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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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1

近两年,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廉洁从政发挥了较好的作用,遏制了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的势头,倡导了勤廉从政的良好风气,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但是,我市在调研中发现,反腐倡廉工作中制度落实难、执行不力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一、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制度执行意识不强。有的单位和部门把制度建设的重心放在建章立制上,对于如何有效的执行制度不够重视,似乎制度建好了就大功告成,使之束之高阁。有的单位和部门把制度建设用来装潢门面,写在文件上,贴在墙上,念在嘴上,或汇编成册,应付上级检查考核,而不去认真贯彻执行。有的干部好人主义思想严重,执行制度时原则性不强,遇到得罪人的情况,就有意回避,因人而异使用不同的制度标准。有的干部则对制度的理解存在偏差,不能按照制度规定的原则和主要精神去执行。   (二)制度设置不够科学。有的单位制度很多,但制度的设置脱离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搞上下一般粗;有的制度没有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其中有些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的管理要求,个别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有的制度只是仅仅着眼于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特点,而忽视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造成制度的不配套等。   (三)制度宣传力度不大。有的制度出台后没有及时进行宣传和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导致广大干部群众不熟悉、不了解,制度的普及率、知晓率较低,对制度的执行主体缺少监督和约束;一些基层组织的干部,因忙于事务,无暇参加学习培训,对制度规定一知半解,以致制度的执行大打折扣。   (四)制度监督缺乏引导。有些制度能否得到有效实施,没有具体的监督保障,没有客观的评估标准,公开、反馈等机制也不健全,使得执行制度更多的依赖于单位(部门)和干部的自觉性。有的对制度的监督检查仅仅是走马观花,做表面文章,发现不了问题。   (五)制度失范追究不严。有些制度仅提出“不准”或“禁止”目标要求,缺乏严格的奖惩机制,处罚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违反制度的成本太低。有的单位碰到偶尔违反制度的行为,有时碍于情面,不作严肃处理。二、强化制度执行力的对策建议(一)科学设置制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首先,出台制度前要深入基层认真调研,集思广益仔细论证,要密切关注腐败现象发生发展的新情况新动向,建立科学有效的制度评估和反馈机制,针对制度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增强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适用性。其次,各职能部门建章立制要注意与相关部门的配套和衔接,提高制度之间的统一性和互补性,增强制度执行的合力。再次,要把握好制度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一方面,一项制度出台后,不能朝令夕改,要能管上一段时间,大的原则和要求不能轻易改动;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制度的局限性,对不适应、不严密、不配套、不具体和不便执行的制度,要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对工作急需、条件成熟但还没有的制度,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努力做到不留死角;对已经过时、甚至与党和国家新出台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制度,要及时废止。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使制度制定的过程成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使制度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二)加强宣传教育,保证制度执行阳光透明。要把反腐倡廉制度宣传教育纳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整体工作之中,统一安排部署,统筹组织落实。要依托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机关干部学习日、党支部活动日和干部培训班等,广泛开展制度学习教育活动。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发挥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制度的具体内容,通报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要把制度宣传教育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社区、机关、企业、农村、学校,开展生动活泼、易于接受、面对面的宣传活动。要重点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广泛开展反腐倡廉制度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制度意识,引导他们带头学习制度,促使他们通晓制度内容,掌握精神实质,不断增强制度意识,牢固树立严格按制度办事的观念,养成自觉执行制度的习惯,把制度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自觉行动。在宣传教育中,既要宣传制度规定了什么,又要宣传制度如何执行、如何落实、怎样监督,最大限度扩大制度透明度和影响力,努力营造人人维护制度、人人执行制度的良好氛围。   (三)领导率先垂范,发挥领导干部在提升制度执行力的示范效应。领导干部在执行反腐倡廉制度方面,必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要求别人做倒的首先自己要做倒。一要带头学习制度。领导干部要以坚强的党性严格要求自己,切实领会制度精神、熟知制度内容,努力在制度学习上先行一步、学深一些,同时要把制度学习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领导干部个人自学和集中轮训内容,使领导干部做制度的明白人。二要带头执行制度。孔子曰:“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领导干部在制度执行上应更加自觉、更加积极,要坚持以身作则、身先士卒、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带头尊重制度的权威,模范接受制度的约束。三要带头树立良好作风。领导干部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敢于打破陈旧的、固有的思维定势和行为习惯的束缚,将执行和创造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提升创新能力。   (四)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制度执行全过程的刚性监督。一是运用科技手段。各级纪检监察等专门机构要把监督制度执行作为重要内容,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目标考核、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作风评议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电子政务系统,发挥电子监察的职能优势,切实把科技手段融入到制度执行和落实之中,确保制度执行过程的公平、公开和公正。二是建立反馈机制。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多方面收集执行制度的信息,特别要注意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巡视督查、 新闻媒体、行风热线、信访举报、网络贴议等多种渠道,获取制度执行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并及时将这些信息反馈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确保制度的设计者对制度落实情况时刻心中有数。三是强化科学评估。要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制度发挥作用的情况和效果开展评估,通过对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了解、掌握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制度本身的缺陷,进而研究制定矫正措施。   (五)严格落实奖惩,正确引导和鼓励按制度办事。首先,要建立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实行问责的制度,明确反腐倡廉制度执行的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和执纪执法部门要严肃查处不认真执行制度、不及时执行制度和拒不执行制度的行为,真正把问责工作落到实处。凡具有不研究部署、不带头执行反腐倡廉制度;对管辖范围内拒不执行甚至违反反腐倡廉制度的行为放纵不管、不制止纠正、不调查处理等行为的,将受到不同形式的问责追究。其次,对认真执行制度、按规矩办事的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过示范效应引导人们自觉遵守制度、严格执行制度。

制度机制风险点个人 制度建设年存在问题

制度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2

一、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和要求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简称《高等教育法》)第三条规定明确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即社会主义性质。《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还规定了高等教育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培养专门人才等活动来对社会的发展起作用,而这些活动通常是由其专门机构——高等学校来实现的。   高等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如何确保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如何确保高等教育任务的完成呢?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途径是加强高校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建设。高校管理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例、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高等教育的性质及任务规定了高校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和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高校管理制度建设是学校办学理念的具体载体。办学理念是高校发展的灵魂,应与各项具体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将其基本内涵、本质要求渗透到具体制度规定中,将其本质要求制度化、成文化、具体化,以确保学校办学理念得以具体实现。   第二,高校管理制度建设是学校完成培养目标的有效保障。制度对于高校活动主体,如教师、学生、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等具有普遍的、平等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它使分散的、无序的个体活动变得统一、有序、高效。只有这样才能为高校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提供保障。   第三,高校管理制度建设是高校依法治校的基本路径。“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学校民主化、法制化管理的前提。”[1]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学校教育领域的必然延伸,这就要求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必须走法制化之路,使学校内的各项管理工作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法律上切实保证高校管理的高水平。二、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高等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管理制度与之相应,也需要有完善的、科学的制度制定规范以及制度执行、监督规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管理制度的效力。具体地说,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应涵盖以下内容:“不仅包括从制度起草前的调研、立项工作,到制度的起草、修改、通过和发布,还应包括制度的执行、落实和督察工作。”[2]因此,对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考察,至少应从制度本身、制定程序、制度执行与监督、制度配套体系建设等几方面进行。   (一)制度内容存在的问题   第一,制度内容不合法。目前不少高校的内部规章制度却存在诸多内容不合法的问题,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较为严重的是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二,制度内容不科学。制度内容过于笼统、粗糙,制度规定和具体措施缺乏可操作性。   第三,制度内容不规范,用语含混,责任不明确,权责不对等,制度的实际效力较低。   第四,制度内容不完整,往往重责任轻权利,重认识轻措施,重约束轻处罚,重制定轻执行,等等。   第五,制度内容不稳定。“制度从本质上说就是共同信息,在接受了这一共同信息的人群中,就能减少个体在群体中行动的不确定性。因此,健全的、被高校所有教职工认可的管理制度,有利于减少其行动的不确定性”。[3]如果高校制度内容不稳定,不连贯、朝令夕改,就形不成有效的引导规范作用,甚至会导致学校内部各类行为主体行为混乱、步调不一。   (二)制度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缺乏整体和长远的规划,随意性强,没有统筹规划,影响规章制度的整体效率和生命力,也影响到相关规章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配套性,也必然会影响到制度制定部门以及规章制度本身的权威。   (三)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仅仅是高校管理制度建设的一个基础和前提,并不能代表高校管理制度建设的全部内容,因为高效率的制度执行,确保学校人才培养任务的完成,才是学校制度建设追求的根本目标。因此,在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问题上,后者尤为重要。   但是目前在制度执行过程中,问题也相当突出,尤其是“单纯重视制度的制定、满足于制度的制定,却轻视甚至忽视制度的执行”的错误认识和行为,在当前高校中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这从根本上削弱了既有制度的实际效力,结果使各项制度束之高阁,丧失实际意义。   (四)制度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这类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制度体系残缺,对相关问题缺乏配套的制度建设,缺乏必要的相关制度支撑;制度之间相互矛盾,缺乏呼应,形不成合力,职能部门的工作有时会出现口径不一致,相互矛盾乃至相互掣肘;制度内容相互交叉,权责不明,一方面会造成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又可能会造成职能部门之间的推诿与扯皮,等等。三、高校内部制度建设问题存在的成因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具有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管理学生权、颁发证书权、管理教师权、管理设施经费权、拒绝非法干涉权和其他权利。这些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是学校进行法制化管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除了这些法定权限之外,高等学校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也就没有行政处罚权限。有些学校超越权限制定规章制度,其根本原因就是对高等学校的性质及其定位认识不清。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体制的改革,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再单纯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不仅仅是施教者与受教者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具有服务合同形式的民事法律关系。[4]   传统的不平等关系变成了平等关系,这无疑对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新的挑战。高校的教育目标与任务转变为既要满足为社会培养、输送合格人才的社会化需要,又要满足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求学成才的个性化需要。这就要求高等学校立足现实,转变管理观念,以更好地顺应社会的发展。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没有得到应有、足够的重视。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人治”传统的惯性很大,人们习惯于把高校的前途与命运寄托于管理者(尤其是校长)的智慧与名望,把在新形势、新任务下的高校内部管理自发地寄希望于管理者的学识与经验。   二是高等学校的个性化,驱使高等学校追求独特的办学理念,确立独特的办学方针,力求突出个性化,在竞争中强化自己的影响力和竞争力,这在客观上也为高等学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以约束为主要内容的管理设置了障碍。当然,除了校内的制度建设环境之外,还有众多复杂的社会因素制约着学校的内部制度建设。   由于受传统的影响以及对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够,致使目前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规范化程度普遍不高,也就是说,没有形成一套规范化的制度建设理念与措施,例如缺乏规章制度的长远规划与近期详尽计划的制定,没有形成一套加强职能部门之间制度配套建设的有效机制,同时,还存在较为普遍的“轻视制度执行”的错误思想,等等。   这些只是目前我国高校制度建设存在诸多问题技术层面的原因,或者说是微观层面的原因,但它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和后果却是不容忽视的。四、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应遵循的原则(一)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的原则   合法性首先是指高等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否则,就会失去合法性基础,自动丧失效力。其次,高等学校对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符合学校的法律地位和身份,要依法行使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权,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行使无效管理。   除此之外还有程序的合法性要求,以及执行与监督的合法性要求。合理性原则的核心是“以人为本”,高校内部管理模式应由指令控制型向服务支持型发展。[5]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主体,如教师、学生、服务人员、管理人员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各项规章制度都必须坚持人性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尊重行为主体的权利,维护行为主体的利益。只有充分地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的原则,才能从根本上确立学校规章制度的普适性和权威性,确保得到各类行为主体的自觉遵守和执行。   (二)科学性与实效性相统一的原则   高等学校规章制度的科学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规章制度要符合实际。制定、完善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解决问题的方法、标准和程序,也就是说,规章制度是适应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否则制度就不会有生命力,也就没有制定、维护和执行的必要。其次,规章制度要使前瞻性和现实性相统一。   非科学规章制度的生命力很短暂,因无效而遭废止或名存实亡;而科学的规章制度的生命力是长久的,是把高等学校的长远发展规划与当前的现实问题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再次,规章制度的科学性最终要体现在实效性上。对学校规章制度的实效性的考察,既要注重其现实效力,也要注重其长远效力,也就是说,科学的规章制度既有现实效力,又有长远效力,既能解决现实问题,又能解决长远问题。所以说,好的规章制度应是科学性与实效性的统一。   (三)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6]   高等学校规章度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在学校内部建立一套行为规范,通过统一的、规范的、共同的行为实现学校的教育教学目的。因此,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办学理念和办学方针的具体化、成文化、制度化。   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一项具体的规章制度都需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才能够发挥持久的效力,约束并引导人们的行为,使之成为行为的规范。如果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朝令夕改,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就会让人无所适从,就不可能发挥应有的规范和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因此,高等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具有稳定性。强调规章制度的稳定性,并不意味着拒绝对规章制度进行必要、及时的修订、完善和创新。   从一定意义上讲,在坚持制度稳定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对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与完善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是把那些已经不适应发展变化的制度的某一环节、某一项规章制度加以修改、完善。因此,在规章制度建设中,应当坚持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以确保制度持久的生命力。   (四)系统性与完整性兼顾原则   现代学校管理是一个多层次、多因素、多方面的动态综合管理过程,是一项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它要求任何具体的管理工作在独立发挥作用的同时,必须与其他方面的管理工作相互协调和配合,使管理工作产生综合效力,保障学校内部管理目标的实现。   因此,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原则是指要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配套建设,对此,有学者提出了高校规章制度配套建设的三个类型:   一是高校与外部关系的配套建设;   二是高校内部制度的配套建设;   三是高校内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纵向配套建设。[7]   我们认为,第一种类型涉及的是高校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问题,第二种类型实质上是指高校内部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问题,相比较而言,第三种类型较为典型,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制度配套建设问题。   高校内部制度的配套建设要求学校内部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否则,就浪费了学校的管理资源,提高了管理成本,却降低了管理效率。制度建设的完整性原则强调一项完善的规章制度必须具有完整的内容。   内容的完整性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制度内容与程序的统一;制度规定的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制度执行保障措施的奖励与处罚的统一,等等。对于某一项具体的规章制度要注重其完整性,对于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则要强调它们相互之间的系统性。五、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对策性建议高校要形成以办学理念为核心内容的办学特色,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提供纲领。高校的办学特色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校风、校训、学风、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及发展规划、优势学科及专业,等等,这些特色是一所学校独树一帜、长远发展、持久保持蓬勃生命力的源泉,因而是高校制度建设的指导性纲领,否则,将会影响到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稳定性与系统性,影响到管理制度的科学性与实效性。   因此,对高校来说,尤其是对于不少初建或者处于高速发展期的高等学校来说,尽快形成较为科学的、明确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   探索形成统一的制度制定机制,加强高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我国现行的体制,同级各部门之间地位平等、业务分割、互不交叉,因此,极易形成利益冲突的矛盾对立关系,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调、通力合作的难度。受这一行政管理机制的影响,高等学校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以及权限划分的混乱,极大地增加了高等学校的管理成本。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可行的思路是在高校内部建立统一的制度制定机制和机构,原来由各个职能部门制定制度的权限统一收归学校的“立制”机构,杜绝部门规章制度不协调、不配套甚至相互抵触、形不成有效合力的弊病。   在技术层面上,要加强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形成一整套规范、科学的规章制度制定规划、制定程序以及监督执行办法,从制度的酝酿规划、调查研究和组织论证到规章制度的起草、审议、颁发、执行直至规章制度的清理与废止,都要有一套严格、规范的制度规定,这是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重点,也是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高校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的具体体现。   只有这项基础性工作做好了,高等学校的“依法治校”目标才会得以实现。   总之,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畏首畏尾,抱残守缺,而是需要不断创新、发展和完善,在坚持基本理念的前提下,根据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地调整、创新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既是一项关系到高校未来的发展与命运的战略举措,又是一项日常不可或缺的经常性的工作。

制度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3

招标人通过招投标活动,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上选择一个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企业管理能力强的施工队伍来签订承发包合同,为顺利完成项目建设,有效合同履约奠定坚实的基础。   但目前招标人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和合同履约的有效性。   如何规范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实现招投标市场的有序竞争,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一、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表现(一)招标人存在问题   1、不具备招标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就办理招投标手续。   如建设资金没有落实,施工现场拆迁满足不了施工要求等。   2、与招标代理公司串通一气。   通过对项目总投资进行分解代理选择招标代理公司,通过代理运作内定中标人。   3、招标人的派出专家干扰评标过程。   在评标过程中干预其他评委,以倾向性打分或倾向性言论影响项目评审结果。   4、招标范围不明确。   简单以施工图纸中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概括,但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中缺少关键性专业工程的量和价。   这种假象为招标人另行规避招标发包专业工程提供了条件。   5、合同签订不规范。   不严格按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签订施工合同、关键性条款约定不清、签订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补充协议等,为施工合同纠纷埋下导火索。   6、采取多种形式虚假招标圈定内定中标人。   招标人通过量身定做招标条件,提高投标资质等级或设置门槛来排斥潜在投标人;事先内定中标人施工,后补办招投标手续;要求排名第一的局外投标人放弃中标机会,让内定单位中标等多种形式选取意中人,这种虚假招标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影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7、施工合同管理不规范,造成合同纠纷。   招标人不按备案合同履约,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指定专业分包和主要材料、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等不规范行为影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工期拖延、引起合同纠纷。   (二)招标代理公司存在的问题   1、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不高。   如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不准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晰、错项、漏项,导致签订的施工合同缺乏可执行力,对后期施工及工程造价控制产生负面影响。   2、招标项目负责人不认真履职。   目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都要求盖项目负责人的注册章,本意是为了让项目负责人认真审核相关文件,保证文件的质量。   但现实中项目负责人只是起盖章作用,没有对文件进行把关,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   3、经办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部分招标代理公司的人员变动快,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缺少招投标和工程方面的基本知识,影响着招标项目的顺利开展和招标质量。二、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违规行为出现的原因1、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   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的突出矛盾,是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已有十几年时间,所对应的市场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市场环境需要,对新出现的问题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2、诚信评价体系不完善,公信力约束差   近几年,各行业、各部门都在着手诚信评价体系的建设,对违法违规企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效果不明显,没有与业务承揽切实挂钩,没有与评标系统链接。   信息不对称造成投标单位故意隐瞒不良记录,评标专家只能简单查看投标文件,依据不良记录记载内容进行评标,真实情况无从了解。   3、招投标知识匮乏,导致招标人法制观念淡薄   我国落实招投标制度以来已有10多年的时间,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大量的腐朽问题。   出现这问题的关键是对招标人和代理公司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不到位,金钱的诱惑力大造成的。三、解决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对策及建议面对招标人和代理公司各式各样的违规行为,不仅要加强招投标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让法深入人心,让法产生威力,还要在行政监管上下力气,完善监管模式,创新工作重点。   1、监督事项前置,确保项目满足招标的基本条件   一个项目要进行招投标,基本条件是项目得到批准、建设资金已落实、有满足施工的场地和指导施工的'图纸。   在目前招投标监管模式下,因各部门分工的不同,招投标监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落实和有满足施工的场地监管处于空白状态,导致部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办理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给合同履行带来了潜在的不利因素,造成合同纠纷。   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是落实部分监督事项前置,如施工场地拆迁、三通一平、建设资金落实等问题先由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进行监督落实,招标人凭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办理招投标手续。   2、引入专家论证制度,确保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对于合同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   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前,由招标人组织不少于3个具有高级职称、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的专家对项目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论证,通过后才能到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这样,有利于提高两个文件的编制质量,减少招投标投诉;有利于减轻监管部门的工作量,把主要精力放在过程和环节监管上,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3、完善法律法规,新出现问题需要提升到法律层面解决   随着建筑市场经济的发展,暴露出的问题也不断增多,影响着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为项目管理者也提出了不少的问题。   在现在的法律法规构架下,许多问题已无法可依,虽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了一系列的规范管理性文件,但因为不是法的层面,影响力不大,效果不明显。   如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问题,没有一个法律法规给予了明确的标准,操作难度大;如建设单位指定分包、指定主要材料、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也没有相关的罚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是造成合同纠纷的主要因素,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制定出一个可操作性强、罚则分明的配套法律法规。   4、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严格落实招标代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制和经办人员身份确认,防止资质挂靠现象。   启动项目负责人约谈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对于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低劣,代理行为不规范的项目,通过约谈项目负责人和不良行为记分处理,增强项目负责人责任心,规范代理公司行为。   5、招投标项目后评估公示,促进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管理   制定《招投标项目后评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招投标项目的后评估。   每年按招投标项目总数和工程类别抽取5%的项目,组织专家对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行为,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客观公正性、施工合同签订规范性等问题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在网上公布,并抄送招标人。   通过评估公示制度,有效促进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规范招投标代理行为,查找分析专家评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评价建议,不断提高评标质量。   在查找问题、客观评价、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促进招投标监管部门改善监管方式,做到招投标全过程管理。   6、招投标关键环节招标人确认,增强招标人的责任感。   为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减少招投标项目管理风险,增强招标人的责任心,实行招标人对招投标关键环节书面确认。   招标人办理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备案等均需出具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同意事项说明书。   7、严格执法,加大违法违规成本支出。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   这些处罚措施和力度与招投标人违法行为得逞后所得利益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招投标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   必须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处罚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标投标等措施,让其得不偿失,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   8、推行电子化招标,有效防止串标行为   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尽量避免、减少招投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   推行电子化招标,招标人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同时上网发布,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都可以通过网上获取招标文件,不必事先报名和购买标书,这样一来,招标人就无法事先知道有哪些投标人参加投标,避免了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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