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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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聘用期间的调动【第一篇】
第十九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内作为聘用制干部进行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聘用制干部调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聘期内且聘用时间满三年的;
(二)接受单位继续安排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
第二十条 调出单位审核同意聘用制干部的调动申请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商调手续,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出具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接受单位应根据聘用制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调动的聘用制干部的各项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办理调动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后,)阿拉文库●(与接受单位协商签订聘用合同,原聘用合同即行解除,其聘用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聘用制干部从本市郊县调入市区的,按照本市郊调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随调、人才引进、照顾家庭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聘用制干部,由用人单位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报市人事局审批。
章 组织管理【第二篇】
第二十八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合同要求,对聘用制干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自行协商或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市或区、县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决。
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三篇】
第六条 干部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技能;
(四)有三年以上工龄;
(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
(二)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三)首次聘用,应有六个月的试用期。
章 退休、退职【第四篇】
第二十四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办法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下同),在聘用岗位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干部办理退休手续: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至五十五周岁(按聘用合同期满时的年龄为限,聘用合同无聘期规定的。,以五十五周岁为限)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经过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经过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聘用制干部的退休、退职手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根据本人意愿,聘用制干部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制干部,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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