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科斯定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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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科斯定理1
一、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罗纳德・科斯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但“科斯定理”这一概念并非由科斯本人提出,1966年,斯蒂格勒在教科书《价格理论》中加入了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内容并第一次使用了“科斯定理”这个名称,科斯定理有三种不同的版本。根据张五常的总结,第一种是标准意义上的科斯定理,是科斯于1959年在“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中提出的,表述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第二种版本也称为无相关性定理。是从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中引申出来的。它表述为:如果产权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这是最流行的有关科斯定理的一种说法。第三种版本表述为:如果权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将能够实现。
大多数的研究者都以第二种版本为科斯定理的原型。它包括两个核心概念,一为交易成本,另一个是产权。
二、产权经济理论对科斯定理的深化
科斯之后,在阿尔钦、德姆塞茨、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等一大批杰出的产权经济学家的推动下,产权经济理论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本文将他们的进展视为对科斯定理的深化。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最后一节“方法的改变”中提倡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他认为人们拥有生产要素实际上是拥有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不是无限的,对个人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力的制度。科斯在这里的分析实际上已开创了产权经济学的先河。
产权的涵义是什么?德姆塞茨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 “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和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在对产权文献所作的1篇综述中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立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
产权理论所强调的是资源配置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这一点在新古典经济理论中一向被忽视或最多被假定是和谐的而不加考虑。产权学派认为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也就是说,当产权对外部性内在化为收益和成本的影响更为经济时,即当对外部性内在化的收益大于内在化的成本时,产权就会产生并发挥作用,反之,在对外部性内在化的收益小于内在化的成本的情况下,外部性则不值得考虑,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必要讨论产权及其功能。
三、产权理论的应用
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运用是对企业制度的分析。本文主要分析一下公有产权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古典社会主义企业。
公有产权是这样一种权利界定:有关资源的权利作为一个整体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某个人对资源行使某些权利时,并不排斥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这种产权结构虽然名义上将有关资源的权利赋予了全体社会成员,但实际上却是一种模糊的产权界定,它与私有产权界定的三个原则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
1.私有产权的拥有者享有直接受益受损的权利,具体到企业制度中既拥有剩余索取权又要承担损失的风险,即要承担有限的或无限的责任。而公有产权的拥有者没有直接的受损受益的权利,具体体现在企业制度中既没有剩余索取权也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2.私有产权的拥有者享有排他性的权利, 而公有产权的拥有者则没有。
3.私有产权的拥有者享有让渡或交易的权利而公有产权则没有。由此所决定的公有产权必然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古典社会主义企业是指那些按照经典社会主义理论家的设想以公有产权为基础形成的企业制度。这种企业制度曾普遍存在于改革前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在古典社会主义企业制度下,社会生产被当作一个大工厂,企业实质上是其中的一个车间或班组。古典社会主义企业的产权属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但在实际控制意义上,一个企业只涉及一小部分社会成员。因此对于古典社会主义企业本质上仍然存在委托――关系,这种企业是以全体社会成员作为最初委托人,然后通过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部门形成层层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与现代股份公司制下的委托――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不管规模有多大,其最初委托人总能追溯到一些明确的个人,而前者则永远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成员或其代表――国家。这就决定了前者总是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使整个经济充满了大量的外部性。所以从长期来看,古典社会主义企业总是表现为动力不足和经济绩效低下。也正是这个原因,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纷纷掀起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浪潮。
四、科斯定理对国企改革的启示
科斯的产权理论是私有产权理论;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环节,不是改变所有制,如何在坚持公有产权的基础上搞活国有企业,始终是一个重要而又艰巨的问题。
从改革的过程来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大致上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经营、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股份制改造和抓大放小等几个阶段。但从实际成效来看,至少截止目前仍未能取得理想效果,因此改革仍在探索之中。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肯定的是:国有企业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动力不足和绩效低下的问题,关键在于未来的国有企业不论采取何种具体形式,都必须能够提供一套可以有效地消除外部性因素的激励约束机制,否则,改革将永远是南辕北辙。
参考文献:
[1]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第499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2]德姆塞茨:H.(1967)关于产权的理论。一个研究所有制的框架,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阿尔钦:A.与德姆塞茨,H.(1972)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同上
[4]李仁君:西方学者对科斯定理的重构与发展。青海社会科学1999,06 ,34~38
科斯定理2
关键词:外部性;公共政策;科斯定理
1外部性内部化方法简介
矫正税
矫正税又称庇古税,基本思路是负外部性的发出方必须对每单位的外部支付税收。其计算公式为T=MSC-MPC=MEC=E(X)T为矫正税MSC,MPC分别为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私人成本。
从矫正税来讲,它能够促使产生负外部性的经济主体将社会成本考虑到其私人产生成本去,并产出与社会成本相符的数量,提供政府收入增加,并有效地减少污染。然而,矫正税也必然有其局限性,由于外部性成本计量上的困难,以及公共政策管理成本增高和寻租行为出现,使得矫正税的治理效果大大削弱。
矫正性补贴
这类补贴主要针对正负两类外部性提供补助,对正外部性提供补助相当于扩大其外部影响以达到增进社会福利的效果,而对负外部性提供补贴表明向污染者行贿。
(1)向正外部性提供补助。政府对产生外部正效应的厂商进行补贴,使产量达到市场效率量。
(2)向负外部性者提供补助。负外部性带来的市场失效是具负外部性的生产或消费的产品数量过多,为矫正负外部性,鼓励厂商和企业减少产量的行为给与补助。
公共管制
指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其特殊行为。这个治理外部性的方法运用的范围较广,也是普遍的政府手段,但是它要求与负外部效应的生产函数一致,并且信息完全。
第三种力量
依靠道德力量和舆论监督来抑制外部性,但是具有非强制性,非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科斯定理与产权理论
科斯定理利用市场机制,从界定产权的角度解决外部性,使外部效应内部化的手段又往前迈进一步。
2公共政策手段与科斯定理的比较
对外部效应的内部化两大手段的介绍,即以庇古税为代表的公共政策手段和以科斯定理为代表的产权理论资源协商解决外部性问题。税收和协商都是为了使外部效应内部化,都允许经济当事人为了实现目标通过成本收益比较选择最佳方案。而在一定的经济条件约束和特定的外部性情形下,两大解决手段各有特点。因此,要充分地发挥两种手段的作用,必须清楚其特点及适用范围。
庇古税的特点
政府通过征税使污染企业的产品定价考虑到造成的社会成本损失,达到最佳产量。其特点有:
(1)征收矫正税能使厂商的生产函数在其私人的生产函数的基础上增加社会成本即对社会的外部性。从而在供求局部均衡体系中,这个新的供给曲线与消费者需求曲线的均衡点到达新的位置,使社会生产达到最优,减少污染产品的产量,使外部负效应内部化。
(2)庇古税的征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使其负担社会成本损失,并且,排放的污染物越多,其缴纳的税越多,这势必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在厂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趋使下,厂商会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减少污染的排放量,从而使整个行业的污染情况得到改善。(3)根据庇古税的征税原理,其遵循向污染的产出方征税的准则。根据庇古税,政府在治理限制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方面有很强的控制力,一方面使厂商为其负外部性付出成本,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另一方面,通过筹得资金,补偿受其负外部性的受害者,同时向正外部性企业提供补贴,提高其生产能力。再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庇古税的增收能调节供给关系并且取代种种其他负外部性的收入来源,比如各种乱收费。
基于科斯定理下的外部性治理特点
(1)科斯定理认为,外部性效应往往不是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单项问题,而是相互性。只通过征收庇古税来解决是不公平的。其实外部性问题的实质是避免将损害扩大。
(2)科斯定理的核心在于产权明确,只要产权清晰,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不论谁拥有产权,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可以基于自愿交易的私人合约行为对市场运转自我修正。因此,科斯定理的实质就是经济制度安排下产生的社会资源的不同配置结果。
(3)科斯定理在产权理论的阐述,揭示了外部性问题的根源在于稀缺性导致的对资源使用的竞争性需求。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共政策下的税收政策和科斯定理的产权原理都是针对有限的资源下调整社会间经济主体的资源配置,但侧重点不同。两种手段都对负外部性,特别是污染等社会环境问题提出治理的可能,但是就当前的经济状况来看,征收庇古税相对来讲是比产权理论下的自愿协商解决要产生的社会效应大,下面具体分析在这个方面庇古税的优势和产权理论下的不足。
3庇古税和科斯定理对污染治理社会效应比较
(1)科斯定理要求,产权要明确,然而在实践中,不可能做到明确产权或界定产权的成本极高。
由于公共财产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其使用权名义上属于公众,实际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公共财产而无须征得他人的同意或缴纳相应费用。明确产权所必需的监督和强制执行成本,不仅大大高于污染造成的损失,而且可能高达人类社会无法承受的地步,这样,自愿协商也就失去了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可以介入市场机制,使损害者将其活动的社会成本考虑进来,纳入到其私人成本中去,即内部化。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就是征税(庇古税),因为政府可对外部不经济行为征税,例如对生产中出现的污染行为征税、对消费产生的污染征税等,使损害者自行负担损害成本,从而使外部性成本内在化,即通过使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
(2)科斯定理指向的主体数量较少的时候,才能有效的进行交易。针对负外部性的一项制度设计,但是仅仅将少数的社会经济主体考虑在内,那么其对负外部性的治理的效果是值得怀疑的。由于实际经济生产是一项长期而且极端复杂的过程,其外部性产生也将会呈现多重性和复杂织的局面。因此,在有多方进行经济博弈的过程中,必然提高讨价还价的成本,很难使意见达成一致,从而阻碍了对负外部性的治理。
(3)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性导致科斯的市场手段难以实现。由于人们对信息的不完全,以及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甚至逆向选择。相反,受污染者由于所拥有的相关信息少,想争取权利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这正是在一定的限度内人们宁愿忍受负外部性的损害原因之一。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在一般情况下,通过“自愿协商”即科斯定理解决环境问题所需要的交易成本太高,同时在某些条件下,如涉及多方介入的产权争端和交易下,自愿协商很难发挥作用,所以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时,征收庇古税是一种更为可行和简单公平的方法,其难点在于,如何获取厂商的生产函数和相关的污染信息,使得征税更为有效合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
参考文献
[1]黄瑞新,王树义。公共经济理论[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6.
[2]郭忠诚,许恒周。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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