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经济制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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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经济制度范文1
2、按劳分配的原因: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第三,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劳动的性质和特点,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多种分配方式的原因:这种分配方式也是由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
1、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
2、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
基本经济制度2
一、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循环经济法之中,体现循环经济法立法目的,反映循环经济法的性质、基本特征,对循环经济立法、守法、执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准则。
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遵循如下原则:
1.应反映循环经济的本质及发展规律。即循环经济从本质上讲是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加强资源的循环利用,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
2.应体现循环经济立法的目的和根本的本文由收集整理价值取向。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3.应反映循环经济法的性质,体现经济和环境资源一体化思想。即循环经济法是一部环境资源法与经济法交叉的专项立法,规范和调整资源与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4.应贯穿全部循环经济法律规范,指导整个循环经济法立法、司法活动,作为循环经济整个法律活动的根本依据。
基于上述要求,可以把我国循环经济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归纳为: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原则、循环经济责任原则、“3r”原则。
二、循环经济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涵
(一)公众参与原则
循环经济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循环经济的建设与实现过程中,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活动,并有义务承担循环经济发展的责任,最终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循环经济法中贯穿公众参与原则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必然要求。循环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模式,公众是其推行的主体和强大的社会基础,公众能否积极参与以及参与的深度与广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循环经济发展与实现的进程。国外丰富的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和循环经济发展实践表明公众在参与决策、实施消费和进行监督等方面大大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进程。
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正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我国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并没有形成普遍的意识与氛围,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废物利用以及绿色消费的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认识和行动还有所欠缺,公众参与的领域、形式和途径都比较单一,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公众参与的热情不高。因此,应特别注重公众参与原则在循环经济法中的地位。
(二)循环经济责任原则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是指在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家、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各类主体所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原则。作为循环经济责任的主体和内容应该是广泛和丰富的。从主体上来讲,国家、政府、企业和公众都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明确了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使国家、政府、企业和公众相互配合,形成统一联系的整体。通过确立政府、企业和公众在资源综合利用、废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清洁生产、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资源分配方面的公平与正义,通过责任的分担以实现经济的良性循环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三) “3r”原则
“3r”原则是各国循环经济立法中普遍适用和富有成效的原则。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尽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资源化。
“3r”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统一。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倡导的是一种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可以尽可能地减少经济活动对资源环境的影响。资源和环境容量都是有限的,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废气物的排放,并将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是解决资源短缺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资源总量和人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资源的利用率相对低下,能耗过高,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由此产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要特别重视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以及污染物的减量化。
以上三项基本原则在循环经济法治建设过程中,决定了循环经济法的基本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及价值取向,是循环经济法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以其为基础来架构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有助于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与循环社会的建立。
三、循环经济法基本制度的构建
《循环经济促进法》根据循环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内在需求确立了若干基本制度,对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规范引导作用。但由于循环经济在中国处于探索阶段,社会基础和制度化方面仍存在一定障碍,如有关制度的规定原则性过强、责任规定的不明确、地位不突出等问题都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需要通过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适应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发展的内在需求。
(一)循环经济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循环经济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关于公众参与的权利、义务、途径、方式、程序、救济途径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目前,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公众有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权利和义务,但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建设还不够。
首先,关于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循环经济的基本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权利,但在参与的具体条件、具体方式、具体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规定。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其次,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相对滞后。
循环经济的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的基础,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对权利的内容、权利如何行使、权利行使的保证都没有相应的规定。信息获取的渠道不畅通,公众虽有参与的热情,却苦于不了解相关信息、缺乏相应的参与途径,其参与热情难以转化为循环经济发展强有力的推进力量。
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法和程序等方面,并没有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了公众参与决策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的现象。监督权是有效实施公众参与决策制度的重要保证,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权的实施方法、程序、法律救济等方面尚未有明确的具体规定。
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激励措施不完善。对于公众而言,循环经济是一个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必然要求公众改变以往形成的消费观念和生活观念,改变公众事业政府依赖型的特点。《循环经济促进法》专设第五章,对激励措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产业支持和对企业的激励促进政策和措施规定较为全面,但是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相关激励措施并不具体。而公众的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如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如何再利用家庭中的废弃物,比如一次性的杯子、塑料袋等等。如果没有具体的激励措施,单凭一部分人的环保热情是很难实现循环利用的。同时,《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消费者对于“列入轻质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责任。这意味着消费者在消费产品过程中为其消费的产品承担环境责任。但对消费者来说,循环经济如果仅意味着自身成本的增加,则很难指望他们会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
所以,应通过循环经济立法明确在循环经济领域,公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参与权、听证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等,同时明确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具体内容以及权利的救济途径和方式。通过公众参与循环经济激励机制的完善,在消费政策、公众购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品的引导等方面应该有相应的激励机制,以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与热情,使公众在循环经济领域将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结合起来,自觉自愿的参加到循环经济的建设中来。
(二)循环经济责任制度
循环经济责任制度是关于循环经济发展中各个主体之间在清洁生产、废弃物回收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绿色消费等方面义务的分配以及违反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条确立了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但是对于循环经济责任制度的规定还不够细化,为了更好地操作,还需进一步完善,根据责任公平的理念,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
1.建立健全政府循环经济目标责任制
对国家和政府而言,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并通过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政策制定、管制和引导等方面的作用。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国家和政府在循环经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但责任主体的责任如何实现则是一个很概括和模糊的问题。目前,一些地方不可持续发展的背后,总能看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子。因此通过法律法规的修订,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的循环经济的发展责任,明确谁主管谁负责,并以循环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评定政府工作成绩和领导政绩的依据之一,这样有利于把各级领导的责任层层分解并真正落实,加强循环经济的管理。
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建立
对企业而言,通过确立其清洁生产的义务、产品回收与处理的义务、相关信息的公开义务等,扩大企业对其产品责任的承担,达到资源的节约与环境的保护的目的。其中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是传统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深化和延伸,将要求生产者对产品废弃后的环境管理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就是指生产者不仅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负责,还要对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的影响负责。“生产者延伸责任”并不仅强调生产者的责任,它实际强调了以生产者为责任核心的社会不同角色在产品整个生命过程中共同分担责任的问题。强调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回收者、中央及地方政府通过有效机制共同承担循环经济发展的责任。
目前,生产者的环境责任已经从直接的生产责任扩大到生产之外的延伸责任。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即企业不仅要对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承担责任,而且还要对其产品被使用后的回收和利用承担责任。如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规定了生产者的回收和再利用责任,明确规定了产品生产企业除了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以外,还应该承担生产产品延伸的环境责任,包括产品完整生命周期中的污染责任、生态破坏、资源和能源高效和合理利用责任等。
但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规范,有关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对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因此需对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回收处置责任、费用分担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各个主体间的责任做具体的划分。
3.公民的循环经济责任
公民是发展循环经济的群众基础,其循环经济责任主要体现在绿色消费、资源消耗的减量化、资源的回收利用等方面。《循环经济促进法》在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回收利用和处置责任的同时,也在第15条第3款规定:“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消费者在整个流通和使用环节中是产品的消耗者,废弃物的产生者,从减量化与资源化的角度而言,消费者应该承担预期受益程度、能力、技术等因素相应的责任。法律规定消费者承担将废弃产品或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其委托回收的销售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擅自丢弃的义务是合理的。但是具体到消费者如何交付,费用如何承担等还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对公民循环经济责任的规定现行立法在对公民日常生活行为中的规范是缺失的。如水、电等资源消耗的减量化义务、家庭垃圾的减量化及分类收集等义务缺乏规定。这都有待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三)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是循环经济知情权的基础,也是循环经济公众参与制度的基础。其内容应包括对循环经济信息公开主体的规定、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限、程序、费用及救济方式等。为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信息公开的要求,有必要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企业循环经济信息报告制度、政府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公众循环信息查询获取制度的建立以实现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1.企业循环经济信息报告制度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是循环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通过污染物的防治、资源的综合利用、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清洁生产等相关信息的公开与披露,可以有效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循环经济信息的需求,并借助公众舆论和社会监督,是企业在污染防治、技术改造和革新、清洁生产、资源的回收利用、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等方面有所改进,从而降低企业经济活动中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也可以对其他相关企业的生产行为及公众的消费行为起到引导作用。
目前,企业需要在各种环节向政府部门申报环境信息,如在申报项目时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向环保部门申报包括排污量等环境信息。但对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清洁生产等方面的信息的公开是一个不完善的地方,在现实中也存在着障碍和阻力。因此,需要完善企业循环经济信息报告制度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不公开的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采取措施加大施行力度。
2.政府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
2008年的5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其中《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信息公开方面有很大的突破。该《办法》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除了把政府环境信息作为公开的对象,也把企业的环境信息作为公开的对象;对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也做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各项监督制度,公众可以依据相关条款对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明确了救济途径。在政府循环经济信息公开方面,应该总结环境领域信息公开的办法,增强信息公开制度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也存在一定的障碍。政府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即涉及“国家秘密”和“涉嫌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不公开。目前国家尚未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做出严格的界定,所以容易成为不公开的借口。所以,对于哪些情况属于国家秘密,哪些情况属于商业秘密,这些信息是否能成为政府公开的信息的一部分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基本经济制度范文3
关键词: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四座里程碑;中国模式;人民当家作主;人力产权自主实现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2)05-0044-08
总书记在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90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地上,书写了人类发展史上惊天地、泣鬼神的壮丽史诗,集中体现为完成和推进了三件大事——紧紧依靠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而我认为,随着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建构、发展而先后竖起的四座里程碑,可以说是上述三大革命取得伟大胜利的重要标志。
事实上,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建构发展的历程,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团结领导中华民族探索复兴崛起道路的辉煌历程。“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及各种关系回归人自身。”这一辉煌历程的一切发展,归根到底是一个政治上人民当家作主、经济上人力产权自主实现不断充分体现的历程,一个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日益强起来的历程,一个马克思揭示的人的异化与复归规律不断演化为中华民族复兴崛起具体历史形式的历程。
一、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建构发展与中国共产党历史使命的勇敢担当——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华民族复兴崛起历史使命的经济基础奠定
1 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建构发展及其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
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建构发展,有三种基本历史形态。一是“单一公有型”,即改革开放前的基本经济制度。二是“公主共发型”,即以宪法形式确定下来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定型”基本经济制度。三是“公优充分型”,即将来公有经济优势充分发挥达到可以取代非公经济的“成熟型”基本经济制度。
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建构发展作为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在社会制度实践上是探索中华民族复兴崛起道路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中国模式的过程;在人类解放理论上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大众化、时代化,丰富创新马列主义、思想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过程。其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无论从“单一公有型”发展完善为“公主共发型”以及将来升华为“公优充分型”的历史过程看,还是从“单一公有型”、“公主共发型”和“公优充分型”各自建构发展过程看,作为经济基础,都毋庸置疑地决定着新中国的建立和发展进程的方向。
2 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历史本质与中国共产党历史使命的勇敢担当
从人的发展意义上看,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归根到底的历史本质,在历史进程维度上由人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作用于现阶段的历史必然性决定,集中表现为经济社会制度“否定的否定”过程中人的异化与复归;在社会政治高度上由中国共产党党纲见之于中华民族复兴崛起的历史过程决定,集中表现为人民当家作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构实践效度上由中华民族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历史趋势的不可阻挡性决定,集中表现为人力产权自主实现。
当然应该看到,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历史本质当下的充分彰显,因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凭借经济、政治乃至国际话语权的某种主导甚至垄断地位,极力推行新自由主义并颠覆社会主义以攫取全球财富而受到严重阻滞。这种阻滞的温和表现,是新自由主义全球泛滥导致的“否定的否定”和人的异化与复归历史趋势的逆向化或恶化。如被“和平演变”,雇佣劳动关系全球性恶性发展等等。这种阻滞的极端表现,是西方发达国家打着维护人权、民主的幌子,对伊拉克、利比亚等国的人权乃至肆意践踏等等。面对这一严峻局面,中国共产党坚守“坚持不懈为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作出自己的努力,争取对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的庄严承诺,不惧困难,勇敢担当,毅然决然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举世瞩目的中国模式。其意义的深远重大,在人类发展历史长河中,无论怎样估量都不为过。
二、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建构政治历史前提的浴血创造及其历史必然性——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建构发展的第一座里程碑:否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
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否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及其上层建筑的建构创造政治历史前提,使中华民族政治上站起来,是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建构发展的第一座里程碑。撇开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和的蓄意扭曲不论,学界对此依然存在的争议,是基于马克思“两个决不会”的片面理解,对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及其上层建筑建构历史必然性的质疑,甚至误认为中国社会主义“搞早了”。
1859年,马克思总结自己的研究时说:“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够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之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他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之前,是决不会出现的。”这一著名的“两个决不会”经典理论,列宁在批判俄国自由主义民粹派的思想时,曾引用并作了全面系统的阐释。今天重温并进一步深刻理解马克思这一经典理论以及列宁的阐释,有重要现实意义。
深刻理解马克思“两个决不会”理论,应像列宁那样,沿着马克思的思路,首先深刻理解这段话开头部分关于“经济基础”的论述。马克思把“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生产方式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称之为“经济基础”,其根本原因是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经济、社会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这也是早在提出“两个决不会”之前的《共产党宣言》中,强调废除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原因。马克思说:“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所有制问题的运动是一切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的发展程度怎样。”另外,“迄今发生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一部世界史,就是所有制关系变更的历史”,也是一句流传甚广的经典名言。任何蓄意淡化甚至扭曲这些基本原理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有害的。对于“财产的所有权‘无足轻重,可有可无”’的观点,把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改革开放,与新自由主义私有化、市场化、自由化混同的观点及改革倾向等等,马克思主义理论家高放专文入木三分地指出:必须警惕有人把对“两个决不会”的错误解释,用作反对或改变改革的政治方向的挡箭牌。至于基于“两个决不会”误解的“搞早了”的观点,除对“两个决不会”理论认识欠深刻外,对旧中国的腐朽程度、当时的国际环境和中国共产党党纲的认识似乎也欠深刻。
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旧中国,自鸦片战争起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后,帝国主义列强肆无忌惮的军事、经济乃至文化侵略、掠夺,加速了经济的衰败和政治上层建筑的腐朽。辛亥革命时武装力量并不强大,参与人数并不广泛,中国资产阶级革命理论和目标并不彻底,由此可以说辛亥革命的成功概率很低。辛亥革命的成功,根源于清朝政府腐朽不堪到经不起微弱革命力量击打的程度。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致使“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人民不革命就没有生路,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经济社会基础。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起到的是“助产婆”的作用,只是在加速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上有决定作用。
总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是马克思揭示的人类社会“否定的否定”发展规律、“两个决不会”经典理论作用于中国发展的成功验证。基于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63年建构发展的中国模式的享誉中外,是这一经典理论成功验证的再确认。
三、“单一公有型”基本经济制度:中华民族站起来经济基础的奠定和中国模式建构起步——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建构发展的第二座里程碑:“单一公有型”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建立,中国人民政治上站起来了,作为中国共产党万里长征走完的第一步,竖起了带领中华民族复兴崛起的第一座里程碑。第二步亦即第二座里程碑,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奠定中华民族政治上站起来后站稳脚跟的经济基础。虽然“单一公有型”基本经济制度很不完善,但作为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第一个历史形态,其重大意义不容低估,“搞早了”的观点不成立。
1 “单一公有型”基本经济制度的历史烙印和历史功绩
新中国28年(1949-1978),以消灭私有制为指向,建立了最后使公有经济在经济总量中占95%以上的“单一公有型”基本经济制度,俗称“单一公有制”,为新中国整个上层建筑的建构发展初步奠定了经济基础。作为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第一个历史形态,“单一公有型”基本经济制度不可避免地打着探索前行的历史烙印,如公有化的要求过高、过快,脱离生产力的水平等等。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人民翻身解放政治上站起来进发的巨大革命热情和奋斗精神,很大程度地弥补了上述不足。“单一公有型”基本经济制度,作为中国模式基本经济制度建构的起步形态,不但在经济上第一次让人民当了家作了主,而且初步奠定了中华民族复兴崛起的经济基础,有着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2 “单一公有型”基本经济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和经济社会基础
“单一公有型”基本经济制度建构的主要理论基础,是对《共产党宣言》中“消灭私有制”的肤浅理解形成的“一大二公”观点。彻底“消灭私有制”作为人类发展自然历史过程中一个长期的历史阶段,需要以保障财富生产基本达到各取所需程度的发达生产力为物质技术基础。现在回头看,可以肯定,当时致力于把小农经济、手工业和民族资本全部改造成为公有经济是错误的,但若不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使之居于主体地位也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通过“三大改造”建构基本经济制度并进而使之不断巩固完善中,充分估量当时的生产力状况,紧紧围绕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要求和共同富裕的经济目标,在广大农村巩固并不断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同时,允许一部分小农经济和小手工业以及个体商业 自由发展;在城镇巩固并不断发展完善公有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的同时,允许部分私有经济和个体经济自由发展。
但这绝不是说社会主义“搞早了”。若从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新三民主义与中国共产党党纲的一致性看,社会主义不是“搞早了”,而是“搞晚了”。孙中山是中国最早了解欧美合作经济并主张合作社运动的伟人。其他如廖仲恺、戴季陶、陈果夫、薛仙舟等等,也都曾是合作社运动的推动者。1927年6月薛仙舟起草了《中国合作化方案》,1934年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合作社法》和《实施细则》,并先后建构了17万个合作社。由此可见,如果第一次国共合作纲领得以全面实施,很快建立起新民主主义社会是必然的。进而在新民主主义社会建构发展15至20年的基础上进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也是十分可能的。这种可能性,首先在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纲领,其次在于时值苏联创造经济腾飞奇迹以及社会主义各国迅速发展树起的国际榜样,第三在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和软弱性。基于这些国内外环境,可以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提前10年左右是可能的。
当然,历史不能重新走过。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首先是由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决定的浴血奋战28年,让中国人民在经济上站起来的必然,其次是当时的国际环境使然——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对新中国的巨大支持和美国为首的西方对新中国的封杀(苏联在新中国成立的第二天就予以承认并建交,而美国为首的西方20年后才先后承认新中国,中美直到1979年才建交)。何况,中国模式迄今为止的历史成就和国际影响,业已充分说明新中国跨越卡夫丁峡谷的正确,证实了“三大改造”对人类发展历史进程做出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伟大贡献。
3 “单一公有型”基本经济制度建构的理论和实践创新
无论“三大改造”中的农村集体化,还是民族资本的赎买改造,都没有原盘照搬苏联模式,而是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化道路,标志着中国模式建构的起步。
农村集体化没有照搬苏联建立集体农庄的公有化模式,而是吸取其一步到位急于求成的教训,创新了马克思主义农村集体化理论,走出了一条循序渐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化道路。第一,立足国家工业化大规模经济建设需要,全面把握工农关系,正确地制定实施了“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战略;第二,立足广大农民摆脱贫穷、实现共同富裕的强烈愿望,从巩固工农联盟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高度,准确把握了农村集体化的历史意义;第三,把农业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机结合、同步进行,使之相互促进;第四,贯彻“改造”与“建设”同时并举的方针;第五,坚持自愿互利、反对强迫命令的原则,在引导、说服、教育农民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过程中,走出了一条“三步走”(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道路;第六,坚持党对农村集体化的领导,发挥了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第七,把合作化运动与农民人文技能素养培育有机结合;等等。
因而可以说,“三大改造”中的农村集体化,极大地创新了马克思主义农村集体化理论,走出了一条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创造了中国空前的农村发展奇迹农村集体化道路。其不可低估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在于除标志着中国特色农村集体化道路的成功外,还在于对当前乃至今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来说,也是一笔极为宝贵的经验财富。但意义更大的似乎是中国民族资本的赎买之路。
中国民族资本的赎买之路,可以视为立足国情破天荒地创新了马克思主义赎买理论,前无古人地走出了一条从流通领域到生产领域、从物的改造到人的改造有机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资本改造道路。如通过有利有节的利用、限制和改造政策,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单个企业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形式,创造性地探索了一系列由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再如帮助民族资本家转变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管理者和劳动者,实现了物的改造与人的改造的有机结合;又如采取两面夹击战略恰当处理了与农村集体化之间的关系,以及恰当处理“三大改造”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等等,都是对马克思主义赎买理论以及实践的伟大创新。
无疑,“单一公有型”基本经济制度走过了近30年十分曲折艰难的建构、巩固之路,存在这样那样的急于求成、急于求纯的错误。但对于“三大改造”的意义无论如何界定,有一点是必须肯定的,那就是“单一公有型”基本经济制度的建构理论和实践创新,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亦即中国模式探索的起步。因为即便仅就这一历史过程在西方封锁下打造的独立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而言,也将永远彪炳千秋。更何况,还有更具社会历史意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相应建构发展。因此,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说:“我们创造性地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使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东方大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我们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积累了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的东方大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经验。”由此可以预见,未来某个时期总结中华民族复兴崛起乃至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历史时,完全应该做出这样的结论:“单一公有型”基本经济制度初步奠定了中华民族复兴崛起的经济基础,所标志的中国模式的萌芽起步,是继新中国成立之后20世纪中国的第二次划时代巨变,也是继苏联之后发生的人类历史上改变国际经济政治版图举足轻重的重大事件。
四、“公主共发型”基本经济制度:中华民族富起来的经济基础和中国模式的形成标志——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建构发展的第三座里程碑:“公主共发型”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
“公主共发型”基本经济制度作为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建构发展的第三座里程碑,奠定了中华民族复兴崛起走向富裕的根本经济制度基础。以宪法的形式把它“定型”确立,表明其既决定了又标志着中国模式的形成。其意义十分深远重大。
1 “公主共发型”基本经济制度“定型”确立的重大历史意义和重要历史地位
“公主共发型”基本经济制度,1997年写人中共十五大报告,1999年3月载入宪法,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经过50多年的建构、巩固和发展完善而最后“定型”。对此,无论从其奠定中国模式保障中华民族富起来的经济基础来说,还是从其作为中国模式的经济制度内容来看,都标志着中国模式的基本形成。
改革开放20年(1978-1997),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由“单一公有型”向“公主共发型”的完善升华过程,也就是中国人民加快富起来的过程。由此带来整个经济体制和上层建筑相应发生的重大变化,不仅有目共睹地得到广泛肯定,而且由于在这场全球性金融危机中凸显的优越性而首先被国际社会誉为中国模式。所谓中国模式,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亦称中国道路。中国模式作为人类发展模式的一种,举世瞩目地载入新中国乃至全人类发展史册,具有毋庸置疑性。如果不是刻意避开或抹杀中国模式的社会主义性质,那么,国内外某些把中国模式的形成原因归功于“市场化”、“全球化”的观点,在两个方面都显得十分肤浅。一方面,没有看到“公主共发型”基本经济制度的“定型”确立,不仅奠定了中华民族加快富起来的中国模式的经济基础,而且作为中国模式的经济制度构成或中国模式中的经济发展模式部分,决定着也决定了中国模式的形成和历史性质以及发展方向和发展进程。另一方面,没有看到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仅仅同人类发展特定历史阶段即利益差别广泛存在的历史阶段相联系。看不到市场经济将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达、物质的极大丰富、经济利益差别广泛存在的消失而退出历史舞台的必然性,也就看不到“市场化”服务于特定经济、社会制度的工具性和历史性。无疑,社会主义现阶段,市场化在配置资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种重要作用仅仅是一种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以及其他社会都可以用的工具性作用,在我国只与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以及中国模式的现阶段相联系。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和利益差别的缩小,市场经济作为基于利益差别的资源配置方式步入淘汰时期是自然而然的。届时,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将由“公主共发型”向“公优充分型”转型升华,中国模式将更加完善成熟,社会主义将由初级阶段向中、高级阶段演进。
2 “公主共发型”基本经济制度“定型”确立的历史贡献
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由“单一公有型”向“公主共发型”转型的历史贡献,是非公经济纳入基本经济制度范畴,使之由社会主义制度外到制度内,由公有经济补充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组成部分,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公主共发型”基本经济制度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发展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其重大理论意义,模仿列宁对马克思的经济学说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的评价,可以这样表述:“公主共发型”基本经济制度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经济制度上最深刻、最全面、最详尽的证明和运用。
具体说来,“公主共发型”基本经济制度建构发展的重大实践意义,至少有两个层面:从中国模式的形成和发展层面看,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建构发展过程,也就是中国模式的形成过程。无论过去的“单一公有型”,还是现在的“公主共发型”抑或将来的“公优充分型”,都既是中国模式相应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又是与中国模式形成、发展过程相应历史时期相适用的基本内容,并构成其根本或“脊梁”部分。中国模式在这场全球性金融一经济危机中的中流砥柱作用,是其根本或“脊梁”作用的初步彰显。从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层面看,“公主共发型”基本经济制度作为中国模式的经济基础,对于中国模式形成和发展完善的决定性作用及其重大实践意义,就更加清楚了。可以说,“单一公有型”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经济体制是传统计划经济,可称为中国模式经济制度的起步形态;“公主共发型”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经济体制是当代有待完善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称为中国模式经济体制的当前形态;“公优充分型”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经济体制是完善发达也是趋于消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称为中国模式经济体制的未来形态。现阶段,“公主共发型”基本经济制度的多种产权形态,奠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和不断发展完善的市场主体体系基础。没有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由“单一公有型”向“公主共发型”的嬗变升华,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更谈不到中国模式的形成和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
五、“公主共发型”将来向“公优充分型”升华:中华民族由富到强经济基础的奠定——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建构发展的第四座里程碑:将来的“公主共发型”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
发展完善“公主共发型”基本经济制度,在将来使之向“公优充分型”转型升华,光大中国模式,打造中国共产党再创辉煌的第四座里程碑,将最终奠定中华民族复兴崛起由富到强的根本基础。
1 “公优充分型”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和基本特点
“公优充分型”基本经济制度作为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第三个历史形态,亦即成熟形态,特指“公主共发型”在将来发展完善到公有经济优越性充分彰显,非公经济以及资本的历史地位和影响日落西山,公有经济加速取代非公经济历史时期的基本经济制度。其基本特点至少有两个:一是生产力水平在多个领域赶上并超越西方发达国家,共同富裕目标高度实现,公有经济制度发展完善到足以充分显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程度。二是人类本性的复归日益加速充分,并具体表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宏观政治体制较为充分地保障政治上人民当家作主;二是宏观经济体制充分保障人力产权的基本生存权实现的同时,全面发展权、公平共享权和管理监督权等权利也已经较为充分自主地实现;三是微观经济制度即企业制度中,人力产权型现代企业制度趋于普遍化。
2 中共自十六大以来对发展完善“公主共发型”基本经济制度做出的重大贡献
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作为中国模式的根本基础,决定了当前光大中国模式的根本切入点,是加快发展完善“公主共发型”基本经济制度。对此,中国共产党自十六大以来做出的重大贡献,集中表现为两个“毫不动摇”的提出和内涵的不断完善。
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于”,简称两个“毫不动摇”。其内容即:“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中共自十七大以来,在一再重申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过程中,对“统一于”的内涵逐步作了完善。中共十七大提出了“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中共十七届四中要求全党“自觉划清”的四个界限之一,是自觉划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把两个“毫不动摇”应用于文化体制改革,为“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要求“必须毫不动摇地支持和壮大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毫不动摇地鼓励和引导各种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健康发展。”
3 中共十六大以来发展“公主共发型”基本经济制度的历史意义
中共十七大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明确了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同为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一样拥有公平竞争的平等地位,这一为二者通过市场实现平等竞争、优胜劣汰而形成相互促进关系所作的历史定位,拓宽了两个“毫不动摇”“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的“统一”路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很大。非公经济的这一市场主体地位定位,对于非公经济来说是历史性的。即便“三大改造”之前,非公经济也没有取得如此历史地位。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全党“自觉划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事实上是提醒全党高度重视新自由主义在国内外的巨大危害,绝不能搞私有化,也不能搞单一公有制。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要求全党创造“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更清晰地明确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上的平等地位和公平竞争关系。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对“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的要求,可以理解为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各种产业,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公主共发”的根本原则,都具有不可动摇性。所有这些,其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具有多重性。
基本经济制度4
论文摘要一定的经济运行形式及经济体制,总是依托一定的所有制结构而存在。市场经济的不同社会形式,是由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也必然依托一定的所有制结构作为经济运行的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
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指各种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中的构成状态,以及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所有制结构是由生产力的水平和结构决定的。实行何种所有制结构,应根据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来决定,凡是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能够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所有制形式都应允许其存在和发展。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项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和确立,是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关键。它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构建,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运行的效率和方向。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依据如下。
1、它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
(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国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化大生产在整个社会生产力系统中处于基本的和主要的地位,从而为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居于主体地位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因而,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只有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人民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物质基础,保证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才能保证创造的财富,第一归国家,第二归人民,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才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相反,如果没有公有制经济及其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就将丧失其自身的经济基础,就不能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就不能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和道路。
(2)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水平的多样性决定的。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还不高,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参差不齐,呈多层次、不平衡的结构状态,经济发展必然长期受到人口多、消费需求大、就业负担重、资源相对短缺等种种矛盾的制约。这种状况,客观上限制了人们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统一支配生产力的能力。因而,只有建立起多种所有制经济合理配置、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才能调动起国内外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各种经济成分的优势和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而有利于解决经济建设中的矛盾,满足现实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可见,现阶段我国非常复杂而又呈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状况,是导致我国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根本原因。
(3)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针对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种种弊端,我们打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并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积极探索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经济。通过积极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努力创办“三资”企业,来发展社会的生产力,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它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各个经济主体在市场上围绕经济利益展开激烈的竞争,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则有利于形成充分的公平竞争环境。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打破传统经济体制下所有制结构过于单一的格局,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培育多元化的相互竞争的独立经济主体。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1、坚持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地位和实现形式问题。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社会主义条件下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同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可动摇。因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根本标志;公有制经济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支柱;公有制经济是保证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稳定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是实现我国劳动人民在政治上当家作主、经济上共同富裕的物质保证。
2、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并不意味着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也不意味着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越大越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这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性质,有效地组织社会生产,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办大事,促进经济高速发展。这种优势,不仅要有“量”的优势,更应该注重“质”的提高,即体现在产业属性、技术构成、科技含量、规模经济、资本的增殖能力和市场的竞争力等方面。目前,在现有的608个工业门类中,国有企业涉及604个,其中大中型国有企业涉及533类,占全部工业门类的%。
(2)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即控制国民经济和经济制度的发展方向、控制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控制重要的稀缺资源的能力。为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坚持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对少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2006年12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首次明确军工、电网电力、石油化工、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这一领域国有资本总量增加、结构优化,一些重要骨干企业发展成为世界一流企业。其中,对于军工、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资源开发及电网、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应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对以上领域的重要子企业和民航、航运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持绝对控股;对于石化下游产品经营、电信增值服务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应加大改革重组力度,引入非公经济和外资,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在其他领域,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可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国有经济要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让更多的社会投资主体进入,依靠多种经济成分解决现阶段面临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
(3)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是为实现所有者的利益服务的。什么样的实现形式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更好地实现所有者的利益,就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三、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内在地包含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中。非公有制经济“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部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决不是权宜之计,它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经济活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1、支持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已经占GDP的1/3。
2、拓宽了就业渠道。到2001年底,城镇非公有单位从业人员已达到4329万人,占城镇从业人员的%。
3、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投融资体制由单一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主体转化。到2001年底,非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投资占社会总投资的比重已达到%。
4、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一个多元竞争、充满活力的环境。到2001年底,全国私营企业万家,私营企业投资者万户,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2433万户。到2002年底,外商对华投资累计设立外资企业424196家。最后,促进了一批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在内的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占了很大比重,为提高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有好处,也有不足,特别是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存在的雇佣劳动关系和剥削现象,这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不得不付出的一种代价。但从总体上来看,它们还是“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对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利大于弊,“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既然非公有制经济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投机性,这就需要政府利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加以管理和规范,抑制其消极因素,鼓励其更好地发挥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正式出台。《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提出,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这些长期以来非公有制企业难以进入的领域,如今获得了国家的准入。可见,《若干意见》的出台,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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