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单位2024年巡察整改工作情况汇报
市直单位2024年巡察整改工作情况汇报
一、整改取得的成效
(一)坚持政治引领,把牢巡察整改正确方向。市委巡察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部署,把督促各单位党组织把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切实担负起整改主体责任。一是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针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市委书记亲自主持市委常委会研究部署巡察整改工作,多次听取巡察整改进展情况汇报,指导督促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落实整改责任;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26次,审议议题50个,向市委常委会报告16次整改进展情况,确保了整改工作有序推进。二是扎实开展专题教育活动。组织召开全市巡察整改工作专题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重要论述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部署,安排部署全市巡察整改工作,推动解决巡察整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巡视巡察工作的通知》《中共X省委关于加强巡视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做好巡察整改“后半篇文章”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二)坚持立行立改,确保巡察整改取得实效。坚持把解决问题作为巡察整改的落脚点,注重用好问责利器,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一是切实抓好问题整改。2024年9月2日,向X市政府党组反馈了十三届市委第二轮巡察反馈意见,提出整改建议X条。目前,已有X条问题完成整改,占反馈问题总数的X%;剩余的X条问题正在按计划推进整改。二是建立长效机制。针对普遍性、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梳理归纳为X项制度规定,形成制度性成果,并指导被巡检单位修订完善规章制度X余项,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构建起巡察监督与党内监督、纪检监察监督、派驻监督统筹衔接的工作格局。
二、存在的问题
(一)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一些被巡察单位巡察整改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新官不理旧账”“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落实整改举措简单化、形式化;有的把巡察整改当作一般性的政治工作,缺乏深刻的认识和主动的举措;一些基层单位对巡察反馈问题采取“拖、躲、捂、推”的办法应付式应对,敷衍了事、虚假整改,甚至“纸面整改”。
(二)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被巡检单位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强,“扛锅”意识不强;部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到位,没有切实担负起整改主体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日常监督聚焦不够突出,对巡察反馈问题的监督检查大多浮在表面,未深挖细查潜在的隐患;对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查指导不到位,未及时跟踪问效。
(三)即知即改意识不到位。一些被巡检单位没有从政治上分析认识巡察反馈问题产生的原因,缺乏举一反三、综合治理的系统思维,没有从体制机制层面深入分析研究谋划整改措施;认识不到位、政治站位不高,对待问题态度消极、担当意识不强,存在“老好人”思想和“多栽花少挑刺”的心态;部分单位职工对巡察反馈问题缺乏认识和理解,没有真正把巡察整改要求转化为改进作风、推动工作的实际行动。
(四)建章立制不到位。被巡检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制度机制还不健全完善,部分内部控制制度不细化、不可操作;部分单位重制定方案、轻宣传解读、重分解任务、轻督促落实,导致制度执行不力;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相关制度规定,但内容不规范、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在考核评价方面缺乏具体量化标准和指标体系,难以做到客观准确评价。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在压实责任上再发力。严格履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认真落实《中共X市委关于加强巡视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压实被巡检单位党组织整改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成员监督管理责任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督导检查责任;强化督导通报力度,对整改进度慢、质量不高的被巡检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定期听取各县(市)区党委和市直各单位党组织整改情况汇报,推动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坚持运用好“督事+问效+问责”模式和结果运用机制,着力打通贯彻执行中的堵点淤点难点。
(二)在常态长效上再发力。坚持把巡察整改同践行初心使命相结合、同落实“两个责任”相结合、同服务中心大局相结合,推动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坚持把巡察整改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班子队伍建设,使整改过程成为寻找差距、补齐短板、堵塞漏洞的过程;持续跟踪督办,加强统筹协调,全面巩固提升巡察整改成果。
(三)在成果转化上再发力。注重把巡察整改与践行初心使命相结合,强化党性锤炼,推动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注重把巡察整改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一体推进揭示问题、整治问题、解决问题;注重把巡察整改与健全完善制度相结合,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切实扎紧制度笼子;注重把巡察整改与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相结合,压紧压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及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成员监督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