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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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篇】

第十五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

电力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是相关职能部门应尽的职责。根据市综治委的要求,我局承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依法查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会同电力企业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林木的修剪、砍伐的协调工作,确保达到电力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近年来,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综治委的总体部署,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狠抓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为保障我市电力安全运行做出了应有贡献。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与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切实担负起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工作重任。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 。以宣传贯彻《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媒体,大力宣传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用电、依法用电和保护电力设施的基本常识,宣传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电力用户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电力法律法规,努力营造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 。充分发挥城建监察职能作用,配备执法人员,完善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工程建设手续严格把关,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的产生;积极配合市经信、安监、供电、城市管理等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查找隐患、排除隐患、解决问题。

三是强化林木管理 。在绿化施工中,加强与供电部门的联系沟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严格限制绿化苗木种类,以种植花灌类低矮树种为主,确保植树造林与电力安全运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认真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的修剪、砍伐等协调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的绿化林木进行实地勘察,及时消除绿化树木与电线、电路存在交叉等安全隐患,确保苗木高度和电线、电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领导和同志们,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是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将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履好职,尽好责,扎实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为加快建设魅力幸福新滕州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篇】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刚才,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李文勇总队长、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张方正副总经理分别就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济南市经信委、济宁市公安局和烟台供电公司作了交流发言。会议达到了总结经验、分析形势、明确任务、推动工作的目的,开得很好。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全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为电力稳定可靠供应提供坚强保障

去年是《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颁布实施第四个年头。一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履职尽责,广泛持续开展宣传宣讲活动,大力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涉电违法犯罪,政警企群联合协调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发供电企业产权人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电力设施外力破坏事件明显减少,全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齐抓共管机制积极形成,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工作协调和依法行政机制逐步完善。各地高度重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全省17市及各区县都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烟台等11个市和青州等38个县(市、区)设立了电力执法机构,组建了用电检查队伍;各级公安部门依托省、市、县三级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联合工作办公室,深化警企合作机制,政、警、企联合执法工作逐步常态化、规范化,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潍坊市建立经信、公安、电力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加强工作联动,及时研究解决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济南市针对地下电缆保护难度大的实际,协调供电、市政、热力、燃气等部门建立电缆通道隐患排查联动机制,实现了电缆实时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得到集中整治。各市不断加大综合治理力度,积极组织开展防外力破坏专项行动,集中排查整治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隐患,依法查处保护区内植树、建房等违法作业。20xx年,全省共清理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树木70余万棵, 制止违章施工近20xx起,整治违章建筑1000余处、违章放炮采石场近200处,有效防止了外力破坏事件的发生。日照供电公司与日照市园林局达成了年度修剪协议,对市区内园林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及时处理7000余株高危树木。潍坊市由市政府下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综合治理,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隐患治理进行现场督察,确保了隐患整治落实到位。

三是产权单位自身防控能力明显提高。各级供电企业认真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和义务,加大投资改造力度,加强技防设施建设,对重点变电站安装电子围栏和视频监控系统,为配电变压器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在输电线路铁塔上加装在线监控系统,目前全省220kv等级以上变电站实现了电子围栏防盗系统全覆盖。完善电力设施保护标志配置,深入开展线路防护区安全设施规范化治理。加强三级护线队伍建设,推进输电线路通道属地化管理,联防共管工作成效显著。枣庄供电公司为119条电缆通道设置警示标识,在架空输电设施上装设保护标志1万余块,有效降低了外力破坏事件。莱芜供电公司积极探索输电线路巡护新模式,委托社会力量承担线路通道巡视任务,20xx年实现220kv输电线路“零跳闸”。

四是供电企业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山东电网强化电力故障报修服务管理,突出“城乡一体化”服务理念,打造“三十分钟抢修圈”,居民客户报修抢修速度进一步提高。推行农村客户缴费“一村一点”,提高城镇地区“一户一表”覆盖率,实现城乡供电服务措施一体化、装备一体化、信息一体化。加强95598客服电话的集中受理、统一答复、闭环管理,提高省市县公司三级服务协同水平。推进用电诉求无障碍服务,全省所有供电营业窗口实施“无周休、无午休”工作制度,实现用电诉求零障碍、业扩报装零缝隙、电量电费零差错、电费交纳零距离、故障抢修零超时、应急服务零延迟,供电可靠性和供电服务质量全面提高。

五是涉电违法犯罪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各级公安机关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三电”联席会议及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办公室职能,建立多部门联动、多层次联手、多警种联合作战的打击整治模式,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以挂牌整治和案件多发地区为重点, 深入开展打击涉电犯罪 专项行动,保持了对各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全省电力运行外部环境明显好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xx年,我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稳中有进,电力生产和供应稳定可靠,与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有力有效是分不开的。在此,我代表省经信委向全省工作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战线上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二、加大措施,提高认识,推进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今年是全面完成“”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全省经济形势严峻复杂、下行压力很大,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任务十分繁重。今年我省电力供应形势依然偏紧,用电高峰期存在700万千瓦左右供电缺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十分重要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抓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全力推进工作难点和薄弱环节的依法整治,努力取得工作的新成效。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我省是电力生产和需求大省,近年来随着电力建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银东直流等输电线路的投运,电网结构和规模不断壮大,电力设施点多、面广、战线长的特点更加突出,外力破坏事件的危害性很大。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力的保障作用日益突出,人们对电力的要求和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而电力设施重要设备、关键线路的微小故障和损毁,都会直接影响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甚至引发大面积停电事故,危及正常的生产生活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虽然我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仍存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施工作业、电力设施建设与其他设施建设相互妨碍等问题,损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等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威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面临许多新的情况,防范和整治难度依然很大。因此,我们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看到存在的挑战和压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绷紧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弦不放松,扎扎实实抓好每一项工作,为确保全省电力稳定可靠供应提供强有力的工作保障。

(二)大力宣传宣讲,营造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不懈、卓有成效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体平台,广泛 宣传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重大意义。要充分利用现场执法、巡视维护、走访服务的时机,深入厂矿企业、村庄社区开展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向群众宣讲清楚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必要性,电力设施受到破坏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危害性,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义务,增强全社会依法用电、护电意识。 要通过宣传教育、正面引导、劝戒警示等方式,对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举报破坏盗窃行为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表彰奖励,对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的行为进行曝光和惩处,形成损毁电力设施受惩、保护电力设施光荣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深入做好三防体系建设,提高输变电设施安全防范保护能力。各级供电企业要严格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强化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切实做到安全标志设置到位,巡视维护制度制定到位,“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实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各地要 在现有变电站电子防盗围栏、视频监控系统等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不断完善技术措施,加大技防资金投入, 大力推广安全防范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对重点输变电设施监控防范力度。输电通道实施属地化管理后,基层供电企业防范维护任务很重,要 充分发挥供电所等基层单位熟悉环境、了解民情的优势,进一步加强三级护线体系建设, 建立专业维护人员与群众护线队伍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完善供电企业与经信、公安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 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视维护,确保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四)依法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积极推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各级经信部门要认真履行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列入工作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研究措施方案,积极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今年“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即将展开,各地要结合城镇建设规划,积极与发改、规划、林业、建设等部门沟通,及时将重大输变电工程等项目纳入“十三五”规划及城乡总体建设规划,留足电力建设发展空间,并在开展城市绿化、植树造林等活动时,规避电力设施保护区域。要扎实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基础性工作,组织产权单位对辖区内电力设施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掌握设施运行状况,并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年检,及时查清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督促产权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责任人,跟踪检查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情况,并定期考核通报,确保隐患彻底排除。

同志们,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让我们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加大措施,扎实工作,不断取得全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新的更大的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篇】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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