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人员管理报告(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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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员管理报告【第一篇】

今天很遗憾的向您提出我的辞职申请,请相信作出这个决定不是我的冲动之举,经过您五年的指导,使我迅速的成长,在此对您的辛勤栽培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我的工作业绩不佳,远远没有完成股东会提出的年度任务,并且疏于对金州分公司员工的管理,为了不给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经过我自己的再三考虑,向您和股东会提出辞职,望批准!

最后,我希望能以一个在公司工作五年的员工身份向您提出几点建议:

一、公司制度要提前作出来,给员工作标准的,而不是事后发现问题才制定制度,这样才能起到效果。如果员工的做法一直不对,您应该逐步进行规范,而不是单纯的依赖制度,因为员工很容易对它产生抵触情或者不能够引起重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未雨绸缪,而不是亡羊补牢。还有就是制度不要朝令夕改,长此以往,制度自然失去它的威信。

二、充分考虑客户的感受,客户是我们的上帝,如果你赞成这个说法的话,前提就是你要把客户的真实想法考虑进工作当中,并且在客户面前树立公司的形象,我已经经历过多次,我们公司在查帐第一天去5个人,第二天就剩2个人,第三天就只有1个人,如果您是客户你会怎么想,这个答案很明显,在此前提下,公司提交给客户的任何报告会有多大的参考价值。

我们做的是实际的东西,而不是花拳绣腿。

三、一定要加强公司员工的职业培训和业务考试,我们的员工是要面对客户和政府机关的,他们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公司的形象,千万不要因为工作压力大,而撒手让新手或者说没有经过公司考察的新人接手老客户的业务,这在我看来是最危险的做法。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们公司根本就没有建立起最基本的二级复核制度,所以凭什么来规避风险。

四、这个建议可能有点不合适,但是我想我还是提出来,因为这是我最真切的感受,我觉得一个大团队是否团结,是否具有进取精神和领导的风格有直接的关系。如果领导不能够做到奖罚分明和充分的注意语言艺术,那么这个团队迟早要瓦解。

五、关注员工的感受,做最少的工作拿最多的工资是每个中国员工最基本的想法,我们公司也不例外。我们并不反对绩效考核,相反都觉得这样有利于提高工作积极性,当时请您注意绩效考核如果没有引入淘汰机制的话,那么是不会起到的效果的。

请您充分考虑我的申请理由,期待尽早得到你的答复!

20xx年x月x日

编制人员管理报告【第二篇】

xx区行政服务中心成立于20xx年8月,20xx年8月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基础上组建了xx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办),为区政府派出机构,正科级建制,核定编制5名,下设政务服务信息中心一个股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5名。目前,政务办共有工作人员22名,其中正式在编在岗人员13名(科级干部7名,一般工作人员6名),劳务派遣人员3名,公益性岗位6名。主要负责对各入驻部门单位、独立的办事大厅、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进驻的中介机构、进驻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等。

区政务办按照机构编制实名制规范化管理,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机构名称、规格、编制类别、编制数量、编制结构、单位领导职数、实有人员各项数据指标等准确、完整。人员照片已上传,实有人员与《机构编制管理证》一致,机构主要职责、批准文号与审批文件一致。

《机构编制管理证》中机构信息、职责任务、核定编制及人员机构、核准领导指数、实有人数统计、人员花名册、非在职人员花名册填写准确、完整,人员调整做到及时更改、审核。严格按照规定年审。

办理人员出入编严格按照要求在单位张贴公示。

按时参加工资联审,财政供养人员与编制情况相符,不存在“吃空饷”现象。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深化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继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定期自查,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争取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编制人员管理报告【第三篇】

我县实施的《肇源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办法》虽然收到了较好效果,但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而且层次低、效力有限,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提升标准和层次,以增强其权威性,营造更大空间的规范人员编制管理氛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约束监督机制,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吉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吉发„2015‟10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为控制机构编制、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和法律法规而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方法,它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以下简称《管理证》)为载体,以“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为依托,以编制和人员名册对应为主要内容,以用编核准为主要手段,掌控所有机构、人员编制按照规范化管理模式运作。

第三条 《管理证》是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载体,是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加强一体化管理、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相关各部门调配录用、政策性分配、提拔任用干部、核定工资、核拨经费的依据。《编制员额管理册》和《管理证》信息一致,由市机关编制部门负责保管。

第四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应建立相互

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 管理内容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

“机构”是指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设立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渠道、主要职责、设立依据等。

“编制”包括行政编制、行政附属编制和事业编制。编制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种类、编制数量、领导职数、核编依据等。“人员”是指在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使用相应编制的实有人员。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编时间、职务变动情况、出编时间等。

第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配套政策、制度和实施方案;发放、核准各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证》,及时更新《管理证》的相关信息;修改、维护“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建立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核准使用的编制、职数配备干部、录用调配人员;依据《管理证》的入编记录审批人员工资。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编制、职数、实有人员情况,以及同级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核拨工资经费。

第九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员信息,正确使用《管理证》,认真贯彻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十条 对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不予核准人员编制使用申请、办理人员入编手续,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录用调配人员、审批人员工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单位经费。

第十一条 各机关和能够确定编内编外人员的事业单位,超编进人的人员均为编外人员管理;超编单位的领导干部在规定的领导职数内优先占编,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和一般工作人员按进入本单位的时间顺序排序进编。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时间对本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进行初始化登记,报送市编办机关、事业编制科审核确认后,由市编办信息中心输入“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并录入、注销或变更《管理证》信息。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自领取《管理证》之日起,机构、编制、职数经批准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后10日内,携《管理证》到市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后,机关、事业单位确需使用空缺编制补充工作人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机构编制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用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单位下达人员编制使用通知。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凭《管理证》和编制使用通知,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招考、录用等手续。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用后,调入单位凭《管理证》、编制使用通知及其他调动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进编手续,最后到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审核、经费核拨等手续。

第十六条 管理的干部,调入单位在接到领导干部任命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携《管理证》、《干部介绍信》、任命文件等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使用编制备案手续,最后到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审核、经费核拨等手续。

第十七条 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相关部门与机构编制部门协商,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入编申请,经核准后。相关部门凭《管理证》、《干部行政介绍信》、人员档案等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进编手续,最后到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审核、经费核拨等手续。

第十八条 因调动、退休、参军、上学、辞职、辞退、死亡、判刑等原因退出编制的,单位在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携《管理证》及相关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销户(出编)手续,最后到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办理干部行政介绍信领取、退休审批、一次性抚恤金领取、开除、经费核减等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监督检查机制。机构编制部门每季度向编委会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贯彻执行领导指示精神。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相互通报有关情况,校核有关信息,研究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肃工作纪律。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15‟5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管理证》年审制度。每年一月份,机构编制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的《管理证》使用情况进行集中年审,重点审核《管理证》与机构编制和人员实有情况不符等问题,并列入的绩效考核项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编制人员管理报告【第四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有效配置医疗卫生人力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 号)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4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市(州)和县(市区)两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公立医院)。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现行的机构编制标准执行。

第三条 市县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市县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既能保证当前工作的需要,又能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要求。

(二)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充分发挥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层次医院的特点,实行总量控制、行业监管与自主调控相结合,提高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是市县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公立医院机构编制审批核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为市县公立医院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根据床位数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综合核拨相关经费。

第二章内设机构

第七条 市县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

第八条 综合管理机构。未评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6 个以内,中医医院控制在5 个以内,专科医院控制在4 个以内;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0 个以内,中医医院控制在8 个以内,专科医院控制在6 个以内;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6 个以内,中医医院控制在12 个以内,专科医院控制在10 个以内。市(州)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6 个以内,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4 个以内。

第九条 临床医技机构。由市县公立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后勤服务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逐步实行社会化。

第十一条 市县公立医院纪检监察机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第三章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 市县公立医院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根据市县公立医院的等级层次和类型特点、床位数和门诊量等因素核定编制。床位数由同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共同核定,报上一级机构编制、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床位数在1001 张以上的,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 的比例核定;1000-801 张的,按1: 的比例核定;800-500 张的,按1: 的比例核定。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床位数在301 张以上的,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 的比例核定;300 张以下的,按1: 的比例核定。未评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  的比例核定。

第十四条 市(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一般按与服务人口1 : 万的比例核定,大城市一般按与服务人口1:1 万的比例核定。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一般按与服务人口1 :1 万的比例核定;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县(市区)一般按与服务人口1: 万的比例核定,原则上人员编制应不少于10 名。

第十五条 市县公立医院日均门诊量按与床位数 3:1 的比例确定,每增减 100 人次,中医医院人员编制增减 6-8 名,其他医院增减 5-7 名。

第十六条 对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医药科研任务的二级以上市县公立医院,可在人员编制核定数的基础上,按1-2% 的比例核增相应的人员编制。

第十七条 对承担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应急救治、基层帮扶等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任务较重的市县公立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 2-3% 的比例核增相应的`人员编制。

第十八条 市县公立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编制总数的85% ,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不得超过编制总数的15% 。中医医院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不低于60% ,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

第十九条 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配备人员编制与精减超编人员逐步到位的原则,具体核定市县公立医院的人员编制。

第二十条 市县公立医院按照本标准增加的编制,应在市县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现有编制比例高于本标准的市(州)、县(市区),可暂维持现有人员编制总额不变,不再新增人员编制,逐步与本标准接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5 年重新核定一次。

第四章领导职数

第二十二条 市县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数,根据医院编制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由机构编制部门按以下标准核定:人员编制在100 名以下的,核定3-4 名;人员编制在101-300 名的,核定4-5 名;人员编制在301-500 名的,核定5-6 名;人员编制在501-800 名的,核定6-7 名;人员编制在801-1000 名的,核定7-8 名;人员编制在1001 名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领导职数。

第二十三条 市县公立医院内设综合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的领导职数为1-3 名。临床医技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不核定领导职数。

第二十四条 市县公立医院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解决人员编制问题是公立医院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我县公立医院编制严重不足,目前,人员编制仅804人,而实有医务人员1392人,医院都是通过人事代理的形式来留住员工。现在县里事业单位与事业编制数均已足额,政府自身无法解决编制问题。这一问题如果在本次公立医院改革中不能顺利得到解决,医院将会受到很大影响,不但影响到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称评定,还会造成人才流失。

但是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实在是路漫漫其修远兮。下面是我县两次向市医改领导小组作的报告。

一、确山县医改领导小组关于解决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问题的报告

为实现同城同价和便于管理,确山县决定将四家县级公立医院全部纳入改革。四家医院省批床位计1510张(县医院800、中医院260、妇幼150、公疗法300),如按1:应有编制1963,如果县医院和公疗按1:,应有2403。但确山现有编制804,严重影响到了岗位设置和职称评定。确山县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中,遇到了人员编制大量增加与确山县事业编制总数限制的问题。目前,确山县事业单位与事业编制数均已足额。考虑到医院的发展(中医院新病房楼在建、妇幼保健院分院待建、县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968张大于批复床位数800张等实际情况),经测算核定,确山县需新增加编制1599个。这一问题县政府无法自己解决。为确保改革顺利扎实推进,真正实现岗位管理,人员编制问题应优先尽快统筹解决。

二、确山县医改领导小组关于解决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问题的报告

根据豫政[2015]67号、驻政[2015]81号文件精神,确山县按照时序要求,扎实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在药品零差率销售、先看病后付费、按病种付费、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绩效考核、对口帮扶、担任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等方面均已落实到位。但是,县级公立医院编制问题目前已成为影响改革进一步推进的关键因素,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

根据省卫生区域发展规划,确山县县级公立医院批准床位1510(县医院800、中医院260、妇幼150、公疗法300),实际开放1536;按照床位数与人员之比1::的规定,确山县县级公立医院应有编制1963-2567。实际上,确山县级公立医院仅有编制804(此编制数为1988年根据当时情况确定),实有人员1392,588人不在编,占人员总数的%。不解决编制问题的最直接后果是:1、无法定岗,无法按岗考核;2、一方面引不进人才,另一方面现有人员极不稳定;3、晋级晋职无法正常进行,如县医院2015年有条件晋主任医师的15人,按388个编制确定的主任医师职数为18个,但实际已有19个主任医师,没有指标,晋职无指望,严重影响职工工的工作积极性,严重影响医院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豫政[2015]67号、驻政[2015]81号都要求“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确定的床位规模和配备标准,核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总量”,“充分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实现人员效应最大化”。但是,多年来,确山县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数一直是超编状态,确山县现有人员编制已无潜力可挖。按照床位数与人员之比1::的规定,确山县县级公立医院应有编制1963-2567,比现在应增加1159-1763个编制,这一问题,县级政府无法解决。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特将此问题上报,恳请省、市医改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编制人员管理报告【第五篇】

二、主要职责

(十三)承担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的国际、省际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设12个职能科室和党委办公室、监察室。

(一)办公室编制6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4名,职数2名

(二)人事教育科编制2名,职数1名

(三)计划财务科编制2名,职数1名

(四)政策法规科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五)房地产管理科编制2名,职数1名

(六)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科编制2名,职数1名

(七)城市综合管理科编制2名,职数1名

(八)建筑市场监管科编制2名,职数1名

(九)工程质量安全科(工程建设抗震办公室)编制2名,职数1名

(十)园林绿化管理科编制2名,职数1名

(十一)村镇建设管理科编制2名,职数1名

(十二)建筑节能与科技科编制2名,职数1名

党委办公室编制1名,职数1名

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编制1名,职数1名

四、人员编制

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编制4名。

五、其它事项

(四)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由市规划勘测局负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一条 为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民-主监督作用,切实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央编办《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山东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机构编制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市和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中聘请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有责任心,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有一定的议政能力,公道正派;

(三)一般为处级以上(县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四)身体健康,有参加各项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条 监督员的聘请程序:

(一)市直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推荐拟聘人选;

(三)市机构编制部门向监督员颁发聘书。

第五条 监督员的聘期:

(一)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请,期满不再续聘的,自然解聘;

(二)监督员在聘期内,因本人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

第六条 监督员的职责任务:

(一)宣传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各级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机构编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对机构编制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及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反映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承办市机构编制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三)监督员要与机构编制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参加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会议、监督检查和调研等活动的,应事先提出要求,由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安排,机构编制部门工作中应主动安排监督员参与有关活动。

第八条 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二)不得以监督员名义向社会或被监督单位发表处理意见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九条 监督员的管理:

(二)市机构编制部门一般每年召开1-2次监督员座谈会(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传达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通报全市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安排阶段性工作任务。

第十条 监督员所在部门(单位)应当为监督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各级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督员开展工作,确保监督员有效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对打击报复监督员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将依据党纪国法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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