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林下经济发展情况报告【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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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下经济发展情况报告【第一篇】

***县属于黄河冲积平原,是个平原农业县,辖13个乡镇,耕地面积万亩。土层肥沃深厚,气候温暖湿润,境内河流众多,适宜多种林木生长,林地构成主要是果桑园、林场、苗圃地和农田防护林,没有自然林和原始林。近年来,经过县委、县政府和林业部门的努力,我县的林业事业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近两年随着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非公有制林业得到迅猛发展,个体造林人数不断增加,资金投入不断增大,造林规模越来越大,质量越来越好。截止底,全县非公有制造林总面积达到万亩,其中用材林万亩,经济林万亩,公益林面积万亩,其他万亩;全县造林大户100亩以下的12个,面积万亩,其中用材林万亩,经济林万亩,公益林面积万亩。非公有制林业占全县林业的98 %,在我县林业发展中占主导地位。投入方式主要是个体经营者自筹资金,共投资2717万元,就业人数32人。总结所取得的成绩,我县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基本经验是:

(一)全面落实林权制度改革,提高了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非公有制林业不仅在我县林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解决农村可持续发展问题也起到了重要作用。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大户承包方式有所增加,但主要还是各家各户平均到户的责任制形式,很难形成规模效益。为促进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形成全民都来发展林业的大好局面,我县按照“明晰所有权、搞活使用权、放开经营权”的思路,对全县宜林沟、路、渠、堤滩采取拍卖承包等形式落实产权,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谁经营、谁投入、谁受益”的政策,逐步建立起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又符合林业特点的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地区开发经营林业,实现林业经营主体多元化。对承包后的林地颁发林权证,明确权属,同时结合各乡镇实际情况,在简化转让承包手续、扶持信贷资金、减免部分税费等方面制定了相关优惠政策,并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把利益最大限度地让给承包者。目前,卜集乡、胡集镇、肖云镇、司马镇等乡镇100以上承包大户12个,共承包河堤、林地2500亩,收回承包费200多万元。林权改革的落实,充分调动了群众投资投劳、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促进了非公有制快速发展。县委、县政府多次召开常委会、县长办公会,对我县的林业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发展思路和目标,明确了工作措施,制订下发了《-林业发展规划》、《林业生产意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以及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实行了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县级领导包乡镇,县直部门包重点项目,乡镇领导包村队,乡镇干部、村级干部包路段、地块。层层落实责任,各级领导干部都在自己的责任工程里挂牌立标,示范带动。各乡镇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出本乡镇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措施,为全县林业产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广泛宣传发动,转变了群众观念。以“适应发展新形势、更新观念抓调整、做大做强林产业”为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活动。一是各级领导带头宣传,切实转变了广大干部和群众观念。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乡镇领导逢会必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宣传林业,使广大干部群众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新时期林业的地位和作用,认识到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是大势所趋,是加速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二是由林业部门组织每个乡镇扎制宣传彩车,组成宣传车队统一在全县进行巡回宣传。同时,利用过路横幅、墙体标语、印发宣传材料和技术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发展林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各乡镇采取召开动员会、乡村干部会、群众代表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植树造林是调优农业种植结构,实现农业增收的一条有效途径,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对植树造林的认识实现了质的飞跃。

(四)实行典型引导,推进了全县林业的均衡发展。为使广大农民真正成为林业发展的主体,我县实行多元化投资机制,进一步挖掘广大农民生产经营潜力,培养了一大批林业局产业发展的典型乡镇的村户。司马镇从种植业结构调整、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切实增加农民收入的角度出发,瞄准市场,建立了千亩大樱桃基地;兴隆乡政府出台优惠政策,调动群众造林积极性,发展梨枣和冬桃,力促林果基地规模发展;卜集乡在去年宋庙村速生丰产林间作紫花苜蓿效益显著的基础上,决定在5年内建成万亩林牧型速生丰产林基地。目前1300亩的工程任务已高标准完成,在全市林业生产检查中得到市政府领导的高度评价。肖云镇为加快林业建设步伐,大力发展民营林业,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外资,在唐王村对外承包700亩农田发展速生丰产林,走出了一条以民营经济发展林业的新路子。大力发展林业第二、三产业,以鸡黍镇的张寨、刘楼等村为重点,发展锯材加工46家,家具制造厂50家,竹材及制品销售点12个,年产万立方米的纤维板生产厂2个,年产万立方米的胶合板生产厂1个。注册资金达到了700余万元,解决就业人数达500余人,年上交利税万元,对非公有制林业的全面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解放程度不够,对林业的认识不足。由于林业发展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有些群众只看到眼前利益,对林业具有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认识不足,缺乏发展林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规模小,投入少,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我县非公有制林业大多是个体分户经营的小生产和分散化的经营方式,一般规模较小,投入少,加上当前贷款难,贷款期短,从而使一些造林户还未得到林业开发的回报时,就疲于还贷,生产持续投入难以为继,使林业得不到有效的发展,难以形成集约化经营,与现代林业规模经营不相适应。

3、管理粗放,经济效益低。有些经营者采取自然放任的粗放经营方式,“靠天长树,自然成材”的作法较为普遍,树木生产缓慢,低产林比重大,有的形成了残次林,降低了林地的直接经济效益。

4、技术网络不健全,先进科技成果应用率低。林业主管部门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健全技术网络,技术指导和服务滞后,一些林业新成果、新技术、新经验得不到及时全面的推广和应用,使造林成效受到一定影响。

5、缺少龙头企业,加工能力低。境内缺少大型的木材加工、果品加工企业,缺乏林业发展的拉动力。

三、林业部门需要做的工作

在发展非公有制林业过程中,林业主管部门在引导、规划、服务等方面还需要做大量工作:一是搞好规划设计。在林地落实产权过程中,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加强技术指导,对承包的宜林地进行逐一丈量、确权发证,并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规模效益。二是以市场为导向,搞好树种引进工作。要根据社会对良种的需求,进行名、特、优、稀经济林树种和用材绿化树种的引进、繁育、示范和推广,做好金太阳杏、油桃、日本甜柿、丰水梨、雪枣、杨树107、108、、三倍体毛白杨等优良品种的引进工作,增加我县优质树木品种,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三是搞好科技服务。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实行果树保护地栽培,进行高密度定植优质早期丰产技术研究,逐步提高科技含量。大力发展林牧、林菜、林菌等多种形式间作,以短养长,提高经济效益。利用电视讲座、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进行技术指导,提高果农的管理水平。

四、今后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思路和建议

为使非公有制林业部能够得以稳步健康发展,必须遵循林业的自身规律和特点,从有利于促进林业整体发展和致富林农出发,积极对其加以扶持和引导。

1、突出非公有制林业的重要地位,营造发展氛围。要广泛宣传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重要意义及其在整个林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非公有制林业在造林绿化、发展经济、促进改革、保持稳定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使全社会形成共识,为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2、落实林业政策,为非公有制林业拓展空间。制定优惠政策是非公有制林业巩固和发展的根本保证,认真落实林业政策是调动群众造林积极性,推动林业产业化的动力源泉。要进一步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坚持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利用竞标拍卖、承包、租赁、返租倒包等形式,公开转让林地使用权,并制定保护林农权益的相关优惠政策,使林地使用权和活立木可依法流转、继承,确保经营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3、加大在资金、科技上的投入,提高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质量。当前,我县非公有制林业存在着规模小、林分差、管理落后、科技含量不高等问题,虽有总量的扩大,但质量和效益没有大的提高。因此,必须加大对非公有制林业的资金和科技扶持力度,将其做大做好,提高层次,实现质的突破,特别是一些公益林,国家补偿资金要及时到位。加强科技指导和服务,改变传统粗放型的增长方式,使非公有制林业依靠科技进步来提升经营管理层次,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不断增强市场的竞争力。

国家发展林下经济 发展林下经济工作总结【第二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的意见

豫林发„2012‟1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引导农民在落实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林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拓宽农村发展空间,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林下经济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林下经济是转变林业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林下经济是指利用森林资源和林荫空间,以科学技术作支撑,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产业的经营活动。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可以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延长林业产业链,实现近期得利,长期得林,以短养长,长短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是转变林业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

(二)发展林下经济是巩固林改成果的重要措施。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全省6788万亩集体林地均分到户,极大地激发了农民务林致富的积极性。但是林业生产周期长,投入大,见效慢,农民亟待寻找务林增收的生产门路。大力发展林下经济,能使林地在短时间内产生效益,尽快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有利于调动农民经营林地的积极性,有利于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更好地促进林业生态建设。

(三)发展林下经济是实现绿色增长的有效途径。我省人多地少,节约和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是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充分利用林下和林间各种资源,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可有效协调解决多种矛盾,是发展立体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客观要求。同时发展林下经济,做到不砍树也能致富,既保护了生态又丰富了社会物质财富,是实现绿色增长的有效途径。

(四)发展林下经济是促进贫困地区增收的重要手段。我省林地面积7500多万亩,大多处于边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少林农和国有林场职工生活处于新的贫困线以下。发展林下经济,具有发展模式多、就业容量大、从业门槛低、见效快等优势,广大林农和林场职工易于接受,是山区、林区新的致富门路,是促进贫困地区增收的重要手段。

二、发展林下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动力,以维护生态安全为前提,以促进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紧紧围绕中原经济区林业建设目标,充分发挥森林和林荫空间资源优势,突出特色,科学规划,创新机制,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实现“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目标,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协同推进,确保农民得实惠;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确保生态资源得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分类实施,确保符合当地实际;坚持科技支撑,示范引导,确保提高综合效益;坚持龙头带动,合作共赢,确保农民广泛参与。

(三)总体目标。“十二五”期间着力建设一批规模大、潜力大、影响大、带动能力强的林下经济基地,扶持一批林业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形成一县一业,一村一品,大幅度提高林地的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为农民提供大量就业岗位,不断满足社会的绿色消费需求。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林下经济规模发展达到2000万亩以上,形成年产值200亿元以上。到2020年,全省林下经济发展到3000万亩,产值达到300亿元以上。

三、发展林下经济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安排。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林地资源状况、市场需求等实际,编制县级林下经济发展规划。林下经济发展规划要与林业产业化建设、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明确目标,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发展项目和规模。

(二)强化合作,实现适度规模。大力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一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民发展林下经济的组织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运作模式,解决农民在资金、技术、生产、销售中的问题,形成专业合作社组织、龙头企业带动,千家万户共同参与的林下经济发展局面。

(三)示范带动,实施品牌战略。各地要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积极创建“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示范基地,带动农民致富,推动县域经济发展。要牢固树立品牌意识,主抓一批不同类型的林下经济示范园区,培育特色产业基地,创建优势品牌。要树立林下经济产品绿色、健康、环保的理念,加大产品营销和品牌的宣传推介力度,做大做强林下经济产品市场,形成种养加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体系。

(四)发挥职能,加强服务指导。各地实施的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应与发展林下经济紧密结合;各地应将发展林下经济所涉及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专项规划;林木丰产栽培技术、森林经营技术、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技术、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项目应优先支持发展林下经济;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产评估、林权流转、林产品信息发布、政策指导和技术咨询等方面要为发展林下经济提供便捷服务。

(五)搞好协调,形成发展合力。各地林业部门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林下经济工作,争取支持。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加大对林下经济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落实《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规定的林下经济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协调科技、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加强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推广应用及政策、信息、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扶持发展林下经济重点项目;协调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支持发展林下经济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扶贫部门将发展林下经济与扶贫开发有机结合起来;协调金融、保险部门,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以及林业保险业务;协调税务部门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生产销售的林下经济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等;协调宣传部门充分利用当地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发展林下经济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发展林下经济的氛围。

(六)加强对发展林下经济的组织领导

林下经济发展事关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巩固,事关林业的科学发展。林下经济工作涉及面广、协调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级林业部门要把发展林下经济作为促进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林区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林下经济工作的主管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年度目标,落实责任,严格考核;要建立激励机制,定期检查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国家发展林下经济 发展林下经济工作总结【第三篇】

林下经济的现状与发展对策

摘要:林下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态循环经济,能够将森林与土地资源进行充分的发挥,并在此基础上大力兴办种植业、养殖业和旅游业,最终实现,投资少、回报快、潜力大的生态资源平衡与共享。但是在真正实现林下经济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现实性困境,发展现状也不尽如人意,本文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林下经济进行阐释。

关键词:林下经济 发展意义 制约因素 发展对策 正文:

一、发展林下经济的意义

1、使林场的得到最大化的综合效益

森林中的林下空间是非常丰富的,用其发展种植业与养殖业,可以在最低成本下实现最大程度的森林产出,使林场从传统的单一经营实现资源综合化的转变,从而帮助林场得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2、极大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单纯依靠农作物的产量来提高林区农民的收入,其程度是非常有限的,发展林下经济,将从前闲置浪费的空间利用起来,不需要额外的投入,就可以为农民打造多一条的创收之路。

3、加快当地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当地农业产业的转化

发展林下经济,能够将周边各个行业纳入到统一的产业链当中进行管理,最终实现各个行业的实效推动。农产品的加工、运输、物流、服务、开发等等吸纳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实现了人力资源向经济资源最大效益的转化。而当地的居民在工作中也会提升素质,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二、常见的林下经济模式

1、林菌模式

当地森林的空气湿度比较大、氧气量充足、昼夜温差小、光照时间短强度低的话,则适宜发展这种模式。森林的下部空间可以种植各种食用菌,从而实现种植、供给、包装、运输、销售一体化。

2、林禽模式

森林面积较小,植物年龄尚幼,空气流通性好、光照足、温度适宜的条件下,可以大力发展针对家禽的养殖业,这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低害虫对于幼林的侵害,而家禽的粪便可以直接成为林木的肥料,二者互相促进,将养殖业和种植业的成本都控制在了最低,实实在在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3、林草模式

人工干预森林种植,使森林形成自给自足的生态系统,能够提高森林地表温度,降低森林水土流失,改善土壤土质,提高林木产出。

4、林花模式

针对鲜花市场的巨大潜力,选择森林中的有效空间,进行花卉种植,既可以满足市场要求,增加农民收入,还可以形成风景资源,开展林花旅游观光。

5、林药模式

同样是要选择适宜的森林,进行药材种植,相对来说,中药的种植效益较高,使用的土地资源环境限制较少,林木和药材的协调与平衡更容易达到,农民收入的提高更加明显。

除了上述五种模式之外,林下空间种植其他的农作物或观赏性植物也是可以的,有些地区还因为大力发展种植业,最后走上了绿色工业的道路——旅游业。

三、发展林下经济的现实困境

1、农民的土地生产意识低下,思想包袱比较重

我们常说小农意识,这在当代的农村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几千年来,农民已经习惯了面朝黄土背朝天的耕作方式,只要有自己的一块土地,就满足于自给自足的状态。这种没有约束、不需协作的生产方式在意识上给予农民安全感。小农意识的形成不单单是农民个体的原因,和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实行的农民政策也有着很大的关系。但是随着农村劳动力的流失,传统的耕种意识也在遭受着巨大的冲击。再加上,无法形成规模的种植、交通不便利、农作物成本与收益的负相关,新兴的经济模式使得农民在保守的意识下,又增加了对未来的诸多恐慌,思想包袱愈加沉重而不敢前行。

2、林地换手率低,无法实现规模化经营

林地换手率就是我们所说的林地流转,指的是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流转的前提是林地确权,但是大部分的农民都将土地视作生存的根本,只有在自己手里经营才实在。因此,这就造成了实际上的缺乏统一管理,土地的规范化与合法化使用基本上难以实现,规模化经营也就变得无从谈起,无法实现规模效益,严重阻碍了农户投资林下经济的积极性。

3、林权缺乏资金支持、政策扶持

林下经济要想发展,仅仅依靠单打独斗是不行的。政策和资金的保障必须紧跟到位。但是和林权经济体系相适应的资金扶持政策几乎没有。林木的使用权、所有权、抵押权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政策去实施,盘活这些林木资源,从而无法从根本上有效解决林农贷款的难题。有一些农民并是不对林下经济不感兴趣,但是申请的手续繁琐,成本较高,经常会出现抵押贷款不到位或是到位的额度非常小的情况,久而久之,热情与积极性被打压,被动放弃了林下经济。

2、生产销售两张皮,市场动态与农民受益不相适应

发展林下经济,对自然条件的依赖就比较高,而自然条件又直接决定着产品产量,产品产量有关系到当年甚至未来两三年的市场价格,所以,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谷贱伤农”是一个必然会发生的经济规律。农民对于生产种植是行家里手,但是对于市场经济规律的把握显然是门外汉,如果没有统一的管理、统一的指导、政府又没有相对倾斜的保护性政策的话,让农民在未来市场收益不可预期的情况下,先期投入巨额资金,几乎直接就会造成农民的信心不足,而将林下经济搁置不前。

四、发展林下经济的对策

1、政府提高宣传力度,林改配套政策落到实处

林下经济要想大力发展,首要完成的是林改工作,作为先期工作,林改工作第一步是林地确权,而完善有力的配套政策会将林业产能激活。为此,政府相关组织机构,特别是林业部门要结合当地特点尽快制定林改配套政策,并将政策宣传到位,让群众认识到政策的实际内涵,大胆解放思想、开拓眼界,从有积极意向的农户开始,逐步做好林下经济开展的工作。

2、简化申请手续,提高融资效率

各级各地银行应该严格积极地履行国家政策,在严格执行贷款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一方面放宽贷款的用途,另一方面在额度和期限上都作出相对宽松的调整,采取财政贴息和降低利率等多种优惠方式,通过农户小额信贷、农户联保贷款和林权抵押贷款的自由组合,采取灵活信贷的管理模式,逐步拓宽融资渠道,满足林企、林农的多元化融资需求。

3、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做好科学指导工作 各地的林业站联合下属科技部门,整合农业、林业、水利、医药等部门的技术力量,成立专业的技术服务队,深入林地农家开展技术服务,进行技术培训,实地解决群众发展林下经济随时可能遇到的技术难题,不断提高农民技术,选出技术骨干和示范大户,带领农户集体创业、集体提高。

4、培养林下经济示范户,实现规模化经营

政府部门要将成功的、优秀的案例宣传到农户身边,同时划拨专项资金扶持培育林下经济示范户,政府要大力宣传“企业+基地+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模式,鼓励种植户、养殖户进行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尽早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产业格局。

5、成立多种形式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增强市场竞争力

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林农和相关利益体根据自愿的原则,把取得经营权的林地和拥有的资金、技术、信息等资源,按照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组织起来,从而提高集约化的经营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增加成员的实际收入,通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实现创收增收。我国林业民间合作组织主也要帮助林下经济实现规模化经营。

6、强化服务意识,共同推进发展

就像上文所说,林下经济要想发展起来,需要所有相关部门一起努力,通力合作。在这一过程中要进行资源的整合、技术的创新,由当地的科学技术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业的种植养殖技术服务队,深入实地开展技术服务。县政府要加快林地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派专员进行市场调研,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做好市场服务,规避市场风险,提高林下经济的产业化进程,促使林下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结语:林下经济作为一项新型的生态经济,是实现平面林业向立体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原动力,是农民增收致富的新引擎。因此,各个相关部门一定要因地制宜,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灵活组织,力求使林下经济成为农民们实实在在的“金元宝”。参考文献:

[1]丁国龙,谭著明,申爱荣。林下经济的主要模式及优劣分析[j].湖南林业科技。2013(02)[2]另青艳,何亮,周志翔,蔡绍平。林下经济模式及其产业发展对策[j].湖北林业科技。2013(01)[3]李娅,陈波。我国林下经济发展主要模式探析[j].中国林业经济。2013(03)[4]曹玉昆,雷礼纲,张瑾瑾。我国林下经济集约经营现状及建议[j].世界林业研究。2014(06)[5]扈婕。林下经济的发展策略探讨[j].绿色科技。2016(13)

林下经济发展情况报告【第四篇】

为了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及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河南省《实施意见》),探索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新的模式和途径,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资源林政管理处组织开展了我省林权流转情况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我省林权流转的基本情况

林权流转既是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重要内容,又是实现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主要途径,我省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中央《决定》和河南省《实施意见》发布以后,围绕深化林业体制改革,林权流转势头迅猛,取得的成效明显。通过林权的合理流转,使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使资源配置得以优化,在一些地方出现了“资源增量、农民增收、社会增效”的“三增”局面。

(一)林权流转的主要内容

我省林权流转的重要内容包括林木所有权流转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以及林地使用权和地上林木所有权同时流转。其中,以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为主,尤以宜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荒沙等宜林荒地和渠旁、路旁、沟旁、河旁等宜林四旁隙地的使用权为多。如洛宁县早在1993年就出台了《关于出让“四荒”使用权,加速“四荒”开发的决定》和《关于出让“四荒”使用权的实施细则》。1995年以后,*、*、*、*、*等地市委、市政府相继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发治理“四荒”,拍卖、承包其使用权的意见或决定,*县、*县、*县等许多县(区)也出台了相关决定或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林权流转的发展过程

我省的林权流转行为,始于二十世纪80年代后期,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由农户承包自主经营,平原地区的农田林网和农林间作的树木,实行树随地走,作价转让给农户经营,林木所有权发生了流转;山区大面积的集体林、果园由懂经营会管理的农民接手承包,林木连同林地使用权一起发生流转。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四荒”的开发治理,农民投资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越来越高,从开始承包几米的路段、河段,发展到承包经营一条路、渠或一条河段;从承包经营几亩、几十亩林地发展为买断几百亩、几千亩的荒山经营权;从小片荒山荒坡开发利用发展到以林为主的多种经营。随着林业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方式的不断更新,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规模也不断扩大,涉及面不断拓宽。《森林法》的修订、《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中央《决定》的出台,使林权流转保持着持续发展的局面和良好的发展趋势。

(三)林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1、拍卖

拍卖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对林地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底价后,举行拍卖会,由买方竞价,报价最高者中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出资买断一定时期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并在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自主经营管理,收益全部归中标人的流转形式。在拍卖过程中,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跨地区、跨行业竞标购买,同等条件下本地人员优先。这种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比较受群众的欢迎。且这种形式转让,一般成交价都要高于底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或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

2、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承包费用,取得林地使用权,自主进行植树造林、经营管理,收益完全归承包人所有的流转方式。承包经营中,承包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农户、法人单位或合伙组织。承包经营是起步最早的一种林权流转方式,也是实践中应用较多的方式之一。

3、联合(合作)经营

联合(合作)经营,是指由多个投资主体以土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资金、劳动力、技术等作为合作条件,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比例分成的经营方式。联合(合作)经营主要是通过民主协商,以联办合作的形式进行经营管理。如鲁山县赵村乡国贝石村布朗李园艺场,经营面积1000亩,*市房产局职工王保宪以30万元资金入股,国贝石村以土地、劳动力入股,林业技术员以技术入股,建立董事会,联合经营管理。

4、林木认领托管

所谓“林木认领托管制”是指:托管公司首先通过承包等方式取得国有或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然后面向社会吸引自然人(主要是城市市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认领一定面积的林木,获得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再由认领者将其所认领的林木委托给托管公司进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管理至采伐的一种林权流转形式。委托方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向托管公司交纳托管费用,托管方按照专业化水平对所托管的林木进行集约化管理,并确保林木生长量达到约定的蓄积,此种林权流转形式20*年起在我省新兴。

二、林权合理流转产生的积极效应

(一)拓宽了林业投资渠道,增加了林业投资主体

随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林权流转的加速,全社会投身林业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亦随之高涨,非公有制林业形成并迅速发展,林业建设资金的来源打破了过去长期依靠政府的局面,林业建设主体实现了由过去单一行业建设项社会多元化参与的转变。以桐柏县为例,1999年以来,全县非公有制林面积达万亩,占全县五年来造林总面积的67%,参与经营的企业、单位、个人2452家,累计吸引投资3800余万元,占同期全县林业总投资的70%。

(二)盘活了林业资产,优化了资源配置

在林权流转前,宜林荒地、四旁隙地等长期闲置不用,或分配给无力经营者,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土地作为生产力要素,其使用价值难以实现,形成死滞资产。同时,社会上一些闲散资金没有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因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林业上一些技术人员和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没有施展的空间。通过林权流转,实现了林地资源、资金、劳力、技术等各种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活了资产,富了群众,稳定了社会,发展了林业。

(三)扩大了有林地面积,增加了森林资源的总量

投入的增加、资源的优化组合必然地带来了资源量的增加。仅就桐柏县而言,1999年的有林地面积为118万亩,目前,已增加146万亩,森林活立木蓄积量从116万立方米增加到13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原来的%提高到%。

(四)提高了造林质量,有效保护了资源

俗话说:“三分造,七分管”,是说造林不易,管护更难。过去植树造林产权收益不明确,群众积极性差,造林成活率低,管护困难,“年年造林不见林”。通过林权流转,明确了产权,保证了收益,“谁造谁有”的政策落到了实处,广大林农有了实实在在的拥有感,造林护林积极性极大提高,前期造林舍得投入资金选良种、栽壮苗,高规格高质量栽植,后期管护精心浇水、施肥、防治病虫害,“象种粮一样育林、象管田一样管林”。在自己加强管理的同时,还积极学习林业法规政策,加强了对他人毁林的防范,乱砍滥伐等现象明显减少,资源得到了较好保护。

(五)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增加了林业建设的科技含量

林权的合理流转,促进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紧密结合。经营者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与林业科研单位建立协作依托关系,大力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促进了林业科技进步,加快了林业科技建设步伐。如桐柏县,近五年来,共引进优良树种15个,良种接穗(芽)100万节,推广优良品种58个,应用新技术、新成果36项,造林成活率、良种率均在95%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率达50%以上。

(六)增加了农民收入,培育了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

以经济利益为驱动的非公有制林业,使经营者将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围绕市场进行生产和经营,根据市场供求信息调整产业结构和树种结构。在实现了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成为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据对桐柏县的调查,全县依靠发展非公有林业经济脱贫致富的农户达xx余户,占全县脱贫农户总数的30%。

(七)开辟了一条就业途径,减轻了政府压力

经营“绿色企业”,风险小,效益持久,为机关富余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及城镇无业青年提供了就业、再就业门路,也为一些单位和企业兴办经济实体、走兴林致富开辟了新的途径。如桐柏县风扇厂下岗职工杨某,在朱庄乡购买荒山200亩,发展以板栗为主的经济林,并在林间套种中药材及牧草,每年收入达2万元以上,依靠林果业摆脱了困境;义马市煤业集团下岗工人王小锋,承包荒山1000亩栽植经济林,实现再就业,被评为非公有制林业的好典型。

(八)带动了林业产业的发展,次金了区域经济进步

通过林权流转,森林资源的增加带动了林业产业的发展,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花卉经营等,陆续形成一些地方的支柱产业。灵宝市农民罗眼科,从1993年起承包荒山4万亩,自筹资金1000万元,建成了目前全省最大的连片杜仲基地。他依托西北农大等院校,山上建基地,山下办工厂,实行综合开发。罗眼科的兄长罗来科承包荒山6000亩,投资150万余元,嫁接梨枣、雪枣等15万株,成立了来科枣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种植、贮藏、销售一体化,现每年产干鲜枣10万余斤,产值达50多万元。

三、林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法规政策相对滞后

这里所说的相关法规政策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以建立具体完善的林权流转制度,规范、引导林权流转行为为内容的法规政策,二是以森林资源合理保护利用管理为内容的法规制度。

第一个方面,1985年,国家体改委、林业部颁发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中提出要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规定“遵照林木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进行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提出了林权流转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中,要求要合理安排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实行家庭或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治理开发“四荒”,规定了对宜林“四荒”使用权的有偿流转。

1998年4月29日修改后的森林法,增加了第十五条,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使用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同时指出“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以法律的形式,对林权流转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20*年,中央《决定》中也提出:“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应该说林权流转已是于法有据了。但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滞后,缺乏规范具体操作的行政法规,致使林权流转中还存在着操作普遍不规范等问题。

第二个方面,由于在林权流转中,大多数投资者主要追求的是经济效益,而我国的森林分类经营工作刚刚起步,现行的资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还不是建立在分类经营的基础之上的,各项管理制度如采伐制度等还停留在旧有的框架内,造成林木经营者经营上的约束性,客观上对林权流转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

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没有执行统一的评估标准、方法,二是没有法定的评估机构,同时,国家关于评估机构、人员资质的现行规定也与实际工作需要脱节。在已经开展的林权流转中实施的资产评估,多为有各方代表参加的合议性的评估,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合理性,但缺乏法定性、准确性和科学性。还有相当一部分流转没有进行资产评估,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流失。如某国有林场,通过不很公开的协商,将本林场3500余亩林地全部承包出去,承包期20年。协议中将现有林木资源无偿交给承包方经营,待承包期满,承包方也无偿将林木资源交给林场。面上好似等资源交接,但实际操作起来远非如此,林场现有林木资源,多为中、近熟林,其价甚巨。若采伐后转租别人耕作、木材收入和地租收入两得,快到期满时再造林,还场以幼林,则国有资产流失的结局不可挽回。

(三)操作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在林权流转过程中,有的没有依法实行公开;有的发包时没有依法召开群众大会或代表大会;有的合同条款不完备甚至是没有书面合同。不规范不仅表现在程序上,有些在实体内容上,也有不妥当甚至是违法的情况,如超出法律规定的流转范围实行流转、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约定双方的权利等。除了部分流转合同依法进行了公证以外,林权流转普遍缺乏监督机制。如在我省新兴的“林木认领托管”公司,在经营和宣传中,均存在有不同程度的不实之词和误导之嫌,他们假借有关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的名义,夸大宣传其经济效益,错误宣传《林权证》的性质和效力而分散委托人对托管协议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签定的合同中,有关条款不严谨、不完善,投资人一次性投资后,对公司执行合同情况缺乏约束与监督,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应对该公司可能出现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将可能酿成经济纠纷甚至社会事件。

(四)政府干预多,服务不到位

目前,全省的林权流转基本上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推动。有的地方对流转方式实行“一刀切”,强令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所有宜林荒地的拍卖,重数量不重质量;有的地方甚至对经营者种什么树种、林种作出规定、强行实施,侵犯林农经营自主权;有的地方随意撕毁原来的承包合同,强行将已经承包的林地收回,再进行“拍卖”。竞标者主要是本地农民。虽然也有跨区域投资者,但在流转规则、成交价格等方面,以县域为单位,各地存在较大差异,全省尚未建立信息丰富的交易平台从而培育流转价格具有参考意义的市场。

据了解,目前仅“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xx年9月1日成立)的经营范围中有代理林权交易的内容,尽管自行制定了《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林权交易实施细则(暂行)》和《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活立木托管暂行办法》、《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林权证明托管办法(暂行)》、《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林权交易信息披露规则(试行)》,但仍处于萌芽的状态。从长远来看,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满足进一步推进林权流转工作的需要。

四、促进林权合理流转的途径

(一)在较高层次上完善相关立法

如前所述,法律法规的滞后已成为林权流转中的主要问题,对投资者来讲,需要一个具备较强操作性的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流转的原则、范围、方式、程序、监督、管理,进一步地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政府职能部门来讲,需要明确其法定职责,确定其管理和服务的方式和内容。而这些内容,从我国现行的有关立法规定和行政管理要求来看,不是哪个部门或地方政府文件所能够规定的,有些内容甚至是地方性法规也不能作出规定的,如前所述的流转范围问题、资源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问题、采伐管理问题等,必须通过修改《森林法》或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才可得以实现。

(二)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

各种形式的流转,都应当建立在科学规范的评估基础上,合理确定底价,才能保证流转依法有序进行,实现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一是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制科学合理的参数表和各主要临终的评估细则,规范和完善评估技术、评估方法;二是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认证办法,解决目前有关资质规定与实际工作要求相脱节问题;三是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队伍建设,满足工作需要。

(三)搭建林权流转平台,培育和完善森林资源交易市场

要真正将林权流转推向深入,就应该在保证国家生态安全和生态建设发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引入市场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运营的要求,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固有特点,培育和完善森林资源市场,一是要有大量能够在价格上进行量化的待转林权;二是要有畅通的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三是要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包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林权流转中介机构的建设等;四是要有完善的市场监督保障机制。

(四)准确定位,合理发挥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在林权流转工作中的作用

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运营规则的要求,明确其对林权流转的组织、指导、服务、管理、监督等职能,做到既积极推进,又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既严格管理又不干涉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既加强监督又全面提供服务,充分、合理地发挥职能作用。尤其是林业主管部门,既要加强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又要积极开展实际工作的调研;既要认真进行规划设计,又要搞好技术服务;既要大力指导评估机构、队伍的建设,又要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促进我省林权流转工作的依法、有序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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