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调查报告总结范例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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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调查报告总结范文【第一篇】

人的行为总是受到一定动机的支配,消费行为也不例外。常见的消费动机有价值、规范、习惯、身份、情感等几种。根据杰克·特劳特的定位理论,有人把消费者的消费动机称为消费者心理定位。相应地,消费者心理定位也就有价值心理、规范心理、习惯心理、身份心理、情感心理等。下面作简要介绍。

消费者主观上对一种品牌的评价。可口可乐之所以领先百事可乐一个多世纪,就是因为它以标榜“正宗”、“原创”、“独一无二”而使消费者相信它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这就是它的潜在价值。事实上,一种品牌之所以能够打开销路,常常不是因为它的真实价值,而是由于它的潜在价值。潜在价值具有独特性、独立性、可信性和重要性。潜在价值就是名牌效应,正如名人效应一样,就是一种观念,这种观念已深深根植于消费者的心目中。

规范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全部道德行为规则的总和。在现实生活中,规范有着巨大的作用,它左右着我们的思想,制约着我们的言行,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规范的面孔是多种多样的,它包括原则、理智、义务、礼貌、友谊、忠诚、谅解等多种因素。在许多情况下,规范可以诱发消费行为的动机。据营销专家的长期调查与研究,消费者之所以喜欢某种品牌常常是为了避免或消除一种与其规范和价格相矛盾的内心冲突。消费者在做出购买或不购买某一品牌的产品时,规范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20世纪80年初,全球掀起一股环保热。“青蛙”作为德国第一个重视环保的大众品牌,它不仅把属于规范范畴的环保观点当做价值广告战略的补充,还非常自豪地将它放在广告宣传的中心位置。短短3年,其产品的销售额便提高了3倍。它的成功,正是因为它与全球性的环保意识相吻合,从而让消费者拥有一个与之所信奉的规范相适应、相协调的良好感觉。

于败下阵来,箭牌香口胶则以90%的市场占有率遥遥领先。原因其实很简单:是消费者的习惯在作怪,大多数消费者已习惯与首先是香口胶然后才是防龋功能。

每个人都有一定的身份,人们也在不知不觉中显露着自己的身份。尤其是那些有了一定名誉、权利和地位的人,更是无时无刻不在注重自己的身份,显示自己的身份尽可能地使自己的言谈举止与社交活动同自己的身份相符。而最能表现人的身份的是衣食住行用,譬如某人穿的是名牌高档服装,乘的是劳斯莱斯轿车,住的是五星级豪华酒店。当这一信息传递给外界后,那么这个人的身份就会很自然地显露出来。于是营销专家根据人性本身的这种心理,总结了一套相应的营销理论——身份原理,让品牌成为消费者表达自我身份的有效武器。对企业来说,开发比竞争对手更胜一筹的、能够显露消费者身份的产品,也就成了一个重要课题,因为这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进而影响到产品销售。

情感是人对外界刺激的心理反应,如喜欢、爱慕、悲伤、恐惧、愤怒、厌恶等。消费者喜欢或厌恶某种产品,都是消费者情感的自然流露。有经验的品牌经营者早已看重这些,他们往往不遗余力地通过广告、公关等手段,挖掘品牌成长的潜力,触动消费者的情感,充分利用消费者的情感心理来提升品牌。

消费者调查报告总结范文【第二篇】

调查方式:抽样调查。

调查过程:以发放问卷的形式在4s店等区域调查消费者。

调查结果分析和启示:购买动机是引导顾客购买活动指向一定的目标,以满足需要的购买意愿和冲动。这种购买意愿和冲动是十分复杂、捉摸不透的心理活动:理智动机和感情动机。

理性动机:适用、经济、可靠、安全、售后服务、购买方便、使用方便、使用方便、美感。

感情动机:好奇、个性、从众、崇外、炫耀、攀比、尊重。

显性动机。

客户非常清楚且愿意表明的购买动机。通常表现直接地向销售顾问提出的要求,或乐于与销售顾问探讨的问题。

是否省油,内部空间如何,有哪些高档配置,安全性,动力性等。隐性动机。

客户没有明确意识到得,或不愿公开谈论的购买动机。通常是隐藏在显性动机的问题之后,需要销售顾问分析判断才能发掘出来的。

客户性格行为分析。

主导型。

社交型。

和蔼型。

分析型。

实战策略:取得客户好感的四大秘诀;取得信任得四大原则;销售人员必须记住的四大话题。

取得客户好感的四大秘诀:示弱;外表的吸引力;找寻与客户的共同点;积极的氛围和环境。

取得信任的四大原则:对朋友会产生信任;对提供帮助的人会产生信任;对权威会产生信任;对同类人会产生信任。

销售人员必须记住的四大话题:顾客的职业;家庭;爱好;使用类信息。

消费者调查报告总结范文【第三篇】

本文目录。

调查报告-广东城镇居民欲增加消费者过半。

一年一度的“3·15”将至,12日,四川省统计局发布xx年四川“3·15”消费者权益日专项。

结果显示消费者对当前消费市场在确保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满意率为%较xx年调查结果下降个百分点。同时消费者对网购消费安全可靠性的认可率较xx年调查结果下降了个百分点为近5年来首次下降;对于新消法当前消费者的知晓率仅为37%在知晓的人群中对新消法有效落实的认可度评价得分为分。

调查显示,消费者对当前消费市场在确保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满意率为%。其中,受访者对当前消费市场在确保消费者权益方面表示“非常满意”的占%,“比较满意”的占%,“基本满意”的占%,“不太满意”的占%,“很不满意”的占%,满意率为%,与xx年调查结果相比,降低了个百分点。分城乡看,城镇受访者的满意率为%,农村为%。

在问及受访者“在xx年消费中是否遇到过纠纷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有%的受访者表示“遇到过”,其中城镇为%,农村为%。在xx年遇到消费问题的受访者中,选择积极维权的占%,其中包括“直接与商家交涉”的占%,“通过消费者保护机构协调解决”的占%,“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占%,“通过媒体曝光”的占%。另外,有%的受访者选择“怕麻烦,忍气吞声算了”,选择“其他”处理方式的占%。分城乡看,城镇受访者选择积极维权的比例为%,农村为%。

调查人员表示,在xx年-xx年的调查结果中,表示遇到过消费问题的受访者比例连续4年下降后,xx年有所增加;在xx-xx最近3年,遇到消费问题选择积极维权的受访者比例呈持续下降趋势。以上结果反映出,当前遇到消费问题的消费者比例有所增加,而选择积极维权的比例在下降,表明消费环境不够稳定,消费者的主动维权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有近八成消费者参与过网购,与xx年调查结果相比基本持平,但消费者对网购消费安全可靠性的认可率下降了个百分点。调查显示,表示在网上购过物的受访者占%,城镇受访者中,表示网上购过物的比例为%,农村为%。从xx-xx年调查结果对比看,参与网购的受访者比例逐年提高,但xx年只比xx年略高个百分点;城镇受访者中,参与过网购的比例同样逐年提高,而农村参加网购的受访者比例在xx-xx年逐年提高后,xx年略有下降。

在进行过网上购物的受访者中,表示网上购物“很安全可靠”的占%,“比较安全可靠”的占%,“基本安全可靠”的占%,“不太安全可靠”的占%,“很不安全可靠”的占%。综合来看,当前受访者对网上购物安全可靠性的认可率为%。分城乡看,城镇受访者的认可率为%,农村为75%。

从xx-xx年调查结果对比看,xx-xx年受访者对网上购物安全可靠性的认可率逐年提高,而在xx年出现下降,其中,城镇受访者的认可率较xx年调查结果下降个百分点,农村受访者的认可率与xx年持平。

进一步问及表示网上购物“不太安全可靠”和“很不安全可靠”的受访者其原因时,选择“商品质量难以保障”的比例最高,其次是“假冒、仿冒名牌商品多”,第三是“存在虚假宣传承诺”。综合xx-xx年调查结果看,受访者认为网上购物不安全可靠的主要原因基本一致,反映出网购消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比较集中固定,需重点加强解决。

去年“3·15”新《消法》正式实施,但在本次调查中,表示“比较了解”的占%,“听说过”的占%,两者比例相加即知晓率为37%。分城乡看,城镇受访者的知晓率为%,农村为%。调查反映出,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当前新《消法》的知晓率都较低,宣传普及工作有待加强。

追问知晓新《消法》的受访者“最关注新《消法》中哪些内容”时,选择“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比例最高,其次是“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第三是“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另外选择“所有商品实行三包”和“霸王条款均无效”的比例也较高,以上内容的选择比例都在30%-40%。城乡受访者对新《消法》内容的关注情况存在一定差异,城镇受访者对“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和“霸王条款均无效”的关注比例明显高于农村受访者;而农村受访者更加关注“所有商品实行三包”。

与此同时,在知晓新《消法》的受访者中,问及如何看待该法律在当地的落实情况时,剔除回答“说不清楚”的样本,表示“非常好”的占%,“比较好”的占%,“一般”的占%,“比较差”的占%,“很差”的占%。通过加权计算,消费者对新消法有效落实的认可度评价得分为分。

新《消法》实施后,只有%的消费者认为遭遇“霸王条款”的情况比以前有增加,但认为网购等非现场购物退货困难的消费者比例不低,占%。

调查了解了新《消法》实施后,受访者对“霸王条款”、非现场购物退货难等当前消费热点问题的感受情况。

当问及受访者“新《消法》实施后,遭遇‘霸王条款’的情况”时,表示“没有遭遇过”的占%,选择“跟以前差不多”的占%,“比以前明显减少”的占%,表示“比以前增加”的只有%。对于当前“霸王条款”存在较多的行业,受访者认为是“医疗保健”“银行”和“通信”的比例排前三位。

问及受访者“是否遭遇过网购等非现场购物退货难的问题”时,表示“没有遇到需要退货情况”的占%,“办理过退货,没有遇到困难”的占%,“想退货,但金额不大没有退”的占%,表示遇到过“退货困难”的占%。

进一步问及表示退货困难的受访者,退货时遇到的主要问题时,选择“退货手续繁琐”“拖延退货时间”和“对退货商品要求苛刻”的比例较高,都在20%以上。

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加大市场假冒伪劣品的查处力度被消费者认为是贯彻落实好新《消法》的首要措施。当问及受访者对目前四川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新《消法》的诉求时,希望“政府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加大市场假冒伪劣品的查处力度”的比例最高,为%,其次是“新闻媒体要加强社会监督,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为%,第三是“健全维护市场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提高制假售假违法成本”,为%。

据悉,本次调查由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旨在及时了解我省广大消费者对目前社会消费环境的真实感受和意见,以及对xx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知和落实情况的评价。调查通过计算机辅助电话随机访问的方式进行,抽选成都、绵阳、南充、达州、乐山、内江、宜宾和凉山8个市(州),访问对象为当地18-70岁的常住居民。除成都市完成800个样本外,其余市(州)分别完成600个,调查共计完成有效样本5000个,其中城镇受访者占%,农村受访者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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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逾三成城镇居民对收入充满信心。

二、超过五成城镇居民准备增加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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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了解男女消费者购物的心理和行为差异。前几日,我在衣之家时代店进行关于男女消费者购买心理和行为差异的调查。调查了男女消费者各50人,问题如下:

您经常出来购物吗?

您出来购物的原因是什么?

您购物完时会发现买了一些不需要的东西吗?

您一次购物花费多长时间?

您会因为商场搞活动而特地出来购物吗?

您会货比三家吗?

经调查发现,在被调查者中男性有一半的人数不经常出来购物,而经常出来购物的人中也大多是陪其他人出来,他们出来购物的原因一般是家中缺少了这部分物品,他们只买自己需要的,买好就离开,大部分男性一次购物的时间在3小时之内,而他们对商场活动并不是很关注,,他们除了买大件商品是会货比三家,其余的则很少。而女性消费者与男性消费者有很大不同,她们经常出来购物,购物的原因各种各样,有的是因为商场打折促销,有的因为家中缺少了这部分物品,还有的只是出来逛逛,看到想要的或便宜的就想买,有些女性会买一些自己不需要的物品,一次购物时间也在3小时以上,并且有些女性会因为商场的大力促销而出来购物,她们购买商品是会与同样商品在其它地方的价格进行对比。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表明,男性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购买行为有明确的目的性和理智型。

与女性相比,男性常常是在感觉到缺什么的时候再去购买商品,所以他们购买的目的性很强。另外男性比女性更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更具有理智性,不会因为商场打折促销而大量购物。

购买动机形成的迅速性和被动型。

男性消费者在认识到了某种需求之后,会很快的转化为购买动机,并进行购买行为。同时男性消费者的购买动机也很被动,其形成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外界影响造成的,如家里物品缺乏,或者是朋友的委托。

购买过程的独立性和缺乏耐心。

在对熟悉的商品,男性消费者在购买时很少货比三家,在购买过程中不愿意讨价还价,对商品挑选不仔细。这体现了男性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的独立性和缺乏耐心。

而女性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购买行为的主动性与购买目标的模糊性。

与男性消费者购买动机的被动性相比,女性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具有较大的主动性。一般来说,女性比较喜欢“逛”,女性大多的消费行为是在逛商场的时候产生的,即使事先并不打算购物,但在逛的时候看到合适的商品或者是打折商品,就会顺便买一些回来,她们常常为自己的“丰收”而产生一定的成就感,相对于男性对购买目标的目的性,女性就显得比较模糊。

购买行为受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大。

由于女性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和敏感性,她们在选购商品时就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比如:商场环境、购买氛围以及营业员的推销等。在这些环境因素的影响之下,女性消费者容易出现从众行为。从这方面讲,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出现冲动购买。

注重商品的具体利益。

女性消费者更重视所买的商品能给她带来什么享受,商品的具体利益越显而易见越好。大多数女性掌管着家庭的收支,所谓“不当家不知柴米贵”,所以她们更注重商品本身的实用价值。大多数女性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会货比三家,谨慎仔细的比较利害得失,追求商品的物美价廉。

在这个物质丰富多彩的时代,我们的选择也有很多。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明确自己需要什么,不需要什么。而在确定了之后,我们也得货比三家,切忌冲动和从众。这样才能得到真正物美价廉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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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衣、食、住、行”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衣”,人们对服装的要求更是一日千里,从颜色到款式,再到品牌,不同的消费群体、不同的消费心理形成了不同的消费层次。

目前中国大陆的人口近13亿。服装消费者是一个绝对数量巨大的群体。这个数是对中国服装消费者群体庞大特征最有说服力的描述。消费者数量是任何行业都必须考虑的影响因素,对于服装业更是尤其重要。我国是传统上的服饰消费大国,所谓的"大",正是来自于人口数量,它是作为服装行业前景重要的评估依据。不仅于此,国民经济的增长也为服装市场的消费提供了物质上的可能。也就是说,当我们在考虑中国这个拥有近13亿人口的消费群体时,考虑的不再是人人有衣穿的问题,而是满足当前人们不断提升的审美与服饰文化的要求。我国所拥有的是一个具备相当购买能力及旺盛的购买欲望需求强大的消费群体。

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受收入水平、地理区域、民族习惯、宗教信仰、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发展水平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并同时与个体的年龄层次、教育程度、审美趣味、消费目的等主观因素密切相关。中国是个具有古老历史、悠久传统、幅员广阔、民族为多的国家,其服饰消费者在上述种种方面的巨大的差异就表现在服饰消费诉求上的千差万别。因此,除了拥有庞大的绝对数量之外,也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群体。从购买力分析,在我国,同时存在着从富裕、小康到温饱多个不同层次的服饰消费群体。如果以地区为标准做粗略的划分,基本表现为总体购买力和购买欲望由东南向西北递减。

以天津消费者为例,天津市民的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因此显示出消费行为的显著差异。研究市场可以发现,在高中低各层次价格带上,消费者对服装品牌和风格种类的要求区别较大,低收入水平消费者对服装的价格要求偏重讲究“经济实惠”;中等收入水平的消费者注重服装既要美观舒适又要价格合理、易于接受;高收入水平消费者则有很大不同,他们讲究品牌档次、要求服装能够显示其身份品位而忽视价格的高低。因此就要求服装市场的错位经营,以满足各层次消费者的不同需求。

不同的地区差异引起的消费行为差异程度也随消费者收入水平的高低而变化:在中下层消费者中,它表现的较为突出,但在上层消费者中却并不明显,这是一个共性问题,目前居于高价位的品牌如sprit、elle、polo、fendi、bcbg、maxmara、等,其在京津两地的销售业绩和人气程度并没有太大区别。在上层消费群体里,区域差异的影响并不能引起多少消费行业上实质性的不同。无论在哪里,他们的消费都会集中在那些标示着高贵和财富顶级品牌的范围里。

消费目的的不同也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对于服饰消费者说,自己穿着和送礼是两个最基本的消费目的。当送礼成为目的时,消费者的选择标准就很可能集中在价格这一个因素上了。在这种特殊的消费行业中,常规的消费者划分原则就会完全被颠覆,即便是很穷困的人也有可能购买几倍于其消费能力的服饰商品,以求“体面过人”的效果。

以上种种可能引发消费行为差异的因素都是可分辨和可预期的,适宜被用来作为例制定生产和营销计划的主要依据及参考,行业厂商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服装消费者的消费心理逐渐成熟的群体,这是飞速变化中的国情导致的必然结果。表现在:

第三、生活方式的变化使消费者对于服装种类的需求呈飞速上升的趋势。其速度之快,使得现有的服装商品每一刻都显现出某种程度的单一和过时。这种变化加快了国内服装市场的专业化细分,宴会服、婚礼服、休闲服、职业套装等等已经成为市场上的常规门类。可以想见在未来的服装市场上,针对性越明确的产品将越受欢迎。

第四、社会热点、流行文化、国际潮流都促使消费者的审美口味不断地变化。近二十年来,中国经济水平的显著提高使人们不再局限于服装的实用需求,开始关注服装的装扮自我、表达自我等更深层作用。他们对新生事物和时尚潮流的接受和消化速度都令人咋舌,但同时也不乏对自身传统的偏爱和坚持,从某种程度上说,几乎是难以捉摸的。

第五、消费者正在日益变得成熟。繁荣的市场和发达的资讯为他们提供了最好的速成服装教育课程。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摆脱轻信、盲从的消费习惯,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真正需求,对服饰风格、款式以及质量价格比都已经具备了更好的嗅觉和判断力。有见于此,了解他们的爱好,然后给他们最好的选择,将是企图进入中国服装市场的厂商的唯一正确途径。

第六、服装市场的消费者正在向都市化转型。这种变化是伴随着中国的都市化进程而来的。农业人口对服饰的需求与城镇人口的不同,都市化的消费人群渐渐地开始成为服饰消费群体的主体意味着一个全新的服饰消费时代的来临。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对服饰类商品的需求在数量、档次、种类等等方面都将完成阶梯性的提升,这一点是服装业者应该给予充分重视的。

层次化和个性化的服装消费趋势日益明显。消费层次的区分因收入、年龄、地域不同而开始呈现出显著不同的消费特征。往日那种瞬间铺天盖地而来颇有些压倒一切气魄的流行方式似乎已经不再会出现。90年代风靡一时的也叫健美裤的踩脚裤,因穿时裤脚踩在足下始而得其名。当时满街上幼女,少女,少妇,中年妇女,老年阿婆,不论高矮胖瘦,上学上班上街,一人一条,一律黑色深蓝暗红,实在堪称奇观。类似情况放至今日,恐怕只能被讥笑为某学校运动会出场式指定服装。流行方式的多元化,层次化,体现出大众获取信息的途径的日渐开阔。面对资讯,人们的选择余地大了很多,眼界也被打开了。

都市消费群在服装消费群体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这主要体现在它的传导和辐射作用上。都市通常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起到发展核心的作用。中国的地区间经济水平很不平衡,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且分布广泛,国家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靠城镇的带动,对于服装业来说就更是如此。一般来说,服装潮流首先由上海、北京、广州等全国中心城市的消费者带起,随后传导到其周边中型城市,再由这些城市到更为偏远和内陆的小城镇,与此同时,每个城市又以圆周辐射的方式影响周边地区,最后遍布全国,形成一个按时间先后顺延的复合传播梯次,并以此带动和影响全国的消费行为。在整个传播过程,处于时尚潮流的策源地、服装消费前沿的都市消费群的关键的作用是无可质疑的。

此外,都市消费群较之农村消费群而言,在消费欲望和购买能力上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在其绝对人数在服装消费群体上所占的比例并不很大。

21世纪的中国市场越来越强调消费者的个性化、感性化,因此对消费者的心理把握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复杂。从品牌和消费者行为之间的复杂关系可以看出品牌建设的复杂性,品牌建设与消费者行为之间的互动、多变的关系。只有深刻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有利于我们的品牌建设和维护的工作过程,起到指导消费者行为的作用。

品牌,是一种商品区别于另一种商品的标志,使商品独特个性的代表。品牌概念引入中国仅仅是近二十年的事,服装品牌也是如此,随着其商品逐渐受消费者的喜爱,其品牌也越来越受人们的欢迎。品牌也不仅仅代表一个产品的符号,而是体现了产品的内在价值,良好的品牌声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衣食住行等维护生理需求的物质消费已基本满足后,人们在精神方面的消费需求就表现的越来越突出,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比以往要重视心理上的、情感上的满足,在这方面,品牌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我国的品牌管理较为混乱,国际品牌进出频繁良莠不齐,给我国的消费者造成识别上的困难,各品牌迟迟未能获得应有的拥护者。我国加入wto以来,不断加快我国服装业的国际化进程,使服装企业在规模上和制造水平上已经具备了世界主流市场的基本条件。在未来的3年里服装企业将不断提高和更新经营理论及市场营销手段,大力发展自有品牌,进入提高产业附加值和品牌附加值的新发展阶段。

当前所倡导的“名牌战略”是适应消费者行为而产生的,因为强势品牌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是品牌的最一般性能。强势品牌能给消费者心理带来一种冲击效果,产生购买动机,而一旦适用,由于较好的实际效果,而获得较好的评价,口碑逐渐形成,进而达到信任、强化、情感共鸣的效果,综上所述,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消费者行为是企业最为关注的因素之一。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其所有的产品开发和营销活动都应当是以消费者需求为基础来进行的,只有提供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服务才是企业的发展之道。

消费者调查报告总结范文【第四篇】

在“你最喜欢居住的区域”的调查选项中,本刊将大连划分为中山区、沙河口区、西岗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旅顺口区、开发区七个区域供读者选择。调查统计发现,甘井子区以%的得票率高居榜首,成为大连人最喜欢居住的区域,这也和当下我市中高端楼盘新盘多集中在甘区的产品供应现状基本吻合。沙河口区则以26%的得票率位居榜眼,中山区紧随其后,以20%的得票率位居第三,高新园区得票率则位居第四,西岗区%位居第五,旅顺口区和开发区因为地脚相对偏远,以%和%的得票率垫底(具体参见市民最喜欢居住区域排序饼状分析图)。

在随机采访中笔者发现,选择甘井子区的读者,大多偏向于华南和机场这两个区域,这和地铁开通所带来的商业人流与更多新项目的集聚效应有很大关系。而选择沙河口区的读者则是偏重星海广场、西安路区域;选择中山区的读者偏重于青泥洼和老虎滩两个区域。侧面说明那些有着成熟的生活交通与完善的医疗文教配套的区域依然是市民们的热选。

在“你最喜爱的楼盘”的问题调查中,鹏生·三鼎春天以%的得票率稳居第一,一跃成为最受百姓喜爱的楼盘。远洋荣域则以%的得票率位居第二,万棵树获得%的支持率位居第三。亿达春田和华润考拉住区分别以%和%居于第四、第五位(具体参见春展会最受市民喜爱楼盘top5一览表)。

笔者发现,学区房成为此次房展会最受购房者热捧的一类房源。鹏生·三鼎春天之所以能够成为最受百姓喜爱的楼盘,除了它独具特色的水景园林是吸睛亮点外,与它良好的学区配套是离不开的。远洋荣域紧邻华南商圈且属于地铁沿线楼盘,交通和商业的配套都较为齐全。此外万棵树的成熟地段、亿达春田的自建学区和特色景致、华润考拉住区的实惠价位,都是将他们推上榜的绝妙理由。

在“楼市新政会否促使你做出买房决定?”的调查选项中,75%的展会调查参与者表示有近期出手的打算,25%的参与者选择持续观望。笔者了解到,有近期出手打算的购房者多为刚需或学区房的需求者,“辽9条”的落地在为这些买房者减负的同时,也明显加快了其入市的脚步。选择持续观望的则是一些改善型购房者,不急于出手的原因是精挑细选的同时期待着政府有更多利好于民的楼市政策。

随着近期二手房营业税的减免、公积金贷款及首付政策的放宽、二套房首付比例的下调等一系列利好政策的有效落实,再辅之以开发商“以价换量”的务实举措,相信会有更多的新增买家准备入市,期望搭乘政策的顺风车。当然也不排除一些有房并不急于改善的挑剔买家会选择继续静观后市。但是,无论怎样,新政暖风的吹拂下,我们注意到,更多人已经开始为改善居住品质而跃跃欲试了。这恰是我们最乐意看到的局面。

消费者调查报告总结范文【第五篇】

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对于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仍没有以法律形式对金融消费者予以严格界定,因此“金融消费者”在我国仍不具有法律内涵。这不利于明确划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使得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无法律依据可循。因此,在法律层面为金融消费者正名对我国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通过研究其他国家的金融消费者理论,可以发现目前各国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主要以目的论和地位论两种理论为基础。目的论以美国为代表,强调金融消费以满足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需要为目的,投资者被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范围之外。金融危机后,为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将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为“为满足个人、家庭、家用为目的,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基于这一目的,美国重点保护信贷、储蓄、支付及其他基本金融消费产品和服务,证券、保险、共同基金等并不属于保护范畴。第二种地位论以日本为代表。《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在金融交易时,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相比处于信息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由此可见,在定义金融消费者时,只要是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国内学术界目前关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主要有五种观点。第一种主张效仿美国采用目的论,强调金融消费者是为了生活需要而与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的个体社会成员。法人并不包括在内。第二种观点将目的论和地位论相结合,认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若想成为金融消费者必须同时满足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和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两个条件,并且其进行金融交易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金融需求;第三种为需求论,即满足金融时代生活需求的银行存贷款、保险的购买、股票债券的投资、信用卡等项目的申请主体都是金融消费者。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区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具有投机性目的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不应被成为金融消费者。第五种观点认为投资一般金融商品如证券投资、保险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消费者可以被认为是金融消费者,而那些高风险产品的投资者,尤其是设计进入门槛的金融产品,不应当列为金融消费者。

对一个概念的定义不仅应从其内涵上予以分析,还应从外延上进行规范。以上观点均是从内涵上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定义,而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外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投资者是否可被认为是金融消费者;第二,法人机构是否应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范畴;第三,消费者若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其消费行为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首先,要判定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区分标准。目前学界对这两种身份的区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以形成其身份的法律关系为标准进行区分。形成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债券债务关系、租赁关系等等,而投资者主要是由于通过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购买股票等形成的投资关系;第二,以消费目的进行区分。金融消费者从事金融交易多是期望用收益来改善生活,而投资者更多的是期待获取更大的回报;第三,以消费者选择的金融机构的性质区分,选择证券业多为投资者,而选择银行和保险业的多为金融消费者。然而,随着混业经营越发明显,金融产品的交叉性不断增强,以上区分模式也有待商榷。

因此,笔者认为区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标准应参考日本对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以从事金融交易时是否处于弱势地位为标准。原因如下。第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创新不断加快,致使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不可逆转。金融产品也逐渐破除最初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严格区分,被金融机构利用高深、专业的金融知识排列组合为越来越复杂、交叉程度越来越高的金融衍生品。这就对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挑战,很可能导致监管漏洞。第二,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产品,普通投资者对产品的理解能力、对风险的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力都普遍较低,处于交易中的弱势地位,与普通消费者的差别越来越小。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不应将并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投资者排除在金融消费者保护范畴之外。

关于法人机构从事金融交易活动时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这一点笔者也是持肯定意见的。参考日本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法人机构在进行非投资性的金融交易时,只要与专业的金融机构相较,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就应该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范畴。

具备专业知识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购买者是否属与金融消费者,关键在于如何判断专业一词。笔者认为,如果消费者本身就从事与金融相关的职业,就应该认为其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充分了解金融产品,并不满足交易上的弱势地位这一条件,故此不能将其称为金融消费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处于弱势地位,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而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消费者调查报告总结范文【第六篇】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之一,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较少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的视野中,反垄断法更注重保护市场竞争力。从本质和客观要求来看,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一个全新的消费者主权时代。各种垄断行为不仅具有明显排斥市场竞争的特点,而且会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因此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为了在自由市场竞争中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文试图考察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寻求方嘉的建议。

法律是事物本质产生的必然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考量因素,都围绕保护消费者权益设计了相应的制度。然而,在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并不是统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独立存在的。说明二者既有内在联系,又有显著差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现实市场交易中的特定市场交易行为框架内,对消费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提供直接保护。这种保护是特定的,具有事后救济的性质。《反垄断法》侧重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以确保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秩序。同时,企业或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一系列限制性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但本质上或最终结果是侵犯消费者利益。可见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是迂回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单一的法律来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各种法律制度结合而成的一套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各种市场竞争行为来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消费者权益救济符合垄断规制体系不要给力的尴尬。

反垄断法禁止非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非法集中和行政垄断。有些垄断行为看似短期内对消费者有利,但长期来看,可能会排挤向消费者提供相同产品的企业,形成寡头垄断局面,失去消费者的选择权。面对各种垄断行为,消费者权益救济遭遇垄断规制体系不要给力尴尬的局面。

1、垄断协议的规制体系。在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制体系中,忽视了企业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密切相关,有些垄断协议会导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附带后果。所以他们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是类似的。比如家电、航空、汽车、钢铁等寡头或垄断竞争的行业,价格联盟是通过垄断高价或掠夺性定价&mdash&mdash一是依靠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力量,在短时间内大幅降低商品价格,与同行业竞争对手进行价格战,然后在同行业其他竞争对手被挤出竞争市场后,全面提高商品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监管制度。目前,在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体系中,对于具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如何规制,并没有规定。比如我国铁路线路的垄断经营就是典型的国家授权的垄断经营模式。在没有相关竞争对手的情况下,这些垄断企业很容易通过其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从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此外,微软和英特尔等跨国公司在中国拥有巨大的市场影响力。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上,微软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主导地位,有能力也有动机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以此来剥削消费者。

政策的色彩是必然的。然而,一些产业政策导致的经营者集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一致。比如中国的航空运输业,国家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可能会制定产业政策对该行业进行引导。此时产业政策显示,国内众多大型航空公司将联合统一定价,提高国内航空运输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采取产业政策是为了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应该是制定产业政策的应有之意。

4、行政垄断规制体系。在行政垄断规制体系中,不存在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为个体国有企业提供不公平庇护的行为规制体系。目前,我国经济体制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对个体国有企业进行不公平庇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为石油行业的双寡头企业,并不试图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权力赋予的偏好,逃避市场竞争,任意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导致石油企业优秀不能赢,坏无法消除的恶性局面,无法合理配置社会自由,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消费者权益救济中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

1、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过于简略。中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该条规定了民事责任,但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没有具体规定。事实上,责任主体远不止经营者,责任主体有很多,包括经营者的决策者、主要实施者、行业协会主要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这是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体系构建中责任主体相关规定的制度性缺失。另外,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受益人是只包括直接受害者,还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间接和潜在消费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2、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承诺承诺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才刚刚形成,立法者在制定宽恕政策的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mdash&mdash宽恕政策如何在通过减少甚至免除罚款的手段鼓励违法者坦白违法行为的同时保护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消费者还能获得向非法经营者索赔的权利吗?关于承诺承诺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旦作出承诺承诺,有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受承诺约束;第二,反垄断执法机构接受承诺意味着放弃对承诺企业的法律制裁,包括罚款。一方面,该制度对关联企业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免除关联企业的所有法律制裁可能会使受损消费者处于无法获得相应救济的尴尬境地。

(1)完善垄断监管体系。

首先,就垄断协议而言,应该制定具体的规则来规范经营者因垄断协议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避免一些垄断竞争行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电信等服务行业存在的不合理资费收取、捆绑销售、限制用户自由选择通信服务等现象,赋予法律公益研究中心等第三方对部分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和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避免单独出现消费者。这个松散的团体与运营商战斗在处于劣势的过程中。

其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体系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因素作为考虑经营者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标。明确排除那些不利于消费者公平交易和自主选择权利的经营者拥有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因知识产权获得合法垄断地位的自然垄断企业和经营者,建立长效监管体系,在未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严格审查其合法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成立,降低利用其支配地位谋取经济利益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第三,在制定具有产业政策性质的经营者集中监管制度时,应注意协调经营者集中与以这些产业政策为导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制定产业政策经营者集中监管制度的应有之义。此外,在回顾运营商的m&a行为时,我们应该重点把握学位,争取规模学位,使企业在保证消费者福祉的同时实现规模经济。

此外,笔者认为应丰富反垄断法中关于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赋予消费者更多的物权。具体来说,消费者有权监督反垄断法的实施。仅仅依靠政府机构监管垄断行为是不够的。建立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监督机制,避免或减少公共权力监督机构的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

(2)完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

1、完善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反垄断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不明确、模糊,受到诸多限制。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请求权主体,需要明确哪些主体有资格对非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即哪些主体有资格作为原告。在世界范围内,美国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购买者,而其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将原告资格授予间接购买者。就我国而言,有学者指出,由于法官经验不足,执法资源有限,应当限制私人反垄断诉讼的原告资格。但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不应违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也不应有损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不应将潜在消费者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但应尽快完善潜在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2、完善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承诺制度。在实施宽恕政策或接受相关企业承诺时,决策应考虑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实施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时,可以顺利行使相关消费者的请求权,避免相关消费者因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况。

(3)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

1、设立特别法院,对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拥有管辖权。当反垄断诉讼发生时,应设立专门的法院对其进行管辖。由于反垄断法不同于合同法,通常很容易通过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一个行为是否合法。而大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判断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和复杂的经济分析,对法官的素质要求较高。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法院来管辖私人诉讼案件。在这个过程中,也要注意专业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系。如:法院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执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对法院的约束力。

2、引入反垄断法后续执法机制。赋予与反垄断诉讼有合法利益关系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加入现有诉讼的权利,即借鉴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后续执行模式。后续执行模式以反垄断机关的决定为前置程序,在反垄断机关先前决定的基础上,由私人当事人对被告的非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美国的经验表明,反垄断后续执法机制在美国私人寻求垄断侵权救济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后续执行机制可以让消费者摆脱个别起诉的困境。我国应该提倡这种实施方法,以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

结束语。

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给消费者权益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关注。虽然我国《反垄断法》颁布较晚,但它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这实际上弥补了专业法领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本文在借鉴国外反垄断法经验的基础上,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进一步完善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了初步设想。当然,本文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于一些系统的创建也没有系统,这是作者未来的方向。笔者深信,在消费者主权时代,中国的《反垄断法》将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消费者调查报告总结范文【第七篇】

“五一”期间,各大商场发起了促销战。但消费者真能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吗?记者随机走访了石家庄市几家卖场。

3日下午,记者在石家庄市某商城的入口处看到停车场通道上的车辆已经排起了长龙。“这几年都兴网上购物,觉着趁着打折出来逛逛,没想到赶上了大拥堵!”一位正在排队进停车场的私家车主告诉记者,“前几年趁小长假就选择出去玩,但每次出去,不管到哪儿都是人山人海。今年‘五一’,消费者调查问卷显示各大商场都在搞促销,于是就寻思着出来逛逛商场,凑个热闹。”记者在店里采访时发现,当日,大部分品牌商品都在不同程度地打折扣,七折八折已不罕见,四折五折的促销招牌也随处可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些商家在促销的同时,还设置了一些享受优惠的附加条件,这种做法引起很多消费者不满。正在买化妆品的朱女士告诉记者:“明明宣传单上写着满108元就减10元,现在又说抽奖就不减十块了,当抽奖抽中十块时,店家却说这张优惠券只能用于下次消费。你说这不是在欺骗消费者吗?”站在一旁的李女士也向记者道出了心中的怨气:“这些商家,打着五折、六折以及减免的幌子吸引消费者的目光,但进店以后发现很多刚上市的新款并不参加活动,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心里真不好受。”

但通过消费者市场调查表示,节日期间,他们确实以一个合理的价位买到了自己心仪的商品。还在上学的叶茜告诉记者,在很多天之前她就看中了一条裙子,但由于当时价位太高,自己囊中羞涩,只能忍痛割爱。今年“五一”前,该店店员发短信通知她“五一”期间商场有特惠活动,请她前去选购。最终,叶茜以可接受的价格买到了自己心仪的商品。

去年年底,我们认为消费支出增长在20xx年将加速。这一观点的主要推动因素是来自20xx年初加税约20xx亿美元的影响可能消退。虽然去年消费支出的逐步回升似乎证实了这一观点,但近几个月疲软的支出和收入增长数据再度引发了人们的疑问。

我们不愿过度解读最近网上调查数据的放缓。支出和收入数据可能都受到天气效应的影响,并且已经发布的3月份数据表明下周将公布的这两项数据都应强劲反弹。

评论人士也对于消费支出前景提出了两个更深的担忧。第一个担心是消费者信心可能仍受到大衰退遗留影响的损害。虽然我们发现了一些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但中长远预期和购买计划继续显示出稳步(如果不充分的话)的复苏。

第二个担心是不平等现象的加剧可能会影响收入和财富增值转化为支出。在收入方面,我们最近注意到低工资工人的收入开始出现比复苏早期更强劲的增长。在财富方面,虽然受严格的贷款标准影响,房地产收益对支出的影响很可能小于往常,但我们认为没有理由下调对财富效应的标准预测。毕竟,随着整体资产净值与可支配收入的比率上升,储蓄率最近已经走低,而且我们的模型显示仍存在进一步下行空间。

我们的结论是20xx年年内消费支出更强劲增长的观点依然完好。就业的强劲增长以及工资增长的温和反弹应会推动劳动者实际收入实现略高于%的增长,近来资产净值上升的渐进影响也应会额外提振消费支出。此外,我们更新后的消费支出模型(即便剔除房地产财富效应)显示20xx年剩余季度消费增长3%左右。

消费者调查报告总结范文【第八篇】

团购一般是指具有相同购买意愿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中间商形成购买群体,以较低的价格向企业购买同一产品或服务的行为。研究团购对消费者价格敏感度的影响,首先要研究消费者敏感度理论入手。价格敏感(allenby和lenk,1995)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决策中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差异的感知和重视程度。消费者的价格接受区域越大,表示消费者的价格敏感度越小,反之,消费者的价格敏感度越大。对于企业而言,价格是营销组合中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决策变量。现有研究表明,产品质量、广告、品牌和顾客满意度等因素是消费者价格敏感度的重要影响因素。

最后,顾客满意度越高,价格敏感度越低。顾客满意反映了顾客心理期望和获得产品价值的差异对比,其实质是顾客获得超出他们承担的产品价格以上的那部分价值,企业提供具有功能性价值和情感性价值的产品或服务时,顾客总是倾向于将它分解为功能、价格、服务、品质、包装等因素,然后依次做出评价。当顾客总体满意度较高时,对于价格因素的感知越弱。如果企业的顾客满意度较高,其在价格竞争中也会具有相对较强的优势。时间上提供了选择性的便利,大大满足了网络购物群体中的便利型偏好消费者。

团购网站主要是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信息与中介服务。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团购网站既是一个销售产品的渠道商,也是一个集聚众多消费者的信息传播平台。企业通过与团购网站的合作,可以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且获得数量巨大的用户的关注,当消费者首次消费获得较好的体验和购买到高质量的产品,这将为企业获得新客户奠定基础。团购网站的产品或服务,在价格上具备深度折扣,在品种上具有多样性,在地域上具有本地化等特点。通过对参与团购消费者的不同类型划分,可以得知团购网站满足了不同细分标准下消费者的需求与心理动机,面对不同价格的同款产品,消费者往往会选择价格更实惠的那一个。但消费者也会购买价格较高的一款,而其销量也并不比最低价的产品低,这种现象表明,网络团购对消费者价格敏感度的影响是多元的。

从上述分析得出,网络团购从多方面影响消费者的价格敏感度,产品的差异化和培养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是降低消费者价格敏感度的有效途径。企业通过提供差异化的产品,以扩大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并且重视市场细分,以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由于网上交易的高风险性的存在,信誉良好的团购网站和参与团购的品牌企业更容易获得市场份额,而知名品牌产品的团购价格,会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更大影响,这时企业需要明白的是:团购网站是一个营销平台,也是一种销售渠道。面对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企业参与团购的价格必須与正常分销渠道的价格相协调,与产品策略、促销策略等营销要素相匹配。

团购作为当前比较流行的消费方式,其产品同质性比较高,价格是消费者进行选择的一大因素。因此,研究提高团购网站的消费者价格敏感度是团购网站实现共赢的一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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