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使用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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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是什么【第一篇】

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 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公章管理制度【第二篇】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公章(以下简称公章)管理,完善公章使用手续,杜绝漏洞发生,促进公章使用和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章使用和管理正确、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人管理

根据部门职能及岗位职责划分、公司公章应由行政人事部经理负责保管,鉴于公章的重要性和安全性,行政人事部将公章交由财务部锁入财务保险柜中代为保管,财务部出纳作为公司公章的代行专管员,未经行政人事部或总经理批准其他人员不得动用,专管人员也不得在未经行政人事部允许的情况下将公章交给他人使用和管理。公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交由行政人事部保管,专管人员要向接收人员交接工作。专管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二、审批手续

使用印章应坚持“先批准、后用章”的原则。批准人应在公文送审稿上签字。事情紧急而批准人又无法签字的',经请示批准人同意后,可先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盖章后的材料复印备存,并注明请示人、请示时间,事后补办签字手续。

三、审批权限

1、公司公章。所有上行文、重要平行文、下行文中涉及全局性工作、重要政策、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以及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须报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用章。其他一般对外工作联系函等公函平行文和一般下行文,经行政人事部经理签字批准后用章。

2、部门印章。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用章。其中,对外用章,须经行政人事部或总经理批准;对内可由部门负

责人批准。

3、因专项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须报经行政人事部同意、总经理批准后制章。

四、使用登记

用章人员要认真填写《用印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时间、用印部门或人员、用印事由(文件名)、文件字号、发往单位、用印数量、批准人姓名、经办人姓名等。

五、用印要求

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公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台头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等上用印。

用印部门或人员必须在相关领导批准下、在行政人事部进行用印登记后,专管人员方可根据用印登记予以用印。

六、公章外借

严格控制将公章带出公司外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行政人事部经理同意、总经理批准。

七、公章翻新

需刻制新公章时,由行政人事部报经总经理同意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新公章启用时,要进行登记,并印发启用通知,明确启用新公章、作废旧公章的年月日。停止使用的旧公章,应按规定上交。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行政人事部

二〇xx年六月二十七日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第三篇】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含各种质料)、专用印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条事业单位名称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冠以单位法定名称的钢印直径不得大于厘米,不得小于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其他专用印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

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事业单位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第六条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

(一)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举办单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第六条程序办理。

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第八条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将原登记的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名称印章的印迹和专用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印章的印迹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刻制印章核准备案证明。

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印章方可启用。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收缴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由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无法收回的,由监督管理机构发布印章废止的公告。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的和事业单位送交的印章,应填写《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并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印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上发布印章作废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持作废或遗失声明的证明和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内,将新刻制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事业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损坏或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经声明作废后,将损坏的印章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原名称印章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承诺需要保留时限,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经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与印章一并上交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封存手续。

自批准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保留封存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封存的事业单位印章应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条封存印章的使用,仅限于原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核准之日前的未结束事项,不得在新事项上使用。

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须填写《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请表》,注明使用理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到监督管理机构当场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机构将收缴的印章送交公安机关,填写《事业单位印章送交登记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监督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公安机关,市、县(市、区)监督管理机构送交同级政府公安机关。

印章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办理注销(撤销)、变更单位名称登记后,应将刻制的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登记造册,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销毁。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

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印章。

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未经公安机关办理核准备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收缴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违反第六条规定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

公章管理制度【第四篇】

目的:

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刻制、启用

公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公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公章启用应报总经理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二、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专用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

2、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公章使用损坏;

3、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公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

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三、公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

3、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4、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章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办公室备案。

2、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办公室有权拒印。

3、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主管行政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四、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

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复印件送办公室存档。

公章管理制度【第五篇】

绿航房地产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公司公章由综合部秘书负责保管,部门印章由部门经理负责保管。

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启用、停用及销毁应报总经理批准。

三、印章使用要求

1、凡属经济合同文本需盖公司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应事先经过总经理批准。

2、凡属对外公文需盖公司公章的`,应事先征得总经理批准。

3、凡需携公章外出办事或因工作需要加盖公司公章的,应事先与综合部秘书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借出办完事后应立即交给综合部秘书,并办理交接手续。

4、凡属因工作需要加盖部门印章的,须经部门经理同意。

5、综合部有权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公章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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