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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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第一篇】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机关各股室:

201*年6月25日是我国第24个“土地日”。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是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国情国策,坚持和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全社会自觉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意识的有效手段。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土地日”宣传活动,树立人们的土地资源忧患意识,增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国土部、省厅、市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宣传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的主题,按照“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原则,大力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国法、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度、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发展方式转变、基本农田保护,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二、宣传主题。

201*年“”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

三、宣传内容。

(一)紧紧围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这个主题,大力宣传相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二)突出宣传“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拥有充足的耕地资源,而高标准农田是耕地的精华部分,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

(三)深入宣传普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宣传宣讲国土资源国策国情;

(四)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责任制、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开展基本农田永久保护、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城市土地二次开发等,积极宣传国土资源管理重大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典型经验。

四、宣传形式。

1、手机短信宣传。向系统职工发短信宣传今年的主题。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第二篇】

第三十条[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主页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

(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主页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主页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地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四)指导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五)对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并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六)定期向省级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网络借贷行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自律组织职责]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客户资金存管]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方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重大风险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八条[一般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不再提供网络借贷信息服务;。

(三)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四)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年度审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监管部门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的;。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第三篇】

一、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1、深入广泛宣传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为使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们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和宣传机会,深入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今年共出动宣传车136车次,悬挂过街横幅63幅,张贴宣传标语1400张。

2、认真学习宣传贯彻^v^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v^28号文件。自^v^28号文件下发后,我们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v^的讲话和^v^28号文件以及国土部出台的有关配套文件,将学习和宣传与当前的工作相结合,不断增强管理土地、保护耕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开展第14个全国“土地日”和第35个世界“地球日”系列宣传活动。今年全国“土地日”和世界“地球日”的宣传主题分别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和“善待地球,科学发展”,为突出今年的宣传主题,一是我们在局办公楼前设立宣传咨询台。全国“土地日”和世界“地球日”当天散发宣传材料1500多份,接受群众咨询113人次。二是通过电视台播放分管副县长就土地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三是在桃溪路、梅河路等繁华地段悬挂过街横幅13幅,时间达1个星期。

4、积极发布国土资源信息。今年,我们共举办简报22期,上报被市局采用信息22篇,省厅6篇,向有关报社提供信息46篇,向《政务信息》、《舒城宣传》、《舒城声屏》、《皖西日报》投稿,被启用刊登稿件11篇。

二、耕地保护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1、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建立健全并完善了规划公告、规划实施及动态监测制度。认真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今年,我们上报审批调整了汤池镇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面积约亩,为万佛湖旅游用地项目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今年,我们组织人员对全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大检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积极整改。通过这次检查整改,我们共补充保护标牌250块,补充保护区界桩1300个,签定责任书万份,保护面积达万公顷,保护率达到85%。

3、大力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我们将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面积作为实现我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一条重要途径。今年,我们共完成土地开发复垦项目28个,总面积公顷,已经省国土厅验收确认的项目13个,面积公顷,上报待确认的项目15个,面积公顷。柏林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专家评审,已被^v^正式列为国家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该规划分享的“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精选5篇】”,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达公顷,净增耕地比率达。

4、加强和完善建设用地管理。努力提高用地报批质量和工作效率,为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对报来的用地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依法报批,对上级批准的建设用地依法及时供地。今年以来,我们上报批准建设用地12个批次,面积公顷。

三、国有土地资本运营进一步规范。

1、坚持经营性土地出让招拍挂。我们把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作为盘活城镇土地的主要手段,对经营性用地出让严格按照国土部11号令的要求,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今年,我们总计出让国有存量土地130宗,面积亩,收取土地出让金1754万元,其中,挂牌出让12宗,面积亩,出让金总成交额达万元。

2、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今年,我们又增设了“国土资源交易大厅”,购置了必要的办公设备,将土地交易信息、出让地块的起始价、面积、位置以及竞价期限等交易内容通过报纸、交易厅宣传栏公布于众。土地有形市场的建立,使土地交易行为逐步规范,减少了人为因素对土地配置的干扰。

3、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征地拆迁事务所的应有作用。为盘活城镇存量土地,加快城镇建设步伐,今年,我们充实了储备中心和拆迁事务所的队伍,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舒政[200x]51号和舒政发[200x]34号进行操作。今年在相关单位的配合下,初步完成了锦绣银城的房屋拆迁、安徽三纬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土地收回、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等工作。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第四篇】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大家上午好!

首先,对大家远道而来参加会议表示热烈欢迎。

利用司和法律中心组织召开的这次会议,既是年上半年全国土地供应形势分析会,又是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的座谈会。这次会议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加快推进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建设,从而为及时、准确地获取土地市场信息,方便、快捷地开展土地市场的形势分析,适时、准确地提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提供重要支撑。

加快推进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是当前土地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法律中心的一项重要任务。该系统的运行,对于监管和服务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也是一项技术性、协调性、关联性和现实性很强的工作。徐绍史部长在多次谈话中,反复强调要在监管与决策服务上多下功夫;在今年一季度国土资源形势分析会上,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系统运行,争取上半年实现监测监管系统提取数据与纸质数据的统一,最迟在三季度实现通过系统提取全国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数据直接用于国土资源形势分析。

为了落实部领导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系统建设,进一步做好运行和服务工作,我简要介绍一下当前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下一步拟开展的工作,供大家参考。

一、当前工作的基本情况。

去年以来,按照部“约束要硬,激励要实,责任要明,监管要严”的工作要求,法律中心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为主线,以推进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为重点,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监测分析与供后监管,不断提高服务监管与决策的能力。

(一)加快推进整合,建立统一畅通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为适应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需要,按照部领导“健全体系、完善手段、加强监管”,“建立通用、综合的国土资源信息监管平台”的工作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充分整合现有资源,提高运行效率,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与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合二为一,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网上填报为基本抓手,建立了融供应分析和供后监管为一体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实现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开展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定期评价分析,为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手段。

(二)加大系统运行的培训与推广,不断扩大系统的覆盖范围。一是突出应用,系统培训。去年年底举办了全国系统应用培训班,对32个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二是加强指导,分类推进。今年初研究制订年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方案,明确每月对各省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通报材料报部;配合山东、辽宁、福建、内蒙、北京、河北等有关省市完成系统应用技术培训;就地方系统与监测监管系统的衔接问题,协调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与技术开发单位,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协调解决了中国土地市场网和监测监管系统衔接的有关问题。三是摸清情况,夯实基础。在一季度土地供应形势分析会上,大家对各省进展情况进行了交流,对系统运行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就行了研讨。会上还下发了系统应运行单位的问卷调查,摸清了全国应运行系统的市、县(区),据统计应运行的市县(区)个数为2608个,截止到年6月日,系统已运行单位为2210个,占应运行单位的85%,比一季度提高了53个百分点。四是加强督察,确保落实。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将监测监管的全面运行作为重要的支撑工作,加强了对系统运行的督察;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开展自查的同时,部署开展实地调研。

总体来看,系统运行呈现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展的良好局面。我们下发了《开展运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和系统应运行单位的问卷,各地及时上报了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自查报告和应运行单位清单,基本确定了应运行系统的市县个数,初步理清了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进一步完善了分析体系,不断提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的广度与深度。初步构建了“全国-重点区域-重点城市”的监测分析体系。总结年以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的经验,建立宏观、中观和微观相结合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体系:一是在宏观层次上,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变化,分季度开展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分析,为国土资源形势分析提供支撑;二是在中观层次上,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禀赋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加强对重点地区土地市场的监测和监管,及时跟踪改革热点区域土地市场发展,为主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创造条件;三是在微观层次上,以重点城市为重点,通过实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实现对城市土地市场的动态掌握,提高应对土地市场变化快速反应的能力。

(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强化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的成果应用。一是以参与国土资源形势分析为切入点,提升动态监测分析水平。重点通过月报、季报工作,汇总分析全国土地市场的运行情况,特别是对土地供应数量、结构、布局、节奏、价格开展分析,为国土资源形势分析提供持续支撑;二是通过监测系统发现土地市场变化较大的`地区,适时开展实地调研,去年以来先后对广东、江苏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初步摸清金融危机下工业用地和房地产用地的供应形势和开发利用状况;三是根据部对年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要求,充分利用监测监管系统,收集整理年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批而未供情况,分析了供地率较低的原因,并有针对性提出了有关意见和建议。该成果受到部高度重视,将监测成果直接用于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之中。下一步部将就这一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作为“双保行动”后一阶段的重要任务。

二、下一步工作的基本考虑。

法律中心作为该系统运行的承担单位,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又经受着艰巨的多种挑战,因此既需要我们主动作为,大胆开拓,又需要在座各位同志一如既往的鼎力支持。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加大工作力度,推进系统的全面运行。按照部领导的有关要求,我们将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起,及时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力争实现三季度系统运行的全覆盖。同时,为了便于准确了解各地情况,我们将配合利用司开展监测监管系统运行情况的实地调研,督促系统全面运行。

(二)完善工作机制,适时开展监测监管。围绕当前部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开展土地市场的动态监测与监管。一是要关注中央4万亿投资落地的情况,分析这类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开发利用情况;二是要关注重点区域土地市场的发展,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热点区域改革和发展的情况;三是把握重点行业土地市场的发展,特别是房地产用地和工业用地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关注土地市场回暖带来正面效果和潜在风险。

(三)突出成果应用,着力于系统数据的深度开发。按照徐绍史部长关于“建立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框架”和适时“发布权威的数据”的要求,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数据库为基础,辅助于宏观经济运行的有关指标数据,通过对土地供应的规模、价格、结构、集约、景气等因素进行分析,构建土地市场指数,并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上下游的影响分析,形成判断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土地市场指数,搭建政策框架,提出加强和改进土地调控的政策建议。

总而言之,加快推进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是我们共同的任务,希望通过上下共同努力,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把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做深做实,使其在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中,在参与宏观调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也希望在座各位在这次座谈会上,深入研讨,出谋划策,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

最后,祝愿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土地供应专题报告【第五篇】

第二十六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供应前的信息,按季度或者土地供应计划发布,并按照市政府安排在相关展览会和推介会上发布。

第二十七条公开交易公告时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前20日执行。

第二十八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体公布。

第二十九条协议转让地块交易公示的时间为7天,交易结果公示时间为土地成交之后10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条土地项目招商推介活动,原则上在项目公告前3至6个月组织实施。

第六章其他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涉及市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发布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由市财政局按年度预先拨付,年终统一结算。

第三十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以及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国土资源分局对上报备案的土地供应信息负责。信息失实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国土资源(分)局主要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时上报土地供应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其授权发布土地供应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内容、规定方式、规定时间发布土地供应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发布土地供应信息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市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组织市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以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组成土地项目招商团队,负责项目推介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4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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