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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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第一篇】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甲方聘用乙方为水库安全管理员,甲方已向乙方如实介绍涉及合同的有关情况,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职责。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水库安全管理员。乙方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知识的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颁发上岗证。工作职责: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水库水雨情观测,开展工程建筑的巡查检查,维护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涵闸等建筑物的安全,并及时将观测、检查结果报告甲方。乙方必须按规定定期开展水库安全巡查、检查工作。在非汛期每天至少进行1次巡查。在汛期当水库水位低于汛限水位且库区无降雨时,每天至少进行2次巡查。当遇到大暴雨、洪水、库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水库工程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必须加密巡查,并坚持24小时巡查值守。乙方巡查重点:大坝上游水面附近,上、下游坝面,坝顶、坝脚、坝端,涵洞进出口部位,溢洪道进出口及两侧山体,闸门、启闭机及病险水库的隐患部位。每次巡查检查,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签好名字整理归档。

第三条劳动报酬。

甲方每年支付乙方工资________元。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劳动合同;。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经修改;。

3、由于上级管理机关决定改变了工作任务、性质;。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除因乙方违法犯罪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单位管理章程的规定被开除的,以及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甲方应按规定发给辞退补助费。

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甲方应按规定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告有关机关核准。

第六条本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第二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国家有关部门直管的大坝,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坝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大坝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在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六条大坝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抽水蓄能大坝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场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第八条大坝工程建设,应当按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管理,并实行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

第九条大坝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甲级设计单位承担;。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丁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大坝工程的设计包括工程监测、水文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以及管理用房、环境绿化等设施的设计。设计文件中还应当包括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条大坝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一级施工单位承担;。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四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大坝工程建设,应由大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大坝工程竣工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大坝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没有质量评定报告的大坝工程,不得验收。

大坝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大坝工程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施工、工程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二条大坝工程竣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建设的大坝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大坝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有困难的,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先确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预留地。

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未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四条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大坝工程管理单位,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总库容十万立方米至一百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没有条件建立管理单位的,大坝主管部门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大坝工程管理单位或大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应参加大坝工程建设的管理;大坝工程竣工后,负责大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总库容五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所在地,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安派出所或者民警值勤室。

第十六条禁止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放牧、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

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含预留地,下同\\\)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造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确需修建码头、鱼塘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的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七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大坝及其观察、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设施。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从事大坝泄洪、输水闸门的操作,坝体变形、渗流的观测、水文测报等工作,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测、巡回检查、维修养护、控制运用、安全保卫、技术资料归档、事故处理报告、土石坝白蚁防治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已投入运行的大坝,未设置安全监测设施的,或安全监测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予以补设或修复。管理单位发现大坝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并采取防范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运行、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编、登记归档,并上报主管部门。

大坝的水文观测资料,应按规定每年进行整编,并上报省水文机构。

第二十二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由省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由市\\\(地\\\)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其他大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大坝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大坝的安全鉴定。大坝初次蓄水运行三至五年,应组织首次安全鉴定;以后每六至十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大坝运行中遭遇特大暴雨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时,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所管辖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注册登记表,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注册登记表,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汛前检查,检查报告应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大坝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并及时向预计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警报。

第二十六条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危险坝、病坝及正常坝三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危险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正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

\\\(三\\\)存在严重隐患,危及大坝安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病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存在隐患,尚不影响大坝整体安全的。

除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大坝为正常坝。

第二十七条危险坝、病坝的审定和通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危险坝、病坝,由省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危险坝、病坝,由市\\\(地\\\)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其他危险坝、病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

各级、各部门审定通报的危险坝、病坝,都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危险坝、病坝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限期对危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也可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废弃重建。

改变危险坝、病坝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制定保坝安全应急措施的方案,须按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电力、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方案,应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危险坝、病坝处理工程,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有关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所需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后,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分级原则组织验收。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的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将危险坝、病坝列为防汛抢险重点,并责成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保坝安全应急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尾矿坝的安全管理,由县级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下的山塘水库,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第三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确保水库运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x市中小型水库安全度汛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县境内所有水库。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库的度汛安全负总责,主要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对辖区内水库度汛负技术责任。

第四条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水库责任制。x河水库由县政府负责;库容在10万(含10万)—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由镇政府负责。

第五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制定水库汛期安全度汛责任人名单表,主汛期期间由《x宣传》统一对外发布,县政府网站、县新闻网、县电视台对各镇水库安全度汛责任人进行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水库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的职责是:

行政责任人:落实水库防汛机构和工作人员,解决防汛工作必要的经费和物资(县财政局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负责组织好水库的抢险工作。

直接责任人:制定安全度汛制度和运行管理措施,建立水情预报设施和自动预警监测设施,落实水库定期报汛制度,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

技术责任人:负责编制水库度汛预案,承担抢险技术指导,协助行政负责人加强水库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水库查险工作。

第七条承担有防洪、人饮、灌溉、发电、养殖的水库,汛期必须严格遵守防洪x为主,人饮灌溉为辅;非汛期和干旱期,必须遵守以人饮灌溉为主,发电养殖为辅的原则,科学调度水资源。

第二章汛期运行管理。

第八条x河水库必须设立枢纽防汛工作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10名;小(一)型水库每库至少配备2—4名防汛人员;小(二)型水库每库至少配备2名防汛人员。

第九条各水库管理单位在汛期要建立防汛工作制度,包括雨量、蓄水量、工情信息传递制度以及物资管理制度,大坝查险制度、险情报告制度、水利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和记录制度。各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建立水位观测标尺、雨量计和水位库容曲线,每年定期清洗刷新,无法确定绝对高程的水库,要根据水库度汛要求,建立相对高程标尺。设定报警方式,明确淹没撤离范围,并预先告知可能威胁区的群众。

第十条水库报警应逐步更新为自动报警监测方式,预警监测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养由各镇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预警设施的正常运行。各水库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水库的开、关水的操作程序,确保开启和关闭的安全性、稳定性、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严禁在水库放水设施处安装引水管道;严禁在水库游泳、垂钓等行为;严禁在水库周围、水面乱扔垃圾等行为;严禁在水库内外坡放牛,开挖种地等损坏库坝行为。在各水库醒目处设立警示牌,明确禁止的行为。

第十二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各镇村要密切配合,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第x条各镇所辖的水库必须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制定的标准落实防汛抢险储备物资。

第十四条x河水库管理单位在非汛期必须切实做好水库引、蓄水工作,兼顾总干及支渠清淤和渠道补渗漏、斗闸、x河进口闸门的维修工作。

第十五条各镇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针对水库大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或险情,淹没范围等制定应急预案,报县防汛指挥部批准。

第十六条各镇水库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水利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检查,时刻掌握大坝运行状况。

第十七条在建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第一责任人为组长,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防汛领导小组成员,各自承担自己的防汛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为加强全县水库安全度汛管理,做好安全隐患防范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县级财政应及时安排防汛应急经费,解决水库管理及维修养护费用。

第三章防洪调度与抢险。

第十九条汛期所有水库都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x河水库防洪库容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小型水库由镇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在汛期负责每场洪水到来前最低水位控制和汛限水位以上的库容的高度监测,由各级防汛指挥部下达洪水调度计划,水库管理单位要严格按调度计划执行。

第二十条凡未竣工验收的水库或病险水库,汛期不能蓄水运行,必须空库度汛。

第二十一条各镇和水库管理单位主持制定水库度汛预案和抢险方案,度汛预案和抢险方案要经过技术员论证后,报县防汛部门审批,当地政府印发。

x河水库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由县政府印发;小型水库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查审批,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所在镇政府印发。

第二十二条各镇和水库管理单位汛前负责做好通讯、照明、机电设备和报警、观测、抢险道路等设施的全面维修养护工作,落实抢险物资,组建抢险队伍。汛期严格执行防汛指挥部批准的防洪调度计划,加强值班和大坝观测,密切监测水情和工情,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发现险情应立即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并全力组织抢险。汛后应当对工程及管理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修复水毁工程。

第四章报汛制度。

第二十三条除x河水库已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实行了报汛制度外,县内所有水库都必须建立定期报汛制度,落实报汛人员,及时准确地做好水库报汛工作。

第二十四条报汛内容。以灌溉为主的水库报汛内容为:雨量、进库流量、出库流量、库水位、蓄水量。第二十五条报汛时间:从5月1日至10月31日,汛期所有水库都必须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汛。各镇水库所辖镇在正常天气,要求每三天报汛一次,当水库水位接近汛限水位或水库区内降大到暴雨时,应每天早8点和晚8点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汛;当遇到大到暴雨或特大暴雨(日降雨量100—200mm)或有可能发生险情时应每半小时报一次。

第二十六条报汛方式。全县所有水库必须用电话报汛或传真报汛方式。

第二十七条各镇水库管理单位要建立水库调度运用技术档案。

第二十八条各镇水库管理单位每年都要对水库运行状况进行总结,报县水利部门备案。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严明防汛工作纪律,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凡不按本办法执行,有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水库,将对其管理单位进行停产安全整顿,空库运行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x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x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第四篇】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  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  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  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  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二)新建小(2)型水库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改建小型水库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第九条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到达其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小型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第十二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组织做好工程养护、水库调度、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应当聘用1至3名安全管-理-员做好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安全管-理-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 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可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经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未按规定聘用安全管-理-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水库工程损毁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库安全管理报告【第五篇】

20xx年以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年初既定目标,深入开展单位文化建设,狠抓防汛生产安全,强势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积极谋划外联招商,多措并举转作风提效能,各项工作如期完成,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融合创新,彰显峡水文化特色。

构建良好单位文化氛围,用心打造职工幸福家园,是我局坚持不懈、倾力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以“敬业、尚德、务实、创新”为主线,搭平台、设载体,充分调动各线力量,全力构建峡水文化特色,旨在加强交流沟通,形成团结干事合力,为水库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支撑和基础保障。

(一)以活动提素质。开展“三个一”谈心交流活动,在局领导、中层干部、普通职工间进行面对面谈心100多人次,互办实事60件,书信交流xx年演讲比赛;组织“十佳道德模范”评选及颁奖晚会。通过开展上述活动,增进了同事间的理解与信任,营造出积极和谐团结干事氛围,有力促进了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提升。

(二)以关爱促和谐。建立健全关爱职工生活制度,明确“十个关爱”(即职工结婚、生育、生日、住院、调离、退休、贫困病残、逝世、直系亲属逝世及离退休人员节日慰问),细化关爱标准程序,指定部门落实专人做实做细关爱工作,形成制度化、长效化关爱机制,使干部职工时时处处感受到组织温暖,从而促进单位和谐发展。今年来,我局共组织关爱慰问职工198人次。

(三)以感恩树新风。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引领作用,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不断提高道德修养,形成感恩社会、回馈社会共识,树立峡水新风。今年来,我局组织职工参加义务献血38人次,共8600毫升;开展扶贫助学活动,走访慰问农村贫困户、老党员54名,帮扶资金28650元,关爱儿童、捐资助学金额15000元;发动干部职工为社会困难群体伸出援手,累计捐款42970元。

二、狠抓落实,水利生产安全高效。

建立健全大坝、电站、渠道管理规章制度,推行灵活实用的考核激励办法,突出服务民生重点,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狠抓安全责任落实,以长效机制保障安全。今年来,共完成上网发电量万千瓦时,抗旱灌溉输水6000多万方。

(一)突出“三早”,有效应对“旱涝急转”

1、早组织。组织成立防汛安全领导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管;建立健全《水库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分解落实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出台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成立防汛应急小组;编制报批水库防洪调度方案。

2、早部署。组织进行汛前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制度落实、台账记录、设备工况、大坝安全监测、水情测报系统、库区森林防火、水资源保护等方面,并进行了白水坑水库备用电源倒闸试验、泄洪闸门启闭操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强化人员安全意识,调紧安全生产弦。

3、早落实。做好大坝泄洪闸门、启闭机、位移沉降观测设备、水情测报系统、车辆船只维护保养;配齐储足麻袋、水泵、铁锹等防汛应急物资;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泄洪河道疏浚;合理安排发电计划,提前降低水位腾出防汛库容,科学应对6月份集中强降雨;加强大坝安全监测历史数据分析,抓好水库洪水调度系统试运行、水库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工作。

(二)推行“三化”,促使生产安全高效。

1、安全管理元素化。以加快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平台建设为抓手,划分大坝、电站、渠道安全管理单元,将水工建筑物按部位、机电设备按台项、渠道按段、灌区按片进行元素化分解,通过梳理整合建立信息化平台,实时获知安全元素运行状态、工作进程,达到远程监督、管理、控制效果,全盘掌握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无疏漏。

2、责任落实网格化。以局班子领导、科室、基层站、班组、个人为线,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强化安全意识;以安全生产元素为块,划分落实责任到人,借助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将安全元素与责任人挂钩,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明确、问责有据。

3、素质提升长效化。认真执行新进职工三级(即局、站、班)安全教育制度;定期聘请专家讲授水电安全知识;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制定职工培育计划,采取送出去培训、交流顶岗等方式,完备健全人才结构;制定激励制度,鼓励职工提升技能、学历、职称等;采取考试考核,利用多种活动载体,促进职工学习,增强业务技术能力,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落实“三定”,畅通服务三农渠道。

1、定岗位。实行灌区分片负责、渠道分段管理模式,落实责任到人,细化分解工作内容,制定实用有效的考核办法,定期督查考核并与奖金挂钩,促使作风转变,确保服务三农无盲点。

2、定线路。合理制定日常巡查路线,深入灌区贴近群众,建立灌区民情档案,掌握责任区段薄弱点,做好防范措施,加强基础水利设施管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服务三农不断线。

3、定时间。实行定时定次巡查渠道制度,密切注意汛期渠道安全变化,及时清理渠内杂物,宣传引导村民爱护渠道设施,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力求服务“三农”全天候。

三、克难攻坚,重点项目加速推进。

(一)xx年度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该项目概算总投资30xx年9月开工,是我市“四大百亿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成,我局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投入,协调调动多方力量,克服政策、资金、人员等困难,在汛期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达到汛期干渠过水条件,为夏季抗旱灌溉打好基础。目前正抢抓时机加快剩余渠段施工建设,今年来共完成面上形象工程投资额2100万元。

(二)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该项目概算总投资5840万元。在主体工程于去年11月通过省级蓄水验收前提下,今年上半年完成了泄洪渠等后续工程建设,并按规范启动档案验收资料准备工作,同时根据省水利厅要求进行新增水库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项目设计及申报。今年9月已完成该项目主体工程完工验收,目前正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三)局机关宿舍与食堂项目。该项目概算总投资570万元,于xx年2月动工,属市政府投资项目。自开工以来,我局坚持质量与进度并重原则,加强日常巡查督促,严格执行标准化阶段验收制度,及时与施工、监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等各方联系协调,截至目前已基本完成宿舍与食堂主体工程浇筑及内外面装饰施工,计划于xx年1月底前投入使用。

(四)贺社电站报废重建项目。该项目概算总投资1350万元,属xx年省第二批农田水利投资项目,目前争取到位上级扶助资金149万元,并计划进一步争取省配套扶助资金。今年来共完成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批,设计单位招标确定,初步设计审查通过,自动化系统、水轮发电机及辅助设备选型招标,机电、水利、土建施工招标等工作,该项目已于今年10月动工建设,目前水利、土建、监理等单位已进场开展工作。

四、积极谋划,招商引资成效初显。

制定完善招商引资、项目谋划考核激励制度,倡导培育全员参与招商氛围,转变思路深入挖掘潜在商机,充分发动集聚全局能量,不断拓宽招商谋划领域,创新方式,突出以情招商、以服务招商、以资源招商,加强政策、市情学习,提高挑商选资综合能力。今年来,我局上报招商引资项目5个,协议引资额1870万元,市招商局初核认定引资额为1000万元,足额完成全年招商引资任务,并成功引进服务业项目2个。

五、深化举措,作风建设提效强能。

根据上级相关创先争优、廉政防控机制建设等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利用党员教育、企业文化活动等载体,切实加强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思想觉悟,从源头治理庸懒贪腐问题;认真实施开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跨越发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科学制定管理制度、考核制度、激励制度,有效调动干部职工工作学习积极性,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流动,营造按制度管人管事氛围,使单位管理走上科学、规范、长效轨道;以为企服务、平安灌区、结对幸福乡村为抓手,实行责任联动联带,强化靠前服务意识,使干部扑下身去密切联系群众,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实际工作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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