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入社申请书【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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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社申请书【第一篇】

入社申请书

九三学社茂名市委员会:

我叫XXX,是XXXXXXXXXX教师,我志愿加入九三学社。

我认真学习了九三学社的历史,研读了九三学社章程。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九三学社的前身为抗日战争后期一批进步学者发扬五四运动的反帝爱国精神,以民主、科学为宗旨,在重庆组织的“民主科学座谈会”。后为纪念1945年9月3日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改建为“九三学社”,并于1946年5月4日正式成立。

解放战争时期,九三学社赞同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政治主张,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积极参加民主运动,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而斗争。1949年1月,九三学社发表宣言,响应中共中央“五一”号召和毛泽东主席的八项和平主张,拥护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1949年9月,九三学社代表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了《共同纲领》的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九三学社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组织成员参加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为发展科学技术、教育和医药卫生等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九三学社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进一步明确了自身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改革和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半个多世纪以来,九三学社弘扬民主与科学精神,形成了坚持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进步的优良传统。

近几年,九三学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秉承“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多党合作方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主动开拓社会服务,特别是开展智力开发、科技咨询、办学讲学和支边扶贫活动,成效显著,充分说明九三学社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作己任,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尽责尽力。

九三学社的基本任务是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全体社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奋斗目标,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

共同发展的新世纪三大任务贡献力量。

发展是我国的第一要务,也被九三学社视为参政议政第一要务,科教可强国、富民、促进和谐,九三学社社员以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并有从事文化、财经、政法等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及政府部门优秀知识分子,靠专业技术立足,九三学社是个高素质的知识分子群体。九三学社中央充分发挥自身科技和人才优势,开展“九地合作”并取得成效,特别是九三学社河南省委响应学社中央号召,积极探索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九地合作”新模式,先后开展“九漯”、“九鹤”、“九安”、“九林”合作,引进项目与技术,提供智力支持,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和赞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九三学社将继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九三学社前辈们致力于学术自由、科教兴国,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引领着科研方向,在国防、科技、经济、医药等诸多领域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们摈弃官僚和陈腐,怀着为人民谋福利的热心,用他们睿智的头脑、渊博的知识建言立论,为各级党政领导提出了许多价值很高的建议。他们对科技刻苦钻研、永不言弃的精神,对事业的无限忠诚、无私奉献的崇高品格着实让人感动。

九三学社及其社员以高尚的道德、渊博的学识、精湛的技术报效国家、服务人民,足为学术和道德表率。在他们折射出来知识分子的人格魅力,无不时时感召着我,激励着我,感召激励我去做一个道德高尚、学识渊博、技能精湛的人,也激发了我加入这个优秀群体的愿望。

我清楚地知道个人是渺小的,和高、中级知识分子云集的九三学社之间还有距离,但我不会妄自菲薄。我想早日融入九三学社这个崇高的集体,向学社前辈学习,为依法治国、科教兴国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我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在老师岗位上多年,热爱文学创作并取得一些成绩。目前担任中文系写作、现当代文学史等课程教学,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系茂名市第七届政协委员。兼任茂名市作家协会主席。我愿通过加入九三学社发挥自身优势在可能的条件下参与教育扶贫和法律志愿者活动。我会不断提高完善自己,更加深入学习社史、社章,严格遵守学社纪律,以优秀的九三学社社员为榜样,宏扬学社精神,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投身于火热的社会服务中去。

九三学社是光荣的,我希望在她的关怀下不断进步。

我再次恳请加入九三学社,恳请组织批准。

申请人:

2008年4月27日

尊敬的九三学社***委员会:

我志愿加入九三学社。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九三学社最初是以发扬五四运动的反帝爱国精神,以民主科学为宗旨,为纪念1945年9月3日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成立、改建的。在我国的革命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团结合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而斗争,半个多世纪以来,九三学社同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患难与共,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九三学社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组织成员参加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为发展科学技术、教育和医药卫生等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走上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道路。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她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

辱与共”的方针,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九三学社的基本任务是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全体社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奋斗目标,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

共同发展的新世纪三大任务贡献力量。

中外历史尤其是我国近代史告诉我们,落后就要挨打,只有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才能让人民安居乐业,社会保持稳定,才能在国际社会上占有一席之地。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我们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距离,加之现在的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因此要想维护我们的国家主权,稳定我们的社会,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提升我们的国际地位,还必须大力发展经济。发展目前仍然是我国的第一要务。科技可以强国、富民,促进人类和谐发展。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改革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正是依靠科技的力量,我们才能在近二十年来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各行各业蓬勃发展。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这些都是在遵循科学的社会发展规

律得出的真知灼见。民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的不懈追求目标,当前我国正在朝着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前进,正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继承和发扬民主与科学精神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目前我作为一名公务员,报效社会,为经济发展服务是我的人生追求,纵观九三历史,很多各行各业精英不仅在自身行业内走在时代的前列,引领着科技研发方向,在国防、科技、经济、医药等诸多领域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而且还运用他们的超人智慧、渊博知识,带着为广大人民谋福利的满腔热情,提出了许多富含科技含量的高价值、高水平的建言献策,为各层领导决策层提供了很好的决策依据。他们对科学刻苦钻研,永不言弃的精神,对事业的无私奉献精神,高尚的品格感染了我,激励着我。为使自己能够达到学社的要求,我将首先加强思想建设,继续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统一战线理论,认真学习社的纲领、章程;干好本职工作,加强科学知识学习,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并积极投身于各种科技服务活动中;按照学社纪律要求来不断提高和完善自己。为此我恳请加入九三学社,愿与广大社员们一起,大力弘扬民主与

科学精神,努力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民展战略,发挥我们的技术特点和优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

会不断做出贡献。)

个人认为,九三学社是摈弃了官僚和陈腐,倡导民主与和平,致力于学术自由科技兴国的参政党。纵观九三历史,很多行业精英不仅在自身行业内走在时代的前列,引领着科技研发方向,在国防、科技、经济、医药等诸多领域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而且还运用他们睿智的头脑、渊博的知识,带着为广大人民谋福利的满腔热情,献计献策,为各层领导提供了许多富含科技含量的高价值建议。学社前辈们对科学刻苦钻研,永不言弃的精神,对事业的无私奉献以及高尚的人格感染着我,激励着我去加入光荣而神圣的组织。目前,我作为一名高中教师。教书育人为国家培养优秀的接班人是我们教育工作者的历史使命,从教16年,具有扎实的教学功底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我愿意投身各种科技服务活动,严格遵守学社纪律,宏扬学社精神,不断提高完善自己。一滴水,只有融入大海才能载起万吨巨轮。我坚信,尽管我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但融入九三这个宏大的集体,一定能为推动我国科技兴国作出最大的贡献。我志愿加入九三学社,恳请组织批准。

学社申请书【第二篇】

九三学社福建省委员会:

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联盟特点的**,是接受****、同**通力合作的亲密友*,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致力于*特色****事业的参**。本社前身为**战争后期,一批进步学者发扬****的反帝爱国精神,以**科学为宗旨,在重庆发起成立的“**科学座谈会”,后为纪念19xx年9月3日**战争和世界反*战争的伟大胜利,改建为“九三学社”。半个多世纪以来,本社同**风雨同舟、患难与共,为***和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本社带领广大社员及所联系的群众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履行参**职能,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在我国**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九三学社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的**,秉承“长期共存,互相**,肝胆相照,**与共”的多*合作方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主动开拓社会服务,特别是开展智力开发、科技咨询、办学讲学和支边扶贫活动,成效显著,充分说明九三学社把建设*特色****当作己任,为建设富强、**、文明的****现代化国家而尽责尽力。

九三学社福建省工作委员会筹备组成立于1983年,成立以来广泛团结福建广大高、中级知识分子,发扬学社科技优势,致力于****现代化建设,为福建省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九三学社前辈们致力于学术**、科教兴国,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引领着

科研方向,在国防、科技、经济、医药等诸多领域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们摈弃官僚和陈腐,怀着为人民谋福利的热心,用他们睿智的头脑、渊博的知识建言立论,为各级*政**提出了许多价值很高的建议。他们对科技刻苦钻研、永不言弃的精神,对事业的无限忠诚、无私奉献的崇高品格着实让人感动,激发了我加入这个优秀群体的愿望。

本人毕业,参加工作近两年,先在企业,后到工作,一直从事与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研究,做了一定的努力,发挥了一些作用。但我我清楚地知道个人是渺小的,和高、中级知识分子云集的九三学社之间还有距离,但我不会妄自菲薄。我想早日融入九三学社这个崇高的集体,向学社前辈学习,通过加入九三学社发挥自身优势致力于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工作。我会不断提高完善自己,更加深入学习社史、社章,严格遵守学社纪律,以优秀的九三学社社员为榜样,宏扬学社精神,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投身于火热的社会服务中去。

九三学社是光荣的,我希望在她的关怀下不断进步。

我再次恳请加入九三学社,恳请**批准。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入社申请书【第三篇】

入社申请书

九三学社省委会:

我叫,是云浮市人民医院的一名医生,我志愿加入九三学社。

我认真学习了九三学社的历史,研读了九三学社章程。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九三学社的前身为抗日战争后期一批进步学者发扬五四运动的反帝爱国精神,以民主、科学为宗旨,在重庆组织的“民主科学座谈会”。后为纪念1945年9月3日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改建为“九三学社”,并于1946年5月4日正式成立。

解放战争时期,九三学社赞同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政治主张,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积极参加民主运动,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而斗争。1949年1月,九三学社发表宣言,响应中共中央“五一”号召和毛泽东主席的八项和平主张,拥护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1949年9月,九三学社代表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了《共同纲领》的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九三学社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组织成员参加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为发展科学技术、教育和医药卫生等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九三学社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进一步明确了自身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改革和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半个多世纪以来,九三学社弘扬民主与科学精神,形成了坚持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进步的优良传统。

近年来,九三学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秉承“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多党合作方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主动开拓社会服务,特别是开展智力开发、科技咨询、办学讲学和支边扶贫活动,成效显著,充分说明九三学社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作己任,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尽责尽力。

九三学社的基本任务是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全体社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奋斗目标,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新世纪三大任务贡献力量。

发展是我国的第一要务,也被九三学社视为参政议政第一要务,科教可强国、富民、促进和谐,九三学社社员以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并有从事文化、财经、政法等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及政府部门优秀知识分子,靠专业技术立足,九三学社是个高素质的知识分子群体。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九三学社将继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九三学社前辈们致力于学术自由、科教兴国,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引领着科研方向,在国防、科技、经济、医药等诸多领域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们摈弃官僚和陈腐,怀着为人民谋福利的热心,用他们睿智的头脑、渊博的知识建言立论,为各级党政领导提出了许多价值很高的建议。他们对科技刻苦钻研、永不言弃的精神,对事业的无限忠诚、无私奉献的崇高品格着实让人感动。

九三学社及其社员以高尚的道德、渊博的学识、精湛的技术报效国家、服务人民,足为学术和道德表率。在他们折射出来知识分子的人格魅力,无不时时感召着我,激励着我,感召激励我去做一个道德高尚、学识渊博、技能精湛的人,也激发了我加入这个优秀群体的愿望。

我清楚地知道个人是渺小的,和高、中级知识分子云集的九三学社之间还有距离,但我不会妄自菲薄。我想早日融入九三学社这个崇高的集体,向学社前辈学习,为依法治国、科教兴国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我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医务工作,爱岗敬业并取得一些成绩。目前担任外科副主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我愿通过加入九三学社发挥自身优势在可能的条件下参与教育扶贫和法律志愿者活动。我会不断提高完善自己,更加深入学习社史、社章,严格遵守学社纪律,以优秀的九三学社社员为榜样,宏扬学社精神,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投身于火热的社会服务中去。

九三学社是光荣的,我希望在她的关怀下不断进步。我再次恳请加入九三学社,恳请组织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学社申请书范文【第四篇】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的。

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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