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报告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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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第一篇】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其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离婚不仅给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本文将通过对我市离婚案件统计数据的分析,从中探求离婚诉讼案件的特点和引发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统计数据及特点:
20xx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10675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3715件,占民事案件的%,与20xx年相比(审结民事案件10639件,婚姻家庭案件3128件,占民事案件的29. 4%)收结案数量及比重均有所上升。其中一审调解结案1173件,撤诉341件,调撤率达%,二审调解结案35件,撤诉9件,调撤率达%,平均调撤率为%。
反映我市离婚案件的两个特点:
1、离婚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加。
2、各类民商事案件中,离婚案件调撤率最高。
二、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原因:
1、离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结婚时间一般不长。
一些年轻人思想过于开放,婚前缺乏了解,相处时间较短,没有婚姻基础,视婚姻为游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感情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的1115件,比06年的982件有明显上升趋势,占07年审理离婚案件的30%,此类婚姻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几乎没有多少恋爱了解时间。其中结婚不到一年的45件,占4%;结婚1—3年的167件,占15%;结婚3—5年的346件,占31%;结婚5—10年的279件,占25%。
2、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
目前我市法院所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员离婚率占74%,较之06年有8%的上升。我省是全国劳务输出大省,我市外出务工人员在全省又占前列,劳务输出已成为我市的一大支柱产业。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较之过去有了很大改变,给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由于双方长期分居,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逐渐走向破裂。
3、女方男方离婚案件增多。
20xx年受理的3128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1845件,占%;20xx年受理的3715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2266件,占%,有一定幅度的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不断上升,妇女维权道路任重而道远。
4、婚外恋和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比例大。
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外遇问题成为引发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近年来,因网络交往引发婚外恋,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明显增多。
5、调解结案率较高。
随着人们对新事物接触的增多,观念的逐步开放,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表现比以往要冷静和理智,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双方的情绪相对平和,不致于严重对立使矛盾激化,离婚案件的审理可以在平稳的诉讼环境里进行,调解工作容易开展。尤其是当事人年龄越小、结婚时间越短,离婚案件调解率越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年轻人思想开通,好和好散;另一方面双方一般尚未生育,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没有后顾之忧。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调解离婚率偏高,有的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经调解离婚的高达97%。这是由于夫妻双方通过猜疑、吵打、冷战,对和好都不再抱希望,认为婚姻已走到尽头,于是理智地采取法律途径选择分手,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
三、离婚案件审判过程中凸现的问题
1、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特别是在乡村,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大多数女性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认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她们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证明力不高,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有些女性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2、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增多。审判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也有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可能隐瞒在外务工一方当事人的有关真实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缺席审理,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若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财 产状况难以查明,子女抚养问题不易处理,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3、当事人取证困难。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或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特别是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异,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侵害,但举证确困难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4、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5、离异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由于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四、离婚案件审理的发展趋势:
1、离婚人群低龄化将成为主要趋势。80后一代正处于初入婚姻阶段,这一代年轻人婚姻观念较之父辈大幅度开放、积极追求新奇事物、责任感相当偏弱,大量出现的“闪婚”、“闪离”现象也透视着这一代人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离婚案件低龄化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和普遍现象,在今后离婚案件中的比例将呈上升趋势。
2、子女抚养新问题日益突出。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抚养问题不再单纯是抚养费、探视权问题,还扩展到子女生病、读大学等大额支出如何承担。因婚外恋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欺诈性抚养赔偿、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准正也日渐成为新名词,目前学术界已有研究,但在实践中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急需《婚姻法》制定相应条款,以便给审理工作提供依据。
3、夫妻共有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金来源复杂等特点。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夫妻共有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日趋发展为房地产、古董收藏、公房使用权、个体商店经营权、公司股权等大额款项,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来源也更复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认定难度增大,应更加慎重。
4、“问题儿童”将增多,成为社会问题。离婚率的上升,必然出现更多离异家庭;离婚人群低龄化,使得更多年龄幼小的孩子成为单亲儿童;抚养方对子女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亲情缺失,成为问题儿童的比例必然增大。另外,抚养方损害子女利益的新情况也增多,例如将离婚时双方赠与子女的房产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甚至变卖、将赠与子女的收藏品隐匿或变卖,这类情况在今后的审理中也将成为重点。
5、导致离婚的因素将不断增多。而且随着通信手段的进步,交往渠道的扩展,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导致离婚的因素增多,今后将出现大量新的情况。
五、对离婚案件审判中问题解决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2、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婚姻管理机关、农村基层组织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通过庭审讲法、到基层社区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讲授法制课、与全市县区各广播媒体联合进行法制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使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诚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对夫妻。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责任感,同时也引导确实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学会依法维权,有力维护自身权益。
3、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政府要对农村的劳务输出规范管理,正确引导,关心民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解决其在农村的子女入托入学问题,解决农村无子女户和两女户的生活和供养问题;劳动监察部门要主动履行职责,监督检查用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严格作息、休假制度;用人单位要关爱农民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尽量解决农民工两地分居的问题,可为民工提供夫妻宿舍、周末夫妻房,逐步为改善民工的居住条件和增加民工夫妻团聚的机会创造条件。
4、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指派年富力强、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同时根据当前申请离婚当事人多为女性的特点,适当安排女法官办理此类案件,通过女性与女性之间的设身处地的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尽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6、实行向妇女适度倾斜的原则。妇女相对处于弱势,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深,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是司法关怀的一种体现方式。离婚时在财产处理方面,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大部分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要适度照顾妇女的利益,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同时要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形贡献,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给予妇女适当补偿。对于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诉讼人的农村妇女,法院在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用的同时,可以主动与法律援助部门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无偿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平等保护她们的诉讼权利。
7、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议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学校建立联系卡,时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制止对子女利益损害情况发生,使我们的审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8、强化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婚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这样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审判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对死亡婚姻尽量劝离,让双方好聚好散,对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则应尽量调解和好。
8、依法严肃追究“过错方”。由于社会交往形式的多元化,婚姻家庭问题也产生众多新情况,导致离婚的原因也复杂多样,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也不仅仅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种。例如因与他人通奸或生育与另一方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子女等情形,无疑和法定的四种情形一样都给无过错方造成很大精神损害。另外,因无过错方难以举出对方过错的证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损害赔偿无法实现。这些均有悖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建议一方面扩大第四十六条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加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利。
案件分析报告【第二篇】
一、__县法院20__年至20__年执行农村婚约财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__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该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使婚约财产案件的审理有了明确的依据。解释实施以来,我院受理的婚约财产案件数量持续上升,20__年至20__年河南省信阳市__县法院共有34件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分别是20__年8件、20__年11件、20__年15件。在这34件农村婚约财产执行案中,经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的有29件,占%,经调解达成协议后执行的有5件,占%。目前,已顺利执结26件,案件执结率%,其余案件均中止或终结执行。在已顺利执结的26案件中,强制措施执结的15件,占%,和解执结的7件,占27%,当事人自动履行的4件,占%。
通过上述数字可以看出,我院农村婚约财产执行案的数量上升较快,但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比例低,案件执行情况并不乐观,案件执结率较低。
二、农村婚约财产执行案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偏颇的传统观念使得部分被执行人在主观上就不想归还婚约财产。在农村的许多地方,大家都认为娶媳妇花钱是应该的,如果在结婚前女方提出来不同意结婚,女方要退还男方的钱物,而如果男方提出来不结婚,女方就可以不退还;同时,女方家庭大多认为解除婚约后,吃亏的是女方,再要其返还彩礼不公平,正是这样一些落后的观念,使得有些当事人对归还婚约财产主观上存在抵触思想,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情况比较普遍。
(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难以查清,不便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要么与父母及家人同住,要么结婚后与丈夫同住,他们的财物混在一起,难以分清哪些是家庭共同财产,哪些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分家析产还要形成新的诉讼。如:李某申请执行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分手后,女方即外出打工,后在外地与他人结婚,现家中虽有房产及相关生活用品,但多为男方婚前所置,作为执行法官,在财产不十分清晰的情况下,就不便执行。
(三)案件矛盾复杂激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意识较差。此类案件除财产纠纷外,当事人还有感情上的纠葛,他们订婚时不惜大把大把地花钱,产生纠纷后却又斤斤计较,矛盾不断升级,最后由爱转恨,无论是谁提出解除婚约,让女方提出返钱难度都比较大。
(四)部分被执行人不是实际掌握财物的人,履行义务困难。诉讼中,有的原告仅列女方为被告,而在实际生活中,根据民间风俗,男女双方订婚时一般由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当男女双方形成财产关系后,实际掌握该财物的可能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信赖的人,而非女方本人。当法院判决返还财物后,即使被执行人想尽快了结案件,但只要实际控制财物的人不愿意将财物拿出来,案件就难以执结。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寻找不易。有的女方解除婚约后就外出打工或嫁到外地,且男方也不知其下落,法院执行时找不到被执行人,这样,执行财产就更加困难。另外,还有部分被执行人在返还现金上也存在困难,男女双方订婚以后,女方拿着对方给予的钱去购置结婚用品,大量的金钱变成了一堆实物,法院判决是要被执行人返还现金,而农村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又比较有限,这在客观上也导致了此类案件的执行难。
三、解决农村婚约财产案件执行难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倡导文明健康婚恋新风。有关部门,特别是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广泛宣传,倡导新事新办,节俭办婚事,树立文明婚恋新风尚。
(二)合理扩大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的范围。婚约财产关系与婚姻关系不是一个概念,婚姻关系仅是男女双方,但婚约财产关系的产生一般不是单个人的行为,所以应将婚约财产的实际占有人列为第三人,让实际占有人也成为案件的义务人,以便于此类案件的顺利执结。
(三)多调少判,增加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自觉性。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多做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向他们灌输高尚的爱情观、价值观,注重对义务人说理释法,减少对抗情绪,争取在原告方自愿作出部分让步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促使被告方主动履行义务。
(四)改进执行方法,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查找力度。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要么外出打工,要么结婚后远走,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可以联系一些知情人,让他们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对于结婚远走的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查找。另外,还可以通过通讯方式与被执行人联系,让他们了解法院正在执行的情况,并告知其不自动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促使其到庭履行义务。
案件分析报告【第三篇】
2014年1-6月份,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85件,其中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5件,同比增长%;民事法律援助案件450件,同比增长75%。其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共359件,同比增长%,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为受援人讨回欠薪共计430万余元,取得明显效果;共办理工伤事故赔偿案件10件,请求社保待遇案件15件,经济补偿金25件,办结率均超过98%,办结率为历年最高。
主要原因是新《刑诉法》实施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使得援助案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增长;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欠薪案件多发;部分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诚信经营的理念以及企业文化建设缺失,粗放的经营管理模式与职工日益增强的维权意识相矛盾,使得劳资纠纷不断。
二、法律援助工作便民举措
(一)聘请专业人士,做好日常接待工作。认真做好法律援助中心和“148”法律援助热线的日常接待工作;贯彻落实“应援尽援”原则,认真接待,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指派。对来电、来访的群众做到热情接待、细心解答,努力提高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农民工利益实现。积极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职工帮扶专项行动。开通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凡提出讨薪要求的一律不审查经济条件,实行窗口当时受理、领导当时审批、案件当时指派、律师当时介入的“四当时”工作制度。遇到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坚持特事特办,简化一切手续,先援助、后补办手续。积极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大大化解和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办案补贴,调动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与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对2013年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认真的审查,把好办案质量关,对合格案件发放办案补贴,共发放办案补贴9余万元,较好地调动了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下步工作重点
(一)认真学习,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认真抓好司法部今年7月1日执行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贯彻落实,及早抓好新程序的有关业务培训,确保新程序在基层能够贯彻落实。
(二)加大宣传,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知名度和社会知晓率。结合“八一”建军节、重阳节等,重点抓好法律援助进军营、进监所、进乡村(社区)工作,继续抓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
(三)加强指导,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积极推进乡镇工作站进乡镇便民大厅工作,进一步方便群众维权;监督基层工作站按照新程序开展工作,更好地发挥稳定基层的作用;加强与劳动、工会组织的密切配合,促进驻点工作站建设,以便更好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职工帮扶专项行动。
案件分析报告【第四篇】
一、加强登记和管理信息应用的意义
(一)加强登记和管理信息应用是服务政府决策的重要途径
北京正在全面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这对工商部门信息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将工商部门积累的大量企业登记和管理信息加以整合、分析,编制成信息分析报告,是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重要途径。
(二)加强登记和管理信息应用是服务企业的重要领域
根据企业发展的需求,通过定期编制行业信息分析报告,对行业市场主体进行分析,客观反映行业经济运行现状,展示不同行业领域的投资强度,反映社会投资的基本趋向,可以引导投资主体理性投资,促进地区产业结构优化。通过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使企业可以便捷地查询到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有利于降低交易风险,保证交易安全;同时有利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自身信用做担保,破解中小企业融资的难题。
(三)加强登记和管理信息应用是服务广大消费者的重要抓手
利用工商部门商品质量检测等信息,定期编制消费信息分析报告,建立消费指南,引导科学消费,可以成为服务消费者的重要形式。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社会服务系统,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开发,形成最终服务产品,最大限度满足企业和公众的个性化查询需求,是为消费者服务的重要领域。
(四)加强登记和管理信息应用是全面履行职责的题中之义
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中明确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负着“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应“研究分析并依法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因此,加强登记和管理信息应用是工商部门全面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五)加强登记和管理信息应用是提高监管效能的内在要求
在现行多部门执法的体制下,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应用,可以从整体上形成维护市场秩序的合力,大幅度提高管理效能。大范围的信息共享和应用可以打破工商部门内部职能分割,充分发挥综合监管效能。
二、登记和管理信息应用带动服务和管理能力提升取得显著成果
(一)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优势,激活工商信息,拓展社会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工商部门积极推进信息的社会化应用,为社会公众参与经济生活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信息服务。通过编制市场主体信息分析报告,服务政府中心工作;编制行业信息分析报告,引导理性投资;不定期消费警示信息和食品质量检测信息,引导理性消费。
(二)充分应用工商登记和管理信息,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提高监管效能实行企业分类分级管理,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借助日常管理信息,实行重点审查,破解企业年检工作量大、效率低的难题;借助案件信息,通过综合分析发现,管理漏洞和工作薄弱环节,提高执法行为的规范性。
(三)充分应用社会监管信息,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通过与公安部门公民身份信息实现共享,保证合格的主体进入市场;通过与药监部门药品审批信息共享,提高药品广告监管的有效性;通过对12315投诉举报信息的分析,及时掌握市场秩序动态,强化对市场秩序的控制力;整合相关部门的管理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三、登记和管理信息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应用登记和管理信息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的认识不到位政府承担的四项基本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分析工商部门的工作,除市场监管职能之外,其他三个方面的职能都有所涉及。目前,工商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还不够丰富,内部实现公共服务职责在体制、机制、制度方面还不完善,人员配备仍显薄弱。
(二)应用登记和管理信息拓展社会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有待提升工商部门定期编制的综合性或专项信息分析报告,在选题的针对性、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深度方面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在信息查询服务方面,虽推出了一些服务产品,但与企业和消费者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三)挖掘登记和管理信息的潜能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还有较大差距北京的企业信用管理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管理效能体现在约束行政措施,约束失信惩戒的市场这两方面的作用还不明显,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公示范围限制过多,对管理信息的应用不够充分。
(四)应用登记和管理信息提高监管效能仍显薄弱目前,工商部门信息分割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借助信息应用提高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的效能仍显得滞后;没能通过建立一种机制很好地实现对信息的归集分析及时发现市场中的风险点,实现国务院“三定”方案提出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掌握管理的主动权。
(五)借助相关部门的管理信息提高管理效能和社会服务水平仍显不足工商部门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上仍然局限于部门管理,较少借助相关部门的管理信息提高管理效能,从而限制了政府整体管理效能的发挥,难以实现管理效能最大化。
四、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和管理信息索引目录》,为信息应用奠定基础
工商部门在长时间的企业登记和管理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信息,但分散在工商系统内部各业务部门,不便于应用。为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工商学会借助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元数据技术和目录技术,在对工商登记和管理信息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标准,对不同种类信息资源进行统一描述,编制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和管理信息索引目录》(下称《目录》),将存放分散、种类繁多的登记和管理信息实现了逻辑上的集中,基本明确了工商部门现在有哪些信息,存放在哪里,为信息应用提供检索和导航服务,形成了一本信息应用手册。《目录》将登记和管理信息分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市场主体年检验照信息、执法办案信息、市场监管信息、申诉举报信息、食品商品监管信息等6大类、25中类、387小类,并对信息项的内容细分条目,信息条目超过2200条。《目录》同时列出了信息项所属的业务部门,并对信息项提出了指向性的应用参考意见。因此,《目录》对加强信息的应用,具有基础性、引导性和提示性作用。
五、加强登记和管理信息应用的措施建议
(一)提高对服务型工商的认识
首先,要认识到提供公共服务,不是额外附加的任务,而是工商部门职责的一部分。其次,工商部门应该借助自身的优势资源,为社会提供直接的服务产品,拓展社会服务职能。再次,工商部门要将提供公共服务作为一种责任,社会需要什么服务,工商部门就应该提供相应的服务产品。只有观念的转变,才能带来自觉的行动。
(二)完善制度,明确责任部门
编制信息分析报告,是工商部门为政府决策服务的主要方式。为此,应将编制信息分析报告列入工作职责,形成制度,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编制信息分析报告应该是多种形式的:有向政府提交的分析报告、有面向社会的分析报告,有专项信息分析报告、有综合性分析报告、有地域性分析报告,有定期编制、有不定期编制等。为了使编制信息分析报告职责常态化,并不断提高影响力,需要明确责任部门。如市场主体信息分析报告、年检信息分析报告等由相应的业务部门承担。而综合性的、地域性的,以及非常态化的与业务部门职责不直接联系的信息分析报告,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报告、科技类企业发展报告等专项分析报告由信息中心为主承担。
(三)找准信息分析报告的着力点,提高影响力
1.提高信息分析报告选题的针对性。紧扣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问题,立足工商职能,扩大视野,选好编制信息分析报告的主题,站在区域经济发展的高度,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不断推出符合政府决策要求、社会需要的信息分析报告。
2.提高信息分析报告的深度。只有实现信息统计分析与调查研究相结合;自行编制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与专家及相关部门参与相结合;着力于提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才有可能拓展信息分析报告涉及领域,大幅度提高信息分析报告的深度。
3.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对定期编制的信息分析报告,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建立模板、自动生成分析报告的数据,提高效能。4.发现新的信息应用点。深挖工商信息潜在价值,如企业生命周期分析、资本活跃度分析、主体活跃度分析等,形成有影响的信息指标,提升工商部门的地位和作用。
(四)深挖信息价值,扩大信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
1.完善企业信息查询服务,为保证交易和消费安全提供信息支持。提升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的服务效能,首先,大幅度增加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的信息归集范围。一是企业登记信息、企业变更信息内容全部向社会公开。二是管理信息只要涉及信用,都纳入信息公示范围。三是将具备条件的外部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特别是对能直接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企业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等核心信息实现有效归集。四是有选择地将社会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其次,扩大信用信息公示范围。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归集的信息,应尽可能向社会公开。再次,根据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对信息加以整合,形成最终服务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和消费者的查询需求。
2.创新服务产品,为提高交易和消费的方便程度提供信息支持。如工商部门拥有大量的食品、商品质量检测信息,若根据消费者的需要对信息加以整合,建立消费信息查询系统,可按照“合格”“不合格”分类,也可按品种细分类,如“童装”“玩具车”(越细分类越便于查询应用),并与市场主体挂钩,按照产品种类、下架时间等条件提供查询服务。又如,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建立企业注册地电子地图查询系统,提供企业所在地等基本信息查询服务。对查无下落企业同时给予标注,既是服务又具有管理效能。
(五)挖掘信息潜能,落实“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职责“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是国务院批复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中赋予工商部门的一项新职责。
1.“监测”是“预警”和“信息引导”的基础。近些年,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测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工作机制,卓有成效;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测机制基本形成,正在不断完善;市场秩序的监测,某些领域借助技术手段已经展开,如电子商务领域、广告领域,对市场秩序整体状况的监测,已经制定了市场秩序评价标准,开始起步。问题在于对监测中获取信息的应用仍显薄弱。
2.应用监测信息,实现预警职能。目前,在食品安全领域,工商部门借助监测信息食品安全警示,已经成为服务消费者的有效方式;商品质量消费警示也开始发挥作用;根据投诉举报信息,消费警示,受到消费者关注;对经营者采用的高风险经营方式,如预售消费卡、分时度假等,及时提示消费者存在的消费风险,也具有警示作用。在此基础上,对掌握的监测数据和归集的管理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并制订出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市场秩序等领域,预警责任部门、预警标准、预警等级、预警范围、预警途径等相应规定,以实现工商部门的预警职能。
3.应用监测信息,实现信息引导职能。近些年,工商部门编制信息分析报告主要是为政府决策服务。还可以编制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引导企业理性投资;编制消费分析报告,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借助市场的约束作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推进建立消费信息查询系统,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六)充分应用登记和监管信息,提高监管效能
1.拓展登记和管理信息的应用领域,提高管理效能。目前,工商部门对登记和管理信息的应用还很不充分。如目前消费者投诉信息基本只限于消费纠纷解决,可从管理和办案的角度对投诉信息加以研判,将投诉热点分析与确定监管重点相结合,将投诉信息与发现案件线索相结合。对信息的应用应该是多层次、多领域、多方式的,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应用的研究。在各领域的管理中,只有充分借助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才能实现管理效能最大化。此外,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业务部门的需求,定期出几份数据统计表,以利于业务部门对登记和管理信息的应用。
2.拓宽外部信息共享范围,提高管理效能。如工商部门每年为核实经济户口数据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由于税务部门是每月报一次税,对企业续存期间的情况掌握比工商部门及时,如能实现信息共享,则有利于降低工商部门核实经济户口的行政成本。目前,待拆迁企业不参加企业年检是个普遍现象,可否通过与乡镇政府负责拆迁的部门协调,规定必须持有效执照才给予经营场所拆迁补偿,并实现信息共享,待拆迁企业将会自动来参加年检。对黑网吧的管理,如能与电信部门的网络接入信息实现共享,通过与企业登记信息的比对,不难找出隐蔽较深的黑网吧予以取缔等。
3.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基础上的管理职能对接,提高管理效能。目前,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市场准入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索票索证。如能实现与质检部门管理职能的对接,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将有利于实现管理效能的最大化。如借助质检部门生产领域许可信息,实现标准、标识、生产许可证目录市场准入,将有利于提高商品质量市场准入源头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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