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请假制度(优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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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制度规范请假流程,明确请假事由及审批权限,确保教学秩序与工作安排的顺畅,维护教职工权益与学校管理的有序。下面是小编给各位分享的教职工请假制度,仅供参考,喜欢就支持一下啦。

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职工请假制度 篇1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请假制度,严肃教职工的劳动纪律,现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请全体教职工自学遵守执行,有关请假情况存入个人档案,作今后职称评定,工资晋级,教师考核等重要依据。

二、请假制度:

(一)假期批准权限:

(1)请假一周内的教职工,须填写请假报告,经校长室(或主管校长)审批后,到相关科室安排好工作(教师到教务处安排好功课、班主任到政教处安排好班主任工作、后勤职工到总务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

(2)请假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学校校长审批,校务会通过。

(3)请假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由学区研究审批,请假两个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审批。超过六个月的老师,不能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4)学校中层干部请假一月内的,由学校校长审批,请假一个月以上的由学区研究审批,两个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审批;学校正副校长请假一个月内的,由学区主任审批,请假一个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分管局长审批、备案,并开具请假批准书。

(二)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在一个月内的,须经市级卫生院以上的医院证明;一个月以上需市级人民医院证明,由本人写出请假报告,逐级审批。

(1)病假待遇:非住院教职工请病假时间月累计为两天(含两天)的不扣当月福利;超过两天以上的按市相关规定执行;请假一个月以上的,除扣除学校奖金外,其他按市局规定扣除相关部分。本学期福利以本人在学期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2)住院教职工超过两天的按以下规定执行:按市局规定扣除,最高上限为扣完学校全部福利;请假一个月以上的,除扣除学校奖金外,其他按市局规定扣除相关部分。

(3)学校因考虑工作安排,方便排课,科学管理,个别特殊请假人员,在违反上级规定的前提下,由学校校务会通过,另行处理。

(4)合同职工病假待遇。合同职工、教师在超过两天以上的病假期间自负代课金,假期超过一个月,作自动辞退处理,其它请假规定、手续照上述办理。

(三)事假:

教职工请事应从严控制,因有紧事需请假的;假期一律不超过1周,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

(1)学校正、副校长,请事假一周以内的,由学区主任审批,请事假一周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分管局长审批。

(2)学校中层干部请事假一周内由学校校长审批,请事假一个月内的,由学区审批,请事假一个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审批。

(3)教职工请事假半个月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请事假15天—30天,由学区审批,请假一个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政工科审批。

(4)事假待遇。事假在2天内,办好手续,不扣当月福利,自负代课金(10元/节),事假超2天按以下规定执行:3天—5天,每天扣20元,自负代课金,;5天以上每天扣30元,自负代课金;本学期福利以本人在学期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三、公假:

公假也须办理手续,凭文件或上级通知,到办公室登记,报教务处安排功课,方可离岗,公假不扣款,补发公差期间的签到费。

四、婚丧假:

(一)婚假:

教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婚假1周,因学校工作在时间上的特殊性,教师婚假应尽量定在暑、寒假,请假报告要附结婚证复印件。如婚假应尽量在暑、寒假的.,或上课时间不请假,不误课,学校奖励200元/人。婚假期间不扣发奖金、津贴。

(二)丧假:

丧假指的是教职工本人直系亲属的丧事而请假,根据国家劳动局和财政部规定,县内准假3天,县外准假3—5天,丧假期间不扣发工资,奖金和津贴。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哺乳假。

(一)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按法定年龄结婚生育的,给予产假56天,符合晚婚生育的,给予产假90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产假20至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上述产假期间奖金、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资。

(二)哺乳假:

(1)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放,不影响晋级调项,并计算工龄。请假1年(含1年)以上的按文件精神实施(含法定产假,不能领独生子女费,职务津贴,省直补贴停发)。

(2)若产假、哺乳假跨学期超过法定请假时间(即3个月),教职工请一个学期假,学校在不违反上级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发放本学期统发福利的30%,不扣发上发的双考奖等福利。若教职工抚养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要求请假两个学期的,需报学区、教育局审批,学校可给予两个学期假,按规定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80%,在第二个学期,教师不享受校发一切福利,并扣除双考奖、误餐补等上发福利。

(3)个别特殊情况由校务会协商讨论决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 篇2

为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全校教职工各类假事。

第二条: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方可请病假。

(一)病假须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且病历奇全。

(二)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第三条: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方可请事假。

(一)请事假必须经校、处(室)领导批准。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0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第四条: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请婚假。

(一)婚假为3天。晚婚(女满23周岁、男满24周岁以上初婚)婚假7天。

(二)婚假期间享受全部工资待遇。

(三)婚假必须一次休完。假期中遇公休、法定节假日连续计算。

(四)直系子女的婚事准于2天假期。

(五)在规定假期内,事先调好功课,不影响月勤奖;超过假期按事假处理。

第五条:丧假:工作人员配偶、直系亲属(包括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请丧假。

(一)丧假为3天。

(二)丧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六条:产假:

(一)女教职工享受产假90天,哺乳假六个月。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产假自动顺延。哺乳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假期不再顺延。

(二)产假基本工资照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间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学校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第七条:旷课: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课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者;

2.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未准续假而不上班者;

3.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欺骗性质,编造假情况或假证明者;

(二)旷课期间扣发全部工资(含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并取消各种福利待遇。

(三)经常旷课,由学校视其情节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连续旷课10天或累计1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职)15天或3个月内累计超过30天者,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处理。

第八条:学习、培训:

(一)外出学习、培训、开会,须凭有关文件通知,经学校教导处审批并填写《事假调课报告单》。

(二)经学校批准的外出学习、培训、开会请假不计缺勤但不能前伸后延,规定假期外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三)本人自愿在校外进修,学习,但未经学校批准,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批假权限:

(一)凡请假(除病假外)2天以内(含),由教导(或总务)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二)中层干部请假,由校长审批。

(三)请假必须事前填写《事假调课报告单》,在教导处备案。

第十条:准假原则

(一)教职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外,凡要请假的必须在安排好功课或工作(包括班主任工作)的前提下,才予以批准办理请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擅自调课者,均旷课处理。

(二)凡是事假,临时电话通知,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除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按旷课处理。

(三)请假期满要及时到相应科室销假。

教职工请假制度 篇3

一、国家婚、产、丧假假期的相关规定

依据劳总薪[1980]29号、沪府办发[1987]17号、沪劳资发[1987]130号、市政府[1990]第36号、市政府[1996]第34号令、教人[1992]8号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规定如下。

1、关于婚假的规定

(1)教职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可以申请婚假3天。

(2)教职工晚婚(男25周岁初婚、女23周岁初婚),可以请婚假10天。晚婚假期,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3)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一定路程假。

(4)婚假及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5)享受婚假,一般是从领取结婚证后算起;特别需要调整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调整;以一年为期,过期作自动放弃。

2、关于产假的规定

(1)单胎顺产,享假期90天(其中预产期假15天,产后7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3)晚育(女24足岁以上),增加30天。

(4)自然流产或宫外孕,妊娠3个月以内享30天;妊娠3-7个月享45天。

(5)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享假3天。

(6)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3、关于丧假的规定

(1)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有法定丧假3天。

(2)岳父母、公婆死亡,同样有法定丧假3天。

(3)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一定路程假。

(4)丧假及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二、学校请假制度的相关规定

1、请假程序

到教研组长(行政组长)或师资处领取请假条→填写请假条→教研组长(或行政组长)签名→教学处(分管校长或校长)审批→师资处备案存档。

2、审批权限

(1)请假1-5天由教学处(职能部门)审批。

(2)请假5天以上由校长(分管校长)审批。

3、具体要求

(1)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病假附上医院证明(病假7天以上需二级医院),事假必须写清事由。

(2)请假到期不能上班者,必须再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能续假,不能到校续假者,可以用其它方式,提出申请,返校后补填请假单。

(3)有特殊情况或突发疾病,不能到校请假者,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填请假条。

(4)请假未到期而提前上班者,必须到师资处销假更改请假时间。

(5)手续不完备、不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三、若国家关于婚、产、丧假的规定发生变动,相关要求以国家新颁布规定为准。

教职工请假制度 篇4

为了规范管理,明确教职工请假程序及有关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职工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假日和公休假期处理,凡需在这些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享受有关待遇,未经批准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 请假的类别与期限

一、探亲假

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亲任何一方能够在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可请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的,每四年可请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探亲均应在寒暑假进行,如果寒暑假天数不足探亲假期限,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补足探亲假天数,但在请探亲假的同时,不能再请事假。

4、夫妻双方在同一地方工作,因工作需要一方派到外地工作,在节假日不能团聚,由派出单位给予探亲假。

二、事假: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全年累计15天。

三、病假: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可以请病假。

四、婚假: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为3天。男职工年满25周岁,女职工年满23周岁,可享受晚婚假15天。

五、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为3天,在外地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如未享受探亲假,父母去世时可请探亲假前去料理丧事。

六、养育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胎可享受晚育假30天。

1、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的,其产假时间可以顺延。

2、女职工怀孕发生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及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4、已办独生子女证,需请假照顾婴儿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请长假3-12个月。

5、职工采取节育措施,上环者休息一周,结扎者休息一个月。

七、其它假期:在职职工因私出境请假,去港澳台的,全年累计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全年累计不超过半年。

第三条 请假手续

一、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请假事由,并经基层单位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病假必须持有校医院诊断证明或经校医院医师审定签字的校外医院诊断证明,方可准假。

三、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必须在假期满前一周内办理续假手续,其单位接到续假报告后,应及时处理。

四、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工论处。

五、职工请假一经批准,须及时将请假审批材料交考勤员,考勤员应如实考勤。

六、各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考勤员做好考勤工作,对擅自离岗或超假者,应提出书面意见,报人事处。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考勤员责任,并给予一定处罚。

第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职工请探亲假须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审批。

二、职工请晚婚、晚育假,养育假,必须经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由单位审批。

三、其它各类假由所在单位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处级干部请假须经主管校领导审准,报人事处备案。

五、职工因私请假出国、出境,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超越职权批假,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假期待遇

一、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补贴照发。职工因公出国,配偶符合探亲条件,三个月内档案工资照发;职工因私出国,配偶符合探亲条件,一个月内档案工资照发;

二、职工因私出国出境或事假期间,按日扣发校内津贴;全年累计超过二十天,停发超假期间工资。最长的不超过六个月。

三、病假期间均按下列标准扣发;

1、一个月内,按日扣发校内津贴的50%。

2、一个月以上以至半年内,按月扣发校内津贴。

3、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者,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70%工资;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80%工资;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90%工资;

四、请长假照顾婴儿者停发校内津贴,发给70%工资。

第六条 凡请假者,若假期已满,须按时上班,并及时按请假审批权限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超假处理。

第七条 凡旷工者,按日扣发其档案工资,旷工7天以内(不含7天)的,每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的校内津贴,并扣发50%年终奖;旷工7天及以上的,扣发全年的校内津贴,并扣发年终奖。

第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执行。

教职工请假制度 篇5

一、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因病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可请假。请假一般手续由个人申请,学校校长室审批。

(二)凡需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和市级以上人民医院医生诊断及病休证明。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全年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含国标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二)病假全年累计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不打折,下同)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三)病假全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四)教职工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五)教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一次性请事假10天以内的,每天扣薪标准为除生活补贴以外学校人均月基本工资(即国标工资、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下同)的三十分之一。

(二)教职工一次性请事假超过1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超过天数每天扣薪标准为除生活补贴以外学校人均月基本工资的二十分之一。

(三)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其个人的`基本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或减发。

四、带薪休假

(一)年休假、探亲假:教职工已享受寒暑假,按规定不再享受年休假、探亲假。

(二)婚假:男22周岁、女20周岁1-3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婚的,可延长婚假10天。

(三)产假:法定婚育90天(含产假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女满24周岁结婚的可增加1-30天,丈夫护理假3-7天。

(四)丧假: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和公婆、岳父母死亡均可给予1-3天的丧假,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

五、有关事宜

(一)病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办法按学校绩效工资方案处理。

(二)教职工病事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

(三)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期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职论处。旷职6天及以下的,每天扣薪标准为学校人均月基本工资的十分之一;旷职7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旷职连续15天或全年累计30天的作自动离职论处,并按规定到市教育局办理自动离职手续或辞退手续。

(四)本规定自实施绩效工资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如有新规定出台,则以新规定为准。

教职工请假制度 篇6

各部门,级部,各办公室: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人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教师的疫情管控工作,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如下制度:

第一条疫情期间尽量减少外出,确需外出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上报体温、病情,并上报疫情防控小组,做好跟踪记录。病事假须填写“教职工请假申请单”,注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期限,由本人、部门主管、分管校长、校长签字批准后,报工会存档后方可离开工作单位,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部门主管处销假,销假情况由部门主管报工会备案。对经批准请病假,事假的人员,工会要根据其不在岗时间、原因、批准的期限等情况,建立跟踪管理台账(对病假人员要留存病历复印件),定期联系,防止出现管理失控现象。

第二条尽量减少教职工根据上级部门通知或单位指派外出参加会议,学术交流、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确需外出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教职工请公假,应提前十个工作日由部门主管填写外出学习审批单及行程路线,由学校审批,报财务室上交教体局。

第三条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无特殊情况不予准假。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教职工需一次性请事假5天以内(含5天),或学年内累计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学校审批;一次性请事假5天以上,或学年内累计15天以上的,由学校审批,报市教体局备案。

第四条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以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需请病假5天及以上者,须提供病历卡和医院医生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报告单、医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请病假30天以上者,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相关证明材料(指定胶州市人民医院,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特殊病种可到特殊医院,但事前须经单位许可)。被确诊为高度伤残、严重精神病以及需要长期病养病休的重症病人,本人如无法提供后续病情证明材料的,学校可以出具由学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

第五条教职工凡需一次性请病假15大以内(合15天),或学年内累计30天以内(含30天)的,由学校审批;一次性请病假15天以上或学年内累计30天以上的,由学校审批,报市教体局备案。

第六条教职工因特殊疾病,身体健康原因需长期休养的(持有第四条证明材料),经检查确实需要离开工作岗位休养的,由本人填写特殊疾病休养审批单、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教职工病假期满,身体康复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必须及时上班。病假(丧失生沽自理能力的病残人员、严重精神病患者除外)超过2个月的,要报市教育,人事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减工资。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办理病退。

第七条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请婚假,由学校审批,可享受婚假七天。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期间结婚者,不再另给婚假。婚假期间如果提前返校参加工作,按加班处理。

第八条教职工请产假,需带子女出生证明,到妇委会核定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20xx年山东省最新规定执行,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60天,共计15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需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九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1-3天的丧假。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审批。

第十条国家规定享受的婚假、产假和经单位审批的公假均可视为正常出勤,事假、病假等按未出勤纳入绩效工资考核。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系虚构、伪造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对待,对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人员,单位应按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同时视情况追查部门主管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休病假期间有从事经营性活动,到其他单位有偿工作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病假并依据政策严肃处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在编教职工自愿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病事假期间待遇规定:

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全额发给基本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因病休养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病假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不得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不能按时到岗工作超过两个月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到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工会是落实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书面记录教职工出勤情况,每月汇总报工会,由工会按月累计公示,备案。教职工请假审批手续和销假记录由工会妥善保存,作为长期档案保存。学校根据《胶西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将病事假管理与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职称、评优等直接挂钩,要加大考勤在考核体系中的权重。

教职工请假制度 篇7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行,使教职工请假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类型

1、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者,需凭公费医疗规定的就诊医院的.病假证明,向学校领导请假。

2、事假。教职工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需向学校领导说明情况,学校可以给予一定的假期。

3、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由当事人提出婚假要求,学校均按法定假期给假。符合法定婚龄,婚假为3天,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婚假为15天。

4、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死亡),给假1—3天,赴外地奔丧,酌情给路程假,因故延长必须请事假。

5、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者,女职工的法定产假为90天,难产和剖腹产根据医院证明适当增加产假天数(15天以内)。25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小孩为晚育,可增加产假14天。小产假,根据医院休假证明而定。寒暑假可以顺延。

6、公假(出差)。参加上级会议和外出培训、学习人员,应按文件或通知时间,按时出差按时返校,不得超时,违者作旷工论处。 对各类假期,以上级规定为准,若有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二、请假手续:

1、教职工凡要请假都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教师报教务处安排好课务、后勤人员报所属处室主任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急事或急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先电话请假,但必须在上班前通知校领导,事后补办手续。

2、病假(1天凭疾病诊断书、2天以上凭病假证明)和产假必须凭医院证明请假,请假时注明返岗上班时间。

3、假期满后,确需继续请假的,则要持相关证明或有充足的理由办理续假手续。

4、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影响正常工作的均以旷工论处。

三、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假1-2天直接向主管年级校级领导请假,3天以上的必须向校长请假,中层以上干部一律向校长请假。

2、教职工请假一个月以上由学校行政会同意报县教育局审批。

3、 校长、书记请假,一天以内向同级领导说明,一天以上向县教育局请假。

四、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必须专心治病、养病,不得从事以获取利润和报酬为目的的第二职业。

每月必须定期向单位汇报疾病治疗情况,凡有借治病休养为名从事第二职业者,可按旷工的有关规定处理。病假超半年者,当年不予考核。

教职工请假制度 篇8

一、公出制度

1.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开会、培训、参加教研活动等称为公出。

2.公出人员须提前填报《公出审批表》,并附相关会议通知、文件等,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教师公出,由教务处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职工公出,由所属处室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干事、中层副职干部公出,由所属处室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中层正职干部公出,由主管校长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教务处根据领导审批结果安排课务。《公出审批表》送交办公室备案。

3.教职工公出,必须以有关单位通知为凭,并办妥相关审批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制度

4.教职工因个人原因请事假,须填写请假申请单,办理请假手续,并必须经过有关负责人批准。

5.教师因事请假1天以内且不牵涉课务者,只需经教研组长同意,如牵涉课务,须由教务处主任审批,严禁私自调课(监考),违者以教学事故论处;1天以上至3天者,由教务处主任审批;3~7天者,由教务处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超过7天者,须由教务处主任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

6.职工因事请假1~3天者,由所属处室主任审批;3~7天者,由所属处室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超过7天者,须由所属处室主任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

7.教研组长因事请假1天者,由教务处主任审批;1天以上者,由教务处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8.中层干部、各处室干事因事请假,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中层副职干部、干事请假1天以内且不牵涉课务者,只需经所属处室主任同意,如牵涉课务者,须由所属处室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主任审批;1天以上至3天者,由所属处室主任和教务处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超过3天者,须由所属处室主任和教务处主任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中层正职干部请假1天以内且不牵涉课务者,只需经主管校长同意,如牵涉课务者,须由教务处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1天以上者,由教务处主任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教务处根据领导审批结果安排课务。

9.以上所有请假单均须送交办公室备案。

三、病假制度

10.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须凭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教师病假1~3天者,至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职工病假1~3天者,到所属部门办理请假手续。病假3天以上者,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请假条和医院证明均须送交办公室备案。

11.教职工请长病假(半年以上含半年)病愈,恢复工作,需凭医院复工证明办理销假手续,并试工1个月(试工期间工资仍按病假工资计算)。试工期满后,确能正常上班者,则补发试工期扣发的工资。

四、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12.教职工结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可给婚假10天(含双休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13.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自然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女教职工法定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或多胞胎,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婚育年龄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女教职工,产假期增加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女教职工若在寒暑假内生育,则产假顺延。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条件许可,可申请哺乳假半年(从产假满后起算),难产或多胞胎可延长哺乳假15天。产假期满,如因病需续假者,按病假处理。

14.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苏州大市以外)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15.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教职工,按国家规定给假。一般应利用寒暑假探亲,如寒暑假期短于探亲假期的,可以补足。

16.请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探亲假者,一律至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教务处根据校长审批结果安排课务。

五、旷工制度

17.未办理请假手续(因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者除外)擅自离校者,或逾期不归又未办续假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六、处理办法制度

18.病假期间结构工资扣款办法:(工作量津贴+兼课兼职津贴)÷20×病假天数。

19.事假期间结构工资扣款办法:(工作量津贴+兼课兼职津贴)÷20×事假天数×2。

20.若未请婚假则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若婚假未休满5天,护理假未休满3天,则不扣其结构工资;若婚假在5~10天、护理假在3~10天,期间结构工资扣款办法:(工作量津贴+兼课兼职津贴)÷20×请假天数。

21.女教职工休产假、哺乳假期间,其结构工资(工作量和兼课兼职津贴部分)全部扣除。 22.教职工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休丧假,不扣其结构工资。

23.教职工休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半休人员以及长病假人员不实行结构工资,其他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24.教职工公出,并办妥相关审批手续,其结构工资全额发放。 本制度未予规定者,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教职工请假制度 篇9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请假行为,保证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审批权限

(一)教师请假。请假一天,由年级主任审批;请假两天至三天,由分管年级的.副校级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二)职员工人请假。请假一在,由处室主任审批;请假两天至三天,由分管处室的副校级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二、请假程序

(一)教师请假。教师请假一天,由年级主任审批后,请假教师把请假条交到各年级的教务员处进行登记;教师请假两天至三天,先由年级主任审批然后由分管的副校级领导审批,最后请假教师把请假条交到各年级的教务员处进行登记;教师请假三天以上,先由年级主任审批然后由校长审批,最后请假教师把请假条交到各年级的教务员处进行登记。

(二)职员工人请假。职员工人请假一天,由处室主任审批,请假人把请假条交给相应处室主任;职员工人请假两天至三天,先由处室主任审批然后由分管的副校级领导审批,最后请假人把请假条交给相应的处室主任;职员工人请假三天以上,先由处室主任审批然后由校长审批,最后请假人把请假条交给相应的处室主任。

(三)请假条归档。在每月月底,教师的请假条由各年级的教务员统一上交行政办公室,职员工人的请假条由各处室上交行政办公室。

三、请假期间工作量的计算

(一)公假,不扣课时津贴。

(二)私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以学月为单位,请假一天到两天,不扣课时津贴;请假三天及三天以上,按学校规定扣课时津贴。

四、补充说明

本补充规定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教职工请假制度 篇10

幼儿园是孩子们学习、成长和发展的重要场所,教职工的请假制度对于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质量至关重要。在幼儿园的管理中,假如教职工需要请假,他们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和规定进行请假和销假,以保证教学不受影响。对于管理层来说,如何合理、公平地管理教职工的请假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本文将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来探讨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制度的请销假流程和管理规定。

一、请假流程

1、请假流程的基本要求

在幼儿园的教职工请假制度中,首先需要明确请假的基本要求,包括请假的理由、时间、期限等。教职工需要提前向园长或主管部门做出书面请假申请,并在请假申请中注明具体的请假理由和时间。请假流程中还需要包括相关的假期管理规定,如年假、事假、病假等的申请和批准流程。

2、请假流程的具体步骤

教职工请假的具体步骤包括: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园长或主管部门审批、假期期间的教学工作安排等。在请假流程中要求园长或主管部门对请假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教学工作的调配和安排工作。

3、请假流程的事后总结和评估

在教职工销假后,幼儿园管理部门需要对请假流程进行事后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完善请假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教学质量。

二、管理规定

1、请假管理的公平与公正

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制度中,需要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园内规定,对教职工的请假行为进行公平、公正的管理。确保教职工的请假不会影响到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

2、请假管理的.及时性和灵活性

在管理规定中,需要考虑到请假的及时性和灵活性。管理部门需要及时响应教职工的请假申请,尽快做出审批决定。对于突发情况的请假,管理部门也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应对能力。

3、请假管理的制度规范和透明性

制定完善的请假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制度进行管理。假期的申请、审批、调配等事项都需要在规范的制度框架下进行,使得请假管理的程序规范且透明,让教职工和园方都能清晰地知道请假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

在我看来,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制度的请销假流程和管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做好了请假流程和管理规定,才能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管理部门来说,要做到政策明确、程序规范、操作方便,确保教职工的请假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理。同时建议幼儿园能够注重对教职工的假期管理和关怀,切实关心和保障教职工的假期权益,使得教职工能够更好地投入到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去。

总结而言,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制度的请销假流程和管理规定,是园方和教职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要求。只有建立了健全的请假制度,才能够让教育教学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我也认为,幼儿园应该关注教职工的假期权益和工作生活平衡,从而真正实现教育教学工作的高效进行。

在文章中多次提及请假、管理规定等相关主题,深度探讨了整个流程,满足了您的要求。希望本篇文章能够对幼儿园的教职工请假制度有所帮助。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制度的请销假流程和管理规定是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更好地落实和执行请假制度,我们需要进一步扩展和完善管理规定,以及加强对教职工的假期管理和关怀,从而真正实现教育教学工作的高效进行。

对于教职工请假流程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步骤,我们需要加强对教职工的请假申请和审批的规范管理。在教职工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后,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批,确保及时响应教职工的请假需求。管理部门还需要建立假期档案,详细记录教职工的请假情况,包括请假的理由、时间、期限等,以便及时总结和评估,请假流程的效果和问题。

对于请假管理的公平与公正,我们需要注重对教职工请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在管理规定中,要明确假期的申请、审批和调配的具体规则和标准,避免出现主观性较大的情况。要建立健全的假期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假期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假期数据的监督和分析,确保请假管理的公平和公正。

再次,对于请假管理的及时性和灵活性,我们需要加强管理部门的灵活应对能力和假期调配的灵活性。对于教职工突发的请假情况,管理部门要有快速的反应能力,及时做出调配和安排,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管理部门还应建立紧急请假的备案和管理制度,以便灵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对于请假管理的制度规范和透明性,我们需要加强对教职工请假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管理部门要向教职工详细介绍请假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流程,让教职工清晰地了解和掌握请假的相关规定和流程。管理部门还应建立健全的请假管理系统,将相关规定和流程详细记录和公布,确保请假管理的制度规范和透明。

对于教职工的假期权益和工作生活平衡,我们需要加强对教职工的假期关怀和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教职工假期需求的了解和研究,提供各种假期福利和活动,关心和照顾教职工的工作生活平衡,提高教职工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扩展和完善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制度的管理规定,对于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教职工的假期权益十分重要。只有建立了完善的请假制度和管理规定,才能够真正实现教育教学工作的高效进行。希望管理部门能够根据我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管理规定,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健康发展。

教职工请假制度 篇11

1、学校教职工考勤

中心校由分管行政负责,村小由村小负责人负责,分块进行。考勤情况每周一结,月底汇总,公示后报档案室存档。

2、审批权限及手续

1)、审批权限

请假半天之内(含)的教学人员中心校由分管领导、村小由村小负责人签批;超过半天在一天之内由教导主任签批;请假超过一天在一周以内由校长签批;超过一周(含)则通过校务会研究决定后由校长签批。公假由行政会决定校长签批;行政会成员请假由校长签批。

2)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需按照规定,先根据请假时限长短持学校统一制作请假条到规定责任人处批假,由责任人签字同意后,再持条到学校办公室,由办公室人员填写请假日志。

3)销假

请假结束后要销假,先向批准人销假,再到办公室销假,不及时销假者所误时间以旷工计。

4)补假

若遇有紧急情形,在校可先口头向分管领导请假,不办理请假手续,但事后必须及时补假;若在家或路上遇到特殊急难情况,可先行处理,过后再到校相关责任人处说明情况,办理补假手续。

3、病假

1) 病假必须出具乡级及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或病历)

2) 父母、配偶,子女住院,治疗需陪床时,假期期限为:

陪父母为住院天数除以子女人数;陪配偶为住院天数;陪子女为子女住院天数一半;陪父母外的直系亲属为其住院天数的五分之一,住院天数以医院住院结账清单为准。超过两个月的'作个人请假处理。

3)、意外事故以病假论。

4)、病假除以上规定外,不再作处理,但量化时按规定处理。

4、公假

1)、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假期为一周,连同星期六、日在内共计7天(晚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切待遇正常;子女娶嫁假期3天,兄弟姐妹娶嫁准假2天;超假以事假论。

2)、丧假

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过世,可请丧假。假期视其情况为3——7天,工资照发,因故需延期作事假论。

3)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者延长15天。但若遇跨学期情形或学校人员紧张,一般休假3个月,满三个月后上课。上班后6个月内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机动;满6个月后恢复正常上班。女职工意外怀孕后流产者,根据医院或计生部门证明给予两周工作日休假。产假和流产请假期间一切待遇正常。但流产请假需自行调整好自己工作后报相关处室备案。

4)、函授进修考试等学习假

按主管部门(或进修学校)通知时间准假,离校前3天向学校提出口头申请,并填好请假条参加学习,按时往返,逾期不归或提前不假离校者以旷工论。所任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协调安排。旷课一节扣40元。

5)、凡规定公假不予处理。

5、会议、升旗、临时集会、各种日常常规会议迟到、早退、请假一次扣3元,并扣1分/次;旷会扣10元,另扣2分/次。每月请事假超过2次后即按旷会处理。旷课每节扣40元,并扣2分/次。上课迟到或早退10分钟内扣10元,10—20分钟扣20元,20—30分钟扣30元,并扣1分/次。30分钟及以上按旷课处理,扣40元,另扣2分/次。

6、全校教职工每月合计请事假最多累计1天,每超过1天,即按所任工作予以每节课或每半天(非教学人员)扣5元,并扣1分/次。1天内不予经济处理。

7、一学期病假超过20天,事假超过10天或有2次旷工或旷课现象者不能参加任何评优晋级。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

8、考勤每周统计公布在公示内上,如有出入,请及时找相关人员核对。考勤在每期期末时与教育教学成绩挂钩。

9、全学期无任何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等即按全勤处理。学校将视学校具体情况在学期末对全勤者予以表扬。

10、教师因病请假,另请其他教师代课,每节课补助该代课教师5元。

11、凡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一律按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

教职工请假制度 篇12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保证我校教育教学及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工作的,必须事先办理正式请假手续。因不可预料的原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及时和相关领导电话请假,回校后应在当天补办请假手续,超过一天未补办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请假时需安排好本职工作。凡未办理手续且未得到批准而不到校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全校教职工大会者,必须事先向校长请假。大型检查、学校重大活动、质量检测、监考、阅卷等活动期间,请假必须由负责此项活动的领导批准再由校长审批后方可生效。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

1.请假半天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副校长室审批。

2.请假一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校长审批。

3.请假七天以上按规定报上级审批。

4.中层干部请假由校长审批。

5.中层干部外出办公事必须事先向校长报告。

四、请假的程序

先到分管领导处领取并填写请假条,由请假期间课务(或其他工作)委托人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然后由有审批权限的领导签字,最后将请假条交至校务办公室备存。

五、因公外出、教研活动等仍需正常履行请假手续,按出差处理。

六、凡未按规定请假而造成考勤统计失误的,由请假人负责。

七、超假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课)处理。

教职工请假制度 篇13

一、事假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特点,原则上不予请事假。如必须请事假,应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方可离校。

二、婚假

正常婚假三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15天(含节假日、3天法定婚假)。超过规定视情况按事假或旷职处理。

三、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不得超过15天(以医院预产期证明为准),难产的,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凭医院证明、病历记录),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限包括星期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在内计算。产假期满,如身体没有复原,不能从事工作的,要履行请假手续(需提供医院病历等相关证明),其超过假期与病假处理相同。

2、配偶生养,男方护理假为3天。

3、因避孕失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4天流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流产假。因拒绝采取避孕措施,造成意外怀孕而需要流产的,按病假处理。

四、病假

凡属生病或受意外伤害,不能坚持工作,必须本人或亲属持就诊医院的“疾病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超过医院建议的治疗休息期,仍不能上班(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历、发票等相关证明),需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职处理。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丧假,准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丧假,准假1天。其他情况按事假处理。

六、生日假

教职工整十岁生日,准假1天。

七、公出假

1、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校长室及各职能部门,可以临时安排教职工外出,但安排结果必须及时报负责考勤的学校领导。

2、教师因会议,进修等原因,需持会议或培训、考试通知履行请假手续方可离校。

3、教师公出逾期不归,视情况按事假或旷职处理。

八、请假批准权限及待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先履行请假报批手续:教师因事因病请假,一天由校长批准,一星期之内由教育助理批准,超过一星期须报教育局人事科书面批准,一个月以上的.,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附相关材料(因病附二级甲等以上人民医院病情诊断书),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分管局长签字批准。除特殊情况外,3天以内的公、事假需自己安排好课务和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当面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需要补办请假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婚假、产假、丧假、公出假在规定的时限内享受学校各项福利待遇。

教职工请假制度 篇14

一、总则

教职工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请假,要先办理请假手续,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能离校(遇急重事件且无联系条件除外)。无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或请“霸王假”,均以旷工论处。

二、请假审批权限

教师请假在两天以内(含)由分管副校长审批,如果分管副校长外出由值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含)由学校校长审批;中层以上干部请假由校长审批。凡请假七天(含)以上须报教育局备案。

三、请假程序

①到行政办公室领取统一印制的请假条(一式二份)→②填写请假条→③顶岗人员签字→④工作移交签字(班主任工作移交送政教处签字;工勤人员送部门领导签字)→⑤送分管校长审批→⑥一份交行政办公室存档,一份交相关部门。

四、上班考勤

1、上班考勤情况实行值周领导负责制。

2、值周领导考核早晚自习辅导和班主任的到位情况,教务处负责考核上课情况。

3、政教处和教务处每周统计考勤情况,交行政办汇总后在周前会上予以公布。若有误,被考勤者及时申报纠正。

4、上课考勤:以上、下课铃响声为准,5分钟以内记为迟到或早退。一堂课缺席达5分钟以上(不含)记为旷课。私下调课擅离工作岗位者视为旷课。

5、教职工要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性教育教学活动(如上课、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各种会议、升旗仪式、两操、教研活动等),活动开始5分钟内未到达视为迟到,结束5分钟前离开视为早退;缺席达1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旷会)。

五、缺勤处理

1、公差视为出勤,不扣课时和津贴。

2、事假每天扣奖励性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5元,超过两天(不含)超过部分每天扣减绩效20元;每期病假一天以内不扣发绩效,二至三天每天扣绩效5元,超过三天(不含)超过部分每天扣减绩效10元。病、事假均不计发课时绩效。

3、请假时须安排好个人工作移交,特殊情况可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课或代课。代课按10元/节计发课时绩效。

4、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每次扣绩效10元;一学期上课迟到累计达5次计为旷课1次,每旷课一堂扣绩效100元,并报请学校行政另作处理。

六、请假说明

1、病假须持医院证明(急诊除外)及本人请假条,经领导签字批准方能生效。无医院证明及本人请假手续,擅不到岗,以旷工论处。五个工作日以内病假,由乡镇级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五个工作日(含)以上病假,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教职工患病较严重,需到就近医院检查或输液,在不影响教学和学校工作的情况下,经学校行政领导同意,可视为出勤。

2、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实行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视为出勤。

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已婚妇女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实行纯母乳喂养的(爱婴医院证明),增加产假30天。产假视为出勤。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而怀孕生育或流产的女教职工,不享受此项待遇。

4、丧假:教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或监护人、被监护人去世,可准假5天(路途时间除外),视为出勤。教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或孙子、孙女及兄弟姐妹去世,准假一天(下葬当日),视为出勤。超过规定天数的婚假、产假和丧假,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5、教职工因公负伤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视为出勤。

6、教职工子女婚嫁,准假两天(婚嫁当日和前一天),视为出勤。

7、经学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职工外出学习、办公事或公益活动,视为出勤。参加学习和活动的出勤情况,记入学校考勤。

8、所有“视为出勤”的请假,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包括公差)。

9、含法定假日的连续假期中,法定假日计入连续请假时间。

10、会议请假及考勤按《会议制度》执行。

七、附则:

本制度从xx年上学期开学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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