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管理制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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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了更好准确的做好仓库原材料盘点工作,使仓库账实物相符,为公司原材料仓库的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规范原材料仓库合理的盘点作业流程,通过仓库盘点发现作业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体现仓库收发员的工作绩效,做出相应的措施,从而提高原材料仓库库存管理水平,减少损失制定此规定。
2.范围
盘点范围:仓储工区原材料仓库所有库存原材料。
3.盘点方式
定期盘点
1)日盘点
仓库收发员须每天下班前对仓库合格进库的原材料进行实物盘点。
2)月末盘点
仓库平均每月组织一次盘点,盘点时间一般在每月26日;月末盘点由工区办公室负责组织,财务部负责稽核;
3)年末盘点
仓库每年进行一次大盘点,盘点时间每年的12月26日(除财务另行通知)年终盘点由工区办公室负责组织,财务部稽核;
不定期盘点
不定期盘点由公司自行安排,对仓库原材料库存情况进行抽盘,
检查各仓库账物卡相符情况。
4.盘点方法
仓库收发员盘点须采用实盘实点方式,禁止目测数量、估计数量;各仓库收发员对所负责区域内原材料进行全面盘点完毕并按要求做相应详细记录;盘点完毕后须需“仓库盘点表”,仓库统计员负责抽盘,收发员需配合好统计员抽盘工作。统计员在抽盘时若发现盘点数据差异,立即对收发员的盘点数据查明原因。收发员须对统计员抽查盘点表的数据签字确认。
5.盘点后的稽核工作
盘点完毕后,统计员对各仓库收发员提供的库存原材料的盘点数据进行分别整理盘点表;如发现差异,月盘点和年末盘点结束后有工区统计员并将完成后的电子档发邮件给对应财务人员;
6.盘点工作奖惩
在盘点过程中需要本着“细心、负责、诚实”的原则进行盘点;盘点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虚报数据,对在盘点过程中表现特别优异和特别差的。人员公司根据最终“盘点差异表”数据及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公司盘点制度2
第一条总则
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完整,状态清晰,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范围
本制度所称盘点范围包含所有权属于公司的现金及票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外协加工物料等,分布与公司库房、办公区域、外协厂以及宿舍等区域。
第三条方式
1、年终、年中、季度全面盘点。
2、月度贵重物品盘点,清线确认盘点。
3、不定期抽盘收发频率大及贵重物料。
第四条人员以及职责
1、公司盘点工作由财务负责组织、实施。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3、盘点时财务部有权在公司范围内调配盘点人员。
第五条盘点计划
1、固定盘点前由财务部发出盘点通知,拟定盘点计划并召集盘点会议布置各项盘点事宜。
2、不定期盘点可随时进行,不需预先通知。
3、月度清线盘点财务与生产部、PMC部沟通协调确定。
第六条盘点前准备工作
1、盘点前各资产管理人应对自己保管物料的状态、地点、数量熟练掌握并整齐摆放,核对库存实物与物料卡记录;
2、财务部依据系统帐务以及手工帐务准备盘点清册,并负责盘点人员分组。
3、采购与供应商沟通盘点期间送货事宜,生产部与外协厂沟通物料整理事宜。
第七条盘点工作
1、盘点期间停止收发料,一切物品保持静止状态,仓库良品与不良品分开,卡片标识与实物/借条一致,按照相同的。大类、近似的小类摆放盘点。
2、外协厂存放物料应及时清线,分状态摆放,按制造单进行盘点。
3、盘点时由资产管理人带领,对实物数量、状态、借条进行确定,盘点结果双方签字确认。
4、盘点人员注意掌握盘点技巧,对贵重物品需要地毯式盘点,对非贵重物品可按原包装、重量等进行盘点,对已盘点物料做好标识,避免误盘、漏盘与重复盘。
第八条盘点数据
1、盘点完毕财务部将所有盘点清册回收,与资产管理/责任部门确认差异。
2、盘点差异应注明原因,区分责任人,无原因视同责任人完全过失。
第九条盘点报告
1、盘点结束后,财务部及时与责任部门核对差异,核算差异金额。
2、盘点结果以盘点报告形式出具,全面叙述盘点过程以及发现问题、改进办法。
3、经总经理批准后盘点差异允许调整。
第十条盘点纪律
1、盘点数据以实际为主,严禁弄虚作假、隐藏、涂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盘点人员无条件服从组织人指挥,任何扰乱盘点秩序者,由部门内部乃至公司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盘点处理
1、对所保管财务有盗卖、转换或营私舞弊者,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其余则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处理办法。
2、对帐务保管不善遗漏单据、错误帐务处理者、帐面不清晰者,给予警告或调离原岗位处理。
3、对于未尽职责导致保管物品损失、被窃或者无原因盘亏者,由责任人承担原价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仓库管理制度3
一、材料入库流程:
供应商申请入库→(质检员对质量检验合格)→搬运进入仓库→保管员指挥打垛,随手统计数量→分类汇总入库数量,填写“入库单”→按规定传递“入库单”→根据入库单登记材料明细账
注意事项:
1、(只有质检合格的材料才能搬运进入仓库,质检不合格的材料务必拒绝入库;)
2、填写入库单前,务必检查材料与“报货计划单”所列主要资料是否相符。
当名称、规格、口味有一项不符时,由仓库主管立即向总经理请示后,按总经理指示精神做出具体处理。
对于卷材和托合,当名称、规格、口味都相符而入库数量超过计划数量2%时,由仓库主管立即向总经理请示后,按总经理指示精神做出具体处理。
对于箱皮,当名称、规格、口味都相符而入库数量超过计划数量5%时,由仓库主管立即向总经理请示后,按总经理指示精神做出具体处理。
3、材料入库数量,务必根据实际计量结果验收,严禁估计验收。总体原则是:能称重量的称重,能点数量的点数,能全查的不抽查,务必抽查的尽量大比例抽查。对于按照固定标准(固定数量、固定重量)包装的原材料,例如面粉、白糖、箱皮等,当进货量较大时可采用抽查的方法,但抽检比例不能低于10%
4、“入库单”的传递:“入库单”一式四联,第一联送达牛冬霞;第二联送达主管会计;第三联(和随货单、磅单、报货计划单、质检单一齐)送达采购主管;第四联仓库存根,保管员用于记账、备查。
5、仓库主管务必注意,原材料卸车及入库,原则上应安排在白天进行,晚上一般不予安排。另外,中午值班期间,也不予安排卸车入库工作。
二、材料出库流程:
车间申请领料→填写领料单→对材料称重或查数→领发料人员在领料单上签名确认,材料出库→根据领料单逐笔登记明细账→每一天制作“领料汇总单”→检查明细账与“领料汇总单”是否相符→检查账实是否相符→传递领料单及“领料汇总单”
注意事项:
1、务必按出库流程的先后顺序操作,特别是务必先制单、签名,后发料。
2、保管员发料时,务必在现场称重或点数。下列失职行为,每次处罚保管员20元:①保管员不在现场发料;②保管员不看真实数量却按照领料人自报的数量填写领料单;
3、“领料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送达财务部;第二联仓库留存记账;第三联生产班组存
盘点管理制度4
1.总则
为加强公司存货资产管理,特制订本制度,以期达到以下目的:
使公司存货盘点制度化,有依可循;
保证公司存货的账物相符,其中账物相符包括:仓库账务与实物相符、仓库账务与财务账务相符、公司账务与海关记录相符;
通过盘点得到准确的库存数据,以便于财务记账。
本制度所规范存货包括:原片、半成品、成品以及备品备件等等,固定资产、财务现金等非存货资产遵循相关盘点制度,不在此制度规范以内。
2.存货流转流程及存货仓库分类
我司内部存货流转流程(不考虑各环节销售):
原片、半成品及成品等存货流转图:
(略)
备品备件仅限于入库和领用,库存仓库仅有备品备件仓。
针对以上存货流转及仓库,盘点范围涵盖:原片仓、隔离仓、封存仓、半成品仓、收集片仓、成品仓、外发仓(外发仓指外发加工存货)、生产在线存货、CT在线、CT成品仓、备品备件仓库。
以上仓库仅指各种物品分类进行存货管理,并非实际物理仓库。
3.盘点流程
月度盘点
盘点方式:仓库全盘,财务抽盘约30%;
具体方式:每月仓库在财务月结日前打印盘点表进行全盘,财务视具体情况选取个别品种进行抽盘,抽盘数量约点总库存量的30%
季度盘点:
盘点方式:仓库与财务全盘;
具体方式:每个季度末在财务月结日前仓库打印盘点表进行盘点,仓库与财务部共同实行全盘,商务部报关组视具体情况可选择参与盘点。
年度大盘
盘点方式:仓库预盘,与财务、审计公司一起全盘;
具体方式:每年底,财务视关账日和审计时间的安排,通知仓库预盘及全盘时间,预盘日由仓库进行全盘,全盘日由财务部和仓库共同进行全面盘点,并视具体情况可能与财务年度审计事务所一起盘点。
4.存货报废管理
每月盘点后,对于需报废的存货,由仓库、品质部及销售部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后提交《存货报废申请单》(见附件一),并说明存货报废原因及数量,交公司相关领导审批;
在《存货报废申请单》审批下来之前,仓库需对报废存货单独存放,但财务无需处理账务,报废申请单核准后,仓库统计报废存货数量金额交商务部,待商务部办理完海关手续(做废料或内销处理)后,仓库准确登记进入存货盘点表,交财务入账;
已报废存货进行销售处理的,销售款交财务进行账务处理;
以上报废过程需详细保存相关单证,仓库还需对报废存货进行拍照留存,报废全程需按相关规定报海关及税局。
5.盘点报表反馈
仓库盘点完成后需提交财务部完整的《盘点平衡表》(见附件二),《盘点平衡表》不仅记录月末结存数,还需包括月初数以及本月各仓库的进出、外发、报废等等具体数据;
《盘点平衡表》需分仓库统计数据,仓库类型包括:原片仓、隔离仓、封存仓、半成品仓、收集片仓、成品仓、外发仓(外发仓指外发加工存货)、生产在线存货、CT在线、CT成品仓;
所有盘点报表仓库须在盘点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给财务部。
6.盘点差异处理
对于盘点发现实物与账务存在差异,首先对于盘点有差异的部分进行复盘,如确定实物数量的准确性,需详细查询账务数据有无错误;
如通过反复核实,可以消除差异或找到原因,按照具体情况处理;
如经过核实,确认差异存在,并无法找到明确原因,应填写《盘盈(盘亏)调整单》(附件三),经仓库主管、生产经理签字,交厂长、总经理审批;审批后交财务做账务处理。
7.仓库、财务及海关数据的一致性管理
仓库须严格按照公司库存管理控制程序对存货进行管理,并依据本制度,对存货进行盘点和报告;
通过对本制度的切实执行,仓库与财务部保证公司内部账务的一致性,即财务账上数据、仓库账上数据、存货实际库存三者的无差异;
财务部每月初提供财务账上存货数据(此数据与仓库实存一致)给商务部,由商务部核对海关数据,如有差异需查明原因并纠正,直至双方数据一致。
8、本规定制定于现行生产核算流程下,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用友ERP上线后视具体流程进行修改。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的获取、保管、领用、处置与转移的权责关系与管理流程,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受侵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以及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本制度所称的流动资产,是指公司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存货等。
本制度所称的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外购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备品备件等。
本制度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本制度所称的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成果、特许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等。
本制度所称的长期投资,是指公司及各子公司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以及其他不准备一年内变现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公司将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转让给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综合部(以下简称“综合部”)应当指定有关人员为资产实物管理员,专门负责办理存货、固定资产的入库、领用、转移等登记工作,组织定期盘点,建立存货、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并定期与综合部资产价值管理员核对存货、固定资产台账。
不得以综合部资产价值管理员兼任资产实物管理员,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也不得以存货、固定资产的财务台账代替存货、固定资产的实物台账;采购人员不得兼任验收人员或资产实物管理员。
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变动时,对于所管理的存货或固定资产应当按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
资产实物管理员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申请处置。
使用单位保管的存货、固定资产发生盘亏、报废、毁损等情况需要进行资产损失核销时,需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由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总公司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采购存货及固定资产时,应当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并订立相应的采购合同。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各类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综合部作为资产管理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二)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价值台账与实物台账;
(三)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办公用品、备品备件等存货及固定资产盘点与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四)负责特许经营权与土地作用权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负责管理设施、泵站设施等资产的实物管理;
(六)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七)其他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领用的资产进行保管;
(二)负责建立本单位资产实物台账,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盘点工作;
(三)负责根据综合部的通知,组织本单位开展办公用品、备品备件等存货盘点与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四)其他与资产实物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对各资产实物管理责任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各资产实物管理责任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对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三)其他与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一节
流动资产管理原则
第十条
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等流动资产的管理,按照公司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存货的管理,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节
存货的请购与采购控制
第十一条
综合部应当分别根据经常性采购项目、生产经营管理计划、销售计划等制定存货采购计划,并根据预算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业务特点编制存货的年度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公司采购实施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在外购存货时,应当建立长期的供货渠道和客户信用评价体系,保证货源稳定、质量从优、价格合理、供应及时。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确定采购时点、采购批量时,应当考虑本单位需求、市场状况、行业特征、实际情况等因素,尽可能降低材料库存。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严格控制预算外或计划外采购。
第三节
存货的入库验收与保管控制
第十五条
综合部应当分别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入库存货的数量、质量等进行检查与验收,保证存货符合采购要求。
第十六条
外购存货入库前一般应经过以下验收程序:
(一)采购人员应当在到货后会同综合部资产实物管理人员或其聘请的专业人员对数量、外观、质量及相关附随资料进行实物验收;
(二)对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由采购人员及时办理退货或索赔;
验收合格的,由采购人员发起《验收入库单》,详细填明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发票号等,验收人员审核确认、综合部负责人同意后,由实物保管员清点数量、核对规格型号后,办理实物入库签收手续。
第十七条
综合部应当按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贮存存货,并建立和健全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和防变质等措施;贵重物品、生产用关键备件、精密仪器和危险品的仓储,应当实行严格入库、出库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综合部应当对验收入库的存货建立《存货明细台账》,详细登记存货的资产编码、资产名称、类型、规格型号、制造商、计量单位、数量、采购金额。
第四节
存货的领用与发出控制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领用存货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本单位预算,由经办人填写《领用(料)单》,单位负责人审核,报综合部负责人审批。超出本单位预算领用(料)限额的,应当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资产实物保管人员应当根据经审批的《领用(料)单》发出货物,并在《存货明细台账》中记录启用日期、使用状态、领用人、使用部门、存放地点。
第五节
存货的盘点与处置控制
第二十一条
综合部资产价值管理员应当于每年年末定期组织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及各资产实物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存货实地盘点。
第二十二条
进行存货定期盘点时,资产实物管理员应当编制存货盘点表,分析存货盘盈、盘亏结果及原因,资产价值管理员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按照公司规定应当报送董事会批准的,由综合部报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节
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总公司下达的专项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项下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严格按照总公司审定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总公司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公司项下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请购与采购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单位根据科研、生产及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每年年底编制本单位下年度所需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报综合部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履行报批程序。其中科研性设备、生产性技术装备、计算机与网络设备的购置计划,需注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参考价格等明细情况。
第二十七条
预算内的固定资产购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指定的采购单位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和《招标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进行采购;预算外的固定资产购置,还应当由使用单位提出专项申请,按公司预算管理办法调整预算后再行采购。
第三节
固定资产入库验收与保管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占有、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等不动产,经取得所有权证书或自建房屋于竣工结算后,应即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综合部应当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并建卡列管,之后交公司财务部建卡及入账。
第二十九条
外购动产类固定资产入库前的验收,按照存货验收入库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资产实物管理员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明细台账》,详细登记固定资产的资产编码、资产名称、类型、规格型号、制造商、计量单位、数量、采购金额。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办理完入库手续后,资产实物管理员应在固定资产标签上填写资产编码,并将标签粘贴在已入库固定资产的醒目位置,以作为标记,方便以后核对。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员在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后,应当将发票原件交至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节
固定资产领用、变更及退回
第三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领用计算机与网络设备、生产设备及科研仪器等固定资产时,应当由使用人或经办人根据年度预算,填写《领用(料)单》,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报综合部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四条
资产实物管理员应当根据经审批的《领用(料)单》发出货物,并在《固定资产明细台账》中记录启用日期、使用状态、领用人、使用部门、存放地点。
第三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精心维护与使用,不得任意拆卸、改装或擅自转借、出售。发现有毁损、遗失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资产实物管理员报告。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公司不同单位之间相互转移时,应由转出单位经办人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批,转交转入单位负责人同意、接收人审核确认,并抄送公司综合部,以调整《固定资产明细台账》中的记录。
第五节
固定资产的盘点、维护和保养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与处置控制,按照本制度存货的盘点与处置控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综合部应当对各项固定资产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保养及维修。
固定资产的保养及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固定资产请修单》,综合部经办人根据年度预算审核确认后,提交经综合部负责人核准后办理。
固定资产的保养及维修,需要发包给外部专业厂商维护时,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综合部对依法以公司名义取得的特许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状况及其变更进行监管。
综合部负责建立《特许经营权台账》与《土地使用权台账》,对特许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章 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制定投资管理办法,规范长期股权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果。
第四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实行统一决策、分级管理,即公司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集中决策,各单位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履行对外投资职能。
第四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必须严格遵照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风险评估、决策立项、资产投出和持有、收益回笼、投资处置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对外股权投资涉及到实物资产转移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履行好相关报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者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的,不得对外开展股权投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项目实行跟踪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投资项目的效益测算和分析评价工作,定期对投资项目开展价值测试和分析,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进度、经营状况、收益实现等情况,对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或处置建议。
第七章 资产评估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发生产权转让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同意进行资产评估后,由财务部负责选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合同由综合部代表公司与中介机构签订。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综合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当向公司总经理进行报告。
第八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严格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十九条
公司项下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且可以依法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二)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各类机器、设备、仪器;
(四)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五)报废与核销资产;
(六)存货;
(七)债权资产;
(八)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九)其它依法可以转让的实物和无形资产。
上述资产不包括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对外销售的产品。
第五十条
公司经批准进行资产对外转让的,根据转让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拍卖、竞投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需采用协议转让等其他处置方式的,必须按程序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五十一条
资产处置程序
(一)申报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由资产使用单位经办人发起《资产处置审批单》,提出资产处置申报意见和资产处置方案,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资产实物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资产评估。
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在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后,由总公司财务部选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作为确定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董事会决策与审批。
公司财务部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董事会同意后,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
(四)结算交易资金。
综合部应严格按照公司审批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资产处置,确定受让方后应组织交易双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资金结算和资产移交工作。
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综合部提出处罚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按照公司相关责任追究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对实物资产管理不善,导致价值受损或实物遗失的;
(二)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相关资产的';
(三)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者未经评估就进行转让、造成资产流失的;
(四)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低价转让或高价受让相关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
(五)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和处置收入;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授权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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