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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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黄河流域及其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我县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辖区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沁县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长治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长水防办发〔xxxx〕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20xx年10月底前,完成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之后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及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以浊漳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为重点,按照“查、测、溯、治”总体要求,对浊漳河西源、涅河流域及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规范管理。

(一)全面排查

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单元,各河长对所包河段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溯源工作负责。对入河排污口全面排查、溯源,进行现场记录,留存入档,建立“一口一档”。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采取徒步巡河等形式,现场定位、拍照录像,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借助无人机辅助排查手段,做到应查尽查,不重不漏。对于每一个入河排污口,要通过溯源追踪、现场问询和无人机排查等手段,一一溯源到排污主体,全面建立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清单,标识排污口和排放主体位置关系。汇总整理入河排污口清单。

(二)分类整治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原则,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施策,精准治理,确保成效。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入河排污口清单,明确每个排污口整治措施和责任主体,分类逐一开展整治工作。

1.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

已取得废(污)水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企事业单位,执排污许可证到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入河排污口登记,市生态环境部门按标准格式进行登记建档。

2.未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的雨水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管网及提升泵站溢流口

对工业企业雨水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及提升泵站溢流口实行精准管理,通过建设出水口闸阀进行管控,汛期打开,非汛期封堵。配套建设生态人工湿地等对降雨期初期雨水等直排水进行净化。

3.城镇生活污水散乱排口

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成〔20xx〕130号)的规定,对城镇建成区直排生活污水进行截污纳管,全部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4.城镇雨水排口

对城镇雨水排口规范管理,汛期前对雨水管网进行清淤清理,加强源头管控,严禁餐饮、洗涤等废液废渣等污染物倾倒入雨水管网系统。

5.农村生活污水散乱排口

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以村为基本单位,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原则上一个行政村最多设置一个排污口。

6.农田灌溉退水口

依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建设退水渠闸坝等设施,禁止农田灌溉退水非汛期直排入河。

7.混合废水排污口

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按分工组织溯源,厘清责任主体。对无权属主体的管网或箱涵纳入点,实施封堵。对有权属主体的,根据(1)至(6)划分的类别进行整治。

8.其它

除以上类型外的入河排污口,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对非法排污口,坚决予以封堵。

(三)登记建档

入河排污口由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及时登记备案,实施统一监管。已经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可直接进行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城镇雨水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乱排口以及灌溉退水口,按照分类整治要求完成整治后,进行登记建档。

四、完成时间

(一)20xx年4月15日前,各乡镇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出台整治方案和入河排污口清单,并报县水防办备案。

(二)5月31日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到市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三)10月31日前,完成我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之后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及规范化管理工作;11月5日将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及现场照片等相关电子资料、整治工作报告等资料汇编,正式上报县水防办建档备案。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入河排污口整治是水污染治理的重要任务,是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要充分发挥河长制统领作用,各级河长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乡镇、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园林、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二)组织现场核查,加强技术帮扶

县水防办要采取抽查检查等方式对县级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现场核查,确保排查溯源工作质量。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协调上级技术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三)加强台账管理,严格销号制度

县水防办建立地表水断面—排污口—污染源清单。对确认保留的入河排污口(点)的污染源头、污水水质水量、引流方式及监管、运行等情况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违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对其限定时间完成整治;对不能完成入河排污整治任务的,县水防办将进行挂牌督办。

(四)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

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后,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要对保留的各入河排污口统一安置标识牌,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2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xx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工作要点》(赣环办[20xx]8号)文件精神及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信江、饶河及鄱阳湖流域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饶环水字[20xx]2号)工作部署,经研究,制定《婺源县开展饶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保障此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利用4月1日至7月30日的120天时间,按照“有口必查、全面整治”的原则,对我县饶河(乐安河)干流段及其主要支流各类入河排污口展开一次全面排查、溯源、整治,做到摸清底数、建立名录、完善信息,对各类入河排污口排水情况进行监测,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实行有效的`溯源整改,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二、排查整治时间和范围

1、排查整治时间:从20xx年4月1日到7月30日。

2、排查整治范围:重点对我县“十四五”地表水监测断面(江湾镇汪口、许村镇大源、太白镇玉坦、秋口镇秋口、蚺城街道西门大桥、共产主义水库)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汇水区上游所有的排污口和支流(或溪流),开展排查、监测、整治。

三、整治工作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在20xx年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和20xx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总体按照“实地复核、查缺补漏、排污监测、溯源整治”的工作流程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边排查边整治”方式,由各乡(镇、街道、园区)结合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对原清单中38个排污口(含已纳管)进行整改回头看,实地复核有关整改情况;重点落实新发现入河排污口坐标、特征、照片等信息,及时纳入清单进行管理。对未纳管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监测,实时掌握其污染状况信息,为下步的整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针对前期整改未到位和新发现的排污口,各乡(镇、街道、园区)要依实际情况采取纳管、封堵或规范化整治等措施进行整治,对有明确排污主体的,督促其开展整治;不能明确或无排污主体的,由各乡(镇、街道、园区)承担整治责任,自行开展整治工作。通过监测结果显示水质监测超标的排污口,在立行立改的基础上,同步组织溯源分析和污染源排查(必要时可依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排查出的固定企业污染源及时报告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具体要求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协调调度工作。要按照此次行动时间任务要求,根据“安全第一、全面排查、把握重点、积极整治”原则,统筹推进各项排查与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由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涉入河排污口的违法排污行为;县环境监测站配合各乡(镇、街道、园区)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工作。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准确把握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范围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选派精干力量,扎实开展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要点请参照20xx年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中《上饶市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执行。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根据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在本区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掌握松江区入河排污口排污状况及规律,为进一步改善本区水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推进本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通过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总体要求

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在“十四五”期间,全面完成本区入河排污口的排查、监测、溯源,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为持续改善本区水生态环境质量夯实基础。

三、范围和对象

1.范围。全区所有河道、湖泊及小微水体纳入排查范围。

2.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等向河道、湖泊排污(水)的排污口。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初步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其它排口等六种类型。

四、工作任务

按照《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分为四个步骤(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开展全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排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掌握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2.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辅助溯源和整治。

3.溯源。在排查、监测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4.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五、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统筹整合信息。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排污口监管信息,水务部门入河排污(水)口设置管理和历史排查信息以及河湖水系、雨污水管网等信息,民政部门行政区划信息,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建设、房管等部门有关涉水排放信息等进行有效整合,统筹纳入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综合管理平台,为我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二)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以人工现场排查为主,辅以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无人船+测扫声呐等技术手段,对排查范围河道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将排查发现的各类入河排污口统一编码,建立全口径的入河排污口名录,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和分布。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现场排查时,对有水排放的排污口要开展快检或者实验室监测,辅助排污口溯源和后续整治工作。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在人工排查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溯源主要通过现有资料核对,现场踏勘、监测数据辅助等手段,对能现场查清来源的单一性质排污口,现场进行溯源核定;少量疑难排污口,根据现场需要,积极探索使用探地雷达、内窥电视检测系统、示踪剂等技术手段。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对涉及经济、水务、建设、房管、农业农村、交通、绿容等部门的排污口开展联合溯源。

(五)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按“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和“一口一策”的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问题简单能够立即解决的,要立行立改;对问题复杂或整治较为困难的。排污口,要制定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河湖水质逐步改善。各街镇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分级分类行业监管机制,落实各类排污口管理责任主体。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结合河湖长巡河工作机制,落实巡查、监测、管理联动,防止问题回潮、反弹,实现入河排污口动态更新,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

六、任务分工

落实各街镇及经开区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区级相关部门和各街镇及经开区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各街镇及经开区

各街镇及经开区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强化专项整治工作力量配备,根据排查、监测、溯源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推动开展整治工作,并建立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二)区级有关部门

区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街镇及经开区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1.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推进本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筹收集整合全区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资料,统一全区排查溯源整治基本要求,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梳理汇总工业污染源及排污口监管信息,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整治工作。

2.区财政局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所需经费的统筹及落实工作。

3.区经委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协助和配合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4.区水务局汇总提供全区污水管网、雨水管网、入河排污(水)口现有的调查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等)、全区河湖清单及水系矢量图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城镇雨洪、生活污水(含城镇和农村)等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和推进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工业企业、港口码头、生活污水纳管工作。

5.区农业农村委汇总提供全区农田退水口、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田等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6.区交通委汇总提供全区公路、港口码头、临河交通工程等污水排放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公路、港口码头、临河交通工程等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7.区建设管理委汇总提供全区临河在建和待建建筑工地(包括基本信息和冲洗废水处理排放情况)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督促指导建筑工地等排污口整治工作。

8.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督促指导居民小区等排污口整治工作。

9.区绿化市容局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督促指导公园、绿地等的排污口整治工作。

10.区国资委及相关企业配合各区级部门、所在街镇及经开区做好入河排污口有关资料整理和排查整治工作。

七、工作节点安排

为更有利于专项行动推进落实,在充分考虑各街镇及经开区相关工作量的基础上,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节点分区域实施,稳步推进,总体节点安排如下:

2021年12月底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整合提供入河排污口排查准备相关资料;印发《松江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河道的排查及市级河道的排查、监测、溯源工作。

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总河(湖)长度50%的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本区全部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

2024年:制定印发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持续推进整治工作,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八、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推进本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具体负责市级、区级、镇级和村级河道的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各街镇及经开区是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配合区级部门做好市级、区级、镇级和村级河道入河排污口的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并负责辖区内所有河道问题排口的整治工作。同时,保障好镇级、村级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及辖区内所有问题排口整治工作的资金,按期完成辖区内所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任务。

区级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相关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于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二)加强沟通协调

各街镇及经开区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属地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经济、交通、建设、房管、绿容等多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讨排查整治中的难题。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镇及经开区要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强化信息公开

各街镇及经开区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渠道,集中展示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公开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可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4

为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坚决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根据《铜陵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陆统筹、以水定岸”为原则,以有效管控入河排污量为目标,按照“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规范”的工作步骤,利用两年时间,全面排查长江干流岸线入河排污口现状,掌握入河排污口数量、分布和性质,了解污染物排放源头、种类、总量及规律,建立全口径入河排污口名录,分类开展清理整治行动,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长江水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二、排查区域

(一)排查范围。此次排查区域以长江干流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顺安河等长江一级支流、红星河等长江二级支流,以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1公里;其他长江三级支流,以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500米。以上范围内的园区全域排查。

(二)排查对象。包括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干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渗坑、裂缝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三)责任划分。各镇办社区和高新区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长江岸线所有排口排查等相关工作。区住建局负责统筹长江岸线码头区域排口排查等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应对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保障排查整治顺利推进。

(二)加快推进已有问题整治

收集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涉水排放资料,整合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监管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对《铜陵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附件2)中已掌握的铜陵段长江入河排污口开展核查,对存在超标排放及雨污合流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建立第一批问题清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三)全面排查长江入河排污口

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做到“有口皆查、有水皆查、应查尽查”,具体分为二个阶段:

1、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排查范围内的无人机航测工作。在航测基础上,各单位完成第一轮人工排查。进一步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潮间带、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进行“全口径”排查,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

2、长江三级支流。不开展省级无人机航测,各单位组织完成人工排查工作。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

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人工排查过程中,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监测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对所有存在排放行为的入河排污口开展快速监测,主要监测指标有酸碱度(pH)、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元素磷4类。二是对快速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排污口开展详细监测,确认超标排放事实。建有自动在线监测的排口,在保证数据有效性的前提下,可直接采用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五)进行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

根据排查和监测情况,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废水来源。对涉及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

按“一口一策”原则和“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思路,分类型、分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基本原则如下:

1、按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关闭取缔,拆除相关设施;有审批许可,存在超标排放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整治,实现达标排放,其中工业企业排口经整治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实施关停搬迁;没有审批许可,私搭乱接的入河排污口,一律依法关闭,确有必要保留的,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整治规范后开放;市政管网范围内小而散的入河排污口,原则上通过清理合并,实现截污纳管,集中收集处理。

2、按步骤。长江干流(含沿岸2公里范围)入河排污口20xx年8月前完成整治;长江支流入河排污口20xx年11月前完成整治。

各单位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到立行立改、能快则快。自20xx年5月起,各责任单位应于每月19日前向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阶段性报告,直至所有问题整治到位。

(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建立权责统一、职能清晰、权威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

按照《安徽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铜陵市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阶段目标,细化工作安排,强化责任落实。(20xx年5月中旬)

(二)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有关副区长担任,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具体推动排查整治工作。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为各区域(领域)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负责推进落实排查整治工作,并对排查及整治结果负责。(20xx年4月底前)

(三)初步核查

对《铜陵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中已掌握的长江入河排污口信息进行核查并开展监测。根据核查、监测情况,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将核查结果和第一批问题清单(附件3)及其整治方案反馈至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排查办,联系人:许灵鹃,联系电话:xxxx)。(20xx年5月25日前)

(四)干流排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长江干流无人机航测结果,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按责任划分范围采用人工现场踏勘的方式,对辖区内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并就排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第二批问题清单及其整治方案反馈至区排查办。(20xx年6月25日前)

(五)干流排污口问题整治

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按责任划分完成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问题立行立改工作,并就整改完成情况及下阶段工作计划反馈至区排查办。(20xx年8月10日前)

(六)一、二级支流排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长江一级支流、二级支流无人机航测结果,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按责任划分范围采用人工现场踏勘的方式,对辖区内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将排查结果和第三批问题清单及其整治方案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就第一批、第二批问题清单中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情况和未完成问题的下阶段工作反馈至区排查办。(20xx年10月25日前)

(七)三级支流排查及深入排查

各相关单位开展三级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将排查结果和第四批问题清单及其整治方案反馈至区排查办。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市、区的部署安排,开展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全口径”排查,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20xx年12月25日前)

(八)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

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持续推进并全面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管控长江干流入河排污量,逐步改善入河排污口水质。同步建立权责统一、职能清晰、权威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编制工作总结并书面报送至区排查办。(20xx全年)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抓实抓好,突出长江保护修复总体要求,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各镇办社区、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并明确1名专项联络人员,落实各项排查整治任务,确保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区排查办将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督导长江入河排污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协调联动。排查工作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全面排查向长江干流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做到应查尽查,确保无遗漏。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等,听取工作进度汇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区财政局统筹做好排查整治经费的保障。各部门要强化舆论宣传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排查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镇办社区、相关单位要按照“谁排污、谁负责”的原则,将整治责任落实到位,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区排查办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实行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5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进一步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20xx〕61号)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府办发〔20xx〕40号)要求,结合梓潼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实施”八项工作原则,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解决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20xx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二、开展排查溯源

(一)组织排污口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通过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工实地勘察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内所有“口子”进行全方位调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一般区域和其他区域。重点区域为梓潼县行政区域内,梓江干流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1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河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河心岛。上述流域沿河2公里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以岸线向陆域一侧延伸覆盖整个园区。重点区域排查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一般区域为除重点区域外,梓潼县行政区域内双板河、石鸡河、马鸣河、金天河、宝石河、大新河等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且流经人口集中、工业集聚、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的河流干流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500米,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河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河心岛。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以外的为其他区域。

(二)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梓潼生态环境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梓潼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主体责任。

(三)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按照“边查边测”原则,与排查阶段的人工现场核查、疑难点攻坚排查同步开展。监测工作分为现场快速检测和异常点位人工重点监测,通过监测,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梓潼生态环境局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按照“谁排污、谁监测”原则,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梓潼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监督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有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重点和一般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一)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

(二)明确整治要求。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规范和“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全县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河港(涌)、排水干渠等,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三)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相关部门要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四)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五)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无人机航测(20xx年6月20日-20xx年7月10日)。按照无人机航测技术要求,制定无人机航测技术方案,完成无人机航测和解译工作。20xx年7月10日前形成无人机航测排查成果(已完成)。

(二)现场排查(20xx年7月11日—20xx年9月10日)。开展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疑难点攻坚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20xx年9月10日前形成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疑难点攻坚排查成果。

(三)溯源分析(20xx年9月11日—20xx年9月30日)。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完成排污口溯源认定,确定纳入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名单。20xx年9月30日前形成溯源分析成果。

(四)分类整治(20xx年10月1日—20xx年12月31日)。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20xx年10月31日前,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20xx年底前完成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五、严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二)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梓潼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水利局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住建局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健局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在条件允许时,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四)严格环境执法。梓潼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要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

(五)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梓潼生态环境局要配合建设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适时启动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录入工作,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加强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总河长制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梓潼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跟进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内容,对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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