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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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第一篇】
狱政机关法律文书中的意见书是指监狱或其它执行机关对在监狱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时有漏罪的情况,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依法要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 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这是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制作意 见书的法律根据。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制作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书写编号,一般由年度机关代字、文书代字、序号组成。如“〔19××〕×监 管起字第×号。”
3.罪犯的基本情况
依次写清罪犯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 度、原判罪名、原判法院、原判年月日、原判决书编号、刑种、刑期以及交付执行的年月日 和执行机关等。
如果同案移送审查的罪犯有数人,应按主犯在前、从犯在后的排列顺序,分别按直述要求依次写明。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曾有被减刑、加刑、调换过服刑改造场所等情况,也应逐一写明,以便为人民检察院提供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详细情况,有利案情的审查。
4.案由
写明经审查认定的罪名。有两种写法,如系又犯新罪,应写:“现经调查证实,罪 犯×××在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主要事实 如下”。
(二)正文
这是意见书的重点部分,应着重写明两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事实和证据
(1)要实事求是地、客观地综述监狱狱侦部门调查核实的罪犯又犯新罪或被发现漏罪的犯罪事实。叙述犯罪事实的核心是七要素——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后果。
时间:是指罪犯作案的具体时间,要尽量准确地写明何年、何月、何时、何分。
地点:指罪犯作案的具体场所。实践中有的犯罪作案可能不止一处,或同一案件有几个现场,都要写清楚。
动机:指促使罪犯犯罪的内心起因。动机对于审查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有着重要的意义 。
目的:指罪犯实施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写清目的对于审查犯罪、定罪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在表述目的时,要注意与动机区别开来,不能混为一谈。还应注意,不是每一个犯罪行为都具有动机和目的,过失犯罪无所谓动机、目的,则不表述。
情节:指罪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经过。叙述时要特别注意反映案件本质特征的关健情节,并做到整体情节具有阶段性、连贯性和系统性。
手段:指罪犯犯罪时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方式。写清手段对于审查犯罪性质和其主观恶性程度也有重要影响。
后果:指由于罪犯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无危害后果是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 必备条件,必须清楚表明。
(2)写清侦查中所获得的能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已构成犯罪,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证 据。如有哪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等。
(3)罪犯重新犯罪后的认罪态度。认罪态度对于审查和量刑有一定意义,要尽可能反映出来。
写犯罪事实部分应采取记叙的方法。因案件的情况不同,记叙层次应有所差异:罪犯作案多次,触犯同一罪名,可采取按时间顺序列举法,以突出犯罪的连续性和一贯性;罪犯作案多次,触犯两项以上不同罪名,应采用重罪在前、轻罪在后的写法;对共同犯罪案件,应先叙述共同犯罪的事实,然后分别叙述每个犯罪成员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便分清罪责轻重。
在写作中要做到:一要客观,实事求是,严禁使用任何不实之词;二要文字准确,准确贴切地反映事实真相;三要突出主犯,详略得当;四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以错代罪,写证据一般使用说明的方法,要求确凿、充分、具体。
2.建议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这是意见书的主旨所在。其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概括、阐明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又犯有或隐瞒什么罪行,其性质如何,危害程度怎样,造成了什么后果或影响等。
(2)援引有关的刑 法条文和刑事诉讼法条款,以确认其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和明确移送审查的法律根据。
(3)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建议理由部分的写作程式如下:“综上所述,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抗拒改造,在监内又进行××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监管秩序,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重新犯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亦供认不讳,并记录在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1款的规定,特将此案移送你院审查,依法处理。
(三)尾部
1.分两行写明致送的人民检察院全称,即“此致”“××××人民检察院”。
法律意见书【第二篇】
乙方:_________
为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聘请甲方担任自己的家庭法律顾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律师
甲方根据乙方的聘请要求,指派本所_________律师担任乙方的常年家庭法律顾问,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
第二条 服务场所
1.甲方提供服务的场所为本协议所列之甲方的住所地,即甲方办公室。但下列情景例外:_________。
2.乙方在有特殊情况时,可以要求甲方到本协议所列之乙方住地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但乙方应另行承担本次上门服务的交通费用。
3.当乙方在甲乙双方的住所之外,就乙方与他人之间的侵权赔偿纠纷已经达成意向,需要当场签署和解协议或者当场履行时,可以要求甲方到该现场为乙方起草/审查和解协议,但甲方不承担陪同谈判的义务,同时乙方应另行承担本次到达服务现场的交通费用。
第三条 服务范围与内容
本协议所列乙方家庭全体成员在个人工作、生活、学习及其他个人性质的、非经营性的活动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但乙方成员从事经营性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厂、办店、个人商标、个人专利等)不在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之内。有利息的民间借贷、自有房产的租售、个人著作权视为非经营性民事活动。
1.甲方向乙方就上述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提供口头的咨询、解答和意见建议。
2.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书面的的咨询、解答和意见建议,但该书面的的咨询、解答和意见建议限于要点式的和提纲性的,而非为详尽的法律意见书。
3.甲方不承担代为起草、书写法律文书、出具详细的法律意见书的义务。
4.就个案而言,应乙方之要求,甲方承担乙方所涉个案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法律咨询、解答、分析评判、提供建议意见、在该法律事务的签约和履行等关键时刻到现场进行法律文书审查的义务,但不承担陪同考查、谈判磋商的义务。
5.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本协议所约定的甲方服务内容不包括甲方为乙方事务向第三方进行考查核实、调查取证之服务事项。
第四条 服务期限与服务费用
1.双方同意,本家庭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协议期满后是否续签,可于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由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
2.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所规定之专业服务的报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年的律师服务费_________元。该费用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现金支付。
第五条 其他事项
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如仲裁诉讼、陪同考查谈判、调查取证等),乙方应与甲方另行协商并就该单项法律服务签订协议,甲方对此应优先予以办理,如当地对该服务项目有收费规定的,除差旅等实际支出的费用项目外,甲方应按八折给予优惠(如果收费规定允许),如无收费规定,则甲方应参照当地的法律服务市场行情按八折优惠。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律意见书【第三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进一步扩大要素式公证书的使用范围,自2004年1月起,我部在北京、天津、吉林、上海、广东、四川等省(市)的部分公证处开展了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试点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试点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在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重要性
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是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增强公证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要素式公证书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方面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有助于进一步拓展公证服务领域,使公证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素式公证书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和“强制执行的根据”的标准和要求,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使公证文书和公证工作更好地取信于社会。
二、认真做好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准备工作
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内容丰富,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简单的证明方式。同时,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对公证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公证执业技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此次推行的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不仅相关公证事项的业务量大,而且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各项准备工作做得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这几类要素式公证文书格式能否顺利推行及其实际效果。因此,各地要根据要素式公证书的要求,采用集中培训、开展研讨、个人自学等方式,组织全体公证员认真学习我部印发的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学习与这些公证文书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文书写作知识,努力提高法律知识、公证业务和文书写作水平。为保证公证质量,所有公证员必须参加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公证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合格后,方可在2009年7月1日后继续办理相关的公证业务。
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作为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提高公证文书质量和公证队伍素质、巩固和提升公证公信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扎扎实实做好实施准备、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总结提高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在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过
程中,各地要善于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公证文书质量,确保要素式公证书格式顺利推行。
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的通用格式,由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印发。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法律意见书【第四篇】
一、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程序之不足
(一)程序启动未体现参与性
目前仍采职权主义的原则,未给予当事人申请的程序性权利,由刑罚执行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在符合时点上依职权启动。一般由分监区组织集体评议、经监区讨论通过后报刑罚执行科初审,同时送一份罪犯减刑、假释名册给派驻检察室,刑罚执行科对监区呈报材料审核后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最后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向法院提请。特别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提请减刑假释却不提请进行纠正存在困难。实践中主要还是依靠开展检察官接待活动、开启检察官信箱、与被监管人谈话等较为普遍的日常检察途径发现问题,且有的罪犯担心提出异议后会遭到打击报复,不敢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从而造成发现及查实应当对罪犯减刑假释而未提请的情形,存在着实际操作上的困难。
(二)提请环节未尽程序完善
一是未给予听取服刑罪犯及其委托律师、被害人及其委托律师等当事人的意见的程序性权利,而是在监管场所内部一个相对封闭的状态下运行。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除列席监狱评审委员会之外,对审查中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驻监检察人员才采取调阅案卷、找罪犯谈话等方式进行详细检察,而一般情况下都是书面审查名册、参加会议听听汇报材料,这样的监督方式难以确保监督效果。二是在对保外就医监督工作中,检察监督很少延伸到疾病鉴定这个重要环节,且一些驻监检察室未配备法医,检察人员只能根据监狱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看监狱医院出具的病残鉴定在表面上是否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病残范围》,无法做到深入了解病情,无法确定病犯是否达到了“失代偿功能”、“生活不能自理”、“明显功能障碍”、“久治不愈”等病残标准。三是尽管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检察意见的权力,但是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作出提请决定的刚性监督权。在刑罚执行机关不接受检察意见的情况下,监所检察部门只能将相关情况报“相应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而相关检察院的处理也只能依靠双方干警相互间的沟通,尤其是双方负责人的沟通更为重要,显然这在制度设置上并不科学。①
(三)法律文书适用情形未予明确
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执行监督的法律文书格式,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向法院、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发出《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减刑建议意见书》、《假释建议检察意见书》。但是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不当提出纠正意见以及采用什么格式的法律文书没有明确。在提出纠正意见的阶段,有发现问题立即提出纠正进行同步监督的,也有发现问题不立即纠正而在执行机关提请以后才发出法律文书进行纠正的;有在监区呈报后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就向执行机关发出纠正法律文书的,也有在监狱向法院提请或向监狱管理局呈报后才发出文书的;在提出纠正意见的法律文书格式上,有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的发出《检察意见书》或《检察建议书》,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
二、强化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之程序规控
“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由不同的程序和步骤构成。”②过去检察机关在收到法院或批准机关的法律文书再进行审查的监督程序是与立法精神相悖的。有效进行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关键在其全过程与各环节的监督,置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与监督同步,从而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一)启动程序
检察机关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开展同步监督。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等变更刑罚执行的,应将刑罚变更执行建议书的副本及相关案卷材料移送派驻执行机关检察机构进行审查,启动同步监督审查程序。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是审查被提请的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审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检察提请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检察行政奖励、立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证据是否充分,对提请假释的,是否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三是审查书面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四是审查提请流程是否合法。在启动同步监督程序前,检察机关还可以派员列席执行机关的有关讨论会议,调取罪犯的记分考核汇总表、采取约谈罪犯、找监管民警了解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罪犯及其委托律师、被害人及其委托律师等当事人的意见等日常检察方式或开展专项检察活动方式检查罪犯的基础分、奖励分,及时掌握罪犯考核奖惩情况,确保罪犯考核奖惩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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