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全文【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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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期体育工作计划【第一篇】

一、指导思想

以《新课程标准》为动力,深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效率,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使学校的体育工作越上一个新台阶。以《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为体育工作的基本法规,以“健康第一”为宗旨,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突破口,以科学的管理促进学校体育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科学的管理体系,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小学生体制健康标准》。争创学校的体育特色,培养全面发展的学生。

二、学情分析

二年级的学生年龄比较小,基础比较薄弱,对动作事物结构的思考较为肤浅,身体素质较差,意志力比较薄弱,二年级学生形象思维十分活跃,语言和行为欢快活跃。个人能力的提高和思维方式发生了变化。

三、教学目标及重难点

教学目标:

1、掌握基本的体育基础知识,明确体育锻炼的作用,在锻炼中运用学到的知识。并不断巩固和提高。

2、每节课进行一定时间的`队列练习,对其进行组织纪律性的教育。

3、进一步增强体质,特别是柔韧素质和力量素质。

4、通过体育锻炼,培养集体主义精神,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自信心,为终身体育打下坚实的基础。

教学重点:

1、二年级的体育教学的重点主要侧重于投掷和跳跃,还有韵律活动,所以在教学活动中要有意识的进行投掷方面和跳跃项目的练习,譬如投准投远练习和跳上跳下练习。上课多运用音乐,培养学生的韵律感和节奏感。

教学难点:

1、二年级的学生理解动作比较慢,在进行一些协调性的练习时,可能接受比较慢,所以韵律舞蹈和儿童的一些基本舞步学生接受起来会比较困难,另外对投掷的动作要多加引导,不要盲目施教。

四、教学措施及应该注意的事项

教学措施:

1、据时了解、分析学生的学习信息。

2、造适合学生年龄特征的、有利于学生学习的运动环境。

3、据学生年龄特征,采用儿童化、兴趣化和多样化的教法和手段,充分发挥游戏、竞赛的作用。

4、让学生在自主游戏中练习,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5、据学生实际,不断变化练习方式。如增缩练习的距离,对器材的摆放,分组的形式等进行变化,以不断激发学生的练习兴趣。

注意事项:

1、教师多加引导,难度要求小,注意安全。

2、小学生好胜心强,可采用一些教学比赛,以增强学生锻炼身体的效果。

3、因材施教,以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在运动中享受到锻炼的乐趣。

五、教学进度

周次

计划进度

单元目标

1、体育基础知识:课堂常规

新学期学习课堂常规,使学生回到课堂纪律中。

1、复习队列队形

1、队列队形 游戏:快快集合

1、 集合与解散,队列变换

1、 基本体操 队列:排纵队、横队

1、 机动:体育活动

1、走和跑:各种姿势的走

通过游戏教学,提高学生的练习兴趣,发展学生的跑、跳跃、投掷及反应能力。

1、30加速跑2、游戏:钓鱼

1、用各种正确姿势的走和跑2、游戏:迎面接力

1、 各种方式连续双脚跳 2、游戏:迎面接力

十一

1、投掷:持轻物投准 2、游戏:拍球比多

十二

1、各种方式跳短绳 2、游戏:传球比快

十三

1、投掷:持轻物掷远 2、各种方式跳短绳

运用跳绳帮助学生发展灵敏、协调、力量、爆发等身体素质。

十四

1、各种形式踢毽子2、游戏:运球接力

十五

1、各种方式跳短绳 2、游戏:集体保龄球

十六

1、快速起跑动作 2、游戏:投球比准

十七

1、立定跳远 2、自选游戏

十八

1、30米自然跑2、游戏:老鹰捉小鸡

十九

1、高抬腿 2、 100米跑

测评

二十

期末考试

丹棱县:学校安全卫生工作培训 为学生健康保驾护航【第二篇】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保障师生身心健康,4月21日,丹棱县卫计局、县教体局联合组织在何场文汇中学召开了2016年度学校卫生工作师资培训班。全县中小学生以及托幼机构负责人参加培训。

培训会上,一是讲解《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传染病报告管理、学校查验接种证工作,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应对,常见急救知识的应用等方面;二是通过案例分析,图文并茂的形式讲解毒品预防教育、结核病、艾滋病、寄生虫病防治等知识;体现了规范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训班上县病控中心老师进行现场授课,并对培训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培训会要求全县中小学、托幼机构负责人要高度重学校突发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各参培人员在学习中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学习与思考相结合,学以致用,注意联系自身的工作实际,讲求学习的针对性,把学到的知识用到学校卫生管理的实践中去,努力提高做好新形势下学校安全卫生工作的水平,为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平安、卫生、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健康保驾护航。

关于学校体育规章制度(推荐【第三篇】

根据新课标精神,根据我校工作计划,制定体育组工作计划。严格按照中学体育教学常规实施细则;以课程改革为指导,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努力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注重学生创新意识、自学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开展教学研讨,从而不断促进教师自身业务素质,树立正确的学校体育教学观,提高教学质量。

二、主要工作思路与目的

1、强化常规教学管理,做好体育常规教学安排

(1)加强备课管理

要求体育教师全面深入地研究把握教材,根据《新课程标准》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认真写好每一节课的教案,教案的书写要符合学校要求,并提前一周备出课堂教学设计。

(2)要认真制定学期教学计划

要根据总课时数、学习的重点、难点和学生的实际水平制定合理的学期教学计划、单元教学计划和课时计划。并积极做好体育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3)上好每一堂课,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要用新课程的理念指导体育教学,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注重对学生的个性、创造性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在学习中学会求知,学会做人,学会共处,学会发展,更好地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推进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

(4)加大体育教学检查力度,完善教学测评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教学检查制度,严格规范教学行为。每周检查备课情况、和上周教学反思,以促进体育教师相互之间的学习和共同提高。

2、开展好教研活动:

(1)根据课程改革精神,认真组织体育教师学习,全面了解,领悟课改精神,实行新课程标准,组织上好体育课。

(2)积极的向学生宣传学校体育活动的重要性,让学生和教师在课外活动时间里都能动起来达到体育锻炼的效果。使学生和老师都能处在有张有弛的学习与工作状态中。

(3)组织研讨学校运动队的组建与训练,促进校运动队制度的完善与训练的高效性。

(4)继续抓好校广播操的质量。严抓进退场队列队形,加强全校师生对广播操的认识态度。

(5)继续抓好体育课堂常规教学工作。培养学生的运动兴趣,增强学生对体育运动习惯对自身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6)组织教师开展优质课达标活动及听课评课活动。

(7)充分做好各项运动队工作,制定训练计划,抓好训练,作好比赛前的训练工作。

三、开展好业务学习。

学期体育组业务学习以“新、老教师携手成长,共同进步”为目标,在专业性学习、主题性学习、研讨性学习三个方面着手学习。

四、具体工作安排

九月份:1.制定学科教学计划

年游泳补考

3.组织与开展学生课间操及课外活动

4.新教师公开课交流

十月份: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年区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

3.校体育节报名与组织工作

十一月份: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课外训练与补考

2.学校第十二届运动会

3.学校广播操质量评比

4.体育组备课情况检查

十二月份: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上报

2.学校冬季长跑运动开展

3.学校拔河比赛

4.新教师公开课交流

20xx年1月1.学生体育成绩综合测评

2.学期工作总结

3.体育档案汇总与整理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四篇】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制定《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促进了学校体育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0年3月12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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