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奖惩制度细则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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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奖惩制度【第一篇】

为了加强医院的科学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全面完成各项任务,现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院、科两级奖惩制度。

一、总体要求

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全院各级各类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做到层级管理清晰,责、权、利明确,医院管理有章,医疗活动有序,严格考核,奖罚分明,使医院逐步走向科学化、现代化管理的轨道。

二、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主要采取查问看和暗访、集中与分散、综合与单项等办法,并按各项工作的量化标准和主、客观指标进行考核评定。

1、医院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年终综合目标管理、等级医院复查考核,以及市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对医院单项工作和指令性任务的考核。

2、医院组织有关人员每季度对全院各科室(班组)的综合情况考核一次,年未进行全年工作的总体考核;各职能处室按分管的工作不定期的对临床各科室的单项工作进行考核。

3、各科室(班组)每月对本科室的工作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1、国家有关卫生政策落实情况,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

2、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各级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3、医护质量、服务流程方面情况。

4、医疗教学、医疗科研方面情况。

5、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6、财务与经济管理方面的情况

7、精神文明和行风建设情况。

8、医院环境和爱国卫生情况。

9、医院安全(包括医疗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

四、奖惩办法

1、院级领导在年度考核中,因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政策不力、指令性任务完成不好、综合目标管理项目没完成、管理不到位或不作为等情况,取消年终奖励和个人精神文明奖,停发三至六个月的管理津贴,并在党委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检查。因管理不善,严重渎职,给医院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报上级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科室负责人在医院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中,如果综合目标和单项任务没有按有关要求达标、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无故不参加医院各种会议或不按要求贯彻执行的、不严于管理或奖惩不逗硬的、出现医疗事故的等情况,除按医院有关规定落实奖惩外,取消科室班子的年终奖励和申报精神文明科室资格,停发一至三个月管理津贴。因管理不善,严重渎职,出现医疗责任事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在科室每月的考核检查中,如果没有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在工作中出现严重的差错事故等情况,科室负责人按医院和本科室的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如果情节恶劣、影响很坏、拒不改正,上报医院进行处理,除下岗学习、自找岗位外,给予党纪政纪处份。

医院奖惩制度【第二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医院工作质量和正常秩序,强化医院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从严治院,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依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疗、护理、医技、行政、后勤各科室及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与实施由院办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中相关内容的执行方法:

(1)职能科室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调查核实;

(2)科室自查,缺陷上报;

(3)群众来信采访反映缺陷,调查核实;

(4)院外各职能部门、上级领导监督检查,发现缺陷,归口转报。

第五条 凡发生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问题,由涉及者所在科室提出书面自查意见及处理建议上报院办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七条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奖 则

奖励对象:各科室及个人。

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如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文明科室称号等),适当给予奖金或奖品。成绩特别突出者,由医院积极向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推荐,争取更高奖励;对受奖人的事迹在全院大会上宣布或张榜公布;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升考核聘用依据。

奖励时间:随时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

奖励金额:50—1000元。

奖励范围:

第八条 在工作中能顾全大局,能正确对待各种复杂事件,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的。

第九条 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在扶贫、助残等各项医疗卫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献计献策且被采纳,效果突出的。

第十条 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为单位创造良好效益的。

第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及重大抢救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科室或个人。

第十二条 及时发现重大事故苗头,阻止了事故或严重差错的发生,使医院或病员免受重大损失者。

第十三条 在各种意外事件发生时,爱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保护了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避免或减轻了损失者。

第十四条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政为医清廉,敢于同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维护了医院利益,成绩显著者。

第十五条 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提高医院或科室服务质量和两个文明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十六条 坚持财经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敢于抵制歪风邪气,避免了较大资金流失者。

第十七条 在后勤服务上认真、热情,及时为临床服务,在节支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者。

第十八条 获得市级、区级或乡镇一级表彰奖励者。

第十九条 社会满意度超过95%的科室或个人。

第二十条 凡在正式报刊、杂志发表论文的,区级奖励50元,市级奖励150元,省级奖励300元,国家级奖励500元。

第二十一条 科室或个人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者 ,每次奖励50元。

第二十二条 关心维护医院和病人利益,敢于举报行业不正之风和损害集体利益者。

第二十三条 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或由于医德医风好,技术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牌匾等,或拒收红包的科室或个人,每次奖励50元。

第三章 医德医风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给集体、同事不搭台、不补台,甚至拆台;或挑拨离间,影响团结和工作,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500—1000元,且2年内不得有评优、晋升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扣发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发生冷、硬、顶、推、拖,扣发当事人50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科室没有给予很好解决而使病人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发科室50元。

第二十八条 科室社会满意度在85%以下的,扣发100元。满意度在75%以下的扣发300元。

第二十九条 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物品,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按收受红包金额或物品价值的3倍处罚,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对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须立即上交科室,由科室负责人与当事人一道适时退回;对无法谢绝的钱物要及时报告并上交院部,由院部处理。

第三十条 向病人或其亲属暗示,索要钱物,除如数退还外,按索要钱、物(折款)5倍罚款,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生两次及其以上者,除罚款、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降聘技术职务一年。

第三十一条 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药品商、器械商等宴请、游乐,经查实,扣发当事人300元,扣发科室1000元;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物资器械、药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类似回扣的,均视为受贿行为,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给予回扣金额5—10倍的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院同意,药剂科、药库不能擅自新进药品;不准私自在临床中进行药品、医疗器材等临床验证。违者,扣发科室负责人200元,扣发当事人500元;从中获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不佩证上岗或在岗不按规定着装;窗口工作人员未挂牌或挂牌与在岗人员名字不吻合,扣发当事人10元。

第三十四条 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的,扣发当事人100元,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如从中收受钱物者,除如数退还钱物外,扣发500元,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搭车开药,搭车检查,除如数补交费用外,扣发当事人200元。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检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扣发责任人200元。

医院职员奖惩制度【第三篇】

一、奖励制度:

1、助人为乐,在社会上受到好评,为医院赢得荣誉。

2、见义勇为,为保护医院财产、病区安全及患者安全做出贡献。

3、服务态度好,经常受到患者、家属、周围同志及领导好评。

4、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地杜绝差错、事故、护理并发症及护理纠纷的发生。

5、认真带教,同学普遍反映好的。

6、带病坚持工作,主动加班加点,积极想办法为患者解决实际困难。

7、全年全勤,全年上夜班多于120天。

8、每年在正式期刊、报纸上发表专业文章,积极参与科研、著书成绩显著。

9、为医院或科室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后产生一定效果的。

10、在市级以上单位活动中,团队精神好,为医院赢得荣誉者。凡符合以上内容之一者,均可酌情分别给予口头、通报表扬或奖金奖励等。

二、惩戒制度(分为劝导、警告、停职、免职处罚):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劝导批评。

(1)上班浓妆艳抹、佩戴醒目首饰。

(2)违反护士仪表规范。

(3)在病房中扎堆聊天、大声说笑;工作时间干私活、看小说、睡觉;长时间打私人电话、聊天;迟到、早退、无故不按时交接班;上班使用电脑玩游戏。

(4)穿工作服到院外、食堂、会议室。

(5)对意外事故或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

(6)在医院内喧吵或辱骂,干扰医院正常秩序。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未经许可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

(2)散播错误的、恶意的信息或谣言。

(3)未按请假规定无故缺勤。

(4)违反公共道德或礼仪标准。

(5)护理人员在进行护理操作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

(6)不服从调配。

(7)不能完成正常工作任务。

(8)临时送假条,致使护士长无法调班。

(9)不虚心接受批评、检查、指导。

(10)对上级交待的工作任务不按时完成。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停职检查处分。

(1)由于工作疏忽、责任心不强,发生护理差错、纠纷、护理并发症(缺陷)及发生上述情况后隐瞒不报。

(2)在护理操作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给病人带来痛苦,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

医院奖惩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搞好医院建设,鼓励本院职工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格尽职守,开拓进取,无私奉献,根据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和省、地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医院是防病治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公益性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政府法令,实行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各种法规,院规和本人的表现是进行奖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奖惩工作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在处分上,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全国医院工作人员守则》、《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龙岩市第一医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是全体职工的行为准则,各级各类人员务必遵守。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在以下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一次性发给奖金100-300元(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1、在医院建设以及在日常医疗、教学、科研和后勤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的。

2、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对待本职工作,年度出勤率达96%以上。

3、一贯忠于职守,工作认真负责,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中工作显著。

4、刻苦钻研业务,对技术精益求精,年度业务考核优秀。

5、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医德高尚,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6、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院、科组织的各项活动,成绩突出。

7、在我院创全省“十佳医院”及创文明科室活动中成绩显著的。

8、各类管理人员,忠于职守,认真负责,敢抓敢管成绩显著,在市、区、院检查中得到好评的。此项奖励,由科室提名,群众民主评议,报院党办汇总,经院党委集体审查批准。

第六条

在医疗护理、预防保健、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撰写学术论文,获得科研成果奖,按岩地一医字(1995)001号《关于奖励科技成果和发表论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发表文章、图片影视等,宣传医院,扩大医院影响,属国家级的,每篇(次)奖励50元;省级的奖励50元;市级的奖励30元;区级的奖励20元;院内刊载的奖励5元。

上述第六条至第七条奖励,与年终总结表彰工作同时进行。

第八条

积极为医院穿针引线,动员海内外人士、团体向医院捐赠资金、设备的,按捐款总数的1-3%奖励公关者(院级领导减半)o

第九条 各种业务往来中,主动上缴回扣和馈赠的,按上缴金额的1%至30%奖励所在科室。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条

各级各类人员在工作中,以某种借口对服务对象“冷、硬、顶、推、拖”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给予罚款100至200元或行政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医疗纠纷,属服务态度不好的,按《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处罚。属违反诊疗常规,或违反操作规程,或属于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引发的医疗纠纷,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同意医院组织协商解决的,或患方不同意协商解决,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责任人承担医院经济损失的10%。责任人不同意协商解决,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责任人承担医院经济损失的20%。每起医疗纠纷责任人承担医院经济损失不高于3万元。医院将按医疗质量考核办法扣责任科室月质量考核分。机关、后勤等各类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失职或过失,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参照上述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在医疗活动中,各级医生之间的不同看法不得向患者及家属透露,如因此而引起医疗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者通报批评并影响晋升一次,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人员在医疗活动或其他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礼物(三天内不退交者),或向病人、病人亲属暗示、索要“红包”或贵重物品者,除追回钱物,按5至10倍罚款外,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予行政处分,职称评聘中“一票否决”。情节严重者按索贿受贿论处。

第十四条

在各项公务活动中,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除追回钱物,按五倍罚款外,数额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01-500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500元以上给降聘技术职务一级,工资下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 凡克扣病人药品者,除照价如数退赔外,给予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凡巧立名目以涂改检查单、治疗单等手段直接或间接收取现金者,除没收全部收入外,给予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在未经医院主管部门允许和自己向病人推销非正常渠道购进的药品、保健品或医疗器械〔用品)收取现金回扣,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视情节给予5至10倍罚款,严重者取消一年处方权,影响晋升一次,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凡来院就诊的门诊和住院病人,看病后所有费用一律由医院财务部门为其出具统一收据、发票。凡未经医院同意利用各种关系擅自出具收据、发票的科室或个人,除没收全部收人、扣发科室负责人或当事人全年奖金,并予行政纪律处分。科室私自收费的,除当事者处以十倍罚款外,扣发全科本季度奖金的30%,并给主要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凡未经财务部门同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变相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多收费等,除如数退还外,给予个人或科室5倍罚款,并全院通报点名批评。同时追究所在科室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根据情况扣发科室负责人、当事人,甚至本科1-3个月奖金。

第二十条

在各种业务来往中,收受的回扣费,手续费或实物,必须三日内主动上缴,否则以受贿论处,除没收全部所得,按两倍罚款外,数据在100元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数额在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取得回扣,抬价进货,盲目采购,降低工程、物资质量,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利用处方权直接或间接从药品生产厂家,各医药公司医药代表中获取药品回扣者,除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外,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罚款,发现第二次者除加倍罚款外,取消处方权一年,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医药经销单位的推销人员及药商,不得与我院科室、医生个人发生直接的业务关系。无视我院规定,私下发放诸如宜传费、促销费、临床跟踪费等各种名目的好处费,一经查实,取消药品经销单位或生产厂家与我院业务来往。

第二十二条

医药卫生、后勤设备等部门及采购人员,在购买药品、医疗设备、卫生材料及工程建设、装修、维修等各种设备业务来往中,严禁变相索取回扣或好处费。凡是法律允许的“折扣”,必须以明示的方法,如实人帐上缴医院财政,违者给予5至10倍罚款。给医院造成损失的,除罚款外,还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按贪污受贿论处。

第二十三条

擅自占用医院财物、住房或拒不退房者,除按政策给予经济处罚处,没收非法所得,强行追回公物,并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变卖公共财物私分钱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十倍罚款。并给主要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职医务人员未经医院批准,在院外从事有偿医疗活动或将本院能够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介绍到院外检查治疗的,扣发一季度至全年奖金和所在科室当月奖金的10%。在职医务人员私自在院内从事有偿活动的,没收其剩余物质,罚款500-5000元。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职务、职称、至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开具假诊断书、假证明、假报告的〔经科主任批准属于保护性医疗措施除外),除追回单据外,扣发当事者全年奖金,情节严重的除吊销处方权和扣发奖金外,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开“搭车药”“搭车单”的,除如数追回药费、检查费外,处以十倍罚款,扣发全年奖金,视情节给予解聘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因不执行或违反规章制度和各种操作规程,造成刑事案件,火灾火警,设备损坏,要追究领导和个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应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内部纠纷,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主要责任一方行政警告处分;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发生斗殴者,除赔偿对方医药费及其一切损失外,扣发全年奖金,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进修学习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按规定予经济处罚外,一律中止学习,不发结业证书,并退回原单位处理,严重者责成原单位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文字方式反馈我院,如原单位不予配合处理者,3年内不接受该单位进修学习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共产党员及党员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按本规定执行处罚外,并按干部管理程序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凡旷工的除扣发旷工工资外,还应分别扣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奖金(含超劳务补贴,满勤奖等各种津贴和奖金等,下同)。

2、旷工二至四天,扣发一季度奖金,并写出书面检查,在科室会议上检讨。

3、旷工五天至九夭,扣发半年奖金,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

4、旷工十至十四天,扣发全年奖金外,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旷工十五天以上,除扣发全年奖金外,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按自动离职除名。

值班期间,擅自脱岗,每次扣一至三个月奖金,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迟到一次罚款5元,超过半小时以二次迟到论处,一个月内第二次迟到罚款10元,依此类推。早退一次处以10至50元罚款,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每次罚款20元至100元。

第三十二条 上班时间看小说、看电视、下棋、打扑克、听音乐、打磕睡、做私活等,每次处以20至15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不准时开诊,每次罚款20至200元。

第三十四条 未经科室主任、护士长同意,擅自调换班或未经交接班就私自下班者,罚款20至50元。

第三十五条

公休、调休须事先征得科主任、护士长同意〔迟到、早退、旷工不得用休假来抵消),科主任、护士长调休(包括外出)超过1天须征得有关职能科室和分管领导同意,未经同意者休假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考勤制度规定,或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给予罚款30至100元。

第三十七条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职工(包括为违反院规院纪的职工,提供假证或掩饰包庇的)造成不良影响,给当事者罚款50至200元。

第三十八条

在职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对组织和领导的决定顶着不办,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降级降薪,免职处理。毕业生不服从工作分配的,经批评教育仍固执己见者,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分配在本院工作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本章处罚程序:由院党办牵头,协同有关职能科室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罚款和理赔由财务科从本人工资中扣发;追回和没收的钱、物,由院办统一处理;行政处分由院党办行文、上报、归档。

对于上述违纪行为,科室领导知情不报;有关职能科室不按时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决而不行的;医院领导接到职能部门报告之日起一个月不进处理,均以失职论处,扣发主要责任者全年奖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经院长签发后生效,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在此之前医院发文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院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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