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制度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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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制度1
一、“三重一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对制度内涵的理解不深入。有些单位对实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不少人将“三重一大”制度简单理解为一种单纯的集体决策行为,即将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交归集体讨论,而没有认识到“三重一大”制度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公开性、科学性、制度性,在于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是筑牢反腐防线的重要保障。
(二)对具体事项的界定不清晰。有些单位领导班子对于哪些具体事项属于“三重一大”范畴还不能准确区分到位,对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范围、权限、项目安排、资金的性质和数量以及重要岗位的界定等不够明确和清楚。因此,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会议成效也将打“折扣”。一些可以不上会研究由个人决定的事情却上了会,挤占决策层的时间精力,降低了决策效率,也为推卸责任提供了借口。
(三)出台制度内容的操作性不高。一是部分单位对“三重一大”制度内容只做了原则性、概括性、粗线条界定,细化、量化不够,“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不明确。二是个别单位对决策形式、程序、规则以及决议的方式执行不严,议事规程的设计缺乏规范性文件作为指导,导致操作过程中随意性、盲目性较大。三是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过程中,乡镇站在全镇的角度制定了相应的意见和办法,同时也需要各村级组织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和细则,但实际调查却发现,村级组织制定的“三重一大”相关规章制度基本是照抄、照搬上一级规章制度,缺少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本级实施规范,使制度成了“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形式化制度。
(四)议题事项的透明度不够。有些上会研究的“三重一大”议题仅局限于决策环节,决策是否执行、如何执行、执行效果等情况,很少在事后对决策执行的情况在会上进行反馈和通报。此外,一些“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执行过程中会发生调整变更现象,而调整变更的集体决策过程往往容易被忽视或漠视,从而导致集体决策的要求未能贯穿“三重一大”事项的始终。例如:某村停车场经营权的发包,最初村委会严格能够按照“四议两公开”要求实施公开招投标,后因停车场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承包商以要完善相关基础设施为由向村委会提出增加承包年限,村委会干部在未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决定,导致群众反映强烈。
(五)对制度执行的力度待提升。此问题在村一级的体现较为明显。从近年来的信访问题来看,在农村“三资”管理方面,特别是在资产、资源处置方面尤为突出,映射出部分村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方面不够严谨、不够深入,同时也体现部分村干部存在私心,为了个人利益不按制度办事的行为。例如:某村为解决办公场所隔热问题需在楼顶加盖隔热设施,涉及“大额资金使用”问题,但村委开几个干部会议就决定实施了,没有执行好“三重一大”制度和“四议两公开”要求,导致群众意见大。
(六)对制度落实的监督待加强。一是部分单位在决策实施过程中没有委派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导致实施过程的监督不到位。二是群众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结果的认可程度是决策效果的重要评审依据,群众监督也是“三重一大”制度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然而多数群众除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事项外,对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监督的积极性不高,很少参与。
二、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以上所出现的问题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对制度理解不透彻。中央、省、市、县均有一系列对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各单位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但由于宣传方式、宣传力度、广度及深度等原因,仍有不少群众甚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镇村干部对“三重一大”相关政策是只识其名、不知其意,对政策尚且一知半解,更不用说在参与监督方面可以发挥多大作用。
(二)思想认识不到位导致制度执行难。“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既然成为了写在纸上,形成文件的东西,就要自上而下地坚决执行,而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但在实践中,由于领导班子及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从而导致决策缺项,缺少环节等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单位的副职认为决策是主要领导的事情,和自己无关,在参与决策时怕发表意见会使主要领导对自己有看法,怕承担责任,于是就可能出现“跟着举手”的情况,使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得不到保证,制度的执行也打了折扣。
(三)出台制度未结合实际导致操作性降低。一是个别机关单位未吃透“三重一大”制度精神,未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制度,只是简单的将上级制度“生搬硬套”,导致操作性不强。二是村级组织多数工作是在镇级指导下完成,导致一些村在执行本级“三重一大”制度时也按照固化的镇级指挥、村级办事思维开展,没有充分发挥本地村干部更熟悉本村实际的主观能动性,未能将差异化融入到本村“三重一大”体系,细化成符合本村实际的运行机制,导致“三重一大”制度到了村级操作性有所降低。
(四)决策运行透明度不高导致监督难。一是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哪些必须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以何种形式公开,决策实施如何公开等没有很具体、详细的制度规定,导致群众难以监督。二是乡镇纪委由于人、财、物等各个方面受同级党委、政府的制约,在对本地本部门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方面的监督作用也大打折扣。
(五)群众文化素质不高导致参与度不高。文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对政策理解的深浅,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文化素质较高的青壮年大多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多以文化素质相对不高的老人、儿童为主,留守人员文化层次低也是导致群众参与监督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
三、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三重一大”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逼着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予以**:
(一)加强宣传教育。一是要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通过组织中心组学习、座谈交流等形式,提高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决策意识,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事先调查论证、会上集体讨论、党政正职末位表态等规定。二是要加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经常性的开展正面示范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三是要加大对“三重一大”制度的学习宣传。通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专项培训等方式分析和解读“三重一大”制度的相关政策,使领导干部深入领会“三重一大”主要精神,切实提高对“三重一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各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完善制度内容。一是要细化具体内容。要求各单位(包括村一级)要结合单位实际和发展要求,补充和完善现行“三重一大”制度上的疏漏和不足,细化“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流程,既要有实体性问题,也要包括程序性问题,将笼统的制度进一步细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对集体讨论的方式、步骤、议程、时限等要细化、量化.既保证决策权力受到制约,又保护和调动决策者的工作积极性,兼顾民主和效率。二是要严格决策程序。要完善集体决策酝酿、决策形成和决策执行程序。在决策酝酿环节,由职能科室或某位领导提出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和考察,提出或制定可行性方案,经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等程序,最后开会集体决策。形成决策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态及说明理由,并形成会议记录。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三)健全纠错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纠正决策失误的工作机制。决策实施过程中,如果外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由于决策本身的失误,原定决策方案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危及决策目标的实现时,就必须对原有方案进行根本性的修正。方案的执行者要将信息及时进行反馈,决策人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形成再决策、再执行的循环过程,不断纠偏纠错,拾遗补缺,形成完整的程序链,确保决策的正确性与科学性,削减风险,弥补损失。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在决策出现失误时,要能找到责任人员。要明确决策失误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措施,通过对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警示教育作用促使决策人员提高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法,在后续的决策中减少失误。对于发现决策失误仍不及时纠正的,要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强化监督检查。一是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监督作用。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作为“三重一大”制度落实的监督主体,要把督促检查“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班子、干部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年度考核等途径,不断深化对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审计、财务等部门,也要以“积极参与,源头控制”为工作思路,做好对“三重一大”事项制度落实的全过程监督。二是要加强信息公开,实行“阳光操作”。把公开贯穿于“三重一大”决策全过程,对决策事项、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结果都要公开,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保障群众参与监督的知情权,并将群众满意度作为决策的重要评审依据。
(五)严肃追究问责。一是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坚决惩处“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对于领导班子中,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要坚持“一案双查”。领导班子决策上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重一大制度3
为了促进学校整体工作持续、稳步、和谐发展,集思广益,科学决策,深化创新思路,进一步发挥校长负责制下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提高学校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水平,保证学校教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
1、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3、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师资队伍的培训、进修方案或制度;
5、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和使用情况;
6、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
7、教职工职称评定;
8、评优、评先工作;
9、分配方案的制订或调整;
10、人事安排;
11、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2、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和班主任的选拔与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基建、维修项目的立项;
2、年度设施设备的采购和更新;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1000元以上单件物品的采购;
2、10000元以上基建和维修项目;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实行校长负责制,坚持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二)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事先个别酝酿
做到:(1)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在学校领导成员之间先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意见。(2)领导成员分别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为充分讨论作准备。
(二)会前调查研究
重大问题决策在听取意见时实行先党内后党外,先行政后群众的原则,做到:
(1)组织党员在支部会议上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2)在行政会议上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中层行政班子成员的意见。
(3)在充分讨论的民主基础上学校领导进行研究,统一思想,形成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三)会上充分讨论
在充分听取了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1)召开校务会议讨论,经集体讨论后,校长负责,最终作出决策。(2)对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召开教代会。(3)对每一项重大问题在作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程序。
(四)会后各司其职。
决策形成之后做到:
(l)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及时将决策的内容和实施的方案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反馈或公示。
(2)校长负责具体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民主管理监督实施,即校长是第一负责人,党政工通力合作。
本制度自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三重一大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规范和监督医院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医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号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党总支及行政领导集体。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重大事项决策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重要指示,研究议定贯彻方法;
(二)医院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涉及医院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三)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室设置及调整;
(四)人才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
(五)重要人事问题及人员奖惩;效益工资分配方案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人事推荐、任免、调整、奖惩等事项;
(七)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的分工与调整建议等;
(八)医院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九)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申报;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一)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
(二)配合学校进行院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资金额度在5万(含5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修缮项目、药品、物资和设备招标采购等;
(二)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对外合资、合作、担保的重大项目;
(三)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年度预算内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预算的5万(含5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办法
第八条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2/3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相应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第九条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前期调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与职工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和网络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扩大职工参与度;按照有关规定需听取工会、共青团组织等意见和建议。
(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严格提议程序。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班子成员审核的科室和个人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经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沟通后决策。
(四)材料准备。由分管班子成员组织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
(五)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必要时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提前以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六)充分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七)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票决。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应通知未到会成员,并征求其对表决结果的意见。
(八)作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即为通过。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议情况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为提高重大事项决策透明度,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公示。
第十一条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并形成“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应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形成的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会议通知、议案、科学论证材料等有关文件,须每年装订好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集体会议上临时动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五章决策的实施
第十六条经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领导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领导集体的决定。
第十七条集体决议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各执行负责人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及院长汇报。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决策办法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事项外)。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重大问题未按本办法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未及时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诚勉谈话。如出现重大失误,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重一大制度5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证科学发展,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1)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1)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公司人事任免、项目招标、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1)提出建议。凡须提请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提出工作建议。 (2)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 第六条 “三重一大” 决策监督: (1)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2)“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条 “三重一大” 决策监督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重一大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ד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公司)要求,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规范×××(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由×××党委会、矿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改制重组、机构调整、兼并收购、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利益调配、质量、安全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的制(修)订与废止,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党委管理的科级干部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主要包括:科级干部的选拔任免、奖惩和后备人选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向公司推荐或直接向托管控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科级),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生产经营、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立项和安排。主要包括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领导人员被授权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分别以召开党委会、矿长办公会的形式,按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应事先由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充分讨论并听取各方意见。重要人事任免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事先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资金内控管理机制。研究决定改制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员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通过适当形式广泛听取员工群众意见和建议。按照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法律论证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进行法律论证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应事先充分论证。 第十条决策事项应至少提前三天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决策会议符合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矿长办公会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认可。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决策作出后,领导班子成员应贯彻×××党委、×××的意见或决定,并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单一部门承办工作的,按照业务分工组织实施;多个部门承办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六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实施细则的主要责任人。×××党委应加强对×××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时,应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二十一条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责令清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ד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及职权分配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流程图,详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所属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重一大制度7
根据《关于开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公司党委、纪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对公司“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按照检查提纲组织专人进行对照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狠抓组织领导
接到文件后,公司党委、纪委高度重视,立即通过文件传阅、党政联席会议等形式进行了传达学习,并对公司“三重一大”自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一)强化组织机构。公司成立了纪委书记任组长,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纪检监察办公室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开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活动,并就相关内容进行督促指导。
(二)强化协调督导。在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公司召开了执行情况自查工作协调会部署开展自查工作。办公室成员多次赴有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进行调研检查和了解情况,通过深入细致地自查摸底,全面、准确地掌握了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具体执行及落实情况。
(三)强化措施落实。为切实将公司建章立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将根据自查摸底的情况,特别是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和不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公司实际,继续完善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构建长效机制。
二、全面梳理,狠抓制度建设
结合自查情况来看,我公司已于20**年制定了《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了**项重大决策事项、**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和7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在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明确了无论金额大小都要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进一步明确了**项界定。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颁布后,为了便于操作、实施,公司还于20**年印发了三重一大决策流程等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形成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体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围绕着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重大问题、重大项目科学决策等事项,制定了公司《投资管理实施细则》、《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办法》、《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二)重要干部任免方面。从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角度出发,制定、完善了《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分支机构当地雇员招聘管理指导意见》等多项规章制度。
(三)重要项目安排方面。根据公司近年来承担的各类仓储建设项目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招投标行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相继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集中采购工作办法》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从确保公司资金使用安全和规范的角度出发,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应收款项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狠抓贯彻落实
公司领导班子对关系到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能够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决策方式,议事规则,通过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等,在充分发扬民主,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集体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实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都做到了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或征求工会意见;对研究确定的重大问题按照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责任明确的原则,抓好落实。20**至今,公司共召开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专题项目分析会等**余次。
(一)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均按投资管理办法和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在编制公司发展规划、年度框架投资计划等项目上均在开展了可行性研究并获得批准后,按程序报批获得了国家主管部门核准批复,相关过程记录和存档资料完备。
(二)重要干部任免方面。公司严格遵照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总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建立规范了我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在干部选拔中坚持工作原则、严格任用条件、规范任用程序、严肃工作纪律,选拔过程坚持集体决策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了公司重要干部选任工作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20**年以来组织完成重大人事任免事项**人次,选拔出的领导干部为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重要项目安排方面。公司所有已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都严格按照公司制度执行。招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健全招标领导组织机构,明确招标管理权限,严格执行招标制度,充分利用物资采购中心的招标平台组织进行。物资采购上实行一类物资集中,二类物资监督,三类物资备案的方式组织进行,并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统分结合。通过这些方式,达到了规格统一、规模采购、规范运作、保证质量、降低成本的目标。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境内资金方面,严格按照总公司“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进行集中管理。境外资金方面,遵照公司要求由**公司通过**银行、**银行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境内、外非指定银行账户实行限额管理,其中境内户口每日余额不超过**万元,境外户口每日余额不**万美元。对于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及经营性资金调动方面,均经有关程序审批后,严格按照授权管理制度执行。通过合理、有效的利用资金,控制风险,保证“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
(五)大力加强“三重一大”风险识别和监督检查。持续建立完善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流程、惩防体系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流程,建立健全联合监督检查体制机制,公司风险控制、人力资源及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据相关监督规定,通过领导班子述职议廉、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干部考核、专项检查、内部审计等多种方式,对“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了制度执行有力、落实到位。
四、监督检查,狠抓责任追究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坚持带头执行,从不擅自改变集体
决策,并加强对基层单位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确保有效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坚持由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为“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公司党委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根本性制度,严格贯彻执行,有效地避免了在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上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二)严格监督检查。在基层单位年度业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公司党委把是否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对班子及成员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纳入考核体系,促进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接受群众监督。公司设置了举报邮箱和电话,并建立了信访举报记录;所有新任职干部面向公司干部职工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等,确保公司“三重一大”行为置于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之中。
五、加以改进,狠抓总结提高
通过本次自查活动,公司广大干部职工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是认可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的确定还有待进一步的科学规范;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过程中,群众的监督方式和监督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等。今后工作中,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自觉接受上级纪委的监督和指导、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和审查、加强对基层单位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逐步健全和完善公司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配套相关规定,扎实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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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健全学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和完善学校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学校,是指由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对学院,是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 第二章 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四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讨论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讨论学校办学方向和方针;制订、调整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术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报告。 (五)审定学校党政机构,科研、学术机构,对外合作办学组织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和人员编制。 (六)审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人事、财经、条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讨论津贴、待遇、医疗、住房、职称,以及校级以上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定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校园功能划分和建设事项、校产处置和校办企业的开办和整合等。 (九)研究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正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以及重要学术组织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 (一)审批学校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 (二)研究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三)研究决定学校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分级聘任。 (四)研究决定向校外重要部门、单位推荐任职人选,向重庆市推荐市级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确定校级后备干部的人选。 (五)研究确定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人选或推荐人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依照《重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重大委〔2011〕42号)规定的程序处理。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六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一)审定学校各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审定学校在国内国(境)外的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包含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三)审批学校对外重大合同以及投资项目。 (四)审批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五)审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车辆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六)其它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学校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财务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基建项目、维修工程、设备采购或改造项目、对外投资项目、融资项目、不可预见特殊支出项目等重要经费项目审批权限遵照《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制》(重大校[2006]274号)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定;10万元至30万元,由校长审定;3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学校的重大捐赠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接受的社会捐赠(赞助),遵照《重庆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管理办法》(重大校[2008]78号)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八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有: (一)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制订学院发展规划,研究讨论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讨论学院改革发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重要工作。 (三)制订学院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 (四)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制订、调整学院的各类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六)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各类考核,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奖惩,以及学生管理、就业等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有: (一)推荐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二)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 (三)研究讨论学院教师、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 第十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有: (一)研究讨论学院对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的申报,新专业的申报、新建硕士点和博士点、重点实验室的申报,以及招生指标等的申报。 (二)研究决定学院和外单位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合作等。 (三)研究讨论学院的大型庆典活动。 (四)研究讨论学院各类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要学院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有: (一)学院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和列出具体项目的使用额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由集体决定;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会同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分管负责人讨论决定。 (二)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支出项目2万元及其以下由院长审定;2万元以上由学院集体会议决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学校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本办法中的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庆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定》(重大委〔2009〕61号)、《重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办〔2009〕33号)执行。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决策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29号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共重庆大学委员会重庆大学关于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大委〔2001〕30号)、《重庆大学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2011〕26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校、院两级应严格执行上述条款。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学校(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学校(院)办公室负责督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应列为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八条 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各学部、二级党组织、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重庆大学关于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定的规定(试行)》(重大委[2004]1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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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是加强对党政正职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党内民主,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暴露出权力运行的监督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少数党政正职民主意识淡薄,集体决策难以落实。权力必须接受监督,这是权力的应有之义。但现实中,少数党政正职民主法治意识不强,专权集权思想严重,习惯了管理他人,不习惯在监督下用权,对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有天然的抵触情绪。对上级的监督,认为是有意找“茬子”;对身边和下属的监督,认为不服从领导是拆台,把不同意见看成是“杂音”,有的甚至还对有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在这种心态支配下,某些党政正职往往大权独揽,以“老大”自居,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置若罔闻。有的以决策的事项情况紧急为由,不事先通知班子成员而搞临时动议。有的党政正职虽然表面上按集体决策的程序进行,但暗地里搞事先打招呼、递条子,使得党政正职的真实意图在开会前大家都心知肚明,导致党政正职的“末位表态”变成下最终“结论”,集体决策流于形式。
二是集体决策制度规定过于笼统,实践运用难以操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能否真正执行到位,其制度本身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极其重要。湖南省纪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决策事项和程序必须事先设定”。省委下发的《加强对市州和省直厅局级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则规定:“厅局级党政领导班子应明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内容和决策程序”。这两条规定都存在过于笼统抽象的问题,对“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决策的原则、决策的程序、决策的执行和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都没有明确,“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实践中很难操作。
三是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因素制约,制度实效不尽人意。“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的设计,目的是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监督,防止个人说了算。但由于现行监督体制机制固有的弊端,“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的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从干部管理权限上看,现行的体制是县区委书记、县区长的管理权限在省里,导致市级监督机关对县区党政正职的监督在客观上形成空档,导致监督缺位,而县级监督机关更加有心无力。另一方面,从纪检监察机关自身来看,虽然按规定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但由于在人、财、物、事等各个方面对同级党委和政府具有天然的依赖性,行使监督权时更多地要看同级党委和政府“一把手”的脸色,这无形中大大弱化了监督主体自身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些班子成员虽有不同意见,但因担心与“一把手”处理不好关系或被扣上“不服从领导”、“闹不团结”的帽子,而不敢发表意见,明哲保身,在这种情况下,班子内部的互相监督形同虚设或名存实亡。在这种体制下,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有权威,但因地域差距,监督不易到位;同级监督较便利,却因处于被领导地位,缺乏监督权威。形成了“看得见、管不着”和“管得着、看不见”的两难局面。
针对上述问题,要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制度落到实处,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要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党政正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思想认识的深度决定接受监督的态度。首先,要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要使党政正职自觉做到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程序,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等,必须坚持事先调查论证、会上集体讨论、党政正职末位表态等规定,决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其次,要加强党政正职接受监督意识的教育。通过正面教育激励和反面典型警示,使他们牢固树立起正确的政绩观、利益观和事业观,把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各方面的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而不是把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束缚,做一个自觉带头接受监督的领导者。再次,要加强对监督者自身的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教育,增强他们反腐倡廉的信心和决心,在思想上树立起勇于监督、善于监督、积极监督、主动监督的思想观念。
二要理顺体制机制,形成对党政正职贯彻执行制度的监督合力。一是改革现行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即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为主,并对派出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同时,建立与此相配套的激励和保障机制,解决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放手干事,全身心地投入到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中去。二是要强化组织监督。要强化监督管理意识,纠正重选拔任用、轻任后监督的思想。要定期听取各级党政正职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情况的汇报,及时掌握该制度运行的效果和不足。同时,要加强执纪执法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联系,加强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对党政正职的监督管理。三是要强化群众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党政正职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的好坏、效果如何,最终要让群众来评价检验。因此,要进一步抓好党务、政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凡是与群众切实利益相关的事,一律实行公开。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吸收群众有序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中来,真正使决策让群众放心满意。
三要健全配套制度,增强“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力。坚持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与整体工作切实结合起来,体现其权威性和约束力,要在保障和约束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形成连锁互控、切实可行的落实保障和约束机制。一是定期报告制度。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定期汇报和落实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定期向党委组织、纪委部门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并对所属单位执行制度情况负总责;领导班子中的一把手是执行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抓好集体决策的组织实施;班子其他成员分工负责,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二是监督检查机制。各级纪委、组织部门作为制度落实的监督主体,要把督促检查“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班子、干部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每年都要对基层班子落实制度情况科学考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促进落实。三是责任追究机制。对于领导班子中,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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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 3.学院发展、校园建设、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5.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院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 10.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中层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2.推荐院级后备干部和市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3.学院校办产业相关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人选的确定;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国家级、省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修缮项目;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大额度资金调动和运作; 2.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在20万元以上款项支出; 3.招标项目需要变更和追加资金10%以上的; 元以上捐赠; 5.其他大额度资金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集体决策机制。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集体决策机构,具体要求按照相关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八条民主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采取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实行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实行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实行决策执行报告制度和督查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学院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四条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不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各系(部)、资产经营公司按照本办法,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4月1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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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须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需要党委全委会决策的事项,应召开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 (四)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党委工作要点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五)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六)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 (九)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干部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三)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四)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五)校内二级、三级教授的聘任,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遴选;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四)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50万元以上预算调整; (二)50万元以上预算内结余资金的使用; (三)10万元以上对外重大捐赠;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华北科技学院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提任科级以上干部或转任重要岗位处级干部,应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提交论证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与会人数规定。讨论决定学校干部任免事项,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教代会代表等可按规定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校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校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第十三条 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相关规定,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华北科技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16〕20号)自行废止,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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