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分析报告范例【4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导言】此例“调查分析报告范例【4篇】”的文档资料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分析调查报告【第一篇】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农村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422.6;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3-0001-05

一、序言

(一)选题的由来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过程中,农村法治建设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处于重要地位。从历史和现状上看,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的人口占据全国总人口的一大半,因此,农民问题就是中国发展的主要问题,而农村的法治建设就是实现全社会法治化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环节。但是,针对中国政府已经提出并正在实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中国的广大农村是否已经逐步实现了法治化?目前农村中的普遍法治状况如何?农民对法治化建设有多少理解和参与?以及针对目标任务和现状,农村法治建设该何去何从?这些问题都有待学者进一步探究。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已经有了可喜的成果,“有法可依”也基本达到,但民众对于法律的了解仍然不够,很多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着诸如农民对法治的概念模糊、农民缺乏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应用,以及农村执法艰难导致的法治化进程缓慢或停滞不前等问题,这其中,法律意识是一个重要因素。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观念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人们对现行法律的认知、评价和运用程度,以及对一些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和看法等等。因此,从根本意义上讲,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农村法治化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和√山草香★√核心。没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现代农民法律意识的支持,就不可能实现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研究中国农村法治化问题,必然要将农民问题和农民的法律意识置于其中。

(二)调查对象选择

我选择的调查对象是位于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的南社村、东社村、上庄村、窊流村、后北屯等城中村庄以及山西省吕梁地区离石的一处街道所在的村民。之所以选择这些地方和村庄,是因为我的家乡是山西太原,我的家在这里,这些地方对于我自身来说都相对熟悉,对它们近几十年的发展和变化也相对了解,且太原市的各城中村和离石的村庄在各个方面都存在差别,比如村民的生活方式、经济收入以及两个所属城市的发展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另外,本次调查因个人原因有幸能走访离石市区内的几处街道居民,进而扩大了调查范围,也有助于调查的准确性和有价值的参考。所以在种种现实条件的约束下,能够且只能选择这两个城市中的农村来做调查,虽然调查结果并不能完全代表和说明一切,但至少可以说明仅这两个地区的农民和农村的法律意识问题,希望对反映和了解更大范围甚至全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的普遍现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调查目标与意义

本文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调查目标:第一方面,力图以调查对象为代表,一定程度上了解当前的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成因,并思考如何从我国的国情、农情现状出发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第二方面,通过对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对当前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法律环境和现实条件进行切实的分析,试图说明现阶段农村法治建设的总体情况,以此为前提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农村法治化进程提供一定的依据和参考。本文的调查意义在于,法律意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像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特别是当前农民法律意识亟待认真分析和总结,农民法律意识在不断追求提高,但其在全社会中仍处在较低的层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三农”问题一直是中国发展的大问题,是关系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的全局性问题。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必须要依靠广大的农村地区和农民人口。增强当代中国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是推进农村法治化和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环节,是推动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实现“中国梦”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所以,调查和研究农民法律意识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四)调查过程说明和问卷分析

本次调查针对选择的若干村庄进行走访,尽可能地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使调查深入和全面,主要采取的调查方法是口头访问和问卷调查。在发放问卷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愿意接受问卷并试图作答问卷的人群大多为年轻人、中年妇女或者小孩,其他人群不愿意接受问卷调查这种方式的原因是他们大多没有文化基础、不识字或者年老体弱、眼睛昏花,所以不愿意去花费精力阅览纸质问卷,所以,针对这些群体,笔者采用了口头访谈和聊天的方式;另外,在调查过程中,还有一部分村民,以年轻男子和中年男子为主,不愿意接受笔者的任何形式的调查和访问,对于向他们提出的法律意识一词毫无反应甚至态度不佳,所以在笔者的调查结果中没有包括这些人群。本次问卷的设计采用单一形式的题型,即全部都是客观题。每张问卷有21道题,分别是前20道问卷主体内容和最后一道主观问答。其中,20道客观题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前五道题目,主要是了解被调查人的概况,包括他们的性别、年龄以及受教育程度等;第二部分,即后15道题目,内容包括被调查者的法律认知、法律意识、对国家法治建设的了解以及期望等方面;第21题作为问卷结束的一道主观题,虽不算问卷的主体,但也很重要,是对该问卷的评价、对农村法治建设有什么想法或建议,属于自由写作的题目,被调查者可以选择填写或者放弃。本次问卷下发之后,由于被调查者的种种因素导致一半的问卷没有任何作答痕迹,成为无用问卷;有效的收回问卷只有31份;另外对其他尽可能多的各年龄段的村民采取了口头访问的形式,也对那些无效问卷的作答者换成了口头聊天的形式。因此,以下的内容分析将以这些调查问卷和口头调查结构为依据,材料虽严重不足但也能够代表几个村庄的情况。

二、相关概念界定

(一)农民

从历史沿革的角度看,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就是指从事农业生产和劳作的劳动者。随着社会因素的多方面发展,这个概念界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中国以及世界各国农村的分化情况,本研究中把“农民”的内涵定义为一种地域身份更为合适,其人群包括在农村地区生活和从事各个行业的所有职业人群。

(二)农民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知识和法律现象的认知、情感和态度的总称,它是社会意识的一个方面和一种表现。农民的法律意识,主体对象是农民,特指农民关于法律知识和法律现象的看法、态度和心理情感的总称,主要包括农民的法律知识认知水平,对法律法规的评价和态度、对社会法律事件及自己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合理运用,以及对法治化目标的建议和意见等方面。

(三)农村法治环境建设

法治,即依法办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依法办事”的原则作了科学的表述。依法办事,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在本研究中,笔者把“农村法治”定义为在农村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依法办事的状态。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的内涵应包含以下方面:第一,农村的法治环境建设应当是以依法治国为目标,以现行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农村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为前提,着眼于从法律上确立城乡统筹发展的制度理念,构建包括农村在内的和谐社会秩序,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和制度;第二,农村法治环境建设应当致力于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即把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结合起来,引导农民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其主人翁地位的意识和参与村民自治,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民利和依法维权的能力,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第三,法治环境建设应当致力于营造“以人为本”的公平理念和价值取向。农民群众是新农村的主人,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和得益者,法治环境建设应当着眼于保护农民利益,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从法律制度上保护农民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逐步消除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第四,法治环境建设也应当致力于发展农村地区社会文化事业,逐步改善农村地区的人文环境,乡风文明不仅要靠精神文明,也要靠法律。

三、当前农民法律意识的表现与特征

(一)农民对法律的看法

从调查结果来看,当前很多地区的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法律意识也表现的比较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农民缺乏权利意识。很少农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想到要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些人因对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毫不知情,遇事只有依靠村委会和村支书;不少人因顾及一些其他多方面因素而不愿生事;还有些人知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但现实中却投靠无门,不知该如何运用法律。另一方面,尽管大多数被调查者对中国的法律能列举一二,但是对于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或者与农业、农村相关的法律的认识少之又少,也就是说,一半甚至以上的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识不足。在访问过程中,在被问到“列举您所知道的法律或者条例”的时候,被调查者的回答大致可以概括为:对中国的宪法、计划生育法,以及土地法这些大的方向略举一二,但具体有哪些条例和规定便说不出来了。另外,本次调查中,近七成的农民对法律抱有信仰和期待,认为法律可以为自身所用,法律是公正且平等的。但是也有一部分农民认为社会的不公平待遇,即使是法律出台也无法解决。在被问到“人情是否大于法律”的问题时,一半以上的农民认为,人情大于法律的现象已经几乎是曾经发生的,即使现在仍然会出现人情世故不顾法律权威的情况,但这种情况是人们抵触和排斥的,相信将来都会彻底消除,法律权威会全面保障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农民对法治建设的看法

法律的权威和效力具有至高无上性,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求就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至上。本次调查中发现,近八成的农民都听说过法治建设的概念,但是对于自己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如何在法治建设中扮演角色的问题却不是很清楚,且很多村民在访问中指出,虽然有法律条文存在,但农村目前依然是人治的传统远胜于法治的思想,这是极其不利于农村法治化实现的。但是改变所有农民的这种思想需要花好长的时间。由于历史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在很多农民心里,用领袖、权力、金钱或是人情办起事来都比法律管用,法律存在和法律实施并没有直接关系,加之农村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通过法律维权对于农民来说就是一个困难大、代价大且复杂的未知过程。所以,农民对于法治建设大多是抱有一种坐享其成的态度,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改革充满信心,但对自己要做些什么贡献或是改变什么思想等问题,并没有想过。

(三)农民对农村建设的期望

笔者在问卷的最后专门设置了这样一道填空题,试图通过被调查者的自由写作了解更多的真实想法,也有助于调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从问卷回收的整体水平来看,一半以上的被调查者对农村建设报以信心和决心,提出的期望也包括农村各个方面的建设,例如,首先要解决经济困难问题,实现农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在法治建设方面,贯彻有法必依,加强执法力度和执法监督;希望国家和政府能够深入农村了解情况,加大农村建设力度,等等。笔者注意到,在村民们的期望和建议中,像“广泛地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和农民的法治观念”这样的建议有一多半的人提出,而“加大执法力度和加强执法监督”也有一部分农村居民提到。这充分说明,当前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只会是暂时的,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已经觉醒和进步,并且迫切希望自己也融入到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中去,农民法律意识的全面提升指日可待。

四、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的成因分析

(一)经济原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为确保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实行以计划经济体制为背景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诚然,这种体制在过去某一段时期促进了城乡经济结构的发展,但随着城乡经济结构的变化和调整,这并不利于农村法治建设的发展。城乡二元结构是一个多向度、多维度的社会经济现象:在经济层面和社会层面上都体现出城乡居民在生活各个方面不同的政策差异,这些差异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一体化的局面,国家法律法规在城市中能够顺利实行,但是到了农村,由于各项条件的制约,法律与农村自身的秩序不一致,就会导致国家法律不能在农村实施下去,影响我国农村法治环境的建设,从而也使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得不到提升。笔者认为,现代法治建设依托的经济环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传统的农村经济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冲击下,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渐解体,社会的发展迫使农村经济也要跟上市场经济的步伐,但从总体来看农村经济的发展相对滞后,跟不上时展步伐,难以真正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因此现代法治建设需要的物质基础在农村也暂时并未达到,严重影响了农村法治建设。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法治的发展程度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农村市场规模较小,市场经济的相对落后,使得农村的法治建设过程艰难前行。

(二)历史与传统文化原因

一方面,两千年漫长的封建社会,传承了中华文明,也形成了浓厚的封建文化。传统的封建文化是一种伦理文化,倡导礼法合一,讲究上下尊卑、长幼有序。长期受封建文化主导的农村,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依靠有权威的老人,这些德高望重的老人成为了村里的实际执法者,他们依据的更多是封建道德观和风俗习惯,而不是法律。因此,在农村,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多的是依靠世代相传的规矩,而非国家倡导的法律。另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法律作为信仰的客体,而农村居民却对其相对陌生,难以真正感受到法律的作用,对法律的作用和功能认识不清。这是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造成的,正如列宁所认为的,“千百年来,国家都是压迫人民和掠夺人民的机关,它留给我们的遗产是群众对一切极端仇恨和不信任,克服这一点,是个非常难的任务。”①长期以来农民对法律的不信任导致了法律信仰危机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影响着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和法治环境的建设。因此,在农村,大部分农民更愿意相信村干部的话语,而不去相信法律条款,导致村干部和政府的行政权力在农村盛行,从而也使得村民法律意识更加淡薄,更加相信“人治”大于“法治”,致使法治化建设举步维艰。

(三)我国农村司法与执法力量薄弱

一方面,农村普遍存在立法不足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现有法律运用到广大农村当中,并非得到了全面的适用,有些法律制度在立法的过程中并未从农村现实情况出发,也忽视了农民的真实诉求和实际问题,致使某些法律法规不能真正适用到农村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农民的真正需求,农民的问题不能利用法律手段得到及时解决,就会更加投靠“人治”。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与时俱进的政策被频繁出新,但同时期的法律制度和社会风气、习惯等却难以在短时间内改进,致使制度对发展中的变化无法做出及时的调整,造成现有法律无处可用,需要的法律不能出台的局面,最终导致农民不信任法律。另一方面,执法的不足也是促成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的重要因素。农村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是阻碍农村法治化建设的直接因素之一,也是我国农村多年来一直存在的一个难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不仅在农村,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和程度上都存在,这直接影响了农村的法治心理。同时,农村基层法院也不能适应和满足农村司法的需要,农村司法体系尚不健全,想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却面临诸多不便,这在农民心中可能对法律体系产生排斥,因此导致法律意识愈加淡薄。

五、加强农民法律意识与法治建设的思考

(一)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以奠定农村法治建设的物质基础

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首先是要夯实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在物质生活充分提高的前提下有能力和有精力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要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的优势资源,发展和提高其生产力水平,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只有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农民才更有积极性参与法治建设。其次,抓住土地这个农村最重要的天然资源。利用土地资源发展经济,必然要有一套与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农村土地制度,当前必须加快建设农村土地政策和制度,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土地使用、征地补偿等措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此外,要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使农村的市场经济融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大环境中,调整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以市场为导向,发展现代农业。

(二)加快完善农村法律体系

针对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等缺陷,相关立法部门要加快涉农立法工作,减少有关三农问题的法律空白地带,树立科学的立法观念,制定符合农村实际发展需要的法律,使农村的各项工作和问题都能做到有法可依。相关部门还要推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但要求农村执法主体转变其执法观念,而且要提高基层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并带动整个农村的法律观念和素质,避免出现滥用权利侵害农民切身权益的情况。

(三)培育农村的法治建设主体和法治环境

全面提高农村法治建设就必须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整体的法律意识就必须首先在政策上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要全面重视教育,提高农民整体的教育文化水平和学习法律知识的能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其法律意识。为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民自治能力,当前我国已经在广大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积极发挥村民自治制度的作用,鼓励和培养农民以及村干部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其主人翁地位。据调查,村民自治制度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培养农民在法律意识和习惯上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农民坚定自己作为法治建设主体的信念,坚定其法律信仰,进而有助于农村法治化的实现。

六、结论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法治社会已成为适应其他方面的必然选择。建设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水平是一项基础性工程和重要前提。法治的实现还需要很多先决条件,例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实现了商品经济的转型,但广大农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依然非常落后,这与城市的发展脱节,两者的法治进程差距明显。在该背景下,由于农村人口和面积占我国人口和国土的绝大多数比重,致使国家立法在全社会中的实效不尽人意,农村中利益纠纷的解决手段与法治国家的做法并不一致。可以说,农村的法治程度才真正决定着中国的法治进程。山西太原的城中村和离石市区街道是我们在进行农村法律意识调查研究中所选取的一个样本,我们力图通过对这些村民的相关了解和调查,以小见大,得出能说明中国农村的法治化进程较慢等具有一定普适性的结论。当然,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较大,南北方农村地区、沿海与内陆农村地区本身可能存在很大的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农民法律意识自然也不尽相同,所以这种不完全归纳的方法有一定的误差。但是,从客观的角度来看,“管中窥豹,可见一斑”,这些村庄的实证研究还是有积极意义的。通过本次调查问卷的分析,我们对部分农村村民的生活质量、法律意识、法治环境等方面有了较清晰的了解,明确了法治建设的道路还很漫长。政府该如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环境,农村该如何实现法治化,值得整个社会继续重视和关注。

调查分析报告【第二篇】

一、主要成效

(一)摸清了建成区内的住房总量。调查结果,建城区内住房总量为万平方米,总套数为13592套,其中,成套房10861套,非成套房2731套。

(二)核实了建城区内的居住人口。调查结果,建城区内的住房总户数为13592户,总人口45430人,其中:本市居民13573户,45360人;本省非本市居民5户,24人;外省居民14户46人。

(三)核准了建成区内的房屋性质。在建城区内万平方米住房中:商品房4965套,已购公房4556套,原有私房2526套,公有住房295套,集体土地上住宅832套,非住宅215套,其它203套。

(四)查清了建成区内房屋类型。在建城区内万平方米住房中,多层住宅,10684套,平方米;平房,2648套,平方米;独立式住宅,260套,平方米。

(五)盘清了建成区内房屋建成年代。在建城区内万平方米住房中,解放前的房屋654套,平方米,平均单套面积平方米;50年代房屋319套,,平均单套面积平方米;60年代房屋395套,平方米,平均单套面积平方米;70年代房屋1288套,平方米,平均单套面积平方米;80年代房屋3034套,233183平方米,平均单套面积平方米;90年代房屋3624套,平方米,平均单套面积平方米;20__年之后房屋4278套,平方米平均单套面积平方米。

(六)查清了房屋住用状况。在建城区内万平方米住房中,属家庭自有产权居住的12440套,平方米;家庭租住的1035套,平方米;合伙租住的50套,3825平方米;借住的47套,平方米;住集体宿舍的20套,平方米。

(七)查清了住房需求意向。有购房意向2232户,有租房意86户,无购房意向10663户,其他意向611户。在有购房意向的2232户中,欲购60-90平方米的有213户,欲购90-120平方米的有1362户,欲购120-140平方米的有544户,购140平方米以上的有113户;在有租房意向的86户中,欲租60平方米以下的有2户,欲租60-90平方米的有48户,欲租90-120平方米的有33户,欲租120-140平方米的有3户。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有2188户,因结婚购房的有110户,因外地迁入欲购房的有15户,投资办产业欲买房的有5户,其他611户。

综观这些数据,总的的趋势是:人们居住的房子结构越后越合理,面积越宽敞。房改之后的确14年所建房共同声明7902套,是解放前所建房套数的确12倍,是房改前44年所建住房5035套的确倍;房改后14年所建房总面积平方米,是解放前共建房总量的倍,是房改前44年所建房总量的倍。

以上结果,解决了多年来城镇住房总量家底不清、心中无数、使用数据凭估计的状况。为编制城镇住房建设规划,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提供了科学依据,为房地产业发展,提供了市场参数,为落实弱势群体居住政策,掌握了一手资料。调查结果充分证明了我县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居住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充分证明了城镇化的发展过程,印证了房地产业发展的主要成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户型结构不合理,约束了城区人口规模。调查结果分析,6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1653户,占总户型的;60-90平方米3482户,占;90-120平方米4327户,占;,120-140平方米2997户,占22;,140平方米以上1133户,占。因房子越建越大,套房总价款也同步增长,一大部分农民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望楼莫及。

(二)人均住房面积大,造成了土地资源浪费。建城区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人均6平方米以下263户,占调查总户数的;人均6-10平方米653户,占;人均10-16平方米1421户,占;,人均16-26平方米3034户,占;人均26平方米以上8221户,占。人均住房合理系数,一般应是25平米。人均住房面积过大,单套住房面积过宽。一方面,使不少需房户买不起,楼市疲软,房价过低;另一方面,制约了房地产业发展,造成了土地浪费。事实上,建成区以外的规划区人均住房面积更大,许多住房被空置。

(三)房型不合理,有特色的宜居较少。在建成区内多层住宅10684套,平方米,占住房总户数的。房子虽多,但是传统模式,单元式的套房占绝对优势,不具有高雅品位的现代气质,基本上无绿茵,无场地,多数无配套设施。集体土地上的住宅832套,占总住房的。多数以地形设计房型,与总体布局不协调。

(四)危房、平房、独立住房较多,改造难度较大。在建成区内,解放前的房屋654套,平方米;50年代房屋319套,平方米;60年代房屋395套,平方米;70年代房屋1288套,平方米;平房2648套,平方米;独立式住宅260套,平方米。以上四个时期的住房占住房总量的14,都是些危旧房屋,面临整体改造问题。

(五)租住房屋多,不

便于管理。在建成区内,家庭租住的1035套,平方米;合伙租住的50套,3825平方米;借住的47套,平方米;集体宿舍居住的20套,平方米,占总居住户的。住他人之居,无长久之安,对安居乐业有直接影响。(六)居住环境差,居间矛盾突出。虽然成套住房占了总住房的,且住房内装修较好,但有一部分室外的供水、供电、供视不协调,居间的通风、采光、行路困难。除了极少单位性质的家属楼配备了公共设施、物业用房,实行了楼栋管理外,其余均是空白。多数开发商,房子卖了,钱赚了,公共事业不管了,物业无人管,脏乱差现象突出。许多公用部位和设施面临改修,鼓楼街、大巷子、小巷子、西关街尤为突出。

(七)住房人口少于城区估计人口。____城号称7万人,本次住房仅为万人。主要原因:一是户口在城关,人未在城区购房居住,约3000户,10000人;二是临街经营的,部分住户居住在门店内未作登记,约500户,1500人;三是建成区以外的规范区没作登记范围,如后坝村、水寨村、煤炭沟村、大裕沟村、康家岭村、小河边村等,约3000户10000人。调查结果与估计人口基本一致。

三、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

城镇住房是衡量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是反映人们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参数。我县经过近10年的快速发展,全社会住房增多,城区人口增长,城区规模扩大,90以上的居民住在厅室相间的单元式套房内,有的居户实现了以旧换新、以窄调宽、以小调大,有的还住进了复式或半复式单元套房,一大批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搬进了新居。但因历史的原因,受多种因素影响和条件的限制。从一定程度上讲,形成了“火柴盒”式的水泥森林布局、“见缝插针”的邻里关系、难以改造到位的公共设施,这些都给城区品位的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形成了障碍。其主要原因是:

(一)居住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城镇住房虽然多、变化快,但对其认识还处有房就好的阶段。用科学地发展观来看,建立人与自然、人与人、邻里相之间相和谐的居住关系,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市场准入不严,事前控制力度不够。谁想盖房谁盖房,谁有土地谁建房,谁有钱谁盖房,有多大建多大,想建多大就建多大,无资质的拼揽项目,无项目也开发,无条件、无实力就施工,不验收、不备案就开始售房。这些问题是导致部分住房质量较差,物业管理不配套,也是我县房价低同边县市的主要原因。

(三)建房主体没有发挥龙头的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是城镇住房的建设主体。但真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却资金缺乏,揽不到工程。现在城区住房建筑中,绝大多数是小打小闹,对规范小区建设意识不强,至使公共、公益服务设施不能到位,给政府的城市管理埋下了无尽的隐患。

(四)居间管理不和谐。由于认识问题没有跟上,建设中的问题突出,加之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居间管理极其困难,户间、房间、人间的居住矛盾难以解决。

(五)居住问题研究滞后。衣食住行,住在其三。至目前,无专门机构研究山区住房设计,又无居住规划,建居随心所欲,其结果是不具有特色,更谈不上宜居。

四、几点建议

通过对城镇住房的综合调查,发现了很多必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正视现状,统一认识。改革开放以来城镇住房总量不断增加,特别是近几年,发展迅猛,质量提高,有目共睹。但存在的问题不可小看。城市建设、消费变化、落实“十一五”规划、农民进城、重点工程建设、移民搬迁等等,都需要有充足、适用的城镇住房作保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树立____形象,增强地方综合实力,要靠住房来体现。因此,必须用科学的态度认识居住现状,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改变居住现状,用创新的理念构建和谐的居住关系,建设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宜居环境。

(二)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今后凡进行商品房开发,必须实行总量控制,实行开发项目审批制,要从严审查开发条件和物业管理方案,无开发计划的不得进入工程项目报建手续。为此,建议县政府尽快出台房管局代县委政府把握拟定的加快房地产业发展的意见,以规范商品房开发市场行为。

(三)建立住房保障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37号,省政府办公厅68号文件精神:对人均居住面积在16m2以下的住户纳入住房保障对象,建议县政府结合我县实际出台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管理办法,启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加快对老城改造的步伐。鼓楼街、东门街、西关街基础设施差,危旧平房多,安全隐患大,脏乱差现象突出,与大街与新城极不协调,建议县政府考虑改造,使新老城区协调发展。

调查分析报告【第三篇】

自古中医中就有“药食同源之说”。《神农本草》和《本草纲目》中记载:“上药养命以应天,无毒,多服,久服不伤人,与轻身益气,不老延年者,本上经。”南朝名医陶弘景说:“上品药性,亦能遣疾,但势力和厚,部位速效,岁月常服必获大益。”《黄帝内经》载有:“形不足者温之以气,精不足者补气以味”。“味”即食物。“五味入口,藏入肠胃,味有所藏,以气养之。”则是阐述饮食与健康的关系。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居民的健康意识的提升,健康消费也逐年攀升。据资料显示,在按国际标准划分的15类国际化产业中,医疗保健是世界贸易增长最快的五个行业之一,并且保健食品的销售额每年以13%的速度增长。在短短的二十年时间内,保健食品已经迅速的发展成为一个独特的产业。

保健食品产业之所以蓬勃发展,主要原因是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其次,人民生活方式的改变,是保健食品产业发展的重要契机。多层次的社会需求,为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常见的保健产品多为补钙、补血、补微量元素的,它们为保健食品的传统领域,也是保健食品企业争相涉足的重点类别。“脑白金”“黄金搭档”等产品的广告铺天盖地而来,让人应接不暇,眼花缭乱,然后盲目的跟从社会的潮流。这股保健食品热的兴起,不仅让商家赚得盆钵皆满,更让购买和食用保健食品的人越来越多。

但是,大部分人对于保健食品的认识,选择上都是有错误或不健全的理解。而且,绝大多数保健食品是依据中医药理论和中医养生思想而设计的,再有科学组方配伍而成。由于组方不同,原理不同,甚至配伍剂量不同,原料来源不同,工艺剂型不同均可能对人体的健康产生不同的影响和作用。而且在不同人群(年龄、性别、职业、身体状况、生活环境、生活方式)当中也会有不同的体现。同一保健食品在不同人身上作用效果不同是客观事实,也需要在上市后通过循证医学研究给产品客观的评价。

一.基本情况

1.参与人数:19人

2.材料来源:网络收集资料、药王孙思邈有关书籍

二.调查定位

调查定位:食品养生与保健

三.分析结果

1.食疗与药膳

唐代著名医家孙思邈,是食疗理论和实践的集大成者,所著《备急千金要方》中设有“食疗”卷,他广罗百家,凡食疗养生之方,悉皆收入。孙思邈明确指出:“安身之本,必资于食,救疾之速,必凭于药,不知食宜者,不足以存声也;不明药忌者,不能存病也”。把食疗放在医疗的首位,可见他对食疗的重视,真可谓“药治不如食治”。药膳是中国传统医学知识与烹调经验相结合的产物。它“寓医于食”即将药物作为食物,又将食物赋以药用,药借食力,食助药威,既具有营养价值,又可防治疾病,保健强身,延年益寿。

据调查统计,全世界以各种形式应用中医药膳治病的人,已占世界人口的近1/3。以美国为例,热衷于用中医祛病保健的人越来越多,加利福尼亚州甚至批准了中医药的费用可用作为医药保险费报销。因此,中医药膳销路非常走俏。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全美已有万多个中药销售点和中医保健食品供销点,每年销售总额高达16亿美元以上。总之,食疗与药膳的推广,不仅增强人们养生保健的观念,而且对预防疾病,提高全民的身体素质都有很重大深远的意义。

2.保健食品应用定位的思考

保健食品应用定位,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定位稍有不当往往就会有违反食品管理的有关法规之嫌。这时,消费者从实际出发,灵活处理“食疗”与“药疗”的关系。对疾病的治疗,随着科学的发展,也开始强调不能单纯的依赖药物,而应该从全方位(包括饮食、环境、工作压力、生活习惯……)来进行综合治疗。这从我国传统的“食疗”观点分析,也应该认为是合理的,是符合科学的。

关于定位中的“食疗”,许多人认为是把保健品当作药品,是违规、是误导消费者。而这则是对“食疗”的认识问题。战国时期的名医扁鹊指出:“为医者,当洞察病源,知其所犯,以食疗之,食疗不愈,然后命药”。可见食疗为治疗之首选,而现在却否定了“食”与“治”的关系,把“药”作为治病的首选甚至是唯一,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单纯的“药治”无效现象屡见不鲜。所以,部分消费者是在“药疗”绝望的情况下,寄希望于“食疗”。《现代医学报》中题为“望闻问切、把脉中医”一文中,谈及中医是否伪科学时,引用一位普通群众的一段话“科学不是最高目的,中医是科学还是伪科学并不重要,只要中医能够在西医之外,提供多一种就医的可能性,就没有舍弃中医的理由,西医也不是万能的,那么多一种选择,对病人来说不是更好吗?”对待“食疗”,也应持有这种观点,“药疗”不是万能的,多一种“食疗”对病人来说有什么不好呢?当然这里应该有“度”,食品和药品是绝对不能等同的,“食疗”仅仅是“食疗”,要让消费者明白二者的区别,不要让消费者被误导。

3.饮食

饮食健康不只是注重饮食卫生,还要注重食物的合理搭配,根据不同性别、年龄、职业选择不同的食品。青少年处在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是一生中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期。在此阶段的生长速度、性成熟程度、学习能力、运动成绩、劳动效率等都和营养状况有密切关系,所以必须注重合理膳食。

调查报告【第四篇】

一、调查时间:20xx年x月。

二、调查地点:网络调查

三、调查对象:中国适婚网民

近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与百合网联合《20xx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其中的最不受欢迎的职业排行榜中,空姐、导游、记者入围,被戏称“没人要”的职业。昨天下午,记者采访郑州多家婚姻介绍所得知,公务员、教师最受郑州单身人士欢迎,而空姐、导游也确实存在恋爱难的情况。

谁来执掌家庭财政大权

五成多女性想让男性婚后上交工资卡

《20xx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采用互联网线上调查方式,共收集有效问卷5074x份,覆盖全国,河南省占%,主要涉及大众关于婚姻、恋爱、择偶的态度。

调查中,“谁来执掌财政大权”成为新婚夫妻婚后面临的重大分歧之一,%的女性认为男人婚后应该上交工资卡,但仅有%的男性持此看法。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有车有房,“男性收入稳定”更易获得女性青睐。调查中,%的人认为男人有稳定收入就可以结婚,89%的女性把“有稳定收入”排在最前。不少受调查女性表示,“男人可以没房没车,但必须是潜力股”。

百合网首席婚恋专家周小鹏向大河报记者分析说,当今时代,女性在婚姻中有很强的不安全感,掌握“财政大权”会增强女性对婚姻的保障性。“女性更重视男性有稳定收入,可能与新《婚姻法》出台有关,房、车属于男方婚前财产,稳定收入在婚后则是共同财产”。

不过,昨天下午,记者采访郑州多家婚姻介绍所后得知,有房仍然是郑州单身男女重要的择偶标准,“结婚不是为了离婚,郑州不少单身女性还是将有房放在和有稳定收入同等重要的位置”。

哪些职业最不受欢迎

空姐、导游、记者,“忙”丢爱情

在报告的“最不受欢迎的职业”排行榜中,娱乐圈工作位列榜首,其次是空姐和导游,记者也入围榜单。

对此,该婚恋报告撰写人之一、北师大心理学院王治国表示,公众可能根据自身的认知,对一些职业产生刻板印象,进而把这些职业标签化,比如娱乐圈比较乱,媒体忙等。他建议不要用刻板印象去全盘否定某个职业,因为每个具体的工作岗位存在差异。

对于导游入围“最不受欢迎的职业”,河南中国国际旅行社导游张婉琳表示理解:“我们公司200多个导游中,单身的大概占到七成,很多员工是到30岁才结婚”。

她表示,导游要经常出差,缺少时间谈恋爱,并且越是节假日越是忙碌,“当别人休息的时候,我们在工作,‘时间差’也让我们很少有机会谈恋爱”。

她还说,导游因见多识广,择偶标准也会比较高,这也是原因之一。

不过,记者昨天采访的郑州多家婚姻介绍所普遍表示,在郑州,公务员和教师最受欢迎,而普通私企工人、商场导购相对来说找对象比较难,“女教师比较受男士欢迎,男公务员比较受女士欢迎”。

对于导游和空姐的婚恋,陇海路上一家婚介所琴女士坦言,成功率不太高,“导游要经常出差,而空姐经常三五天才回来一次,手机经常处于无法接通状态,安排一次见面都很难,这直接影响了成功率”。

周小鹏也分析说,婚后双方需要安定,希望有一人能够照顾家庭,榜单上很多职业因为工作原因,在家庭上投入的时间相对会少,常会被认为很难顾家。

你有异性知己吗

异性知己越多,越难找对象

所谓异性知己,是指比朋友近一点,比恋人远一点的关系。调查中,近五成的单身男女在现实生活中有异性知己,其中有“蓝颜知己”的女性占%,有“红颜知己”的男性占%。其中,男性更多与异性知己分享自己遇到的感情困惑,而女性更多地与异性知己分享工作问题。

异性知己越多,越难找到恋爱对象?周小鹏表示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在婚姻或恋爱中,有一项很重要的功能是分享,但异性知己常充当这样的角色。因为不牵涉经济因素,异性知己常成为无条件沟通的对象,起到感情支持,还无需承担婚姻、恋爱中的责任”。

国家一级心理咨询师蔡劲林长期在郑州从事心理咨询工作,他就有不少遇到异性知己导致婚姻或恋爱矛盾的案例。他建议,有异性知己的男女要学会把握好“度”,不能超越界限,一般要把婚姻或恋爱对象放在前面,不能因为异性知己而影响婚姻或恋爱。

说法

婚恋报告,不必太在意

在不少人印象中,婚恋报告层出不穷。的确,去年xx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世纪佳缘网站联合了《20xx至20xx年中国男女婚恋观调研报告》;一个月后,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与百合网携手的《20xx年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又出炉了。

各种婚恋报告让人眼花,还存在结论相左的情况,因此有人质疑,不是“婚恋报告”而是“婚恋广告”,看完一笑置之,不必太过当真。

婚恋报告究竟对单身男女的婚恋观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对此,蔡劲林认为可作为参考,但不必太在意。

同时,他认为不能无视报告的商业气息,“婚恋报告多是为婚恋网站服务,有一定的商业目的,如果太在意,某种程度上反而会加剧‘单身焦虑’”。

中国人婚恋状况变化

2019年

我们曾单纯而感性

《2019年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择偶指标中,77%的被调查者认为人品性格是择偶中的最重要标准,经济实力只占3%。

2019年

婚恋开始混沌

《2019年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显示,近70%的被调查者开始认为“门当户对”是婚姻首要考虑的问题;74%女性不接受薪水女高男低,4x%女性认为择偶对象必须有房。中国人的择偶标准开始挂钩于物质经济,房子、存款,同性格、人品并驾齐驱。正在择偶中的“剩男剩女”,开始迷茫不知所措。

2019年

爱情变复杂

2019年各大婚恋网站都经历了一次会员注册量的迅猛增长。诸如“猎婚”、“裸婚”、“隐婚”、“婚活”等新词蜂拥而出。

2019年

房子成障碍

2019年关于女人对结婚前男人需要具备的经济条件的看法,%的女性认为,男人有一份稳定的收入再结婚比较好。同时有超过70%的女性认为,跟有房男结婚比较靠谱。同时,近50%的男性也认为,有房是结婚必须的经济基础。

20xx年

继续剩下or裸婚

20xx年楼市迎来了史上最浓重的观望期,婚恋业也出现了两个极端:要么两眼一闭索性裸婚,要么继续高标准严要求地剩下。

调查数据

%的女性认为男人应该上交工资

仅有%的男性持此看法

相比有车有房,“男性收入稳定”更受青睐

89%的女性把“有稳定收入”排在最前

有“蓝颜知己”的女性占%

有“红颜知己”的男性占%

35 8546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