事的工作是复杂的,并富有挑战性。大多数从事这项工作的护士至少具备5年以上的临床经验。少数情况下,由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康复医师或其他专业的人员担任个案管理的责任人。尽管专业不同,却有着共同的目标,在患者持续治疗的全过程中通过协调,减少医疗费用[5]。
二、个案管理的组成
个案管理是一个共同参与的过程,以明确个体的健康需求,为其提供便捷的服务、减少不必要的开支、降低医疗成本、提高护理质量为目的。个案管理的实施包括5个部分,即评估、计划、实施、评价和反馈[6]。
1评估
个案管理的第一步是要收集和综合分析所有的临床信息及其他方面的重要信息,例如患者的健康保险资源。综合评估包括对以下方面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患者的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认知和身体机能的情况、社会交往、生活方式、和经济来源等。个案管理者通过发现、评价患者的上述情况,利用最新研究结果作为临床护理方案的基础,确保实际工作中有据可循,科学有效。在评估阶段,个案管理者要与各方面人员密切配合,如医生、社会工作者、健康保险机构人员等。
2计划
个案管理者在评估过程中要对所获得信息以及患者实际和预期的目标进行综合分析,护理计划就是在这种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护理计划应当以临床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并且将医疗法律、法规等贯穿始终。个案管理者必须要同委托人、患者家属和(或)其他一些重要人员,如社会工作者、保险机构和支付人进行合作,才能制订个案管理计划。个案管理者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确保各个环节都能成为制订个案管理的一份子并且与最终所定计划相一致。
3实施
在这一环节中,个案管理者将涉及到护理计划的实际操作过程。个案管理者的职能包括履行护理计划,将各项护理活动授权于他人,以及促进和协调护理计划各个方面的发展。对个案管理者来说,要与各个方面进行沟通,重要的一点是,随时将病程向预期方向发展的情况进行资料整编,才能确保各个相关因素与最终所定计划相一致,护理计划的实施才能安全、及时并达到有效成本。个案管理计划的实施,应该包括提高护理质量和控制患者费用支出两个方面。个案管理者不仅要制定患者使用医疗器械所需支付的费用率和患者诊治必要的预算,还要告知患者及家属,其可利用的保险福利及预期所需支付的费用。例如,一个患者的出院计划应该包括家庭保健护理。但这个患者的健康保险范围不包括家庭保健服务,而这个患者自身又没有能力去支付家庭保健护理的费用,个案管理者则应重新建立一份与之相适应的护理计划书。
4评价
主要是监测病程向既定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评价个案管理过程中各个组成部分的发展过程。评价过程的实现要经过以下步骤:①综合分析患者信息;②对临床、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的人员进行调查和(或)口头反馈;③进行资料整编或图表审计;④对临床诊疗计划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个案管理者对每一个患者的健康计划进行评价,力图克服影响其结果的障碍。克服这些障碍需要个案管理者对护理计划进行修订,并对其再评价”。5反馈及时反馈患者的情况以及同临床人员、患者家属、医疗费用支付方、社会保健机构等的合作,是个案管理者的重要职责,也是个案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为了得到有效的反馈信息,与各个方面取得良好的合作,提高临床护理质量,个案管理者需要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促进不同的个人和组织协同、合作,以适应临床需要。
三、护理个案管理者的功能和具备条件
护理个案管理者的基本功能有:确定目标人群、个体评估和评价、卫生资源评估和计划、提供健康服务、协调健康资源等,并作为个案管理的监督者和倡导者,保证整个过程的有效实施[7]。因此,护理个案管理者必须具备多项技能,系统评估能力、有创见的计划和实施能力、对资料的评价能力;有效的交流、协商、综合分析、熟知伦理知识及合理的临床判断能力都是极为重要的[8]。就临床知识和相关经验而言,注册护士仍然是最重要和有效的个案管理者[9]。美国护理学会建议,个案管理者至少拥有注册护士的专业证书,拥有硕士学位者或有高级临床管理技能的人员为佳;基于专业的高层次护理人才在生物、社会、护理学等领域都接受过广泛教育的优势,他们有能力成为最佳的个案管理者,他们的经验有助于做好临床工作,给患者提供良好的健康教育,他们会从一个整体的、有利于康复的角度来考虑问题[10]。促使个案护理管理运转的关键是建立标准化路径(CriticalPaths),尤其在院内建立的个案护理管理,标准化路径应适用于所有的患者[11]。标准化路径是各专科一致认可的,为达到预期结果在所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应实施的医疗护理,它包括了特定的项目表及标准治疗协议书。标准化路径又是一种用于每天记录患者医疗护理个案管理计划的缩写,它所列出的关键性的医疗护理措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以保证患者取得最佳的预后[12]。如果患者在DRG(DiagnosticRelatedGrouping)规定的住院天数内出院,那么个案管理被认为是成功的。标准化路径的应用进一步规范了患者的医疗护理,允许医院有计划地进行人员的安排、估计患者住院的天数及预测一些有可能发生的因素,以便于发现医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3]。
四、个案护理管理的优势
个案管理是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和医疗费用控制管理机制实施下产生的一种适应临床、社区和市场需要的护理模式。通过获取个体的健康信息,提供预防、保健、康复等连续,提高护理质量,合理配置和使用医疗资源,避免了资源浪费,降低了成本。国外的一项研究表明[14]:实施护理个案管理,使老年患者2年内再住院率明显下降,医疗费用也减少了一半。
1患者满意由于个案护理管理促成了一对一的关系使患者能够获得更高的满意度,而这种满意度是贯穿于患者医疗全过程的。
2责任心加强个案护理责任人作为个案管理的协调人,他们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才能更好地了解患者,因此个案管理加强了个案护理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心。
3改善合作关系个案护理管理是在责任人的协调下,各专科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完成的医疗任务的一种工作模式,而这种模式改善了各专科及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作关系。
4医疗费用合理个案管理责任人负责帮助患者选择合理的医疗服务,计划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偿还,从而使患者的医疗费用达到最合理的程度。
方案管理范文5
管理工作安排方案范文精选5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八条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第十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十三条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二十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第二十三条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章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五条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七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九条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第四章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委托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五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
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期刊,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定。
第四十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
(二)非法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第五章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一条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经营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的,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未经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纸、期刊进口业务。
第四十二条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五)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四十三条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四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可以禁止特定出版物的进口。
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其中发行进口报纸、期刊的,必须从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第四十七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依照前款规定展览的境外出版物需要销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八条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二)对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四)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五十条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
国家对在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在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
第五十一条报纸、期刊交由邮政企业发行的,邮政企业应当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发行。
承运出版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对出版物的运输提供方便。
第五十二条国家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第五十八条走私出版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五)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第六十条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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