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安全管理报告范例【范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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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安全管理报告范文【第一篇】
水库的防汛安全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重大,为动态准确掌握小型水库安全状况。按照省、市水利部门的要求从__________年开始上级安排了专项经费用于小型水库的管理,设置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员,及时对水库进行常规检查、巡查。下面就有关事项甲、乙双方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在防汛期间及时报汛,原则上为每年汛期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_日;正常情况每日上午8时报汛;当库区6小时降雨量______毫米和______小时降雨量______毫米,每日上午______时和下午6时报汛;当遇到特殊雨情、水情(特大暴雨、洪水灾害性山洪及严重工程险情)时,须按要求加密报汛。当非汛期库区平均降雨量达50毫米时,按汛期要求报汛,直到本次降雨过程结束。
2、报汛内容主要有:水库水位、降雨情况、工程运行情况、工程出险情况。
3、严格执行上级防汛部门下达的水库度汛方案和防汛调度命令。
4、必须密切关注当地气象预报和水、雨情,经常去水库检查,掌握工程存在问题,对水库运行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并定期上报。当工程发生险情时,视工程险情,加密检查和上报。
5、当工程出现险情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制定的防洪预案,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险和疏散群众。
6、及时组织有责任心强,有抢险经验、熟悉堤坝情况的群众组成巡查队,确保防汛期间24小时有人巡堤查险,有险情能及时发现。
7、巡查人员必须做到“三清”即做到险情查清、信号记清、报险说清;“快”即做到发现险情快、报告快、处理快;“四勤”即手勤、脚勤、眼勤、耳勤;“五注意”即吃饭时、换班时、黄昏时、黎明时、刮风时要特别注意,不得有丝毫疏忽。
二、甲三方的职责和义务。
1、负责对水库专职安全管理员进行汛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防洪和水利的法律法规,报汛有关要求,水利工程的基本知识;水库可能发生险情的种类,采取的相应措施;水库防洪应急预案等。
2、定期不定期的对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员工作情况进行督察,对工作不积极,不及时上报防汛信息的专职安全管理员或瞒报、漏报汛期的专职安全管理员,不予信息补助,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人员调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行政法律责任。
3、负责支付乙方报汛费即:小(一)型水库_____元/年,小(二)型水库________元/年。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县水务局各报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年月日。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范文【第二篇】
20xx年以来,个性是元旦、春节期间,为确保全镇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欢乐祥和,镇党委政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及早部署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透过扎实展开大检查,严格值班巡查,全面落实职责和措施,严密监控安全重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有效地稳定了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形势。现将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我镇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职责,做到了早动员、早部署、早防范。元旦前夕专门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并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派出所、司法所、安监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村主任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会上要求切实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即时整改存有的安全隐患。同时结合维稳综治工作,派出所要增强治安巡逻力量,各村密切配合,保障信息畅通、即时。
x和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县里文件及会议精神,镇党委政府切实展开了x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全镇人口密集的场所实行消防安全检查,以排查重大火灾隐患、消防知识宣传为重点,预防各类火灾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危房校舍、食品卫生安全。结合实际,组织展开校园危房校舍及防火设施安全检查;对全镇食品加工点实行全面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增强对非专用校车的安全管理,增大对车辆超载和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的监管,对不贴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坚决禁止上路。防火用电安全。组织供电所全体员工对全镇境内的高压、低压线路安全实行全面排查处理,确保农户用电安全。对群众增强防火意识大力宣传,对重点防火单位,针对其特点,检查了其消防器材、应急预案等,并当场询问了当班人员安全操作规范等,对节日期间的安全工作实行了强调。建筑施工安全。临近元旦,我镇的建筑施工全部停止,我们对建筑施工的留守场所实行了安全检查,对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实行了强调。
在春节期间,我镇安监办紧密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组织各村利用广播和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醒各企业业主、广大群众"关爱生命注重安全"。
检查小组督促各村、各企业业主增强春节期间24小时值班。对各单位值班状况坚持不定期抽查,落实了职责和防范措施。透过以上措施,有效地提升了全镇群众的安全意识,即时整改了存有的'安全隐患,确保了节日期间安全生产无事故。
在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我镇将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1、狠抓安全生产职责制落实。
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切实抓好一岗双责、岗位职责制、职责追究制、隐患整改职责制等制度的落实,将安全生产职责目标逐级分解,具体到每个村、企业和职工,明确职责,层层签订目标职责状。
2、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
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职责意识。
3、增强安全隐患的监督整改力度。
坚持展开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增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透过下达整改指令书、挂牌督办、建立信息台帐等有效措施实行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实行整改的坚决要求其停产整顿或取缔。
4、进一步增大执法力度,扎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二要增大惩治力度,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要强化专项检查,增强跟踪执法,增大事故查处力度,确保执法效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长效机制。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范文【第三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
第八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九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或者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向小型水库倾倒垃圾或者渣土,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五)在小型水库下游行洪、泄洪河道内设障阻水或者垦植;。
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危害小型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年度安全检查、除险加固等,并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确定后,其名单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在市级或者县级公共媒体上公布。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应当及时调整相应人员,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小型水库进行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暂时还未成立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聘请2至3名和1至2名临时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小型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小型水库日常运行、调度、水文观测和库区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应当制定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并附相关图表。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水库管理单位与水库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汛期水位达到汛限水位时,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预警工作,把灾害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小型水库出现险情时,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险措施;有垮坝危险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十八条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需运行维护费、除险加固经费,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落实到位。其他小型水库所需经费,由其所有者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可以利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但是,不得影响小型水库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经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将小型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职责采取以包代管等形式交由承包经营者履行。
第二十条对符合降等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其他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服从水资源调度的;。
(三)未按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造成重大损失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时追究小型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范文【第四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四)未达到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第八条禁止在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使机动车辆。
第九条大坝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水库不少于5人;中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型水库不少于2人。
第十条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必须制定控制运用计划。
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备案: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中型水库经县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
----------------------------------------。
类别|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型水库。
|-----------|---------|-----。
坝高(m)|10|20|30|10|15|20|10|10|15。
数量|至|至||至|至|||至|。
名称、规格|20|30|以上|15|20|以上|以下|15|以上。
---------|---|---|---|--|--|---|--|--|--。
大石(m3)|6|8|10|3|5|6|1|2|3。
---------|---|---|---|--|--|---|--|--|--。
碎石(m3)|6|8|10|3|5|6|1|2|3。
---------|---|---|---|--|--|---|--|--|--。
中砂(m3)|6|8|10|3|5|6|1|2|3。
---------|---|---|---|--|--|---|--|--|--。
粗砂(m3)|5|8|10|3|5|5|1|2|3。
---------|---|---|---|--|--|---|--|--|--。
草包或尼龙袋(个)|120|130|150|60|80|120|20|40|60。
----------------------------------------。
第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险情导致垮坝的淹没地区范围和淹没区居民疏散应急方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批准。
第十三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挥部,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定。
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
(一)大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
(二)混凝土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
(三)浆砌石坝。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粘土防渗体裂缝、穿孔,沥青混凝土护坡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
(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大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
(五)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启闭机运转灵度,嘈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六)水流形态的观测。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状况等。
(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五条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察制度。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和坝脚附近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砼坝内温度和应力以及坝前水温等。
(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等。
(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小型水库大坝的观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制定。
第十六条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范文【第五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档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
合同。
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
规章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观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待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供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范文【第六篇】
(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到达其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小型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
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第十二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组织做好工程养护、水库调度、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应当聘用1至3名安全管理员做好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小型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安全管理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对承担城乡生活供水的小型水库,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并逐步实施退耕(果)还林,涵养水源。
对承担农田灌溉供水的小型水库,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配套的农田灌溉设施。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
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可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经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
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依法报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未按规定聘用安全管理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水库工程损毁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范文【第七篇】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范文【第八篇】
中小型水库在水土保持、发电、灌溉、防洪排涝等等多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如果中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得不到保障,那么就会对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也不利于当地的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所以,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也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从自身经验出发,分别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进行论述。
1.水库的日常巡查和防洪调度管理
水库日常巡查
水库日常巡查可以说是水库安全管理中最为基础的一项内容。主要包括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巡查方式,前者就是在固定次数和时间内进行常规检查,而后者则是不固定时间和次数对某些特殊情况进行检查。日常巡查工作尽管常规,但对排查检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不能仅仅只是走一个过场,必须要严格执行,另外,在进行巡查的过程中,还要做好详细的记录,以便于日后统计和检查。
防洪调度管理
防洪调度管理要综合险情预测结果、水库水位以及天气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考虑,进而来蓄水、泄水,确保调度水库库容时做到科学合理。各个中小型水库其管理方式和地理位置都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防洪调度时,所取得的成效也不同。如今,在防洪调度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专业人才缺乏、调度系统不健全、预测技术和计算工具落后以及通讯不畅等,这些问题导致难以落实防洪调度管理工作,对中小型水库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产生了直接影响,因此,青海省化隆县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和改善中小型水库的防洪调度管理工作。
2.防洪预案的制定实施
在我国,洪涝灾害十分严重,再加上防洪标准不高以及有些中小型水库老化失修,缺乏足够的防洪能力。到了汛期,往往要承受巨大的安全防洪压力。一旦水库发生垮坝、管涌或者坝体漫顶等危急情况,就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通过水库防洪预案的制定,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应急行动的开展迅速、有效而有序。因此,相关部门要结合中小型水库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且可行的防洪预案,以减轻甚至消除洪涝灾害。
3.水库的汛前、汛后检查及白蚁害防治工作
水库的汛前检查
水库汛前检查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比如防洪物资、溢洪道等水工建筑物、放水压力涵管、闸门起闭机构、迎水坡以及水库大坝坝体等等。虽然在水库的日常管理中有水工建筑物的检查,但为防止麻痹大意,确保水库安全度汛,因此必须要对水工建筑物进行严格的专项检查。就防洪物资而言,其检查内容包括物资堆放合理性、有效性以及其配备数量等,在发现问题之后要及时予以解决,对于挪用防洪物资的问题要严厉处罚。
水库的汛后检查
汛后检查在内容上和汛前检查大致一样,如果防洪物资不够,那么要及时进行补充,如果有些水库发生了溢洪尤其是漫顶,那么有必须在检查内容、次数和时间上加大力度,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在发现情况有异常之后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水库的白蚁防治工作
就白蚁的危害而言,其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如果不予以重视,极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每年必须要定期开展白蚁的防治工作。而且要落实到位。为提高防治成效,相关部门还可以对防蚁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请白蚁防治专家和专门防治机构拉对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指导。
4.组建大坝安全监测中心
从青海省化隆县中小型水库大坝现状来看,很多水库尚缺少相关的.监测设施,就算有,其监测设施及手段还并不完善,尽管强降雨之前,相关部门就会对各水库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然而所取得的效果却并不理想。由于青海省财力有限,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在所有水库都将监测设施配备齐全,因此,可以考虑建立市一级大坝安全监测中心,并配备监测设施及专业人员,以对市内所有水库的安全运行进行监测,这样方便于及时发现问题,而且也有利于各部门对水库进行合理的管理,防患于未然。比如zdt-1智能堤坝隐患探测仪就是一种很好的设备,广西桂林市水利局曾将其引入到水库监测管理中,其效果十分理想,青海省可以积极借鉴相关设备、技术和经验,加强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监测工作。
结束语: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由挡水、泄水、输水、发电建筑物,运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库内岛屿、库区水体和设计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本省辖区内的大型、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渔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归口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体制确定归口管理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建设者自行管理,但水库的防洪调度和大坝安全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对电力系统的水电大坝安全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水库或者水库受益地区跨行政区域的,原则上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有关地方和单位的关系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
第五条 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应建立管理机构,其他小型水库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落实水库管理责任制,确保水库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六条 水库防洪保安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防洪保安的第一责任人是对水库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的下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组织抢险。
第七条 新建水库在进行蓄引水验收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新建水库竣工验收后应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建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大坝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其后应当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大、中、小型水库分别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登记、鉴定情况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工程现状和流域防洪方案,按照“兴利服从防洪,下游河道行洪服从水库安全”的原则,编制水库防洪调度规程,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水库可能出现的垮坝形式、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作出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图和应急处理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紧急情况时执行。紧急预案的调度实施,必须分别经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水库防洪调度规程和防洪应急预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运用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范文【第九篇】
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水库安全管理报告范例【范例10篇】”,切实整治我校安全环境,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保障学校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我校于20xx年11月17日至20日开展了一次学校安全工作大排查,认真落实开展“三个一”活动的有关要求,现将自查整改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
学校主要领导始终坚持把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各项工作的首位。特别是接到文件之后,于11月18日向全校师生及家长传达了有关文件精神,重点学习了10月份以来全国发生的几起特大交通事故,同时借家长大会之机开展了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重点是交通安全和学生冬季安全教育。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上级要求,(镇政府、派出所、交警队一道对我校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宿舍安全开展了全面排查,并动员全校师生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
二、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汇总。
三、总体情况:
学生宿舍管理基本符合要求,宿舍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程度大大提高。
2、学生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开学初利用开学典礼全面开展了学生综合安全教育;
十月分开展了法制安全教育;
十一月十八日利用家长会,针对近期全国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开展了交通安全和冬季安全教育。
存在的主要隐患:一是学生的交通安全,学生周末乘车拥挤,存在严重超载;
二是学生上网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我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学生家长对此也反映强烈。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校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增强措施,夯实责任,并请求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确保全体学生安全不出问题。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范文【第十篇】
一年来,根据学校实际,本人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由于这份工作的特殊性,本人坚持认真学习,掌握安全管理有关业务,要求全校教职工做到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安全无小事,安全工作也十分繁琐,但凭着对事业的忠诚,对工作的尽心,对师生的负责,尽心尽力,一年来,我校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安全事故,从而确保了学校的平安、师生的安全。
1、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订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添置了各类安全标示牌和警示牌。在管理中严格实行“校长总负责,分管具体抓”的管理机制。学校将安全管理工作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责任领导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自上而下构筑起“分级管理、分层负责”的责任体系。
出勤人数,并负责课堂安全;课间、午休,值班行政和值日教师负责课间巡查,负责学生课间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实行“上下楼梯靠右行”制度,杜绝事故发生。
3、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建立了学校安全隐患档案,落实责任,有效地杜绝了事故的发生。
4、校内严管与校外监管相结合。班主任登记了学生的家庭电话号码,以保证通讯随时畅通,对不明原因缺勤的学生,学校迅速采取各种措施与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杜绝学生脱离监管。
要确保安全,根本在于提高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抓好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我们以安全教育为重点,经常性地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特别是抓好交通、大型活动等的安全教育。
1、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工作。学校安全教育以"创平安校园"为主题,组织学习安全教育工作文件,对校内易发事故类型、重点部位保护、工作薄弱环节、各类人员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等方面,开展深入全面的大检查,消除隐患,有针对地扎实地开展教育和防范工作。
些活动全面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1.每学期开学前,学校认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饮水卫生等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同时,积极配合上级教育部门对学校各阶段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整改。通过这些措施,有效地消除了安全隐患,杜绝了安全事故的发生。2、加强安全管理,完善管理机制。
校园安全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始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居安思危,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通过落实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的系统管理,做到:人员进出严格把关;学校24小时有人值班;每月对学校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学校各项管理措施严格到位;学校安全知识宣传长期坚持。同时加强与校外力量的合作,确保了学校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由于加强和完善了安全管理制度,经常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隐患,及时做好预防措施,有地方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一年来未发现在安全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事故。
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继续努力,进一步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不断提高我校安全工作水平,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20xx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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