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政法领域的意识形态问题及其应对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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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领域意识形态问题表现为价值观分歧、理论认同不足,需加强理论教育与引导,促进统一思想,维护社会稳定。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当前政法领域的意识形态问题及其应对调研报告”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当前政法领域的意识形态问题及其应对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做好政法工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政法领域是意识形态斗争的重要战场和阵地,当前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面临一系列挑战,如各种敌对势力、错误思潮的不断渗透,工作本身存在不足,政法领域改革受到影响,一些诋毁英烈的历史虚无主义案件时有发生,某些势力借助反腐惩贪、纠正冤假错案攻击我国政法制度,新媒体传播无序性的冲击,等等。做好政法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必须加强政法部门党的建设,为意识形态工作提供坚强保证;加强党对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坚持公正司法,切实提高司法审判的公信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以办好重大敏感案件积极引领社会意识形态。

关键词

政法领域;意识形态斗争;问题与应对

政法工作涉及政法部门、政法干部、政法理论等,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即体现为与政法有关的各种理论体系、思想认识、价值观念、思维倾向等的总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其中,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政法工作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决定因素。政法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政法领域历来是意识形态斗争的重要前沿阵地,特别是承担司法裁判职能的法院系统更是首当其冲,很多意识形态斗争往往体现为法律斗争,一些重大热点敏感案件的审理更是法律领域意识形态斗争的集中体现。政法工作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切实普及法律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法治信仰,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促进国家法治目标的实现。

一、政法工作必须特别重视意识形态问题

在20xx年1月14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强调指出,要切实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牢牢把握司法领域意识形态主导权。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和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是政法工作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重要性论述精神,也是增强"核心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决策部署,对于推进新时期法院队伍建设具有非常重要且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是政法工作坚持加强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

政法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是政法工作应当遵循的最重要原则。做好政法工作,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就是要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就是要坚持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政治、思想、组织等方面的领导。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此,政法工作是党领导下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国家政治社会稳定、造福人民的重要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保证力量,必须政治过硬,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集中体现为对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这种领导集中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法工作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任务,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要把确保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政权安全放在司法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增强政权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妥善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案件,高度警惕和严密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二是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把法治精神融入主流意识形态、民族精神和社会习俗,法治才能得到更好的实现。必须坚持法治、德治并举,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要注重把道德理念融入法治建设,强化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同时又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各种社会管理要承担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注重在日常管理中体现价值导向,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司法机关要依法维护我们的政治信仰和精神家园,依法制裁各种涉及意识形态的违法行为,大力倡导大公无私、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等高尚行为。三是坚持司法为民。人民性是司法工作最本质的属性,维护人民利益是党的根本宗旨和司法工作的目的所在。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政法人员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仰,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清正廉洁、秉公执法,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增强执法办案本领,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和谐中国建设,依法打击侵犯人民权益的违法行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强化意识形态工作是做好新时代审判工作的重要保障

政法工作的核心是审判工作,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之一。审判工作既担负实现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同时也具有鲜明的社会价值导向作用。以司法审判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显著增长,对审判工作和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要求。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唯有守护好司法公正这一底线,社会主义法治领域的主流意识形态才能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因此,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核心要义,也突出了"审理者"和"裁判者"的地位和责任。从总体上看,作为"审理者"和"裁判者",广大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能够把讲政治要求和法理、道德结合起来,做到公正裁判,但是,其中也出现了一批争议性案件和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审理者"和"裁判者"职责及行使的争论。从总体上看,"审理者"主要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等法定审判组织;"裁判者"是指作为审判权行使整体、能够对裁判全面负责的主体。"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意味着,对外部而言,法院是案件审理者,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并对裁判负责,据此排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司法权行使的干预;对内部而言,参与审判过程的任何主体,必须遵循相应的审理程序,把自己的意见建立在对当事人全部真实信息的准确掌握上,并对具体的裁判行为承担责任。《决定》也要求,必须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这无疑对"审理者"和"裁判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法官必须具备正确的政治立场、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裁判技巧,熟悉社会价值观念,要正确认识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所谓"司法独立"的区别,正确认识审理者裁判与正常案件监管的联系,对党领导下的司法体制和审判工作有更加全面准确的认识。这就要求必须加强对法官和干警的意识形态教育,做好法院内部的意识形态工作,及时注意和正确引导不良倾向,确保司法裁判体现社会主义法治要求。

(三)新时代法治建设必须坚持正确的意识形态引领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奋斗目标。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依法治国取得进展的基础上,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任务。这一任务的总目标就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这些论述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性质、体系、道路、途径等基本问题,体现了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属性。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司法裁判为核心的政法工作构成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主体,担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重要使命。司法公正事关群众福祉、社会根基和发展大局,同时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否决定着人民群众对党的领导、政治制度、社会性质的评价和认同,高质量、高水平、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才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信,最终形成和巩固正确的主流法治意识形态。因此,政法工作必须承担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重任,在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筑牢全体人民团结奋斗共同思想基础中发挥作用。

二、当前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

政法领域一直是多种社会思潮激烈交锋的焦点,如何认识、评价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什么是、要不要、怎样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往往成为争论的关键。一些政治势力正是以政法领域的争论问题、争议案件为借口,散布西方错误思潮,怀疑、否定社会主义法治,试图误导社会舆论,达到其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攻击党的领导的目的,这些都值得我们保持高度警惕。

(一)面临各种敌对势力、错误思潮的不断渗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三者缺一不可。政法工作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保障,特别是人民法院作为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更是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和实施"西化"策略的重要突破口。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各种机会绞尽脑汁兜售其政治和法治理念,处心积虑地借助一些敏感案件和涉法事件进行挑拨离间,千方百计攻击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制度,企图瓦解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国内也有一些人与西方敌对势力遥相呼应,公然鼓吹西方"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宪政民主"等错误思潮,试图颠覆社会主义政权。据统计,近年来,宣传西方错误思潮、依托境外势力支持,打着维权、保护人权等幌子,凭借网络媒体攻击我国现有体制,甚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有所增加。

"司法独立"(也称"司法中立")论受到不少法律界学者推崇,有人表示,"从事审判的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和制作司法裁判方面拥有独立性和自由性,除服从宪法和法律之外,不受外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还有人主张大幅度收缩"党对司法的组织领导"--甚至主张"各级法院、检察院不再设立党组,内部也不再设立机关党委或业务部门党支部等政党组织,终结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与法院、检察院之间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甚至呼吁:"法官、检察官原来是党员的,任职后可保留党籍,但应该冻结组织活动,终止与党的组织联系;原来不是党员的,在任法官、检察官期间有义务不加入任何政治组织。"这些观点显然与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基本要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三个有机统一的原则相违背,在政治上是行不通的。

与此同时,部分年轻干警受学校法学传统教育的影响,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有着不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有的甚至极力推崇"宪政民主""三权分立"等西方所谓的法学思想,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的法官对司法责任制中"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存在片面理解,过度强调法官独立审判,将法院独立审判等同于法官独立审判,对正常的司法监管持抵触情绪;有的干警对法院党的领导认识不足,强调所谓的"司法独立""非政治化"等错误思想;有的在审判工作中,对适合中国国情的调解、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等方式方法认识不到位,片面强调运用证据原则、自由辩论等西方的法治理念;有的将中国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生硬地与西方陪审制度进行比较,并予以攻击否定。这些认识显然受到了西方一些国家别有用心的舆论影响,对国家审判制度和审判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二)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存在不足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大行其道,世界政治与舆论斗争更加突出,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呈现加剧态势,同时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多变,新的思潮、观点不断出现,并极易引发社会相关群体共鸣,使得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多,问题更加凸显和复杂。目前看,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还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1.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

意识形态责任制是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的重要制度。落实这一制度要求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委的重要任务加以实施,认真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守好阵地、管好队伍,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目前看,面对各种错误甚至敌对意识形态的持续渗透,部分政法部门党组缺少足够的警惕性和责任意识,对意识形态建设的关注度远远不及审判、执行等工作,往往把意识形态工作当成看不见、摸不着的软任务,当成政工部门、宣传部门的事情。个别基层政法部门党组没有对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研判,对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突出问题缺少前瞻性和预判性,导致底线思维不足,斗争精神不强。有的政法部门党组对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在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方面的指导和监督不够严格,工作错位、缺位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党组织开展意识形态教育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应付了事。部分分管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的党组成员更多关注业务工作质效指标,对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这一根本制度的学习不够深入、贯彻不够彻底,对干警各种思想动态的回应不及时、不主动;部分干警对质疑、消解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话语权威的言论不愿正面发声、及时发声,对别有用心之人制造的舆情事件,不敢、不愿、不能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加以反对,个别干警甚至随声附和,牢骚满腹,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意识形态工作开展不够得力

意识形态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且具有持续性、全面性、经常性的工作,不是独立于司法行政、审判业务之外的工作。在当前的司法审判工作中,存在将意识形态工作与审判业务割裂对待或者联系不够紧密的情形。一些政法部门党组对意识形态工作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学得不深、悟得不透、掌握不准,对意识形态作为"为国家立心、为民族铸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意识形态教育内容过于空泛,一味照搬照抄有关文件规定,没有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对相关内容进行梳理,也没有结合热点事件对各种倾向思潮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回应和批驳;一些法院领导干部认为意识形态工作就是政工、办公室、研究室等部门的工作,与审执业务部门没有关系;认为审判工作中没有意识形态问题,机械办案、就案论案的倾向严重;存在对审判案例中所蕴含的社会价值挖掘不够、宣传力度不够的情形。由此往往导致意识形态工作与业务工作"两张皮",不能有机结合、相互促进,造成教育效果欠佳。

3.意识形态专业队伍素质亟待提高

政法部门意识形态工作主要依靠政治部来开展。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部分基层部门政治部主任因任职时间较短等原因,未能进入党组班子,在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话语权有所下降。由于司法改革后对司法行政人员比例有明确要求,使各基层政法部门政治部人员数量受到压缩,且承担着党的建设、司法改革、队伍建设、作风整顿、组织宣传、经验总结、考核任免、工资福利、精准扶贫等纷繁复杂的工作,对意识形态工作往往关注度不高、投入精力有限,在工作方法、理论素养、实际能力方面均有不足,造成部分政法部门干警在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党支部书记基本由庭长或科长兼任,人员配置不够合理,培训学习不够及时,组织生活不够规范,审判业务部门各党支部书记经常把政治理论学习搞成审判实务培训,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影响力。

4.意识形态工作平台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当前,新媒体已成为意识形态传播的主要媒介和重要载体,网络空间演变为各种思想的聚集区和发声地,多元化的意识形态都在不遗余力地争夺网络平台和空间的话语权。目前看,不少政法部门党组对《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和《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不够全面彻底,依托互联网强化网络舆情掌握的手段运用不力,统筹"网上网下、国内国际、大事小事"的能力还不够强;对守正创新思想把握不够精准,依托网络媒体做大做强正面思想舆论的能力水平还不够高,"两微一网"平台推送的信息缺少吸引力和鲜活性,干警关注度不高。特别是"抖音""快手"等新兴媒体的创设不够及时,难以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地实现对政法干警主流意识形态方面的精准供给。此外,不少基层政法部门"两微一网"平台由聘任制干警管理,存在人员素质不高、信息过滤不充分、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也给基层政法部门意识形态管理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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