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报告优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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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第一篇】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遵循司法规律,改变司法办案“三级审批式”模式,把“亲历性”放在重要位置,突出检察官的自主权。为做到放权不放任,倒逼办案质效提升,检察机关把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作为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案件管理的重要举措,并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工作规定》)。但据笔者观察,基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实际效果有待提升:
评查。依据《评查工作规定》,案件评查员要由员额检察官担任,但基层检察机关的员额检察官数量不多,在满足办案需求上已捉襟见时。开展跨业务门类的评查,例如刑事检察人员评查民行、公益诉讼案件,评查人员由于对相关领域检察业务、评查标准不熟悉,仓促上库,难以发现深层次的实体和程序问题。
二是评查流于表面,缺少动真碰硬。依据《评查工作规定》,评查结果直接与办案检察官业绩考核挂钩,一旦案件被认定为瑕疵、不合格案件,意味着办案检察官的年度考核、个人发展都将受到重大影响。对院内自行开展案件评查,客观上受制于评查人员数量,经常出现部门内部员额检察官之间相互评查,评查人员与被评查案件的承办人都彼此熟悉,难免出现“一团和气”的情况:评查人员有选择性地回避相对严重的实体、程序问题,选择文书制作、案卡填录等表面问题,敷衍了事。一些基层员额检察官本身办案任务就十分繁重,参与评查的意愿不强没有全心投人评查工作,存在消极应付的情况,导致被评查人认为案件评查只是走过场,难以实现以评查到通案件质效提升的目的,这些都将影响评查的实际收效。
评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内容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从规定上看,《评查工作规定》列举的八项评查内容中没有涉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从当前掌握的数据来看,基层司法办案人员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漏填、错填的情况比较普遍。在评查导向上,一些基层评查工作把评查片面理解为挑毛病、找问题,只要没有问题的案件就可以评为优质案件。对一些真正优秀的案例,没有及时发现推荐,缺少正面的导向激励。
对于当前基层案件质量评查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分析原因如下:
一是实践中案管部门职责定位不清。自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起,全国检察机关相继建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把案件管理的职能定位为管理、监督、服务、参谋。但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中,这四项职能的侧重点和发展样态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监督和服务两项职能上:越贴近基层,监督职能越弱化,服务职能越强化。一些基层案管部门,变成了各业务部门的“大内勤”,疲于收案送案、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数据信和流程监控等监督职能要么闲置,要么流于形式。这也与案管机构成立时的背景有关,当时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还实行“三级审批”,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部门负责人同意检察长(主管检察长)批准。
这种模式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对检察官的司法办案实行了严格的监督制约,如果再由案管部门进行事后的监督,其必要性大大降低,因此基层案管部门的监督职能普遍弱化。但是由于“三级审批”办案模式违背了司法办案“亲历性”的要求,与司法责任制相背离,在此后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被检察官独任制、检察官办案组的新模式所取代。但基层案管工作仍然滞留在突出“服务”的职能定位上,人员力量没有及时补强,在检察改革纵向放权“高歌猛进”的同时,横向制约没有及时跟进,基层案管工作的“监督”职能成为制约案管工作全面发展一个明显短板。
评查效果并不理想。特别是对于下级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的案件,显然不便于由下级院的案管部门和相关评查人员开展评查,应当由上级院开展常规抽查,这对于促进基层领导息统计上报等诸多行政事务性工作,案件评查干部带头办案也将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三是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例如,高检院出台的《评查工作规定》对优质、合格、瑕疵和不合格案件规定了明确的认定标准,各省级院也相继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评查标准及实施细则,但在基层案件评查工作中执行情况并不乐观。优质案件与合格案件标准难以区分,二者在实体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方面标准趋同,主要以办案综合效果划分。但具体标准难以掌握,优秀与合格案件认定存在随意性。对于没有出现瑕疵案件和不合格案件的,缺少《评查工作规定》中设定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环节,案管部门根据评查人员建议直接出具评查结果和评查报告,向上级案管部门报备,而没有同步向被评查单位和本单位政工人事、xxx门通报,评查结果无法与检察官业绩考核衔接,案件评查与检察官业绩考核、年度考核“井水不犯河”使办案的检察官对案件评查工作的重视程度大大降低。对于如何做好下一步的基层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笔者建议:
一是重点突出上级组织的交叉评查,逐步引导带动基层自行评查。在当前评查工作要求向下传导不到位的情况下,以现有基层检察机关的人员力量来看,难以在短时间内组织起高质量的自行评查。但是大量的案件在基层,没有高质量的案件评查,将直接影响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和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因此,应当发挥市地级检察机关在案件评查中的主导作用,按照“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要求,从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中选任骨干力量组成门类齐全、业务精湛的案件评查人才库,定期组织开展评查标准的系统学习培训。每次评查前随机选人、随机分案,这样既避免了评查人员的能力不足,又避免了因评查人与被评查案件承办人过于熟识而不愿监督的情况。在以市地级检察机关为主导健全完善案件评查机制过程中,让基层检察人员看到案件评查实实在在的效果,从而逐步引导县区检察机关转变对案件评查重要性认识,不断加强评查队伍建设,提升评查工作效果。
办案的“问诊台”,也是展现检察人员优秀业绩的“小t台”。要注重做好评查结果的综合运用,对于评查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评查部门要进行深人的原因剖析,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和讲评,以理服人,举一反三,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案件分析报告【第二篇】
调查检查、勘察人员签名。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
检查核实在建设开工前未到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并建设经我局工作人员多次督促至今仍未办理此行为违反了《_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_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_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_8月29日我局依法下达了《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环限纠字h-74号。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页。
2、现场调查勘察记录一份1。
3、《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1页违法行为等次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确定为一般。
应收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该行为违反了《_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_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_的规定。
行政处罚建议1、处伍万元罚款。
环境监察大队。
案件分析报告【第三篇】
为及时掌握行内员工的异常行为动向,及时防范员工参与非法集资或借用银行声誉从事违规违法行为,我行已在近期在行内组织开展员工的异常行为排查,排查事项涵盖工作中的异常行为表现、组织纪律方面的异常行为表现、个人行为方面的异常行为表现以及涉嫌“黄赌毒”等的九种人排查。并采取背向交互判断以及抽查谈话等方式确保信息来源的真实有效。经过此次排查,暂未发现有异常行为员工。
为了保证在第一时间获得群众、客户、员工的信息以及上访原由,直面问题,及时查找自身不足,我行积极与地方政府及监管机构的接访部门联络,确保出现相关信访问题后,及时接受信息,及时查找事由,接受监督。
及时接收信访信息,并保证每一个信访问题都得到及时、认真的回复。此外,我行不定期核查客户意见簿所登记的客户投诉及建议,并对异常情况实施问责制度。
案件分析报告【第四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大家好!我叫×××,来自×××xxx。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高扬使命无悔青春》。
屈指算来,走上信访干部之路已经有几个月了。这些日子里,我曾为日常的忙碌劳累而心烦意乱,曾为工作的委屈辛酸而心浮气躁,也曾为生活的烦闷嘈杂而心灰意冷。然而,更多的时候,我的心却被洋溢的温暖包围着。看着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了维护,我便从忙碌中品味到了充实;看着一触即发的矛盾化干戈为玉帛,我便从平淡中感悟到了激越;看着悬而未决的难题迎刃而解,我便从嘈杂中体验到了幸福!
1处理。经过两天时间的多方沟通和反复协商,最后施工方同意补发拖欠的工资20余万元,拿到被拖欠半年之久工资的农民工含着眼泪说:“真是太感谢各位领导了,我们终于能对家人有个交代,过个安稳年了,太感谢了!”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们为他们所做的不多,也就是倒茶时热情些,交谈时耐心些,汇报时用心些,却也赢得了他们的尊重和感谢。想想自己能为群众解决困难略尽微薄之力,总是止不住心头一热!现在,我感觉自己嘴越来越甜,腿越来越勤,处事越来越从容。我想,我的这些进步,主要应该归功于信访工作对我的磨练和启发,归功于我融入的这个务实创新的团队。
复而去,我对我的选择无怨无悔!正是有了这样的精神,我们的信访干部定将不辱使命,永葆激情,甘做党群的连心桥,甘做群众的有心人!
时下,我区争先创优活动正开展得如火如荼。对于我们信访人来说,争先创优不是一种形式,不是一个口号,不是标榜自己的一个词语,而是一种为百姓谋利益的热情,是一种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是一种创造生命精彩、体现人生价值的境界!组织的信任就是火热的使命,群众的需要就是如山的责任。就让我们用勇当先锋的豪情谱写争先创优的新篇章,用爱岗敬业的实际行动为党献上一份生日贺礼,让我们的青春因奉献给火热的信访事业而激扬!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案件分析报告【第五篇】
小河区纪委在郑州市纪委的有力指导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部门共同努力案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全年案件工作情况分析如下:
一年来,共组织初核各类案件15起,立案22件(其中公检法转来7件),结案23件,其中科级干部2件,贪污贿赂案件3起,共处分违纪人员25人,其中处分科级干部2人。
1、信访部分。
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28件(次)比上年同期增减率-%其中:来信23件来访3次来电2次;检举控告类7件(次)批评与建议类9件(次)业务范围外12件(次);上级交办1件(次)重复来信来访电话举报3件(次),署名举报2件(次)。
2、初核部分。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初核线索15件比上年同期增减率-%涉及党员16人涉及监察对象1人;其中乡科级干部2件一般干部1件其他人员12件。按办理机关划分县市区纪检察机关办理6件乡镇纪委办理9件。经初核转立案15件比上年同期增减率-%。
3、立案部分。
纪检监察机关新立案22件涉及党员22件监察对象4件;其中乡科级干部2件占立案总数的%比上年同期增减率0%一般干部4件占立案总数的%比上年同期增减率%其他人员16件占立案总数的%比上年同期增减率-%。其中信访举报14件上级交办1件公检法移送7件。
4、结案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共结案23件其中乡科级干部2件一般干部4件其他人员17件。
5、处分人员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25人。其中乡科级干部2人占%一般干部4人占%同比%其他人员19人占%同比-%。受党纪处分25人比上年同期减率为-%;其中警告4人占受党纪处分总人数的%跟上年同期相比持平严重警告10人占%同比-%撤销党内职务0人占0%同比-%留党察看3人占%同比-%开除党籍8人占%同比%。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3人比上年同期增减率%刑事处理7人同比-%。
二、主要做法。
1、建立领导责任制,为查办案件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首先,区委、区政府大力支持案件查处工作,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强调办案不搞特例,并经常过问、了解和帮助解决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充实区反腐败查办案件协调领导小组力量,加强对全区案件查办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其次,区纪委对查案工作实行重点倾斜,一是领导倾斜,区纪委书记对要信要件亲自批阅,把好第一道关口,并时刻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纪委副书记直接参与案件查办。建立纪委常委定期研究案件工作制度,经常听取案件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排除办案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二是办案力量倾斜,区纪委内部在查处重要案件时,突破分工界限、室与室界限,统一协调力量。三是后勤保障倾斜。交通工具查案优先使用,办案经费足额保障,办案设备优先配备,今年,我们为纪检监察室配备了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等设备,为案件查办提供了保证。第三,强化案件查办责任。根据区纪委内部各科室自身特点明确相应的案件数,要求主动出击,寻找案源,积极查办案件,形成“室室办案、人人参与”的办案工作格局。对有案不查、办案不力、瞒案不报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2、广辟案源,为查办案件工作提供线索来源保证。
我们注重进一步拓宽案源渠道,变被动坐等和单纯依靠。
信访举报为主动出击,积极创新举措,全方位、多渠道地挖掘案件线索,做到“十个主动寻找”。即:开通网上举报找案源;从“八小时”以外找案源;从新闻媒体曝光中找案源;从公、检、法等部门定期联系中找案源;从人大、政协定期视察中找案源;从审计监督中找案源;从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的社情民意众,尤其是通过121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找案源;从执法监察、纠风治乱、效能监察中找案源;纪委常委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从反映的问题中筛选找案源;从与上级纪委配合中找案源。
3、抓重点,为查办案件工作提供成案率保证。
之后制定一个周密的方案,针对案件线索中涉及的问题,拟好调查提纲,配备办案人员,确保办一个,成一个。在重要案件上,案件审理室提前介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案件质量监督把关,从而提高办案质量。三是方法运用上讲究策略。在具体工作中做到“快、巧、用”,“快”即加快办案进度,快查快结;“巧”即巧妙选择突破口,实施重点突破力求事半功倍之效果;“用”即充分运用党纪条规赋予的权限办案,最大限度地提高成案率。
4、抓协调,促进案件查办的整体合力。
理室提前介入案件5起,确保了案件查办质量;二是协调外部关系,认真做好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健全与司法机关、审计、计生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实行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有机整合办案力量和资源。今年,案管室积极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沟通,对100多条案件线索进行排查,移交案件线索7起,我们还与审计部门联合办案4起。三是协调上下级关系。一方面,加强同上级业务部门的密切联系,主动地接受上级对我们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上级查案工作搞好协调配合。例如,今年在查处青寨王平军案件时,在市纪委四室的领办和市纪委案管室的协助下,解决了在查处中遇到的难题,迅速将案件了结。另一方面,加强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往来,及时掌握下级案件工作进展情况,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存在问题。
1、信访举报件质量不高。有的举报人员只看表面不知内情,道听途说就上访举报,极易造成误告、错告;有的人员对单位领导有成见、有怨气,于是夸大事实或无中生有,造成诬告;明年是村两委换届,今年部分群众把问题扩大化,有的无中生有,整体上也干扰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本职工作。这些质量不高的举报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成案率。
2、对案件线索的排查缺乏主动性,深究不够。不善于从具体问题入手,由浅入深,层层推进,查找违纪线索。另外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案件线索深究不够,跑掉了一些案子。
四、明年工作打算。
1、积极研究新形势下案件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新举措抓好案件工作。
2、要重点查办领导干部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特别是贪污贿赂案件和科级干部案件。
3、继续抓立案,加强工作主动性,在拓宽案源上下功夫。帮助基层纪委排查各种案件线索、收集基层纪委初查核实案件与自案件情况分析立自查案件的数量,全面准确地掌握基层纪委各种案件检查工作信息。
4、深入基层,发现问题,继续加强对基层纪委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以农村财务管理、党员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为重点,挖掘线索扩大案源,促使街道、镇乡、区直纪委发动起来,自办案件,加大办案力度。
6、进一步认真落实重大典型案件“一案三报告制度”,深入剖析并揭示发生案件的深层次原因,加大对全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反面典型的案例教育。
小河区纪委案件室。
12月20日。
案件分析报告【第六篇】
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1、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在此不在赘述。
2、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有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第一种情况是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2)法院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第二种情况是国内一方不知道在国外一方的准确地址的,这时候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具体总结如下: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如上海静安区法院就受理一对法国籍在法国结婚的的夫妇离婚案件。(法院受理的理由是他们两人都在上海居住生活超过一年,因此上海已成为他们两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此,静安法院可作为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此外,二人都书面同意通过静安法院离婚。)。
一般来说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但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当事人对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结婚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该国的公证机关或有公证权的律师行),然后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2、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首先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大陆一方将公证书副本带到上海公证员协会核证。
3、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4、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即可。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或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对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一方或双方常住中国的可以适用中国法律。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这种情况一般是协议解决,在国内的财产分割不是问题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予以分割,但对一些在国外的财产主要是证实问题,如果无法查证或证实的法院是不予处理。
1、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
对国外的离婚判决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办理。
2、我国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
对中国和外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请求外国司法部门确认其域外效力,和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或外国司法部门不确认其效力的,必须在境外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离婚。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案件分析报告【第七篇】
按照上级要求,现将县审计局信访工作总结如下:
20__年,我局信访维稳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委县政府信访和群众工作局的指导和帮助下,针对本局工作实际,我们认真贯彻了“稳定压倒一切”的工作主导思想,上下齐心,层层抓好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排查、防范、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了本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一年来,全局没有出现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邻里纠纷。全年无信访案件,确保了局内的安全、稳定,确保了“零进京”、“零赴”目标实现。
(二)法制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深入人心,依法办事的理念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今年在财政财务收支、工程投资、经济责任等项目审计时,对查出的违规问题依法做出了处理、处罚,无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三)干群关系得到了进一步密切。我们意识到社会维稳工作无小事,重在抓防范,关键在基层。为此在局党组书记的带领下,对所联系的两村支部开展了帮扶工作,给予了元建设资金,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密切了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和稳定。
一是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局党组书记、局长同志为全局信访、维稳、安全工作总负责人,分管领导同志具体负责信访、维稳日常工作,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各科室负责人为各科室信访、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做到了信访、维稳、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形,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维稳信访工作格局。
二是落实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我局全面推行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严格法定程序,严格规定办理,严禁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杜绝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切实解决信访问题。
三是抓好矛盾纠纷排查。我局领导充分认识到抓好排查工作,对于化解不稳定因素至关重要,在矛盾源头上狠下功夫,时刻做到在矛盾纠纷的排查方面一抓到底。坚持定期开好矛盾纠纷排查会议,坚持开展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等敏感时期的专项排查调处活动,坚持开展重点排查,建立台账。认真做到在思想上决不能存一丝侥幸;工作上决不能有半点疏漏;范围上决不能留一点死角。
四是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我局长期重视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所有问题都认真研究,做到了诉讼合理的问题及时解决,诉讼无理的及时教育,行为违法的及时处理,生活困难的及时帮扶。通过重信重访、一访一办、息讼息访,及时化解、稳控了群众所反映的问题。
五是畅通信息渠道,确保信息掌握到位。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严格值班、报告制度。实行领导信访值班制。我局领导实行工作日和重大会议和假日信访值班制,由局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值班,随时掌握信访信息。实行信息“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安排专人准时向xxx汇报信访情况,做到了不迟报、不漏报。
20__年,我局将一如既往地按照信访工作局的要求,认真开展排查工作,细化目标责任,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我局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
案件分析报告【第八篇】
经总行党委批准,全行201年信访工作会议今天在这里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中央和xxx领导同志关于加强信访维稳工作以及妥善解决银行业协解人员有关问题的指示精神,总结201年全行信访工作,分析和把握当前形势,围绕全行改革发展的总目标,部署全年信访维稳任务。会议还将请有关分行同志介绍交流工作情况,同时引入培训,邀请重庆市有关负责人和中国xxx专家就大家关注的问题进行授课、介绍。
下面,我讲三个问题,供大家讨论。
一、肯定成绩,改进不足。
201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根据中央和xxx的决策部署,全行坚持审慎的经营方针,沉着应对,取得多方面进步。与此同时,在总行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各级的共同努力下,我行信访维稳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全行改革发展和中心任务,促进和谐民生,维护和落实政策法律要求,在创新新时期信访工作思路和举措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做出了新的成绩,得到中央和xxx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
(一)信访维稳意识明显增强。
总行党委对信访维稳工作十分重视和关注,认为做好这一工作同样是践行企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银行自身改革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重要基础工作。201年,党委通过多种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中央和xxx领导同志关于加强信访维稳工作,妥善解决好银行业协解人员信访诉求问题的重要讲话、指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同时,非常重视各分行(中心)党委和主要领导在认真解决协解人员社会保障,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认识统一问题,通过深入调研、督导检查、座谈汇报、专题研究、现场了解、电话询问等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深入的检查了解,指导和推动工作的开展。通过组织全行广泛的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协解人员基本情况,厘清企业在政策法律范围内应负责任义务,实事求是调整完善方案,明确工作重点。随着工作的深入,全行各级组织和领导对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的认识更加统一,态度更加坚定,责任和大局意识以及工作主动性明显增强。中央领导同志对我行信访维稳工作做出“既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有利于推进银行改革”,“建行为妥善处理协解人员存在的困难作了大量工作,见到了明显成效”的重要批示,肯定了我们的努力方向和具体作法,也是对我行工作的更高要求。
(二)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事项。
201年度,全行受理各类来信2400多件,反映问题覆盖全行各一级机构。其中,初信占%,署名信占。来信内容集中反映违法违规违纪、劳动争议、业务经济纠纷等三方面问题,合计占。
全行各级机构接待处置各类来访800多批次,3500余人次,其中,集体访188批次,2600余人次,;个体访612批次,861人次;总行本部接访191批次,1130余人次,其中,集体访76批次,960余人次;一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接访609批次,2350余人次。其中,集体访112批次,1670余人次,个体访497批次,近700余人次。总的同比仍呈上升状态,其中,进京到总行的集体访批次增加了,在各级分行所在地区的集体访批次增加。为有效维护全行稳定良好的改革发展和经营环境,努力降低信访冲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各级行开展了大量经常性信访工作。一是重视初信办理,及时减缓初始期的矛盾纠纷。对大量初信特别是署名信中部分需要组织核查的,通过转办交办及时调查了解,根据情况和可能,加强与信访人的反馈沟通,许多矛盾和纠纷得到及时缓解和消除,办信质量、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总行信访办公室还协请国家xxx为总行西本部一名职工亲属积压多年的信访诉求进行了直接督办,挽回当地政府拖欠工程款万元,维护了我行员工利益。二是加大重要信访件的核查力度,推动整改工作开展。201年受理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转交查报件44件,同比增加;认真核查办理行领导批示交办信访件,党委几位主要领导通过对部分信访件的阅批以及核查后的跟踪了解,及时把握基层分支机构的群众反映和总行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以此推动和指导工作的开展。据调研中不完全了解,黑龙江、上海、江苏、湖北、甘肃等分行主要领导注意通过对信访件的阅批、查处,发现问题,推进工作。一些经核查属实的信访问题得到整改,对及时防控经营风险、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改善员工切身利益、维护我行良好声誉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妥善处置来访问题,维护良好的工作经营环境。一年来,全行各级机构和组织特别是在一线的总分行接访工作人员坚持政策法律规定,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忍辱负重、任劳任怨,不厌其烦地听取上访人员的诉求,耐心进行法规宣传解释,承担了许多工作和心理上的压力,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接访处置工作。辽宁、河南、海南等省市分行主要领导亲自参加接访,有的亲临上访聚集现场指导处置,对释放和消除上访人员对立情绪,及时缓解矛盾冲突,控制降低负面影响,发挥了很好的引导示范作用。特别是出现群体进京聚集围堵上访时,分支行顾全大局,服从总行统一安排,积极协调所在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劝返接回工作,在全年几次较大规模跨行集体访发生时,我行系统都是最快完成劝返任务,减轻了总行压力,国家xxx、银监会给予了充分肯定。四是积极做好来信来访情况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信访工作定位出发,总行坚持做好对来信来访情况进行季度、年度的信息分析,就不同时期反映与我行直接间接相关的信访热点和重要信访事项进行分析预测,报送行领导及有关部门参阅,引起对问题的关注和重视。五是加强培训,提高责任意识和信访办理能力。总行区分不同对象管理职责,上半年通过年度信访工作会议邀请国家职能部门和专家学者,就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信访反映出的转型期社会矛盾重要性问题进行学习研讨,加强全行领导人员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的责任和大局意识;下半年通过举办来信办理的业务培训,提高全行信访岗位人员的综合素质;全年通过分批参加国家xxx、银监会举办的境内外专业培训和信访考察,增强了参训人员的信访意识和素质能力。有针对性的专题学习培训收到了积极效果。
(三)履行社会责任更加自觉。
总行党委从我行改革发展的战略高度和国有大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崇高使命出发,把协解人员信访问题的妥善解决放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中全盘统筹,对信访维稳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在国家政策法律和企业治理结构框架内,统一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务求解决实际问题的要求。201年以来,通过各级组织的不懈努力,全行在履行和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推进协解人员社保存留问题的解决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获得社会积极评价。
一是统一认识,分层落实责任。总行党委对xxx、xxx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问题态度鲜明,董事长郭树清、行长张建国、副行长兼纪委书记辛树森等各位行领导全年先后召开30多次各类会议,听取推进汇报,研究部署相关工作。郭董事长多次强调从总行到各级组织,要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国有控股银行党委和党委书记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的要求,把第一责任落实到完善制度机制和强化基层基础上。总行党委同志每到调研省区,都主动走访当地党委政府,把维稳工作和企业责任作为重要议题,交换意见,探讨解决办法,加强支持配合,所提建议,得到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的积极响应。各一级机构周密部署,强化措施,通过主动和创新,工作取得新的推进和落实。
二是摸底测算,明确履责重点。去年下半年以来,总行部署对全行协解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梳理、建档。各级组织调动多种资源,动员各方力量,多途径了解协解人员参保、再就业及家庭现实生活状况。河北、吉林、山东等许多分行通过积极疏通,从省区社保部门取得协解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数据信息,结合分行掌握的缴费情况进行仔细核对和逐人测算,建立台帐。有的分行按照稳定、相对稳定和需要重点关注群体,对协解人员区分情况,分别开展工作。目前,经全行上下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掌握了协解人员社保、生活等基本底数,建立了协解人员基础信息库,对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协解人员社保转移、接续中存留的政策性障碍及现状;企业欠缴应补险种、金额;个人应承担部分以及协解人员中因疾病、无业和其它多种原因形成的特困人群等等情况取得了比较准确、真实的历史信息,为依法合规确定企业应当履行和承担的责任以及能够承受的费用限度,实事求是地帮助协解人员解决不同问题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三是以人为本,开展帮扶救助。根据总行党委的部署和号召,201年以来,全行广泛深入持续地开展了对包括协解人员在内的帮扶救助、函访慰问等多种方式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全行25万员工积极参与了款物捐助,共募集资金万元。总行还拨出5000万元专款用于补充职工互助基金。全行三级互助基金累计救助特困协解人员5100人次,发放救助金2611万元。其中,总行本部利用职工互助基金对114名极端困难协解人员发放了673万元的救助金。
全行还通过各级机构组织和在岗员工个人资源先后帮助万余协解人员联系再就业。各单位利用节假日普遍开展了对困难协解人员的走访慰问。在给予款物和联系再就业等帮助的同时,各级工会还通过信函、“对子联系人”等方式与他们建立经常性联系,开展心理救助和疏导,宣传积极参保的政策,勉励他们努力实现再就业,使他们从内心感受到建行的温暖。
(四)推进措施得力成效明显。
推进和解决协解人员社保救助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敏感,政策性很强。因此,组织有力,措施得当,至为关键。在部署全行探明协解人员基础情况的同时,总行党委十分重视争取政策支持和抓好自身推进落实的工作,适时向中央和xxx及有关领导同志汇报了我行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设想和已开展的工作,郭董事长注意与其它几家银行主要负责人沟通商量,多次亲自与国家主管部委有关领导就解决协解人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策法律问题进行电话咨询和研究,听取总行有关部门与国家有关部委和主管机构沟通汇报、研究协商的情况,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理解支持,不断完善我行工作方案。201年第三、四季度,总行组织信访维稳工作组分批对部分重点分行落实协解人员社保推进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督导检查,协助分行做好与当地政府部门的政策协商与疏通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全行阶段性推进效果和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截止目前,在各级机构的艰苦工作和共同努力下,全行协解人员在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保账户的转移、接续、补缴以及失业保险金、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领取等方面发生了实实在在的推进。
(五)规范处置管理得到加强。
201年信访工作在规范制度,配合地方联动,化解处置积案矛盾,做好全年各敏感时段维稳工作中得到进一步加强。
根据新时期信访发展和我行信访形势任务需要,在近年信访工作总结规范的基础上,总行修订了《中国建设银行信访工作管理规定》,制发了《中国建设银行群众来信处理操作规程》。信访工作实践中,总行和部分分行逐步建立完善了办信工作流程、来信来访阶段情况与信访信息统计分析、信访动态通报、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许多分行还结合自身和地区实际,总结制定了有效的信访实施方案、信访维稳信息通报等工作制度。河南分行建立的周、月《信访稳定工作动态》以及广西、四川等分行的信访动态通报很好地发挥了及时畅通信息和指导工作的积极作用。有的分行把因工作失职造成群体性上访列为信访工作的责任目标。
紧密依靠所在地方党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支持帮助,信访矛盾和问题在原发地区或出现异地跨区时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及时化解了信访冲突,避免了矛盾升级扩大和引发媒体炒作,同时,进一步完善了银地联动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201年我国重大国事和政治敏感时段集中,信访维稳任务繁重。由于总分行加大了工作力度,认真做好预案,紧靠地方,早做准备,狠抓落实,在就地解决问题和及时接访劝返方面工作扎实,全辖系统没有出现影响稳定的重大事项。
全行逐渐建立健全的各项信访管理制度以及在实践中的实施运作,是我行信访管理适应现实发展变化,不断总结完善的结果,表明建设银行信访管理日趋健全,并在保障全行发展,服务大局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地的规模化程度均有新的变化。三是客户投诉和上访呈上升趋势。总量同比上升。历史和新的情况同时出现,总结201年全行信访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有几点体会:一是总行党委从大局出发,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把它放在关键重要位置。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树清同志等主要领导倾注了很多思考,组织部署得力,注重强化各级党委切实负起第一责任的要求,全行充分发挥了信访工作在维护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统一思想,统筹安排。去年以来,全行坚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帮助协解人员解决社保救助问题放在企业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工作之中,加强学习,统一认识,统筹规划,联动务实。三是把握政策,抓住重点。工作中始终遵循国家政策法规要求,积极取得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指导,政策把握适度,从实际出发,调整和确定协解人员社保解决和特困救助等信访维稳的工作原则、重点和具体方案,确保工作到位,实施成效受到中央充分肯定和社会积极评价。四是责任明确,认真履职。信访维稳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及多方面工作联系,有关部门围绕工作目标,明确和落实各自责任,做到互不推诿,分工不分家,通过积极的协调配合,推进工作落到实处。五是逐步完善工作机制。在处理繁杂信访实践的同时,注重及时总结情况,深化对信访矛盾问题处理的认识,适时规范操作规程,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管理规定,工作措施和机制不断得到完善,提高了对全行信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在维护全行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中,信访条线善于处理矛盾、勇于承担责任、忠于岗位职守、甘于奉献付出,在此,我代表总行党委向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慰问!
案件分析报告【第九篇】
20_年,温州瓯江海事处辖区共受理海事案件3件,无人员伤亡,沉船3艘,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估计)。与20_年相比,事故件数下降了75%,死亡人数下降100%,沉船艘数下降63%,直接经济损失上升632%。事故四项指标呈现三降一升的态势,辖区安全形势相对稳定。
其中,运输船舶到达一般以上等级上报的船舶水上交通事故2件,无人员伤亡,沉船2艘,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与20_年相比,事故件数下降了60%,死亡人数下降100%,沉船艘数下降60%,直接经济损失上升1302%,一般以上等级事故四项指标呈现三降一升的态势。
二、水上交通事故特点。
(一)沿海货船事故多。
辖区今年发生的3起事故中,与沿海货船相关的事故就有2起,占事故总数的67%。按事故船舶和沉船艘数统计,沿海货船共发生事故2艘,沉船2艘,各占事故船舶的67%。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沿海货船的管理。
(二)事故水域分布。
今年辖区港区水域、瓯江干流、楠溪江水域各发生事故1起,各占事故总件数的33%,水域分布相对均匀。
(三)触损事故多。
全年共发生触损事故2起,占事故总数的67%;碰撞事故1件,占事故总数的33%。
(四)事故发生时间相对集中。
按月份统计,8月份事故件数最多,共2件,占全年事故件数的67%;10月份1件,占全年事故件数的33%;其他月份无事故。
(五)等级以上的事故比率明显增加。
今年辖区发生的3起事故中,重大事故2起,占事故总件数的67%,小事故1起,占事故总件数的33%,等级以上的事故比率与以往相比明显增加。
三、水上交通事故分布状况(运输船)。
四、事故原因分析。
从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来看,主要是船员主观方面失误造成的,但也有部分事故的发生与辖区通航环境方面存在着缺陷有必须的关系。如果从“人、船舶、环境”等因素来看,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复杂和综合的。但针对辖区20_年度所发生的事故,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主观原因。
船员文化素质较低,驾驶技能差,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树立“我要安全”的安全观,是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具体表现为:
1、船员值班疏忽,没有谨慎驾驶。
船员值班疏忽和没有谨慎驾驶,最容易造成事故,主要表现为船舶航行中望疏忽,及发现船舶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而继续冒险航行等。如8月4日,“浙温货0171”船与“永渔5906”船碰撞事故,主要原因就是“浙温货0171”船航行中,船员望疏忽,在碰撞前一向没有发现对方船所导致的。8月23日,“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其触礁的直接原因就是船长发现舵机存在安全隐患后,没有及时选取安全水域锚泊检查,而继续冒险航行所致的。
2、船员缺乏基本的航海技能、操作不当。
船员缺乏基本航海技能,在实际操纵过程中,没有根据船舶自身操作性能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及早采取防范措施,最终酿成事故。如10月24日“永港515”触损温州大桥桥墩事故,与船长在过通航孔前没有使用良好船艺,结合船舶自身性能和当时水域状况,提早调整船位有直接的关系。另如“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在船舶触礁后,经检查,发现仅首尖舱进水,船长在没有决定船舶当时是否存在沉没危险和滩涂陡峭状况下,就采取全速冲滩,是导致船舶沉没,损失扩大的原因。
3、桥梁业主安全意识淡薄。
随着温州经济的不断发展,辖区水域桥梁不当增多,个别桥梁业主存在安全意识淡薄,对桥涵标的维护存在疏忽,没有保证桥涵标正常发光,给船舶及早辨别通航孔带来必须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如“永港515”触损温州大桥桥墩事故,与大桥桥涵标没有正常发光也有因果关系。
4、船公司没有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船公司在船舶安全生产中负有特殊的作用,由于船公司管理的疏忽,往往是船舶交通事故的内在原因。如个别船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平时缺乏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在管理上存在必须程度的疏忽。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不同程度上与船公司管理不善密切相联。
(二)客观原因。
航行中发生意外机器故障,是造成事故的客观因素。如“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与“静涛16”轮航行中船舶液压舵柱塞油缸底座发生断裂,导致舵机失控,存在必须的因果关系。
五、安全管理推荐和对策。
针对我处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统计和原因分析,为今后更好地预防事故发生,我们认为,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出发,狠抓源头管理,透过提高船员综合素质、加强对船公司的监督和指导、加强执法力度等措施或方法,全面消除各种事故隐患,保障航道安全畅通,确保辖区安全形势稳定,具体推荐如下:
(一)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和操纵等技能训练。
船员的因素,是安全管理的关键因素,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要从根本上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是首要任务。目前由于船员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航海技能等,经常出现值班疏忽、冒险航行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现象。因此,加强船员法制安全教育和操纵等技能训练工作仍是安全工作的重点资料。加强船员管理可从下列几方面着手:。
1、各航运公司要认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专题分析会,使广大船员深刻吸取事故的惨痛教训,以提高船员遵纪守法和安全意识。要认真落实船员后续教育工作,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24小时,教育中要注重对船员的基本操作潜力和应急技能的培训,以全面提高船员综合素质。
2、在今后的船员培训工作中,要注重对船员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的教育,使船员及早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同时还要加强对船员应急驾驶技能的培训。
3、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船公司开展船员后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防止船公司搞形式或走过场。
4、严格执法,加大对事故职责船员或有违法行为船员的处罚力度。
(二)继续加强运砂船管理。
今年辖区运砂船事故只占事故船舶总数的17%,与往年相比,有了很大幅度的下降,同时,往年的死人事故基本有运砂船导致,今年辖区持续零死亡的良好势态,与加大运砂船管理密切相关,因此,继续加大运砂船管理尤其重要。管理中,要不断总结和探索管理新方法,同时,还要做好下列工作:。
1、船公司和船东在选取船员时要严格把关,在确保船员适任的同时,还要合理安排值班船员,保证船员得到充分的休息,防止疲劳值班等原因产生船员值班疏忽。
2、个性是要严格执行温州海事局《关于要求小型船舶从业人员穿着救生衣的通知》文件,要求船员在航行、作业时穿着救生衣,以提升船员自我保护潜力。
3、船舶须途经复杂航段时,如施工水域和存在较大风浪水域等,驾驶员不要擅自冒险航行,个性是夜间,驾驶员首先应详细了解航道状况,以便提早采取防范措施,同时还要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
4、海事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巡查力度,采用日常管理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力度打击运砂船超载等违法行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运砂船,要按照从严、从快的原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推荐砂石开采公司继续实行对违法给予运砂船装载,造成运砂船超载的挖砂船采取相应的措施。
5、要充分利用相关课题研究成果,透过“链网工程”,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齐抓共管,以船公司、砂石码头和开采公司等源头管理为重点,同时在运砂船运输生产的其他各环节上,也予以严打和施压,以全面杜绝运砂船违法、违章行为。
(三)改善通航环境,带给优质服务。
辖区航道复杂,桥梁多,航道综合治理措施没有与港口航运业发展同步进行,加上个别业主单位对桥涵标维护存在疏忽,因此,辖区通航环境不容乐观。为此,就如何改善辖区通航环境,推荐如下:
1、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航道综合规划和治理,改善港口通航环境。
2、各业主单位要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按照“两防”等要求,切实加强对桥区和施工水域助航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确保助航标志处于正常状态。
3、在目前状况下,相关部门或船舶代理单位应提高服务质量,应主动向外籍港船舶带给咨询服务。
4、各重点工程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在重要时段要派人实施连续职守,同时,各单位要配置相关的宣传器材,加强对过往船舶的宣传和指挥。
5、做好巡查工作,对违章抛锚和挖砂船非法采砂等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进一步维护好辖区的通航环境。
(四)严格船舶机械设备的检查和保养工作。
航行中,因船舶机械等设备意外故障而引发的事故也屡见不鲜,严格按规定做好船舶机械设备的检查和保养工作,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前提之一。因此广大船员要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仔细做好对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开航前检查等工作,对发现的缺陷,应及时纠正,不得存在半点侥幸心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五)加大对船公司行业管理。
目前许多船公司以挂靠经营为主,公司对船舶的实际营运状况和船员配备状况了解甚少,缺乏一套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无法压束船舶各种活动,带来诸多不安全因素。推荐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船公司的行业管理,同时海事机构也要加强对船公司监督检查,以帮忙公司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并全面予以落实,切实提高其管理水平。
案件分析报告【第十篇】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7月2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2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果后申请工伤鉴定。2012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7月26日,张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但是双方在工伤认定作出前,2012年3月1日达成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签订本协议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2013年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56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分析: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存在两种情形:
一、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二、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或直接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第73条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所以,对于工伤“私了”的协议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劳动者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系公司职工,其在工作中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双方虽然就工伤处理事宜虽已经达成了补偿协议,但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向张某支付相关补偿金,且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以张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支持,得到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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