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精编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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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应专题报告分析了当前土地市场动态、政策影响及未来趋势,探讨了供需关系、价格变化及区域发展,对各类土地的供给策略提出了建议。以下是阿拉网友为您整理的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精编8篇】优秀范例,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第一篇】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全国耕种的耕地面积为万公顷,园地万公顷,林地万公顷,牧草地万公顷,其他农用地万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万公顷,交通运输用地万公顷,水利设施用地万公顷,其余为未利用地。与上年相比,耕地减少,园地增加,牧草地减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增加,交通运输用地增加。

全国净减少耕地万公顷,人均耕地已由的公顷降为公顷。其中生态退耕万公顷,包括退耕还林万公顷,退耕还草万公顷,退田还湖万公顷。生态退耕是耕地面积减少的主要因素。

新增建设用地万公顷,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万公顷,比上年增加万公顷,增长17%。其中独立工矿占用耕地万公顷,比上年增加3万公顷,增长37%;公路建设占用耕地万公顷,比上年增加万公顷,增长25%。

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万公顷,增加耕地万公顷,净减少耕地万公顷,比上年多万公顷。灾毁耕地面积万公顷,低于往年平均水平。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逐步完善,24个省(区、市)不同形式建立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目标责任制;26个省(区、市)实行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27个省(区、市)建立耕地储备库;21个省(区、市)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统计台帐;城市建设用地补充耕地基本实现“先补后占”;逐步开展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万公顷,其中整理增加耕地万公顷,复垦废弃地增加耕地万公顷,开发增加耕地万公顷。补充的耕地比建设占用和灾毁耕地多万公顷,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耕地大于建设占用耕地。

—^v^共安排国家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731个,项目建设总规模万公顷,其中,土地整理万公顷,土地复垦万公顷,土地开发万公顷。新增耕地万公顷。

土地管理为经济建设服务,重点抓好国家重大工程用地协调和报批:三峡工程淹没用地在库区淹没蓄水前报经^v^批准;西气东输从陕西靖边至上海白鹤镇涉及河南、山西、安徽、江苏、浙江、上海境内的永久性用地已经^v^批准;西电东送广东、湖北等省境内输电线路塔基、换流站用地已随工程进度报^v^批准;青藏铁路青海段工程用地已经^v^批准;南水北调江苏、山东、河南等省境内控制性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先行用地手续。

出台一系列耕地保护严格措施。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非农建设用地实行“六不报批”: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报批;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不报批;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已用完的不报批;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不报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不报批;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报批。

二、矿产资源。

20初,全国有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共158种,其中,能源矿产10种,金属矿产54种,非金属矿产91种,其他水气矿产3种。原油、煤等能源矿产,铁等黑色金属矿产保有的查明资源储量不同程度下降。

第三轮矿产资源可供性论证第一期工作完成,摸清了45种主要矿产对国民经济建设保证程度情况。《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发表。新一轮油气资源评价工作正式启动。

国土资源调查及地质矿产勘查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57处,其中能源矿产15处,黑色金属矿产4处,有色金属矿产73处,贵金属矿产34处,冶金辅助原料矿产2处,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11处,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产14处,其他水气矿产4处。新查明(预测)矿产资源量:石油亿吨,天然气亿立方米,原煤亿吨,铁亿吨(矿石),铜万吨(金属)。

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开发取得重要进展,主要矿产品产量有所增加。我国最大的海上自营气田东方1?1气田一期工程顺利投产。全国煤炭产量超过16亿吨,生铁产量超过2亿吨,10种有色金属产量超过1200万吨。大庆油田在连续27年年产原油5000万吨以后,降至4840万吨。

全国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突破1600亿美元,贸易逆差进一步扩大。年矿产品进口量大幅度增加,其中原油进口9112万吨,铁矿石进口14813万吨,锰矿石进口286万吨,铬铁矿进口178万吨,铜矿石进口267万吨,钾肥进口657万吨。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引进来”成效明显。2003年有效的涉外勘查许可证108件,采矿许可证332件。加拿大tvi太平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常宁市成立首家外商独立勘查公司。加拿大西南资源公司与云南核工业209地质队合作,在云南东川拖布卡发现了规模较大、品位富的金矿。

矿产勘查开发“走出去”取得新进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苏丹发现了一个世界级大油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伊朗卡山打出高产油气井。

三、海洋资源。

全国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全国海洋产业总产值首次突破一万亿大关,达到亿元,增加值达到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海洋产业结构调整发生积极变化,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28:29:4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亿元,增长;第二产业增加值亿元,增长;第三产业增加值亿元,下降,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因“非典”影响造成了滨海旅游业的负增长。沿海各海洋经济区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实行优势互补、联合开发,开始呈现海洋经济联合的趋势,区域海洋经济初具规模,其中长江三角洲经济区的海洋产业总产值最高,首次超过3000亿元。

我国在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进展。全年共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6500多本,确定海域面积约19万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约亿元。开展了《海域使用管理法》执行情况大检查及“海盾2003”专项执法活动。^v^批准发布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报^v^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海洋功能区划审批更加规范化、程序化。

^v^批准实施《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地提出了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原则与发展目标、主要海洋产业发展方向及布局、发展各具特色的海洋经济区域、加强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以及需采取的措施等。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第二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基本原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管理机制]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备案登记]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主页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机构名称]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备案变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备案注销]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机构义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禁止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实名注册]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借款人义务]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借款人禁止行为]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出借人条件]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出借人义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线下业务]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风险控制]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第十八条[网络与信息安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募集期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费用分配]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征信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电子签名]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业务暂停与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主页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破产隔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借贷决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第二十六条[风险揭示及评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客户信息保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分享的“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精编8篇】”,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分享的“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精编8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客户资金保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第三篇】

第二十六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供应前的信息,按季度或者土地供应计划发布,并按照市政府安排在相关展览会和推介会上发布。

第二十七条公开交易公告时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前20日执行。

第二十八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体公布。

第二十九条协议转让地块交易公示的时间为7天,交易结果公示时间为土地成交之后10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条土地项目招商推介活动,原则上在项目公告前3至6个月组织实施。

第六章其他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涉及市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发布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由市财政局按年度预先拨付,年终统一结算。

第三十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以及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国土资源分局对上报备案的土地供应信息负责。信息失实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国土资源(分)局主要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时上报土地供应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其授权发布土地供应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内容、规定方式、规定时间发布土地供应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发布土地供应信息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市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组织市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以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组成土地项目招商团队,负责项目推介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4月2日起施行。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第四篇】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土地供应信息工作透明度,正确引导市场投资与需求,提高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推进土地交易市场建设,根据《^v^土地管理法》、《^v^城市房地产管理法》、《^v^政府信息公开条例》、《^v^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信息的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信息包括: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土地供应前的信息、土地出让公示和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以及土地供应后的公示信息。

第四条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健全制度、规范内容、明晰流程、提高效率的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管理。

第五条土地政策、法规,全市土地供应计划,市级的土地供应信息、划拨、出让、转让公告以及供后信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发布。

各县(市)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渠道发布其他土地供应有关信息。

与土地相关的城市规划信息由市规划局负责发布。

第二章土地供应信息的收集、审批和发布。

第六条土地供应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市级单宗土地供应方案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市国土资源局发布。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第五篇】

第二十四条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发布时间为供应计划批准之后3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五条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供地计划发布时间为供地计划确定之后30个工作日内。供后信息按季度和年度发布。

第二十六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供应前的信息,按季度或者土地供应计划发布,并按照市政府安排在相关展览会和推介会上发布。

第二十七条公开交易公告时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前20日执行。

第二十八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体公布。

第二十九条协议转让地块交易公示的时间为7天,交易结果公示时间为土地成交之后10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条土地项目招商推介活动,原则上在项目公告前3至6个月组织实施。

第六章其他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涉及市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发布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由市财政局按年度预先拨付,年终统一结算。

第三十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以及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国土资源分局对上报备案的土地供应信息负责。信息失实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国土资源(分)局主要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时上报土地供应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其授权发布土地供应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内容、规定方式、规定时间发布土地供应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发布土地供应信息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市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组织市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以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组成土地项目招商团队,负责项目推介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4月2日起施行。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第六篇】

(一)全面做好土地征收和供地工作,为我区经济建设提供地源。

上半年,我局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始终坚持把发展和服务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既服从大局,又依法管理,做到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并举。对区重点项目,我局坚持不遗余力,不讲条件,提前谋划,提前介入,谋求最快捷、最省钱的途径,主动协调各方面关系,积极争取上级^v^门在用地计划、指标安排、组卷报批等方面对我区给予大力支持,全力保障项目用地。为保证用地从速从快批回,我局不等不靠,化解多种矛盾,克服重重困难,打破xx小时,取消双休日,多次有主要领导带队去省厅和市局,上半年共批回两批次建设用地,总面积xx亩。供地方面:共组供地卷xx宗,其中挂牌卷xx宗,已批xx宗,总面积xx亩;协议出让xx宗,已批xx宗,总面积xx亩,出让金额合计xx万元,完成政府土地纯收益xx万元,保障了我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有力地支持了区域经济发展。

此外,我局上半年共审批临时占地xx宗,用地面积xx亩,审批农民宅基地xx户,用地面积xx亩。

(二)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力度。

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利用一个月的时间进行我区矿山企业年检工作,坚持年检与“三率”指标制定、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力度,依法监督,严格检查。期间,共向矿山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3份,消除不安全隐患两处,征收矿产资源费13万余元,年检率达100%。对全区矿山企业进行治理、整合,现整合放方案已保送省国土资源厅。建立健全了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制定了《双滦区20xx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双滦区20xx年汛期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方案》并对四处重要的地质灾害点确定了区、镇、村三级群测群防系统。

(三)不断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努力提高执法监察水平。

上半年,我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对辖区实行严格的动态监测,对违法占地、非法转让、非法出租等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监管。半年以来,我局通过巡查和群众举报共受理违法案件15宗,全部进行了立案,其中,移交法院3宗,移交公安1宗,查封1宗,结案6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2宗,补办手续的2宗,正在调查处理的1宗,有效制止违法占地苗头17宗。在信访工作上,我局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努力维护社会稳定。1—6月份,共接待群众来访30余人次,收到市局和省厅的交办、转办函4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上级交办的事项,全部进行了调查,并给予了书面答复,办结率达100%。信访当事人申请复查的,全部得到了市局的维持。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

上半年,我局共审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9本,发证率95%。集体土地使用权发证66本,发证率80%,他项权利发证15本,发证率100%。城镇个人住房登记发证,今年主要完成了三岔口粮库家属院平房、粮食家属院平房、部分原丝绸厂家属院平房及御祥园、山水文苑、滦河部分住宅小区的登记发证。截止到6月30日,共发放城镇个人住房国有土地使用证340本,完成全区应发证数的95%。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第七篇】

一、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1、深入广泛宣传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为使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们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和宣传机会,深入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今年共出动宣传车136车次,悬挂过街横幅63幅,张贴宣传标语1400张。

2、认真学习宣传贯彻^v^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v^28号文件。自^v^28号文件下发后,我们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v^的讲话和^v^28号文件以及国土部出台的有关配套文件,将学习和宣传与当前的工作相结合,不断增强管理土地、保护耕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开展第14个全国“土地日”和第35个世界“地球日”系列宣传活动。今年全国“土地日”和世界“地球日”的宣传主题分别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和“善待地球,科学发展”,为突出今年的宣传主题,一是我们在局办公楼前设立宣传咨询台。全国“土地日”和世界“地球日”当天散发宣传材料1500多份,接受群众咨询113人次。二是通过电视台播放分管副县长就土地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三是在桃溪路、梅河路等繁华地段悬挂过街横幅13幅,时间达1个星期。

4、积极发布国土资源信息。今年,我们共举办简报22期,上报被市局采用信息22篇,省厅6篇,向有关报社提供信息46篇,向《政务信息》、《舒城宣传》、《舒城声屏》、《皖西日报》投稿,被启用刊登稿件11篇。

二、耕地保护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1、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建立健全并完善了规划公告、规划实施及动态监测制度。认真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今年,我们上报审批调整了汤池镇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面积约亩,为万佛湖旅游用地项目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今年,我们组织人员对全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大检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积极整改。通过这次检查整改,我们共补充保护标牌250块,补充保护区界桩1300个,签定责任书万份,保护面积达万公顷,保护率达到85%。

3、大力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我们将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面积作为实现我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一条重要途径。今年,我们共完成土地开发复垦项目28个,总面积公顷,已经省国土厅验收确认的项目13个,面积公顷,上报待确认的项目15个,面积公顷。柏林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专家评审,已被^v^正式列为国家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该规划分享的“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精编8篇】”,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达公顷,净增耕地比率达。

4、加强和完善建设用地管理。努力提高用地报批质量和工作效率,为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对报来的用地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依法报批,对上级批准的建设用地依法及时供地。今年以来,我们上报批准建设用地12个批次,面积公顷。

三、国有土地资本运营进一步规范。

1、坚持经营性土地出让招拍挂。我们把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作为盘活城镇土地的主要手段,对经营性用地出让严格按照国土部11号令的要求,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今年,我们总计出让国有存量土地130宗,面积亩,收取土地出让金1754万元,其中,挂牌出让12宗,面积亩,出让金总成交额达万元。

2、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今年,我们又增设了“国土资源交易大厅”,购置了必要的办公设备,将土地交易信息、出让地块的起始价、面积、位置以及竞价期限等交易内容通过报纸、交易厅宣传栏公布于众。土地有形市场的建立,使土地交易行为逐步规范,减少了人为因素对土地配置的干扰。

3、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征地拆迁事务所的应有作用。为盘活城镇存量土地,加快城镇建设步伐,今年,我们充实了储备中心和拆迁事务所的队伍,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舒政[200x]51号和舒政发[200x]34号进行操作。今年在相关单位的配合下,初步完成了锦绣银城的房屋拆迁、安徽三纬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土地收回、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等工作。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第八篇】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机关各股室:

201*年6月25日是我国第24个“土地日”。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是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国情国策,坚持和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全社会自觉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意识的有效手段。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土地日”宣传活动,树立人们的土地资源忧患意识,增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国土部、省厅、市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宣传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的主题,按照“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原则,大力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国法、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度、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发展方式转变、基本农田保护,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二、宣传主题。

201*年“”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

三、宣传内容。

(一)紧紧围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这个主题,大力宣传相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二)突出宣传“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拥有充足的耕地资源,而高标准农田是耕地的精华部分,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

(三)深入宣传普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宣传宣讲国土资源国策国情;

(四)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责任制、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开展基本农田永久保护、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城市土地二次开发等,积极宣传国土资源管理重大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典型经验。

四、宣传形式。

1、手机短信宣传。向系统职工发短信宣传今年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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