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入社申请书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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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社入社申请书1

九三学社茂名**员会:

我叫xxx,是xxxxxxxxxx教师,我志愿加入九三学社。

我认真学习了九三学社的历史,研读了九三学社章程。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联盟特点的**,是接受****、与**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特色****事业的参**。

九三学社的前身为**战争后期一批进步学者发扬****的反帝爱国精神,以**、科学为宗旨,在重庆**的“**科学座谈会”。后为纪念1945年9月3日**战争和世界反*战争的伟大胜利,改建为“九三学社”,并于1946年5月4日正式成立。

**战争时期,九三学社赞同**的各项**主张,与**团结合作,积极参加****,为争取新******的胜利而**。1949年1月,九三学社发表宣言,响应***“五一”号召和**的八项和*主张,拥护召开新**协商会议。1949年9月,九三学社**参加了*人民**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了《共同纲领》的制定、**人民*的组成和*******的建立。

新*成立后,九三学社以*人民**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自己的**纲领。在****下,参与国家**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成员参加****和****改造运动,为发展科学技术、教育和医药卫生等****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十一届****以后,九三学社在*理论的指导下进一步明确了自身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地履行**协商、****、参政议政职能,为**和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半个多世纪以来,九三学社弘扬**与科学精神,形成了坚持爱国**、****;坚持接受****、同**亲密合作;坚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进步的优良传统。近几年,九三学社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的**,秉承“长期共存,互相**,肝胆相照,**与共”的多*合作方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主动开拓社会服务,特别是开展智力开发、科技咨询、办学讲学和支边扶贫活动,成效显著,充分说明九三学社把建设*特色****当作己任,为建设富强、**、文明的****现代化国家而尽责尽力。

九三学社的基本任务是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开放”的基本路线,高举爱国**、*****帜,团结全体社员和所联系的知

识分子,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构建**社会,开创*特色****新局面的奋斗目标,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维护世界和*与促进共同发展的新世纪三大任务贡献力量。发展是我国的第一要务,也被九三学社视为参政议政第一要务,科教可强国、富民、促进**,九三学社社员以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并有从事文化、财经、政法等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及*部门优秀知识分子,靠专业技术立足,九三学社是个高素质的知识分子群体。九三学社**充分发挥自身科技和人才优势,开展“九地合作”并取得成效,特别是九三学社河南省委响应学社**号召,积极探索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九地合作”新模式,先后开展“九漯”、“九鹤”、“九安”、“九林”合作,引进项目与技术,提供智力**,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和赞誉。在建设*特色****伟大事业中,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九三学社将继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九三学社前辈们致力于学术**、科教兴国,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引领着科研方向,在国防、科技、经济、医药等诸多领域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们摈弃官僚和陈腐,怀着为人民谋福利的热心,用他们睿智的头脑、渊博的知识建言立论,为各级*政**提出了许多价值很高的建议。他们对科技刻苦钻研、永不言弃的精神,对事业的无限忠诚、无私奉献的崇高品格着实让人感动。

九三学社及其社员以高尚的道德、渊博的学识、精湛的技术报效国家、服务人民,足为学术和道德表率。在他们折***知识分子的人格魅力,无不时时感召着我,激励着我,感召激励我去做一个道德高尚、学识渊博、技能精湛的人,也激发了我加入这个优秀群体的愿望。

我清楚地知道个人是渺小的,和高、中级知识分子云集的九三学社之间还有距离,但我不会妄自菲薄。我想早日融入九三学社这个崇高的集体,向学社前辈学习,为****、科教兴国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我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在老师岗位上多年,热爱文学创作并取得一些成绩。目前担任中文系写作、现当代文学史等课程教学,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系茂名市第七届*委员。兼任茂名市作家协会*。我愿通过加入九三学社发挥自身优势在可能的条件下参与教育扶贫和法律志愿者活动。我会不断提高完善自己,更加深入学习社史、社章,严格遵守学社纪律,以优秀的九三学社社员为榜样,宏扬学社精神,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投身于火热的社会服务中去。

九三学社是光荣的,我希望在她的关怀下不断进步。

我再次恳请加入九三学社,恳请**批准。

申请人:

20xx年4月27日

学社申请书范文2

[关键词]民初;旗民;冠姓;更名;改籍;生计

abstract:as a special social group,bannermen underwent profound changes in many aspects in their social,political and economic life in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after the foundation of which,bannermen lost their political and economical privilege,their social position and the life style changed and the basic principle of ethnical equality was dramatic changes led to many bannermen’s application to add a chinese-style name to their original name,to change their given names,and to change birth studies in the above historical phenomenon are not only helpful in our understanding of bannermen’s survival conditions in the early republic,but also beneficial to the further understanding of and studies on the chinese society,politics,economy,thoughts,culture,manners and customs and so 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ethnic fusion.

key words:early republic of china ;bannermen ;adding a chinese-style name;change given name;changing birth place;survival conditions

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民初旗民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自民国成立后的多年间,各地屡有旗民申请冠姓、更名、改籍。旗民冠姓、更名、改籍从特定的角度折射出民初旗民社会生活的多个层面。本文拟从相关档案史料出发,对民初旗民冠姓、更名、改籍的历史现象进行考察,以期对民初旗民的生计生存状况作一管窥。

民初旗民冠姓、更名、改籍现象的出现,有其独特的社会背景。

(一)平等的民族关系基本原则的确立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五族共和”思想被确立为民国政府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1912年元旦,孙中山先生在《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明确宣布:“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或曰民族之统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则对“五族共和”的民族理念作了进一步阐释:“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此后,“五族共和”思想得到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民族平等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基于新的平等的民族关系基本原则的确立,在“民国成立,共和肇始,国体更新,五族一家,无分满汉”的时代大背景下,有旗民认为,随着共和国家的成立,满清统治时期的各种“积习”应该消除,其中包括书名而不书姓的隐姓习惯。对此,直隶蠡县知县崇文在其1912年8月13日(民国元年七月一日)的呈文中有着清晰的表述:“窃职向隶旗籍,相沿成例,只书名而不书姓。现在共和既已建设,一切从前积习理应删除”,继而认为,“若旗族仍旧隐姓,未免自居歧异”,因此,“恳请祈恩复姓,转详注册,删除旧例,以归画(划)一”[1]。随着清王朝统治的终结和政治权力结构的演变,一些旗人意识到八旗制度必然最终消亡。在他们看来,如果仍旧指名为姓,不仅异于他族,而且也背离五族平等的历史发展趋势。正如时居北京东表胡同二十七号的普景呈文所述,“现在共和底定,五族平等,八旗制度将来当然消灭,而欲实行化除畛域,要再去观听分歧之弊,旗人指名为姓,异于他族……殊乖大同”[2]。

(二)旗民政治地位和社会身份的根本变化

有清一代,旗人始终居于统治体系的核心地位,享有各种政治和经济的特权。民国建立后,许多旗人衣食无着,生活极为凄惨,有关记载时常见诸报端。武昌起义后,“荆州满人男妇老幼不下二万余人,自共和宣布,月饷无着,本其少年子弟素工京调,只得三五成群,手执板鼓丝弦,与西城一带沿街卖唱” [3]。1912年8月13日的《申报》记述了镇江旗民的困苦状况,“镇江旗民近因贫自尽者时有所闻,城内果子巷旗民柏姓一家数口,自去年光复后,日用衣食一无所出,难以度日。柏妇某氏年三十余,竟于昨日因贫吞针自尽,迨人知觉,一缕香魂已游地府矣”[4]。民初,旗民特权被取消的同时,新的民族偏见出现,“各种书报、刊物充斥歧视满族的宣传,许多街谈巷议流露着排满的情绪”[5]。社会身份、地位的变化使得旗人在就业的过程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歧视和排斥,为便于求得工作,一些旗人选择改取汉族姓名。例如,“原开封知府崇泰之子,向政府申请行医执照,因是旗人,不予发照。他只好放弃满姓瓜尔佳氏,改取汉族姓名李承荫,并改满洲旗籍为房山县民籍,才获准发照行医” [5]。在求职的过程中,旗人常常因为旗籍身份遭到淘汰,为获得微乎其微的工作机会,他们申请冠以汉姓,希望取得与汉人同等的工作机会。奎保,原隶汉军镶黄旗籍,1914年3月(中华民国三年二月)赴京报考知事试验事务所知事,考前申请加添李姓,遭到拒绝。对于考生申请冠姓、更名事件屡有发生的现象,办理知事试验事务处提出“未便更名改籍,以免先期取巧”,并致函内务部民治司询问相关事宜。内务部民治司函复说:“现在试验知事为期甚近,资格、经验必斯真确”,通告“呈请更名冠姓改籍事件一律暂行停办,俟试验知事报名截止后照旧办理”[6]。由于资格和实际出身对考试影响比较大,旗籍考生以旗民身份应考,不免惴惴。

(三)旗民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化

辛亥革命后,依托于八旗制度之上的旗民社会生活方式迅速地发生改变。各地旗产、营产的清理加速了旗民的社会流动,因之产生的新的居住方式和满汉通婚现象的普遍,改变了旗民固有的血缘关系和社会关系。新的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化带动了旗人对婚姻、礼仪、居住、教育、就业和社会交往等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重新思考。一方面,他们改取汉族姓名以适应新的生活需求,另一方面,他们积极要求脱离旗籍,改易民籍。辛亥以前,旗人各种活动一贯受到旗籍的限制,民国成立后,《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出台,其第六条规定,旗人“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此后,旗人易籍现象逐渐增多。贺济臣,“原系正蓝旗满洲驻防荆州旗人,共和后归入湖北江陵县江夏民籍”,1918年11月(民国七年十月),贺济臣致函内务部称,“自前清光绪二十年甲午恩科会试后,将父母迎养在京,迄今二十有五年。宣统三年四月,丁外艰,已将先严灵柩葬于北京阜成门外宛平县所属八宝山矣。何可弃之携眷南旋,应请改入宛平县民籍,以便随时祭扫”[7]。

民初旗人冠姓、更名、改籍的原因不尽相同,如子女教育、祖先祭祀、婚姻关系、居住格局、就业选择等,而其根本的原因在于清王朝统治的终结和旗人特权社会的崩溃。

民初旗民的冠姓、更名、改籍现象具有一定的规律和特征。

首先,团体化特征明显。辛亥以后,时局的深刻变化引发了旗民更名、改籍高潮的出现。根据现存内务部相关档案,自1912年至1919年,旗民呈请冠姓、更名、改籍的活动持续不断。在众多的申请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旗民呈文集体申请,表现出明显的团体特征,仅在1913年和1914年的两年中,以团体形式出现的申请大约有10余次,表1依据1913年及1914年各地旗人请求冠姓、更名、改籍的有关文书档案,对两年间人数较多的集体申请进行统计,藉以佐证。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一九一三年各地旗人请求冠姓更名改籍有关文书1913年1月至11月》和《一九一三年各地旗人请求冠姓更名改籍有关文书1914年1月至11月》,内务部档案,全宗号1001,案卷号1294、1295号。

其次,公职人员为数甚多。在申请更名、改籍的旗人队伍中,公职人员尤占多数,包括军警、地方官员、学校教员、公职部门办事员、驻外领事等。以顺天府为例,1912年6月,呈报内务部改籍的31名旗民中,100%为公职人员,其中有官员诸如候补道、知府、知县、通判、军医司二等禄事等[8]。其他年份、其他地区申请冠姓、更名的旗民也多以公职部门为多。自1916年1月至12月间,内务部档案中所载18个旗民的相关档案,仅有1人未明确职业身份,其他17人均任职于公职部门,达%之多。长期以来,由于八旗制度的窒碍,旗人不事生产,多以当兵为业。民国建立以后,许多身无所长的旗人只得选择相对擅长的军警职业,出于工作的便利,军警冠姓、更名、改籍者远远多于其他行业。表2粗略统计了1912至1919年间(1915年缺)军警申请改籍的状况,可窥知一二。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1912至1919年各地旗人呈请冠姓更名改籍有关文书》,内务部档案,全宗号1001,案卷号1292、1293、1294、1295、1297、1298、1299、1300。

第三,文化层次较高。大多数选择冠姓、更名、改籍的旗民均受过不同程度的文化教育,其中相当一部分曾经就读过高等或各类专门学堂,如法政专门学堂、武备学校、巡警传习所、医学馆等,毕业后相应任职于司法、军警、政府等各部门。有些旗民出生于地位较高的社会阶层,其先辈大多担任过高低不同的官职,本身受过比较系统的文化教育,受家庭的熏陶和出于对政治时局的一贯敏感,他们加入了申请冠姓、更名者的行列。以1914年2月4日(民国三年一月十日)申请冠姓、更名、改籍的普福为例,其曾祖父文镐曾任前清浙江严州府分水县知县,祖父廷曙原任前清江西广饶九南道兵备,父亲承业为光绪乙亥年副榜,而普福于民国元年考入京师速记传习所,民国二年四月开始担任众议院秘书厅速记技士工作。最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旗人不仅受过高等程度的教育,而且有过海外留学的经历。江宁旗籍善?F,光绪三十年赴日本留学,就读于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科,1913年1月5日(民国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呈请加添老姓,并转籍江苏句容。富尔逊“前清光绪甲辰吉士,三十二年由进士馆派赴日本留学法政大学,毕业回归,经前学部考试,授职编修,旋补秘书郎,前清宣统元年侍讲。民国……二年充北京商税局科员”[2],在职期间,申请冠以赵姓,并改隶湖北江夏县民籍。善?F、富尔逊作为旗民阶层中的佼佼者,他们代表了一部分旗民知识分子的抉择。

第四,姓氏和籍贯的选择。姓氏方面,旗人不但选择王、张、赵、刘、李、吴、马、田、胡等常见汉姓,也有那、索、倭、钮、侃等稀有汉姓的选择。旗人姓氏的选择还表现出同一区域相对集中的特征,例如广州驻防旗人主要选择了佟、鄂、那等姓。在旗籍的选择方面,区域性特征也很明显。根据民国政府历次公布的《铨叙局汇编直隶等省旗员入籍加姓表》以及内务部相关档案资料显示,各地旗人易籍选择比较集中。北京旗人通常改隶大兴、宛平、宝坻、昌平、沧州等地,奉天的多选择奉天府、锦县、盖平县等,山东的一般选择招远、章丘、益都、海阳等县,湖北的选择江陵、江夏等地,江苏的则选择江宁、句容等地。而京畿地区是众多旗民主要的易籍之地,如大兴、怀柔、宛平、通州、顺义、涿州、房山、密云、迁安等地。现存的有关档案资料显示,相对较多的旗民选择了易籍京畿。1914年是各地旗民易籍请求人数最多的一年,是年2月23日(民国三年一月二十九日),陆军第一师各营官兵大部分原“隶旗籍者”呈请改籍。根据所呈花名清册统计表明,其中大约?%的旗民选择了京畿地区作为易籍之地(参见表3)[5],体现出旗民对京畿地区的情感认同和不易更改的京师情结。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一九一四年各地旗人请求冠姓更名改籍有关文书1914年1月至11月》,内务部档案,全宗号1001,案卷号1295。

旗民冠姓、更名、易籍,是清末民初社会政治演进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的现象,既反映了民初旗民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深刻变化,也体现出作为特殊群体的旗民社会在特定时代背景下的深刻变迁。

旗民冠姓、更名、易籍反映出民初民族歧视和偏见的存在。辛亥革命以后,随着《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五族共和”思想得到确立,平等的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因而产生。但是,在辛亥革命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社会上还存在着歧视满人的现象。这是由于,一方面,辛亥革命前及革命初期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的 “仇满排满”的思想和活动对民初政治氛围的影响不可避免;另一方面,社会各阶层对新的民族政策和关系的正确认识需要一定的时间。正是在这样的民族歧视的政治氛围下,许多旗民为求自保,选择冠姓、更名、易籍,这种现象的发生反映了时人甚至是资产阶级革命派对现代民族国家概念认识的模糊。一般认为,“在国家普遍产生之后,任何民族都归属于一定的具体国家,这一国家既可能是单一民族的国家,这种情形下民族与国家是重叠的,也可能是多个民族相互融合共生共存的国家,这种情形下民族与国家便是不重叠的。现代民族国家大部分表现为后者的特征,即一个国家有多个民族或多个民族的融合所构成。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生活于其内的任何一个民族都是这个大家庭的一分子,拥有同等的政治权利与义务”[9]。从这个意义上说,旗人的姓名、称谓以及出身不应该成为其应享有的平等政治权利与义务的障碍。民族的平等、融合最终应归属于这样一种基本内涵,即相等的政治权利、义务,平等的民族地位,同等的就业机会等,一个民族被迫更名换姓,以迎合他民族的认可,违背了民族平等的基本内涵。所幸的是,民初歧视旗人的现象毕竟是个别的、局部的,在走向平民化的过程中,多数旗人得到了包括汉族老百姓在内的各族民众的扶持和帮助,这对于现代民族国家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冠姓、更名、易籍体现了旗民对新的社会政治环境的调适和平民化趋势的加强。自1644年征服中原以来,旗人就有了世袭的特权。特殊的地位和优厚的俸禄使得旗民尤其是满族显贵们越来越懒散,生存技能越来越差,清中叶以来,旗民生计问题就日渐突出,至清末,旗民生计更是难以维系。清廷覆亡以后,俸饷的按时发放已成历史。根据优待满族大纲之条件,北洋政府实行“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原有口粮暂仍其旧”的政策。民国初年某些地区的旗饷发放尚能保证,但至民国三、四年,饷银渐有拖欠现象,民国七、八年以后,旗民俸饷终成民初一大财政问题。民初,政治剧变,时局动荡,社会进入了新的整合时期,失去优越地位的旗民如何适应这种整合,除了要学会一技之长,凭借自己的能力去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地位以外,争取与汉人同样奋斗的外部条件也非常必要。冠姓、更名、改籍,不仅有利于旗人的竞争和生存,更有利于打破旗人传统的社会结构方式,从而迅速融入新的社会秩序中去,这是对新的社会整合的主动适应。不仅如此,冠姓、更名、改籍也是旗人平民化的一个很好的明证,辛亥以后,随着统治特权的丧失和八旗制度的崩溃,旗人社会迅速分化瓦解,很快被推上了平民化的轨道。从歧视汉人到以汉姓为姓,表明在社会身份转型的关键历史时期,大多数旗人对平民化身份的认同和平民化趋势的加强。

旗民冠姓、更名、易籍现象的出现,反映了民初旗人社会生活多元化趋势的加剧。辛亥革命了满清王朝的专制统治,彻底打破了自八旗制度形成以来的旗、民界限,加速了旗民生活的多元化。在平民化的道路上,不同阶层的旗人对新的身份和生活道路的选择各不相同,旗人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方式日趋多元化。依据有关旗人冠姓、更名、改籍的相关档案史料,一部分有着高度政治敏锐性的旗民冠姓、更名、改籍,迅速披上了时代政治色彩的外衣,很快融入了民初复杂多变的社会政治生活,虽然不能完全跻身于政治权力的核心,但是因此得以紧紧靠近或者加入到民初的主流社会政治生活。此前所涉及的一部分旗人地方官员、社会公共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海外留学归来的社会公职人员是其中的典型代表。相较于这些处境较优的旗民,一些以当兵为业的旗民等中间阶层选择军警职业,他们的冠姓、更名、改籍,实质反映了大部分身无所长的旗人对传统稳定生活状况延续的一种渴望。无以聊生的妇孺羸弱和无业旗民不仅处于旗人社会的下层,也处于整个社会的最底端,对于他们来说,重要的是如何摆脱困顿、窘迫的生活状态,更深层意义上的换姓、更名还远未来得及考虑,因而在相关名册表中他们的名字少有显现。

旗民冠姓、更名、改籍,客观上有利于满汉畛域的化除。毋庸讳言,冠姓、更名、改籍是命运剧变后的旗民急于寻求社会认同的一种表现,体现了转型时期旗民遭受痛苦后的辛酸,但客观上有利于满汉民族的进一步融合。自八旗制度形成以后,清朝统治者在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诸方面采取种种措施,如禁止满汉通婚、满汉杂居、满人不事生产等,导致满汉矛盾的产生和加剧,如何化除满汉畛域,成为晚清统治者面临的一大难题。民国成立后,旗民营业、居住限制逐渐解除,满汉杂居、满汉通婚局面出现,许多旗民刻意掩瞒民族身份,冠姓、更名,生活状况也与一般汉人无异,汉化倾向明显增强,客观上有利于满汉畛域的化除,也有利于满汉民族的相互认同和融合进程的加速,有利于满汉民众对现代中国民族国家的共同认同和内属感的确立。

民初旗民冠姓、更名、改籍是近代社会发展变迁过程中的一个特殊历史现象,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旗民特殊生存状态的一个缩影。对民初旗民冠姓、更名、改籍历史现象的考察,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刻了解转型时期旗民生存状况,同时也有益于人们在社会发展和民族融合的视角下进一步认识和研究民初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风俗习惯等诸多领域。

[参考文献]

[1]内务部。一九一二年各地旗人请求冠姓更名改籍有关文书1912年5月至12月[g].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1001-永久-1293.

[2]内务部。一九一三年各地旗人请求冠姓更名改籍有关文书1913年1月至11月[g].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1001-永久-1294.

[3]鄂省旗人之近状[n].申报,1912-04-01(6).

[4]京江旗人之苦况[n].申报,1912-08-13(6).

[5]阎崇年。北京满族的百年沧桑[j].北京社会科学,2002(1):15-23.

[6]内务部。一九一四年各地旗人请求冠姓更名改籍有关文书1914年1月至11月[g].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1001-永久-1295.

[7]内务部。一九一八年各地旗人请求冠姓更名改籍有关文书1918年4月至12月[g].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1001-永久-1299.

学社申请书3

九三学社福建省委员会:

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联盟特点的**,是接受****、同**通力合作的亲密友*,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致力于*特色****事业的参**。本社前身为**战争后期,一批进步学者发扬****的反帝爱国精神,以**科学为宗旨,在重庆发起成立的“**科学座谈会”,后为纪念19xx年9月3日**战争和世界反*战争的伟大胜利,改建为“九三学社”。半个多世纪以来,本社同**风雨同舟、患难与共,为***和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本社带领广大社员及所联系的群众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履行参**职能,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在我国**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九三学社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的**,秉承“长期共存,互相**,肝胆相照,**与共”的多*合作方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主动开拓社会服务,特别是开展智力开发、科技咨询、办学讲学和支边扶贫活动,成效显著,充分说明九三学社把建设*特色****当作己任,为建设富强、**、文明的****现代化国家而尽责尽力。

九三学社福建省工作委员会筹备组成立于1983年,成立以来广泛团结福建广大高、中级知识分子,发扬学社科技优势,致力于****现代化建设,为福建省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九三学社前辈们致力于学术**、科教兴国,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引领着

科研方向,在国防、科技、经济、医药等诸多领域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们摈弃官僚和陈腐,怀着为人民谋福利的热心,用他们睿智的头脑、渊博的知识建言立论,为各级*政**提出了许多价值很高的建议。他们对科技刻苦钻研、永不言弃的精神,对事业的无限忠诚、无私奉献的崇高品格着实让人感动,激发了我加入这个优秀群体的愿望。

本人毕业,参加工作近两年,先在企业,后到工作,一直从事与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研究,做了一定的努力,发挥了一些作用。但我我清楚地知道个人是渺小的,和高、中级知识分子云集的九三学社之间还有距离,但我不会妄自菲薄。我想早日融入九三学社这个崇高的集体,向学社前辈学习,通过加入九三学社发挥自身优势致力于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工作。我会不断提高完善自己,更加深入学习社史、社章,严格遵守学社纪律,以优秀的九三学社社员为榜样,宏扬学社精神,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投身于火热的社会服务中去。

九三学社是光荣的,我希望在她的关怀下不断进步。

我再次恳请加入九三学社,恳请**批准。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学社申请书范文4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机构办理。

专利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四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五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六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 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第八条修改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五、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改为第二款,第四款改为第三款并修改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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