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调研报告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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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调研报告1
作为2020年"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系列发布成果之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近日与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以下简称社科院人口所)联合发布《2018-2019中国长期护理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据保险业协会介绍,报告以23个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为调查框架,居住于当地主城区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和30-59岁成年人两个人群为调查对象,系统分析了老年人生活活动能力、失能老人"护理服务群像"、成年人对失能风险的认知偏差及护理规划意愿等问题,为政府、相关金融行业、养老产业链等各领域了解老年人服务需要,预测成年人养老金融产品需求,精准定位相关政策及发展策略提供参考。
报告显示,调查地区有%老年人处于日常活动能力(即ADL)重度失能、7%处于中度失能状态,总失能率为%。基本自理能力的衰弱也伴随着独立生活能力(即IADL)的退化。依赖程度最严重——ADL和IADL均重度依赖的老年人占比达%,即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需要得到全方位的照料。
"不同失能状态的老年人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护理服务需求",保险业协会介绍称,"对于中度及重度失能老人,子女、亲属等非专业人员是主要的服务供给者,但服务中心随失能程度的加重逐渐朝专业机构转移。对重度失能老人来说,养老院或老年公寓的重要性显著加强"。
中度及重度失能老人均面临较大的服务缺口和保障缺口。服务供给不足集中在协助服药、压疮护理、心理咨询等医疗护理服务方面,日常生活服务相对过剩。在费用支出方面,个人筹资水平较高,老人的支付意愿也远低于实际支付水平,保险保障、尤其是商业保险的作用亟待提高。
此外,报告发现66%受访成年人对自身失能风险持过于乐观的态度,低估了未来的护理需要。超过一半的成年人认为必须在年轻时就进行护理规划,但更多人认为规划的执行十分困难。护理规划重要性和可行性之间的这一矛盾反映在商业人身保险配置组合上:与失能风险直接相关的长期护理保险在各类商业人身险中的购买率最低。
最后,报告分析了成年人"以房换护理"的态度——即"出售或抵押房产来支付护理服务费用"。约三分之一的成年人愿意接受"以房换护理"模式,表明以住房资产为基础的各类金融产品、包括保险产品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然而,作为一种养老保障工具,"以房换护理"模式适应的人群特征非常鲜明。它更适合风险态度保守、自我养老储备不足、偏好社区护理模式的中低收入人群或非本地户口人员,当地住房资产价格高也会激发盘活房产资源的动力。
在以上发现的基础上,报告提出了四点发展建议:一是加强以"重预防、多层次、强保障"为特点的养老体系建设顶层设计;二是抓痛点、补缺口,有针对性地加强护理服务产业建设;三是宣传改变认知、政策鼓励行动,提升成年人养老及护理规划能力;四是找准"以房养老"在养老普惠金融中的定位,扩大发展空间。
保险业协会邢炜会长指出,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护理等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全社会最关心的领域之一。保险业要认真落实***总书记关于"推动养老事业多元化、多样化发展"的要求,响应《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有关"打造高质量为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体系"的号召,建立跨行业、跨领域的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机制,做好经验数据、服务能力、产品供给、标准体系等方面的基础建设,找准保险等金融产品的定位,更好地服务于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社科院人口所张车伟所长表示,人口老龄化问题受到高度重视,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目前全国已有几十个城市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中国面临未富先老的巨大挑战,高质量的长期照护体系需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和商业保险在长期照护体系中的作用,需要我们集思广益、共同探讨。
据悉,这是继2016、2017年后,保险业协会第三次通过"中国大学生保险责任行"实践活动平台进行长期护理调研。调研开展三年以来,已就长期护理服务及保障需求积累了系统的调研数据及研究成果。
长期护理保险调研报告2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概况
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长期护理(LongTermCare,LTC)定义为“由非正规照料者(家庭、朋友或邻居)和专业人员(卫生和社会服务)进行的照料活动体系,以保证那些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继续得到其个人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因此,长期护理包括非正规与正规两类支持性体系。正规的支持体系可能包括广泛的社区服务(即公共卫生、初级保健、家庭保健、康复服务和临终关怀)、私人疗养院以及临终关怀院,也指那些暂停或逆转疾病和残疾状况的治疗。
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CareInsurance),也称长期照料保险,是指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护理服务的保险。老年人是长期护理服务的主要使用者。20世纪70年代,长期护理保险开始在美国商业保险市场上出现。到了1986年,以色列政府率先推出了法定护理保险制度。随后,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也相继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在长期护理保险的出资责任承担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是个人和家庭应承担长期照料保险的主要融资责任,政府只有当个人无力承担出资责任时,才能作为最后的责任人,由此形成了商业护理保险。商业护理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自愿开办,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另一种是政府要确保老年人享受到综合的照料服务,政府应居于主导地位,而不管老年人是否具有经济上的承受能力,由此形成了社会护理保险。社会护理保险由政府强制实施,以德国和日本为典型代表。
实行长期护理保险需要考虑的因素
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在于老年护理保险的需求增加,而需求主体主要来自老年人个人(及其家庭)和政府。
从个人及其家庭的角度看,个人及其家庭对于老年护理需求的增加,主要受人口变动趋势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两方面的影响。人口变动趋势主要指生育率下降、离婚率上升以及分年龄死亡率下降等因素的作用;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主要指人口教育程度提高、女性劳动参与率提高、工资收入和退休收入(包括社会保障金、退休金、资产等)也随之增加等变化。
老年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延长,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日益显现,患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老年人数增多,如心、脑血管疾病、肠胃病、腰椎间盘突出等显著增加,由此导致老年失能和残障状况突出,使老年人对于长期医疗护理或日常生活护理需求急剧增加,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家庭的护理功能在弱化。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核心化,老年人独居或与配偶共同居住的人数增多;即使与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大多也因子女工作而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护理。许多老人转而求助于住院护理,或入住专业护理机构,而庞大的医疗费用和专业护理费用给老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建立在“四二一”家庭结构基础之上,即一对独生子女夫妇要抚养一个孩子和赡养四位老人,家庭的护理保障作用明显不足。
从政府医疗保险支出的角度看,在长期护理保险出台以前,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不能解决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明确地将长期护理费用排除在外,其结果造成投保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将医院当作护理场所,老年人长期住院费用导致医疗保险支出急剧上涨。
长期护理险是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保险产品。当前我国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大的城乡、地区差异决定了建立统一的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尚不具备可行性。然而,商业性老年护理保险则有巨大的市场空间。一方面,老龄化发展迅速、护理需求较大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一般较高,市民保险意识也强,部分家庭已具备购买老年护理保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老年护理需求的复杂性,决定了护理保险的内容应具有多样性,而商业保险灵活的保单设计能更好地满足这一要求。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分阶段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
德国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由政府强制实施,属于社会保险制。在德国,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基本上解决了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和经费问题。其护理保险制度分为居家护理和住院护理两个层次。近年来,其护理项目已经由日常生活护理,扩大到医疗护理和精神护理,还增加了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内容,以满足老年人的心理需要。
日本护理保险一般采用“护理服务”给付方式为主,“保险金”给付方式为辅的做法。被保险人需要护理服务时,首先要提出申请,经过专门机构审查认定后,护理保险管理机关将根据病人实际身体状况提供相应内容、相应等级的护理服务。日本护理保险制度中护理服务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医生、看护人员上门进行访问护理;接送老人去日间护理设施,或保健设施进行康复训练;以及出借轮椅、特殊床等福利用具等三大部分。
在我国,现有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还仅限于对护理费用的补偿,一经确定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老年人所得到的保险金金额也是相对固定的。今后,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仅应给予老年人“保险金”的补偿,而且应提供“护理服务”和“护理信息”在内的全面保障。与“保险金”给付方式相比,“护理服务”给付方式更能适应被保险人的多样需求,而且能较好地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节省护理费用支出。在“护理服务”给付方式中,应恰当划分护理等级,针对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给付数量和服务费用。此外,还应积极鼓励“居家护理”方式,既满足老年人居家愿望,又节省了住院等高昂护理费用问题。
(二)制定适合我国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法》
我国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好长期护理需求的预测,研究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起始年龄、缴费标准,划分长期护理等级,制定适合我国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法》。
德国1992年通过了《护理保险法》,1993年开始实施。它对护理保险的范围、标准、支付办法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自1995年起,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即实行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护理保险为需要护理服务的参保人提供家庭护理,目的是为那些失去自理能力及需要经常性帮助的人支付护理费用,其主要管理机构是在法定医疗保险公司附设的护理保险公司。
日本1997年通过了《长期护理保险法》,2000年开始实施。它对保费的缴纳、护理方案的选择、病人是否应接受护理服务、以及保险赔偿的审定与核定程序等都作了严格规定。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由市町村具体运营,被保险人无论身体状况好坏均要参加。筹资来源方面表现出多样性,一半来自于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另一半来自于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政府,按照2∶1∶1的比例提供的补贴。
我国政府应积极鼓励寿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并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政策环境,应尽早出台《长期护理保险法》,对护理保险的范围、标准、支付办法等审核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以期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法制化发展。由于我国是在“未富先老”的形势下进入老龄化社会,城市与农村的二元经济结构以及巨大的老年人口规模决定了我国尚不能建立统一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因此,政府应在法制框架下,通过诸如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商业寿险公司积极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途径。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既保障老年人获得更全面的护理服务需求的满足,又保障寿险公司为老年人健康提供服务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双赢目标。
长期护理保险调研报告3
摘要:目前,江西省进入老龄化已经十年,老龄化这一问题也日益突出,对政府管理能力、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和谐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让老年人得到足够的照顾和关心,需要科学应对,统筹安排。2015年江西省有常住人口万人,其中有大约%超过了60岁,更有%的人超过了65岁,其中有约百分之十五属于失能老人,需要接受长期的护理服务。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子女、大多数是中年人照顾失能老人。他们作为社会和家庭的顶梁柱,既要抚养自己的子女,又要照顾失能的父母,还必须辛苦地工作,这些因素综合产生了很多问题。与此同时,老年人的健康逐渐衰退,看病难,看病贵,以及现有社会保险的保障覆盖并不充足,给家庭造成了沉重的压力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在这种背景下,江西省应尽快建立一套合理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基于此,笔者对介绍了江西省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情况,深入剖析试点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同时结合江西省的实际发展情况,对江西省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本调研报告一共可以分成五个主要部分。首先,解释了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人口转变理论、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这三个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基础理论,介绍了长期护理保险。其次,从推行模式、配套政策和实施成效三个方面介绍了江西省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情况。再次,分析了江西省发展长期护理保险面临的机遇,有人口加速老龄化、空巢家庭增多、专业护理的缺失和传统护理带给家庭的经济负担较重等,同时也指出了江西省发展这一险种的挑战,既有缺少相关法律法规,也有产品定价复杂、缺少护理资源、消费者不了解等问题。接下来,从江西省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发,结合美国、日本的长护险模式以及国内的青岛市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总结得到美、日以及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经验教训,并进行分析,得到给江西省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几点启示。最后,基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具体对策包括:尽快建立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资金来源多样化;从城镇职工到农村,逐步扩大长护险的覆盖人群;提供护理服务和直接支付现金等多种给付方式供选择。目前,江西省正处在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中,作为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西省的长期护理保险应当加快脚步,充分发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作用。
长期护理保险调研报告4
一、长期护理保险产生的背景、内涵、意义
(一)背景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家庭居住方式的变革、疾病谱的变化,老年人的护理需求日益膨胀,导致了老年人庞大的的护理需求。单纯依靠家庭的力量已经难于解决老年人护理问题,需要由社会来提供必要的保健及医疗等护理服务。为了解决这些老年人护理问题,有的国家建立了商业护理保险制度。商业性护理保险于20世纪7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80年代在法国,90年代在英国相继出现。而作为社会保险形式的法定护理保险则于1986年首先在以色列出现,随后,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家相继建立了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国外一般强制参保人40岁开始强制交纳护理费,护理基金筹集时间长,基金规模雄厚。参保人员保障面较广,同时建立较多的护理机构,以提供护理实体服务为主。国内由于护理基金筹集相对晚,由基本医疗保险起步,从家庭病房护理纳入医保报销、过渡到护理机构如养老院照护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发展到医院设立专护病房护理费用纳入报销的多种形式组合的护理保险体制,所需资金大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列支。目前仅山东部分地市与长春在试点。其余地区仍是空白地带。仅少量经济较好人群购买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以经济补偿为主的护理保险。
(二)护理保险内涵
1、法定护理保险指政府出台政策为年老、疾病、伤残等致人身某些功能丧失或部份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护理的人群提供护理费用支出补偿的护理服务模式。一般采取护理相关费用按比例报销模式进行运作。涵盖人群为政策范围内所有人群。
2、商业性护理保险指自愿参保人群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商业性护理险采用达到失能条件逐年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补偿金形式进行经济补偿。涵盖人群一般限定为60周岁前身体健康人群。
(三)护理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长期护理保险能够解决高龄人群护理需求,重大疾病人群后期护理需求以及伤残人士的护理需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在分散和转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与风险,稳定劳动关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和资本市场发育成熟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长期护理保险操作模式
(一)护理基金筹集
1、长春模式:从医保基金中划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参保人员缴费到账的同时,由医保基金按比例划转。其中:参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的,以当月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分别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个百分点、统筹基金中划转个百分点,列入城镇职工医疗照护保险资金;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个百分点,列入职工医疗照护保险资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进行划转,列入城镇居民医疗照护保险资金。划拨标准视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划拨一次性启动资金。2015年作为医疗照护保险制度启动的第一年,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可用结余中一次性划拨10%,作为医疗照护保险制度运行的启动资金。)
2、潍坊模式:护理保险基金主要通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和个人账户划拨等渠道解决。(1)医保统筹基金划转标准与方式。按缴费基数的%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列入护理保险基金。(2)个人账户划转标准与方式。调整个人账户记入比例,将个人账户记入比例调低个百分点,调出的资金划入护理保险基金。试点期间,暂不调整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以后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3)福彩公益金划拨标准与方式。2015年,市民政部门从福彩公益金划拨数额为500万元。以后的具体补助数额,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3、其它模式建议:除医保基金划转、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之外,可考虑养老基金出资部份。鉴于养老金与老年护理服务虽然属于不同形式的老年消费,但其目的都是为了平滑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消费水平,保证老有所养,维持体面的老年生活。在当前社会各方关于降低现行养老保险缴费率的呼声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建议在不降低现有养老保险缴费率、不大幅度额外增加各类群体缴费负担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原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构,划拨一定比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进入老年护理保险账户,适度增强个人责任,以此方式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
(二)护理分类
1、居家护理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参保对象可以申请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
优点:(1)符合中国人居家养老传统,方便民众。
(2)分流大部分无需医院专门护理人群,节约医疗资源。如青岛60元床日定额相当于三级医院普通病房费用的1/8~1/18,与ICU费用相比就更低。社区家庭病房的便利性将分流部份医疗机构就诊压力。
2、护理院护理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的参保对象可以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
优点:解决计划生育政策下“4+2+1”家庭带来的无力进行居家护理人群的护理需求。同时也分流了部分无需医院专门护理的人群,节约了医疗资源。
3、医院专护
一般由二级以上医院设立专护病房收住无法在护理院或居家护理的人群。如符合以下情况的参保人可以申请在有关医院接受医疗专护:
(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
(2)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
(3)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的;
(4)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的;
(5)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支持治疗的;
优点:发展专护病房,整合医疗资源。如青岛二级医院病人不多,床位使用率也不高,将医疗专护确定为重点发展的特色科室,并在老年病科成立了老年护理中心。
三、长期护理保险运作现状
(一)社会保障框架内运作,政府统筹,政府试点,覆盖人群广
1、山东模式(全包干制)
政府按基本医保运作模式按比例补偿三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护理费。将需要特殊照护的人员(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2.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3.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4.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5.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支持治疗的;6.经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医疗专护的情况)外包给医院,在二级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参保人,每床日总费用定额包干费为170元与医院结算;在三级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参保人,每床日总费用定额包干费为200元与医院结算。同时将居家护理对象与护理院护理对象外包给护理院,每床日定额包干费用(含统筹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为60元与护理院结算。
优点:分家庭护理、护理院护理与医院专项护理结合,满足多层次人群护理需求,节约医疗资源。
缺点:(1)包干制带来养老院、医院的逆选择。优先选择病情轻护理费用支出少的人员,甚至让未失能人员配合检查滥竽充数。同时专护人员若病情好转达到终止护理条件时不作为,任其滥用护理资源。
(2)护理对象的审核、与各医院、养老院的沟通、巡查等大量工作带来人员增加,机构臃肿。
2、长春模式(半包干制)
政府按基本医保运作模式按比例补偿护理费用(护工劳务费用、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日用品费用、养老机构床位费、舒缓疗护费等)
短期照护人员与医院结算,长期照护人员与养老院结算。
(1)与医院按结算如下以下两类患者的护理费用:一类是符合启动医疗照护保险病种条件(因病短期失能人员首批病种包括:截瘫、昏迷、休克、脑病、脏器衰竭、股骨疾病、骨盆骨折、脊柱(骨折)疾病、颈椎(骨折)疾病、腰椎(骨折)疾病、胸椎(骨折)疾病、脑肿瘤、脑梗塞、颅脑外伤、脑积水、脑疝、脑炎、心脏疾病、精神疾病、烧伤等共计20类,涉及具体840种疾病,同时完全失能患者可享受短期医疗照护保险待遇)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且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人员;另一类是癌症晚期舒缓疗护患者;
(2)与定点养老照护机构实行包干结算接受长期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人员的护理费用。
优点:短期照护与医院结算不实行包干,结算方式同现有基本医保方式,操作简单。
缺点:(1)护理院数量不足的地区,无法合理分流护理人群,在现有医院专护少的现状下,大部分失能人群无法覆盖。同时未开设家庭护理项目,满足不了需要家护人员的便利需求。(2)在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用未实行包干,直接结算,导致医院有挤用护理费用风险,医院专护基金随机波动性大,不利于管控。
(二)社会保障框架外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参保人自愿投保,仅覆盖有缴费能力的部分人群
目前国内商业保险市场上开发的相关护理产品险种较单一,由于没有失能人员发生费用的历史经验值的支持,均按失能(无法完成“穿衣、沐浴、进食、如厕、移动、行动”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3项)发生的概率来设计定额给付型产品。主要有人保健康险---全无忧长期护理保险,中国人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国泰人寿--康顺长期护理保险,友邦人寿--全佑一生“七合一”险,生命人寿---附加全佑一生长期护理保险。目前国内市场上尚无费用补偿型的护理险种。
优点:保障较高,有投资性质的产品可选择
缺点:1、保障对象局限于60周岁前健康人群
2、保费较高、超过一般人群购买能力
(三)政府统筹、商业险公司经办模式探索
自青岛市2012年7月将护理保险支付从医疗保险中剥离出来率先在全国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开始,我国护理保险试点已两年多。在护理门槛准入、护理机构选择管理、护理对象审核、费用结算等方面摸索了近三年。随着护理人群面扩大,职工参保发展到居民参保的形势下,对护理对象审核、护理机构稽核等方面耗时费力,已力不从心。目前青岛市政府正对该项工作进行外包保险公司的招标过程中。
因此,探索政府统筹,商业险公司经办模式已势在必行。由政府筹集基金,制定参保对象、保障范围、实施细则。将所有失能需照护人群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护理保险,商保公司负管理、巡查、待遇支付等具体服务。
优点:
1、通过第三方运作,利用商业险公司的专业理赔人员审核,专业调查队伍巡查,减少政府与医院、养老院直接结算带来的基金风险。
2、通过采购第三方服务,减少护理对象审核、报销、医院巡查等大量工作带来的人力扩张,机构臃肿的弊端。
3、商业险公司多年医疗险理赔经验、数据积累、精算法则的运作,对基金稳定运作提供了保障。
4、政府通过固定保险费支出转嫁基金运行风险,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利于预算与决策。
四、商业护理保险发展的机遇与困难
在政府“简政放权”、“管办分离”的思想主导下,商业保险公司迎来了发展机遇。目前市场上在售的长期护理险的受关注度很低,这与产品知名度不高有关。另外高保费也是制约护理险发展的瓶颈。如何开发一款符合民众口味的护理产品是关键。从实行长期护理险的国家来看,保险不是简单的经济补偿,而是兑换成服务,也就是用金钱兑换服务。所以目前市场上的经济补偿型险种不接地气,民众需要的是通过这种产品能解决在护理院或居家实实在在的护理需求。故开发一种能与护理院及居家上门服务商结算的费用型险种方能解决兑换护理服务的问题。目前商业险公司开发费用补偿型险种最大困难是无支持精算的护理费用历史经验数据。同时,兑换成实体护理服务所需要的大量专护医院、护理院及能上门提供居家护理的照护人员也是商业保险公司无法解决的难题。
因此,政府统筹,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是目前最佳组合方式。发挥政府在筹资、结合医改政策组建专护医院、发展民营医院、扩张护理院、培养护理人才方面的优势。同时发挥商业险公司积累数据、建立精算模型的长处,以及参保人员风险识别、理赔服务的优势。这样,解决了政府基金支出不稳定、经办人力不足的难题,也解决了商业险公司定额给付型险种无人问津及无力发展定点医院、护理院的难题。
五、发展福建护理保险的挑战
目前,国内除青岛、潍坊、长春外,其它地区对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度、管理规范、操作细则等都未出台。要想做好福建省的护理保险工作,需要政商合作,共同成立项目组,实地调研符合我省的护理保障的现实需求,同时借鉴试点地区的相关做法,进行整理与研究,共同推进福建护理保险制度的成形。
目前我们的现状如下:
(一)失能人员相关基础数据缺乏,筹资规模无数据支持
如2015年青岛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数243万,人均153元(在职工年均收入48453元,%)标准筹资。资金池计亿。而我们该筹资多少尚无依据。
解决方案:成立调研组收集如下数据
1、参保人群年龄结构、供养比--测算失能发展趋势。
2、目前医院失能人员数量及护理费支出—测算医院专护人员费用支出。
3、目前护理院(含养老院)及居家卧床失能人员数量--预估院护及家护费用支出。
(二)无护理相关细则规定,需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
解决方案:成立工作组制定如下政策
1、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
(1)明确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2)明确支付范围与待遇标准
(3)明确护理服务机构与人员管理
(4)明确护理保险管理与考核
2、制定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1)明确护理服务机构准入门槛
(2)明确护理服务机构申请途径
(3)明确护理服务机构审批
(4)明确护理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士)、养老护理员备案管理规定
3、制定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办法
(1)明确申办护理保险待遇条件
(2)明确申办护理保险流程
(3)明确申办管理要求
(4)明确服务管理要求
(5)明确结算管理办法
(6)明确财务管理办法
(三)缺乏管理护理机构及其服务人员的软硬件平台
解决办法:成立开发组开发应系统
1、开发社保一体化系统。满足经办机构平台与社保五险一金平台对接,在系统内实现护理申请提交、查询、审批的功能及护理费用结算、支付的功能。
2、开发护理保险服务监控系统。满足上门服务人员的上门服务频次及服务时间的监控。
(四)试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
1、有资质提供医疗护理的护理机构数量不足。目前全省公办加民办养老机构共1930家,床位万张。共中能提供医疗护理的机构占比很小,需大量改造扩建具有生活照料及医疗护理双重功能的照护机构。
2、上门提供居家服务的医师、护士、护工的人员不足。目前已试点的青岛市医院(专护)及护理院(长护)的建床人数仅占护理总量的10%。即90%的人员还是居家护理,需要大量的上门服务人员是面临的挑战。
3、护理需要得不到满足的人群的投诉解释工作量巨大。主要是三类人员(1)大量被拒绝门外的半失能人员(2)因护理机构不足(青岛规定护理机构服务半径4公里外人员不予申报)被拒之门外的失能人员(3)因医师、护士护理满员(青岛规定同期管理的家护病人达到人数限制不予申报)被拒之门外的失能人员。
综上所述,我们必需达成两点共识:
首先,随着老口老龄化的加快,“银发社会”到来已为时不远,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开设得越早,初始成本会越小,开办的阻力及运营后期所承受的压力也就相对较小。长期护理险的开展工作迫在眉睫。
其次,借鉴已试点地区的探路过程,福建护理保险试点应遵循“易”后“难”的原则。先试点小范围人群,后过渡到大范围人群。先覆盖职工医保人群,后城乡居民参保人群。先全失能人群,后半失能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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