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害场所的管理制度总结【热选8篇】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强调安全责任、定期检查、人员培训、信息报告及应急预案,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如何提升管理效果?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要害场所的管理制度总结”相关范文,供您参考学习!
要害场所的管理制度 篇1
为了加强ktv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ktv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总则
1、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完善ktv的消防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有计划开展教育和训练,配备和管理好消防设施与器材。
3、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重点,制定措施。
4、加强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用明火请示审批手续,对违反ktv消防规定的重大问题,要当场制止,严肃追查责任者。
5、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监督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6、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规定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组织维修,保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状态良好。
7、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对新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检查员工是否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8、负责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客人及员工疏散,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对直接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条ktv防火制度:
1、ktv服务员要结合打扫整理房间及其它服务工作,随时注意火源、火种,如发现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棒等要及时熄灭后再倒入垃圾袋内,以防着火。
2、对房间内配备的电器应按规定及有关制度办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电、接触不良、超负荷用电等问题除及时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检修,并报安全主管。
3、要劝阻宾客不要将易燃、易爆、化学毒剂和放射性物品带进楼层和房间,如有劝阻不听或已带入的客人,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
4、要及时清理房间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废纸、报纸、资料及木箱、纸箱(盒)等,减少起火隐患。
5、服务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注意楼层有无起火因素,要做到“五勤”(勤转、勤看、勤查、勤闻、勤说),尤其对饮酒过量的客人要特别注意,防止因吸烟、用电、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第三条ktv所有员工必须做到人人熟悉灭火器存放的位置,掌握灭火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情时,应按应急方案采取灭火行动,并按上级指令疏散客人,由最近的消防楼梯撤离到安全地带。要做到逐房检查,注意保护现场和客人的财产安全。
第四条消防器材应设在使用方便的地方,不准随意搬动或乱堆乱放,消防设施器材周围,消防通道,走廊要保持清洁,不准堆放任何物品,确保通道的畅通。
第五条各部门对辖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要爱护,保持清洁,除发生火灾外,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
第六条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检测规定:
1、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检测由消防安全主管具体。
2、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井、加压泵、消火栓、手动报警按钮每月检查一次(手动和自动分别检查),消火栓每季试放一次。
3、烟感及温感探测器需每年清洁检测。
4、灭火器到达使用期限时,由消防主管负责联系更换。
第七条疏散和救护:
1、疏散就是按事先规定的道路,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要使疏散有条不紊地进行,就必须明确分工,把责任落实到楼层服务员和义务消防队队员。
2、楼层服务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在带领客人疏散时,必须逐房清理,不让一人遗漏。
3、疏散中,前台经理(或管理人员)应携带好电脑提供的当天客人情况,认真清点客人人数并年看护安慰好客人。
5、在疏散的同时,一些与消防有关的重要部门则必须坚守岗位/照常运转。
6、ktv的每一名员工,必须掌握科学的疏散次序。要先疏散着火房间,后疏散着火房间相邻房间;要先疏散着火层以上层面,后疏散着火层以下层面;要护送行动不便人员疏散。
第八条所有规定均纳入各级管理人员检查范畴并进行严格考核。
要害场所的管理制度 篇2
为规范全省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依据《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系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专营店(点),及其他商业场所内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专柜。
第三条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并严格落实管理制度,限度预防和减少可防性盗等案件发生。
第四条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系统、本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管理目标,与经营活动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兑现奖惩。
(三)根据安全防范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保障所需经费和装备;
其中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四)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治安隐患整改要求;
一时难以整改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及时处理涉及安全防范工作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和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按照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二)负责物防、技防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三)负责单位员工安全防范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四)及时报告单位发生的各类案件、事故,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协助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完成其他安全防范工作任务。
第六条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一)值班巡护制度。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安排保安(保卫)人员巡逻守护,遇有大额业务时,保安(保卫)人员应协同看护;
应建立夜间值班巡逻制度,配备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或聘请专职保安,负责夜间值班巡逻工作;
值班巡逻人员应随身佩戴防卫器械。
(二)现金管理制度。
明确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保管、储存、运输安全管理措施,每日收取的现金应由专人专车送交银行或保安押运公司等专职机构按规定上门收取,夜间收取、无法及时送交银行的现金应存入保险柜(箱)并做到乱码锁定,钥匙由专人保管。
(三)商品管理制度。
每位营业员一次只能接待一档顾客,每次只能出示一件商品,出示第二件商品时应将件商品放回柜台内;
商品柜台平时应关闭上锁,并保管好钥匙;
营业终了应将金银珠宝等重商品存放至专用库房,无专用库房的应存放至保险柜(箱)。
(四)大宗商品押运制度。
运送大宗金银珠宝等饰品,有条件的应聘请专职押运机构武装押运;
自行运送的,应使用专用车辆、配备专用保管(防)箱,由3名以上护卫人员持械押送;
清点、装箱、装车等行为应在视频监控区域内进行;
押运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押运人员应当加强警戒,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防范设施管理制度。
明确专人负责技防、物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六)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应制定以防盗为主要内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可能遭受的侵袭,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和人员分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依据《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要求,制定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要害场所的管理制度 篇3
1总则
为加强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容器、特殊容器内工作、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执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及华亭电厂《消防管理制度》、《防人身伤害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火灾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公司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华亭电厂所属各部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
3受限空间范围
容器类:凝汽器清洗,热交换器内部检修,酸、碱罐、凝结水箱检修,主油箱检修,除雾器内部冲洗,储油箱、罐检查、检修,汽包内部检查、检修,各类容器、罐内部检查、检修等;
管道类:各种管路内部作业,燃烧器校正,原煤斗清理,煤粉粗、细分离器内部检修,输煤系统落煤管、斗内检修、清理、检查,封闭母线内部检查等;
其他类:各类封闭地下设施、设备、排水沟道、管沟、地沟、水井清理、检查、检修等。
4工作规定细则
特殊工作及作业场所工作时,必须制定三项措施、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必要时在措施中加注进行小动物试验条款,严格控制作业点人数;
易燃易爆场所工作中需进行电火焊作业或其他动火时,办理动火工作票,检测合格,作业点人数控制在2人及以下,灭火器材据工作点的危险程度配备充足;
特殊工作及作业场所的工作,工作班组要及时告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告知的内容:作业始、终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内容),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告知公司主管领导;
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在汽包、除氧器、粉仓、原煤仓、煤粉分离器、球磨机筒体内、化学阳床、阴床、油箱、电除尘灰斗等区域进行电、火焊工作时办理一级动火票;
容器内作业前,要对容器内进行强制通风,保证有效的通风时间,必要时要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并合格,检测仪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校验;
控制容器内作业人数在2人及以下,安排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岗;
容器内作业监护人始终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内外呼应;
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惰性气体介质的容器内工作,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呼吸器进入作业;作业人员佩戴安全绳,安全绳的另一端交由监护人;
容器内作业人员要轮换作业,作业人员自觉身体不适时,及时停止作业,返出容器外;
酸、碱、油罐体、系统上不准随意进行电火焊;
酸、碱罐容器内作业前,必须进行介质置换、检测,用大量清水冲洗、蒸汽吹扫合格,并进行良好通风;
在置换、冲洗、吹扫合格的酸、碱罐内,进行电火焊作业时不准连续施焊,要间断作业,保持良好的通风;
氢、油罐内、氨气系统进行动火作业,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安全要求、规定;
清掏原煤斗时,斗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作业人员轮换进行作业,作业人员使用双安全防护(安全绳、防坠器),安全绳控制在作业人员活动的作业半径内,不准放入过长;
原煤斗内进行检修、施工,原则上不搭设木质脚手架,采用钢制脚手架,临时电源线路绝缘层完整良好;
原煤斗内检修、施工,作业点灭火器材充足,若采用木质脚手架,要接好水源管定期对脚手架进行洒水措施,工作完毕检查现场火种遗留情况,切断临时电源,达到现场无安全隐患后方能离开现场,作业监护人始终在场监护;
工作中使用油漆、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易爆材料时,严格控制领用量,做到用多少领多少,作业点不准超量存放;
地下沟、管内工作时,先打开两端检查孔进行通风,检测有毒、有害、易燃气体含量合格,方能进入工作;必要时可放入小动物进行试验观察,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地下沟、管内作业,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始终与内部作业人员内外呼应;
各部门、班组库房、工作间,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清理易燃垃圾,定期检查电源线路的.完整良好,人员离开及时关闭照明,照明灯不准超过100w;
冷却塔内工作时,应制定安全三项措施,监护人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易燃易爆场所作业,必须使用防爆电动工器具及灯具;容器内工作时,必须使用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电压≤12ⅴ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绝缘良好,并使用漏电器;
作业人员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操作、使用、配合进行挥发性的易燃易爆材料使用时,禁止穿化纤工作服、并使用防爆工具;
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要对作业区域进行隔离,保持良好的通风,严禁同时进行动火工作;
禁止将氧气瓶、乙炔瓶放置在吊篮内、移动平台上进行工作,严格按照西固华亭电厂脚手架作业规定控制作业人数;当遇恶劣天气大风、大雨、大雾、冰雹时停止作业;
禁止在容器内使用汽油、柴油、煤油清洗设备、设施的零部件;
炉内及超高空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使用防坠器及安全绳,采用双保险安全措施,原则上不采用悬吊钩挂脚手架平台作业;
人及以上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制定应急救援措施,施救人员熟知救援环境、技能、方法;
禁止在不具备救援条件,且不能保证施救人员生命安全时,盲目进行施救。
5附则
各部门依据本规定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本细则厂标准化委员会,委托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要害场所的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
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公共经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在变配电室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其他杂物。
第二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在从事营业、经营活动时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二十四条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出口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条公共经营场所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公共经营场所的库房设置、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条公共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设有集中收银区的超市等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银区设置无购物出口,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器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三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条旅游饭店应当在客房、会议室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对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图;在客房内设置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设施。
第三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进行装修、维修、改建等施工作业活动,产权单位或承租人应当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共经营单位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共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接待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当接近最大额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公共经营场所的最大额定人数,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公共经营场所在经营场地举办展览、促销、演艺等大型活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公共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九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第四十条公共经营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加强对辖区内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第四十四条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据职责及时查处或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技能。
第四十六条市级各部门要明确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监管权限的职责划分,对已明确下放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充实整合执法力量,确保监管到位。
第四十七条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审验工作,严厉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取得其他从业资质的,要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公共经营场所消防设施验收,依法对经营场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监管。
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五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大对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和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第五十一条质监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从业资格、燃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发生较大以上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8月6日起施行。
要害场所的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年X月XX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3,根据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理论灭火技能训练.
4,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5,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分工和操作.
二,防火巡查制度
1,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4)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标志,设施要进行维护,不得围占,挪用,遮挡,覆盖.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每年要到专门检测机构(省,市检测中心)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3,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4,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编修检查.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5,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有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5)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等自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即使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3,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4,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5,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在案,消防安全负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六,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向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装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3,临时电气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4,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5,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6,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7,营业结束后,必须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后关闭营业用电.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加强室内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歌舞厅、音乐茶座、餐饮剧场、娱乐城宫、录相厅等室内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
第三条市消防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规定的防火责任由娱乐场所经营者负责;娱乐场所经营者承包经营的,由发包者负责。娱乐场所营业房屋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娱乐场所承包经营的发包者与承包者,应当签定放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放火责任,并严格落实。
第五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建立本单位的放火安全责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其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放火规范以及其它有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并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已经开业的娱乐场所,其建筑、装修等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按照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条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连接的,应当设立防火分隔。分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娱乐场所的装修、制景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音响控制台、电工房等重点部位应当使用非燃材料。木墙裙应当刷防火涂料,装饰用纺织品应当作阻燃处理。
第十条娱乐场所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及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应当装有中英文疏散说明和图案灯光疏散标志,并保持完好。疏散说明和疏散标志应当设在走道的转弯处,间距不得超过20米。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米。不得采用转门、卷帘门、侧拉门。疏散通道内应当设有应急照明等,并保证照明20分钟以上。二层以上的娱乐场所,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并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楼梯。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的电器设备,应当由正式电工按照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安装,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内的电线,应当采用铜芯导线,所有电气线路应当穿金属套管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当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动式的灯具应当采用橡胶套电缆,插头和插座应当保持接触良好。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内使用霓虹灯时,变压器应当安装在非燃结构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灯管的电极与导体保持10厘米的距离,并应当安装在绝缘材料上。娱乐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保养、维修霓虹灯。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救生器材、设施、装备。面积较大、包间较多或者设置在地下的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排烟设施和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五条消防器材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
第十六条严禁在娱乐场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营业面积核定容纳人员的数量,并报公安机关备案。日常营业不得超员。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防火责任制的规定,做好职工上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后的职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识;
二掌握灭火常识;
三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责任;
四发生火灾会报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
凡未经培训和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巡视,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营业场所中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看护。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当按照岗位责任制分工,对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切断电源和火源;确认安全后,填写“清场检查记录”,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下班。营业场所内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留宿。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在危险部位停工、停业、罚款。罚款具体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0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全负责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向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有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需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需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0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0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一、公共娱乐场所的定义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餐馆、茶馆、咖啡厅、酒吧,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洗浴桑拿、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危险性
室内装饰、装修使用大量可燃材料;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易控制;人员集中,疏散困难,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发生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的火灾危险性
1、屋架多采用钢结构,火灾时容易坍塌
观众厅一般空间高、跨度大,在建造时,到多数采用钢质屋架。当剧场(影剧院、会堂)发生火灾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钢屋架坍塌。
2、用电设备多,易发生电气火灾
尤其是演出时,通常使用几十个乃至上百个聚光灯、效果灯。
舞台灯光的种类和数量繁多,且分布在舞台区前后、左右、上下各个空间。通常情况下,这些灯光设施发热量大,如隔热、散热措施不当,灯具的位臵与可燃物特别是棉布、布景等布置过近,则可能引发火灾。
其次是移动灯具如果插头与插座接触不良,会因接触电阻过大而发热引燃可燃物成灾。另外,三相用电不平衡会造成局部过载,使电器线路发热,加速绝缘层老化,引起漏电、短路而发生火灾。
3、可燃材料多,遇火极易燃烧
观众厅的顶棚和墙面为满足声学设计的音响效果,大多数采用可燃材料。观众厅的坐席和有些轻型隔音吊顶,所用的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钙塑板等,也是可燃材料。
4、剧情需要用火
因剧情需要,演员吸烟、使用鞭炮、烟火等易燃易爆物品,稍有不慎、极易引燃舞台上的可燃物成灾。
5、建筑空间大,火灾蔓延快
观众厅空间大,门、窗多,空气对流速度快。加之箱形舞台高大的简体空间为火势迅速发展提供了条件。舞台、观众厅、放映室如果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互相连通,任何一部分着火燃烧,在火压的作用下,会加快冷热空气对流,使燃烧的火焰、烟气快速蔓延扩大,形成全面燃烧。
6、电影放映机和音响设备可能引发火灾
放映机的灯箱温度很高,如果运行发生故障不能及时排除,可能造成影片着火。
(二)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所的火灾危险性
1、设置位臵不当
在居民楼、图书馆甚至博物馆内改建娱乐场所,这些场所与原有建筑防火分隔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一旦发生火灾,极易蔓延。
2、建筑耐火等级低
有些娱乐场所设在耐火等级较低(三级以下)的建筑中,有些场所虽然所在建筑耐火等级在二级以上,但由于内部装修采用大量可燃材料,认为降低了整个建筑的耐火等级。
3、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
娱乐场所内使用的各种照明、音响及空调用电设备较多,且大部分不按规定安装,长时间使用,易产生线路老化,接触电阻增大,如超负荷运转,易导致火灾。
4、安全疏散通道和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虽然设了足够的出口,但多数出口常常被封闭,实际能用的往往只有一个,而且未按规定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一旦发生火灾,人员难以疏散。
5、用火用电管理不严,消防设施不配套
有的娱乐场所煤油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烛火、吸烟普遍存在,乱拉乱接现象严重。
(三)保龄球馆、旱冰场的火灾危险性
1、可燃物装修、装饰物较多
保龄球馆、旱冰场的顶棚和墙面为了满足美学设计效果,采用了大量的装饰、装修材料,保龄球馆内大量铺设地板,这些材料大部分是可燃物。
2、机械设备可能引发火灾
保龄球馆的回球系统和臵瓶机如果运行发生故障不能及时排除,可能引发火灾。
3、电气设备多,用电量大
旱冰场设有多种照明设备和各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
4、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旱冰场使用过程中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将非常困难,即使是小的火灾事故,也会导致人员惊慌失措,争先逃生,互相拥挤,如不能及时疏散则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四)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餐馆、茶馆、咖啡厅、酒吧的火灾危险性
1、室内装饰、装修大量采用可燃材料,火灾荷载大
为满足顾客需求,茶馆的室内装饰装修已日趋复杂、时尚和高档。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大量采用可燃材料制作,致使场所内部火灾荷载大大增加,一旦失火,极易形成猛烈燃烧。
2、用火、用电频繁,容易诱发火灾
茶馆使用的灯具种类繁多,主要有固定式灯具、移动时灯具及嵌入式灯具,在其经营活动中,除将普通白炽灯、荧光灯用于正常照明外,还大量使用霓虹灯、艺术灯、筒灯、射灯和电脑灯以营造氛围。
3、人员密度大,安全疏散困难
根据调查统计,茶馆高峰时段的人员平均密度可能达到~1人/㎡,属于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
4、锁闭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突出,容易造成群死群伤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一些茶馆不同程度存在顾客利用棋牌、麻将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为躲避执法部门检查,这些场所常常在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甚至是群死群伤。
(五)网吧的火灾危险性
1、电气设备多,用电时间长
网吧电脑、灯具、空调等用电设备多,电气线路接头,插座多,使用时间长,虽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但仍有不少网吧昼夜营业,电脑长时间处于运转状态,电气线炉敷设不规范、设备质量差、元器件发生故障,稳压电源短路或高阻抗元件接触不良等原因都可能造成火灾。特别是许多网吧电脑调整随意性大,临时拉接线路,导致线路和设备过载、老化、接触不良、漏电、三相电流不平衡等引发火灾。
2、上网人员情况复杂,易引发纵火案件
网吧内人员密集,上网人员年龄、文化层次不同,素质不一,情况复杂,特别是学生、外来人员、社会闲杂人员多,不文明谈吐多,由此引起的矛盾纠纷多,易引发报复性纵火等案件。
3、安全出口被封堵、封闭,疏散通道狭窄,人员疏散逃生困难
一些网吧为防止财产被盗,上网人员逃单而将第二安全出口、窗户封堵或用铁栅栏、铁门、铝合金门等封闭,造成安全出口不畅和数量不足。
4、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缺乏,火灾易蔓延扩大
有的网吧时利用原有仓库、商店、居民住宅改建的,其建筑耐火等级较低,且常常与其他营业性场所连成一片。
5、责任意识淡薄,吸烟现象屡禁不止
网吧经营管理人员较少,招聘或解聘网管人员随意性大,人员流动快,其主要任务为收银、处理电脑操作技术等,消防安全处于较松散的管理状态。
(六)洗浴桑拿、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按摩、美容场所的火灾危险性
1、室内装饰装修复杂,可燃材料多
当前,洗浴、按摩、美容场所越来越强调场所气氛与情调的营造场所装饰装修日趋考究,木材、板材、棉麻化纤制品、塑料制品、皮革制品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大量使用,加之场所内使用的家具、寝具、按摩床具、装饰物品多为可燃、易燃物品,一旦发生火灾,蔓延迅速。
2、用火、用电频繁,致灾因素多
洗浴、按摩、美容场所不但拥有空调、音响、电视、电脑、灯具等常见用电设备,而且设有远红外光波浴房、桑拿干蒸湿蒸机、远红外理疗仪器、麻醉剂、吸顶无影灯、高频电凝器以及激光美容理疗仪等多种器械和仪器,加之场所内附设的锅炉房、厨房频繁使用燃油、燃气,稍有不慎就可能诱发火灾。
3、功能分区复杂,人员疏散困难
洗浴、按摩、美容场所经营项目繁多,场所内部往往分隔成相互独立的功能分区,尤其是大型洗浴和美容场所因保护顾客隐私,经常将男宾、女宾部之间的通道封闭、隔断。
4、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突出
一些不法经营者往往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在隐蔽区域增设包厢、暗室,入口多采用与周边墙体相同的装修材料,或者悬挂装饰物品加以遮挡,若不仔细观察,常人难以发现。
5、“店、舍合一”现象突出
经营门店、员工宿舍合而为一的状况比较普遍,尤其是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经营的保健按摩、生活美容场所,这种现象最为突出。
为提高公共娱乐场所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特编制本汇编。本汇编要求公共娱乐场所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完善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实行标准化管理,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使公共娱乐场所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要害场所的管理制度 篇6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充装粗苯、焦油罐的安全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l、罐车遇到雷雨天气时,严禁充装。
2、罐车周围有易燃有毒气体介质泄漏时,严禁充装。
3、罐车周围有明火时,严禁充装。
4、罐车充装时,安监人员、保卫人员要到现场检查防火防爆措施是否齐全。
5、罐车从充装开始到罐车离厂前,应对罐车负责监护,保卫人员应对环境进行巡查。
6、罐车充装完后应清理站台和轨道上的焦油和苯。
7、罐车充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生产技术部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8、外来参观者进入要害岗位,必须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并注明进出时间。
9、运输物资需采用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进入本厂重大危险源区域的运输车辆必须戴上阻火器方可入内。
10、及时对防护器具进行校验和更新,保证岗位所配备的`防护器具的有效性。
11、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12、油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充装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13、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充装前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14、汽车罐车充装应有防静电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15、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管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16、装卸油作业场所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要害场所的管理制度 篇7
本管理制度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一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二条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条新进厂、临时参加劳动(实习、代培)、变换工种、复工的人员以及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不准参加生产或独立操作。电工、起重、冲压(剪)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操作。外来参观学习人员,亦应接受安全教育并由有关人员带领。
第四条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进入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穿戴好本工种岗位所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要把过长(拖过颈部)的发辫放入帽内;操作旋转机床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襟);不准穿脚指及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不准赤脚赤膊;不准系领带或围巾;尘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或面具;在能引起爆炸的场所,不准穿能集聚静电的服装;不准带小孩进入生产作业场所。
第五条操作前,应检查设备或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防护、信号联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设备应定人、定岗操作;对本工种以外的设备,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培训后方可操作。
第六条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在封闭厂房(空调、净化间)作业和深夜、加班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第七条凡运转的设备,不准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不准触及运转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切屑;不准站在旋转工作或可能爆裂飞出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方进行操作、调整、检查、清扫设备;装卸、测量工作或需要拆卸防护罩,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或敞开防护罩开车;不准超限使用设备机具;工作完毕或中途停电,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八条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或进行工作前,必须在动力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术措施。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非工作人员禁止摘牌合闸。一切动力开关在合闸前应细心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准合闸。
第九条一切电气、机械设备及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可靠的接零(地)装置并保持其连续性。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准改装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确认绝缘可靠,并配用漏电保护器;行灯和机床应配备隔离变压器,采用安全电压;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十条在生产车间或生产场地行走,要走指定通道,并注意警示标志,严禁跨越危险区;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严禁在吊物、吊装设备下通过和停留;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在厂区路面或车间安全通道上进行土建施工,要设安全遮栏和标志,夜间设红标灯。
第十一条各班组岗位应设安全员和防火责任人,并将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悬挂张贴。
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动火、易燃或承载压力容器、管道动火施焊、爆破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在易燃、易爆等场所应在所在的’明显位置悬挂安全、警告、提示标志,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使用安全防爆电器,不准随意拆除警告标志、防雷接地等装置,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消防器材、灭火工具不准随便动用或非法占用,其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无关物品。
第十三条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管理。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购买、入库、领取、发放、使用、销毁等手续。要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双帐、双人发货、双人领取”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变、配电室、乙炔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油漆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第十五条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责任搞好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卫生。生产现场的工件与物料堆放整齐、稳妥、不超高;要保持厂区、车间的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及时清除工作场地散落的粉尘、废料和工业垃圾。
第十六条生产过程发生有害气体、液体、粉尘、渣滓、放射线、噪声的场所或设备设施,必须使用防尘、防毒装置和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保持可靠有效;操作前应先检查和开动防护装置、设施,确认运转有效方能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新安装或经过大修以及经过改造的设施、设备,需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准进行生产作业。
第十八条严格交接班制度,在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排除并记入值班记录;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水、电、汽阀门;熄灭火种,检查、清理场地。
第十九条发生人身伤亡或未遂事故,要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立即报告领导,并保护好现场。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损害,可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要害场所的管理制度 篇8
为加强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岗、到人。
二、场所宗教活动必须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反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以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开展。若发生事故,场所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场所必须遵守国家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建立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保证经常有人值班巡逻,对因麻痹大意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查、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六、建立以消防管理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七、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本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八、坚持“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原则,对场所的电、水、气及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问题,杜绝使用危房进行宗教活动或其它活动,汛期及特殊时期,加强安全工作措施,严加防范,确保场所人员及财产安全。
九、要保证场所内食品及用具干净、卫生,积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因食品及用具不洁引发食物中毒,同时积极做好流行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十、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活动(参加人数超过千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并配合做好活动前的消防等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建立场所安全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场所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安排、部署本场所的安全工作。
十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已登记及筹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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