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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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湖北省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权限决策的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规定或授予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企业党政班子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应当由国有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国(境)外注册企业、投资参股、重大收购、设立基金、发行债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   (八)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主要包括:   (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   (二)对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五)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   (六)向上级提出的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七)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国有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二)企业重大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三)企业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四)企业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企业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六)企业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内(际)合作项目;   (七)企业新产品开发、重大销售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   (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由国有企业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企业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企业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八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党委(总支、支部)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总支、支部)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或经理委托的副经理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列席会议,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酝酿决策   1、确定议题。由企业领导人员直接提出或由企业职能部门、下属企业提出决策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经理或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同意列为议题。   股份制企业需经董事会研究的议题,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提前征集各董事的意见汇总后,由董事长确定。需经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的议题,由经理办公室提前征集经理班子成员意见汇总后,由经理确定。   2、调查论证。议题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下属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讨论方案。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应组织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法律顾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3、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对提交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4、征求意见。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提前告知企业党委(总支、支部)、监事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听取相关意见。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集体决策   (1)提交决策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提交决策材料。包括决策方案及说明材料、调研报告、科学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前送参会人员阅研。   (2)通知与会。会前应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因故未参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召开时先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全面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对所决策事项持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态度。主要负责人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4)会议决定。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并以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在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的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三)执行决策   1、对决策的事项,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2、企业负责实施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并定期向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有关决策机构报告实施情况。   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4、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确定人选。采用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董事长(经理)提名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   (2)组织考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人选不得上会。   (3)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先征求企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4)会议决定。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可试行票决制方式,以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任前公示。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6)任免。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五章 决策要求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领导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未履行或未完成决策前调查论证、沟通协商、征求意见等准备程序的,不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六条 会议若对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   第十八条 企业有关部门应做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字,并按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作出具体决策的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企业应制定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   第二十一条 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在三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决策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本细则制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三重一大”的主要范围、决策程序、决策实施、责任追究等事项,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采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外派监事会检查与企业自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至少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随时抽查。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制度是否建立;   (二)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界定是否恰当清楚;   (三)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完备,是否便于操作;   (四)是否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   没有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督促企业限期制定。决策制度不规范、不科学的,应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行为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前是否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二)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   (三)是否严格按照提出动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分管部门初审、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程序形成决议;   (四)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第二十九条 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对“三重一大”决策的议题确定、评估论证、决策程序、表决票决、实施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决策规定或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按党务、企务公开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党员职工的监督。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巡查、职工监督小组、特邀监督员等制度,保障党员职工对“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   (二)有意规避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集体决策或决定失误、造成损失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八)其他因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事实、性质、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警示谈话、纪律处分、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篇2

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发布实施以来,湖北省襄阳市纪委、市国资委高度重视,立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积极探索贯彻落实的有效办法。近日,襄阳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结合近年来全市国有企业反腐倡廉成果和实践经验,研究制定了《襄阳市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明确了决策内容、决策形式,细化了决策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措施,用制度规范国有企业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着力构建国有企业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一、细化决策内容,明确决策形式。《实施细则》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细分为4大类28项,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资本运营、利益调配、机构调整、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重要岗位的人事任免或推荐等列为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现了企业集体决策内容的具体化。   《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需采取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并对会议参加和列席人员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表决的方式。   二、规范决策程序,严格决策要求。《实施细则》在总结市属国有企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决策程序分为三个阶段:酝酿决策阶段、集体决策阶段、执行决策阶段。酝酿决策阶段必须完成四个步骤:一是由企业领导人员或职能部门围绕企业带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建议,“一把手”严格筛选后确定决策议题;二是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讨论方案,对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还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三是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要在决策前坦诚交流,确保决策会议顺利召开;四是根据决策内容的不同,决策前要分别征求企业党组织、外派监事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企业职工的意见,充分体现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在集体决策阶段,会前应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并提交会议有关材料,讨论时先由其他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对决策事项的明确态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执行末位表态制,最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会议决定。在执行决策阶段,首先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然后由决策落实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实施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企业党组织也要发动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执行。   三、强化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为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规定了三种监督检查方式:一是组织监督。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外派监事会对企业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企业是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决策行为是否民主、有无重大决策失误等。二是党内监督。《实施细则》赋予企业党组织对董事会、经理层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职能。发现有违反决策规定或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企业党组织可以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纠正。三是民主监督。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都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保障职工的民主监督权。   《实施细则》还要求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制度的行为,根据不同的职责范围,分别确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对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企业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全面、准确、及时了解各企业经营运作状况,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属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授权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本部及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三重一大”是指: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加强党的建设(国有企业党组织包含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以下简称“企业党组织”)

1.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企业党组织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

4.党建制度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方面的重要事项。

5.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方面的重要事项。

6.企业党群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职责、人员编制和党务工作经费保障。

7.子企业的企业党组织设立和调整、按期换届方面的重要事项。

8.落实党建责任制,对子企业的企业党组织考核评价。

9.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10.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群团工作、****、信访稳定、安全环保质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重大违纪案件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12.其他应由企业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战略规划

1.企业及子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企业重大战略合作方案。

(三)体制机制

1.企业和子企业章程草案和章程修订方案;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企业基本规章制度。

2.企业和子企业重要综合改革和重大专项改革方案;企业和子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申请破产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企业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及三项制度改革等。

(四)经营管理

1.企业及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年度投资计划。

2.企业及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企业及子企业资本变动。

4.企业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聘用或者解聘负责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等。

5.企业总经理工作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等。

6.企业薪酬分配政策、职工福利、改革改制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企业和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中长期激励,对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考核;重大责任事项追究(包括安全责任、环境责任、法律纠纷案件责任、稳定责任等)。

7.企业担保事项。其中,对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担保总额以对其享有的净资产为限,对参股企业的担保总额以对其的出资额为限。全资、控股子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行为。

8.企业及子企业对外捐赠、扶贫攻坚、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五)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

1.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

2.企业单笔资产超过50万元(按照资产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孰高的原则)的处置。二级企业对权属企业的产权转让及清产核资行为。

3.企业债权等资产损失以及单件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损失的核销;子企业单笔超过10万元(不考虑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净损失金额)或年度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资产损失核销事项以及所有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事项的核销。

4.企业在年度预算外且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事项。

5.其他应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聘任或解聘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企业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四)企业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任免党群中层正职(含)以下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企业中层正职(含)以下管理人员。

(六)任免子企业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委员。

(七)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领导人员调动、立功受奖、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事宜。

(八)企业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企业所有直接投资项目,二级及以下全资及控股企业一定投资额以上的投资项目,具体额度按下列权限界定: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1.年度投资计划内项目,竞争类与特定功能类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公益类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

2.年度投资计划外项目,竞争类与特定功能类企业50万元以上,公益类企业2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改、扩建及装修项目。

(三)长期投资项目,经营范围内单项或者当年累计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四)其他重大投资项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企业与全资、控股子企业之间单笔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拆借事项。

(二)企业及各子企业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和重大支援、赞助(款、物)等企业负责人公益捐赠事项。

(三)企业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四)企业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五)企业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先由企业党委会(含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研究,之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再按法定程序决策。

“三重一大”会议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质询或提出意见建议。会议遇有严重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

党委会(含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董事会决策实行票决制,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会人员意见、决策结果等内容,要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党委会(含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支委委员、党组成员、支部委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全体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同时,落实企业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均由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由党委会或董事会进行集体决定。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企业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不得泄密。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国资委,必要时由国资委或区委、区政府审批后执行。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区国资委或政府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六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党委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报批(备)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经区国资委、区政府审批核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三十三条  以下事项属报批事项:

1.企业制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2.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报批额度:50-200万元(含200万元)报区国资委审批;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报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500万元以上报区国资委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审议后上报区委常委会决定;

3.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的投资(报批额度同上);

4.企业的注册资本变动情况、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5.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6.企业重大资金使用,其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报区国资委、区政府审批;

7.企业重大筹资业务;

8.企业重大产权变动:转让重要子企业,转让主要盈利项目,转让核心技术或著名品牌,转让土地、房产及车辆,转让其他固定资产单件评估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处置资产总评估值在30万元以上,企业间的资产调拨、划转等;

9.企业重大经营行为:转让主要业务销售渠道,变更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以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等;

10.企业合并、分立、主动申请破产、主动注销、解散、转制等;

11.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借出资金;

12.企业坏账损失、非常损失、盘亏等经济损失的处理:

13.企业重大债务重组事项;

14.企业内设部门的设置、职工聘用情况;

15.区委、政府规定的其他报批事项。

第三十四条 除以上报批事项外,其他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均为报备事项。

第三十五条 报告重大事项须采用书面形式。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1.相关请示报告或《集宁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批(报备)表》;

2.党委会(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会议纪要;

3.董事会决议;

4.有关事项的说明(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

5.研究报告;

6.其它有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且加盖公章后,上报区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应即发即报,不可拖延或隐瞒不报。对未能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及时上报重大事项,以及上报但没有及时说明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因素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企业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企业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条 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国有企业应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篇4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管工作,提高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武威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武威市市属国有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武国资发〔2019〕91号)、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区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凉办发〔2021〕14号),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科学决策,做好决策前期的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三)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四)对涉及员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认真听取员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经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按要求认真组织和实施,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指关系到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法依规应由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和员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3.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的制定和调整;

4.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和年度工作报告审定;

5.企业年度财务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重大项目的投资和资金使用;

6.企业合并、分立、兼并重组、改制、上市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7.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9.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0.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

11.企业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股权结构变化的事项;

12.企业薪酬分配、员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措施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14.需向上级单位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15.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人事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党委(总支、支部)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提名、聘用、解聘、任免、奖惩;

2.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调整、任免;

3.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4.引进高层次人才及调入、调出关键岗位人员;

5.企业表彰奖励或向上级推荐表彰奖励有关人员;

6.推荐确定后备干部人选;

7.企业党组织人员变动、党员的发展及处置;

8.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9.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

2.融资以及担保项目;

3.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4.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5.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6.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7.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具体限额根据企业规模或行业情况由企业章程或相关制度规定)。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

3.对外大额捐赠、捐助;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的主要程序和议事规则

(一)决策酝酿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各区属国有企业要制定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1.确定议题。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核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可确定为决策议题。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可确定为决策议题。

2.调研考察。决策议题确定后,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对涉及方针政策性和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应建立重大决策调查研究论证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广泛听取意见。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董事长(总经理)提名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

3.沟通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部门之间可进行必要的沟通。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员工代表大会决策事项应将有关情况提前七日印发给员工代表。

4.论证评估。“三重一大”事项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经济决策的内容都应进行法律审核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对其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研断,并形成相应的报告,提交会议决定。

5.会议准备。企业应建立包括“三重一大”事项议题提出、会议材料准备以及确定参加(列席)会议人员等内容的会议准备制度。

(二)集体决策。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会议集体决策制度。

1.“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应根据不同的决策内容采取相应的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其它形式议决。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织、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对决策情况负责,党组织、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一半,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

3.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人员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4.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5.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方可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7.前次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8.在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9.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10.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组织沟通,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企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员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级反映。

1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意见、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决策作出后,企业应按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有关情况。

(二)“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意见。

(三)“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在决策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决策失误并调整完善决策方案。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企业领导班子要在每年年底向区财政局报告贯彻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并对子企业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

(二)区财政局将切实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决策落实到位,并及时向企业领导班子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三)企业应根据决策事项内容确定相关部门,负责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四)企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党务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保密的事项以外,定期或不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都应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各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制订企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企业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全面、准确、及时了解各企业经营运作状况,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属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授权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本部及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三重一大”是指: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加强党的建设(国有企业党组织包含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以下简称“企业党组织”)   1.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企业党组织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   4.党建制度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方面的重要事项。   5.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方面的重要事项。   6.企业党群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职责、人员编制和党务工作经费保障。   7.子企业的企业党组织设立和调整、按期换届方面的重要事项。   8.落实党建责任制,对子企业的企业党组织考核评价。   9.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10.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群团工作、****、信访稳定、安全环保质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重大违纪案件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12.其他应由企业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战略规划   1.企业及子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企业重大战略合作方案。   (三)体制机制   1.企业和子企业章程草案和章程修订方案;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企业基本规章制度。   2.企业和子企业重要综合改革和重大专项改革方案;企业和子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申请破产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企业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及三项制度改革等。   (四)经营管理   1.企业及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年度投资计划。   2.企业及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企业及子企业资本变动。   4.企业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聘用或者解聘负责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等。   5.企业总经理工作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等。   6.企业薪酬分配政策、职工福利、改革改制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企业和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中长期激励,对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考核;重大责任事项追究(包括安全责任、环境责任、法律纠纷案件责任、稳定责任等)。   7.企业担保事项。其中,对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担保总额以对其享有的净资产为限,对参股企业的担保总额以对其的出资额为限。全资、控股子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行为。   8.企业及子企业对外捐赠、扶贫攻坚、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五)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   1.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   2.企业单笔资产超过50万元(按照资产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孰高的原则)的处置。二级企业对权属企业的产权转让及清产核资行为。   3.企业债权等资产损失以及单件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损失的核销;子企业单笔超过10万元(不考虑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净损失金额)或年度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资产损失核销事项以及所有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事项的核销。   4.企业在年度预算外且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事项。   5.其他应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聘任或解聘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企业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四)企业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任免党群中层正职(含)以下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企业中层正职(含)以下管理人员。   (六)任免子企业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委员。   (七)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领导人员调动、立功受奖、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事宜。   (八)企业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企业所有直接投资项目,二级及以下全资及控股企业一定投资额以上的投资项目,具体额度按下列权限界定: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1.年度投资计划内项目,竞争类与特定功能类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公益类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   2.年度投资计划外项目,竞争类与特定功能类企业50万元以上,公益类企业2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改、扩建及装修项目。   (三)长期投资项目,经营范围内单项或者当年累计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四)其他重大投资项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企业与全资、控股子企业之间单笔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拆借事项。   (二)企业及各子企业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和重大支援、赞助(款、物)等企业负责人公益捐赠事项。   (三)企业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四)企业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五)企业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先由企业党委会(含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研究,之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再按法定程序决策。   “三重一大”会议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质询或提出意见建议。会议遇有严重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   党委会(含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董事会决策实行票决制,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会人员意见、决策结果等内容,要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党委会(含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支委委员、党组成员、支部委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全体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同时,落实企业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均由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由党委会或董事会进行集体决定。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企业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不得泄密。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国资委,必要时由国资委或区委、政府审批后执行。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区国资委或政府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六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党委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报批(备)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经区国资委、区政府审批核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三十三条 以下事项属报批事项:   1.企业制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2.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报批额度:50-200万元(含200万元)报区国资委审批;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报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500万元以上报区国资委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审议后上报区委常委会决定;   3.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的投资(报批额度同上);   4.企业的注册资本变动情况、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5.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6.企业重大资金使用,其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报区国资委、区政府审批;   7.企业重大筹资业务;   8.企业重大产权变动:转让重要子企业,转让主要盈利项目,转让核心技术或著名品牌,转让土地、房产及车辆,转让其他固定资产单件评估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处置资产总评估值在30万元以上,企业间的资产调拨、划转等;   9.企业重大经营行为:转让主要业务销售渠道,变更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以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等;   10.企业合并、分立、主动申请破产、主动注销、解散、转制等;   11.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借出资金;   12.企业坏账损失、非常损失、盘亏等经济损失的处理:   13.企业重大债务重组事项;   14.企业内设部门的设置、职工聘用情况;   15.区委、政府规定的其他报批事项。   第三十四条 除以上报批事项外,其他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均为报备事项。   第三十五条 报告重大事项须采用书面形式。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1.相关请示报告或《集宁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批(报备)表》;   2.党委会(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会议纪要;   3.董事会决议;   4.有关事项的说明(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 ;   5.研究报告;   6.其它有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且加盖公章后,上报区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应即发即报,不可拖延或隐瞒不报。对未能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及时上报重大事项,以及上报但没有及时说明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因素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企业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企业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条 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国有企业应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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