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研报告汇聚精彩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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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研报告【第一篇】

本文目录。

执行公开,顾名思义就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通过通知、公告、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予以公开。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将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法院对当事人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情况、执行费用情况、重大执行情况审查、法律责任等五方面予以详细规定,对我们法院执行部门公正执行、规范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过近五六年的实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目前的落实情况。

目前就拿我院来说,在立案中我们立案庭就会把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我们的案件承办人拿到具体案件后,会制作《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送达被执行人;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将一些权利和义务告知双方当事人,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过程中,都会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确保执行的公正、公开;对一些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案件,我们在处理其财产过程中会通过新闻媒体公告的形式予以告知。这些信息的公开,既确保了法院的规范执行,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但是执行人员在实践执行过程中对执行公开还存在一些偏差和问题,影响了执行效果。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执行人员公开意识薄弱。对执行公开教育的忽视、厌倦心理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执行教育对法院执行人员来说是件必不可少的事,但目前我们在块工作是欠缺的,基本没有什么定期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一些执行人员却不在意,认为执行就是那么回事,把别人的钱执行来就好,受不受执行公开教育不重要。另一种是对执行活动的应付心理,有的执行人员认为只要工作中小心一点,工作上交代的了就行,心灵深处并不想参加执行活动,所以执行中对一些程序上的要求,特别是执行公开并不重视。

(二)执行公开情况落实不到位。关键是公开制度的监督检查、考核不到位,一项制度出台后,执行“走程序”,相应的监督没有或脆弱、方式方法流于形式,没有建立和完善执行公开制度工作责任制,不明确责任主体以及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执行制度时紧时松、虎头蛇尾或“雷声大雨点小”、“执行做秀”等,使得这项公开制度执行的质量和成效得不到真正落实。例如:有些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财产制定处置方案时,而同时这个被执行人在法院存在多个案件,也就有多个债权人,由于对执行监督工作的不到位,造成财产分配不公,甚至造成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进而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

(三)执行公开制度的不完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很多需要公开的信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中有明确规定,但到具体办案人员手上很多都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细则,不同办案人员所做的就大不相同,你做你的,我做我的,今天我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也没事,从而造成对执行公开的混乱。比如我院在尚未制定《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缓减免操作规程》之前,对执行费的收取减免缺乏统一的规范,执行人员在办理案件当中,对执行费的收取就参差不齐,这本应也在执行公开内容之一,在此制度实施后,对这块费用的收取就取得了较好的规范。

三、进一步加强执行公开的几点建议。

此次调研,在通过了解我院执行公开工作的具体现状及参考了其他法院经验,掌握了情况,指出了不足。为了进一步推动我院执行公开整体工作水平上台阶、上层次,针对此次调研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执行人员执行公开理论培训,增强公开意识。由执行局牵头组织执行干警学习相关最新的执行公开理论及法规,对执行公开的方式、内容有一个系统的学习,笔者认为在做好案件办理的同时,定期组织局里学习会,对在当前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大背景下尤显很重要。

2、进一步提高执行公开情况监督管理。我们可以邀请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们执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听取意见,以改进我们的工作。同时也加强执行公开制度的宣传,在执行局制作相应的公开宣传栏,对公众开放,让群众参与监督,使执行公开的初衷得以真正落实。比如在执行一些重大事项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现场执行监督;在一起执行异议听证过程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听证。

3、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执行公开制度。制度有一定的滞后性,一些好的制度在落实过程中要不断完善,以达到最大的效果。比如执行款物的收取中,应该规范款项的收取发放,财务上定期检查中转款情况,对一些时间比较长的款项要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加以处理;再比如应该对一些拒不执行的“老赖”加大曝光力度,在现有的《晚报》、《法院网》上曝光外,还可以偿试在电视台和报纸上曝光,在本地媒体上曝光可以更大的震慑那些拒不执行的“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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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化工作改革,促进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我院就干部体制分4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关键举措,是实现法官精英化的有效途径,但在现实中存在以下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9条“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由于法官助理的工作非常笼统,不好量化,最终又回到以前的审判模式:法官审理案件和拟写法律文书,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和装订卷宗等,法官助理无所适从;如果让法官助理拟写法律文书,又因法官助理没有参加庭审,必然要通读卷宗,将会出现重复劳动;即使法官助理在法官授意下拟写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个责任心问题,因为案件质量的好坏和法律文书的优劣都由法官来承担后果,调动不了法官助理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对法官助理进行考核。又由于法官助理的心理调适有个过程,相当长时间内不能投入工作,以往与法官一样开庭审理案件,如今被剥夺了审判权,仅从事一些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工作,心理不平衡,工作带有情绪,不愿配合法官工作;而法官碍于情面,许多本应由法官助理做的工作现在都落在法官和书记员身上,法官助理形同虚设,法官压力大。

4、由于法院参照公务员管理,使法官管理也带有行政化色彩,从法官等级就可以看出,行政级别一定程度影响着法官等级的高低,这造成法官的晋升与其法律水平不挂钩,是由其年限、职务、职级决定的。

我们认为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国长期落后的法制现状造成的。任何一项改革无不受到本土法治资源的制约和影响,无不带有经济、历史、文化、意识的印记。而一项改革必定要以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使分类管理可能造成当不上法官的人很难有工作积极性。

对于分类管理,我们建议:

4、法官取消行政职级,以法官等级为晋升的方向,彻底摆脱法官的行政化管理,使人员分类管理落到实处,具有实际意义。

二、法官职业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

由于我国长期的法治落后现状,使得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没有得到充分落实。首先是政治地位的不高。法官职业虽然在社会上比较让人崇敬,但事实上并未能深入人心,许多当事人对法官裁判不满意,随意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辱骂;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不能得到保护,常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和干预;其次法官经济收入偏低,使法官职业不能吸纳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影响法官队伍建设。

法官职业化就要求法官作为职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由于法院人、财、物都受地方党委政府管理,使得法官职业的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关系。

为了建立有效的法官职业化保障机制,我们建议:

1、建立更为有效的法院进人审核和出人通气制度,使得不经过审核的进人地方财政拨不了款。现在法院系统已经建立了补充法院工作人员审核制度和出人通气制度,但问题是这两项制度都是形同虚设,即无论上级法院是否同意,进人和出人都已定局,因为法院人员的工资是地方财政供养的。

2、尽早落实法官等级的津贴。法官等级制度已经施行近8年时间,至今没有落实法官等级津贴,让广大法官感到失望。由于我国的国情,不可能大幅度提高法官待遇的情况下,应尽快落实法官津贴。

三、改革完善初任法官选拔、任用的改革措施和建议。

初任法官的选拔是严把法官进口的有效手段,我们建议:

1、严格初任法官的资格条件,确保法官制度改革在新人上从严把握,加快改革步伐。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大学教育不太注重实践,即使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也不能直接担任法官审判案件,可以在担任法官助理若干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任命为法官。从审判实践看,具有5年审判一线的经验,任命为法官较妥。从年龄来看,《法官法》中规定的23周岁偏小。23周岁的法官很难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应适当提高担任法官的年龄。

互动创造了条件。基层法官的选任应完全面向社会,法官编制一旦出现空缺,应当允许一定地域的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参加竞职,不论现在是律师、检察官、法学教师,以直接改变法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3、将法官招录制度从公务员制度中剥离出来,单独实行招考,由最高院统一组织,报考人员必须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现在法院招录工作人员,统一纳入公务员招考,使得当法官必须经过两次考试,这样做造成的后果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志未必能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而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又未必一定能通过司法考试,使得选任法官举步为艰。

四、上级法院选拔任用法官的方法和相应实现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8条规定:“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我市中院在xx年3月和xx年12月分两次从下级法院公开选拔了审判员1名,助审员3名,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从实践来看,上级法院选拔任用法官应通过以下途径:

1、公开选拔条件。对选拔条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对固定的条件,使下面的基层法官明确努力方向,不能一年一个变化,一个领导人一个变化。

2、科学组织考试。为了确保选出真正优秀的人才,必须采用科学的考试方式。选拔法官的考试应单独组织实施,不再纳入公务员考试范围。

3、全面考察。为了保证公开选拔的效果,要对考试成绩合格者进行全面的考察,从德、能、勤、绩几方面了解情况,重点是政治表现和法律业务素质。

4、公示人选。每凡选拔,都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确保选拔经得起监督和考验。

综上,由于法院并无完全的人事权和财权,所以,在很多问题的解决上更多地要依靠法院领导与地方组织部门协调,所以,要真正解决法院干部体制问题,还应该寄希望于完善法律规定,从立法层次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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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成功,按照两级法院创建学习型法院的部署要求,我院成立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制定了创建学习型法院推进计划,明确学习方向、学习内容,从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方面,在干警中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树立终身学习、全员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院党组在物资投入上,在时间保证上,在开发利用现代学习手段上,积极创造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参加司法统一考试和在职高学历教育培训,对已通过司法考试的3名同志给予了物质奖励。通过开展一系列学习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全院人员学历情况分析。

1、各类学历人员总数:

硕士研究生:xx名;研究生:xx名;本科:xx名;大专:xx名;中专以下:xx名。

2、大专以上法律专科毕业xx人,占全院人数比例%。

3、全院干警当前学历教育培训基本情况。

(1)培训人数:xx人。

(2)培训内容:法律本科学历教育。

(3)培训效果:有17人学历得到提高。其中:xx人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xx人获得研究生学历结业证书;xx人获得本科证书;xx人获得最高院本科学历教育证书。

二、采取有效学习形式,搭建学习平台。

各庭室结合工作特点和人员状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

学习计划。

定期组织审判人员开展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自学为主集中为辅学以致用。

一是以评促学。进一步健全案件评析制度,业务庭根据审判实际,对新型、疑难案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研讨分析会,剖析争议焦点,分析证据效力,研究法律适用,促进了审判人员相互间的学习交流。

二是以考促学。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强化业务知识学习,政治处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和技能考试。

三是以赛促学,通过组织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调动全院干警的学习积极性。

四是以训促学。积极组织审判人员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习,定期组织本院业务骨干进行审判实务专题讲座,切实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五是以研促学。把调研与学习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审判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研,通过召开调研成果发布会,评选优秀调研成果。上半年,向中院《审判研究》推荐了14篇高质量案例评析和理论研讨文章。提升了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了法院整体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

六是选树典型,推广学习经验。我们注重培养、发现和选拔学习典型,积累、总结和推广典型学习经验,以先进标杆的示范作用,带动大家争学、抢学,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需要,切实推动全院干警执法水平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明显提高。上半年,我们结合保持共产党员。

先进性教育。

活动中涌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选拔出3名个人、2个群体学习典型,并编发了。

事迹材料。

号召全院干警以学习典型为榜样开展学身边人做先进事活动。切实提高法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三、创建学习型法院好的经验和做法。

(一)以先进学习理念为引导,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建设学习型法院,首要的任务就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在全院确立先进的学习理念,使学习成为工作的第一要务和生活的第一需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我院首先着重强调树立以下学习理念:

一是树立“学习为本”的理念。学习是工作的基础,是前进的动力,只有树立起“学习为本”的理念,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意识,才能为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工作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树立“时时学习”的理念。只有时时学习,“活到老、学到老”,终身接受教育,才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审判业务能力,获得长足发展的空间。

三是树立“处处学习”的理念。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在生活中学习,在学习中生活,使学习与工作、生活融为一体,努力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和“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目标,不断适应法院工作发展的需要。

四是树立“集体学习”的理念。把个人基础上的学习上升为集体的学习,通过集体的学习与交流,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凝聚集体的力量,形成以多信息、多思考为基础的知识共享、集思广益的学习模式。

五是树立“创新学习”的理念。“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学贵创新,“创新学习”是建设学习型法院的灵魂。通过“创新学习”,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思维习惯,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勤于创新,为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谋求新思路,闯出新做法,创造新成果。

(二)树立榜样带动学习,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在创建学习型法院过程中,发挥榜样的作用,院领导班子成员做全院的榜样,率先垂范,带头学政治理论,学法律知识,率先总结学习成果,带头撰写今年部署的重点调研课题;中层干部坚持做本庭室的榜样,组织完成本部门的学习任务,紧密结合审判实践,突出学习创新,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谋求新思路,闯出新做法,创造新成果;同时,我们树立学习了不同岗位的学习典型,为学习成果交流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将质量较高,有一定深度的调研文章积极推荐到《黑龙江审判》、《铁路与法》、《审判研究》等专业期刊,提高调研成果的档次和水平,营造人人争先,你追我赶的浓厚学习氛围,不仅年轻的同志要学,年龄相对较大的同志也要学,要使学习与工作、生活融为一体,努力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和“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的目标。

(三)以保障培训深造为基础,建立长效的学习机制。

1、建立和完善岗位培训体系。结合法官管理体制改革和上级法院的培训安排,年初制订了本院的岗位培训计划,建立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其他行政后勤人员的岗位分类培训体系,从立案接待文明用语到审判长驾驭庭审的规则,从书记员庭审笔录水平到法官文书制作水平,从法警的体能素质到微机员的电脑操作技能,全院每个岗位、每个人的业务素质培训都纳入全院的。

培训方案。

并落实相应的经费保障措施确保全体人员通过岗位培训完成知识与技能的更新。

2、深化学历提升。在法官已普遍参加专升本学习的情况下,组织深层次的学历教育,建立和完善在职深造机制,对于攻读高层次学历的法官,应该从学费补贴、学习时间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适度调高学历提升的奖励措施,尽量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确保他们在知识体系上获得深层次的提高。

(四)以强化考核为动力,健全促学的配套机制。

1、健全激励机制。对于在建设学习型法院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个人,对于取得高学历、高学位的,开展调研工作取得成就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树立学习的榜样,让大家学有所比、学有所赶、学有所超,激发法官崇尚知识、追求知识的热情。

2、健全完善网络资源共享机制。大力加强网络建设,实现网上资源共享,开展网上学习交流,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建设学习型法院中的作用。

3、健全督察机制。我们成立创建“学习型法院”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和组织有关的学习工作。把创建“学习型法院”、“学习型庭室”列为年度内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要求各位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年终进行工作述职。在此基础上,由院建设“学习型法院”领导小组牵头,对各庭室部门学习制度的制定、执行,开展创建工作的落实情况等,不定时组织检查、监督、指导整改。下发主要学习内容提纲,组织考试和抽查,推进活动的扎实开展。每次学习都有专人记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学习记录,将情况及时通报。

四、创建学习型法院存在的问题。

1、学习制度与用人机制脱钩,应当明确将法官的学习态度、学习表现、学习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由此来增强法官学习的紧迫感和责任心,引导法官通过学习提高素质,迎接挑战。创建设学习型法院的目的就是为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人才支持。为此,要在全院上下形成一个“强政治、重业务、尊人才”的良好氛围,领导干部更要有“爱才之心、识才之智、容才之量、用才之艺”。应当制定和完善一整套的用人制度,坚决打破暗箱操作、论资排辈等选人的陈规陋习,建立竞争择优机制,加速人才新陈代谢,以公开的办法、民主的形式,把那些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遴选出来,宣传出去,真正做到人尽其才。

2、应进一步改善学习条件,加强学习投入的物质建设。首先要适当扩充法院资料室规模,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稍有松懈就会一落千里。法院在这方面要为法官的学习提供一个平台,完善独立的图书资料室,收藏法学图书为主,同时收藏其他图书。其次要健全完善法院互联网,大力加强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建设学习型法院中的作用。

五、创建学习型法院的几点建议。

一是开展读书月活动,每年应确定一个月为读书月,要求全院法官在业余时间集中精力读书学习,钻研法律,追求学问,不虚度时光,不贪图玩乐。在活动中,要做到博览群书,以法学理论和审判业务书籍为主导,广泛涉猎政治、历史、文学等专业,同时跟踪学习现代科技知识、金融知识等,并适时开展读书心得交流活动,以求共同进步。

二是开展法官论坛活动,中院要不定期举办法官论坛,结合审判实践,确定若干论坛专题,收集资料、整理案例、由两级法院法官进行演讲。这种形式既可以为法官提供了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也提供了一个学术探讨的讲台,由于针对性强,能够收到明显的效果。

三是开展学术研讨会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学术研讨会,学术研讨来源于审判,既高于审判,又指导审判,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审判活动。在法院工作中,除了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管理和审判服务以外,审判研究也是应有之义。因此,通过每年一次的学术研讨会,可以大兴学术研讨之风,最终形成学风浓、正气盛、事业兴的良好局面。

抓学习、强素质是提高效率、确保公正的必由之路。建设学习型法院是一个新生事物,它孕育着无限的生机和活力,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它才刚刚起步,有待于我们不断地去探索,去创造。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创建学习型法院一定会取得实效与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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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二是共同犯罪案件较多。在审结的125件案件中判处被告人226人,共同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最多为8人。各共同犯罪人分工配合、密切合作,涉案金额巨大,不仅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涉案产品、侵犯罪名相对集中。涉案产品主要集中在烟酒、名牌箱包、高尔夫用品、盗版光盘等消费用品上,占到全部涉案产品的90%以上。涉案罪名集中在侵犯著作权、商标类犯罪。在审结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侵犯著作权和商标类犯罪占到了70%以上。

四是犯罪手段复杂,多属智能型犯罪。此类案件中涉案产品技术含量高,少数假冒产品的质量、外观与真品高度接近。犯罪隐蔽性强,多采用单线联系,频繁变换手机和窝点,很难抓到主犯。案值难以彻底查清,犯罪人使用假名、做假账或者不做账的情况普遍。

五是连续性犯罪和跨地区犯罪现象较突出。近1/3的被告人曾因侵权或者卖假货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有的被告人既销售侵权产品,又贩卖假标识,一人构成数罪。为逃避打击,犯罪人往往选择在不同地区组织生产、组装成品和销售。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普遍性问题:

一是缺乏定罪量刑的具体量化标准。在定罪标准上,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冒专利罪是“情节严重”,侵犯著作权罪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等,定罪量刑标准均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二是已有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有待规范。涉案金额的大小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主要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一般财产犯罪的金额标准要高,不利于有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上,刑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存在“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额”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个概念。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具体如何界定,有待规范。

三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存在竞合。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际上是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的。主要原因是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所以,仅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罪名进行司法统计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实际状况,不利于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反映司法实践。

四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界限较难把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首先是一种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情节达到一定程度应受到行政处罚,达到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一般知识产权行政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往往出现一种竞合,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判定罪与非罪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法院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是加大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及时宣传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以案说法,警示他人。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法律法规,健全管理体制,完善防范机制,提高企事业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加强立法,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法律体系。针对刑事立法上笼统简单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识不一的现状。对犯罪客观要件的具体量刑标准和情节、知识产权法律词语的界定等进行司法解释,使之明确具体,易于实践操作,以弥补立法过于原则的不足。

三是多策并举,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在运用法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通过行业协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从而促进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四是整合资源,完善打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协作机制。法院、公安、检察、工商、烟草等部门间加强协作配合,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作制度,开展专项行动。同时,加强地区间信息沟通,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作网络,提高打击和防范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工作水平。

法院调研报告【第二篇】

近年来,辖区内重钢搬迁,区域经济转型发展,城市建设日益加快,各类劳动争议纠纷逐年上升,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对辖区内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深入调研,并就化解这一社会矛盾提出对策建议。

大渡口法院xx年劳动争议案件结案103件,其中调解结案25件,调解率%;xx年结案110件,调解44件,调解率40%;xx年结案239件,调解64件,调解率%;xx年结案456件,调解201件,调解率%。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1.案件类型多样化。从类型上看,劳动争议以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传统类型居多,约占劳动争议案件数的%,其中尤以社会保险待遇最多,占到了案件总数的%。

2.诉讼主体群体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及涉案人数均显著增加,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处理结果带有示范效应,稍有不慎,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3.利益诉求复杂化。由以往的单一诉求转变为现在的多个诉求。诉求的复杂化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调解率低,审判周期延长。

4.诚信危机普遍化。由于对自身利益的片面追求,导致恶意诉讼频现,不讲信用。如用人单位利用自身掌握全部管理性因素的优势,在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5.利益平衡两难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一对矛盾体。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面临两难境地,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6.法律关系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一系列规定,适用起来难度相当大。

7.救济缺失化。劳动者诉请单位补交社保,法院予以支持,但现实中社保机构内部规定不予补办,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导致劳动者救济权缺失。

1.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等相关规定含糊其辞,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2.“打包转让”劳动者。用人单位为规避两倍经济补偿金等条款规定,将劳动者“打包转让”,统一划给其他公司,不同意者作自动辞职处理。

3.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转移用工。用人单位要求职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被侵犯后,两单位互相推诿责任。

4.以虚设单位名义发生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虚设一个单位,以该虚设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5.企事业单位改制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事业单位裁员、待岗等,引起劳动合同变更、解除,但未按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带有较强的政策性,很难通过现有法律来有效化解。

6.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季节性、临时性的劳动者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报酬、劳动保障条件等都是口头承诺,为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埋下了隐患。

7.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将工程(或部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个人承建,由于分包人没有建设资质、安全生产管理不善等原因,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分包人作为用工者未依法给工人缴纳保险,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工伤待遇,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包人互相推诿,受害者的`相关赔偿得不到解决。

8.通过恶意诉讼获取利益。一些劳动者有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双倍经济补偿的目的。在工伤和职业病诉讼中,有的用人单位采取疲劳战术,穷尽所有司法程序拖延时间,恶意诉讼。

9.诉讼成本降低。xx年之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降至0至10元,劳动仲裁也免收费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还可以不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一大原因。

1.加大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司法机关、劳动行政部门与工业园区的交流机制,通过专题讲座、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使双方都做到理性维权。

2.完善多元化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引导双方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避免劳动争议大量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与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共同成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及时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3.法院应依法慎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涉及当事人多、矛盾尖锐,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人民法院要选派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力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职能作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使企业不敢触碰违法高压线。在补交社保问题上,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避免法院作出裁判后劳动者权利仍无法得到有效救济。

法院调研报告【第三篇】

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法院调研报告汇聚精彩8篇”,现将我院人才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才队伍基本情况。

我院行政编制数102人,实有90人;

事业编制数10人,实有11人;

工勤编制数9人,实有6人。核定文员数32人,实有29人,另有合同制人员11人。

实有员额法官数36人,其中中共党员26人,群众10人;

汉族34人,少数民族2人;

男25人,女11人;

研究生全日制2人,非全日制7人;

本科全日制12人,非全日制14人;

法律类专业全日制13人,非全日制22人,其他专业1人。

实有法官助理22人,其中其中中共党员7人,共青团员4人,群众11人;

汉族18人,少数民族4人;

男4人,女17人;

研究生全日制3人;

本科全日制13人,非全日制3人;

大专及以下全日制1人,非全日制2人;

法律类专业全日制13人,非全日制3人。

实有审判辅助人员12人,其中其中中共党员7人,共青团员2人,群众3人;

汉族9人,少数民族3人;

男7人,女5人;

研究生非全日制1人;

本科全日制7人,非全日制4人;

大专及以下全日制1人,非全日制2人;

法律类专业全日制5人,非全日制3人,其他专业4人。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人才战略实施方面。

扎实推进“两个实施办法”落到实处,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建立和完善了“务虚会议”制度、“第一议题”制度、定期谈心谈话、年轻干部人才库等队伍建设方面一系列制度措施。通过扎实开展各项主题教育推动队伍建设成果转化,努力建设一支对党忠诚、风清气正、素质过硬的法院队伍。

三、加强和改进法院人才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方面。

一是深入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始终把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建立持续学、跟进学长效机制,完善以党组理论中心组为龙头、中层干部为重点、党支部为单元的理论武装格局,打造以本院五个支部为单位,每周五下午集中组织政治理论学习的“双五”学习制度,自十九大以来截止目前共组织“双五”集中学习90余次。充分发挥“头雁”示范作用,完善领导干部讲课制度,院党组书记、各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既讲学习体会,更谈结合工作的实践思考。

二是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积极探索政治建设新举措和新机制,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规范司法行为、转变司法作风”专项整治活动、“解放思想再深入、全面振兴新突破”教育活动、“两个坚持”专题教育活动、“解决纪律规矩突出问题、纯洁政法队伍”等教育整治活动,并将开展“加强管理年”活动全面贯穿始终,结合当下正在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深入推进制度废立改,全面清理顽瘴痼疾,形成边定边改边学的常态化学习机制,进一步发挥规章制度的指导规范作用。

三是着力强化干警政治意识。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重要党内法规。积极探索改进传统教育方式,组织全院干警“读书月”活动,组建学习小组,指定学习书目、规定学习期限。积极利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资源,安排专人在工作平台每天早晚7点发布两次学习知识,开展“‘双七’促进步”活动。扎实推动完善党中央、省、市、区委及上级法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和党对司法工作绝对领导的制度体系,确保把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人民法院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

四、落实法官入额遴选机制、完善单独职务序列和员额管理方面。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7]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省级统筹原则,科学配置我院法官员额,择优选任员额法官,推进法院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开展好2022年度员额法官补充选人工作,根据《全省法院员额法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2022年全省法院员额法官补充选任工作方案》,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2022年xx市xx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补充选任工作方案》并落实。

五、完善法官助理分层培养、加强聘用制书记员管理保障和司法行政人员培养使用力度方面。

严格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从实际工作中考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政治担当,切实把好人选的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能力关、廉洁关。在人选发现上突出法院专业化特点,从服务全区法院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出发,坚持拓宽用人视野和渠道,严格落实“凡提四必”,强化队伍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大力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制定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具体办法,加大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力度,建立健全年轻干部选拔、培养、管理、使用机制。

六、人才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交流锻炼方面。

针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年龄老化、优秀年轻干部储备不足等突出问题,院党组立足法院队伍建设长远发展需求,选准配强基层法院领导班子,进一步优化梯次年轻结构和专业知识结构。立足提升基层班子整体功能,认真研究干部自身需求等诸多因素,将服务中心大局、优化班子结构、培养锻炼干部、盘活队伍活力、营造良好氛围作为领导干部交流主要原则,从稳定大局推进交流,优化结构出发,对于出现的空缺岗位,坚持知识专业经历有机结合,梯次配备各年龄段干部,重视选拔使用年轻干部。我院及时针对工作人员进行调整,保证法院工作活力。今年我院对党组分工进行调整,9月8日由xx接替xx法院领导职位,作为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法院工作,x月x日xx经去第十届人大代表大会法定程序选举,全票当选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院长。

目前刑事庭、司法警察大队、由xx分管。政治部、综合办公室、执行局由xx分管。立案庭、审管办、速裁审判庭由xx负责,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由xx分管,行政审判庭由xx分管,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由xx分管,立案庭、审管办、速裁审判庭由xx分管。

七、健全人才评价机制、考核机制、容错机制方面。

完善制度规范化。以制度规范提升行为规范,坚持长效管理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做好整改落实定期回头看工作。继续排查选人用人、因私出国(境)管理、干部担当作为以及司法规范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修订完善各类工作流程指引、工作人员考勤请假办法、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审批等举措,做到以制度管人,切实提升执行力。定期对司法规范、庭审作风等开展督查,以管理精细化精准化推进司法规范化。

八、人才培养方面。

加强青年干警培养。持续完善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加强年轻干部、审判人才、业务专家的培养,进一步扩大后备人才队伍,积极争取为优秀人才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积极争取与高效、党校合作交流机制,充分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助推青年干警培训工作。创新运用读书沙龙、调研比武、情景模拟、结构化研讨等形式,着力培养又博又专、底蕴深厚的青年干部人才队伍。

九、人才培训方面。

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完善各类人员教育培训体系,科学制定政治轮训计划,健全干警培训档案,加强对教育培训的统筹管理。有意识地加强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各类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适时开展利用身边红色教育资源,如xxx战斗遗址、xx战役纪念馆开展红色教育活动。积极探索先进典型上讲坛,交流分享先进事迹与经验,提升干警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

十、人才服务保障和先进典型培养管理方面。

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按照“阶梯式、传承性”选培模式,继续挖掘培育先进典型个人和集体,运用志愿宣讲、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不断强化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和激励作用。认真总结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风险等重点工作及疫情防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大力宣传、及时上报,形成尊崇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氛围。

十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方面。

一是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抓牢意识形态工作。深化党组负总责,党组书记带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支部抓落实的机关党建工作机制。党支部每半年至少分析研判1次党员的思想状况,党组书记与委员、党支部书记与普通党员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做到政治上关心、生活上关爱、情感上关怀。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充分利用党建实体阵地和网络阵地,旗帜鲜明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完善党建工作制度和党建责任清单,认真落实党建述职评议考核。

二是推进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夯实规范基础。突出党支部的政治引领功能,按照基层党支部标准化建设要求,着重抓好组织建设、会议组织、党员管理、党员活动、民主监督、党建文化、考核评价等7个方面的党支部工作,切实担负起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职责。深入开展党建“5+x”活动品牌创建。通过每月一次工作研讨,一次专题学习,一次主题党日,一次组织生活,一次谈心谈话。加强党员思想信念教育,过好组织生活,让“5+x”活动成为党建工作的有效抓手,党员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进一步加强。进一步推进党建工作活动室基础建设,挖掘提炼各支部个性化优势,推动支部标准化建设提档升级。从严从实把好发展党员质量关,突出政治标准,强化党支部和党组领导把关作用,确保发展党员全程记录、严格审批。

三是从严从实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激发组织活力。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认真执行“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谈心谈话等基层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规范党建台账。领导干部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带头讲党课,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进一步丰富主题党日活动形式,着力强化主题党日活动的庄重感、仪式感,扎实开展重温党的历史、重温入党誓词、入户访谈等活动。切实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讲政治、有活力、能战斗的坚强堡垒。

法院调研报告【第四篇】

法律工作不仅要求司法工作者熟练运用法理处理纠纷,更强调实务人员对于社会关系的把握,用情理化解矛盾。但对于长期处在象牙塔的大学生而言,书本的基本知识和老师的言传身授虽然能够夯实理论功底,但是对人情世故的准确把握却稍显不足。而专业实习却能够完美地嫁接法理与情理,在理论与实践之间架起平衡的桥梁。

每一次实务实践都是对理论知识的检验和巩固。虽然我在本科期间已经进行过一次专业实习,大体熟悉了整个法院审判流程,但是此次实习真正培养了我的法律逻辑思维。特别是这次我在专门处理交通纠纷的法庭实习,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有了更为详致的认识,尤其在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认定这方面更加熟练。

每一个案件审判都启发我对冷暖人生的思考。不少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引发财产损失,更关涉到人的生命与健康。在短短的三个月实习期内,我见过为了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的儿子而嚎哭的母亲,见过拿不出赔偿款而愁眉苦脸的肇事者,也见过为了争夺赔偿款而反目成仇的婆媳。一个交通事故的背后往往引发一个个悲剧,可能是破碎一个圆满的家庭,可能是加剧一个人的困苦,也可能是一个生命无声地消逝。法官老师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教会我一个社会效果良好的判决不仅应当要有公正严密的法理支撑,更要有体贴抚慰的情理关怀,让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微妙,感受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不同。

一、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理情况。对于学校老师和实习指导老师的教诲,我谨记在心。参加专业实习的这三个月里,工作上我严格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领导,听从指挥,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实习期间从未请假缺席;生活中我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法官和书记员老师,虚心向各位法院骨干学习,以自己的行动维护学校声誉,获得实习单位的认可和好评。我深知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严格遵守纪律,制定计划、实施行动,才能提高自己执行力、行动力,真正在实习中学到知识。

二、实习主要内容。

我在交通庭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审判法官及书记员处理案件。庭审前期,辅助法官整理汇总相关案件资料;庭审过程中,如实记录庭审情况,协助书记员做好庭审笔录,间或参与调解工作;庭审结束后,参与案件的讨论,并在审判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法律文书;结案之后,辅助书记员整理卷宗、扫描卷宗、归档结案。同时,在处理部分案件时,还会跟随法官调查案件材料,并进行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及案件回访工作。

期间,我还在交通庭工作较为清闲的时候,去旁听其他法庭案件的审理,观摩其他案件的审理过程,并回来与法官、书记员进行探讨,交流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官审理案件的思路及技巧。

(二)案件处理工作。

以下我就庭审前期的资料整理、庭审中的笔录制作、庭审后的文书写作、卷宗归纳整理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等几个方面进行总结:

前进行整理归纳。但是我的实习指导老师刘华法官要求我,不管案件材料是否由专业法律人士递交,都要在开庭之前进行整理汇总。起初我并不了解刘老师的意图,认为对已经有序整理好的材料再次汇总是在做无用功,浪费宝贵的时间,但后面通过对于资料的整合,我慢慢体会到刘老师这个要求背后隐藏的深意。原来简单对案件资料排序汇总的过程,会无形促进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在案件材料的梳理中潜移默化地熟悉整个案情,有助于更加准确地把握案件争议焦点。

2.庭审笔录的制作。记录庭审对我而言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其中最大的难题在于语言交流的不便。考虑到许多当事人习惯使用当地方言,审判法官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往往也使用方言进行审判,这对于我这个外地人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考验。如果因为无法听懂当事人的话而放弃记录庭审,那么本次的法院实习肯定是有缺憾的,为了获得完整的法院实习体验,我必须克服语言上的障碍。为了帮助我强化对于当地方言的理解,整个交通庭的法官、书记员在工作中都坚持用本地方言与我对话,教我用方言讲法律术语及日常事物。此外,我在征得院领导及法官老师的同意后对庭审进行录音,在工作之余对于当事人的表述反复消化,在经过半个多月的努力后,已经能够基本上理解庭审中当事人及法官老师的话语。到了自己独立记录庭审时,审判法官顾及到我的特殊情况,特意放慢语速,加上在庭审前我已经消化了基本案情并且充分掌握了笔录的书写格式,整个庭审记录特别流畅,已经能够大体还原庭审实况,得到了审判法官的认可。

情况,然后是原告诉称,写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再写被告辩称,其内容为被告的抗辩理由和事实。接下来是审理查明部分,应当逐一写清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证据的采纳与不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之后便是本院认为,写明裁判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此部分是对法理与情理的阐述,最后写判决结果。我草拟的第一个判决书被法官进行了大面积的修改,成型之后的判决书基本上没有我本人攥写的内容,为此我颇为沮丧。但法官却鼓励我说写得还不错,作为一个新手,第一次写判决书能够做到结构完整、逻辑较为清晰已经很不错了。之后他对我草拟的判决书进行了逐一点评,他认为我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部分写得过于冗长,对于当事人阐述的事实应当进行精简而不是直接照搬他们的说辞;在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部分,写得过于简单,用语不够规范,说服力不够,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基于证据和事实,为此这部分必须要写得能够令人信服;在本院认为这部分对于争议焦点的归纳必须准确,使用的法律依据必须要站得住脚,逻辑一定要严密。在刘法官的悉心提点下,我仔细对照了自己写的草拟判决书和刘法官修改之后的判决书,确实发现了自己文书写作的欠缺。为了弥补在文书写作上的不足,我在工作之余时常翻阅交通庭以往的判决文书,斟酌审判法官的用词,梳理法官的文书写作逻辑。在之后的几份判决书写作中,类似的问题大大减少,也在无形之中培养了法律条文推导适用的能力。但目前而言,我在文书写作中仍然存在用语啰嗦、表述拖沓的情况,在日后的学习工作中仍然需要继续改进。

4.案件卷宗的整理归档。诉讼案件卷宗,是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规范整洁的诉讼卷宗也是展示审判人员良好职业素养的一扇窗口,为此卷宗的整理归档是整个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看似简单实则不易,遇到证据繁多的案件,不仅需要细致,更需要有技巧。其实卷宗整理归档的顺序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的,因此这个是熟悉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好办法,而掌握了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再反过来整理卷宗,也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一般而言,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按如下顺序整理:

(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10)准备庭笔录;。

(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3)上级法院退卷函;(24)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5)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6)执行手续材料;(27)备考表;(28)卷底。

5.法律文书的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基本联系方式和法院传递诉讼信息的手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五种方式。在实习所在的交通庭,一般而言,如果当事人委托了当地律师,书记员会电话通知律师前来领取相关文书材料并签署送达回证;如果当事人未委托当地律师且经常居住地离法院较远,一般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未委托律师并且居住地离法院较近,经书记员电话通知拒绝前来领取相关法律文书的,审判法官为了能够及时解决案件纠纷,会和书记员亲自前去一同送达文书材料。在我亲身参与的一次送达中,一位当事人并不理解接收文书材料能够便于自身了解案情、主张权利,误以为法官送达文书是伙同另一方当事人侵犯其利益而对法官破口大骂,主审法官只好耐心讲解,好不容易劝服其接收法律文书材。事后,法官对我说,在送达过程中经常碰到此类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但是法官的职责在于案结事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此无论遇到何种无理蛮横的当事人,必须耐心对当事人普及法治知识,让他们相信法律,相信法院审判工作,实在没有办法劝服他们再采用留置送达的办法。

(三)庭审旁听心得体会。

实习期间,我在院机关旁听了许多案件,其中印象最为深刻的是郑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情大致是:原告郑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房住房一套,并规定了交房时间,同时约定交房条件须包括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逾期交房的,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但在约定交房时间过后的一段时间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原告在订立合同当天即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此后亦履行了付清房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自交房时间起至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止期间的违约金,被告辩称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并非其所能控制的,且法律并未对该条件进行强制性规定。在庭审中,原被告举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

由于本案并非当庭宣判,故在庭审结束后,我向本案的独任法官老师请教案件审判思路。老师认为,本案的基础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出自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存在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合法,因而该份合同的效力应当认定为有效。既然双方对于交房条件的规定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被告房地产公司完全能够预见该规定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关于交房条件其无法控制且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抗辩,不应当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违约迟延履行交房义务,理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通过与法官的交流,我深刻感受到审判工作的严谨与庄重。法官判案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对本案证据进行认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再通过所认定的案情,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从而作出裁判,达到定份止争的效果。同时,本案被告因为在订立合同上的一个瑕疵导致败诉的教训,也警醒我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必须要细致、认真。

三、实习感受。

(一)实习收获。

虽然之前有过在法院实习的经历,很多审判工作流程驾轻就熟,但是因为本次是在专业化类型更强的交通庭里实习,并且同一个庭里不同法官的审判风格也不一样,还是学到到很多全新的知识、感悟:

第一,要学会从简单重复的工作中得到不同的灵感和启发。交通庭,顾名思义,其处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是交通事故案件,虽然案件类型较为单一,但是基于各个案件当事人情况、责任承担及事故发生背景等情况的差异,每个案件在证据认证以及事实认定上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正如我的实习指导法官老师所言,基于交通事故案情的复杂性及个案差异性,我们在处理每一个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像第一次审理案件一样对待,要深入案情,落脚细节,不受既有经验的禁锢局限。法官的话启发我日后无论面对什么工作,不要因为习惯了工作流程、熟悉了工作方式,就对工作掉以轻心,要像第一次从事这份工作一样,保持新鲜感,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待工作,使自己永远对工作保有热情。

第二,要夯实巩固基础理论,不断学习掌握新理论。在交通庭的三个月里,我时常看到法庭里的法官和书记员老师订购法学理论书籍,午休之余,时常看到法官认真阅读《人民法院报》、《法律适用》等期刊报纸。法官经常说,要提高审判技巧,必须紧跟学术动态,时刻更新自己的理论知识,但是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坚实的理论功底。法庭里法官、书记员老师对于知识孜孜以求的态度,十分鼓舞我,也提醒尚未步入社会的我,要趁在学校的这最后几个月,赶紧巩固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为日后走上法律工作岗位打下稳固的基奠。

第三,要注重情理与法理的统一,注重审判案件的社会效果。曾强调要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份好的判决,不仅是要在法律层面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裁量确定,更要在情理上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心服口服,真正达到定份止争的效果。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更要具备得当的审判技巧。要注意在审判过程中运用情理,要倾听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阐述,要在严守法律规范的同时兼顾当事人的情感情绪,实现案结事了。

(二)建议与意见。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遇到的大部分问题,都是老师在上课时有所提及的内容,但是由于彼时并不熟悉实务工作,因此对老师提到的内容并未十分关注。为此,建议日后的课程设置上,可以增设模拟实践环节,老师在讲基础理论内容之后,利用部分课时设置模拟庭审辩论、出具法律专家意见书等形式,强化同学们对于理论知识点的理解。

结语。

通过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工作,我发现时间经验的欠缺使自己在工作中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在交通庭几位法官老师、书记员老师的帮助下,我兢兢业业地参与审判工作,努力提升自我,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充分运用其中,同时根据工作实践的要求及时弥补理论上的缺漏,汲取了许多司法审判实践的经验技巧,切实锻炼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在为人处世、协调各方关系的能力上有了长足的进步。感谢交通庭各位老师在实习期间对我的关怀和指导,让我的实习充满收获!

法院调研报告【第五篇】

法院党组、院支部在县委、县人大、机关党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本站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监督和指导下,学习上身先士率、带头提高;工作上以身作则,带头苦干;廉政上率先垂范、带头秉公执法;待遇上不搞特殊,带头艰苦奋斗;作风上不主观臆断、带头发扬民主。事事紧紧围绕法院的各项工作大局、求实创新、锐意进取、不断深化和探索支部生活的新路子、为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干警队伍立下了汗马功劳,多次受到上级领导的高度赞扬。

一、机构名称及党员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中共__县人民法院党组。

中共__县人民法院支部委员会。

县人民法院党组现由三人组成,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2人,均为男性,年龄最大49岁,最小的41岁,三人均为法律大专学历。

茂县法院支部现有党员33人,其中退休人员11人。在职干警33人,党员干警22人,占干警总数的67。其中本科3人,专科17人,中专(高中)2人;26至30岁3人,31至35岁1人,36至45岁12人,46至50岁4人,50岁以上2人。

二、抓教育、不忘宗旨、把提高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放在首位。

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在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今天,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上的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也有所抬头,不断冲击和侵蚀法官队伍。因此,当前做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党组、支部一班人充分认识到:思想政治工作是搞好审判工(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作的前提和保障,不能有丝毫削弱,应当加强。只有搞好思想政治工作,才能担负起“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服务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稳定”的使命。没有过硬的思想政治工作,就不可能很好地完成审判任务,肩负起神圣的使命;没有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不正之风冲击和侵蚀下一些干警就可能丧失职业道德,腐化堕落,甚至走上犯罪道路。为此,党建工作紧紧抓住思想政治工作这根“生命线”不放。近几年,县人民法院始终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突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地位。院里在年初安排全年工作的一号文件中,对思想政治工作专门作出规定,并制定与之配套的文件,使这项工作全年有安排、阶段有部署,做到常抓不懈。其次是院党组书记亲自挂帅抓此项工作,其他院领导在着重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互相配合、协同抓好全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三是政治部设人专门抓。注重克服以往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那种空洞的政治说教,积极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了层层抓、层层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

法院党组、支部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及时组织干警学习有关文件和和江重要思想和精神,坚持每周五的政治学习制度,规定学习时间概不安排其他工作。努力实践重要思想,经常开展“百题党的知识问答”竞赛活动,特别是在重大节日将干警带出去过组织生活的作法,把学习教育活动寓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既丰富了干警的精神生活又提高了大家的思想情操,更达到了相互沟通、加深了解、促进工作的目的。结合年轻人的特点,开展谈心活动把政治学习教育与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结合起来,党组成员、支委们不但根据干警的思想实际,与一般干警、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个别交心谈心,而且提倡干警上下之间、相互之间经常开展谈心活动,不断沟通思想、融洽相互间关系。干警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断增强。为此,向党组织递交申请的人不断增多,党员队伍不断壮大。特别是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支部工作的作法效果良好。院支部坚持对干警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为内容的“三职”教育,制定了“三职”教育的具体内容。职业道德要求做到六个一样,即接待要热心不冷漠,地位高低一个样;听诉要专心、不烦燥,对生人熟人一个样;教育疏导要耐心、不厌烦,来谈次数多少一个样;调查要细心、不草率,案件影响大小一个样;调解要诚心、不敷衍,当事人态度好坏一个样;处理要公正、不徇私情、对远近新疏一个样。职业纪律要坚持贯彻《人民法院干警十不准》和公安部五条禁令。职业责任着重强调办案要及时、调查要全面、案情要真实、方法要灵活、处理要正确。“三职”教育有效地规范了广大干警的职业行为,改进了审判作风。本站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四、抓廉政、拒腐防变、提高司法机关的崇高声誉。

茂县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结合工作实际,针对热点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首先,抓拒腐防变、教育干警过好“金钱关”。当前社会上拜金主义抬头,加之“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不良倾向的侵蚀,曾使个别干警思想产生波动。为此,党建工作始终把干警的廉洁执法教育作为政治思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教育干警在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上金钱意识很浓的情况下,保持清醒头脑,在执法中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拒腐不沾、决不拿法律当商品作交易。利用全省、全国政治系统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干警时刻绷紧廉洁执法这根弦。其次抓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过好“权力关”。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和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革命传统教育作为基础教育来抓、教育干警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杜绝权钱交易。引导干警摆正两个关系:一是摆正审判工作与为人民服务的关系。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是人民对法官的信任。人民法官只有忠于职守,为人民用好审判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没有以权谋私,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的特权。二是摆正个人利益与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教育干警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秉公执法,通过审判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其三抓党纪、政纪、法纪教育,过好“人情关”。教育干警讲法律不讲面子、讲原则不讲人情,要求干警处理案件公正第一、绝不准拿法律与人情作交易、顶住说情风、真正做到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由于工作细致、措施得力、方法适当、全院干警秉公执法、廉洁办案蔚然成风。

五、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县法院党建工作十分注意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党内民主、建立和健全党员目标管理、支部工作目标、党内外监督机制,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等活动。全院现有的22名在职党员都能长年保持旺盛的革命干劲和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处处起先锋模范作用。支委们更是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一边抓本职工作,一边抓支部工作,真正做到了两不误。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院党组、院支委和其他党员同志的带动下,全院上下你追我赶、讲团结、比奉献,加班加点拼命干,节假日、星期天加班工作是常事,超负荷地完成了各项审判任务。县法院党建工作由于工作对路,全院干警思想稳定、情绪高昂,全院上下呈现出风气正、干劲足、蒸蒸日上的局面。

法院调研报告【第六篇】

在大四的最后一个学期,我迎来了毕业实习。本次实习安排在开学后的六周,其主要目的是让我们把在学校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对司法实践的了解进一步深化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我此次在苏埠镇人民法院实习。苏埠镇人民法院是基层法院,共有四个民事审判庭、两个刑事审判庭、一个行政审判庭以及六个派出法庭,还有立案庭、高审庭、审监庭、执行局等。我被分到民一审判庭,民一审判庭主要负责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后我又到执行局呆了一段时间。我在这里的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旁听庭审、练习撰写判决书,还有几次与其他工作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地调查。

实习的第一天,确定实习岗位后我到民一审判庭去报到。民一庭内正在开庭,我便坐在旁听席上旁听。这是一起比较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庭审程序进行得很快,在双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后,法庭听取了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法官宣布合议庭和议后择日宣判,庭审结束。下午我被安排在庭内整理卷宗。

从第二天开始,我每天8点15左右赶到法院,先把庭内的卫生打扫一下。我们庭基本上每天上午开庭,不开庭又没什么具体工作时我就到其他庭里旁听。中午11点40分结束工作去吃饭。下午很少开庭,只有一次因上午没有审理完毕,下午继续开庭。除此之外大部分工作是整理卷宗(主要是排序、装订、登记)。庭长还给我安排了练习撰写判决书的工作,把经过开庭审理的案卷让我每三天写一个判决书,写完后再交庭长修改。在执行局呆的几天除了和执行人员外出调查取证或送达传票、执行令外,也同样是整理卷宗。在民庭实习的几个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一、整理卷宗。

在实习期间,帮助法官及书记员整理一些卷宗,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指导,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

二、旁听案件。

苏埠镇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人口较多,民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刚去的那段时间几乎每天都有开庭。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三、写一些法律文书。

在实习期间,帮法官草拟了一些简单的判决书、裁定书、公告和做一些简单的笔录等,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但是还是免不了出现一些问题,真是映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四、跟随法官送达法律文书。

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仅签收环节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或避而不见,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

理论和实践是不可分的。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同时,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他们对于我的实习进行了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会了我很多做人的道理。

五、经验总结。

通过本次实习,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1、我们在学校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际中的操作还有一定的差距。比如说在案件审理结束后,我们都认为会是当庭宣判判决结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为了节省时间都是直接写判决书或裁定书,让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律师)来领,就算代替宣判,远没有我们平常看到的当庭宣判的庄严效果。

2、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不知如何有效的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是无视国家的法律做出一些法律上明文禁止的事情。因此,对人们进行普法宣传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我是在民庭里实习,每天所接触的案件一般都是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借贷纠纷、离婚案件。在上班比较空闲的时候,我就在研究法院案件报告总结,我发现其中离婚案件占据大部分,这说明了什么呢?不免让我十分震憾!当我看卷宗的时候,我都会十分留意离婚案件的判决书所述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感情;(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婚外情;(4)、吵架问题,夫妻平常的吵架算正常,但如果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那就不正常了;(5)、婆媳关系紧张引起夫妻感情不和。本次实习让我知道法律的学习及案件的审理,远远没有自己想像及书本上说的那么轻松,案件的复杂性不是一两句话就能总结出来的,我自己还要加大对这方面的学习及实践。

在法院民庭各位审判员及书记员的指导和帮助下,我把在课堂上学习到的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我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将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不断地完善自己,提高自我。

在实习期间,我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法官和书记员交给的工作,得到了民一庭全体人员的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找到了以后努力的方向。

通过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发现实践经验的欠缺使自己在工作中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在几位法官的帮助下,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自己的知识得到了巩固和发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同时,实习开阔了自己的视野,使我对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程序有所了解,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也有了显著的提高。

此外,我还认识了几位法官和律师朋友,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和相处交流,使我学到很多

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邢台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老师、及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致以衷心的感谢!

法律工作不仅要求司法工作者熟练运用法理处理纠纷,更强调实务人员对于社会关系的把握,用情理化解矛盾。但对于长期处在象牙塔的大学生而言,书本的基本知识和老师的言传身授虽然能够夯实理论-功底,但是对人情世故的准确把握却稍显不足。而专业实习却能够完美地嫁接法理与情理,在理论与实践之间架起平衡的桥梁。

每一次实务实践都是对理论知识的检验和巩固。虽然我在本科期间已经进行过一次专业实习,大体熟悉了整个法院审判流程,但是此次实习真正培养了我的法律逻辑思维。特别是这次我在专门处理交通纠纷的法庭实习,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有了更为详致的认识,尤其在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认定这方面更加熟练。

每一个案件审判都启发我对冷暖人生的思考。不少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引发财产损失,更关涉到人的生命与健康。在短短的三个月实习期内,我见过为了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的儿子而嚎哭的母亲,见过拿不出赔偿款而愁眉苦脸的肇事者,也见过为了争夺赔偿款而反目成仇的婆媳。一个交通事故的背后往往引发一个个悲剧,可能是破碎一个圆满的家庭,可能是加剧一个人的困苦,也可能是一个生命无声地消逝。法官老师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教会我一个社会效果良好的判决不仅应当要有公正严密的法理支撑,更要有体贴抚慰的情理关怀,让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微妙,感受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不同。

一、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理情况。对于学校老师和实习指导老师的教诲,我谨记在心。参加专业实习的这三个月里,工作上我严格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领导,听从指挥,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实习期间从未请假缺席;生活中我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法官和书记员老师,虚心向各位法院骨干学习,以自己的行动维护学校声誉,获得实习单位的认可和好评。我深知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严格遵守纪律,制定计划、实施行动,才能提高自己执行力、行动力,真正在实习中学到知识。

二、实习主要内容

(一)整体实习概况

我在交通庭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审判法官及书记员处理案件。庭审前期,辅助法官整理汇总相关案件资料;庭审过程中,如实记录庭审情况,协助书记员做好庭审笔录,间或参与调解工作;庭审结束后,参与案件的讨论,并在审判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法律文书;结案之后,辅助书记员整理卷宗、扫描卷宗、归档结案。同时,在处理部分案件时,还会跟随法官调查案件材料,并进行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及案件回访工作。

期间,我还在交通庭工作较为清闲的时候,去旁听其他法庭案件的审理,观摩其他案件的审理过程,并回来与法官、书记员进行探讨,交流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官审理案件的思路及技巧。

(二)案件处理工作

以下我就庭审前期的资料整理、庭审中的笔录制作、庭审后的文书写作、卷宗归纳整理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等几个方面进行总结:

前进行整理归纳。但是我的实习指导老师刘华法官要求我,不管案件材料是否由专业法律人士递交,都要在开庭之前进行整理汇总。起初我并不了解刘老师的意图,认为对已经有序整理好的材料再次汇总是在做无用功,浪费宝贵的时间,但后面通过对于资料的整合,我慢慢体会到刘老师这个要求背后隐藏的深意。原来简单对案件资料排序汇总的过程,会无形促进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在案件材料的梳理中潜移默化地熟悉整个案情,有助于更加准确地把握案件争议焦点。

2.庭审笔录的制作。记录庭审对我而言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其中最大的难题在于语言交流的不便。考虑到许多当事人习惯使用当地方言,审判法官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往往也使用方言进行审判,这对于我这个外地人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考验。如果因为无法听懂当事人的话而放弃记录庭审,那么本次的法院实习肯定是有缺憾的,为了获得完整的法院实习体验,我必须克服语言上的障碍。为了帮助我强化对于当地方言的理解,整个交通庭的法官、书记员在工作中都坚持用本地方言与我对话,教我用方言讲-法律术语及日常事物。此外,我在征得院领导及法官老师的同意后对庭审进行录音,在工作之余对于当事人的表述反复消化,在经过半个多月的努力后,已经能够基本上理解庭审中当事人及法官老师的话语。到了自己独立记录庭审时,审判法官顾及到我的特殊情况,特意放慢语速,加上在庭审前我已经消化了基本案情并且充分掌握了笔录的书写格式,整个庭审记录特别流畅,已经能够大体还原庭审实况,得到了审判法官的认可。

情况,然后是原告诉称,写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再写被告辩称,其内容为被告的抗辩理由和事实。接下来是审理查明部分,应当逐一写清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证据的采纳与不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之后便是本院认为,写明裁判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此部分是对法理与情理的阐述,最后写判决结果。我草拟的第一个判决书被法官进行了大面积的修改,成型之后的判决书基本上没有我本人攥写的内容,为此我颇为沮丧。但法官却鼓励我说写得还不错,作为一个新手,第一次写判决书能够做到结构完整、逻辑较为清晰已经很不错了。之后他对我草拟的判决书进行了逐一点评,他认为我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部分写得过于冗长,对于当事人阐述的事实应当进行精简而不是直接照搬他们的说辞;在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部分,写得过于简单,用语不够规范,说服力不够,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基于证据和事实,为此这部分必须要写得能够令人信服;在本院认为这部分对于争议焦点的归纳必须准确,使用的法律依据必须要站得住脚,逻辑一定要严密。在刘法官的悉心提点下,我仔细对照了自己写的草拟判决书和刘法官修改之后的判决书,确实发现了自己文书写作的欠缺。为了弥补在文书写作上的不足,我在工作之余时常翻阅交通庭以往的判决文书,斟酌审判法官的用词,梳理法官的文书写作逻辑。在之后的几份判决书写作中,类似的问题大大减少,也在无形之中培养了法律条文推导适用的能力。但目前而言,我在文书写作中仍然存在用语啰嗦、表述拖沓的情况,在日后的学习工作中仍然需要继续改进。

也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一般而言,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按如下顺序整理:

(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10)准备庭笔录;

(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3)上级法院退卷函;(24)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5)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6)执行手续材料;(27)备考表;(28)卷底。

判工作,实在没有办法劝服他们再采用留置送达的办法。

(三)庭审旁听心得体会

实习期间,我在院机关旁听了许多案件,其中印象最为深刻的是郑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情大致是:原告郑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房住房一套,并规定了交房时间,同时约定交房条件须包括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逾期交房的,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但在约定交房时间过后的一段时间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原告在订立合同当天即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此后亦履行了付清房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自交房时间起至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止期间的违约金,被告辩称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并非其所能控制的,且法律并未对该条件进行强制性规定。在庭审中,原被告举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

由于本案并非当庭宣判,故在庭审结束后,我向本案的.独任法官老师请教案件审判思路。老师认为,本案的基础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出自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存在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合法,因而该份合同的效力应当认定为有效。既然双方对于交房条件的规定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被告房地产公司完全能够预见该规定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关于交房条件其无法控制且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抗辩,不应当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违约迟延履行交房义务,理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的效果。同时,本案被告因为在订立合同上的一个瑕疵导致败诉的教训,也警醒我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必须要细致、认真。

三、实习感受

(一)实习收获

虽然之前有过在法院实习的经历,很多审判工作流程驾轻就熟,但是因为本次是在专业化类型更强的交通庭里实习,并且同一个庭里不同法官的审判风格也不一样,还是学到到很多全新的知识、感悟:

第一,要学会从简单重复的工作中得到不同的灵感和启发。交通庭,顾名思义,其处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是交通事故案件,虽然案件类型较为单一,但是基于各个案件当事人情况、责任承担及事故发生背景等情况的差异,每个案件在证据认证以及事实认定上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正如我的实习指导法官老师所言,基于交通事故案情的复杂性及个案差异性,我们在处理每一个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像第一次审理案件一样对待,要深入案情,落脚细节,不受既有经验的禁锢局限。法官的话启发我日后无论面对什么工作,不要因为习惯了工作流程、熟悉了工作方式,就对工作掉以轻心,要像第一次从事这份工作一样,保持新鲜感,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待工作,使自己永远对工作保有热情。

第二,要夯实巩固基础理论,不断学习掌握新理论。在交通庭的三个月里,我时常看到法庭里的法官和书记员老师订购法学理论书籍,午休之余,时常看到法官认真阅读《人民法院报》、《法律适用》等期刊报纸。法官经常说,要提高审判技巧,必须紧跟学术动态,时刻更新自己的理论知识,但是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坚实的理论-功底。法庭里法官、书记员老师对于知识孜孜以求的态度,十分鼓舞我,也提醒尚未步入社会的我,要趁在学校的这最后几个月,赶紧巩固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为日后走上法律工作岗位打下稳固的基奠。

第三,要注重情理与法理的统一,注重审判案件的社会效果。曾强调

要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份好的判决,不仅是要在法律层面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裁量确定,更要在情理上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心服口服,真正达到定份止争的效果。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更要具备得当的审判技巧。要注意在审判过程中运用情理,要倾听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阐述,要在严守法律规范的同时兼顾当事人的情感情绪,实现案结事了。

(二)建议与意见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遇到的大部分问题,都是老师在上课时有所提及的内容,但是由于彼时并不熟悉实务工作,因此对老师提到的内容并未十分关注。为此,建议日后的课程设置上,可以增设模拟实践环节,老师在讲基础理论内容之后,利用部分课时设置模拟庭审辩论、出具法律专家意见书等形式,强化同学们对于理论知识点的理解。

结 语

通过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工作,我发现时间经验的欠缺使自己在工作中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在交通庭几位法官老师、书记员老师的帮助下,我兢兢业业地参与审判工作,努力提升自我,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充分运用其中,同时根据工作实践的要求及时弥补理论上的缺漏,汲取了许多司法审判实践的经验技巧,切实锻炼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在为人处世、协调各方关系的能力上有了长足的进步。感谢交通庭各位老师在实习期间对我的关怀和指导,让我的实习充满收获!

法院调研报告【第七篇】

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人民法院被上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高,而法院被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一责任人,一直以来倍受社会关注和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在党和人民群众推动、呼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今天,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法院执行,又称司法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实化的司法活动。

究竟何为执行难,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一些案件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能力,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就不能称之为执行难。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执行不到位,或者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打了法律白条,这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一种表现。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是执行案件数量剧增。尤其是自xx年诉讼费收费改革后,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至今年月,我院执行案件达402件,比上年同期增长%,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

二是被执行人难找。计划经济时代隶属型的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后,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移动迁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若其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丧失,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申请执行人的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日益突出。

三是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四是协助执行人难求。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协助执行人不愿自觉、及时地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往往导致执行战机贻误,执行案件难结。

五是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从上饶县法院执行工作现状来看,近几年,通过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等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xx年1月至今年月,共受理各类案件59件,执结58件,加上xx年以前的旧存案403件,执结率为%;执结案件的标的为万元,实际到位标的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为7.%。但是,尚未执结的案件仍有766件。这些存案案件类型各异,执行难度非常高。其中,以下几类案件的执行尤为困难:一是被执行人为乡镇和其他机关以及破产改制企业的案件。部分领导往往站在地区和部门利益的角度,以社会稳定为由干预或不愿协助法院执行。二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些无牌无证的轻便摩托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或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三是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案件。一些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权证不齐的房产买卖纠纷,因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使房产变现的可能性很小;四是被执行人(包括企业)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还有濒临破产的企业或已关停特别是原来的乡镇企业无能力履行,法院根本就无从下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断进行投诉、上访。据统计,xx年以来,当事人或群众到上饶县法院映法院执行问题的来信有42件,来访有256人次;向县人大、县政法委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信访投诉的来信也不少;还有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明显增多,近几年来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已发生十多次暴力抗法事件,警车被拦、执行人员被打骂受伤的事件屡有发生。去年5月,在董团乡还发生了被执行人岳某亲属数十人围攻执行人员的暴力抗法事件,在公安特警的帮助下,事态才得以妥善控制,等等。然而,“空调白判”、“法律白条”成了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执行难”问题的形象描述。

三、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解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只有从理念、制度、体制、机制等多方面进行理性分析与思考,才能找出症结,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出路。

(一)客观因素。

1、司法执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权威缺失。目前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宪法对司法强制执行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强制执行虽有规定,但其规定与现行执行工作的形势需要和现状严重不相适应,且很多规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尤其是“拒执罪”可操作性不强,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如当事人只要拿了一点钱就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执行工作立法的滞后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司法权威缺失,执行工作的随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执行人往往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或躲避履行义务,或公然暴力抗拒执行。2、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少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中蕴藏风险的认识相当不足,认为产生了纠纷,反正由法院最后一道防线进行救济和解决。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案件无法执行,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好比一个病人送进医院时已死亡,医院只能查明死因,却无法起死回生。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和手段是有限的,当其穷尽办法仍于事无补的时候,当事人把交易风险带来的执行不能归咎于执行不力,到处投诉、上访显然有失公允。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尚处萌芽状态,制度的缺失与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等种种诚信缺失行为尚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而社会舆论及其公众又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致使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3、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调研中,有些部门就反映,有的镇政府对当地纳税企业实施保护,一旦这些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便通过有关部门给法院施压,造成执行困难;另一方面,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等各方的配合,但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弊端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今年5月,上饶县法院在党委的支持下,与党委有关部门和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成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目前情况来看,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联动部门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紧密配合还未真正形成,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如中国人民银行掌握各大银行的帐户状况,但法院没有权力通过中行去查询被执行人在各个银行的帐户情况;在同一系统的银行间具有联网查询的功能,但银行不愿提供联网查询功能,致使法院执行人员只能一家家地跑。工商、劳动等部门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中介机构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

4、公众法制意识薄弱,社会保障救助功能不足。不少当事人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甚至到处逃避,再小的执行标的也要让执行法官来回奔波。有的被执行人一旦被司法拘留,还觉得冤枉,认为自己一不偷、二不抢,没有羞耻的感觉。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来看,保障范围过窄,对于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农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偿付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巨额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款,就显得尤为困难;还有国有企业、乡镇原有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有的早已关闭,有的只剩下一些店面只能维护少数职工的生活费,一旦强制执行,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因此,这些案件大都陷入了无法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状态。

(二)主观因素(法院自身)。

一是审判和执行兼顾没有协调好。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审判必须虑及执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实行执行中碰到困难。

二是执行流程管理规范落实到各个具体环节上存在差距。流程管理规范对执行人员在各个环节中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个别执行人员未能尽职尽责,所做工作在卷宗材料中难以明确反映,个别案件中止、终结的理由尚不充分等。

三是突破疑难案件的方法不多。面对涉及一些镇及政府部门利益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土地为标的案件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诸多疑难复杂的案件,执行人员存有畏难情绪,办法不多,难以取得有效突破。

四是少数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难以提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对一些应列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为被执行人,致使案件的执行标的难以到位;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处理案件时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片面强调工作忙而错过执行时机;有的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作风粗糙,执行方法简单,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此外,基层法院目前的执行警力配备与物质装备建设也未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求。

四、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继续完善司法执行制度。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可以看出国家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执行手段和执行方式,但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与当前经济基础的巨大变化相比,已呈现出严重的滞后。继续改革、完善司法执行制度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已势在必行、十分紧迫。立法机关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各种成功经验以及西方国家的成熟做法,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具体、明确地建立强制执行所必需的各种规范,以适应执行工作的要求。(二)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

(三)完善社会管理体制。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不能以牺牲法制统一性与司法权威性的代价去赢得一方之利,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关系。事实上,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不仅仅指社会治安环境,还包括领导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对市场活动中各类纠纷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的认同度与密度,对法律的信仰及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的服从等各个方面。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愈好,说明这个地区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愈成熟,对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愈能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要逐步理顺相关部门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关系,清除现行社会管理体制中对执行工作设置的种种不合理障碍,建立和完善社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民事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市场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同时完善各类交易活动的制度,防止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加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认识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应以财政为主,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司法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给予司法救助对象以救济。

(六)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一是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二是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要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要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三是不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要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结案率、中止率、标的到位率同执行法官的考评、奖惩紧密挂钩。四是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从严控制中止案件,着力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款的到位率,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改善执行装备、执行条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办案效率。五是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进思想工作作风,严守执行纪律,保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杜绝懈怠执行现象,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要努力加强业务建设,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法院执行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结语。

从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看,执行难无疑是法治建设进程中某一阶段的特有历史现象。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思想意识、道德水准、文化传统以及体制、机制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理念先行,树立正确的有利于实现建设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的法治理念,摒弃与法治目标相悖、短期、近视的行为,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必须找准突破口,从解决体制、制度、机制等阻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性问题入手,依法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必须使法院系统内外的力量积极联动,形成合力;必须树立长期努力的思想,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坚持不懈。我们深信,执行工作在经过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和社会各界持之以恒的共同努力,执行难问题一定会得到妥善解决。

法院调研报告【第八篇】

为了进一步深化工作改革,促进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我院就干部体制分4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关键举措,是实现法官精英化的有效途径,但在现实中存在以下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9条“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由于法官助理的工作非常笼统,不好量化,最终又回到以前的审判模式:法官审理案件和拟写法律文书,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和装订卷宗等,法官助理无所适从;如果让法官助理拟写法律文书,又因法官助理没有参加庭审,必然要通读卷宗,将会出现重复劳动;即使法官助理在法官授意下拟写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个责任心问题,因为案件质量的好坏和法律文书的优劣都由法官来承担后果,调动不了法官助理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对法官助理进行考核。又由于法官助理的心理调适有个过程,相当长时间内不能投入工作,以往与法官一样开庭审理案件,如今被剥夺了审判权,仅从事一些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工作,心理不平衡,工作带有情绪,不愿配合法官工作;而法官碍于情面,许多本应由法官助理做的工作现在都落在法官和书记员身上,法官助理形同虚设,法官压力大。

4、由于法院参照公务员管理,使法官管理也带有行政化色彩,从法官等级就可以看出,行政级别一定程度影响着法官等级的高低,这造成法官的晋升与其法律水平不挂钩,是由其年限、职务、职级决定的。

我们认为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国长期落后的法制现状造成的。任何一项改革无不受到本土法治资源的制约和影响,无不带有经济、历史、文化、意识的印记。而一项改革必定要以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使分类管理可能造成当不上法官的人很难有工作积极性。

对于分类管理,我们建议:

2、核定法官员额应允许司法行政处、办公室、政治部(政工科)、研究室等部及门具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职称的干警参与竞争。因为这些部门的干警思想人品、法学功底、审判业务俱佳者并不罕见,由于轮岗交流、组织安排等诸多原因而未在审判业务庭工作。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吸引社会的精英从事法官职业,那么让这些法院的精英有机会从事审判工作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4、法官取消行政职级,以法官等级为晋升的方向,彻底摆脱法官的行政化管理,使人员分类管理落到实处,具有实际意义。

二、法官职业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

由于我国长期的法治落后现状,使得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没有得到充分落实。首先是政治地位的不高。法官职业虽然在社会上比较让人崇敬,但事实上并未能深入人心,许多当事人对法官裁判不满意,随意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辱骂;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不能得到保护,常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和干预;其次法官经济收入偏低,使法官职业不能吸纳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影响法官队伍建设。

法官职业化就要求法官作为职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由于法院人、财、物都受地方党委政府管理,使得法官职业的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关系。

为了建立有效的法官职业化保障机制,我们建议:

1、建立更为有效的法院进人审核和出人通气制度,使得不经过审核的进人地方财政拨不了款。现在法院系统已经建立了补充法院工作人员审核制度和出人通气制度,但问题是这两项制度都是形同虚设,即无论上级法院是否同意,进人和出人都已定局,因为法院人员的工资是地方财政供养的。

2、尽早落实法官等级的津贴。法官等级制度已经施行近8年时间,至今没有落实法官等级津贴,让广大法官感到失望。由于我国的国情,不可能大幅度提高法官待遇的情况下,应尽快落实法官津贴。

三、改革完善初任法官选拔、任用的改革措施和建议。

初任法官的选拔是严把法官进口的有效手段,我们建议:

1、严格初任法官的资格条件,确保法官制度改革在新人上从严把握,加快改革步伐。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大学教育不太注重实践,即使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也不能直接担任法官审判案件,可以在担任法官助理若干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任命为法官。从审判实践看,具有5年审判一线的经验,任命为法官较妥。从年龄来看,《法官法》中规定的23周岁偏小。23周岁的法官很难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应适当提高担任法官的年龄。

2、适当改变现有法官选任方式来提高法官的素质。上级法院的法官应尽量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能,客观上要求上级法院法官的素质高于下级法院,故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上级法院法官能有效保证上级法院的法官素质。初任法官则一般应从基层法院干起,不宜直接在上级法院担任法官。同时广开渠道,在选任对象的确定上采取开放式制度,改变目前法官任命基本上都是从法院现有干部中选用的做法。法官法第51条规定,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使法律人才选拔考试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也为法律人才今后的互动创造了条件。基层法官的选任应完全面向社会,法官编制一旦出现空缺,应当允许一定地域的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参加竞职,不论现在是律师、检察官、法学教师,以直接改变法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3、将法官招录制度从公务员制度中剥离出来,单独实行招考,由最高院统一组织,报考人员必须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现在法院招录工作人员,统一纳入公务员招考,使得当法官必须经过两次考试,这样做造成的后果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志未必能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而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又未必一定能通过司法考试,使得选任法官举步为艰。

四、上级法院选拔任用法官的方法和相应实现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8条规定:“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我市中院在3月和月分两次从下级法院公开选拔了审判员1名,助审员3名,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从实践来看,上级法院选拔任用法官应通过以下途径:

1、公开选拔条件。对选拔条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对固定的条件,使下面的基层法官明确努力方向,不能一年一个变化,一个领导人一个变化。

2、科学组织考试。为了确保选出真正优秀的人才,必须采用科学的考试方式。选拔法官的考试应单独组织实施,不再纳入公务员考试范围。

3、全面考察。为了保证公开选拔的效果,要对考试成绩合格者进行全面的考察,从德、能、勤、绩几方面了解情况,重点是政治表现和法律业务素质。

4、公示人选。每凡选拔,都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确保选拔经得起监督和考验。

综上,由于法院并无完全的人事权和财权,所以,在很多问题的解决上更多地要依靠法院领导与地方组织部门协调,所以,要真正解决法院干部体制问题,还应该寄希望于完善法律规定,从立法层次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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