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防治结核活动总结热选(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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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防治结核活动总结【第一篇】
20xx年3月24日是第xx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今年宣传主题是“xx”。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结核病防治知识,做到有病早医,无病早防,县疾控中心与县健康教育所紧紧围绕这一主题,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有序的开展宣传活动。
为了做好今年的“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制定并下发了《三原县卫生局关于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医疗卫生党委利用墙体广告、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
针对我县结核病发病情况,发放了宣传海报300多张,制作并发放了结防宣传手提袋1000多个,制作并发放了宣传单5000多张,制作宣传板5个。
1、县疾控中心与县健康教育所紧密配合,与社会媒体充分沟通,利用广播电台展开结核病防治宣传,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放了结核病防治知识专栏、专题节目。
2、3月24日在卫生局地组织下由县疾控中心牵头,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县人民广场开展了“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卫生局副局长张宁超、疾控中心主任吴兆亮及工会主席陈弘峰等参加了当天的.宣传活动,县电台进行了主题报道。
通过这次活动的成功开展,普及和提高了我县人民群众结核病防治知识,为我县结核病人的发现、治疗及病人的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开展防治结核活动总结【第二篇】
x旅游职业技术学院自建校开始就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探索出一条学校结核病防治的道路,使“遏制结核,为健康和谐校园保驾护航”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x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共有教职员工三百余名,在校学生4000多名,每年入学新生平均1200名,其中住校生占80%。学校是人群集中场所,是特殊的结核病高危人群。近年来,国内外报道学校结核病爆发时有发生。为了加强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结核病知识知晓率,增强师生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促使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防止结核病在学校内的传播和集中发病,我校严格遵循上级部署,以x省卫生厅为领导,南岗区结核病防治所为监督者,学校卫生所为具体落实人,发起了“构建无结核病的和谐校园”为主要内容,为避免结核病的暴发流行,做了一下的健康教育工作:
一、我校紧紧围绕了324宣传“结核流行广泛、控制从我做起”的主题,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大力宣传结核病的防治知识,让每位学生认识结核病,了解结核病的流行现状,结核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正确认识结核病的传染性,让全体师生了解国家对传染性肺结核实行的免费政策。我校制作了许多宣传板,在校园内悬挂粘贴,发放宣传资料,如报纸,宣传小册子等。
二、为了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事件的发生,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我们积极动的做好我校师生的结核病检查工作。在新生入学体检中,全体新生进行的胸透检查,从根本杜绝了结核病在我校的发生。
三、在学校结核病的预防工作中,学校领导深刻认识到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根据本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都落到了使出,切实保障了广大师生的健康。学校也建立了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教职员工的健康检查工作,我们印制了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表,及时准确的登记学生的病情,以便发现、预防传染病。学院卫生所的卫生保健人员积极参加了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了解了肺结核病的症状,以便及时发现并向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可疑病人,做到早发现,早治疗。严防结核病在人群中的感染和暴发流行。在学校内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要求教室和学生宿舍要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了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是学生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的一个主要任务,通过我们不懈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全校师生从思想上提高了防治结核病的意识,我们将为打造健康、文明、平安的和谐校园而努力。
开展防治结核活动总结【第三篇】
根据《xx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及相关工作的通知》(x重川办发〔2017〕x号)文件要求,县疾控中心积极组织在全县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工作,现将开展工作总结如下:
在第二十一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到来之际,县结核项目办于3月24走进汶川县水磨中学学校,联合县中医药、水磨镇中学卫生院、针对学校结核病发病特点举办了“社会共同参与,消除结核危害”为主题结核病防治知识讲座。3月25日在卫计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县疾控中心牵头组织结核病防治多部门成员在疾控中心前举行了“社会共同参与,消除结核危害”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本次活动以结核病健康咨询、发放结核病宣传资料、讲解传染病防治法、举办结核病防治知识讲座,结核病义诊为主开展宣传。
本次活动通过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向全县人民宣传结核病的防治知识及国家的免费政策,提高了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了营遭全社会共同关注结核病防治的氛围、减少结核病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为汶川县创建省级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据统计,参加本次知识讲座的学生约900余人,现场咨询义诊100余人次,发放结核病防治宣传单8000余份、宣传折页2000余份、结核病宣传宣传手袋200个。
开展防治结核活动总结【第四篇】
2013年3月24日是第十七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今年宣传主题是“你我共同参与,消除结核危害”。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结核病防治知识,做到有病早医,无病早防,县疾控中心与县健康教育所紧紧围绕这一主题,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有序的开展宣传活动。
为了做好今年的“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制定并下发了《三原县卫生局关于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医疗卫生党委利用墙体广告、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
针对我县结核病发病情况,发放了宣传海报300多张,制作并发放了结防宣传手提袋1000多个,制作并发放了宣传单5000多张,制作宣传板5个。
1、县疾控中心与县健康教育所紧密配合,与社会媒体充分沟通,利用广播电台展开结核病防治宣传,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放了结核病防治知识专栏、专题节目。
2、3月24日在卫生局地组织下由县疾控中心牵头,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县人民广场开展了“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卫生局副局长张宁超、疾控中心主任吴兆亮及工会主席陈弘峰等参加了当天的宣传活动,县电台进行了主题报道。
通过这次活动的成功开展,普及和提高了我县人民群众结核病防治知识,为我县结核病人的发现、治疗及病人的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开展防治结核活动总结【第五篇】
3月11日在肇庆结核病防治所副所长谢育琴邀请下,社康中心开始着手准备参与3月24日的第18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专题宣教活动。同时谢所长的鼓励下我们也积极开展关于结核病防治的各种宣教活动。
3月15日晚社康中心召开全体大会介绍了结核病宣教活动的相关情况,并拟定了“’结核病防治宣教’工作计划”。最后由负责人听取大家对于各工作的想法,考量了个人能力的因素后选出了相关项目的负责人,并确定了工作计划表做好了具体的工作安排。(工作计划表如下)。
肇庆医专社康中心“结核病防治宣教”工作计划表。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时间安排。
主要负责人。
微博宣传。
通过新浪微博发布关于结核病防治的各类资料。
周炯帆。
积极发动周围同学转发提高微博的关注度提高宣传效果。
制作宣传单。
开展防治结核活动总结【第六篇】
3月24日是第十六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遏制结核,共享健康”。
为贯彻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我们按照省健康教育所关于开展20xx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和**市卫生局的要求,制定了,围绕今年的宣传主题,制作了8块宣传图板,印制了宣传单、小册子等宣传品。
3月24日,由市卫生局组织市健康教育所、市慢性病防治所、开原市结核病防治所共同在开原市金山国际饭店前和开原市疾控中心前的街道旁,冒着低温雨雪天气,开展了大型主题宣传活动,就结核病在我国的总体流行趋势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结核病的危害、国家对结核病防治和对结核病人免费治疗等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了广泛的宣传。现场发放各种宣传资料近万份。
宣传活动之后,市结核病防治所和开原市结核病防治所的`工作人员还深入农村对免费治疗的结核病病人进行了回访和入户宣传。
全市各县(市)区的健康教育和结核病防治机构也在同一时间在本地组织了当地的主题宣传活动。
开展防治结核活动总结【第七篇】
今年的3月24日是第x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你我共同参与,依法防控结核——发现、治疗并治愈每一位患者”。为做好今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推进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实现南岗区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的目标,区结防所结合本地实际,围绕今年的.宣传主题,制定并落实了“”宣传活动方案,并上报卫生局后下发给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村卫生所、大中专院校卫生院布置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同时我所还印制了3万份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并在《家报》上进行整版宣传。
3月24日活动当天南岗区结核病防治所按照市结核病防治所统一部署,由所长亲自带队组织4名医务人员前往中央大街进行结核病现场活动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
同时,辖区各单位共设立宣传咨询站36个,悬挂标语28条,发放宣传品30000份,宣传条幅30条,网络宣传15次,并广泛发动招募结核病防治宣传志愿者。通过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我区的结核病控制政策以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继续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并关注结核病控制工作。
开展防治结核活动总结【第八篇】
3月24日是第xx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动员全社会参与和关注结核病控制工作,我中心紧密围绕“xx”主题开展宣传活动。
我中心特邀请河北省胸科医院结核一科刘朋冲主任向社区居民讲解结核病的常见症状、传播途径以及防治知识,倡导广大社区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勤洗手、多通风、劳逸结合、保持良好心态、增强锻炼。医务人员还开展了咨询活动,接受居民咨询提问,形象生动地向居民介绍当前国家结核病防控政策,早期发现和自我保护措施等,还为居民免费测量血压。
本次活动讲座一次,48人参加;咨询一次,接受咨询人数100余人,发放宣传材料300份。通过本次活动,向群众宣传了结核病对人体的严重危害性,不仅使群众掌握了卫生防病知识,而且了解了国家对防治结核病所采取的.免费检查、免费治疗等一系列政策,从而进一步提高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
开展防治结核活动总结【第九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xxx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xxx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xxx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八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预防。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
(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xxx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
(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
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和确诊。
第二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
(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
(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第三十八条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痰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疑似肺结核患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1)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者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2)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传染性肺结核:指痰涂片检测阳性的肺结核。
密切接触者:指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直接接触的人员,包括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
耐多药肺结核:肺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肺结核,或者结核病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
转诊: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转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追踪: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访,使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xxx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9月12日xxx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开展防治结核活动总结【第十篇】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主要成绩。
1、做好宣教工作。
在化疗前采用口头方式向病人及家庭成员详细说明结核病防治期间的各项要求,使病人能够主动配合治疗。
宣教内容:1结核病是呼吸道传染病,治疗头2个月一定要注意对家人及周围人群的空气传播。2结核病是可以治愈的,要树立坚定信心,充分与医生配合。3坚持按医生制定的化疗方案规则治疗,完成规定的疗程是治好结核病的关键。4服药后可能出现副反应,如一旦出现副反,就及时找医生处理,不要自行停药。5原则上治疗满2个月、5个月、6个月按时送痰到结防机构检查。每次随访查痰时,留好夜间痰和清晨痰至结防机构检查。
2、全乡新生儿出生上卡率达15‰,卡介苗接种率达90%。
3、病人的治疗全程管理:
做到初诊病人的宣教,内容包解释病情,介绍治疗方案,药物剂量、用法和毒副反应以坚持规则用药的重要性。对误期取药者及时处理,如通过电话,家庭访视等方式及时追回病人。并加强教育,说服病人坚持按时治疗。培训病人和家庭成员,使其能识别抗结核药物,了解常用剂量和用药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副反应,并督促病人规则用药。村医生接到新的治疗病人报告后能在三天内进行初访,以后每个月家访1次。内容包括健康教,核实服药情况,核查剩余药品量抽查尿液,督促按时门诊取药和复查。
4、病人管理:今年发现新发现7例初治痰涂阳性肺结核病人,7例病人都能按dost策略的要求进行治疗管理。治愈7例病人,治愈率达100%。
二、存在问题。
1、患者的文化素质低,难以接受结防医生的宣教,造成工作难以开展。
2、村医生工作责任心不强。
3、乡村两级结防医生业务水平不高,不能很好的指导处理病人在服药期间出现的副反应。
三、今后工作意见。
1、加强村医业务和职业道德学习,提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
2、经常开展各种培训班,以提高乡结防医生的业务水平。
3、上级业务部门应多到基层指导乡结核病防治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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