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调查报告总结专业【优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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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调查报告总结【第一篇】

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对于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仍没有以法律形式对金融消费者予以严格界定,因此“金融消费者”在我国仍不具有法律内涵。这不利于明确划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使得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无法律依据可循。因此,在法律层面为金融消费者正名对我国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通过研究其他国家的金融消费者理论,可以发现目前各国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主要以目的论和地位论两种理论为基础。目的论以美国为代表,强调金融消费以满足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需要为目的,投资者被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范围之外。金融危机后,为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将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为“为满足个人、家庭、家用为目的,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基于这一目的,美国重点保护信贷、储蓄、支付及其他基本金融消费产品和服务,证券、保险、共同基金等并不属于保护范畴。第二种地位论以日本为代表。《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在金融交易时,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相比处于信息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由此可见,在定义金融消费者时,只要是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国内学术界目前关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主要有五种观点。第一种主张效仿美国采用目的论,强调金融消费者是为了生活需要而与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的个体社会成员。法人并不包括在内。第二种观点将目的论和地位论相结合,认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若想成为金融消费者必须同时满足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和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两个条件,并且其进行金融交易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金融需求;第三种为需求论,即满足金融时代生活需求的银行存贷款、保险的购买、股票债券的投资、信用卡等项目的申请主体都是金融消费者。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区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具有投机性目的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不应被成为金融消费者。第五种观点认为投资一般金融商品如证券投资、保险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消费者可以被认为是金融消费者,而那些高风险产品的投资者,尤其是设计进入门槛的金融产品,不应当列为金融消费者。

对一个概念的定义不仅应从其内涵上予以分析,还应从外延上进行规范。以上观点均是从内涵上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定义,而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外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投资者是否可被认为是金融消费者;第二,法人机构是否应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范畴;第三,消费者若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其消费行为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首先,要判定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区分标准。目前学界对这两种身份的区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以形成其身份的法律关系为标准进行区分。形成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债券债务关系、租赁关系等等,而投资者主要是由于通过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购买股票等形成的投资关系;第二,以消费目的进行区分。金融消费者从事金融交易多是期望用收益来改善生活,而投资者更多的是期待获取更大的回报;第三,以消费者选择的金融机构的性质区分,选择证券业多为投资者,而选择银行和保险业的多为金融消费者。然而,随着混业经营越发明显,金融产品的交叉性不断增强,以上区分模式也有待商榷。

因此,笔者认为区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标准应参考日本对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以从事金融交易时是否处于弱势地位为标准。原因如下。第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创新不断加快,致使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不可逆转。金融产品也逐渐破除最初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严格区分,被金融机构利用高深、专业的金融知识排列组合为越来越复杂、交叉程度越来越高的金融衍生品。这就对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挑战,很可能导致监管漏洞。第二,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产品,普通投资者对产品的理解能力、对风险的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力都普遍较低,处于交易中的弱势地位,与普通消费者的差别越来越小。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不应将并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投资者排除在金融消费者保护范畴之外。

关于法人机构从事金融交易活动时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这一点笔者也是持肯定意见的。参考日本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法人机构在进行非投资性的金融交易时,只要与专业的金融机构相较,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就应该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范畴。

具备专业知识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购买者是否属与金融消费者,关键在于如何判断专业一词。笔者认为,如果消费者本身就从事与金融相关的职业,就应该认为其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充分了解金融产品,并不满足交易上的弱势地位这一条件,故此不能将其称为金融消费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处于弱势地位,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而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消费者调查报告总结【第二篇】

《关于男女消费者购物的心理与行为差异的调查报告》为了了解男女消费者购物的心理和行为差异,实习调查报告--陶清玮。前几日,我在衣之家时代店进行关于男女消费者购买心理和行为差异的调查。

调查了男女消费者各50人,问题如下:

1、您经常出来购物吗?

2、您出来购物的原因是什么?

3、您购物完时会发现买了一些不需要的东西吗?

4、您一次购物花费多长时间。

5、您会因为商场搞活动而特地出来购物吗。

6、您会货比三家吗?

经调查发现,在被调查者中男性有一半的人数不经常出来购物,而经常出来购物的人中也大多是陪其他人出来,他们出来购物的原因一般是家中缺少了这部分物品,他们只买自己需要的,买好就离开,大部分男性一次购物的时间在3小时之内,而他们对商场活动并不是很关注,他们除了买大件商品是会货比三家,其余的则很少。而女性消费者与男性消费者有很大不同,她们经常出来购物,购物的原因各种各样,有的是因为商场打折促销,有的因为家中缺少了这部分物品,还有的只是出来逛逛,看到想要的或便宜的就想买,有些女性会买一些自己不需要的物品,一次购物时间也在3小时以上,并且有些女性会因为商场的大力促销而出来购物,她们购买商品是会与同样商品在其它地方的价格进行对比。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表明,男性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购买行为有明确的目的性和理智型与女性相比,男性常常是在感觉到缺什么的时候再去购买商品,所以他们购买的目的性很强。另外男性比女性更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更具有理智性,不会因为商场打折促销而大量购物,调查报告《实习调查报告--陶清玮》。

2、购买动机形成的迅速性和被动型男性消费者在认识到了某种需求之后,会很快的转化为购买动机,并进行购买行为。同时男性消费者的购买动机也很被动,其形成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外界影响造成的,如家里物品缺乏,或者是朋友的委托。

3、购买过程的独立性和缺乏耐心在对熟悉的商品,男性消费者在购买时很少货比三家,在购买过程中不愿意讨价还价,对商品挑选不仔细。这体现了男性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的独立性和缺乏耐心。

而女性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购买行为的主动性与购买目标的模糊性与男性消费者购买动机的被动性相比,女性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具有较大的主动性。一般来说,女性比较喜欢"逛",女性大多的消费行为是在逛商场的时候产生的,即使事先并不打算购物,但在逛的时候看到合适的商品或者是打折商品,就会顺便买一些回来,她们常常为自己的"丰收"而产生一定的成就感,相对于男性对购买目标的目的性,女性就显得比较模糊。

2、购买行为受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大由于女性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和敏感性,她们在选购商品时就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比如:商场环境、购买氛围以及营业员的推销等。在这些环境因素的影响之下,女性消费者容易出现从众行为。从这方面讲,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出现冲动购买。

3、注重商品的具体利益女性消费者更重视所买的商品能给她带来什么享受,商品的具体利益越显而易见越好。大多数女性掌管着家庭的收支,所谓"不当家不知柴米贵",所以她们更注重商品本身的实用价值。大多数女性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会货比三家,谨慎仔细的比较利害得失,追求商品的物美价廉。在这个物质丰富多彩的时代,我们的选择也有很多。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明确自己需要什么,不需要什么。而在确定了之后,我们也得货比三家,切忌冲动和从众。这样才能得到真正物美价廉的商品。

消费者调查报告总结【第三篇】

1.能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需要注意,记忆,分析,比较,检验,鉴别,决策等各种能力。由于个人素质,社会实践,文化教育等方面不同,使得各人的能力也有很大差别。这种能力方面的不同,使得有些消费者在购买活动比较自信,能比较迅速地对商品作出评价,从而作出相应的决策。有些消费者则由于能力较差,缺乏主见,对购买犹豫不决,并往往要求助手和“参谋人员”。

2.气质。心理学人为人们的气质有多血质,胆汁质,粘液质,和忧郁质等四种。属于多血质的人好动,灵敏,对某一事物的注意和兴趣容易产生,但也容易消失,他们一般喜欢时新商品,且易受宣传影响;属于胆汁质的人直率,热情,精力充沛,购买商品时愿花时间选择比较;粘液质的消费者冷静,善于思考,自制力强,他们讲究实用,不易受宣传影响;忧郁质消费者多虑谨慎,对新兴商品反应迟钝,购买决策迟缓。

3.性格。性格与气质既有区别又有共同之处。两者相比较性格带有更多的社会因素,气质则带有更多的生理色彩,性格更能反映一个消费者的心理特征。

(1)外向型。具有这类性格的消费者愿意表白自己的要求,喜欢与售货员交谈;

(2)内向型。内向型消费者少言语,感情不外露,丰富的思想集中于内心;

(3)理智型。这类消费者善思考,作决策时要反复权衡;

(4)意志型。这类消费者的特点是比较主观,购买目的明确,决策比较果断;

(5)情绪型。情绪型的消费者容易冲动,购买商品往往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

消费者的大多数行为都是学习得来的,通过学习消费者获得了商品知识和购买经验,并用之于未来的购买行为。

(1)行为学习。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学得许多有用的行为,包括干活,读书,与人交往等等。作为一个消费者,他要不断学习各种消费行为。行为学习的方式就是模仿。通过模仿,人们学会吃饭,喝水,喝咖啡,听音乐,看电视,用洗衣机洗衣服,唱卡拉ok,跳舞等。模仿的对象是众多的。孩子模仿父母,学生模仿老师,观众模仿影视人物,还有人们之间的相互模仿等。

(2)符号学习。借助外界的宣传教育,人们了解各种符号,如语言、文字、造型、色彩、音乐的含义,从而通过广告,商标,装潢,标语,招牌与生产商和制造商进行沟通。

(3)解决问题的学习,人们通过思考和见解的不断深化来完成对解决问题方式的学习。思考就是对各种消费行为和各种体现现实世界的符号进行分析,从而形成各种意义的结合。思考的结果便是见解,见解是对问题中各种关系的理解。消费者经常思考如何满足自身的需要,思考的结果常被用于指导消费者行为。

(4)情感的学习。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带有明显的情感色彩,如偏爱某个公司,某家商店,某种商品或劳务,某种品牌等等。这些来源于消费者的感受与满意度。这种感受包括消费者自身的实践体会和外界的鼓励、支持、劝阻、制裁等因素。消费者这种的积累和定型便是情感学习的过程。

消费者调查报告总结【第四篇】

根据全球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最新发布的20xx年中国数字消费者调查报告,报告指出了五大趋势,其中指出,线下实体零售店向“展示厅”的转型,因为现在消费者一般都是在线下实体店进行比较,但最终选择在线上购买。

麦肯锡公司今年的调查覆盖了农村地区,调查显示,尽管互联网在三四线城市和农村普及率较低,但这些地区的大部分消费者和城市消费者一样都是活跃的网购用户,而且他们更享受网购。

麦肯锡本次调研访谈了超过6000名中国互联网用户,覆盖了中国一至四线城市以及广大农村地区共计约6。3亿的用户,对其数字和意愿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挖掘。

本次调研主要针对6种数字行为进行分析,一是通讯和移动;二是社交网络,像微信,像微博都有覆盖;三是游戏;四是在线视频;五是电子商务,六是o2o。

这份名为《中国数字消费者调查报告:对选择和变化日益强烈的渴望》强调了以下五个趋势:

要充分挖掘学生的兴趣和特长,丰富业余生活和社团活动,锻炼强健体格,活跃人际交往,逐步摆脱对虚拟世界的过度依赖,养成积极健康的学习生活习惯。要引导大学生勇敢面对现实,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提高环境适应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培养实干、创新、合作精神。

中国是全球最热爱社交的国家之一。我们看到我们每天花在社交媒体上的时间,花在社交媒体的时间是78分钟,美国是67分钟。我们依赖亲友推荐的人数占比差不多有50%,美国差不多40%,而且这两个趋势现在来看,是在更迅猛的发展当中。到明年可能要把“之一”去掉,中国是全球最热爱社交的一个国家。

我们看到社交媒体从单纯的沟通功能逐渐演变出crm和购物的功能。社交网络在中国市场在慢慢不断的快速演变的过程当中。调查显示,社交网络大大促进了消费者使用网络购物,网络购物的时间在大幅增加,观看网络视频,浏览新闻也都是出现大幅度的增加。

另外,20xx年,数千商户将中国流行的直销模式移植到移动平台上,通过建立半私密的50—100人组成的微信群,向朋友和朋友的朋友销售从有机蔬菜到最新时装等各类商品。20xx年,这一趋势仍将继续,更多商家可以借助中国庞大的社交用户人口打造数码版的直销网络,依赖口碑和推荐,销售更多的商品(如化妆品、医疗保健和保险产品)。

连续打过几轮光伏贸易战的机电商会副秘书长孙广彬告诉记者,如今一听见“双反”,他不是焦虑,而是沉痛。一个“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帽子,让我们的贸易战总是输在起点。

麦肯锡的调查显示,目前有16%的消费电子产品是通过线上售出的,而5年前这个比例只有1%。实体店的展示效应(即购物者在店里浏览商品但通过其他渠道包括线上渠道购买)对30%的消费者而言尤为明显,他们会在店内浏览并同时用手机进行研究,而他们中只有16%最终选择在门店购买此产品。

麦肯锡全球资深董事刘家明指出,门店将来不单纯是交易的一个渠道,更多是展示的功能。

71%的中国数字消费者已经在使用o2o服务,其中97%的消费者表示他们在未来6个月内仍会继续使用o2o服务甚至增加使用频次。而在还没使用过o2o服务的消费者中,近三分之一的消费者表示他们愿意在未来6个月内进行尝试。

20xx年,中国消费者对o2o的预期也变得更清晰:针对货物和商品,72%的消费者希望o2o可以提供网购商品线下退货,56%的人希望可以线上下单、线下取货。

尽管互联网在三四线城市和农村普及率较低,但这些地区的大部分消费者都在使用电子商务,网购的比例分别达到了68%和60%。农村用户中的“网络达人”更是比一线及二线城市多出25%,渴望第一个尝试新的产品和服务。

在具体数字上,第一互联网的普及率在一二线达到76%,到三四线是47%,到农村19%,但是在被渗透的这些人群当中,用过电子商务网购用户,19%普及互联网的人群里面有64%用过网购。

“很有意思的是,虽然在农村互联网覆盖率仅为19%,但是在电子商务的使用上他们跟城市居民一样活跃,”麦肯锡全球董事季翔说,“我们看到,中国一些领先的零售商已开始迅速行动,建立县级运营中心。这些举措不仅方便了商品的下乡,也加快了农产品向城区的输送。”

报告指出商家可以借助这些“网络达人”在物流和分销体系还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占领市场。

家庭金融的相关数据直接反映了家庭在经济金融活动中的行为决策,对于央行进行宏观调控,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在美国,消费者金融调查(scf)是美联储投入巨资与芝加哥大学合作完成的一项长期性调查。金融危机之后,美联储为直观了解美国家庭财务受金融危机影响状况,甚至将本因20xx年进行的调查提前到了20xx年。而我国,之前在此领域仍是空白。

形势危急,国家环保总局使出了权限所能允许的最大行政处罚权——流域限批,誓言要铁腕治污,在下半年实施环保“五大战役”。然而,本来就处于弱势的环保部门能否在这次战役中打一场漂亮的攻坚站,却是我们一直担心的问题。

农村消费者其实他的互联网渗透率还不是那么高,很多人不一定有智能手机。但是我们看到像浙江桐庐县淘宝村店,在村里面有一间房子,里面有电脑,有宽带,村里组织会使用淘宝的人来为村民统一购买商品,他们“双十一”完成订单1229个,平均单店销售额11000元。

尽管中国消费者更倾向于在线上购买服饰类商品(66%的人在过去3个月内购买过),但他们购买得最频繁的却是常温和生鲜食品(食品购买频次是34次/年,服饰类是22次/年)。40%的中国消费者网购食品,而美国网购食品的消费者只有10%。

麦肯锡全球董事龚方指出,在网购食品时,其中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对于食品安全的担忧,大家看到在中国有65%的消费者他非常担忧食品安全问题,在美国和英国只有36%和26%。因为食品安全担忧,导致中国一些新的小的生鲜食品卖家开始涌现。他们价值定位,往往是进口食品。大家看到生鲜食品在13年已经达到了56亿的规模,比如上海自贸区,生鲜食品在自贸区的销售量有迅猛的发展,不管是天猫还是京东,随着自贸区的大力发展,他们在探索更大范围的生鲜食品的空间,所以我们觉得生鲜食品这一块是非常美好的发展前景。

个人原因造成空巢老人。一是老人自己希望过独立生活,得到更多自由。这部分老人大多是经济上能够独立,精神生活较为丰富,身体状况较好的低龄老人。二是老人对老居住地有深厚感情,即便是子女进了城或是迁了新居,要求其到新地居住生活,但他们不愿意离开久居的环境,有山有田有房子,坚持守着老根据地。

驻村以后,可能与我是师范生的缘故,我对本村的留守儿童问题十分关注。工作后积极调研,掌握分析情况,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同时,积极参与本镇08届优秀大学生村委贾苑同志创办的留守儿童服务中心的关爱活动,现在在中心担任留守儿童的语文与数学的教辅工作。

消费者调查报告总结【第五篇】

很多消费者都有这样的体验:去超市或商场购物亦或是去服装商城买衣物,在去目的地之前,已经想好了这次该买什么,买哪个品牌,买多少,但是最终的购买决策在进入目的地后发生的一些变化,起初想购买的东西有一部分并没有购买,所买商品的数量也有所变化,或多或少,有些并没有想买的也买了不少。为什么消费者在进入商场后购买决策会发生变化呢?店内又有哪些因素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呢?最近我分别走访了武汉市的几家大型超级市场和几家服装店,了解了一些影响消费者品牌选择和产品购买数量的店内因素,主要是购物点陈列、削价与促销、店堂布置与气氛、商品脱销与销售人员这5个因素,之后我对相关要素做了一个问卷调查,了解其中不同因素对不同消费者群体购买决策影响。

在这次调查访问中,我主要采取观察、访问、咨询加问卷的形式获得我所需要的相关资料的。相关步骤如下:

2:初步总结。回来后我们相互交换所得资料,认真分析,并查阅了。

一些资料,得出初步结论;

5:最终结论。经过一系列的讨论分析后得出最终结论。

3:问卷结果。总计发放问卷调查60份,收回有效样本50份,调查对象涉及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不同消费水平。经过比较发现了如下特征:

(1)女性明显比男性的购买变动性大;

(2)消费水平高的变动性相对较大;

(3)商店的商品陈列对消费者的购买影响较大;

通过这次调查,我了解到在相关店内因素中,购物点陈列、削价与促销、店堂布置与气氛、商品脱销和销售人员是影响消费者最终购买行为的最主要的五大因素。采用不同于平时的陈列方式陈列商品对消费者的品牌选择会产生重大影响,从而提高某些商品的销量;削价与其他促销手段如优惠券、赠品、综合折扣等通常也能提高产品关注度和销售量;同样的,商店内商品如何摆放对产品和品牌的选择也具有重要影响,研究表明,最好的货架位置是与视线平行的位置,接下来依次是与腰部平行和膝盖平行的位置,后两个位置的销售量只有前者的74%和57%,店堂布置与店内环境和气氛是紧密相连的,宽敞的过道、错落有致的商品陈列总会让消费者更满意;商品的脱销会对某些消费者想购买的品牌不利,因而对于零售商和制造商都应该格外重视这一点;销售人员其实在一些消费者介入程度较低的购买中作用并不是很明显,然而在消费者介入程度较高的购买过程中,销售人员对消费者的选择影响还是蛮大的。商家应该综合各种因素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好相关策略实现利润目标。

消费者调查报告总结【第六篇】

调查方式:抽样调查。

调查过程:以发放问卷的形式在4s店等区域调查消费者。

调查结果分析和启示:购买动机是引导顾客购买活动指向一定的目标,以满足需要的购买意愿和冲动。这种购买意愿和冲动是十分复杂、捉摸不透的心理活动:理智动机和感情动机。

理性动机:适用、经济、可靠、安全、售后服务、购买方便、使用方便、使用方便、美感。

感情动机:好奇、个性、从众、崇外、炫耀、攀比、尊重。

显性动机。

客户非常清楚且愿意表明的购买动机。通常表现直接地向销售顾问提出的要求,或乐于与销售顾问探讨的问题。

是否省油,内部空间如何,有哪些高档配置,安全性,动力性等。隐性动机。

客户没有明确意识到得,或不愿公开谈论的购买动机。通常是隐藏在显性动机的问题之后,需要销售顾问分析判断才能发掘出来的。

客户性格行为分析。

主导型。

社交型。

和蔼型。

分析型。

实战策略:取得客户好感的四大秘诀;取得信任得四大原则;销售人员必须记住的四大话题。

取得客户好感的四大秘诀:示弱;外表的吸引力;找寻与客户的共同点;积极的氛围和环境。

取得信任的四大原则:对朋友会产生信任;对提供帮助的人会产生信任;对权威会产生信任;对同类人会产生信任。

销售人员必须记住的四大话题:顾客的职业;家庭;爱好;使用类信息。

消费者调查报告总结【第七篇】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之一,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较少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的视野中,反垄断法更注重保护市场竞争力。从本质和客观要求来看,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一个全新的消费者主权时代。各种垄断行为不仅具有明显排斥市场竞争的特点,而且会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因此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为了在自由市场竞争中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文试图考察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寻求方嘉的建议。

法律是事物本质产生的必然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考量因素,都围绕保护消费者权益设计了相应的制度。然而,在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并不是统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独立存在的。说明二者既有内在联系,又有显著差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现实市场交易中的特定市场交易行为框架内,对消费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提供直接保护。这种保护是特定的,具有事后救济的性质。《反垄断法》侧重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以确保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秩序。同时,企业或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一系列限制性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但本质上或最终结果是侵犯消费者利益。可见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是迂回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单一的法律来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各种法律制度结合而成的一套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各种市场竞争行为来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消费者权益救济符合垄断规制体系不要给力的尴尬。

反垄断法禁止非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非法集中和行政垄断。有些垄断行为看似短期内对消费者有利,但长期来看,可能会排挤向消费者提供相同产品的企业,形成寡头垄断局面,失去消费者的选择权。面对各种垄断行为,消费者权益救济遭遇垄断规制体系不要给力尴尬的局面。

1、垄断协议的规制体系。在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制体系中,忽视了企业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密切相关,有些垄断协议会导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附带后果。所以他们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是类似的。比如家电、航空、汽车、钢铁等寡头或垄断竞争的行业,价格联盟是通过垄断高价或掠夺性定价&mdash&mdash一是依靠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力量,在短时间内大幅降低商品价格,与同行业竞争对手进行价格战,然后在同行业其他竞争对手被挤出竞争市场后,全面提高商品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监管制度。目前,在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体系中,对于具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如何规制,并没有规定。比如我国铁路线路的垄断经营就是典型的国家授权的垄断经营模式。在没有相关竞争对手的情况下,这些垄断企业很容易通过其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从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此外,微软和英特尔等跨国公司在中国拥有巨大的市场影响力。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上,微软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主导地位,有能力也有动机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以此来剥削消费者。

政策的色彩是必然的。然而,一些产业政策导致的经营者集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一致。比如中国的航空运输业,国家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可能会制定产业政策对该行业进行引导。此时产业政策显示,国内众多大型航空公司将联合统一定价,提高国内航空运输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采取产业政策是为了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应该是制定产业政策的应有之意。

4、行政垄断规制体系。在行政垄断规制体系中,不存在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为个体国有企业提供不公平庇护的行为规制体系。目前,我国经济体制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对个体国有企业进行不公平庇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为石油行业的双寡头企业,并不试图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权力赋予的偏好,逃避市场竞争,任意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导致石油企业优秀不能赢,坏无法消除的恶性局面,无法合理配置社会自由,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消费者权益救济中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

1、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过于简略。中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该条规定了民事责任,但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没有具体规定。事实上,责任主体远不止经营者,责任主体有很多,包括经营者的决策者、主要实施者、行业协会主要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这是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体系构建中责任主体相关规定的制度性缺失。另外,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受益人是只包括直接受害者,还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间接和潜在消费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2、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承诺承诺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才刚刚形成,立法者在制定宽恕政策的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mdash&mdash宽恕政策如何在通过减少甚至免除罚款的手段鼓励违法者坦白违法行为的同时保护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消费者还能获得向非法经营者索赔的权利吗?关于承诺承诺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旦作出承诺承诺,有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受承诺约束;第二,反垄断执法机构接受承诺意味着放弃对承诺企业的法律制裁,包括罚款。一方面,该制度对关联企业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免除关联企业的所有法律制裁可能会使受损消费者处于无法获得相应救济的尴尬境地。

(1)完善垄断监管体系。

首先,就垄断协议而言,应该制定具体的规则来规范经营者因垄断协议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避免一些垄断竞争行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电信等服务行业存在的不合理资费收取、捆绑销售、限制用户自由选择通信服务等现象,赋予法律公益研究中心等第三方对部分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和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避免单独出现消费者。这个松散的团体与运营商战斗在处于劣势的过程中。

其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体系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因素作为考虑经营者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标。明确排除那些不利于消费者公平交易和自主选择权利的经营者拥有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因知识产权获得合法垄断地位的自然垄断企业和经营者,建立长效监管体系,在未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严格审查其合法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成立,降低利用其支配地位谋取经济利益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第三,在制定具有产业政策性质的经营者集中监管制度时,应注意协调经营者集中与以这些产业政策为导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制定产业政策经营者集中监管制度的应有之义。此外,在回顾运营商的m&a行为时,我们应该重点把握学位,争取规模学位,使企业在保证消费者福祉的同时实现规模经济。

此外,笔者认为应丰富反垄断法中关于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赋予消费者更多的物权。具体来说,消费者有权监督反垄断法的实施。仅仅依靠政府机构监管垄断行为是不够的。建立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监督机制,避免或减少公共权力监督机构的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

(2)完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

1、完善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反垄断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不明确、模糊,受到诸多限制。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请求权主体,需要明确哪些主体有资格对非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即哪些主体有资格作为原告。在世界范围内,美国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购买者,而其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将原告资格授予间接购买者。就我国而言,有学者指出,由于法官经验不足,执法资源有限,应当限制私人反垄断诉讼的原告资格。但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不应违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也不应有损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不应将潜在消费者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但应尽快完善潜在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2、完善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承诺制度。在实施宽恕政策或接受相关企业承诺时,决策应考虑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实施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时,可以顺利行使相关消费者的请求权,避免相关消费者因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况。

(3)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

1、设立特别法院,对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拥有管辖权。当反垄断诉讼发生时,应设立专门的法院对其进行管辖。由于反垄断法不同于合同法,通常很容易通过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一个行为是否合法。而大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判断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和复杂的经济分析,对法官的素质要求较高。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法院来管辖私人诉讼案件。在这个过程中,也要注意专业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系。如:法院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执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对法院的约束力。

2、引入反垄断法后续执法机制。赋予与反垄断诉讼有合法利益关系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加入现有诉讼的权利,即借鉴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后续执行模式。后续执行模式以反垄断机关的决定为前置程序,在反垄断机关先前决定的基础上,由私人当事人对被告的非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美国的经验表明,反垄断后续执法机制在美国私人寻求垄断侵权救济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后续执行机制可以让消费者摆脱个别起诉的困境。我国应该提倡这种实施方法,以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

结束语。

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给消费者权益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关注。虽然我国《反垄断法》颁布较晚,但它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这实际上弥补了专业法领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本文在借鉴国外反垄断法经验的基础上,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进一步完善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了初步设想。当然,本文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于一些系统的创建也没有系统,这是作者未来的方向。笔者深信,在消费者主权时代,中国的《反垄断法》将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消费者调查报告总结【第八篇】

汽车已是逐渐普及,越来越多的家庭能够拥有私家车。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长,其配件市场也越来越火热。但散乱、假货多等顽疾,一直困扰着这一市场。近日,有相关的调查显示,过半数消费者都买到过假配件,但有六成消费者不会选择维权。

今年“3·15”前夕,记者就消费者购买汽车配件经历、是否购买到过假冒伪劣配件和如何维权等问题进行了消费者调查。通过此次调查发现,曾买到过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消费者超过了一半。此次参与调查的40位消费者,其中有22位消费者表示有过购买以次充好或假冒伪劣产品的经历,占总人数的55%。其中,有16位肯定自己没有过这种遭遇,占总人数的40%。有些人表示自己购买新车不久,还维修过。也有人平时只去4s店,并表示对4s店完全放心。另外,还有少部分消费者因无法辨识真假而无法准确回答。

那么,消费者是如何发现购买的配件产品有问题呢?调查表明,有三成消费者通过对比原厂件的做工、包装进行辨别而发现购买的产品有问题,19%的消费者是经朋友、维修厂、4s店人员告知才知晓,13%的消费者则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发现与原厂件有差异。此外,有两位消费者是通过商品规格、型号,到网上查询从而发现其为假冒伪劣产品。调查中一位消费者向表示,她购买的被称为“原厂件”的刹车片装车使用一个月后听见异响。后经专业人士鉴定,刹车片含铁量过高,是伪劣产品。另一位消费者表示更换过的镀金限量版进气格栅使用几个月后变色,而之前原装产品两年都没变色。

经过调查,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消费者都不知道该如何辨别配件的真假。稍微理性的消费者认为通过货比三家,从产品的包装、做工、标识、价格等方面比较可以买到正品。但也有部分消费者对4s店抱有很大希望,认为贵自然有贵的道理,尽管4s店存在价格垄断、霸王条款。

当买到伪劣产品时我们总会义愤填膺,有时会找商家理论,有时则因种种原因放弃。那么在买到伪劣配件时消费者是否也这样表现呢?经过统计,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是否维权取决于配件价格。若是非关键且涉及金额较小的配件,多数消费者会因怕麻烦而放弃维权。调查者中有65%的车主都选择了不采取行动。究其原因,包括不知如何维权、缺乏维权渠道、过程麻烦,非关键零部件、经济损失小及没有证据证明配件有问题等。还有35%的消费者选择采取主动维权,他们中的大多数是通过与商家反复沟通交涉才得到商家的弥补,补偿经济损失或更换正品。另有少数消费者表示,曾通过拨打12315或汽车媒体热线进行维权。同时,所有维权的消费者都表示在维权过程中遇到过很多阻碍,如商家以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产品有问题、以产品超出了质保期为由拒绝赔偿消费者或否认产品有问题。还有在维权过程中相关部门互相推脱,踢皮球现象导致问题无法解决。

尽管汽车三包政策已实施了一年半,但大部分消费者对这一政策仍不了解。其中,完全了解的还不到20%,63%的消费者表示完全不了解,剩下17%的消费者则了解甚少。可见汽车三包政策的普及程度有限,这也是消费者选择不维权的原因之一。

当前国内汽车配件市场存在哪些问题?根据此次调查消费者的反馈进行了整理,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配件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山寨太多、真假难辨、标准缺乏等导致各等级产品充斥着市场,缺乏质量监管平台导致市场几近失控。第二,商家信誉难以被信任。相同商品在不同商家的价格犹如过山车,快修店几百元的产品4s店要上千元。快修店价格低但翻新件、伪劣产品居多,4s店相对可信但价格虚高难以承受,甚至存在高价出售以次充好产品欺瞒消费者。第三,市场监管不严。参与调查的消费者认为市场监管不严导致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对销售假货商家的处罚还是太小。

在如此不规范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希望如何保障合法权益?有24位消费者希望配件商、4s店及整车厂能够在源头上有所作为。汽车制造商要制定合理统一的配件价目表并在各维修站与4s店对外公示,出厂产品有质检报告与防伪二维码能协助消费者辨识真伪。同时汽车维修站、4s店的配件价格要统一透明并完善好售后。只有整车厂、配件经销商、4s店都能做到高度自律,市场乱象才能得以解决,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维护。有7位消费者认为要畅通投诉渠道,希望可以搭建专业的退货渠道让消费者在发现问题后可以投诉、维权。5位消费者认为须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不良商家的惩罚力度,严格杜绝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配件产品行为的存在。此外也有消费者认为,国内汽车配件价格虚高给假货留下了太大的盈利空间。如果正品价格能够下降50%-70%,假冒产品也将大大减少。政府管理部门可以引导汽车配件厂家制定更合理的零售价格。

对于汽车配件市场,相关部门还需要不断的努力和改善。只有相关部门重视并严格监督,维修站及4s店等统一规格,相信不良商家的利益也大大减小。这样,就不值得那些商家为了丁点利益而贩卖假货。在此我们也希望广大消费者们能够积极维权。

消费者调查报告总结【第九篇】

财富品质研究院的一项消费者研究显示,20xx年我国消费者文化消费品消费低突破了20xx年的“1+1+1”法则,购物重心偏向于境外地区。出来港澳地区(26%)之外,欧洲是我国境外旅游消费的重心,高达23%。其次是美国,达10%,而日本则跌至3%。到20xx年则有所变化,港澳地区成为了我国消费者最受欢迎的文化消费品购物地区,比例竟飙升至44%。选择欧洲的则减少了8%,而选择美国的则上升了5%。另外,高资产人群的海外购买倾向仍然愈加明显,有51%身家过亿的富豪倾向于境外消费。

在消费场所方面,普通消费者对价格较为敏感,而富豪群体对服务和体验较为敏感。因此,品牌门店和面税店成为最佳选择。对于大众消费者来说,免税店是首选(33%),其次是境外门店和境内商场。对于拥有1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消费者,排名前三的是免税店(30%)、境外门店(32%)以及境内商场(17%)。而对于资产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富裕阶层人群,特别是资产过亿的超级富裕阶层来说,境外门店购物的比例则高达39%,其次是免税店(26%)和境内商场(15%)。

对于不同资产的人群,购买商品的种类也不一样。我国消费者在境外的文化消费品消费主要集中在皮具、腕表和珠宝。具体来说,普通消费者倾向于购买香化、皮具与服饰等初级文化消费品。而珠宝、腕表等顶级文化消费品,则富裕阶层消费者的最爱。有趣的是,由于国内外的价差,普通消费者境外购物时极爱皮具产品,特别是大牌的箱包。但富裕阶层消费者不同的是,他们更偏爱限量或定制版的皮具。

消费时,不同的消费者的关注点也不一样。普通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则较高,而富裕阶层消费者更看重个性化的体验与高品质的服务。说到国人在境外的文化消费品消费,不少机构都认为,国内外的价格差是消费外流的主要原因。普通消费者的心态是“买的越多越值”,而富裕阶层消费者则不同。他们不仅是买与卖的交易过程,更多的是国内商场的服务与门店的购物体验越来越达不到他们的需要。

消费,取决于我们的经济情况,也取决于我们的心态。对于不同的人群,有着不同的抉择。在境外消费方面,我们也大致的了解了不同消费者身上的特征。

消费者调查报告总结【第十篇】

20第二季度,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50个城市进行了2万户城镇储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

一、物价感受指数。

当期物价满意指数为25%,较上季下降个百分点。其中,%的居民认为物价“高,难以接受”,较上季提高个百分点。

未来物价预期指数为%,较上季提高个百分点。其中,27%的居民预期下季物价将“上升”,%的居民预期“基本不变”,%的居民预期“下降”,%的居民“看不准”。

二、收入感受指数。

当期收入感受指数为%,较上季回落个百分点。其中,%的居民认为收入“增加”或“基本不变”,较上季降低个百分点。未来收入信心指数为%,较上季提高个百分点。

三、就业感受指数。

当期就业感受指数为37%,较上季下降个百分点。其中,%的居民认为“形势较好,就业不易”,%的居民认为“一般”,%的居民认为“形势严峻,就业难”或“看不准”。未来就业预期指数为45%,较上季回升个百分点。

四、储蓄、投资和消费意愿。

倾向于“更多储蓄”的居民占%,较上季回落个百分点;倾向于“更多消费”的居民占%,较上季提高1个百分点;倾向于“更多投资”的.居民占%,较上季回落个百分点。居民偏爱的前三位投资方式依次为:“基金及理财产品”、“债券”和“实业投资”,选择这三种投资方式的居民占比分别为%、%和%。

居民未来3个月购车意愿为%,较上季提高个百分点;居民未来3个月购买大件商品(电器、家具及高档商品等)的消费意愿为%,较上季上升个百分点;居民未来3个月旅游意愿为%,较上季回升个百分点。

五、房价预期与购房意愿。

%的居民认为目前房价“高,难以接受”,较上季提高个百分点,%的居民认为目前房价“可以接受”,%的居民认为“令人满意”。

对下季房价,%的居民预期“上涨”,%的居民预期“基本不变”,%的居民预期“下降”,%的居民“看不准”。未来3个月内准备出手购买住房的居民占比为%,较上季提高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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