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报告(参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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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报告1

劳动合同旁听报告

今天是2011年3月30日,我们来到越秀人法院。站在法院门前看起来跟我心目中的那些也没有什么不同。

老师在我们去法院的时候也给我们打了预防针,旁听并不过瘾。今天我终于体会到了。真是令我大失所望。我们今天要听的是一个关于劳动合同的纠纷案件。本想好好体会一下旁听的感觉,但是我很快就觉得后悔了,只想点走,实在跟我们平时在电视上节目看到的法庭完全不一样,给我感觉就是随便、狭窄……

坐在那里旁听就只看到的就是裁判员、书记员、原告(原来企业的两个业务经理)和被告(公司老板)律师和一个被告人周某。书记员宣读完开审须知,和核对完身份证之后我们就安安静静坐在那里旁听。本来以为时间会过得很快的,但是听来听去又听不懂来龙去脉。也感觉那些律师很不专业,审判员也想当的随便,真的令到我大跌眼镜。没想到旁听真的是无聊到如此的地步。我对律师这个专业从小就觉得很有严肃很能言善辨。现在才觉得自己的观点是错误的。给我的一个感觉就是那些律师不想听对方的辨词,就是自己在做自己要干的事像玩手机之类。

最终,两钟过去了,审判员问他们双方是否同意调解,而因为原告不同意,双方还是没有一个调解的结果,所以该案要另审。

整个庭审过程中,我觉得主要都是围绕着该合同的生效时长和加班工资的问题。但我觉得就是被告被告说有理,原告也原告说有理。而且,但是原告方所提交到庭上的证据又打不开,只能在他个人的电脑上打得开,令人恨怀疑原告方提交的证据真实与否。证据不足是一大原因,所以审判员要求更多有效的证据。

我们即将走进社会,所以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合同法。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带来的5篇《旁听报告》,能够给予您一定的参考与启发,是差异网的价值所在。

法院旁听报告2

南京理工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

法院旁听报告

课 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报 告 题 目 法院旁听报告

姓 名 岳文慧

学 号 9***

指 导 教 师 马千

2016年1月10日

南京理工大学马研部

法院庭审旁听报告

一、案件基本信息

时间:2015年12月1日14时30分

地点: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江苏建材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大地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案件主要内容

原告江苏建材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大地万宏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款项5265846元超过两年时间,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尚未还清的款项31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918758元以及律师费6万元。

三、庭审记录

由法官陈猛独任审判,书记员潘虹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宣读法律关于庭审的规定,如不得照相、摄影、大声喧哗等。

原告被告拖欠原告500万余元两年多,至今仍欠原告31万余元,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款,并支付违约金918758元,律师费6万元。 法官现由被告提出质疑及辩解。

被告我方被告先提出三点辩解与质疑:1.关于所欠款。鉴于原告曾接受委托,欠款48万余元,已实从广州富酬建材有限公司收取,所以被告认为此收款489590元已发生,被告已超额支付原告489590元,所欠款已清空。2.关于原告提出的91万余元违约金,我方认为是无事实、无法律依据的:(1)双方钱款属滚动消费滚动付款。2011年9月20日双方就此已签订审核,双方无任何违约责任;而在原告庭前交给法庭的2012年3月1日签订的申请函中又约定了违约金为同期银行贷款的三倍。对于以上事实任何人都难以理清,所欠款项应用哪项法案合同,被告表示不能接受。(2)即便被告违约,鉴于原告在起诉前从未向被告主张过该协议,所以被告认为原告的权益保护应从2013年10月10日开始,之前的违约金不能计算在内。(3)双方约定的三倍银行贷款违约金明显过高,被告申请在原告没有依据证明实际损失下,给予违约金金额调整。(4)无论原告的违约金得到多少保护,在实际发生时,要求原告提供法律规定的收据发票。3.关于律师费6万元。对金额表示没有相关法律、事实依据,并且根据原告给的利息计算表,至2014年10月21日原告已收419590元。

法官本案争议:1.被告是否欠付原告元。2.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如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标准。4.原告主张律师费服务费是否有法律、事实依据。

现在由原告向本庭递交证据。

原告证据一:2012年3月1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合同到期不续签(),被告在一个月内付清款项,事实是到期未续签,被告应在前付清款项,违约方按第一年期贷款利率三倍支付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证据二:2013年3月11日,双方签订对账单,被告欠原告元。证据三:原告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证明,6万元律师代理发票原件已交至财务处,先递交复件。江苏建材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律师事务所网银支付6万元,现提交电子档案。证据四:被告于2015年8月3日向广州富酬建材有限公司寄发的律师函一份,落款为南京大地万宏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所,表明推翻了此前签订的协议。

被告我方对原告提供的律师函的真实性表示怀疑:1.从合同虚方盖章签字来看,刘xx有委托代理权2.即使双方有合同关系,合同上的供应量及价格与本案没有关联3.从付款来看,按常理被告应付先欠的款项,希望双方核实每份合同下的资金。

法官现在我有问题问双方:

请问原告欠款承担主体是大地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还是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告:是大地万宏)请问被告你方提到万宏公司是什么目的?证明什么?(被告:欠款是万宏公司支付请原告代收的,原告被告双方的款项由万宏及大地万宏共同承担)

请问原告对被告举证的协议及目的是否认同?(原告:要看进一步合同证据核实,以及以什么为违约基数)请原告庭后提供每份合同下的收据以及财务付款证明,双方核实每份合同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及资金。(原告:好的,原告希望追加或另诉,因为大地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停产)现在本案休庭。

四、心得感想

这是我第一次去法院旁听,我并没有像很多人一样觉得会无聊,相反我还是很期待的。当初如果不是我妈的考虑,我大概很有可能就去上华东政法大学,这次有可以接触到法律方面的机会,我甚至有些激动。

当我真正去到法院时,才发觉法院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的不近人情,相反却有些平民化——也对,这样才算是真正的为民服务不是吗。依我本意,和很多人一样真的很想看一些凶杀之类的重大案件,可惜了,并没有,于是我才和同学一起选择了这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是我的几点主要心得感想:

(一)原来法律离我们那么近

从很小的时候开始,或因为电视,或因为书籍,总感觉法律是很胜收庄严肃穆的,虽然它是为所有的人民服务的,却是离我们日常生活很遥远的。但是听了马千老师上节课讲的刑法以后,才知道法律其实就是为我们生活中的一些虽然可能不是很经常出现的情况准备的,其实法律很我们生活很近很近。譬如,法院就坐落在闹市区,周围也并无其他屏障,足见其亲民性。又譬如,每个中国公民只要凭借身份证都能亲自参与到法院审判当中去,也从而使我对法律的兴趣更浓了。

(二)庭审的严肃性

刚接近法院,雄伟的法院大楼马上给我们一种庄严肃穆的感觉,我们也停止了洗脑,掏出身份证来准备换取相应的旁听证,然后排队安检。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准带入带入法庭,一度让我觉得非常疑惑,大概是因为避免对审判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吧。虽然很麻烦,但是这也是对法院的一种基本尊重和保护吧,其实也更能体现法律的神圣吧。它使一进入法院的人群确确实实地意识到了法院的威严和庄重,所以我觉得这一点还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作为民众也确实提升法律甚至法院在我们心中以及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性,不管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的内容上。

(三)关于庭审活动

法庭的辩论并不像辩论赛那么紧凑,应该想清楚再说。对方发表意见后,法官让你发表意见,这时并不像辩论赛一样,就必须立马站起来回话,而是可以查阅一下案卷和证据,并且和另一位律师商量商量,再发表意见。虽然不假思索脱口而出给人的感觉更显得理直气壮一点,但如果说错给对方留下把柄那可就得不偿失了。另外,陈述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对于证据一定要非常熟悉,对证据的选择要非常谨慎。

作为一个当代大学生,需要的不仅是让自己更有竞争力,让自己更优秀,更是要让自己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而且也要学会用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普及过程中,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得到了明显的提高,至少在实际的生活中,开始思考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争议,使得司法真正成为我国民事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要一直觉得法律离自己很远,其实法律本来离我们就很近。

以上就是我这次法院旁听的心得报告。

法院旁听报告3

法院旁听报告

旁听学生:XXX 学号:XXX 班 级:XXX 旁听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时 间:XX年XX月XX日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被 告:周志全、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以及寇宇杰、 崔兵 案件主要内容:

被告人周志全等7人利用思路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电影、电视、音乐作品以种子形式上传至论坛供人下载,制成硬盘在淘宝网销售,造成侵犯他人著作权而犯罪。 我的经历:

昨天,我与一众同学一块前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旁听法院审理案件。这于我而言已经是第二次近距离接触法庭,所以我没有了初次的好奇和兴奋,有的是对即将被审理案件的沉重思考。

案件内容具体如下--- 2008年8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思路网站。思路网为三层式结构,网站下设门户网,再由论坛管理员接引加入思路论坛,并以HDstar论坛(高清之星论坛)作为思路网站的内站。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曹军、贾晶洋、李赋然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方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大量影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形式

上传至HDstar论坛,供万余注册会员下载,在思路网站投放广告,并通过销售网站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营利。

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寇宇杰雇佣被告人崔兵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至4000余份硬盘中,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寇宇杰雇佣被告人崔兵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周志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寇宇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崔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崔兵到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五人均依法减轻处罚,寇宇杰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亦依法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周志全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寇宇杰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苏立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曹军、李赋然、贾晶洋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分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崔兵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旁听感想:

在旁听过该案件审理后,我感觉非常的悲哀。法官介绍,该案中,几名主犯都是高清蓝光视频爱好者,在他们的意识之中并不认为这样做是违法行为,缺乏版权意识使他们逐步走上了犯罪道路。甚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主犯周志全一直拒不认罪,只认为这是自己的一项爱好,置他人作品版权于不顾。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目前我国盗版侵权类案件很大一部分是互联网主动复制传播侵权案件,不过整体的发生率比此前有所降低,这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关这两年的专项行动对盗版侵权类案件进行了严厉查处,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有效震慑,同时居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逐渐增强。

法官建议,作为评判是否侵权的标准,居民获得视听文件的来源一定要保证合法,同时在未经允许的条件下不要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大范围的传播。

对于这次旁听的案件,我深刻的进行了反思。周志全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没有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过错,这是一种法律意识严重缺失的行为。观当今社会,这样的人随处可见,如我第一次去法院旁听的

苏蒙童案件,因不知玩具气枪模型也是有害他人而无知犯罪。这样的事件屡屡发生令人为之扼腕,但是这两个案件还是有些微的不同。同时因兴趣而犯罪,苏某的犯罪发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气枪时亦没有人告知这是违法的;但是作为北京高校硕士毕业的周某不可能不知道那样做是侵权的,可谓知法犯法,最为严重的是,周某在审判中仍然拒不认罪。

最后,关于类似案件,我个人的想法是:一方面,我们要熟知法律,做事坚决不过界;另一方面,政府机关要坚决打击各种犯罪事件,绝不姑息。让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法院旁听报告4

法院旁听报告

时间:2011年11月3日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案

原告:xx建筑公司被告:xx房地产公司

案件主要内容:

原告xx建筑公司与xx年xx月xx日与被告签订建筑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将合同所陈述的建筑项目完成以后,向原告交付所标的所属的金额xxx万元。由于原告并未完成标的的所有建筑项目,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所有款项,双方因建筑项目的完成问题和项目款项拖欠问题发生课合同纠纷,于是原告以拖欠合同款项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案件主要审理程序:

早上九点半左右审判长宣布开庭,由于本案件在一年以前就已经发生,此次已不是第一次审理,双方主要在审判长的案件梳理下陈述并核对所有的证据。期间并请出本次案件的合同项目鉴定人出庭,审判长及原告和被告双方向鉴定人询问并核对相关事宜。期间,审判长及陪审人员还对原告和被告所提出的要求进行审核,与中午十二点退庭,且未作出判决。

感想:

首先,走进法院大门,一种庄严肃穆之感油然而生,然而走进内部,却又有一种如医院般荫深恐怖,或许这两者都构成了人们对法律及打官司的恐惧与不想吧。就拿自己来说一点也不愿意在这样的坏境里走一回或呆上上很长时间。

其次,法院旁听让我们亲身感受到法律及法庭的威严和庄重,将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具体实际相结合,了解真实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以及增大对法律实践能力和理论的学习效果。

最后,关于法律的思考。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我们是否应该更多地注意社会上的正义,公平。特别是在这个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也许我们可以通过更多的教育,付出更多的关心,去实现社会的正义。有人说过:正义体现着博大的爱心,坚守正义的人不爱小家爱大家。

一个婴儿从出生到长大,特别是在受教育的最佳年龄,没有人告诉他要彬彬有礼,他就永远不知道礼貌是什么;没有人提醒他要讲卫生,他就永远不认为随地吐痰有什么错;没有人教会他要自食其力,他就永远不知道嗟来之食怎么不好;没有人要求他们与人为善,他就永远不认为伤害他人的不道德;没有人对他们进行生命教育,他就永远不知道珍惜自己,热爱父母、亲人,尊重自然界所有的生灵。

完全实现法律程序以及实体上正义是困难的,而实现全社会的正义与和平是更加的困难。没错,正义来临的确是缓慢的,它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正如希腊哲学家荷马说的:即使正义的到来是缓慢的,破除邪恶也是必然的姓名:王鑫

学号:1139013

班级:11电子信息工程

庭审旁听报告5

庭审旁听报告

六月一日下午我们小组四人前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旁听一起民事诉讼案的庭审,此案有关财产纠纷。书记员将民事起诉书给我看,我做了记录。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98100元(私自占用未出租房屋租金和改变房屋用途损失96600元,欠房租1500元(暂估))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物品损失20000元。 (3) 判令被告给付欠缴水费元 (4)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2年2月将于某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原告保留一间主卧室存放自己的物品,剩余面积给被告使用,租金为每月2900元,并约定房屋的用途为居住。原告长期在国外居住生活,今年四月底回国后被告无故拖延交纳房租。原告到房屋处找被告支付房租时才发现被告私自将原告留下用于存放私人物品的那间房屋打开使用,并且将原告留下用于存放私人物品的那间房屋打开使用,并且将原告的个人物品毁损。被告在整个房屋内堆放了大量商品,将房屋当作仓库使用,整个房间非常拥挤和凌乱,对原告的房屋损坏很大,原告非常气愤,就此情况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到学校后勤处了解到被告入住后一直未缴纳水费,至今欠水费元未缴纳。

现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5月12日

该房屋位于南京理工大学,我们碰到这个案子也算机缘巧合。后来原告又在诉讼请求中追加一条“返还字画”。

该案于14:30在第三法院开庭,开庭前书记员给我们每人一张“旁听案件庭审(听证)评议表”,像是调查问卷。原告本人已回到美国,由委托代理人(律师)出庭,原告有两个证人。而被告则是“单刀赴会”,连律师都没有。该案是独任制,无陪审员。

开庭后,审判员先做申明。询问当事人对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不申请。 而后原告说明诉讼请求,在此原告追加了“返还字画”的诉求。然后被告应诉,被告质疑房租数目和损失的财产,承认欠缴水费。

而后审判员归纳争议焦点,原告加以纠正。接下来根据谁主张追举证原则,原被告举证证明。当事人都向审判员提交了合同原件,并且双方互相核对。然后法官分别询问原被告。然后原告带出证人甲,审判员明确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接着由证人做陈述,律师企图引导证人,被审判员制止。接着原告询问证人,期间被告插话被审判员制止。审判员询问证人。原告无补充问。被告无补充问。证人甲退席,在打印的证词上签字。证人乙庭上陈述。原告询问证人,审判员申明双方必须一问一答,禁止双方交流。而后被告询问证人。审判员询问证人。原告补充问证人。证人乙退席,在打印的证词上签字。审判员宣布休庭五分钟。而后便是调解环节。

这次有机会到法院旁听,可以说这是我们很多同学对庭审程序有了深切体会。我认为,这次旁听无论就哪一方面而言,我们都是受益者。这次法院旁听虽然只是整个案件中的一个小部分,但是却也让我感觉到了法律了严明。我们一行人都是第一次来到法院这样神圣的地方,都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做。一进入法院便被它的威严给吓住了,而我们也感受到了自己在法律面前的渺小。我们都对法律知道的少之又少,而我们以前的学习也只是从书本上得来,有句话讲,“纸上得来终觉浅”而我们,这次的旁听也让我们更好的接触了法律,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重要,让我们了解了法律的威严。比如说这次的案件,不管原告与被告孰是孰非,如果没有法律,那么这个案件的赔付可以需要更多的时间去理清楚,再或者是否能够真的解决清楚也是一个问题。所以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做为一个公民,我们有权力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不让自己受到侵害。但是做为一个公民我们也必须做 到守法,只有做好守法,我们才有权力去谈及用法律保护自己。我们都知法律对每个人都公平的,我们都有去接受法律保护的权力,但是我们也有义务去听众法律,知道我们可以去做什么,不可以去做什么,我想这就是这次法院旁听带给我的最大的收获吧,我也可以说这次法院旁听可能会影响到我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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